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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1 热度:10

某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1篇 某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 职责3.1 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 2 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 3 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 4 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4 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仓库安全管理原则 仓库管理“六要”“六不准”

4.1.1六要:a) 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 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 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 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 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 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4.1.2六不准: a) 仓库内不准吸烟;

b) 仓库内不准设灶;

c) 仓库内不准点蜡烛;

d) 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 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f) 仓库内不准无关人员出入。

4.2仓库物资安全管理

4.2.1 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4.2.2 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4.2.3 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4.2.4 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

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4.2.5 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

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4.2.6 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 仓库门;

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4.2.7 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

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4.2.8 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4.3仓库设施、设备的管理

4.3.1 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4.3.2 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3.3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3.4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

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4仓库消防安全的管理

4.4.1 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 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3 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4.4.4 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4.4.5 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4.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

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4.7 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

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4.4.8 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4.4.9 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

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4.4.10 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4.4.1

1 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5仓库安全培训、生产及检查的管理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消防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为确保仓库的绝对安全,结合本仓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人员出入管理规定:一本仓库属于重点防火单位,仓库所有场地严禁吸烟,禁止携带火种入内;

二其他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管理,闲人免入;

物资加工存放管理规定:一本仓库物资系易燃物,必须专库专用,严禁存放其他任何物品;

二存放物资的库房必须做到干燥,通风状况良好;

三物资入库后必须及时进行分类加工,按规定打包成型,堆码;

四物资放于地面上时应垫有枕木(大概高20cm)并保留空间,距离墙壁40cm左右。

电源设备管理规定:一严禁在仓库使用其他任何用电设备;

二对供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一车辆入库必须装上防火筒,停车后立即熄火,不得在仓库内检查排除车辆故障;

二机动车辆必须在规定位置停放,非本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入内。

4.5.1 安全培训的管理

4.5.1 .

1 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 (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 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4.5.1 . 2 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5.1 . 3. 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4.5.1 .

4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2篇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1.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汽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化学品的部门或个人,其主要安全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负责。

4.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物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求援知识的培训,并经安全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关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5.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场地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并时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的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8.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人员必须做到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有关的安全管理,计划采购规定,按计划办事,不准随意加大计划和超库存,保持年度进出库的平�,认真完成编报计划。

9.做到进货保质量,经验收凡属质量,包装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应即时向供货单位办理退货、退票手续,货物入库采购人员必须亲自协助库管人员一起同时验收入库,发现问题即时解决。

10.计划采购人员在办理申报计划,接待教学、科研订货时要做到:接待主动,有问必答,到货后要即时通知订货人领取,方便教学、科研,服务到位。

11.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存量,流向,用途作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发、误用时,必须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库管人员执行领发工作中必须做到安全第一,认真负责的职业精神。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们,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必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并有专人顶替。

13.库管人员对入库物品要凭采购人员填写深圳大学入库单、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规格、包装、数量、单价、质量等,验收无误后签字方可入库。

14.库管人员做到库存物品分类要清楚,库管人员必按物品分类分库储存,并分类发放,严禁混库、混领、混装,编号准确,排列整齐,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做到按库物品和季节变化,每天上下班后对各库认真检查,库内定时通风,定时降温,各项安全储存管理措施要到位。

15.出库物品的管理人员要凭深圳大学危险化学品试剂领取凭证及使用单位(院)批条或证明方可出库物品,在出库物品时库管人员必须亲自进库拿试剂,不准领取人进入库房。物品出库必须门卫值班人员核实后方可放行。

16.库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库物品管理制度,未做记账或登记的物品不准出库。任何物品如遇特殊情况,教学、科研急需,要经主管单位同意,通过管理人员办理临时领用或借物手续,严禁库管人员私自出库物品送人。

17.库管人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不及时。

18.库管人员在领发危险化学品时,做到服务为第一己任,出库登记划价准确即时,在发放工作中必须根据危险品安全管理,发放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做好账物分类管理的各项工作。

