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5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6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7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8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9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40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1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应戴眼镜上班作业不戴眼镜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
2•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5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6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7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8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9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20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1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3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4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5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6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7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8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9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30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1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2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3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4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5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6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7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8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9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40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1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
2•42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3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8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8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元
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
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毒者。
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化工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3•37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39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0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1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2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4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5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分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6无故造成缺员一人者。
4•7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8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进入化工区域的机动车辆未办证,未按阻火器者。
4•10违犯化工部安全生产41条禁令其中一项者。
4•11因管理不严、不细,而造成较小事故者。
4•12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5•1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产甲醛不产托品)。
5•2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3因设备、电器仪表等维修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调试阶段不算)。
5•4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戌一般事故者。
6、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6•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6•2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6•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6•4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6•5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6•6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6•7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6•8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7、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造成系统停车者。
7•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出现事故者。
7•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本班违章违纪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7•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致使隐患长期存在而未酿成事故者。
7•5一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7•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7•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7•8一年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
7•9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7.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8、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8•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8•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8•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可酌情处罚。
8•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 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
8•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8•7夏季l2:00-4:30,18:30一次日8:00。冬季8:o0-13:30,17:30-次日8:00,对发现违章违纪或出现的事故加倍处理。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2篇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我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有效性和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分公司各部研究决定,制定并严格实施下列现场管理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本条例由分公司工程管理(质安)部贯彻执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对于出现工班因违反《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规定而对其进行罚款的情况,所开具的处罚单款项可结合成本、财务意见,在施工班组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纳入对劳务班组考核标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将施工班组列入黑名单。
第二条 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有下列行为,按照以下相应的处罚条款执行。
1、各施工班组承包人必须于每月1日、15日在现场对工人开展安全文明教育会议,由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规定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的相关承包人罚款500元。
2、工人进场前,班组必须为工人办理工作卡,未办理工作卡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临时进入的要提前在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处登记签字后才能进入,并作“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严禁使用未成年(未满16周岁)和超龄(男工不得超60周岁,女工人不得超50周岁)的工人。
3、工人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卡,否则按规定罚款。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1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元/人次,安全帽损坏、无帽带不得使用,帽带未按要求系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穿短裤、赤脚赤膊、穿有其他公司标志的服装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对现场的电器设备及线路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进行安装,并按“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规定要求配置,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凡经检查发现每处罚款500元/次。
6、现场电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无证作业人员每发现一次处1000元罚款,电工要对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负责,任何人不得乱动电器设备设施,对违章者处以每次200元罚款。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规范架设及使用的(例如:电线拖地、电线搭设混乱、电线脱皮、地拖线没有插头),一经发现对工人罚款50元,对相关责任班组罚款500元。
8、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失手造成工伤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9、严禁高空向下抛投任何物体,每发现一次罚款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
10、对“四口”和临边防护要与施工作业同步,对已防护的设施要人人爱护,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否则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次,并对已破坏和损坏的设施要及时重新整修。
11、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动火,并清理施工部位下方可燃物品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12、对现场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毒面具设备要人人爱护,不得乱搬乱动,违者罚款500元。
13、对机械操作人员要按规定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非本机械操作人员不得动用机械。吊车吊物要由专人持证上岗指挥,任何人不得乱向吊车司机发放不安全信号,违反者将罚款500元。
14、各班组责任人及班组管理人员对现场机械、机具加工、切割要进行交底,对每栋使用机械、机具加工、切割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形式签名确认并上报项目部留底,对未申报使用机具加工、切割进行罚款,班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班组责任人罚款500元(采取一警告二罚款三加倍重罚及辞退该施工人员处理)。施工所有切割片、砂轮片、磨光片等耗材和安全带、防护镜等劳保用品必须由各班组提前填写采购申请单,由公司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统一采购,按照申请单到仓库统一领取,费用由班组承担。经常检查了解机械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严禁机械、机具“带病”运转、随意改动机械安全装置,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对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15、各施工班组的垃圾必须按照现场规定的地点堆放,绝对禁止往外架上倒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且责任施工班组负责清理该楼层外架上的所有垃圾;
16、工地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50元,班组长加罚100元;(现场指定位置设为吸烟区,放置烟头桶1个,桶内必须盛水)吸烟者必须把烟头丢入桶内,如发现未丢入桶内或乱丢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并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200元;
17、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提示牌、标语牌和机械操作规程牌,对有意损坏任意拆移的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8、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并停止施工作业,给予开除处理。
19、不准在施工现场嬉笑打闹、追逐,在施工现场乱涂、乱写、乱画,违者罚款200元,并清理好污染处;
20、严禁偷盗公司材料及物品,违者照价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罚款3000元;
21、为了维护公司形象,凡施工人员内部或与外部人员发生打架,违者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1000元,打架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班组仓库入户门未安装好之前晚上指定人员看管,并上报姓名、仓库位置、联系电话;(晚上睡觉不准使用蚊香,不准用电,可用手电筒)并配备灭火器,如发现未配备灭火器,责任人罚款100元;
23、临水临电必须在一楼设置总开关,晚上下班后由保安关闭水电总开关,次日上班由各班组负责打开;应落实节约用水用电,人走水关,杜绝出现水泡、水流现象,否则罚款500元。
24、现场总仓及楼层工班仓库严禁吸烟,一经发现吸烟,工人罚款200元,该班组负责人罚款500元。
25、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仓库内易燃易爆物品由管理人员指定堆放,严禁混堆混放,违者罚款5000元。
26、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堆放仓库,仓库内必须配备大型灭火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所用剩下油漆完工后及下班必须带回仓库,空桶当天晚上清理至楼下安全堆放,一经发现楼面上出现油漆,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
27、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处罚施工班组负责人500元,并负责室内所有大小便的清理;如场地出现大小便而未发现当事人的,整栋每班组罚款500元;小便桶当天晚上由各施工班组清理下楼,倒入总包临时卫生间,大便位置在总包临时卫生间;
28、各栋负责清运垃圾的班组,每天施工安装后的包装纸皮、垃圾、废料必须当天清理至楼下指定垃圾堆放点,不准堆放在楼层,没按规定的罚款200元;
29、所有楼面垃圾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或堆放整齐,否则项目部直接派人员清理整顿,所产生费用均在相关班组当月人工费进度款中扣除,按150元/工日计算,并取消小工每月补助费用。
30、对已成型的工序半成品、成品除进行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的管理保护外,每位工人在作业工程、工序衔接中和工具搬运过程中都要时刻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有意损坏,一旦发现,将根据损坏轻重程度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承担修复、返工及材料的一切经济损失。
