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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8 热度:95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

第1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制止各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1)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向行政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2篇 酒店厨房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厨房,在宾馆饭店中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起火后会直接扩展蔓延到宾馆、饭店的其他部位,造成旅客人员的惊恐和慌乱,其不良的社会效应明显可见。静静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厨房的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供大家参考。

酒店厨房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1.加大对酒店厨房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

2.对厨房内的燃气燃油管道、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露。如发现燃气泄露首先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

3.厨房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等容易污染处应天天清洗,油烟管道清洗至少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4.厨房内的电器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严禁以铜代铝的现象发生。厨房内使用的电器开关、插座等电器设备,以封闭为佳,防止水往外面渗入,并应安装在远离煤气、液化气灶具的地方,以免开启时产生火花引起外泄的煤气和液化气燃烧,厨房内运行的各种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应时刻注意在使用过程中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

5.厨房内使用的各种炊具,应该用经国家质量检测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切忌贪图便宜而选择不合格的器具。

6.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所有的燃气燃油阀门,切断电源、火源。

各类酒店厨房容易发生火灾的原因

1、使用燃料的火灾危险性

厨房是使用明火进行作业的场所,使用燃料一般有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燃气、炭等,在操作和使用过程中,若不能按章操作,很容易产生泄漏、燃烧、爆炸以及雀气中毒等事故,这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一个方面。

2、厨房油烟起火

厨房要常年与煤炭、气火打交道,因其场所的特殊性,所处环境一般都比较潮湿,在这种条件下,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不均匀燃烧物及油气蒸发产生的油烟很容易积聚下来,日积月累,会形成一定厚度的可燃物油层和粉层,附着在墙壁、烟道和抽油烟机的表面,如果清扫不及时,就会有引发油烟火灾的可能。如厨房里经常发生的各种烟道火灾就是典型。

3、电器线路起火

厨房电器线路敷设在装修施工中须引起高度重视,比起其它场所来应至少提高一个耐火等级,在平时还应加强维修和保养。在厨房里,装修用铝心线代替铜心线、电线不穿管、龟闸不设保护盖的现象处处可见。这些设施在水汽、油气和烟气的长期腐蚀下,绝缘层老化变质极快,很容易发等漏电、短路起火。另外,厨房内运行的机器也较多,超负荷电现象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大功率的电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会因电流过大导致插头、线路发热起火,这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一个方面。

4、厨房内使用的各种灶具和器具也是引发火灾事故的关键

在以前的厨房火灾中,因高压锅、蒸气车、电饭锅、冷冻机、烤箱等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的现象不在少数。使用ifire消防宝app,实现智能巡更,确保消防安全巡逻质量,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5、厨房用油也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

厨房用油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燃料用油,二是食用油。燃料用油,一般是指柴油、煤油,大型的宾馆和饭店则主要采用柴油。柴油的闪点较低,在使用过程中,因调火、放置不当等原因很容易引起火灾。油锅烹调食物,因食用油温过高起火或操作不当使热油溅出油锅碰到火源引起油锅起火是常有的现象,扑救时如不得法就会引发火灾。

6、人为因素造成的火灾

笔者在对宾馆、饭店的厨房火灾进行调查时发现,有很多人都有一种见火而生畏的恐惧心理,碰到火灾发生时,采取的常是消极的逃避方式来处理初起火灾,致使小火变成大火、小损失变成大损失的情况经常发生。另外,在厨房里吸烟也是常有的现象,吸完烟后烟头时常会乱扔乱丢,由此也会引发火灾事故;厨房在进行卫生打扫时,时常出现乱泼倒水现象,这些水很容易进入到各种电器设施的内部,不仅容易使电器设施生锈腐烂,也极易引起电器线路短路起火。

第3篇 x百货商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百货商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防止发生火灾,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及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商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自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各部门组织制订本部门的安全防火制度、操作规程、灭火方案,组织安全防火检查,排除火险隐患,解决防火工作中的问题。

4、商厦干部员工要认真学习消防知识,会使用消防器材,发现火情能及时扑救,并立即报告安保部。

5、各部门要对新职工、信息员、临时工等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拉临时电线,如因工作需要经主管电气设备部门批准并由电工负责安装。

7、在电线、电闸箱上不准搭、挂、堵、堆、压商品、衣物、杂物等,在电闸箱、电插座、空调器、照明灯具、消防喷淋头等电气设备50

第4篇 发电厂消防安全管理

一、**电厂消防管理总则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按照《做好重点单位消防保卫工作的十项标准》等消防法律、法规。