19.认为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出入库登记,清查账目,月进出库结账,报表。年终库存,报提、报废报表,盘亏盘盈报表,年终总结报告,账物核对调账等工作。并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

20.剧毒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做到“五双”的工作环节,做好剧毒品种的账目管理,严格按规定办事。

21.危险品应设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守工作职责不能擅自离岗,库区内不准闲杂人员和无关车辆进入。做好日常出入车辆和人员登记工作,凡属脱岗、空岗造成事故者追究个人责任和行政责任。

22.库管人员和值班人员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消防器材应放在易拿显眼位置,保持完整、完好、有效,定期检查,专人负责更换。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灭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23.认真负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人,凡违反规定,不按规定办事者,发生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当事人个人责任。

第3篇 工厂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1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

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第4篇 仓库储气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储气间安全管理,确保物资储存安全,保护仓库、储气间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储气间。

3.职责

3.1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仓库、罐区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3.2生产经营部负责成品仓库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3储罐使用单位负责储罐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4.工作程序

4.1仓库安全管理

4.1.1出入库管理

4.1.1.1入库:库管员和搬运人员必须按照“产品入库通知单”上注明的产品名称、数量入库,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转运人员在雨雪天气时要加盖蓬布后进行转运,库管员要认真点清产品数量,确认包装完好无损后,履清交接手续。

4.1.1.2出库:成品保管在接到'产品发运单'后,应首先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确保车辆在干净的情况下(以手摸无灰为准),方可按单上注明的产品数量,产品包装,质量等级发货。保管员在发货后立即清点库存量,做到帐实相符,每天将相关报表及时送生产经营部、生产安全部,每月26日配合生产经营部进行一次盘存,并将相关情况报生产经营部和,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4.1.2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

4.1.2.2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4.1.2.3装卸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

4.1.2.4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对破损包装必须移至安全地点。

4.1.2.5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4.1.2.6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1.2.7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4.1.3储存安全管理

4.1.3.1产品堆码要求整齐有序,而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不高于六袋,重叠两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桶装产品堆码高度为每托盘堆码两桶,重叠三托,总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晒、防潮、防挂、防击、防撞、防跌落,远离易燃物,禁止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性物质同库储存,库房周围按安全环保科要求挂放灭火装置,以及警示标志,库门、库窗应牢固并有锁,禁止闲人入内,库房应平整卫生,每天扫、拖库房一次。

4.1.3.4在产品入库后,应防尘、防雨、防火、库管员对库内的产品包装、产品数量、产品安全、产品标识负责。

4.1.4电器管理

4.1.4.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4.1.4.2危险化学品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4.1.4.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4.1.4.3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4.1.4.4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1.4.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等家用电器。

4.1.4.6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4.1.4.7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4.1.4.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4.1.5火源管理

4.1.5.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4.1.5.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4.1.5.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1.5.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4.1.5.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1.6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4.1.6.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4.1.6.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4.1.6.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1.6.4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4.1.6.5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2储气间安全管理

4.2.1储气间间距、消防设施等应按《化工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4.2.2储罐及输气线路日常检查和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4.2.3易然、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

4.2.4易燃、可燃液体和压缩气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筑。

第5篇 风电场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范本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二)定期巡视仓库,检查是否有可疑现象,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每日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所有开关是否关好。

(三)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整理工作,经常打扫仓库,整理堆放货物,及时检查火灾隐患;检查防盗、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安全措施和卫生措施是否落实,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四)负责物资的收、发、存工作,收货时,对进仓货物必须严格根据已审批的请购单按质、按量验收,并根据发票记录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价格、金额打印入库单,并在货物上标明进货日期。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验收后的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齐、美观。

(六)物品出库或入仓要及时打印出库单或入库单,随时查核,做到入单及时。

(七)做好月底仓库盘点工作,备品备件的定额管理工作,及时增补缺少备件,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6篇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仓库的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仓库的管理,根据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规定。