31、现场班组同班组之间存在所有问题,由班组互相协调,存在问题不协调或协调不到位,各班组罚款1000元,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施工员协调解决;
32、各班组需要石材或石膏线厂家等供应厂家配合工作的,由项目部牵头厂家负责人到场,要求厂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由相关班组进行全程监督跟踪。对有问题的厂家,但未及时把问题反映给项目部相关人员,视为没有问题,所有责任及后果由该班组负责,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33、针对后期施工,马桶、灯具、五金配件、木地板、墙纸、开关插座、户内门锁、地漏等工序在项目部未下达正式书面或口头通知之前而进行施工的,相关班组罚款1000元;
34、针对项目部对班组技术交底问题,施工之前班组必须同工人交底后再施工,如没有同工人交底施工,造成材料损失由班组赔偿,并处罚相关责任班组500元;
35、各班组必须按项目部下发的节点计划完成施工,未按节点计划完成施工的或延误工期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36、施工班组长离开现场须要填写请假条向现场施工员请假签字、然后再由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能离开,发现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开的,每次罚款500元。
37、各施工班组的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能离开现场,如工班没有指定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上班时间一定要驻守现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8、项目部召开施工班组工程例会时,施工班组长必须准时参加,无故缺席例会的每次罚款500元,迟到15分钟者罚款100元;施工班组长已按正常程序请假的,可由现场管理人员代为参加例会。
39、现场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对讲机通讯畅通,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呼叫5次以上而未应答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条 如出现施工非法操作,使用不合格机具等安全施工不达标事故,被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处罚的,一切产生费用由责任班组承担。
第四条 以上条例若出现班组集体违反行为,按该项规定的个人罚款金额5倍加罚相关班组负责人。
第五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图纸要求进行放线、开料、保证材料损耗致最低,如无正当理由造成工程返工或材料浪费的(按材料损耗的价格)罚款。
第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在分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管理适用;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实施处罚权在分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八条 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发生的违反国家法规、法制的行为不在本条例管理范围内,违法者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治。
以上《条例》各班组认真贯彻落实到现场每一位施工人员,并遵守执行。且各施工班组之间相互监督,做好相关工作,由各承包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交底工作。
第3篇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谈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设定
建筑工程一直以来由于其产品固定和单一,作业条件恶劣、结构庞大,高空作业多,施工队伍流动性大、参差不齐等特点,导致施工安全管理内容复杂,难度大。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线,尤其明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该条例。
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作业人员多且杂。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对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尤其重要。怎样的机构设置才是科学合理的呢?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章节内容的分析,我将施工单位在项目上的安全职责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统筹,二是履责,三是兼管。项目管理对应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项目领导层、职能部门管理层和现场作业层。项目领导层设项目经理、安全总监两个岗位,职能部门管理层设安全部长、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三个岗位,现场作业层设群众安全监督员岗位。
一、项目经理是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灵魂人物,是一个项目的“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的职位一般为项目经理,经理项目质量、安全、环保、进度、成本等与项目管理相关一切内容。项目经理是项目第一责任人,任务多,责任重,安全生产管理是其中众多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二、安全总监是安全管理机构的统筹人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人,责任在身,必须推进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但作为整个项目的掌舵者,精力有限,抓大、抓多,必然无法抓细、抓实,所有事项不可能都能亲力亲为。因此,需要设置一个职位,作为项目经理安全事务助理,接受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个职位就是安全总监。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用了19条内容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要求,规定了人力、财务、合同、材料设备、技术、安全等专业的安全职责。也就是说,一个项目的各职能部门包括项目主要负责人都有对应的安全职责。有职责就需要履行,也需要有人协调和监督。安全总监属于项目领导层,有督促项目各级人员的安全履职的职权。
安全总监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领导项目各职能部门为项目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确保安全监督有效、到位,项目安全总监应专职,特别是不能由与安全生产有冲突的岗位人员兼任。安全总监应由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担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水平,有能力和权力指挥各职能部门履行项目安全职责。
三、安全部长是安全管理机构的执行队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在项目上即为安全管理部门,在各个施工单位的名称不同,有叫安全部、安质部,也有叫安全环保部的。安全部门负责人是这个机构的统筹者,接受项目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在一定程度上与项目安全总监形成ab角关系。
安全部门负责人一般称为安全部长,具体负责项目安全事务的落实,主持项目安全部门的具体工作。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进行梳理和分解,安排项目管理人员逐项落实。联系项目各职能部门,维持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向安全总监汇报工作,接受其监督。
四、安全工程师是安全管理机构的技术担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履行的安全职责,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危险源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操作管理、安全防护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覆盖广、技术性强、专业性高,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很高,需要有扎实的安全管理技术基础的人员才能完成。
但是目前各地区对于安全员报考要求普遍偏低,主要就两条要求:一是职业道德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法定代表人除外);二是应为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一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低门槛导致安全员行业的人员技术高低不平,安全员队伍整体专业能力偏低。很多项目的安全员技术能力不够、经验不足,导致项目安全管理隐患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安全事故。
设立安全工程师技术岗,专职处理安全技术方面的内容。通过设置岗位要求,将经验足、技术高的安全员从一般安全员中脱离出来,专职安全技术管理。这样,既提升了项目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又可以培养安全技术人才,构建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才梯度。
五、专职安全员是安全管理机构的基础力量
专职安全员也叫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完成责任片区的安全管理任务,主要针对具体的作业人员和施工现场,对现场人员的行为、物的状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基本的要求:“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负责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员接受安全部长的工作安排,根据责任分工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一线具体的执行者。
六、群众安全监督员是安全管理机构的延伸
在现场作业管理层设立群众监督员,是为了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实时安全管控。群众安全监督员,来自于项目作业层,使操作人员人员的作业行为一直处于项目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下。
建设工程作业现场,工点多,作业流动性强。一名专职安全员需要监管多个作业面,时间和空间上都不能保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在一线作业人员中间选择一些安全意识、作业规范的人员,赋予安全监管职责,可以时刻的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作业环境进行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专职安全员监管不连续的漏洞。
第4篇 总包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奖惩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劳动保护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l安全规定:
1)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必须积极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总包管理;
2)工人进场必须及时组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无条件接受门卫检查;
3)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
4)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高处作业严禁打架斗殴,严禁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
5)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针对性强和可操作手续齐全,并认真做到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时执行安全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相关交底应及时报总包安全科备案;
6)施工人员必须从马道或安全通道行走,严禁翻爬栏杆、围墙、脚手架等行为;
7)电焊机必须双线到位,防护罩齐全,焊把线、电源线无破损,并配备防触电专用焊机电箱;
8)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用电规范要求;
9)重大危险源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作业环境不良,不得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10)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禁止施工作业;
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保证防火措施到位;
12)脚手架、机具、用电等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安全防护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标准,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及tn-s供电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l现场、生活区管理规定: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着装整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坦胸露背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大喊大叫,急跑打闹;
3)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私拉乱接、使用明火及各类电热器具;
4)爱护现场内的一切安全、消防、测量、照明、ci标识等设施设备,违者承担赔偿责任及经济处罚;
5)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任何人随地乱扔垃圾、烟头、杂物等;
6)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办公区及生活区严禁货车进入;
7)严禁赌博、酗酒、嫖娼。
l文明施工规定:
1)对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经总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必须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2)及时做好每天的工完场清工作,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垃圾站内,并保证施工现场内整洁、道路畅通;
3)所辖区域内卫生必须专人负责打扫干净。
l消防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开具动火证并报总包安全科备案;
2)电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北京市防字(81)002公安部《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并有防火措施;
3)易燃物品要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并在库房门口铭牌标明,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4)分包队伍及其他班组电气焊施工作业,应有书面防火安全交底措施到位;
5)分包队伍物资仓库要有专人看管,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责任人;
6)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明火作业,易燃库房不得留宿人员,严禁使用功率在60瓦以上的灯具;
7)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现场必须到总包安全科备案,自行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领用手续;
8)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下班前应对灯、闸、锁进行认真检查;
9)分包单位所在施工区域内必须自备足够数量消防设施。
10)材料码放整齐后,及时配置消防器材。
11)严禁私自或随意挪动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
l治安管理规定:
1)分包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2)分包单位携带的各类物品必须到总包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退场时不予办理放行许可手续;
3)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门卫室办理来客登记,值班警卫经请示允许后方可进入;
4)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
5)分包队伍集体宿舍禁止男女混住,携带家属、小孩,禁止卧床吸烟,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一切后果全部自负;
6)办公室、宿舍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
7)遵纪守法,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分包队伍要在承包项目完成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花名册及出入证交项目办公室,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 材料管理制度
1)木工材料堆放规定
1.1木材堆放要分类按使用部位堆放,码放时要持外边檐一面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1.2模板:模板制作的成品要严格使用部位堆放,并标明产品规格、使用部位、数量。制作过程中,坚决杜绝大料截小,长料截短的做法,要合理计算,定尺下料。
1.3模板拆除:模板拆除后,要将钉子及时拔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钢管、螺丝、扣件、拉杆要及时收集整理。
1.4边角料要及时清理出场,圾圾运到堆放地点。
2) 钢材堆放规定
2.1原材料堆放要严格按照种类、规格型号、产地分类堆放,并设置物资标识牌,堆放要制作堆放基架,做好防雨、防水、防潮工作。
2.2制作半成品、成品的堆放要严格按照材料的外观尺寸、使用部位整齐堆放,并设置产品标识。
2.3下角料的堆放要选择合理区域,根据下角料的规格型号整齐有序堆放,废料要及时清理,按指定地点堆放,移交材料部门处理。
3)架管、密目网的堆放规定
3.1外架搭设剩余的钢管、密目网要及时堆放到材料堆放区,不可现场到处乱扔。
3.2 钢管堆放区要按照钢管的长短、搭设堆放架,整齐堆放。
3.3 拆除后的钢管扣件要及时涮漆、检修,密目网要用水清洗。
4) 安装使用的材料要严格按照规格型号搭设码放整齐,现场使用剩余的材料要及时收回整理。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措施