3、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管理按生产设备管理考核。

二、各级防火安全组织及人员职责

1、防火委员会及负责人职责

1.1防火委员会负责全厂消防管理和火灾扑救指挥工作。

1.2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审定并组织落实消防管理制度、计划、措施,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

1.3部署、组织本厂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1.4组织防火检查,主持研究重大火险隐患的整改,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1.5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防火工作会议,分析布置防火工作,听取各级防火组织的工作汇报,审批解决消防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和有关事项。

1.6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管理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演练时间。

1.7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参与消防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2、生产部(安监)及负责人职责

2.1在厂部防火安全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厂消防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2.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组织制定消防管理制度、计划、措施。并负责监督执行和实施。

2.3组织本厂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义务消防员和广大员工的消防培训、演练工作,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2.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厂消防委员会,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2.5组织建立防火安全重点部位档案,负责全厂消防工作统计、上报和内业管理工作。

2.6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参与消防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2.7对防火、灭火工作提出考核意见,对发生的火险、火灾事件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并负责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

3、各单位领导小组及负责人的职责:

3.1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有关消防规程制度,对本部门上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3.2根据本单位生产实际,经常召开防火安全工作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广大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

3.3加强对班组防火安全小组的领导,发挥义务消防员的作用。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制定有效措施并积极整改,及时上报整改工作情况。

3.4制定好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日常工作岗位的防火制度。

3.5负责本单位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完好可用。

3.6建立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档案,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统计上报和内业管理工作。

3.7对本单位重大动火工作,履行本厂动火工作管理标准,负责措施完善,落实到位,领导小组负责人要及时对动火现场进行指导、监督。

3.8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参与消防设计、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3.9对发生的火险、火灾事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扑救,保护好现场,负责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4、各班组防火安全小组及负责人的职责。

4.1负责领导本班组的消防工作,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有关消防规程制度。对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4.2根据本班组生产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消防知识、规程制度,使本班组的防火安全教育和各项活动得到有效开展。

4.3加强义务消防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4.4制定好本班组重点防火部位和日常工作岗位的防火制度和防火、灭火措施,并积极组织落实。

4.5负责本班组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检查、维修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完备好用。

4.6 对重点防火部位、重大险要工作项目的动火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制定落实好防火、灭火措施,小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导、监督防火工作。

4.7负责本班组防火安全各项工作的上报、统计和内业管理工作。

4.8对本班组发生的火险、火灾等事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扑救,保护好现场,落实好防火措施,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5、专(兼)职消防专工职责:

5.1在厂部(各单位)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5.2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负责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管理制度、计划、总结、措施等工作,并负责监督执行和实施。

5.3参与组织各项防火安全检查活动,积极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各类安全隐患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监督其实施情况。

5.4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义务消防员和广大员工的消防培训、演练工作。

5.5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消防系统、设施、器材的管理工作,保证完好可用。

5.6负责本单位消防工作的分析、统计、上报和内业管理工作。

5.7监察动火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动火工作管理职能。

5.8对防火、灭火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考核意见。对发生的火险、火灾事件立即上报,协助本单位领导积极组织扑救,保护现场,并组织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6、义务消防员的职责:

6.1 协助本单位搞好安全消防工作,模范地执行消防规程制度,向广大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共同提高防火意识。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6.2积极参加消防活动,熟练掌握消防系统和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现场急救常识。

6.3熟悉本单位现场的消防系统、交通路线、建筑物结构,掌握本单位重点防火部位及各岗位(作业)的防火、灭火措施和操作技能。

6.4发现现场不良事件和火灾隐患,应及时给予纠正、消除和上报。

6.5积极参加火险、火灾的扑救工作,协助有关人员保护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7、职工的消防职责

7.1在本班组消防安全小组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及有关消防规程制度等,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7.2负责落实好本岗位的消防规程制度、防火、灭火措施等工作。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7.3负责正确使用、维护好本岗位的消防系统、设施和器材,掌握其使用方法,保证完好可用。

7.4积极参加各项消防安全活动,发现现场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及时给予纠正、消除,及时上报。

7.5积极参加火险、火灾的扑灭救护工作。协助有关人员保护好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第5篇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8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6篇 多功能教室消防安全管理

1、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多功能教室、电源开关、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有关部门。

2、多功能教室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要有防火标志。

3、在多功能教室上课教师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重视安全教学。

4、多功能教室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放置在明显的地方。

5、保持多功能教室通道畅通,出入口处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6、多功能教室电源、电缆、地线及灯具等电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准乱拉乱接电源。