2、仓库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班、值班纪律,不得随意脱岗、串岗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班前认真检查库房内外有无异常情况,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3、严格出入库管理。对出入库人员、车辆、货物要严格检查、验证和登记,无证者禁止出入。

4、库房附近严禁烟火,不准进行烧荒、爆破、吸烟等违章活动。禁止私自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禁止在库房附近吸烟或燃烧物品。

5、要建立防火、防洪、防盗、防破坏等预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演练,明确各种防救信号,配备各种防护设施与器械。

6、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制度,懂得灭火知识,会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备要配置适当,标志清楚,专人保管,禁止挪做他用。

7、危险品应做出明显标记,轻拿轻放,单独储存,妥善保管,严格出入库手续,库区内要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8、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禁止堵塞通往水源及消防器材的存放起点的通道。

第7篇 仓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仓库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对分工仓库的安全负责。

(2)做好仓库的防火、防爆、防盗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管理。

(3)对仓库的所有物品、原辅材料做到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布局合理、存取方便。

(4)了解、熟悉所分管仓库内物料的性质以及出现危险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5)准确地做好材料进出仓库的帐务工作和各种报表。

(6)严格按照材料的验收要求做好材料验收工作,不合要求或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坚决不予验收。

(7)保管员必须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准确地记好物资账目,随时反映库存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核算、结账和有关报表。

第8篇 仓库库区安全管理措施

库区的安全管理可以划分成几个环节,即仓储技术区、库房、货物保管、货物收发、货物装卸与搬运、货物运输、技术检查、修理和废弃物的处理等。其中,着重讨论以下几个环节。

(一)仓储技术区的安全管理

仓储技术区是库区重地,应严格安全管理。技术区周围设置高度大于2m的围墙,上置钢丝网,高1.7m以上,并设置电网或其他屏障。技术区内道路、桥梁、隧道等通道应畅通、平整。

技术区出入口设置日夜值班的门卫,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登记,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和火源带入。

技术区内严禁危及货物安全的活动(如吸烟、鸣枪、烧荒、爆破等),未经上级部门的批准,不准在技术区内进行参观、摄影、录像或测绘。

(二)库房的安全管理

经常检查库房结构情况,对于地面裂缝、地基沉降、结构损坏,以及周围山体滑坡、塌方,或防水防潮层和排水沟堵塞等情况应及时维修和排除。

此外,库房钥匙应妥善保管,实行多方控制,严格遵守钥匙领取手续。对于存放易燃易爆、贵重货物的库房要严格执行两人分别掌管钥匙和两人同时进库的规定。有条件的库房,应安装安全监控装置,并认真使用和管理。

(三)货物装卸与搬运中的安全管理

仓库机械应实行专人专机,建立岗位责任制,防止丢失和损坏,操作手应做到“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根据货物尺寸、重量、形状来选用合理的装卸、搬运设备,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超速以及其他不规范操作。不能在库房内检修机械设备。在狭小通道、出入库房或接近货物时应减速鸣号。

仓库的其他安全管理

(一)防台风

对于台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预备措施:

(1)积极防范

台风并不是年年都在一个地区登陆,防台工作是一项防范未然、有备无患的工作。企业要对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防台宣传和教育,促使保持警惕、不能麻痹。

(2)全员参与

台风可以造成仓库的损害不仅是仓储物质,还包括仓库建筑、设备、设施、场地、树木,以及物料备料、办公设施等一切财产和生命安全,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防台抗台工作是所有员工的工作,需要全员参与。

(3)不断改善仓库条件

为了使防台抗台取得胜利,需要有较好的硬件设施和条件,提高仓库设施设备的抗风、防雨、排水防水浸的能力;减少使用简易建筑,及时拆除危房危建和及时维修加固老旧建筑、围墙;提高仓库、货场的排水能力,注意协调仓库外围避免对排水的阻碍;购置和妥善维修水泵等排水设备,备置堵水物料;牢固设置仓库、场地的绑扎固定绳桩。