l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措施:
1)各分包单位、班组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进场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总包单位参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擅自安排工人生产的,每发现一位罚所在单位50元,遇上级部门检查被处罚的,该罚款全部由所在单位全额承担;
2)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次;未扣帽带的罚款20元/次;高处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次;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元/次;
3)发现有穿拖鞋、赤背上班的罚款50元/次;
4)在施工现场吸烟的罚款50元/次;
5)非机电作业人员私自动用机、电设备,发现擅自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施工作业前,班组长未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
7)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交底施工违章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对所在班组罚款100元;
8)私拉乱接用电器具(含各类电热具、炊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不服从管理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
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
10)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第一次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发现第二次开除出工地;
11)在检查中发现电箱内有杂物、漏电保护器失灵、电箱未上锁等行为的对维修电工罚款50元;
12)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的罚款100~500元,情节恶劣的开除出工地;
13)在施工现场随意从高空抛掷杂物的,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14)未经安全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经允许同意拆除,但事后未及时恢复原样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15)临边、洞口及交叉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施工的罚款50-200元;
16)在施工现场打架闹事的,对肇事者罚款500元,承担所有医药费及对方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20000元,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7)未向安全部门申请动火手续,私自在施工现场动火或防火措施不到位的,罚款100元/次,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0元罚款;
18)在电焊、气割作业中,发现双线不到位,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及与明火安全距离违反规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19)脚手架搭、拆过程中,施工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的罚款50元,搭设不符合规范规定和要求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20)宿舍内聚众赌博的,除没收赌资外,并处罚款200元/人;
21)违反以上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总包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50000元罚款;
22)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 施工现场材料奖罚制度:
1)材料堆放不整齐罚款200元;
2)半成品、成品无产品标识罚款100元;
3)下角料堆放不整齐罚款50元;
4)废料垃圾未消除罚款50元。
5)私自或随意挪动材料区内消防器材罚款200元:
● 消防管理奖罚制度:
1)未经允许私自挪用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罚款300元。
2)破坏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罚款500元。
3)如发现有人损坏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奖励200元。
l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措施:
1)对在本年度工作中,无安全违章现象的班组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对无安全违章现象的班组长一次性奖励300元,所属工种的工长奖励500元;
3)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100-300元奖励;
4)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奖励200~1000元。
附: 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分包单位极力配合甲方项目部安全科。分包单位自签收日生效,并严格执行和监督管理。
注: 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制度,总包视情节轻重处以200~10000元罚款。
2、未尽事宜,总包将作随时修改。
3、本奖罚措施解释权归总包安全科。
项目部安全科: 劳务负责人:
中盟建筑集团嘉慧意境二期工程项目部
2023年3月10日
第5篇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奖惩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l安全规定:
1)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必须积极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总包管理;
2)工人进场必须及时组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无条件接受门卫检查;
3)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
4)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高处作业严禁打架斗殴,严禁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
5)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针对性强和可操作手续齐全,并认真做到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时执行安全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相关交底应及时报总包安全部备案;
6)施工人员必须从马道或安全通道行走,严禁翻爬栏杆、围墙、脚手架等行为;
7)电焊机必须双线到位,防护罩齐全,焊把线、电源线无破损,并配备防触电专用焊机电箱;
8)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用电规范要求;
9)重大危险源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作业环境不良,不得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10)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禁止施工作业;
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保证防火措施到位;
12)脚手架、机具、用电等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安全防护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河北省有关标准,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及tn-s供电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l现场、生活区管理规定: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
2)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着装整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坦胸露背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大喊大叫,急跑打闹;
3)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私拉乱接、使用明火及各类电热器具;
4)爱护现场内的一切安全、消防、测量、照明、ci标识等设施设备,违者承担赔偿责任及经济处罚;
5)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任何人随地乱扔垃圾、烟头、杂物等;
6)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办公区及生活区严禁货车进入;
7)严禁赌博、酗酒、嫖娼。
l文明施工规定:
1)对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经总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必须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2)及时做好每天的工完场清工作,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垃圾站内,并保证施工现场内整洁、道路畅通;
3)所辖区域内卫生必须专人负责打扫干净。
l消防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开具动火证并报总包安全部 备案;
2)电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并遵守有关防火措施;
3)易燃物品要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并在库房门口铭牌标明,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4)分包队伍及其他班组电气焊施工作业,应有书面防火安全交底措施到位;
5)分包队伍物资仓库要有专人看管,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责任人;
6)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明火作业,易燃库房不得留宿人员,严禁使用功率在60瓦以上的灯具;
7)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现场必须到总包安全科备案,自行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领用手续;
8)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下班前应对灯、闸、锁进行认真检查;
9)分包单位所在施工区域内必须自备足够数量消防设施。
10)材料码放整齐后,及时配置消防器材。
11)严禁私自或随意挪动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
l治安管理规定:
1)分包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2)分包单位携带的各类物品必须到总包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退场时不予办理放行许可手续;
3)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门卫室办理来客登记,值班警卫经请示允许后方可进入;
4)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
5)分包队伍集体宿舍禁止男女混住,携带家属、小孩,禁止卧床吸烟,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一切后果全部自负;
6)办公室、宿舍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
7)遵纪守法,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分包队伍要在承包项目完成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花名册及出入证交项目办公室,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 材料管理制度
1)木工材料堆放规定
1.1木材堆放要分类按使用部位堆放,码放时要持外边檐一面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1.2模板:模板制作的成品要严格使用部位堆放,并标明产品规格、使用部位、数量。制作过程中,坚决杜绝大料截小,长料截短的做法,要合理计算,定尺下料。
1.3模板拆除:模板拆除后,要将钉子及时拔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钢管、螺丝、扣件、拉杆要及时收集整理。
1.4边角料要及时清理出场,圾圾运到堆放地点。
2) 钢材堆放规定
2.1原材料堆放要严格按照种类、规格型号、产地分类堆放,并设置物资标识牌,堆放要制作堆放基架,做好防雨、防水、防潮工作。
2.2制作半成品、成品的堆放要严格按照材料的外观尺寸、使用部位整齐堆放,并设置产品标识。
2.3下角料的堆放要选择合理区域,根据下角料的规格型号整齐有序堆放,废料要及时清理,按指定地点堆放,移交材料部门处理。
3)架管、密目网的堆放规定
3.1外架搭设剩余的钢管、密目网要及时堆放到材料堆放区,不可现场到处乱扔。
3.2 钢管堆放区要按照钢管的长短、搭设堆放架,整齐堆放。
3.3 拆除后的钢管扣件要及时涮漆、检修,密目网要用水清洗。
4) 安装使用的材料要严格按照规格型号搭设码放整齐,现场使用剩余的材料要及时收回整理。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措施
l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罚款措施:
1)各分包单位、班组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进场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总包单位参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擅自安排工人生产的,每发现一位罚所在单位50元,遇上级部门检查被处罚的,该罚款全部由分包单位全额承担;
2)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罚款50元/次;未扣帽带的罚款20元/次;高处作业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次;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元/次;
3)发现有穿拖鞋、赤背上班的罚款50元/次;
4)在施工现场吸烟的罚款20元/次并没收烟和打火机;
5)非机电作业人员私自动用机、电设备,发现擅自使用的每次罚款100元,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施工作业前,班组长未进行班前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相关记录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50元;
7)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交底施工违章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对所在班组罚款100元;
8)私拉乱接用电器具(含各类电热具、炊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不服从管理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
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
10)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第一次罚款1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发现第二次开除出工地;
11)在检查中发现电箱内有杂物、漏电保护器失灵、电箱未上锁等行为的对维修电工罚款50元;
12)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的罚款100~500元,情节恶劣的开除出工地;
13)在施工现场随意从高空抛掷杂物的,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及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14)未经安全部门许可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经允许同意拆除,但事后未及时恢复原样的对分包单位罚款100元;
15)临边、洞口及交叉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违章施工的罚款50-200元;
16)在施工现场打架闹事的,对肇事者罚款500元,承担所有医药费及对方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罚款1000-20000元,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17)未向安全部门申请动火手续,私自在施工现场动火或防火措施不到位的,罚款100元/次,造成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50000元罚款;
18)在电焊、气割作业中,发现双线不到位,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氧气、乙炔瓶放置距离及与明火安全距离违反规定的,对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19)脚手架搭、拆过程中,施工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的罚款50元,搭设不符合规范规定和要求的,对班组长罚款100元;
20)宿舍内聚众赌博的,除没收赌资外,并处罚款200元/人;
21)违反以上有关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的,总包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100000元罚款;
22)构成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 施工现场材料奖罚制度:
1)材料堆放不整齐罚款200元;
2)半成品、成品无产品标识罚款100元;
3)下角料堆放不整齐未及时处理罚款50元;
4)废料垃圾未消除罚款50元。
5)私自或随意挪动材料区内消防器材罚款200元:
● 消防管理奖罚制度:
1)未经允许私自挪用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罚款300元。
2)破坏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罚款500元。
3)如发现有人损坏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及时向甲方举报的奖励200元。
l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措施:
