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章程范例
对于公司的管理章程你了解吗,不了解的赶紧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章程吧。
第一章 释义
一、在本章程中“法规”指《公司法》;“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书记员”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如无相反旨意,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
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
第二章 股份转让
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
第三章 股份过户
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
第四章 股份的没收
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
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
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
三十四、本章程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按股票发行条件在规定时间应付而没有支付的情况,不管款项是按股票票面价值或是按溢价计算,正如正式催缴股款并通知而应以支付一样。股票与证券的转换
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票的面额。
三十七、证券持有人应按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有关红利分配、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项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权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除参与公司红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参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分析外),因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权也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
三十八、凡适用于缴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规则也应适用于证券,规则中的“股票”和“股东”两词应包括“证券”和“证券持有人”。
第2篇 班组管理协会章程范例
章程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班组管理的协会章程,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步伐,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现代化、科学化班组管理和建设的思路,建立健全以人为本、民主自治的班组管理体系,构建班组长总结、学习、交流的平台,特成立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班组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在公司党委、行政、工会领导下,由具有班组管理经验的班组长或热心班组工作积极分子、岗位操作能手、先进员工组成。是学习、研讨班组管理理论,总结、交流班组长工作经验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经济工作奋斗目标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质量、安全管理、降本增效、创造节约型企业为核心;充分发挥班组长的聪明才智,开展争先创优、班组达标活动,争当班组“小企业家”;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实现班组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促进企业班组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着力塑造高素质、专业化、爱岗敬业的班组长及员工队伍。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协会主要任务
1、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发布的有关经济建设的法规、法令;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组织会员学习企业管理、班组管理的基础知识,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手段,以及国内外班组的先进管理经验。
2、传达公司管理层会议精神;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布置班组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管理工作建议;引导组织班组争先创优、班组达标活动的开展。
3、组织会员进行班组管理工作经验交流;汇报季度主题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提出工作目标;先进班组参观学习。
4、组织各种类型的专题讨论会、成果发表会。邀请专家、行家讲学,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班组长的培训,提高班组长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5、开辟“同药信息”的“班组园地”专栏,加大交流、宣传,弘扬班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先进事迹、先进经验。
第三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各车间、部门工段长、班组长或热心班组工作积极分子、岗位操作能手、先进员工,都可以向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自愿报名,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力
1、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对本会开展的各项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3、有权向协会申请,要求旨在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的咨询服务。
4、有优先参加有关培训及班组建设成果发表的权力。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公司班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班组管理条例”,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决定。
2、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
5、在日常生产工作中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和上级安排的临时性任务;台帐建立齐全、记录认真;做好青年工人的“传、帮、带”工作。
6、及时反映班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推动班组建设。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七名理事组成。
1、理事会由有关方面推荐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2、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由工会主席兼任;副理事长2人,负责协会的组织领导工作。
3、理事会常务办公室设在公司总经办,
4、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并组织实施。
(2)组织班组长协会各项工作的开展以及追踪落实情况。
(3)确定每季度活动主题、内容、活动地点。
第五章 活动方式
第十条 活动方式、地点、主题,经理事会提议安排,原则上每季度围绕一个主题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即可退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3篇 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例3
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范例(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宅区内房屋业主(含房屋使用人)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自愿成立的组织,依据本章程开展活动并行使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管委会的宗旨是:支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搞好住宅区管理;代表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活动,建设文明住宅区。
第三条××住宅小区住宅区的房屋业主均属管委会会员,有履行会章的权利和义务,并从政治、经济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和帮助。
第四条管委会是由会员推选的常设组织,是业主表达愿望和意志的代表,负有对外联系和组织业主的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首届管委会由物业管理公司出面组织,管委会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多层楼宇以每一楼梯口为单位推选出代表一名,高层楼宇每10~15户推选代表一名。管委会委员候选人从代表中推选。
