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消防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制定有关消防、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及制度,并督促落实。
2、组织协调对有关消防设计中的消防方案、设备产品选型进行审查和消防工程验收。
3、编制并组织实施火灾等事故应急预案;对要害部门和重点部位应实施监控;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4、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负责专、兼职消防队伍的训练和管理,使所有职工正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第2篇 物业工程管理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1.对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配合安全管理部进行消防工作的开展。
2.负责制定各工种专业的消防安全制度。
3.对所管部门的设备和各种维修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明确所属班组的具体分工和责任,不漏项不漏点,制定落实值班检查、维修制度和消防防爆措施,定期对全公司的电器设备、线路组织进行维修,整改隐患,保证安全运行和使用。
4.负责本部门技术工种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法规、制度。
5.负责在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和引进技术设备时,按有关规定将消防工作与质量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入使用等环节同步进行。
6.负责本部门各种维修和施工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向承包单位提出消防安全施工的具体要求,在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应有消防安全内容,并督促落实。
7.对火灾事故,按照“三不放过”的要求认真处理。
第3篇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和管理
1.1施工现场的防火要求
1.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3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放,仓库、垃圾堆放站和生活区
1.4施工现场的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应设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1.5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6土建开工前应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也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备足消防栓、砂、铁锹等。
1.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忆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10m,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1.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
1.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完整有效,否则严禁使用。
1.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者不进行焊割作业;
(2)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工作业;
(3)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物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学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得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动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前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切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前,不准焊割;
(9)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得焊割;
(10)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措施之前,不得焊割;
1、冬季施工不得采用煤炭取暖,也不得采用电炉。
2、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管理
2.1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业主应共同作好现场保护,并会同消防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工作。
2.2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提出和落实防范的措施。
3、施工现场仓库的防火
3.1易燃仓库的设置
(1)易着火的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消防车能到的地方,并应设在下风方向。
(2)易燃露天仓库四周应有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通道,通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
(3)储量大的易燃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
(4)有明火的生前辅助区和生活用房至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30m的防火距离。有飞火的烟囱布置在仓库的下风地带。
(5)易燃仓库堆料场与其他建筑物、架高电线的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6)易燃仓库堆料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面积为:木材(板材)不得大于300m2,稻草不得大于150m2,锯末不得大于200m2。堆剁与堆剁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
(7)对易引起火灾的仓库,应将库房内、外按每500m2的区域分段设立防火墙,把建筑平面划分为若干个防火单元,以便失火后阻止火势的扩散。
3.2贮存
(1)对贮存的易燃货物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2)稻草、锯末、煤等燃料堆放垛,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应经常注意堆垛内的湿温度变化。
(3)在易燃物堆垛附近不准生火烧饭,不准吸烟。
第4篇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根据g8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须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四)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第二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化学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第5篇 厂区移动设备车辆安全管理消防实施办法
(1) 库管兼保卫在厂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及安全员的指导下负责厂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实施。
(2) 库管兼保卫按照《第八类 工区内发生的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有关车辆的紧急事项。
(3) 进场车辆管理:
①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停放,安全员和库管兼保卫拥有交通管制权限。
②石料运输车辆做好防尘工作。
③重油和沥青运输车辆在装卸中严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气注意防雷击,在装卸过程中准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泡沫灭火剂装置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4) 出场车辆管理:
①车辆按照规划好的路线离厂,厂区内严禁高速超车。
②过磅后的沥青砼运输车按照顺序稳妥地离厂,防止车辆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进出厂车辆繁忙时须由安全员或库管兼保卫指挥交通,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5) 停放车辆管理:
①原则上不允许外来车辆停留厂区。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在油料存储区和石料堆栈设置停车场。
③将停放车辆置于厂区的监控系统之下。
(6) 移动设备及车辆的消防管理:
①移动设备包括装载机、料斗、集料带、出料口等。
②车辆包括进场卸货车辆、沥青砼出场车辆、各类工程车、生活用车、来访车辆等。
③所有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配备便携式灭火器,进入厂区的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在在监控设施的监控之下。
④厂区布置的灭火装置须满足方便、效率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应该本着网络化、时限性原则配置灭火装备,做到能第一时间扑灭火灾。
