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知识
栏目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20(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25 热度:72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20

第1篇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20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

为了加强 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经营、出让其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 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

第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服务活动。

第二章 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六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在外墙上拆改、增设门窗,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损坏和改变房屋外貌;

(二)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在外墙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有碍观瞻或者破坏小区整体环境的物品;

(三)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等;

(四)占用共用部位和消防通道,损坏共用的设施、设备或者移装共用设备;

(五)在庭院、车位、平台、屋顶、露台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燃放烟花炮竹及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有关部门审批的资料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供水、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业安全使用、外观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和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

当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物业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二)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养护,双方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在时间段内,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 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对因装饰装修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遵规守约

第十七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和停车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第六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二十条 业主将房屋出租时,应当告知并要求承租人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和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转让物业时,本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

务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管理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第七章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收取的相关收益,应当单独列帐,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并定期将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六条 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因物业管理相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可以自行协调解决;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业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增加条款:

第九章 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购房人签订物业管理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购房人(业主)签字: 开发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 月日

填 写 说 明

1、本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

2、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3、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确认由购房人(业主)亲自填写确认。

4、本临时管理规约发生变更或者遗失的,应及时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确 认 书

(业主名称)作为 (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予以确认。

所拥有房屋位置: 区(县)(物业项目名称) 号楼门 单元。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

确 认 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

所拥有房屋位置: 区(县)(物业项目名称) 号楼门 单元。

其他: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购房人(业主)签字:

第2篇 浅议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

通过对项目部的安全检查,我部室发现,临时电问题仍是困扰项目部的一个重大安全问题: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现场的配电箱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不符合三相五线制;施工现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电气元件;未进行重复接地;未测接地电阻;项目部未配置保全电工等等,这些都已成为项目部的重大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主要是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是一项技术性强,实施难度较大的项目,它存在临时性强、用电量变化大、设备流动位置不确定、环境差、危险性大等因素,同时项目部电气工程师和保全电工对国家关于临时用电的相关规定理解肤浅。为了项目部能按规范安全用电,消除临时电带来的安全隐患。根据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特编写《浅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用电安全技术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宗旨是指导项目部建立一个既能够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又能够兼顾施工用电方便的临时用电系统。但目前我公司大多数项目部,没有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原搬照抄公司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样本,不能正确指导施工。现场技术人员只是凭经验架设线路,配置设备,造成用电不合理,甚至留下安全隐患,危及施工安全。因此,项目部应按规范规定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包括:现场勘测计算、负荷计算、变电所设计、配电线路设计、配电装置设计、接地设计、防雷设计、外电防护措施、安全用电与电气防火措施、施工用电工程设计施工图等,应当做到考虑全面、精心设计、周密布置,使其成为具有真正实际指导意义的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后,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实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外电防护

外电线路主要指不为施工现场专用的原来已经存在的高压或低压配电线路,一般的工程不涉及外电防护,但是部分临路的工程会涉及外电防护。由于外电线路位置已经固定,无法改变,所以施工过程中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因受现场作业条件限制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必须搭设绝缘防护隔离屏障或遮拦,防止发生因碰触造成的触电事故。但是目前部分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距离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没有采取防护措施,或虽有防护,但不严密,防护屏障上没有悬挂警告标示牌,防护材料不符合要求,不采用绝缘材料,或防护材料强度较低,难以阻止坚硬物品的穿越,防护空隙大或者只防护一部分,给施工过程留下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凡是外电线路小于规定的安全操作距离时,一定要认真地采取防护措施,做好方案,采用有可靠机械强度的绝缘材料,保证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会被破坏,并能有效地与外电线路实现电气安全隔离,保证用电安全。