第六条管委会由7~11人组成,设会长一名,副会长1-2名,执行秘书一名。执行秘书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决议的执行。执行秘书由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担任。
第七条当选的委员须有代表半数以上的赞同。管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委员任职期间,委员缺额应及时补选。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会员的意见或建议;
二、研究决定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工作报告;
四、选举新的管委会;
五、其它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选出的管委会履行大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管委会一经成立,即应向市社团登记和市房地局备案。
第三章管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本住宅区最高权力机构,管委会会议分为例会和特别会议。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执行秘书召集。在召开管委会会议的7天前,提交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书面通知全体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管委会应召开特别会议:
一、百分之七十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二、会长、副会长两人以上认为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
第十二条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表。
第十三条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表决结果中同意票超过委员总数半数以上时,表决视为通过。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票数相同之情形时,由会长或主持会议之人士投决定性一票。
第四章管委会任务
第十四条管委会的任务是:
一、听取和征求业主意见,及时反映住宅房屋业主或使用人的要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所以及政府各级主管部门搞好住宅区管理工作。
三、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对住户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管委会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议案必须在递交议案之日一周内作出答复。
二、涉及会员的有关事项,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或在楼梯口处予以公布。
三、所有决议、决定、议案不得违反有关政策规定。
四、提请物业管理公司、派出所及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
五、所办事项应设立专门档案备查。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补充。
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生效。
第4篇 质检组管理规章章程范例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质检组管理的规章章程,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岗位制度
1、工作热情有礼,待人和气,能与各部门融洽相处,合作共事,保持良好沟通。
2、、服从上级管理安排,有效指导分级式按厂内控制标准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保证产品质量。
3、合理安排下属抽检工作,协助各部门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协助好上下级、同级之间的关系,对线上出现的问题必须按层次通知到位,有效控制好投诉率的上升。
4、能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配合上级,同事做好各项工作,并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5、抓好现场管理,负责好辖区内工作安排,做好连接、贯穿上传下达工作,对加班、班后工作严格监督,既要保证效率,更要保证质量。
6、每天提前15分钟上班,巡视车间全方位状况,了解产品质量与员工动向,做好当天工作计划安排,禁止上班时间做工作无关的事,对辖区内不良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解决。
7、准时参加厂部、车间相关会议及培训工作,并做好宣导贯彻工作。
8、工作期间禁止有长时间手机关机或不接听电话行为,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好书面手续,在质量异常或车间工作安排未到位时,禁止。
9、督促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穿着整齐,禁止上班时间穿凉鞋、拖鞋、短裤、短裙、并做好下属的形象管理。
10、对车间的管理考核必须有标准必依,按标准执行,做到事事有人负责。
二、考勤制度
1、认真做好员工的考勤记录,并每月公布于车间。
2、迟到早退扣罚规定。a、上下班迟到、早退、旷工按厂制度扣罚。b、培训、会议、迟到10分钟内5元/次,20分钟内10元/次,缺席30元/次。
3、对车间临时加班任务必须配合完成,否则视为抗拒工作安排,扣罚50元/次。
三、培训制度
1、关于做好培训计划。
1)技术知识的培训《根据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来进行定时、定位培训》。
2)工作技能培训《操作技能、管理技能、沟通技能》。
3)品质意识,效益意识培训《树立品质第一的思想》。
4)安全生产培训。
2、按计划进行培训。
3、保存行为记录(受教育程度,培训技能和经验)。
半成品质检的现场管理及配合力度
1.做好人员的安排及调配管理。
2.做好场地计划及摆放规范化管理。
3.做好现场纪律及安全生产管理。
4.对产品做到勤抽检、勤分析、进行全方位质量跟踪。
5.合理安排下属抽检工作,指导分级工按厂内控制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分级,并做好标识。
6.记录好当班缺陷名称数据一定要真实准确。
7.填写报表时一定要清楚反应出本班的质量情况。
8.定时检测好所有量具(变形尺、长尺、圈尺、塞尺)。
9.做好转编号记录,并且记录到时车间要求的记录本上。
10.做好交接班工作。
11.做好现场“7s”管理,(安全、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节约)。
质检岗位职责
1.厚度检测,每小时一次(600砖单双模各一件,800砖一件)。
2.尺码检测,每小时一次(600砖左中右3件,800砖左右2件)。
3.裂纹、分层类检测,每班最少5次,每次800砖不少于50件,600砖每次不少于70件。
4.变形检测,每班不少于4次,每次600砖左中右3件,800砖左右(量底)2件,必要时量面。
5.坯面花色的检测,每班取砖3件对比花色是否正常,不正常时可增加。
6.对底色,每2小时600砖左中右3件,800砖左右2件,每班4次。
7.试抛后的检测,板面花色,阴阳色,有机质(发蓝)、杂质、熔洞、抛后的变形,抛后的厚度与色号。
8.二次变形的检测,微粉砖每2次,渗花砖每班三次(600砖左中右3件,800砖左右2件)。
9.对出现质量问题的砖做好留板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晚上20:00—早上8:00小问题信息通知到主责,大问题电话通知到主责)。
10.认真执行抽检制度,认真检查分级的砖面标识,做好交接班砖坯跟踪,准确填写各种报表,统计各种数据。
11.每天填写报表:抽检质量跟踪记录、试抛质量跟踪一览表、当班缺陷通知单(必要时)、试抛变形跟踪记录表、交接班记录表。
质检扣罚制度
1.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按操作规程作业,不遵守岗位职责,不合理按时抽检的罚款30元/次。
2.发现问题不及时反馈的扣罚20元/次,因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扣罚50元/次。
3.每次看试抛砖必须对原板,如发现一次没有对原板的罚款10元/次。
4.凡单一缺陷超过5%必须填写《当班缺陷通知单》并及时通知到部门当班班长签名确认,如有不按要求作业的扣罚10元/次。
5.版面跟踪不到位如缺花、朦花、花釉不均、阴阳色等当班缺陷200件以上500件以下扣罚10元/次,500—1000件以下扣罚20元/次,1000—3000件以下扣罚30元/次,3000件以上扣罚50元/次,若抛光线线操作失误造成不用扣罚。
6.大小腰、大小尺码没及时发现,当班缺陷200—500件以下扣罚10元/次,500—800件以下扣罚20元/次,800—1200以下扣罚30元/次,1200件以上扣罚50元/次。
7.平整度(含二次变形)没有及时发现,当班缺陷1000件以下扣罚10元/次,1000件以上扣罚20元/次,大面积抛后变形失控扣罚50元/次。
8.边裂、底裂(微粉)、中间裂、角裂、沿边裂、底边面分层没有及时发现,当班缺陷在250—500件以下扣罚10元/次,500—800件以下扣罚20元/次,800—1000件以下扣罚30元/次,1000件以上扣罚50元/次。
9.杂质、滴油、针孔、花网走位等表面质量出现大面积失控500—1000件以下扣罚20元/次,1000件以上扣罚50元/次
10.交接班砖坯没有分清楚的,扣罚30元/次。
11.做报表时要记录清楚日期、班次、编号、厂名并保持报表整洁,交接表时要分清需交部门,如漏交、错交,每次扣罚10元/次,弄虚作假的扣罚50元/次。
分级工岗位职责
1.每天提前20分钟上班,每班必须的执完本班的砖才能下班,即(下班记号砖到)。
2.每栋砖600砖本厂60件/栋,外厂80件/车,800砖本厂50件/栋,外厂70件/车。