⑤库管兼保卫每周回顾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实施情况,对不足之处提出书面报告到安全员处,同时向厂部负责人汇报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 安全员将所有安全及消防隐患单独整理成书面报告,每周定时向技术安全部和厂部负责人汇报,并附上安全员自己的整改意见。对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设备的采购则由安全员上报,由技术安全部批准,再由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8) 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执行交叉管理原则、重叠管理原则,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始层层分解安全和消防责任。
第6篇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条 项目部应在开工前15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当公安局消防科报审备案,并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项目部应建立消防规章制度和消防组织,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人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第四条 施工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不于3.5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灵敏有效。
第六条 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第七条 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第八条 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第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第十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配电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 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
第十三条 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进度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第十七条 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设专人看护。
第十八条 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
第十九条 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消防安全检查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通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仓储中心消防安全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确保工厂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储中心各职能部、营运中心应等效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文件并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照《消防法》规及规章制度,遵循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运用管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各种消防管理职能,合理有效的利用各种管理资源,为实现消防安全目标所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4职责
4.1仓储中心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负责统筹研究、协调组织本仓储中心防火安全工作。
4.2各级安全防火委员会: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仓储中心对防火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
4.3 安全环保部:为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仓储中心消防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组织、控制与管理。
5过程指标(无)
6规定内容
6.1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布置
安全环保部按照国家、地方及集团公司、仓储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及时制定仓储中心《春季防火安全工作方案》,《冬季防火安全工作方案》、《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经仓储中心防火安全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下发至相关各单位。
6.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6.2.1把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各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重点单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6.2.2安全环保部年初执行公司的《保卫系统防火干部业务培训计划》,安全环保部制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并对员工进行培训。
6.2.3 各相关单位按时参加省市消防部门组织的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知识、业务理论与技能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
6.3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重点部位进行维修时,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按仓储中心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自备灭火器材,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6.4 汽(柴)油库消防安全管理
6.4.1 库区、罐区内严禁烟火。
6.4.2 库区内要设明显的防火、禁令标志。
6.4.3 非本油库人员不得进入罐区、油泵间内。
6.4.4 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发油作业。
6.4.5 油罐、输油管路的静导除装置须完整有效。
6.4.6 电气开关箱、消防设施一米以内不准存放物品。
6.4.7 一切人员禁止带火种进入油库、罐区。
6.4.8 当汽(柴)油到货时,在高强电闪和雷击频繁时,须停止卸油。
6.5板式链消防安全管理
6.5.1 严禁烟火,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6.5.2 板式链地沟内的易燃物及垃圾须每周清理一次。
6.5.3 板式链上严禁存放零件以外的其它物品。
6.5.4 经常检修电气,机械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6.6地下室防火管理
6.6.1 未经管理单位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地下建筑。
6.6.2 维修、施工动火时,必须到安全环保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按要求动火。
6.6.3 管理单位必须对地下建筑内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系统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设置在油污、潮湿等地下场所的用电设备、线路、灯具、开关等要符合国家有关电气防火、防潮、防尘、防爆等要求。
6.6.4 管理单位对地下建筑的使用和防火安全负责,每周对地下建筑内的油污和杂物清理一次,经常保持清洁,即无积油、擦布及其它可燃物品。地下室内不得存放清扫用具。
6.6.5 维修、施工单位必须将因工作需要带入地下室的擦布等易燃、可燃物品如数带出。在地下室上方工作的人员不得将擦布等易燃、可燃物品扔入地下室。
6.6.6 地下室的出入口由管理单位负责设置明显的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
6.7 油漆作业场所防火管理
6.7.1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6.7.2严禁穿带铁钉鞋和带静电的衣服进入现场,严禁设置工具箱、更衣箱。
6.7.3工作前开启送排风设备,当通风设备出现故障时,须立即停止作业,通风设备及设备接地装置须保持良好状态,要随时检查储漆罐的密封状况是否良好。
6.7.4需要动用明火维修时,必须经安全环保部门开具《临时用火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维修动火。
6.7.5现场严禁存放油漆和溶剂。
6.7.6作业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及其它化学危险品进入现场,操作间存放的各种溶剂不得超过日用量。
6.7.7电气设施须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发现损坏要立即停止工作,并关闭电气设施,及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6.7.8工作中产生的废蜡、配料、棉纱布等废弃物须放在指定地点的专用器具内,下班前清出现场。
6.8档案室、资料室防火管理
6.8.1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各类电加热设施、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6.8.2照明灯具不准设置移动灯具。
6.8.3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6.8.4 室内人员应掌握报警常识,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6.9临时用火管理