7、多功能教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管理好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保持器材性能良好,掌握灭火方法。

第7篇 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统一、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2. 适合范围

管理区域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志

3. 管理规定

3.1按照消防范围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志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3.2各种标志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公共秩序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志的完好性。

3.3标志名称及作用

3.3.1公共设施的标志

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志,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他用是为人们提示所在楼层。

应急指示灯标志: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楼通道衣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禁止吸烟标志:在管理黄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目标吸烟标志牌,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消防器材标志: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是提示人们该方向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时使用。

火警电话标志:在各层通道内分 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提示人们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3.3.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志

消防供水管道的标志: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道,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消防栓的标志: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志: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志。

3.3.3消防机房的标志

消防水泵的标志: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的编号、功率等字样标示。

消防水箱的标志: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示。

排送风机的标志: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监控中心标志:监控中心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各系统信号指示,控制操作打官司钮等具体的字样标示。

3.3.4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志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的标志。

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记录标志。

消防设备试运行记录标志。

监控中心有关消防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标志。

灭火作战方案及灭火系统图的标志。

消防管道及平面图的标志

第8篇 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定内容(方法)

评定标准

备注

得分

1

10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的消防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义务消防队员、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未制定消防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职责的扣3分

b

未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扣3分

b

未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

b

重点单位未明确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扣3分

b

未开展消防工作定期考评的扣2分

c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时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扣2分

c

未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扣2分

c

2

10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义务(志愿)消防组织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包括消防设施操作规程(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等)、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包括总配电间、分配电间)、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电焊、气焊操作规程、其它悔棋的消防队安全操作规程、特定设备的安全打哈哈和规程(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工作记录)。

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齐全的每少1个扣2分

b

制度和规程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3

场所设置

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娱乐场所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和《高规》的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建筑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不符合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要求

a

安全

疏散

设施

20

安全疏散设施设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全出口数目应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5m;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不应设置推拉门、转门、吊门、卷帘门,紧靠门口1.4m内不应设置踏步;单层、多层公共娱乐场所楼梯和走道净宽不小于1.1m,高层的不小于1.2m;疏散楼梯间形式和楼梯间的疏散门应符合规范要求,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应按规范要求进行防火分隔;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缺少安全出口

a

疏散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a

*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场所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推拉门、卷帘门扣3分

b

未按要求设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扣3分

b

*相邻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5m的扣3分

b

*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共用楼梯间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疏散宽度不足的扣3分

b

内部

装修

9

建筑内部装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内装修影响安全疏散的扣3分

b

公共疏散通道和楼梯间装修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内装修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扣3分

b

消防

设施

3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和灭火器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灭火器的选型和设置点应符合要求(现场检查场所实际情况)。

应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而未设置的

a

灭火器设置点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选型错误的扣3分

b

4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消防

审批

程序

履行

和消

防重

点部

位确

8

依法办理消防审批手续,重点部位确定准确、标识明显。公共娱乐场所应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责任明确;单位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志和明确防火责任人;(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抽查3处重点部位)。

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检查手续的

a

未按要求确定重点部位的扣3分

b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扣3分

b

重点部位标志及防火责任人不明确的扣2分

c

电气

防火

管理

15

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符合防火要求,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气设备;消防重点部位禁止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检测报告,现场抽查变配电室、电缆井、大功率用电设备间)。

电、气焊等作业人员无专业资格证的扣3分

b

电气线路改造未执行内部审批制度的扣3分

c

未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的扣3分

b

线路敷设、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b

私拉乱接电气设备、违规使用电热器具、高温灯具的扣3分

b

可燃

物和

火源

管理

10

用火管理严格,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范。严格动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严禁使用明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公布上墙(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抽查单位动火现场或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单位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的扣3分

b

场所违禁使用明火的扣3分

b

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扣3分

b

安全

疏散

设施

管理

10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范、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检查单位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设施)。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的扣3分

b

未采用技防手段防范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扣2分

c

30

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灭火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系统运行正常;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抽查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施及灭火器配置管理情况,现场询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分/类

b

*系统设施被遮挡、圈占、埋压或拆除的扣3分

b

*擅自关闭消防系统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无值班人员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3分

b

未定期维护保养并建立维保记录的扣3分

b

未定期开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测试检查的扣3分

b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业务不熟练的扣3分

b

未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扣2分

c

消防设施标示不明显的扣2分

c

值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5

20

单位正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记录规范。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巡查内容包括用火用电违章情况、安全疏散设施工作情况、消防设施工作情况、消防安全管理部位管理情况;防火检查至少每月一次,检查应包括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等内容。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地防火检查,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巡查、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询问实施巡查检查的工作人员)。