3.凡属本厂砖或外厂砖待抛600或800都必须在每栋砖面上注明编号、日期、尺码、出窑时间和方向、班次、左中右(a、b、c)等。
4.分级工必须配合工作,线上一人执砖,一人分级,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随时注意边裂、角裂、底裂(微粉)、边分层、中间裂等。
5.出现质量异常时及时通知到当班质检,并按标准定级,分放,做好标识。
6.发现有缺陷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留下一件样板请教相关技术人员和当班质检相互讨论、沟通,提高自己的技能。
7.对当班质量异常的砖的数据,用“正”字填写在黑板上,每小时统计一次。
8.填写质量异常砖的归属部门,一定要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9.注意“7s”现场管理(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
分级工扣罚制度
1.上班迟到早退、违反劳动纪律、安全生产的,每次扣罚30元。
2.执砖时每栋(车)数量不准确的,多(少)一件扣罚10元。
3.没有按要求检查边裂、角裂、分层、中间裂等,每次扣罚20元。
4.没有填写、检查缺陷的,每次扣罚20元。
5.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而没有向质检反映的,每次扣罚30元。
6.不服从质检安排工件的,每次扣罚20元。
试抛工岗位职责
1.试抛工空窑后的砖不得拿去试抛,一般在空窑20分钟后方能执砖试抛。
2.执出砖时应该注明窑号、左中右、时间及出窑方向(用箭头符号代替出窑方向,砖底不得写中文字,左中右用英文a、b、c代替)。
3.试抛时必须统一方向进行试抛(统一固定出窑方向为进砖方向),若抛光线正在大抛时,试抛进砖方向与大抛方向一致。
4.每次试抛砖800渗花砖2件(左右各一件),800微粉砖4件(左右每个商标各2件),600渗花砖左中右各2件。
5.试抛时每条线每次拿多少件去试抛,抛回来时必须交给质检多少件砖,如有烂砖要给质检汇报,如有砖流失到分级后面去应立即通知到品管质检和烧成质检并找回流失的砖,如有发现微粉砖抛烂有底裂的,应及时的通知质检。
6.在质量正常的情况下,每线每一个班试抛4次,如试抛后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必须立即执砖再次试抛,确定结果。
7.试抛砖需要返抛/磨边时,试抛工必须随时听从质检工作安排进行反抛。
试抛工扣罚制度
1.试抛工没有按要求执砖、标识、每次扣罚10元。
2.式抛工试抛时没有按要求(试抛方向)抛砖,每次扣罚20元。
3.试抛时丢失砖或有底裂砖不汇报的每次扣罚20元。
4.试抛工没有听从质检工作安排的,每次扣罚10元。
5.试抛工上班时迟到或早退的,违反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按厂规制度扣罚。
第5篇 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由一方出资设立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zz市火车南站开发区aa嘉园小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房地产物业管理、维修、养护,楼宇机电配套设备管理维修,清洁卫生,庭园绿化及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兼营与住宅(含大厦)相配套的商业、饮食业、便民服务业。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股东姓名左爱梅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条股东作出的公司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公司,公司设立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任(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公司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益金;
5、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公司不得弥补公司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zz市rh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年1月2日
第6篇 企业管理章程范例
企业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释义
一、在本章程中“法规”指《公司法》;“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书记员”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如无相反旨意,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
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
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
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
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
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
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
第二章 股份转让
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
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
第三章 股份过户
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
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
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
第四章 股份的没收
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
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
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
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
三十四、本章程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按股票发行条件在规定时间应付而没有支付的情况,不管款项是按股票票面价值或是按溢价计算,正如正式催缴股款并通知而应以支付一样。
股票与证券的转换
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票的面额。
三十七、证券持有人应按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有关红利分配、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项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权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除参与公司红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参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分析外),因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权也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
三十八、凡适用于缴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规则也应适用于证券,规则中的“股票”和“股东”两词应包括“证券”和“证券持有人”。
第五章 资本的变更
三十九、经普通决议公司可随时:
1.将股本增加到等同于决议所规定的股额和股数的数额;
2.将全部或部分股金合并或划分成数额大于现有股份的股份;
3.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划分成数额小于通知所规定的股份;不管任何划分,被划小的股份已经缴纳(如果有)和未缴纳股款的比例应与股份未划分前的比例相同;
4.取消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人认领或同意认领的股份,或已经被没收的的股份,并通过取消股份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数额。
四十、根据股东大会可能会作出的任何相反的决定,所有新股在发行之前,均得向在招股之日,有权得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进行招股,招股按他们现有股份的比例进行。
招股应发放通知,具体说明出售股份的数额及招股的期限,倘若不接受邀请,则视为拒绝,期限一过,或从被招股人处收到通知,说他拒绝接受所要约的股份,董事会可按其认为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处置这些股份。
董事会同样可以处置董事会认为按本章程不便作招股邀请的(按新股与有权得到出售新股邀请的人所持股的比例计算)任何新股。
四十一、经特别决议,公司可用任何方式和因为或根据法律所核准、同意和规定的任何附带条件而裁减股本,偿还资本准备基金或股份溢价帐户。
第六章 股东大会
四十二、根据《公司法》规定每年应召开一次公司股东年会。
年会以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应称为临时股东大会。
四十三、只要认为恰当,任何董事均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经董事提请召开,或如无董事提请,可由《公司法》所规定的提请人提请召开。