三、配电线路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采用tn-s系统,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三级配电、两级及其以上保护,确保“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配电线路自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开始敷设,依据各级配电装置的相对位置,一般采用放射——树干式配线型式为宜,线路敷设方式一般采取架空或埋地。目前大部分项目部的线路敷设较为马虎,存在以下现象:配电线路架设在外脚手架或井字架上;电缆线路拖地,私拉乱接,没有一定规律可循;电缆线路埋设深度较浅,上下缺50mm的细砂,埋地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处未加保护套管;电缆接头防水性能差;架空线路的电杆没有采用混凝土杆或木杆;电杆杆径细,埋地深度浅,长度不符合要求,档距超过规定,致使电线弧垂度大;电杆的终端杆,转角杆没有加装平衡拉线,电杆上缺少绝缘子,横担上线路排列混乱等。因此,施工现场的线路敷设应该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布设,做到电线埋地、引出正确,符合要求,线路架设选用合理的电线杆,配好绝缘子、横担,线路排序正确,确保线路的安全。

施工现场用电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严格分开。如果发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错接,将导致设备外壳带电的危险,危及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我们根据多次对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情况,发现接零保护由于得不到项目部的重视,而导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存在安全隐患,主要问题是:部分施工现场接零保护不规范,现场人员认识模糊,保护零线没有自始至终引到开关箱及用电设备不带电的外露部分;保护零线没有重复接地或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接地电阻没有进行接地摇表测试;保护零线选用的材料和截面不符合要求;未采用绿/黄双色线加以标识区别。因此,现场保护零线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以降低用电的危险性。施工现场的保护零线应当与工作零线真正分离,保护零线绝对不允许中间断开,严禁穿过漏电保护器或通过任何闸刀、熔断器等开关电器,并且在保护零线的末端及中间应多处做重复接地,保证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10ω;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并使用绿/黄双色线;与电器设备连接的保护零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四、配电箱、开关箱

施工现场的配电箱是电源与用电设备之间的中枢环节,而开关箱是配电系统的末端,是用电设备的直接控制装置。规范要求配电箱应作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形成三级配电,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配电箱、开关箱的选择、设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但是目前很多工地临时用电没有采用三级配电,用电系统比较混乱,配电箱、开关箱采用的材料材质差,隐患多;箱体设置位置不当,周围乱堆建筑材料,操作维修极不方便;箱体尺寸小,箱内电器紧靠;箱内没有装设隔离开关;电器装置安装在木板上;电器裸露,破损较多,特别是部分闸刀缺少闸盖,操作极不方便,也不安全;配电箱,开关箱标识不清,易造成误操作;箱体引出线随意,有的从侧面进入箱体,有的直接从箱门口上进入,箱体无防雨措施,雨水极易进入箱体;箱内杂物多,一闸多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开关箱与用电设备距离较远,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因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要使用铁制,有门,能锁,防雨,防尘,铁皮厚度不小于1.5mm的标准铁壳电箱,要安装在干燥、通风,并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或通道;电箱前面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并做好电箱的分路标记;箱内设备能够紧固地、规范地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板上;箱体金属安装板和箱门之间用保护零线作电气联接;电箱的进出线应从箱底进出,进出线必须加护套分路成束进出;箱体安装要端正、牢固,箱底与地面垂直距离为1.5~1.8m;移动配电箱应设在紧固的支座上,箱底距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在0.6~1.5m范围之内,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规范要求“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中的“两级保护”主要是指采用漏电保护措施,除在末级开关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外,还要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再加装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形成两级及其以上的保护。漏电保护器是安全用电的主要防护措施之一。但是目前工地上部分管理人员由于认识上的模糊,错误地认为用电设备已经做了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再装设了漏电保护器就能保证安全生产,不会发生触电事故,并没有认识到装设的漏电保护器参数是否匹配,接法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性。有的工地在末级开关箱装的漏电保护器与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装的漏电保护器,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都是一样大,没有认清谁是主保护,谁是后备保护,使其不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所以一旦出现事故,漏电保护器要么不跳闸,要么一跳闸就是停电一大片,影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转;或者漏电保护器频繁动作,导致损坏或影响灵敏度,失去保护功能,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正确的选用漏电保护器及其安装的正确性是安全用电的一个重要环节。通常我们应该选用由漏电保护器与空气开关组装在一起的具有过载保护功能、短路保护功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一般来说,额定漏电动作时间越短越好,宜采用高灵敏度,快速型装置。规范规定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超过0.1s。对于多级保护,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按先后顺序合理选配,即从电源至末级负荷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逐级减少减短,但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超过30ma.s;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的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漏电保护器一般要求安装在熔断器(闸刀开关)的负荷侧,这样才能保护漏电保护器自身短路引起的故障;漏电保护器不得作为频繁起动的电源开关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注意检查漏电保护器是否失灵,即在合闸通电的情况下按动试验按钮,如不动作,应更换新的漏电保护器。