(二)防汛

洪水和雨水虽然是一种自然现象,但时常会对货物的安全仓储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应认真做好仓库防汛工作。

(1)建立组织

汛期到来之前,要成立临时性的短期工作机构,在仓库领导者的领导下,具体组织防汛工作。

(2)积极防范

平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在汛期职工轮流守库,职能机构定员驻库值班,领导现场坐阵,以便在必要时,统一指挥,积极组织抢救。

(3)加强联系

仓库防汛组织要主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并与气象电台联系了解汛情动态,预见汛情发展,克服盲目性,增强主动性。

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对陈旧的仓库改造排水设施,提高货位,新建仓库应考虑历年汛情的影响,使库场设施能抵御雨汛的影响。

(三)防雷

仓储企业应在每年雷雨季节来临之前,对防雷措施进行全面检查。主要应检查的方面有:

(1)建筑物维修或改造后是否改变了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

(2)有无因挖土方、铺设管线或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

(3)各处明装导体有无开焊、锈蚀后截面过小而导致损坏折断等情况。

(4)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折断。

(5)避雷器磁套有无裂缝、碰伤、污染、烧伤等。

(6)引下线距地2m一段的绝缘保护处理有无破坏。

(7)支持物是否牢固,有无歪斜、松动。

(8)引下线与支持物的固定是否可靠。

(9)断接卡子有无接触不良。

(10)木结构接闪器支柱或支架有无腐蚀。

(11)接地装置周围土壤有无塌陷。

(12)测量全部接地装置的流散电流。

(四)防震

为搞好仓库防震,首先在仓库建筑上,要以储存物资的价值大小为依据。审视其建筑物的结构、质量状况,从保存物资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使用物力财力,进行相应的加固。新建的仓库,特别是多层建筑,现代化立体仓库,更要结合当地地质结构类型,预见地震的可能性,在投资上予以考虑,做到有所准备。其次,在情报信息上,要密切注视毗邻地区及地震部门预测和预报资料。再次,在组织抢救上,要作充分的准备。当接到有关部门地震预报时,要建立必要的值班制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当进入临震时,仓库领导要通盘考虑,全面安排,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职工全力以赴,做好防震工作。

(五)防静电

爆炸物和油品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静电的安全应设懂有关技术的专人管理。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所有防静电设施都应保持干净,防止化学腐蚀、油垢玷污和机械碰撞损坏。每年应对防静电设施进行1~2次的全面检查,测试应当在干燥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第9篇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为了加强对仓库和罐区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工作职责

2.1仓库、化学品库保管负责对库存物资入库、贮存和发放的整个过程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罐区管理(氯甲烷罐、环氧丙烷罐、液碱罐)

3.1.1每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保证贮罐、设备、输送管道、阀门及机泵的正常使用。

3.1.2要定期保养及维护,做到贮存容器和输送管道、阀门及机泵的清洁和畅通。

3.1.3加强设备管理,防止危险品在入库、贮存和发放过程中出现跑、冒、滴、漏现象。

3.1.4罐区内必须配备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1.5罐区内严禁堆放杂物及可燃物质。

3.1.6罐区周围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牌。

3.2仓库及危险品罐区

3.2.1库存物资不准堆放在电器开关附近或压在电线上。

3.2.2库存物资摆放距屋顶、墙壁、灯具不得少于50厘米,距屋柱不得少于50厘米。

3.2.3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3.2.3.1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3.2.3.2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3.2.4库区周围严禁烟火,并注意通风。

3.2.5在工作现场不得使用易燃溶剂做清洗工作。

3.2.6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2.7仓库要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做好安全标志,对储存物资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3.2.8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第10篇 仓库环保安全管理规定

仓库环保、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安全管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财产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仓库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仓库