四十四、根据《公司法》有关特别决议以及简短通知的决议,至少应在14天前(通知送出或认为送出之日除外,但包括通知送达之日)向有权从公司得到此种通知的人士发放通知,说明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如果是有关特别议题,还应说明议题的大概性质。
四十五、临时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必须都是特别议题,股东年会讨论的议题,除公布股息、审核帐目、资产负债表和董事会报告及审计报告、选举董事以填补退休空缺、任命审计员和确定其酬金等之外,也都如此。
第七章 股东大会程序
四十六、在大会讨论议题时,如出席大会的股东未达到法定人数,股东大会不能处理任何议题。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两名股东亲自到场即构成法定人数。
按本章程的意见,“股东”包括代理出席人或法人股东代表。
四十七、如在开会时间过后半小时内出席会议的人仍达不到法定人数,且本次会议是经股东提请召开的,则此次会议应当解散;在其它情况,会议应延期到下周同一天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召开,或延期至董事会决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
四十八、董事会如有董事长,应由他作为主席主持每次的公司股东大会,如果没有董事长,或如果开会时间过后15分钟内他没有出席会议或他不愿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推选他们当中的一员作为会议主席。
四十九、经达到法定人数大会的批准主席可以,如经大会指示主席应该,随时随地中止会议,但除了上次会议遗留未决的议题外,延期大会不得处理任何议题。
如果大会延期长达30天或以上,如同初次开会一样必须送发延期会议通知。
除上述规定外,不必因延期会议或因在延期会议上处理的事务而送发通知。
五十、凡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均应通过举手表决予以决定,除非(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刚宣布结果后):
1.由主席要求投票表决;
2.由最少3名亲自或代理出席大会的股东要求投票表决;
3.由占出席会议具有投票权的股东的总投票权10%或以上亲自或代理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们要求投票表决;或
4.由出席大会且持有公司附有投票权股票,所交付股款总数不少于所有附有投票权股票股款10%的股东或股东们要求投票表决。
除非由此要求投票表决,否则将由大会主席宣布一决议经举手表决一致或多数通过,或被否决,并将结果记录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册中,作为确证,而赞成或反对决议的人数或比例则不用说明。
投票表决要求可以撤回。
五十一、如果正式要求投票,大会主席应决定立即或在休息或休会或其它情况之后以某种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应作为要求投票表决那次大会的决议,要求选举大会主席或要求休会的投票则应立即进行。
五十二、不论是举手表决或是投票表决,如果表决票数相等,进行举手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大会的主席有权再投一票或投决定性的一票。
五十三、根据目前某类或某些种类股票所附的权利或限制规定,在股东会议或某些股东的会议上,凡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亲自或由人代理或由律师参加表决,在举手表决时,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一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或其律师或其它正式授权代表可就他所持的每一份股投一张票。
五十四、如果是联合股东,排列第一的联合股东所投的票,不论是亲自或由人代理,应被接受而排除其它联合股东的投票;投票顺序应按股东名册的登记顺序而定。
五十五、精神不健康或其人身或财产应根据有关精神失常的法律予以处理的股东,在举手或投票表决时,可由其监护人或对其财产具有合法管理权的其它人投票,此种监护人或其它人可由代理人或律师代理投票。
五十六、在未缴清所催缴的股款或其它目前应付公司的与股份有关的款项之前,任何股东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均无投票权。
五十七、除在进行投票的大会或延期会议上提出之外,不得对任何投票人的资格提出任何质疑,凡未在此种会议上被否决的投票均为完全有效。
任何及时提出的质疑均应提交大会主席,由主席作出最终和确切决定。
五十八、委托代理文书应作成书面,用普通或通常格式,由委托人或其书面正式授权的律师签字,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可盖公章或由一高级职员或正式授权的律师签字。
代理人可以但不必一定是公司的股东。
委托代理文书应被视为授权要求或附议要求投票表决之正式文件。
五十九、如要表明股东投票赞成或反对一个决议,委托代理文书应按以下或依情况而按近似以下的格式作成:_________。
六十、委托代理文书和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授权文书,如果有,一经签字或业经公证的授权文书副本应当在代理投票人参加的大会或延期会议召开48小时之前,或,如果是投票表决,在规定的投票时间24小时之前呈送到公司的注册登记处,或呈送到会议通知书中专门规定的新加坡的其它某个地方,如不送达,委托代理文书应视为无效。
六十一、尽管投票前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或文书或制作文书的授权被撤销,或文书有关的股份被转让,如果在文书所使用的大会或延期大会召开前,公司注册登记处尚未接到有关上述此种死亡、精神错乱、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按照委托代理或授权委托文书条款规定而进行的投票应视为有效。
第八章 董事
六十二、公司首届股东年会上所有的董事均应辞职,在以后所有下一年的年会上三分之一的现任董事,或,如果董事数目不是3或3的倍数,则近似三分之一,应当辞职。
六十三、辞职的董事可连选连任。
六十四、每年辞职的董事应为从上一次当选以来任职最久的董事,但如同时当选,谁应辞职应(除非他们自己相互达成协议)通过抽签决定。
六十五、在董事辞职的会议上,公司可挑选一人填被空缺,如果没有人选,辞职董事如果自荐参加连选,且根据《公司法》其有资格作为董事任职,该董事应被视为已经当选,除非在该会议上明确决定不填补空缺,或除非将连选该董事的决议交大会讨论而未被通过。
六十六、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公司可随时增加或裁减董事人数,并还可决定增加或减少的人数如何轮流去职。
六十七、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且随时,任命董事,以填补正常空缺或作为新添董事,但董事总数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的数目。
如此任命的董事只能任职到下一届股东年会,届时可以连选,但不得被当做在该大会上应轮着辞职的董事予以考虑。
六十八、经普通决议通过,公司可在董事任职期满前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且可经普通决议通过任命他人接替其职务;如此被任命的人应在他所替代的董事应辞职的相同时间辞职,如同他是和被他替代的董事是在同一天当选董事一样。
六十九、董事的报酬应随时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该报酬应被视为每天在自然增长。
董事还可因往返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或公司股东大会或参与公司有关的事务所发生的旅费、住宿费、以及其它正常费用而得到补偿。
七十、董事的持股资格可以经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决定。
七十一、如果董事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免去董事职务:
1.根据《公司法》规定终止作为董事;
2.出现破产或与他的债权人签订了任何协议或和解协议;
3.根据《公司法》所作出的命令被禁止作为董事;
4.根据第148、149和155条的规定无资格作为董事;
5.精神失常或其人身或财产应按有关精神错乱的法律予以处理;
6.根据第145条规定,身公司递交了辞职通知;
7.未经董事会同意6个月以上未参加该期间举行的董事会会议;
8.未经公司董事大会的批准,担任了公司其它有收益的职务,常务董事或经理除外;
9.直接或间接与公司签订的或旨在签订的合同发生权益牵连,并未按《公司法》所规定的方式公布他的权益的性质。
七十二、公司事务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应当支付公司创立和注册登记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可行使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不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公司权力,但不得与《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按上述章程和规定制定的条例相悖;公司股东大会所制定了任何条例均不得使董事会先前所制定规定失效。
七十三、董事会可行使公司一切权力,如借贷,用公司企业、财产、和未催缴的股本、或其任何部分作抵押或抵帐,以及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不论是不附留置权的或是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当事人债务、义务或责任的债券。
七十四、董事会可行使公司一切在新加坡之外使用正式印鉴和与分公司注册登记有关的权力。
七十五、董事会可随时通过授权任命公司、商号、个人或团体,不论是由董事会间接或直接提名,在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期限内和根据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担任公司的代理人,为达到董事会认为恰当的目的和具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权力、职权和自由酌处权(不仅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赋予董事会并由其行使的范畴),任何此种代理权均可能含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为保护和方便代理人而作出的规定,且可授权此种代理人转授他的全部或部分权力、职权以及自由酌处权。