*单位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的扣3分

b

防火检查频次少于规定次数的扣3分

b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按要求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的扣3分

b

伪造巡查、检查记录的扣3分

b

巡查、检查人员未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的扣3分,无法当场处理未及时报告的扣3分

b

防火巡查、检查内容不全面的扣3分

c

6

10

单位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对消防部门责令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对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整改完毕后应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复查。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按时整改完毕;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综合评价)。

*对消防部门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扣3分

b

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危险部位未立即停止使用的扣3分

b

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扣3分

b

7

消防

宣传

教育

培训

12

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记录完整。每半年对员工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培训;新上岗员工应经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和消防安全常识,会报警,会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消防设施的工程维修人员,特殊岗位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询问各类工作人员)。

单位未经常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安全教育并建立档案的扣3分

b

未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的扣3分

b

未参加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扣2分

c

员工培训次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c

员工达不到“三懂三会”要求的扣2分

c

8

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

案与演练

15

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定期演练(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现场核对并抽查询问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成员)。

单位未制定预案的扣15分

b

未开展定期演练的扣3分

b

职责、程序、措施不明确的扣3分

b

应急组织机构的成员不熟悉预案内容的扣3分

b

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扣3分

b

9

火灾

事故

处理

10

火灾事故及时有效处置,保护火灾现场,接受火灾调查,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因素,研究制定改进对策,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从公安消防机构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发生火灾事故后未及时报告的扣10分

b

不协调配合火灾调查或擅自清理火场的扣3分

b

未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研究落实改进措施的扣3分

b

未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教育全体员工的扣2分

c

10

8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消防档案中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其中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概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类消防审批文件、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产品合格证明材料等内容;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法律文书、消防设施检查和维保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记录、火灾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灭火器档案等内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书等应永久保存(查阅单位消防档案)。

*单位未建立消防档案的扣3分

b

未按要求在互联网上录入档案信息的扣3分

b

未确定消防档案信息录入维护和保管人员的扣2分

c

档案内容不全、保管不善、归档不及时的扣2分

c

说明:1、评定要素分为a(严重缺陷)、b(重缺陷)、c(轻缺陷)三类,单位有1个a类项目的即不达标。2、各项目的评分所扣分数不超过本项分值。3、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单位分为示范单位、达标单位两个等级;综合评定得分在160分以上,且b类缺陷不超过10个的为达标单位;综合评定得分在190分以上,b类缺陷不超过3个,且不存在“*”号项缺陷的为示范单位。

第9篇 公安消防部队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置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

安全管理职责

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10篇 化工系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保障实验师生人身安全及实验室的安全,搞好防火、防爆、防毒、防泄密、防灾害等事故的消防安全预防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的安全防火工作,设立安全员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成立防火组织,落实到人。

二、实验室内的楼梯、消防通道和紧急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在通道堆放杂物。

三、电气线路、导线类型和绝缘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安装自动保护装置,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四、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

五、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除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仪器带故障工作,严防损毁仪器设备,确保仪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

六、凡使用有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做实验时,实验室的废弃物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妥善处理,不得乱倒乱丢。

七、严格按仪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加热、烘干、蒸馏所用仪器的电源、导线要经常检查。加热加压过程需专人看管;禁止使用没有绝缘隔热底座的电热仪器。电炉不能放置在木质工作台上。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八、实验室内不准抽烟,不准煮食物(实验除外),不准未经学院领导批准随便带人参观,不准在实验室通道堆放杂物,保持畅通无阻,便于疏散。

九、每个实验室由该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责任人担任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安全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操作或不利于消防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实验室每次实验完毕或下班前都要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气源、水源,锁好门窗。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三懂三会”:懂所在实验室的火灾危险性,会拨打火警电话“119”;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灭火的基本方法,会扑灭初起火灾。

十、每个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在合适的位置,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十一、积极配合保卫处定期对本实验室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每学期要定期对实验室安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十二、下班或节假日要进行安全检查和断电源、水源、火源、关窗、锁门。

第11篇 某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宾馆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面积≥200m2的宾馆。其它宾馆也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宾馆 guesthouse