五、现场照明

现场照明装置在一般情况下应与动力线路分开,自设独立的线路系统,其电源电压为220v。这样,一旦动力电源出现故障或有人触电而造成停电时,不会影响照明回路。在有照明的情况下,有利于排除故障,避免或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规范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但是目前很多工地现场照明系统设置随意,工地工棚大多低矮,线路高度小于2.4m的没有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照明线路及灯具随意搭设;照明线路未采用专用回路,电线私拉乱接等现象较多。因此,应该重视现场照明系统的管理,使用安全电压,装设漏电保护器,照明线路和动力线路严格分设,做好保护接零,降低触电的可能性,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确保生活用电的安全。

六、用电管理

施工用电维护管理不善是电气安全隐患的另一重要因素。现场电工属特种作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的设置、安装、使用、维修、检查和拆除都必须由持证电工进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进行验收,使用中应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但是大部分施工现场没有配备专职的合格的电气操作人员,工人凭经验办事,对施工用电检查维修不到位,导致设备带病运行;管理人员对用电技术交底不详细,无针对性;对安全检测记录、电工维修工作记录不重视;有关用电档案资料仅仅是为了应付检查,存在后补资料、做假资料的情况。因此,应该加强现场的用电管理,加强检查维修,配备合格的专职电气作业人员,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健全相应的技术档案,制定有关施工用电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测、定期检修、检查等安全用电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防范于未然,从而促进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部分项目部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施工现场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还未彻底消除。因此,加强用电管理已经成为保证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应当引起项目部的高度重视,使施工现场真正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

第3篇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的,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以下的,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2、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包括:现场勘探;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设计配电系统;设计防雷装置;确定防护措施;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设计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4、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7、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②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③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④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②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③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④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⑤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⑥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⑦定期检(复)查表;

⑧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9、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10、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11、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4篇 临时用电施工日常维护管理基本要求

1供用电设施的运行及维护,必须配备足够的常用电气绝缘工具,并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气性能试验。电气绝缘工具严禁挪做它用。

2供用电设施的清扫和检修,每年不宜少于2次,其时间应安排在雨季和冬季到来之前。

3 各种电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每次巡视检查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应记入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内。

1) 低压配电装置、低压电器和变压器,有人值班时,每班应巡视检查1次。无人值班时,至少应每周巡视1次。

2) 配电盘应每班巡视检查1次。

3) 架空线路的巡视和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

4) 设置的1kv以下的配电箱,每季度应进行1次停电检查和清扫。

5) 室外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除经常维护外,遇大风、暴雨、冰雹、雪、霜、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巡视和检查时,必须穿绝缘靴且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4现场需要变更供电线路时,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项目电气责任师和安全总监批准,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施工。

5施工用电用毕后,应由项目电气责任师通知维护班组,进行拆除。

6 严禁非电工拆装电气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7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查。

8施工现场大型用电设备、大型机具等,应有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5篇 施工临时用电管理规程

1、施工及生活临时用电应由项目电气工程师设计,后经项目经理审查,并经业主或监理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经相关人员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施工及生活临时用电的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施工,非专业人员严禁进行施工。

3、施工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即a、b、c相线、保护接零线、保护接地线。选用五芯电缆,其中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即中性线、零线),绿/黄双色芯线(或黑线)必须用作pe线(即地线),严禁两线合二为一、颠倒混用。