负责制定物资、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2 综合部

负责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或规范

4.1 仓库管理

a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

b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物资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出入规定,做到账、物一致,并按规定存放,轻拿轻放,防止碰撞与跌落。

c 贵重物品,易潮、易碎、易氧化物品,按规定要求管理。

d 仓库钥匙专人保管,下班离开仓库前必须关断电源并关好门窗。

e 仓库内设置防盗报警和消防设施、器材。

f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仓库管理人员应该随时检查库房内空调、电器、货物有无异常现象,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处理。

4.2 化学危险品管理

a 化学危险品必须设置专用仓库,专人管理,专人记账,并做到账物相符。

b 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安全管理知识、职业安全和应急救护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c 化学危险品的必须清晰,无标识和标识不清晰的化学品严禁使用。

d 严禁向私人提供化学危险品,防止国家财产、职工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遭受危害。

e 化学危险品仓库应每隔6个月进行盘库,清点数量,核对账目。

f 化学危险品仓库设置应符合防盗、防火安全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同时根据化学品的特性,设置通风、防潮、防爆、防雷、防污染等安全设施。每6个月对安全设施的可靠性检验一次。

g 化学危险品领用必须由所在部门使用人开具领料单,部门领导签字批准,仓库保管员按单发料,并严格登记手续。保管员必须随时核对库存量。

4.3 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a 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严禁将物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式不同的化学品同库混放。

b 生产场地存放化学危险品最大量应不大于当班使用量;废弃的化学品必须定点存放,统一处理。

c 废弃的化学品由综合部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单位统一回收。

4.4 化学危险品的使用

a 化学危险品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按章操作,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泄漏等事件发生。

b 严禁未经操作培训人员同意,擅自动用化学危险品。

c 化学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处置并报告。

第11篇 烟花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c级仓库标准,a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四)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烟花爆竹入库管理制度;

(十)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

(十一)烟花爆竹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标识制度;

(十三)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仓库守护员管理制度;

(十五)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操作规程:

(一)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二)产品保管养护操作规程;

(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四)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五)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三章 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设计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报安监等部门预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计算药量3-4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米。

(七)计算药量2-3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2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8米。

(八)计算药量2吨以下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米。

(九)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十)库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十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包括:

1、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4、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防火罩;

5、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6、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 库房的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值班室分离。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米。

(二)库区应设置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墙脚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高度不低于2m,围墙顶部设置防攀越措施。

(三)库房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第十四条 库房建筑与结构

(一)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布置宜为矩形。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

(二)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物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面积不超过300 m2的c级建筑用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三)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小于15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四)仓库应设置双层门且向外平启,不设门槛,门宽不得小于1.2米。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五)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大于5米,长宽不小于200*200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第十五条 库房的安全设施

(一)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三)库房内一般不设电路和照明装置,如确需,照明灯应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严禁在仓库附近架设临时性电器设施。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的上空。

(四)库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各项规定。仓库防雷措施按ⅰ级设计,中、小爆竹及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仓库防雷措施可按ⅱ级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五)仓库必须设置报警电话、监控装置和采取合适的防盗措施。

第四章 仓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

第十八条 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第十九条 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仓库危险等级、储存品种、额定药量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 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储存额定药量,应分级分库存放。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必须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

第二十一条 库房的地面应铺设防静电材料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二十二条 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押运员配备合理,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其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 仓库守护员每天巡查不少于三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由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和信息输入。做到帐帐、帐货相符,动态反映存量变化,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

第二十九条 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12篇 化工企业仓库管理员防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1、  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2、 熟悉所管辖物资的性质、用途、型号、库存定额、火灾危险性和火灾扑灭方法。

3、  严格劳动纪律,严格物资出入手续。

4、 搞好库存物状况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人走断电。

5、  掌握消防知识,负责本岗位消防器材的清洁保养熟悉使用方法,发现火警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

《某仓库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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