七十六、所有支票、本票、汇票、兑换券、以及其它流通票据,所有公司款项收据都应由两名董事签字、签发、接收、背书、或按情况处理,或以董事会随时决定的其它方式处理。
七十七、董事会应叫人记录:
1.所有管理公司事务官员的任命;
2.出席公司所有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姓名。
七十八、董事会可因迅速处理事务与会、休会和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安排会议。
董事可随时提出召开董事会;经董事提请,书记应召开董事会。
七十九、根据本章程规定,凡是董事会的议题都应通过多数票表决,多数董事的决定应一律视为董事会的决定。
在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会议主席应再投决定性的一票。
八十、董事会不得就他与他利益相关的公司缔结的或在缔结的合同,或与此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进行投票,如果他投了票,他的票应不予计算。
八十一、经董事会批准,任何董事均可指定某人,不论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在他认为合适的期间充当替代他职位的董事。
凡替代作为董事的人有权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参加会议和在会上投票,并行使指定人职位的一切权力。
替代董事不必需要股民资格,如果指定人辞去董事职务或解除受指定人的职务,替代董事应依据事实辞去职务。
按本规则所作的任何指定或解除指定应由作出指定的董事书面签字通知方才生效。
八十二、董事会会议处理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规定,如不另行规定,其应为二人。
八十三、即便董事会出现空缺,留任董事仍可履行职责,但如果或只要董事人数减少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的法定人数以下,留任董事除履行增加董事到法定数目或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外,不得履行其它职责。
八十四、董事们可选举一名董事作为会议主席并决定他任职的期限;如果没有选举此种主席,或董事会规定的开会时间过后10分钟主席仍未到会,到会的董事可挑选他们其中一名成员充当会议主席。
八十五、董事会可将其任何权力授与其认为恰当的由董事所组成的委员会;由此组成的委员会在行使所授予的权力时应遵守董事会为它所制定的规则。
八十六、委员会应选举一名会议主席,如果没有选举主席,或在会议规定的召开时间过后10分钟主席仍未到会,到会的委员可以挑选他们其中一名成员充当会议主席。
八十七、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开会和休会。
会议的任何议题均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经多数票同意通过,如果遇到双方票数相等,主席应再投决定性的一票。
八十八、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的会议或任何代理董事职权的人的任何行为均应视为有效,如同所有都经正式任命且具有董呈资格一样,尽管事后发现任命董事或上述代理董事有关不妥,或董事会或任何董事不称职。
八十九、书面决议,经当时有权得到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全体董事的签名,应视为合法和有效,如同该决议已经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被通过一样。
此种决议可由同样的数份文件所组成,每份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签字。
第九章 执行董事
九十、董事会可时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担任执行董事职务,期限和条件由董事会决定,且可根据按具体情况签订的任何协议条款,撤销任何此种任命。
如此被任命的董事在担任职务时,将不遵循轮流辞职制或不被列为轮流辞职的董事的考虑范畴,但如果他因故不再作为董事,他的任命应自动终止。
九十一、根据按具体情况所缔结的任何协议的条款规定,执行董事的报酬可由董事会予以决定,不论其形式是薪金、佣金、或参与分红、或一部分以这种形式而另一部分以另一种形式。
九十二、董事会可委托或授予执行董事任何可由董事会执行的权力,条件或限制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可与其共同行使权力或授权或放弃董事会自身的权力,但董事会可随时废除、撤销、变更、或改变全部或部分此种授权。
九十三、董事会可随时任命任何人担任副董事,并可随时撤销此种任命。
董事会可安排、决定和变更任何如此被任命的人的权力、职责和报酬,此种被任命的人不必持有任何股份以取得任命资格,也无权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在会上投票,除非收到邀请并经董事会同意。
第十章 书记
九十四、根据《公司法》规定,书记应由董事会任命,其期限、报酬应按董事们认为恰当的条件决定;如此被任命的任何书记可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章 印章
九十五、董事会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只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的董事委员会才有权使用印章,凡加盖印章的文件必须由一名董事签署,并由书记或另一名董事或由董事会指定的有关的其它人副署。
第十二章 帐目
九十六、董事会应叫人保存普通会计帐册和其它记录,并按《公司法》的规定散发资产负债表和其它文件的副本,且决定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什么时间和地方,按什么条件或规则将公司帐册和其它记录或其任何部分向非董事成员公开,任何股东(非董事)均无权检查公司帐目或帐簿或文件,除非由法规或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第十三章 股息和储备金
九十七、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宣布股息,任何股息都不得超过董事会所建议的数额。
九十八、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发放董事会认为按公司赢利应当发放的临时股息。
九十九、支付的股息必须来源于赢利,计息不得有损公司利益。
一百、在建议分红之前,董事会可从公司赢利中留存一笔其认为恰当的款项作为储备金,董事会可自由酌处将此笔款项用于公司赢利可以正当使用的任何目的,且在如此使用之前,同样可经自由酌处将其用于公司的事务或用于董事会随时认为恰当的投资(不是购买公司股份)。
董事会也可结转任何其认为不应分配的股息而不必将它置入储备金。
一百零一、根据对股息享有特权的股份所附的人权(如果有),所有股息都应按已变股款或作为股款存放的数额予以宣布和支付,但按本章程的规定,未催缴股款前已交股款或作为股款存放的数额不得当作股份支付股息一样对待。
所有股息都应按支付的股利数额的比例和支付股利的时间比例予以支付,如股份发行条款规定该股份股息应从某一具体日期算起,该股份股息分配应按规定办理。
一百零二、董事会可随时从分配给某股东的股息中扣除他可能因所催缴的股款或因与股份有关的其它原因而现在应向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
一百零三、凡宣布股息或红利分配的股东大会都可作出决议,全部或部分用特定的资产和具体用缴足股本的股票任何、其它公司的债券或债券股、或其它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股息或红利的分配,董事会应实施此种决议,一旦分配遇到困难,董事会可用其认为恰当的方式予以解决,并确认用于分配的全部特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价值,且可按所确认的价值确定分配给股东的现金,由此调整所有当事各方的权利,董事会还可将此种特定资产委托给其认为恰当的人托管。
一百零四、任何股息、利息、或其它与股份有关的应用现金支付的款额均可通过邮局用支票或付款单支付,写明股东的挂号邮件地址或,如遇联合股东情况,用股东名册上排名第一的联合股东的挂号地址,或用股东或联合股东书面指定的某人和某个地址。
所有支票和付款单位的应付抬头人都必须是收单人。
联合股东尽管是两人或多人共同持股,但其中一人便可接受任何股息、红利、或其它有关股份所支付的款项。
一百零五、经董事会建议,公司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将公司提留作为储备金及用于调整亏赢帐户或其它本可用作分配的资金款项的任何部分作为资本,同样可决定将此种款项留存用于分配给原本有权按同样比例分到红利的股东,条件是不支付现金,或者用其抵冲股东所持股份中未交付的股款,不然则用其支付公司即将按上述比例分配和发行给这些股东的缴足股款的股票或债券的股款。
或部分用于这方面,部分用于另一方面,董事会应当负责作出此种决议。
按本章程规定,股份溢价帐户和偿还资本准备金只能在将未发行的股票作为缴足股款的分红股发给公司股东时动用来支付股款。
一百零六、不论何时通过此种决议,董事会都应负责作好作为资本的未分配利润的调拨和使用工作,作好所有缴足股本的股票或债券(如果有)的分配和发行,做好实施决议的一切工作,如果股票或债券可零星分配,董事会可全权作出发行零星股权证或用现金支付或其它他们认为恰当的决定,同时可授权任何人代表有权得到分配的全体股东与公司签订协议,一旦资本转换,由公司向股东分别分配缴足股本的股票或债券,或视情况要求,按转换成资本的红利的比例,由公司代表他们缴纳他们现持股份中为缴足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由此授权达成的协议应为有效,对所有此种股东均有拘束力。
第十四章 通知
一百零七、通知可由公司派人递送或按登记地址邮寄股东,如果股东在新加坡没有登记地址,而他已给公司一个递送通知的地址,则递送到该地址。
如果邮寄通知,只要写好地址,预交邮费,并将会议通知寄出,则应视为在邮寄的第二天通知送达,在其它任何情况,信件按通常邮寄途径寄出时则视为已经送达。
一百零八、向联合股东递送通知时,公司可将通知送交给在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而排名第一的联合股东。