4、施工及生活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架空安装。电缆必须埋地或架空固定,严禁沿地面明设,埋地电缆路径应有方位标志。

5、施工用电系统必须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三级配电是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标准配电箱;两级保护是指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6、开关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施工及生活临时用电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配电箱、开关箱等电气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木制电源板、箱。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应定期检查、维修。

8、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9、施工现场电源线路的始端、中间、末端必须重复接地,设备比较集中的地方(如搅拌机棚、钢筋作业区等)或高大设备处(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要作重得接地。

10、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允许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

11、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方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1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13、开关箱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且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毫安,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露天、潮湿场所、有腐蚀介质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应安装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14、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配备门锁,并应装设在所控制的用电设备周围且便于操作的地方,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米。

15、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并有围栏及防雨措施,电箱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16、固定电箱的中心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4-1.6米。移动式电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米。

17、临时用电设备、线路禁止带电作业,需接入、拆除、检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挂接地线。同时必须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18、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准裸露。禁止乱拉乱接电源线路和随意拆装电器(插座)。

19、闸刀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严禁将电源线直接勾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孔内使用,不得使用花绞线作为临时电源线。

20、电气开关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线代替保险丝(片)。

21、室外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 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2、碘钨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定,并采取接地接零保护;使用螺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螺线口;移动电源盘插座上漏电保护器必须齐全可靠。

23、碘钨灯电源线应使用三苡橡套电缆;露天使用必须有防雨措施,移动支架手柄处要有绝缘措施,外壳应作保护零线。

24、使用的手持照明灯(行灯)的电压应采用不大于36伏的安全电压;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的场所照明,应采用小于24伏安全电压;特别潮湿场所,导电性能良好地面、金属容器内照明应采用不大于12伏电压。

25、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体。

26、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27、电气着火,应立即将电源切断,使用干砂、四氯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扑灭电气火灾。

28、下班后应拉闸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后方可离开。

第6篇 关于加强项目临时用电管理

近期,###中心专家组对我公司一体化体系运行进行了阶段性取证,在验证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中存在诸多不符合项。为切实加强我公司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工作,有效防范触电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现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安管、电气操作、维护及其它相关人员必须接受临时用电专项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员工了解触电危害;熟悉施工现场的电气作业管理规定;掌握如何防止触电事故发生、如何对电器具进行一般性检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注意事项。

2、施工现场电工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现场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必须遵守《项目临时用电方案》及公司或项目经理部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按要求规划设计电力系统。严格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实行三级配电系统、动照分置;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

4、施工现场配电线路架(铺)设应符合规范要求。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电缆线路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架空电缆应沿电杆、支架或墙壁敷设,并采用绝缘子固定,绑扎线必须采用绝缘线,架空电缆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5、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6、施工现场要重视外电防护,高压线下方不得施工,不得建造临时建筑设施,不得堆放构件、材料等。当在高压线路一侧作业时,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当由于条件所限时,不能满足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可以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要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对于既不能达到最小安全距离、又无法搭设防护措施的施工现场,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工。

7、项目临时用电原则上禁止拉接到施工项目以外的区域。如确需拉接的,应在项目总工对其下线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性验证合格的情况下,由项目经理书面同意,签订安全用电协议后方可使用。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由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档案中的各类使用台帐应统一印刷,并包括下列内容:用电组织设计或方案资料,用电技术交底资料,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定期检(复)查表等工作记录。

9、施工现场应加强临时用电标识管理,各电箱设备应悬挂标牌,明确责任人、使用情况说明和安装验收情况等。

第7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 临时用电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相关标准、规范。对电工及用电人员的操作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2、协助项目经理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及有关用电管理制度。

3、参与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按审批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4、负责做好现场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用电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自觉做好班前安全活动,及时消除隐患,制止违章、冒险作业。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协助项目安全员做好对临时用电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7、负责组织电工对电器设备进行试验、检测和调试。定期对现场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时进行复查。