1)对在本年度工作中,无安全违章现象的班组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对无安全违章现象的班组长一次性奖励300元,所属工种的工长奖励500元;
3)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100-300元奖励;
4)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奖励200~1000元。
附: 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分包单位极力配合甲方项目部安全科。分包单位自签收日生效,并严格执行和监督管理。
注: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制度,总包单位将视为不服从管进行处罚和处理。
2、未尽事宜,总包将作随时修改。
3、本奖罚措施解释权归总包安全部。
项目部安全部: 劳务负责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6篇 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一、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
一、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
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罚款500元起
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五、酒后上岗及打架斗殴、闹事者。
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八、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九、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十、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十一、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十二、不在规定范围吸烟者。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20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8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19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0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1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2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3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4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5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6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7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8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29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0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1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2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3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4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5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6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7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8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39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0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20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操作工不按岗位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未经同意私自找人代办者、岗位区域卫生未及时清扫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4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5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6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7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8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19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0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1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2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3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4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5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6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7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8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29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0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1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2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3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4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5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6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7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8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39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0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
241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2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6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7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
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
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中毒者。
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7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39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0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1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
342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4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
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7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8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因管理不严、不细,而造成较小事故者。
410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5.1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2因设备、电器仪表等维修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调试阶段不算)。
53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成一般事故者。
6、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1因工作失职,酿成责任事故,造成系统停车者。
62调度员以上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未出现事故者。
63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一个月内上级发现本班违章违纪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64对事故隐患不按时组织整改,对提出建议不采纳,致使隐患长期存在而未酿成事故者。
65一月内发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违章违纪人员的部门第一责任大。
66违章指挥或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67由于管理不严、不细、导致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酿成较大事故的大班、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8一年内造成重伤两人(含2人)的班第一责任人。
69一年内造成重伤三人的生产部门第一责任人。
6.10酿成死亡事故的班、生产第一责任人。
7、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处罚
71公司班、组长以上的干部违犯安全管理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除名。
72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违章违纪行为,以较重的一种处罚或合并处罚。
7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轨行为,公司、安全人员认为应处罚的可酌情处罚。
74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罚款 500-5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追究刑事责任。
75因设备、电器、仪表的维修不及时,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罚5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76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罚款后解除劳动合伺或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本处罚条例的罚款不含各项经济损失的赔偿。
第7篇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装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发第393号》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59-99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本条例。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应挂墙。
1.2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1.3施工现场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
1.4施工现场凡职工超过50人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1.5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有书面记录,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的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2.目标管理
2.1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好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2.2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班组与职工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形式把工地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每月考核记录在册。
2.3项目部各级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内容。
3.施工组织设计
3.1施工企业(施工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较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
3.2专项性较强的项目,如满堂脚手架、吊顶、施工用电、幕墙安装等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3.3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3.4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3.5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要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人员审查批准、签名盖章后方可实施。
3.6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说明工程概况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及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4.1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工定期进行交底,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4.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就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4.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5.安全检查
5.1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危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班组每星期不少于一次。
5.2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的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5.3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上报公司和有关部门。
6.安全教育
6.1建立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及教育内容,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考试。
6.2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15学时)、项目部(15学时)、班组(20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6.3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有针对性。
6.4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其中变换工种的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教育。
6.5企业职工每年度接受安全培训,其中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专职安全员不少于4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
6.6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7.班组安全活动
7.1施工现场建立班组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7.2班组开展班前三上岗(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教育)和班后下岗检查,每月开展安全讲评活动。
7.3班组班前活动和检查,讲评活动等应有记录。
8.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8.1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和附上特种作业相关证件。
8.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8.3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的,必须有调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9.工伤事故处理
9.1项目部每月填写安全生产月报表。
9.2发生工伤事故应认真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并附上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情况,无伤亡事故的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的盖章认可。
