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使用规定,加强管理。凡爆炸物品一律不准自购、外借、索要及擅自出售,更不准用爆炸物品进行以物与物的任何交易,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发现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的要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送司法部门处理。
2、爆炸物品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库管员保管发放,并认真作好爆炸物品领退记录,领退记录必须清楚,涂改无效,爆破员领用爆炸物品时必须在爆炸物品领退记录上签字认可。
3、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必须由爆破员交回库房,库房管人员应做好登记,并单独妥善放置。
4、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存放,雷管存放于非金属的雷管箱里,非工作人员严禁不经允许擅自进入库房内。
5、使用爆破物品,要严格遵守实报实销,剩余部份当日归库的制度,严禁乱丢乱放。
6、库房管理人员负责对本矿爆炸器材的看守保管,严禁丢失或被盗,发现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要立即报告。
7、严禁用爆炸物品炸兽、炸鱼或进行其它非本矿作业爆破。
8、库房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私存爆炸物品,严禁将爆炸物品转赠、转借、倒卖甚至以物易物。
9、责对本矿爆炸物品的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做好爆炸物品领退记录,每月做炸药雷管使用台帐报矿经营组。
物品在发入前必须严格检查,凡不合格、过期及失效的爆炸物品,一律不得发放。
10、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过期及失效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库房,由押运员送交派出所统一销毁。
不得擅自销毁不合格、过期及失效的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