8、负责建立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台帐等有关安全用电技术档案。

(二) 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所管项目的临时用电的有效使用负主要责任。

2、努力学习国家安全用电方面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安全用电的操作技能。积极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3、了解和掌握本工程的作业环境、平面布置、设备数量、型号和性能,严格按临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施工。

4、临时用电电线、电气元件要有合格证,不合格材料严禁使用。

5、负责施工现场用电的日常管理、安全检查巡视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临时用电处于良好状态。

6、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检修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派专人监护,电箱上锁并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等警示牌。

8、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三) 用电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努力学习安全用电规范、标准、专业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自觉遵守用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施工用电中负直接安全操作责任。

2、对电器用电设备经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重大或特发用电事件,迅速应急处理,及时报告主管技术负责人及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力量,紧急处理。

3、做好所用电器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电器设备正常运转,处于良好状态。

4、停止工作或离开作业场所,应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5、在检修时,必须按用电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6、正确使用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8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临时用水施工动火作业管理规程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临时用水及施工动火作业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聘用合格的持证电工上岗,临时用电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遵守临时用电的操作规程,漏电开关,导线等应按申报负荷选用,严禁乱拉、乱接及超负荷使用。

2、施工用水须办理临时用水申请,供水点处须做好防漏处理,施工中应注意现场地面不能有积水。

3、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须持合格焊工证并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以及在动火部位配备足够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做好周围设施的围蔽保护工作。

4、'八不':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5、'四要':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6、'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第9篇 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场地、临时设施的管理

一、场地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的影响相当大。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施工现场平面图设计来实现施工现场的合理、优化布置。

二、场地、临时设施管理的要求

1、施工现场道路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修筑。

2、施工现场内的道路、临时设施、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料场、停车场以及动力通讯线路的位置均要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暴的要求。

3、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

4、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现场安全用火和消防制度。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按照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布设,并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供排水应进行设计。

7、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较为空旷的地点。

8、施工现场应按照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标志,并不得擅自拆动。

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陡坡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10、水上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水上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方案和水上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11、施工现场临时码头、栈桥、便桥位置应按照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选址施工,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10篇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要求

1、建筑电工应每月对接地装置、绝缘电阻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记录。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抽测也应做好记录。检测达不到要求应整改,直至满足阻值要求。

2、建筑电工应每天对每只漏电保护器进行试跳,并记录,达不到要求应修理或更换。

3、建筑电工应将每天巡视、维修情况作详细记录,巡查内容包括:配电线路、配电设备、用电设备等,并填写记录。

4、项目部安全员与建筑电工应每月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公司(分公司)每季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定期检(复)查表,定期检(复)查表依照本资料第六册“安全检查记录”内容填写。

第11篇 小区商铺租赁管理临时公约

小区商铺租赁管理(临时)公约

甲方:广东**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市区 路号商铺,为保证房屋及公用设施的完好,维持小区整洁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以保障租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下设的商铺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商铺进行日常管理。

二、**商铺管理办公室对授权的商铺及其商铺室内装修、公共设施、公用场地以及支付使用商铺月租金等有关产生的费用,拥有直接管理权。

三、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规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则,订立、增加、删减或更改原商铺管理规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活动。

二、甲方依照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租赁合同和管理公约规定,对乙方违反租赁合同和管理公约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

三、统一设计、制作所有商户的门头广告牌。

四、在商铺门面外墙、屋面及各公共地方展示、安装或附加任何招牌及其他广告或结构,须报商铺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阻止任何人(包括任何租户)以任何方式违反租赁合同或本公约,占有或未经商铺管理办公室书面批准转租第三人。

六、甲方有权对租户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本公约规定之设置物、招牌、广告、装饰、障碍天线或其他物体,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物体的租户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租赁商铺恢复原状的一切有关费用;

七、有权为商铺管理需要,制定临时措施或安排;

八、对进行装饰、修理的租户有权采取相应的如:收取押金、人员备案等管理措施

九、针对任何非法或违反本公约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合法行动、针对应承担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诉讼;