独立建造或设置在其它建筑内的营业性住宿场所,如宾馆、旅馆、饭店、招待所等。

注1:本标准中单层、多层宾馆系指设置在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内的宾馆(含其地下部分及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高层宾馆系指设置在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内的宾馆(含其地下部分);地下人防宾馆系指设置在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宾馆。

注2:客房数≥50间的宾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2

空气调节系统 air handling system

由风机、通风管道、风口等构成的中央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不包括独立的箱体式空调。

4.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宾馆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宾馆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

宾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

b) 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c) 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d) 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e)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 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 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本条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火灾时及时引导顾客疏散。

4.7 承包、租赁、合作或委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宾馆,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

5.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安全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情况记录等要点。

5.1.5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事件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6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安全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7 燃气、电气设备5.1.8 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5.1.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情况记录等要点。

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办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注意事项等要点。

5.1.11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办法、奖惩办法等要点。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单位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

注: 消防安全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5.2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宾馆应制定下列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燃油燃气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e) 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注: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 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

6.场所设置要求

6.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安全布局

6.1.1 耐火等级

宾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 如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有困难时,注: 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注: 但不注: 应超过二层。

6.1.2 防火分隔

6.1.2.1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的宾馆,宜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6.1.2.2住宅建筑底层设置的宾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住宅隔开。宾馆的安全出口应与住宅部分隔开。

6.2 安全疏散设施

6.2.1 安全出口

6.2.1.1 宾馆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6.2.1.2 宾馆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2 疏散宽度

6.2.2.1 宾馆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注: 单层、多层宾馆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1m;高层宾馆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地下人防宾馆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走道单面布房)或1.3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

6.2.2.2 会议室、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疏散出口的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人/m2)与宾馆建筑面积(m2)的乘积。宾馆的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宜为(0.75~1)人/m2。百人疏散宽度指注: 标注: 一般为(0.65~1)m/100人。

6.2.3 疏散距离

6.2.3.1 会议室、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最远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

6.2.3.2 客房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单层、多层宾馆不应大于22m)。

6.2.3.3 客房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高层宾馆和地下人防宾馆不应超过30m,单层、多层宾馆不应超过40m。

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注: 其最大直线距离应为上述距离的一半。

6.2.4 疏散楼梯间

6.2.4.1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宾馆、设在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建筑面积5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 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宾馆,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

6.2.4.2 宾馆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建筑面积500m2且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 m的地下人防工程内,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注: 多层宾馆内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6.2.5 其它要求

6.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过10o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注: 可不注: 受此限。

6.2.5.3 安全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3.1 地下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单层、多层宾馆、高层宾馆及地下人防宾馆的地下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 a级为不注: 燃性材料、b1级为难燃性材料。

6.3.2 单层、多层宾馆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6.3.2.1 设有中央空调的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2.2 其它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其顶棚、墙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 单层、多层宾馆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注: 除顶棚外,注: 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当同注: 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注: 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注: 其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注: 限制。

6.3.3 高层宾馆

6.3.3.1 设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宾馆的客房,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窗帘、床罩等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3.2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宾馆,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墙面、隔断、窗帘、床罩以及其它装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 其它装饰材料系指注: 楼梯扶手、窗帘盒、暖气罩等。

6.3.3.3 建筑高度≤50m的普通宾馆,顶棚、墙面装修材料应不低于b1级。

注: 除100m以上的高层宾馆,注: 当同注: 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注: 除顶棚外,注: 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降低一级。

6.3.4 其它要求

宾馆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

6.4 建筑消防设施

6.4.1 消火栓

6.4.1.1 设有单层、多层宾馆的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1.2 高层宾馆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宾馆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单层、多层宾馆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2 建筑面积≥1000m2的地下人防宾馆和高层宾馆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01中的有关要求。

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列宾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 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单层、多层宾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疏散通道及门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6.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宾馆和设在二类高层建筑内且建筑面积500m2的营业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

6.4.4 火灾应急照明

6.4.4.1 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b) 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建筑物的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

d) 单层、多层宾馆每层建筑面积1500m2的营业厅,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宾馆及高层宾馆的多功能厅;

e) 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l*,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用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4.5 疏散指6.4.6 示标6.4.7 志

6.4.5.1 宾馆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疏散走道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6.4.5.2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

b) 设置在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走道疏散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地下人防宾馆不应大于15m);

d)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内,不应少于30 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6.4.8 灭火器

6.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宾馆火灾的灭火器。

6.4.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6.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j140-90中的有关要求。