一百零九、向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有权持有其股份的人递送通知时,公司可按姓名邮寄预先准备好的信件,或以死者代理人或破产资产管理人的抬头,或以诸如此类的抬头,将通知送交由声称有权得到通知的人所提供的在新加坡的地址,或,如果还没有提供此种地址,可按如果没有发生死亡或破产而应使用的任何送达通知的方式予以送达。
一百一十、股东大会的通知应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送达:每一位股东;每一位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有权得到股份的人,如果该股东没有死亡或破产,他原本应当得到通知;以及公司现任审计员。
其它人一律不应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五章 停业
一百一十一、如果公司停业,经公司专门决议通过,财产清算人可将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按实物分给股东,不论资产是否构成同一类实物,只要清算人认为适当,他可就上述所分配的任何资产进行估价,并可决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种类的股东之中进行分配。
经同样许可,财产清算人可以将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交受托人,只要清算人认为此种委托恰当且对分配有益,但不得强迫任何股东接受任何附有义务的股份或其它证券。
第十六章 赔偿
一百一十二、凡董事、常务董事、代理人、审计员、书记和其它公司现任官员参与诉讼,不论是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如果胜诉,或被开释,或法庭援引《公司法》规定,免除他就任何疏忽、违约、失职或背信的责任,因辩护而发生的任何债务应从公司财产中予以赔偿。
第7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 *** *** *** *** *** 等 * 方共同出资设立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福建省**投资有限公司 (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280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 3505*************
股东2*** ************************** 3505*************
股东3*** ************************** 3505*************
股东4*** ************************** 3505*************
股东5*** ************************** 3505*************
股东6*** ************************** 3505*************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 年,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注册名称: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16层02单元。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 股 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应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 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需报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监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股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股东报告;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追认;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五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章 经 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或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陈述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十条 对公司资产,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前,公司应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在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涉及公司财务运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离开公司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二条 依照上述之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前,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审计进行。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三章 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七十六条 公司经股东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公司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条 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后各方承担债务之方式与内容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八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诸项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清算组应拒绝对其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公司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之顺序清偿前,不得移交公司股东。
第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条 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 章程文本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写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并产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备置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8篇 办公室内部管理章程范例
办公室内部管理章程范文
一、文件审批制度
大队收、发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1、凡上级来件、下级请示报告件、同级呈送件等材料都要逐件登记。
2、原则上对紧急、重大或难处理的公文,直接送大队长批阅。
3、对属于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贯彻执行的公文,由分管;领导直接批阅。
4、对需传阅、学习的文件,须按大队长、书记、副大队长、中队长、队员的顺序,逐级传阅、学习,并实行登记阅览制。
5、对上述一切批阅方式,文件最后都要移交档案管理员。
6、谁遗失、丢失、损坏文件,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二、印章管理制度
对印章管理按照“ 监 号文件关于使用新印章及加强印章管理的通知要求,由办公室主任严格管理。
1、印章使用登记制度。除领导签发公文外,使用印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一律填写管城大队用印登记表。
2、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和目的,符合用印手续,方可登记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印章管理员有权拒绝。
3、使用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以外使用。
4、已废止的章,应立即上交支队办公室。
5、印章管理员违反上述规定用印的,将根据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
三、财务管理制度
办公室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按照郑环保[ ]77号文件“郑州环保局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大队长负责制。重大问题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经费。
1、对办公经费的支出,原则上按本年度财务计划执行,如有变动或遇新增加的重要项目,需立即报请支队办公室等待批示。
2、办理各项经费支出前,必须由办公室主任报请大队长批示并填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理。
3、凡购置小额办公用品,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共同签字,经大队长审核、签字后,内部方可给予报销。