6.9.1 凡是生产、维护需要临时动用明火的,必须有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安全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开具《临时用火证》方可动火。电、气焊工要持有有效期以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9.2 冬季取暖用火必须经由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审查,用火点和用火设施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由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临时用火证》。
6.9.3取暖用火部位应制定“防火管理制度”,落实好“定点、定人、定措施”,并根据用火性质配备灭火器具。
6.9.4外来施工单位动火,按《单位治安、消防管理办法》执行。
6.10大风天防火管理
6.10.1凡六级大风天以上(含六级大风天),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室外动火。
6.10.2六级以上大风天,实施行政领导值班制度,重点要害部位设专人巡逻检查、昼夜看护,严防火灾发生。
6.11生产现场防火管理
6.11.1生产现场的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严禁堵塞。
6.11.2重点部位要有明确的防火标志、警示标志牌和防火区域标线或围栏。
6.11.3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容器要在指定地点存放、禁止随意乱放。施工维修带入的气瓶,当日作业结束后,不得在生产现场存放。
6.11.4严禁用汽油、酒精、溶剂等甲类易燃品在现场从事维修、清洗及其它非工艺生产规定的活动。
6.11.5生产维修使用过的油棉纱、擦布要放在指定的器具内,下班前清离(出)现场,不得随意乱放。现场严禁存放与生产无关的易燃、可燃物品及废弃物品等。
6.11.6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不得在生产现场动火、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用电器。
6.11.7 自觉维护灭火器材、消火栓、自动灭火设施、报警按钮、配电箱等设施,确保完整好用,严禁挪做它用。
6.11.8生产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兼职防火监督人员,对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防火安全。
6.12食堂防火管理
6.12.1食堂对所用的燃气设备、管路和电器设备要设专人管理。检查燃气系统时,严禁用明火测试疑点,发现问题立即关闭室内明火和电源,通知有关部门检修。
6.12.2维修燃气管道动用明火前,须用氮气对管道进行吹扫,经一汽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结果符合用火条件时,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6.12.3炊事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灶具时要先点火后开气,点火后及时关闭点火枪。室内有可燃气体异味,在未通风清除前不得点燃炉灶。
6.12.4燃气瓶放置应距火种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6.12.5做油炸食品时,操作工不得离开现场,防止跑油或因油温过高而引起火灾。
6.12.6不得用塑料布等可燃物品围挡通风罩或灯具。抽油烟机表面油垢每周清理一次,室外通风筒内油垢每半年清理一次。
6.12.7燃气、电器设备要专人管理、操作,操作结束后关闭燃气阀和电源,经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6.12.8食堂操作间在维修炉灶、管道等动用明火时,须到安全环保部门办理《临时用火证》。
6.12.9不得将浸油或潮湿的擦布放在暖气、炉灶等发热体上或边缘处。
6.13商品车停车场防火规定
6.13.1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6.13.2除商品车外,无关车辆不准入内。
6.13.3停车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可燃物品。未经安全环保部门允许严禁接用临时电器线路和用电设备。
6.13.4禁止在停车场内加油、维修、清洗车辆。
6.13.5场内及停车场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烟火。
6.13.6停车场内须设环形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
6.13.7 场内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停放车辆的安全状态,发现漏油、电器未关电源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处理,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并报安全环保部门备案。
6.13.8及时清理杂草,车辆不得停放在干草坪上。
6.14消防控制室管理
6.14.1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6.14.2在规定巡检时间内对所负责的监控区域进行认真巡检,并在巡检表上打挑“√”,以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巡检工作。
6.14.3火灾监控系统必须处于有效监控状态。一旦发生故障,要及时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6.14.4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内严禁打扑克、下棋及其娱乐活动。
6.14.5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
7相关文件
7.1《易燃易爆场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7.2《仓储中心安全防火检查管理规定》
7.3《外来施工单位治安、消防管理办法》
7.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8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序号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保存期
保存地点
保存形式
1
临时用火证
w320ah-zy004-jl-
001-00
长期
安全环保部
电子/纸质
9修改履历
序号
修订项目
修订内容
修订日期
第8篇 某景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格式怎样的
景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____景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内容2.1 安全培训
2.1.1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2.1.2 对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等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或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
2.1.3 制定培训计划,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使员工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的同时,熟练掌握发生一般火情或重大火情时处置方法。
2.1.4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1.5 消防控制中心等特殊岗位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 2 安全检查
2.2.1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2.2 安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区域进行防火检查。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
2.2.3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后,应及时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
2.2.4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2. 3 安全疏散
2.3.1 始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2.3.2 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2.3.3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2. 4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
2.4.2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4.2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定期做好消防检查,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处理。
2.4.3 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防控制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2.4.4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维修。
2.4.5 发现火灾时,要及时启动消防预案。
2. 5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2.5.1 消防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定期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发现异常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2.5.2 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县级消防安检管理部门负责。
2.5.3 消防器材管理
2.5.3 .