6.4.9 其它消防设施

宾馆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 单层、多层宾馆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高层宾馆的设置应符合gb50045-95中的有关要求;地下人防宾馆的设置应符合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宾馆,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7.2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宾馆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

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7.3.3 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3.4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宾馆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不应在客房、仓库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c)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d) 无证电工不应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和线路敷设。

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宾馆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a) 严格内部动用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防范措施;

b) 固定用火设施和大型用电设备应确定专人负责;

c) 宾馆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d) 客房内禁止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e) 服务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f) 在客房的明显部位应设置禁止卧床吸烟的警示文字和符号,制止住宿客人卧床吸烟行为,及时清除烟头等杂物;

g)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7.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宾馆应落实下列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楼层安全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在客房设有疏散指示图示;

c)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

d) 禁止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悬挂或摆放可燃物品;

e) 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7.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7.6.1 一般规定

7.6.1.1 宾馆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7.6.1.2 宾馆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7.6.2.1 对灭火器材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免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7.6.2.3 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应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安全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专门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8.1 一般规定

宾馆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结束,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2 巡查、检查频次

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班组交班前,班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一次巡查。宾馆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宾馆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宾馆每季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8.3 巡查、检查内容

8.3.1 巡查内容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b)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8.3.2 防火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b)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c) 消防水源状况;

d)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e)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f)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g)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及其它重要场所防爆、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h)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i)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j)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8.3.3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查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消防水泵启动状况;

b) 自备发电机组切换功能;

c) 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

d) 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e)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情况;

f) 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动作情况;

g) 防烟排烟设施启动情况;

h) 其它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8.4 火灾隐患整改

8.4.1 一般规定

8.4.1.1 对火灾隐患应采取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

8.4.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8.4.2 整改要求

8.4.2.1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c) 违章用火、用电的;

d) 客房内卧床吸烟的;

e)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它用的;

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8.4.2.2 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9.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1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9.1.1 一般规定

9.1.1.1 宾馆应告之旅客安全疏散、火灾自救等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9.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9.1.1.3 对新员工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9.1.1.4 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9.1.2 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f) 其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

9.1.3 专门培训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c)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 特殊工种人员;

e) 其它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9.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2.1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 灭火行动组: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现场扑救火灾;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迎接消防车辆,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抢救重要物资;

e) 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它必要的组织。

9.2.2 预案内容

9.2.2.1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要点:发现火警信息,值班人员应核实、确定火警的真实性。发生火灾,立即向“119”报火警,同时,向单位领导和保安部门负责人报告,发出火灾声响警报。

9.2.2.2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要点:开启火灾应急广播,说明起火部位、疏散路线。组织处于着火层等受火灾危胁的楼层人员,沿火灾蔓延的相反方向,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部位有序疏散。疏散过程中,应开启自然排烟窗,启动防排烟设施,保护疏散人员安全。情况危急时,可利用逃生器材疏散人员。

9.2.2.3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要点:火场指挥员组织人员,利用灭火器材迅速扑救,视火势蔓延的范围,启动灭火设施,协助消防人员做好扑救火灾工作。

9.2.2.4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程序要点:按预定通讯联络方式,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进行必要的救护,及时通知救护部门救护伤员。

9.2.2.5 善后处置程序要点:火灾扑灭后,寻找可能被困人员,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调查。

9.2.3 演练的组织

9.2.3.1 演练时应在宾馆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9.2.3.2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0 消防档案

10.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准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10.2 档案内容

10.2.1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 宾馆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楼层消防安全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2.2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维修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e)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情况记录;

h)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0.3 保管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宾馆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对流动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对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对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第12篇 施工现场气割气焊消防安全管理3

施工现场气割、气焊消防安全管理(三)

1.乙炔瓶、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不得沾染油污。软管接头不得用紫铜质材料制作。

2.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0m。

3.乙炔瓶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不得放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四周应设围栏、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4.新橡胶软管必须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的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土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5.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或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更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6.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应平放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严禁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氧气瓶。

7.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至少应留49kpa(0.5kgf/cm2)的剩余压力。

8.严禁使用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9.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瓶阀门时,须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不可紧闭)。

10.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11.在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12.发现乙炔瓶因漏气着火燃烧时,应立即把乙炔瓶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黄砂扑灭火种,不得堵塞。

13.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14.冬季在露天施工,如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冻结时,可用热水、蒸气或在暖气设备下化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15.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焊枪内若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16.作业前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严禁作业,作业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必须有监护人进行监护方可作业。

17.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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