9.3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9.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10.安全标志10.1施工现场应有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
10.2安全标志应按图挂设,特别是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均应挂设相关的安全标志。
10.3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10.4安全标志要注意检查、保养、维修,当发现颜色有污染或
有变化、褪色等,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第8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
a 安全第一、项防为主b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c 安全第一、用户至上d 全员管理、安全第一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注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描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a工程监理企业 b建设单位c设计单位 d规划部门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组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a工程监理企业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d.建设单位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a工程监理单位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d.建设单位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 环境及安全的工措施所霞龙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a工程监理单位b.施工单位c.设计单位d。建设单位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工程监理企业b.建设单位c.设计单位趴施工单位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 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沮o、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a.建设单位b.设计单位c。施工单位d.工程监理企业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 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崭、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a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d.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用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田俟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因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a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b.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c.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难的,责令停止执业()。
a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b.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c.6个月以上1年以下d3个月以上1年以下
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3年内b.4年内 c.5年内 d.6年内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 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5%以上45%以下b.20%以上50%以下
c.30%以上40%以下 d10%以上50%以下
二、多项选择
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 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组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
b.主体结构工程
c.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
d.拆除、爆破工程
e.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主要负责人 b.技术负责人c.项目负责人
d.工程技术人员e.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垂直运钻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
b.焊破作业人员 c.起重信号工
d.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e.焊接作业人员
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推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a规划b.勘察 c.设计d施工
e.工程监理
5.根据健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届素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
a.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b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任管理
c.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
d.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e.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a.要求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说明情况
b.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c.进人被检查单位的工现场进行检查
d.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e.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b.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c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监督检查
d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b.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c.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d.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e.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报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抵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c.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d.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e.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
1.a,2.b,3.d,4.a,5.b,6.d,
7.c,8.c,9.a,10.d,11.c,12.b。
二、多项选择:
1.a、c、d、e
2.a、c、e
3.a、b、c、d
4.b、c、d、e
5.a、d、e
6.b、c、d
7.a、b、d、e
8.c、d、e
9.a、b、c、d
第9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选择题(请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该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
a、1月1日b、2月1日c、7月1日
2、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
a、土木工程、建筑工程b、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c、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应由()提供,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a、建设单位 b、设计单位 c、监理单位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a、5b、15c、30
5、()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a、设计单位b、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c、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6、()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a、工程监理单位 b、施工单位c、建设单位
7、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
a、生产(制造)许可证b、产品合格证c、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8、()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a、出租单位 b、建设单位 c、施工单位
9、()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a、项目经理b、监理人员c、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a、总承包单位 b、建设单位c、现场施工单位
11、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a、总承包单位和安装单位 b、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c、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
1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a、15b、30c、10
13、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a、1b、3c、5
14、()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a、施工单位b、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
15、()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a、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b、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1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a、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1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各有关专业部门
18、()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c、总承包单位
1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a、工程总承包单位 b、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
20、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20万元以上50万元b、5万元以上10万元c、10万元以上20万元
2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情况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1年b、3个月以上1年以下c、2年
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3倍以上5倍b、1倍以上3倍c、5倍以上10倍
2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c、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
2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20%以上50%以下b、10%以上20%以下c、50%以上100%以下
2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a、1b、3c、5
26、本条例规定(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a、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 b、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c、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27、施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项目经理 b、技术负责人c、主要负责人
2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a、定期安全检查b、专项安全检查c、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29、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承担主要责任。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3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脚手架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a、施工单位项目经理b、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c、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31、施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负责上报事故。
a、总承包单位b、分包单位c、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
3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a、分包单位 b、总承包单位c、分包单位及总承包单位
33、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34、施工单位在编制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及()的专项施工方案时,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a、脚手架工程b、起重吊装工程c、高大模板工程
35、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或者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二、判断题(请在答题卡上填写答案)
1、制定本条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如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无法确定,可暂不列入工程概算。()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5、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都可以承包拆除工程。()
6、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
7、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时,可暂时使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8、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不承担连带责任。()
9、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6、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可以适当收取审查费用。()
1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其他机构实施。()
20、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1、发生生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22、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23、采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无法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可以免除处罚。()
24、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本条例执行。()
26、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7、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承担监理责任。()
2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9、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30、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后进行查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答题卡
姓名:单位: 分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一、选择题(请在正确答案上打“√”)
1、 abc 2、abc 3、abc
4、 abc 5、abc 6、abc
7、 abc 8、abc 9、abc
10、 abc11、abc12、abc
13、 abc14、abc15、abc
16、 abc17、abc18、abc
19、 abc20、abc21、abc
22、 abc23、abc24、abc
25、 abc26、abc27、abc
28、 abc29、abc30、abc
31、 abc32、abc33、abc
34、 abc35、abc .