1 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普查换药。
2.5.3 . 2 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5.3 . 3. 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2.5.3 .
4 在未发生火警情况下,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遮挡消火栓。
2. 6 用电安全
2.6.1 严禁随意撕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6.2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景区电工负责。
2.6.3 各部门下班后,该 的电源应予以 。
2.6.4 禁止私用电饭锅、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9篇 学院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____学院消防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____学院所有教学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并纳入后勤总公司总公司的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后勤总公司总公司主管物业工作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
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分管教学楼工作的物业管理服务部和教室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教学楼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
保安员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
教室管理员、卫生清洁员为消防安全巡检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教室管理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教学楼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教学楼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楼的管理、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学校和公司、部门的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教学楼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防火演练,接受消防检查,积极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组织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制定符合教学楼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定期向教室管理站、物业管理服务部或总公司总公司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部、教室管理站要与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签订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教室管理站应当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无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部教室管理站负责确定教学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校保卫处统一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 学生举办集会、讲座、晚会等凡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 件情况下,向校保卫处和后勤总公司总公司、教室管理站等部门申报并对活动现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教室管理站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监督和管理,经常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安全值班制度是否落实,值班人员能否达到正确处理紧急情况下的灭火报警,引导疏散等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存在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直接责任人当场整改。
(一)违章 、违规用火、用电、乱接、乱拉电线、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菌种、放射性物品。
(二)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
(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对消防器具进行装修、加固、封闭,在有火灾危险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而冒险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对于在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检查人员有权责成有关责任人当场改正,对于无法当场改正的隐患,检查人员将向有关责任人开据限期整改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隐患部位、性质、整改方案、期限、整改意见等,整改人员应尽快拿出整改措施,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第十三条 对学校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教室管理站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整改复函,报送学校保卫处消防主管部门和后勤总公司总公司。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的有关情况应该据实归入消防档案,除物业管理服务部建立消防档案外,教室管理站对教学楼各消防重点都要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学楼基本情况及重点部位分布,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情况。
(二)教学楼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
(三)消防安全制度及有关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积极参加学校保卫处组织的各类消防演练,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内容包括通过多种形式对师生进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及安全防火、灭火、报警、逃生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宣传。
通过对防火灭火技能的学习,使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成为保障教学楼消防安全的骨干力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后勤总公司总公司。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学院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院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教学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学院消防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学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并纳入后勤总公司总公司的议事日程和责任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后勤总公司总公司主管物业工作的副总经理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分管教学楼工作的物业管理服务部和教室管理站负责人担任教学楼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安员为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教学楼的消防安全工作。教室管理员、卫生清洁员为消防安全巡检责任人。
第11篇 某客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客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消防工作,不断完善消防工作的长效机制,提高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它高管层任副组长,公司各部室、维修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运营部,安全运营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对消防工作的检查、监督、联络、协调工作。