十、由商铺管理办公室按《租赁合同》中对营业时间的约定或商铺的用途约定合理安排营业时间。

十一、可以在任何与租赁商铺有关法律事务中作为全体租户的代表

十二、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服务项目:

1、商铺的日常管理;

2、租赁档案资料管理;

3、消防宣传和管理;

租户的权利

一、租户对其租用的商铺享有独占使用权,并可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享有商铺管

理办公室提供的全部经营管理服务;

二、按规定和设置目的,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三、租户、雇员、顾客、访客及其他往来客户均可按本公约的规定合理使用及享受商铺所属范围内的公共地方及设施和服务;

四、按照本公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经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后自费对其拥有使用权的商铺进行内部装饰、装修;

五、有权向商铺管理办公室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租户的义务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和公约订立的本商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接受**商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七、租户应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致使业主的利益受损时,须赔偿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有关租户在收到**商铺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后必须按通知要求,履行本公约的义务或停止违反本公约规定的行为;

八、租户除本人遵守外,亦有责任促使其雇员、顾客、访客及客户遵守租赁合同及本公约的规定。该等人士如违反租赁或本公约的规定,应负法律和经济责任,有关租户应负连带责任。

九、租户应准时交付其应缴的一切费用,并负责赔偿因迟缴或欠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乙方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分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规定必须由商铺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并由专业部门进行施工。

十二、

十三、乙方有权对甲方商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十四、为保持房屋整体外观,乙方未经批准不得在房屋外墙加设檐篷、烟囱、天线、广告、招牌等物件。乙方若欲立招牌、广告等,必须向办公室申请审批。

十五、乙方不得在房屋周围搭建任何建筑物,不得在房屋内外公用部分堆放任何物品。

十六、乙方应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必须做到不乱堆材料、不乱倒垃圾,不得

损坏绿化草地(如属难以避免的,必须在工程完成后恢复原状),不得损坏房屋共用设施,不得影响其他用户。

十七、。。。

十八、房屋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每个铺位必须按每50平方米一个灭火器的标准配置。

十九、乙方不得有影响或妨碍其他租户的正常生活及经营行为。

第四条、法律责任

一、对于乙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甲方有权责成责任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者处以罚款、停水停电等处罚措施。

二、乙方如违反本公约规定,对房屋设施或对他人造成严重损害、以及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甲方除追究其有关责任外,有权取消乙方租赁权。

三、乙方违章装修造成损失的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恢复原状的,甲方将强行恢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非法用于法律禁止用途,则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其它法律手段。

五、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商铺转租第三人,一经查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租赁权,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附则

一、本公约解释权归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二、本公约执行过程中,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广州市有关法规,或基于多数租户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并通知签约人。

三、本公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公约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广东**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法人: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

签字日期: 年 月日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12篇 临时用电办理程序及管理

1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器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保存期一年。

2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

3用电程序

(一)本公司以外的单位需临时用电办理程序

1、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提前1-3天编制施工用电及安全防护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 用电负荷的大小及性质。

⑵ 供电时间、地点。

⑶ 保证安全的管理措施。

⑷ 电器安全负责人及专职持证电工。

2、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计划,包括绘制用电设备布置简图,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3、临时用电单位持施工用电及安全防护方案、动火作业票、电工作业操作证等到公司电仪车间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电仪车间将根据公司用电计划,与用电单位一同对现场进行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后,由用电单位按规定填写临时用电申请表。

4、临时用电申请表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电仪车间发放“临时用电许可证”,确定临时用电电源搭接点,搭接临时用电和取送电工作,所需材料全部由用电单位自行提供。

5、公司提供的电源搭接点原则上不得超出施工界定区域120米内的范围。

6、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存电仪车间,一份存用电区域管理单位,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

7、用电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增加负荷,必须重新提出用电申请。

(二)公司各部门需临时用电,持相关材料到公司电仪车间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4用电管理