二、判断题(请在正确的题目后面打“√”,错误的题目后面打“×”)
1、()2、()3、()4、()5、()
6、()7、()8、()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第10篇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条例
一 、奖励条例: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100-500元的奖励。班组奖励在500到1000元。
2)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措施比较得力的工段或井队班组奖励200-500元、班组长、井队长奖励50-300元。
3)连续3个月或3个月以上未发生事故,且本班或本井队生产按计划完成者给该工段300-800元奖励。
4)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5)在追查失物中举报有功的给予50-100元奖励。
6)在安全生产中献计献策并有新创已经认可的奖励50-100元。
7)在全年生产中无事故,奖励工段1000元,单位井长、班组长奖励300元。
二 、处罚条例:
1)凡违反条例、不戴安全帽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50元,帽带不系的罚50元并停岗学习一天。
2)违反规定山下井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3)在天井施工或其他3m以上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100元。
4)进入工作区域不进行排险或排险不彻底的处罚100-300元并停岗学习三天。
5)发现不安全隐患而未上报且没有排险措施的重罚300-500元。
6)不听劝阻、蓄意、随意违章操作、指挥的处罚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7)火工品乱扔、乱堆或超量领用者处罚200-800元。
8)擅自携带、私藏火工品者处罚500-1000元,并交送司法机关处理。
9)在矿山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影响企业生产、生活秩序的处罚300-500元,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发现有偷窃财物者重罚500-1000元并开除。
11)在严禁烟火处吸烟、使用明火者处罚100-500元。
12)在规定的或临时通知的会议、学习不参加者处罚50-100元。
13)对食堂卫生或对食物浪费者处罚50-100元。
14)对乱接电线或电炉取暖的已经发现处罚50-100元。
2023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先进,奖惩分明,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省、州、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惩范围: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以及各村(居)委会、镇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奖金来源:安全生产奖由镇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其金额为3万元。
第四条 奖励类别
1、安全生产综合奖
根据镇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细则,采取量化评分办法,实行百分制,获前三名的分别奖5000元、3000元、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500元。
2、重点领域单项奖项
(1)道路交通安全
①全年未发生一起交通安全事故、软件资料考核达标、按要求建有人车信息电子文档和纸张文档、村(居)委会基层台帐规范完备、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派出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各500元。
②按要求完成2条以上镇村道路安保设施建设任务、未出现镇村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软件资料健全、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镇交通城建环保服务中心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2)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管理规范、非法开采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全年未发生非煤矿山安全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报表,奖信陵国土资源管理所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3)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假冒伪劣及过期“三无”食品药品得到及时有效整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及时有效取缔、及时查处乱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未发生食品药品中毒事故、软件资料整理规范、按时上报信息报表,奖信陵工商分局和镇卫生院各3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4)消防及森林防火
全年未发生一起火灾和森林火灾事故、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得到有效及时整治、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健全、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整改信息报表资料,奖信陵派出所和镇林业站各2000元,其中奖给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5)信陵镇在全县安全生产年度考评中获得奖励的,镇政府对镇安监办实行奖励。获一等奖的奖3000元、获二等奖的奖2000元、获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奖1000元。
第五条 惩处
1、辖区内或所负责的领域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单位,扣减有关责任单位年度经费3000元,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受到县级安全生产通报批评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经费2000元。
2、在上级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时,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扣分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考评(核)时间: 12月份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时间,由镇政府组建安全生产年度考评(核)工作专班,对照镇政府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双基”考评(核)细则,进行考评(核)验收。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周村区煤矿、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周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周委[2002]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法人代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由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全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
第五条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抵押金制度。对不同企业,实行分行业、分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分别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的办法。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企业,每年在2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抵押金交区安监局。煤矿企业每年缴纳抵押金5万元;50人以上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50人以下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砖瓦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000元;采石场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300人以上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万元,300人至10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2万元,100人至5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1万元,50人至20人的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5000元,20人以下危化品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3000元。安全生产抵押金由区安监局单列帐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考核内容:煤矿企业的考核内容为《煤矿安全规程》;非煤矿山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非煤矿山安全“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砖瓦企业、采石场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危化品企业的考核内容为《淄博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双基”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第七条 考核奖惩办法:
(一)企业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除扣掉全部风险抵押金外,还要视责任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不含90分),返还抵押金,并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三)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低于80分的(不含80分),除扣掉全部抵押金外,每降低1分罚100元。最大罚金为2000元。
(四)未发生死亡安全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及一次损失1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经考核分数为80分至90分的(含80分),只返还抵押金。
第八条 对企业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九条 扣减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列入全区安全专项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11篇 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新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无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无重、特大设备事故;无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条 公司的行政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支部、工会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群伤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持证运行率100%,设备完好率80%,各级检查合格率100%。
第七条 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目标的考核与奖励办法
(一)班组考核,每季度由下属工程建设部依据**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二)工程部考核,在工程结束后,由公司安监部进行考核,依据**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和《工程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进行奖惩。
(三)工程队考核,年终由公司安生部进行考核,依据《**供电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公司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的特点,设置相应的安监部,安监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安监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从事电力检修,安装的施工单位,其规模在5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5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基层建安单位、班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公司自上而下分健全安全网络,开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分布的《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按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的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安全机构,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公司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 惩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公司对施工部门应建立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公司应设立 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十八条 对为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我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管理有效性和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经分公司各部研究决定,制定并严格实施下列现场管理条例。
自公布之日起,本条例由分公司工程管理(质安)部贯彻执行,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对于出现工班因违反《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规定而对其进行罚款的情况,所开具的处罚单款项可结合成本、财务意见,在施工班组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同时纳入对劳务班组考核标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将施工班组列入黑名单。
第二条 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有下列行为,按照以下相应的处罚条款执行。
1、各施工班组承包人必须于每月1日、15日在现场对工人开展安全文明教育会议,由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规定工人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的相关承包人罚款500元。
2、工人进场前,班组必须为工人办理工作卡,未办理工作卡的工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如有特殊情况临时进入的要提前在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处登记签字后才能进入,并作“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的”承诺。严禁使用未成年(未满16周岁)和超龄(男工不得超60周岁,女工人不得超50周岁)的工人。
3、工人及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卡,否则按规定罚款。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100元/人次,施工人员50元/人次,安全帽损坏、无帽带不得使用,帽带未按要求系好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穿短裤、赤脚赤膊、穿有其他公司标志的服装等影响公司形象的行为,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对现场的电器设备及线路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进行安装,并按“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规定要求配置,任何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凡经检查发现每处罚款500元/次。
6、现场电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对无证作业人员每发现一次处1000元罚款,电工要对施工现场用电安全负责,任何人不得乱动电器设备设施,对违章者处以每次200元罚款。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规范架设及使用的(例如:电线拖地、电线搭设混乱、电线脱皮、地拖线没有插头),一经发现对工人罚款50元,对相关责任班组罚款500元。