公司各部室、维修中心要建立消防实施小组,配备1-2名以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消防工作。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安全运营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与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1、消防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块的安全运营分管领导是各块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行政分管领导是公司总部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部室、维修中心第一负责人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与消防工作总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分队、站场、班组要与分部、维修中心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推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分部、维修中心安全助理具体负责消防建设工作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全运营部)每月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2、建立健全工作例会制度。各部室、维修中心要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每天早工作例会、月4次中层骨干会、月2次以上全体员工安全生产例会的主要内容。会议总结消防安全生产情况、学习有关文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分析典型案例、交流经验,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全方位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安全员应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3、建立健全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大检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制度。分部、维修中心责任安全员要每天坚持巡查,每月巡查达到22天以上;分部、维修中心负责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每月巡查要达到15天以上;安全助理每月巡查达到20天以上;安全运营部经理每月巡查达到15天以上;安全分管领导每月巡查达到10天以上,并对分部、维修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察、指导。检查过程中要做好原始记录。若发生火灾隐患的分部、维修中心,应及时报告安全运营部和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以《安全日报》的方式向总经理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经理,现场的每一位员工都应积极扑救火灾。值班经理立即决定是否报火警119电话、急救120电话。同时向安全运营部及安全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接到报案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火灾损失较大的事故,安全分管领导、安全运营部和所涉及的分部(维修中心)的负责人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赶到现场,迅速组织力量增援危机现场。现场处置结束后,由安全运营部负责,责任相关单位协助,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建立健全防火宣传、消防培训工作制度。人力资源部年初拟定经公司领导审批的员工计划,每年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一次以上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或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期间邀请消防专业人员上课,培训率要达到100%,培训合格率要达到95%,并依法持证上岗。安全运营部、分部、维修中心要利用宣传橱窗、板报、文化墙,技术部门要利用网络等阵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知识和自救逃生常识。
(二)落实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安全运营部统一制作在库房、泵房、变电室、厨房、控制室等10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标示牌。公司机关、分部、维修中心各站场、后勤基地、库房应设置消防器材室并安装报警电话,消防器材室内的消防器材箱应配备消防手提泵、灭火器、水带、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防栓扳手等器材;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并有维修保养记录;公共消防栓保证无埋压、圈占、损坏等现象,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公司义务消防队伍,下设总部、维修中心、索溪峪分部、天子山分部和公园分部五个义务消防队。
总部义务消防队由行政事务部经理任队长,总部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维修中心义务消防队由维修中心经理任队长,维修中心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各分部义务消防队由分部经理任队长,分部全体男性员工为队员。
义务消防队至少应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训练。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措施的落实、消费器材的保管和有效性检查与维护、紧急情况的扑救、处理。出现紧急情况时,义务消防队立即投入工作,接受领导小组组长的指挥。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安全运营部要对公司各单位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司总部、分部、维修中心义务消防队对各站场、后勤基地、库房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有:消防安全各项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消防设施是否完整好用、消防疏散通道是否通畅等。在消防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五)建立完善消防业务档案
完善的消防业务档案是公司消防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保证。安全运营部要全面掌握公司消防基本情况,熟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等,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行政事务部、分部、维修中心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消防基本情况,熟悉消防器材配备数量等,并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消防业务档案应包含消防基本情况、防火检查、消防巡查、消防器材配备、《消防安全责任书》、消防宣传、消防培训、灭火演习、消防会议等内容。
(六)对消防安全管理的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加气站是防火重点区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消防安全法规,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
(2)加气站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班组员工是义务消防队员。
(3)加气站员工应了解火灾危险性,掌握预防措施和扑救方法。员工应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会实施自救逃生。
(4)加气站各种消防器材按消防布置图纸合理摆放,取用方便。
(5)加强站区内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障消防器材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人养护、定期校验,保证完好有效。严禁消防设施改作它用,定期进行消防训练。
(6)站区严禁堆放杂物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严禁明火,禁止接打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进入生产区必须关闭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
(7)本站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具有防火、防静电的工作服和工作鞋。
(8)凡进气站的车辆,不准鸣号,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品,进入、进出车辆应慢进慢出防止车辆碰撞、摩擦及静电起火的意外事故发生,除司机外,其它人不得进入站内,充气时汽车必须熄火,汽车电源必须关闭,司机必须下车。
(9)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做好现场监护,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对发生的事故绝不掩盖,及时查清原因,认真吸取教训。
(11)外来人员,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进站,并做好记录,禁止外来人员摆弄站内各种开关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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