第9篇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本章程是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桃源街2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
第10篇 公司员工福利管理章程范例
公司该给员工什么福利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公司员工福利的管理章程,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保障公司员工享受到较为健全的福利政策,明确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福利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词义解释
本制度涉及的福利指企业福利,是公司为了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向员工提供的工资和法定福利以外的物质回报,它有别于法定福利(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带薪休假等,参见集团公司《社会保险制度》和《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
第四条:福利管理职能部门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福利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和子公司办公室按本制度规定落实各项福利政策。
三、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福利费用的核报。
第五条:福利类别及标准
一、防寒降温
1、每年夏季7、8、9月公司发给员工降温费,冬季12、1、2月公司发给员工防寒费。
2、防寒降温费计发标准: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的员工为80元/人/月,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的员工为40元/人/月。
入职半个月以上的新员工按标准计发,入职未满半个月的新员工按标准的一半计发。
二、节日礼金或物品
1、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公司发给员工节日礼品,以示慰问。春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为每人300元,端午节、中秋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均为每人200元。试用期员工的最高限额为标准的50%。节日礼品礼金的采购计划与实施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分发由各公司办公室负责。
2、国际“三八”妇女节,由公司举办庆祝活动,送给礼品,其费用按在册女员工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控制。集团公司庆祝活动的组织与礼品的采购、分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各公司则由办公室负责。
三、伤病补贴
凡公司员工因伤病住院治疗三天以上者(含三天),由公司派员进行探望,并给予100元补贴或等值物品。
集团公司员工因伤病住院治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领导前往探望;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在市住院治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所属公司共同派员一起探望;地区公司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在本市住院治疗,由公司办公室组织探望;外地市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在地住院治疗,由外地市公司组织探望。
四、婚丧
1、员工结婚:在职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由所属公司发给庆贺金200元。
2、父母、配偶及子女亡故的员工,由所属公司发给慰问金200元或等值物品。
3、庆贺金或慰问金的申办由各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日祝贺
员工每年的生日,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祝贺活动。送给礼品,报销费用限额每人30元。
六、免费工作餐
1、员工在工作日可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免费工作午餐。
2、晚上加班(含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90分钟以上的员工可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免费工作晚餐。
七、健康体检
公司每两年组织全体员工体检一次。体检的申报、安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八、帮困
员工及员工家属突患重病或员工家庭遭遇特大变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组织帮困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11篇 办公室管理的相关章程范例
日常的办公室工作需要一些章程来约束员工,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办公室管理的相关章程,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印章管理,公文管理,办公事务用品管理,公务车管理,邮发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二节印章管理
第三条公司印章包括: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主管私章等涉及公司对外交往使用的印章。
第四条公司印章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公司印章的使用一律由各单位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许可后,管理印章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六条公司所有需要盖印章的介绍信、说明以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盘。
第七条公司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第八条需签章的经济文本审批权限参照“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三节公文管理
第九条公司的公文格式应规范化,公文处理程序应严肃、正确。
第十条公司公文的发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包括公司各类红头文件、总经理办公例会会议纪要、规章制度、通知、指示等。
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自行打印的涉及公司权益的外发文稿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交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后发送。
第十二条各单位、各部、室所有打印成文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下行文稿必须报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第四节办公事务用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办公事务用品类别规定如下:
(一)办公用品(桌椅等)
(二)事务器具(活页夹、度量衡器具等)
(三)印刷品
(四)纸张(复印纸、传真纸、打印纸等)
(五)杂物器具(杯子、茶叶等)
(六)办公自动化用品(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
(七)其它
第十四条办公事务用品的购发:
(一)办公事务用品的购发由各部门在每月1—5日间造好用品需求计划,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购买、分发给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领回。低值易耗办公事务用品可由总经理办公室确定购买。单件价格超过1000元以上的物品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买。
(二)计划外办公事务用品的申请领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与办公室主任会签后方可购发。
(三)公司新聘工作人员办公用品,总经理办公室根据部门负责人提供的名单和用品清单,负责为其配齐,以保证新聘人员正常工作。
(四)公司办公事务用品应建立帐簿,购发手续清晰、规范。
第五节公务车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车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部门主管级以上领导外出联系工作或外地出差接送;接待外宾;接待兄弟单位或有关单位来厂办事的工作人员;其它人员的紧急和特殊用车。
第十六条车辆调度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驾乘人员凭其签发的用车通知单用车。
第十七条申请用车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应严格按规定派车,不得随意扩大用车范围;向同一方向的用车,以节约为本,能合用车的就合用车,不另派车。
第十八条公司的司机应服从调度,安全驾驶,爱护车辆,文明行车。
第十九条公司在无车或车辆不足时,申请人应依照上述原则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总经理办公室与集团公司车队协调派车。