8、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失手造成工伤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9、严禁高空向下抛投任何物体,每发现一次罚款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
10、对“四口”和临边防护要与施工作业同步,对已防护的设施要人人爱护,未经同意不得任意拆除,否则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500元/次,并对已破坏和损坏的设施要及时重新整修。
11、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确因工程施工需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动火,并清理施工部位下方可燃物品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
12、对现场的消防设施及安全防毒面具设备要人人爱护,不得乱搬乱动,违者罚款500元。
13、对机械操作人员要按规定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非本机械操作人员不得动用机械。吊车吊物要由专人持证上岗指挥,任何人不得乱向吊车司机发放不安全信号,违反者将罚款500元。
14、各班组责任人及班组管理人员对现场机械、机具加工、切割要进行交底,对每栋使用机械、机具加工、切割施工人员进行书面形式签名确认并上报项目部留底,对未申报使用机具加工、切割进行罚款,班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班组责任人罚款500元(采取一警告二罚款三加倍重罚及辞退该施工人员处理)。施工所有切割片、砂轮片、磨光片等耗材和安全带、防护镜等劳保用品必须由各班组提前填写采购申请单,由公司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统一采购,按照申请单到仓库统一领取,费用由班组承担。经常检查了解机械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严禁机械、机具“带病”运转、随意改动机械安全装置,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对影响公司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15、各施工班组的垃圾必须按照现场规定的地点堆放,绝对禁止往外架上倒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且责任施工班组负责清理该楼层外架上的所有垃圾;
16、工地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50元,班组长加罚100元;(现场指定位置设为吸烟区,放置烟头桶1个,桶内必须盛水)吸烟者必须把烟头丢入桶内,如发现未丢入桶内或乱丢现象,一经发现罚款50元,并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200元;
17、现场安全标志警示、提示牌、标语牌和机械操作规程牌,对有意损坏任意拆移的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8、不准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每发现一次给予500元的罚款,并停止施工作业,给予开除处理。
19、不准在施工现场嬉笑打闹、追逐,在施工现场乱涂、乱写、乱画,违者罚款200元,并清理好污染处;
20、严禁偷盗公司材料及物品,违者照价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负责人罚款3000元;
21、为了维护公司形象,凡施工人员内部或与外部人员发生打架,违者处罚相关班组负责人1000元,打架人员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2、班组仓库入户门未安装好之前晚上指定人员看管,并上报姓名、仓库位置、联系电话;(晚上睡觉不准使用蚊香,不准用电,可用手电筒)并配备灭火器,如发现未配备灭火器,责任人罚款100元;
23、临水临电必须在一楼设置总开关,晚上下班后由保安关闭水电总开关,次日上班由各班组负责打开;应落实节约用水用电,人走水关,杜绝出现水泡、水流现象,否则罚款500元。
24、现场总仓及楼层工班仓库严禁吸烟,一经发现吸烟,工人罚款200元,该班组负责人罚款500元。
25、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仓库内易燃易爆物品由管理人员指定堆放,严禁混堆混放,违者罚款5000元。
26、油漆、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堆放仓库,仓库内必须配备大型灭火器;在现场施工过程中所用剩下油漆完工后及下班必须带回仓库,空桶当天晚上清理至楼下安全堆放,一经发现楼面上出现油漆,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
27、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处罚施工班组负责人500元,并负责室内所有大小便的清理;如场地出现大小便而未发现当事人的,整栋每班组罚款500元;小便桶当天晚上由各施工班组清理下楼,倒入总包临时卫生间,大便位置在总包临时卫生间;
28、各栋负责清运垃圾的班组,每天施工安装后的包装纸皮、垃圾、废料必须当天清理至楼下指定垃圾堆放点,不准堆放在楼层,没按规定的罚款200元;
29、所有楼面垃圾及剩余材料必须及时清理或堆放整齐,否则项目部直接派人员清理整顿,所产生费用均在相关班组当月人工费进度款中扣除,按150元/工日计算,并取消小工每月补助费用。
30、对已成型的工序半成品、成品除进行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的管理保护外,每位工人在作业工程、工序衔接中和工具搬运过程中都要时刻加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有意损坏,一旦发现,将根据损坏轻重程度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并承担修复、返工及材料的一切经济损失。
31、现场班组同班组之间存在所有问题,由班组互相协调,存在问题不协调或协调不到位,各班组罚款1000元,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施工员协调解决;
32、各班组需要石材或石膏线厂家等供应厂家配合工作的,由项目部牵头厂家负责人到场,要求厂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由相关班组进行全程监督跟踪。对有问题的厂家,但未及时把问题反映给项目部相关人员,视为没有问题,所有责任及后果由该班组负责,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33、针对后期施工,马桶、灯具、五金配件、木地板、墙纸、开关插座、户内门锁、地漏等工序在项目部未下达正式书面或口头通知之前而进行施工的,相关班组罚款1000元;
34、针对项目部对班组技术交底问题,施工之前班组必须同工人交底后再施工,如没有同工人交底施工,造成材料损失由班组赔偿,并处罚相关责任班组500元;
35、各班组必须按项目部下发的节点计划完成施工,未按节点计划完成施工的或延误工期的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36、施工班组长离开现场须要填写请假条向现场施工员请假签字、然后再由上级领导签字确认后方能离开,发现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离开的,每次罚款500元。
37、各施工班组的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不能离开现场,如工班没有指定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上班时间一定要驻守现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8、项目部召开施工班组工程例会时,施工班组长必须准时参加,无故缺席例会的每次罚款500元,迟到15分钟者罚款100元;施工班组长已按正常程序请假的,可由现场管理人员代为参加例会。
39、现场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对讲机通讯畅通,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呼叫5次以上而未应答的,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三条 如出现施工非法操作,使用不合格机具等安全施工不达标事故,被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处罚的,一切产生费用由责任班组承担。
第四条 以上条例若出现班组集体违反行为,按该项规定的个人罚款金额5倍加罚相关班组负责人。
第五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按图纸要求进行放线、开料、保证材料损耗致最低,如无正当理由造成工程返工或材料浪费的(按材料损耗的价格)罚款。
第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在分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管理适用;
第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实施处罚权在分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八条 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发生的违反国家法规、法制的行为不在本条例管理范围内,违法者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治。
以上《条例》各班组认真贯彻落实到现场每一位施工人员,并遵守执行。且各施工班组之间相互监督,做好相关工作,由各承包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交底工作。
第13篇 某电力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新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公司、**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生产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无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无重、特大设备事故;无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条 公司的行政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支部、工会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群伤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第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特种设备持证运行率100%,设备完好率80%,各级检查合格率100%。
第七条 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目标的考核与奖励办法
(一)班组考核,每季度由下属工程建设部依据**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二)工程部考核,在工程结束后,由公司安监部进行考核,依据**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和《工程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进行奖惩。
(三)工程队考核,年终由公司安生部进行考核,依据《**供电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考核办法》进行奖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公司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的特点,设置相应的安监部,安监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安监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从事电力检修,安装的施工单位,其规模在5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5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各基层建安单位、班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公司自上而下分健全安全网络,开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事故调查、分析、统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分布的《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搞好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按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以上的重伤事故,重大火灾及重大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安全机构,同时以最快方式报告省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日期报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应做好公司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定期向领导汇报和向职工公布事故发生的类别、原因、责任和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电力生产事故的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奖 惩
第十七条 安全工作要实行重奖重罚。公司对施工部门应建立有明确的安全奖惩制度,做到奖惩分明,明令公布;公司应设立 安全奖励基金,专项使用。
第十八条 对为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为消除重大隐患,防止、避免生产事故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贡献显著者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恶劣的应给予重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中建五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等其它生产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依据本《条例》;境外企业和工程项目应参照本《条例》结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本《条例》由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技术管理、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等章架构而成。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或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或作业场所)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单位应依据《条例》的内容,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各分管领导负责各业务的工作责任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为主的劳动保护监督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 21 号令)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及其较大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应按要求足额配置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划设计企业及其它生产单位应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各单位应设立安全总监,协助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抓好安全监管工作;大型工程或投资较大的工程应设立项目安全总监,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和抓好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监管高端队伍的形成。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覆盖本单位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并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6 项职责。
(二)各单位分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各单位安全总监协助分管生产的领导加强单位安全监管工作,对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十五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关键岗位和关键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明确规 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七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且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可通过合约条款、签订责任状、管理协议