(一)外来施工单位用电必须制定有关安全用电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并配备有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人员,负责用电设施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保用品,并检查电器设备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外来施工单位用电设备停用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好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四)施工现场搬迁和移动设备必须经专职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非公司电仪车间电工作业人员严禁在电源搭接点接线和拆线,否则不予供电。

(五)施工现场的移动电器设备必须装漏电保护器,否则不准使用。

(六)外来施工单位应制定详实的安全用电自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电仪车间负责日常巡回检查,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安全用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以整改单形式限期要求整改。

(七)外来施工单位要确保用电设备的完好,防火防爆区均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操作上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若因设备故障或违章操作造成电器事故,影响公司安全供电,从而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的,用电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向公司缴纳安全违约金1000元。外来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擅自在公司临时电源搭接点搭接或拆除用电线路的人员,取消在公司的作业资格,施工单位向公司缴纳安全违约金5000元,造成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八)工作边界:公司电仪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电源搭接点搭接及计量管理等,用电单位电工负责电源搭接点后线路及施工现场电源、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等。

5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挂牌并做好安全措施。

6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7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8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严禁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9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应执行电器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器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10用电单位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公司电仪车间在一个班次内至少派员巡回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13篇 某河畔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塞纳河畔

座落位置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二路

物业类型 :住宅(商住混合)

建筑面积 :147147.7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区域内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地下室停车场

(二)会所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

(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通过业主大会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联合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五)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六) 业主大会的筹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业主应积极参加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积极参与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七)业主和使用人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业管理企物业的权利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二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 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 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五) 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六) 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七)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物业的义务

(一) 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二)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三)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本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三)物业管理企业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件。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

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行为应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关于装饰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三十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物业公司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合同除外)。

第三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二)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六)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 违反物业公司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 办理合法手续,并到管理处备案;

(二) 有人监管;

(三) 按时接种疫苗,保持清洁卫生;

(四) 不影响他人;

(五) 不饲养大型宠物。

第七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三十五条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其它政府部门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三十九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四十二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合同规定对塞纳河畔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三) 聘请专营公司从事专项服务;

(四) 按合约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它应收费用并支付费用;

(五) 实行多种经营,补充物业管理费用。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四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欠费业主采取警告,公布名单,收取滞纳金,诉诸法律等进行欠费催缴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

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东莞市田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塞纳河畔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第14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内容

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总容量在50kva以上的,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绘制临时用电工程概况图,作为临时用电的依据,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必须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后实施。

2、施工用电安装维修或拆除用电工程,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专职电工应经专业安技培训,持徐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上岗证”方能上岗,严禁无证人员和持过期证件者上岗违章乱干。

3、每个栋号必须具备2名专职电工,专职电工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尽职尽责地干好本职工作,栋号电工在施工期间,不准擅自离岗,必须随时接受岗位检查,凡电工无故离岗,无专人管理电气设备,一经查处,一律停止供电或予以罚款处理。

4、栋号电工每天按时巡视电器设备运行情况,记好漏电是跳记录,不违章作业,停用的设备应及时拉闸断电,电气设备不带病运行,各种机械设备作好保护接地接零,接地电阻不大于10。

第15篇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管理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必须执行jgj64-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3.现场一、二级配电箱(柜)等设施都必须上锁,未经用电管理部门及项目部专业电工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私自开启已锁的配电箱;

4.所有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各级配电箱门处均应有标识牌(名称、用途、工作电压、责任人、联系电话等);

5.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防静电处理并设置防雨、防砸棚;

6.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照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一、二级配电箱外壳必须设重复接地,三级配电箱在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重复接地;

7.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8.施工现场二级配电箱应加锁。下班后拉闸断电,锁好闸箱,节假日加封条;

9.现场每台二级配电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一锁”制。开关箱内具有3个回路以上的配电箱应设总闸刀及分路闸刀。每一分路闸刀严禁接2台或2台以上电气设备,照明、动力合一的配电箱应分别装设闸刀或开关。开关箱与其所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米,漏电保护器应与所控制的设备容量相匹配;

10.开关箱与二级配电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20(15篇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