第六节邮发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为各部门收发信件、邮件。所有公发信件、邮件都由文书登记、收发。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的报刊订阅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费报刊的征订由各部门负责人上报分管领导,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报批处理。
第七节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由公司办公室文书负责。要认真做好文件收发、登记、传阅和归档工作,对涉及机密的文件、资料,档案要做好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二十三条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一)总经理、公司部门负责人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借阅手续,直接提档。
(二)公司其它人员需借阅档案时,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三)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八节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或随公司的发展,有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各部门可提出修改意见,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并呈请总经理批示。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12篇 饭店管理委员会章程范例
饭店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一、******国际饭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的一级管理机构,代表******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对饭店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本章程第三章中所规定的职责。
二、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履行或协助公司履行《******国际饭店管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管委会本着“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宗旨和“勤勉、尽责”,“确保饭店资产安全有效运行、保值增值”,“不干预饭店正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四、管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三人。管委会成员组成如下:
成员:***,***,***,***,***
主任:***
副 主 任:***(兼)
秘 书 长:***(兼)
五、管委会配备秘书一名,从事相关公文处理、文档管理、会议记录、文件传阅、事件催办等管委会的文秘工作,管委会秘书列席管委会会议。
六、对饭店的重大事项,管委会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
第三章管委会职责
七、接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领导和监督;
八、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
九、决定饭店的经营方针(涉及公司战略方针的,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审议批准饭店的经营计划、采购计划;
十、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批准饭店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二、审议批准饭店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审议批准饭店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操作流程;
十四、审议批准饭店年度工资方案;
十五、审议饭店装修改造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
十六、审议饭店固定资产增减、处置方案,并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七、审议批准饭店总经理代表饭店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有必要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十八、对饭店管理人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过程及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九、定期向******酒店物业管理公司通报饭店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二十、检查饭店经营管理过程中,饭店资金及其他资产的使用是否符合饭店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国际饭店管理合同》的宗旨;
二十一、监督、检查饭店的财务、业务及经营情况;对经理和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饭店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并适时制止,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二、协助饭店管理人员做好市场开拓,协调饭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饭店的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十三、当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饭店和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二十四、将每次会议情况和形成的决议向公司董事会作专题报告;
二十五、督促公司委派在饭店从事管理的人员服从饭店总经理的统一管理;
二十六、履行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日常工作方式
二十七、管委会主任代表管委会对饭店的管理行使管委会的职权,主任不在饭店现场时,由其授权的秘书长或副主任代为行使职权。
二十八、管委会成员在主任的领导下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协助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的职责。
二十九、管委会成员在管委会主任的授权下,可以对饭店日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管委会。
三十、各单位向管委会呈送的文件、资料,统一由管委会秘书收取、登记,然后送管委会秘书长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办理完后由秘书统一存档。
三十一、日常事项的处理以文件传阅的形式,由各位成员在限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管委会主任汇集各成员的意见后形成处理意见。
三十二、对需要开会讨论的重大问题,由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成员召*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通过管委会会议形成决议。对于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情况,由管委会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处理。
三十三、管委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形成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或饭店)管理规定,致使饭店或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管委会成员权利的限制
三十四、管委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含饭店)规章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饭店和公司的利益,严禁有下列行为发生(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一)利用在饭店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侵占饭店或公司的财产,挪用饭店或公司的资金或者将饭店或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将饭店或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以饭店或公司的资产为他人作担保。
(六)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含饭店)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同本公司(含饭店)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泄露公司(含饭店)秘密。
(九)超越授权范围,以管委会或管委会成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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