书等书面方式进行分解传递落实。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按照相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针对特殊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应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科【2009】149)、《关于执行“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建六科【2010】183)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 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根据单位自身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流程逐级完善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有较大变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进行评估,并按照审批流程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部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和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验收制度,各类安全防护用具、设施、架体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企业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三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并需接受项目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
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工作,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方案、查隐患、查整改、查培训教育、查违章行为、查事故处理等。
第三十六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检查组织者应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检单位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被检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如遇股民、客户及政府部门等投诉系统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当事单位应迅速组织对被投诉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并将检查情况通过规定渠道予以反馈。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应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七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到位,使用合理。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它包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费用和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两部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管理,各单位和各
项目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在施项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对单位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八章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和装备,提高单位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定期组织演练,以达到检验预案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以及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反
应的目的。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及时将预警信息逐级传递落实。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准确的将事故信息逐级上报,并要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和媒体应对工作,尽全力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应严格按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新闻发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建股文字[2008]247 号)文件规定,做好预防和应对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发布和披露。
第五十条 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工作。
第九章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首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抢救伤员工作,并积极指导现场紧急救护,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中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将事故情况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得有瞒报和迟报现象。
第五十二条 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若发生一次死亡 1 人以上(含 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妥善自救,尽最大努力弱化事故的影响。
第五十三条 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详细全面的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
第五十四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未遂事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在单位内部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总结。
第五十五条 事故单位应根据事故的调查分析,积极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及政府部门的批复和单位的相关制度,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章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 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五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已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人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承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通报业主督促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十条 项目开工前,各单位应组织项目及有关部门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项目安全管理方案(项目安全策划)。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并应坚持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十二条 鼓励施工项目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特别是各项目要努力达到施工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标准。
第六十三条 各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第十二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罚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为科学地评价、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应设立相关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应随着行业和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 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着成绩的;
2. 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和重大合理化建议或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重大管理贡献和管理创新,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着成效,给单位带来明显安全效益的;
3. 在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险中表现突出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1.安全生产体系不健全,导致普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导致事故发生的;
2.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3.迟报、漏报事故或谎报、瞒报事故的;
4.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5.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6. 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7. 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8.未完成责任状所约定内容的。
处理情况应视事故的影响、情节及后果而定,处理的方式可在考核兑现、评优评职、晋升晋级、党纪政纪等方面予以体现,触犯刑事法律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事单位对事故的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15篇 总包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条例及奖惩措施。
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l 安全规定:
1) 劳务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单位)必须积极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总包管理;
2) 工人进场必须及时组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凭胸卡进入施工现场,无条件接受门卫检查;
3) 非特种作业人员严禁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
4) 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高处作业严禁打架斗殴,严禁从高处往下抛掷物料;
5) 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针对性强和可操作手续齐全,并认真做到作业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时执行安全交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相关交底应及时报总包安全部备案;
6) 施工人员必须从马道或安全通道行走,严禁翻爬栏杆、围墙、脚手架等行为;
7) 电焊机必须双线到位,防护罩齐全,焊把线、电源线无破损,并配备防触电专用焊机电箱;
8) 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用电规范要求;
9) 重大危险源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牌,作业环境不良,不得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10) 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禁止施工作业;
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证并保证防火措施到位;
12) 脚手架、机具、用电等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安全防护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河北省有关标准,临时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及tn-s供电系统,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l 现场、生活区管理规定:
1)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
2) 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着装整洁,禁止穿拖鞋、高跟鞋、或坦胸露背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大喊大叫,急跑打闹;
3)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私拉乱接、使用明火及各类电热器具;
4) 爱护现场内的一切安全、消防、测量、照明、ci标识等设施设备,违者承担赔偿责任及经济处罚;
5)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严禁任何人随地乱扔垃圾、烟头、杂物等;
6)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严禁乱停乱放,办公区及生活区严禁货车进入;
7) 严禁赌博、酗酒、嫖娼。
l 文明施工规定:
1) 对文明施工存在的问题,经总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必须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2) 及时做好每天的工完场清工作,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或垃圾站内,并保证施工现场内整洁、道路畅通;
3) 所辖区域内卫生必须专人负责打扫干净。
l 消防管理规定:
1)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开具动火证并报总包安全部 备案;
2) 电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并遵守有关防火措施;
3) 易燃物品要单独存放、专人负责,并在库房门口铭牌标明,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4) 分包队伍及其他班组电气焊施工作业,应有书面防火安全交底措施到位;
5) 分包队伍物资仓库要有专人看管,设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责任人;
6) 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明火作业,易燃库房不得留宿人员,严禁使用功率在60瓦以上的灯具;
7) 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现场必须到总包安全科备案,自行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看管,严格领用手续;
8)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下班前应对灯、闸、锁进行认真检查;
9) 分包单位所在施工区域内必须自备足够数量消防设施。
10) 材料码放整齐后,及时配置消防器材。
11) 严禁私自或随意挪动施工现场布置的消防器材。
l 治安管理规定:
1) 分包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陕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2) 分包单位携带的各类物品必须到总包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退场时不予办理放行许可手续;
3) 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门卫室办理来客登记,值班警卫经请示允许后方可进入;
4) 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
5) 分包队伍集体宿舍禁止男女混住,携带家属、小孩,禁止卧床吸烟,不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者一切后果全部自负;
6) 办公室、宿舍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
7) 遵纪守法,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 分包队伍要在承包项目完成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花名册及出入证交项目办公室,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 材料管理制度
1)木工材料堆放规定
1.1木材堆放要分类按使用部位堆放,码放时要持外边檐一面整齐,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1.2模板:模板制作的成品要严格使用部位堆放,并标明产品规格、使用部位、数量。制作过程中,坚决杜绝大料截小,长料截短的做法,要合理计算,定尺下料。
1.3模板拆除:模板拆除后,要将钉子及时拔掉,按指定地点堆放整齐,钢管、螺丝、扣件、拉杆要及时收集整理。
1.4边角料要及时清理出场,圾圾运到堆放地点。
2) 钢材堆放规定
2.1原材料堆放要严格按照种类、规格型号、产地分类堆放,并设置物资标识牌,堆放要制作堆放基架,做好防雨、防水、防潮工作。
11位用户关注
86位用户关注
31位用户关注
46位用户关注
91位用户关注
47位用户关注
79位用户关注
80位用户关注
42位用户关注
3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