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副主任职责
安全管理副主任是企业的参谋和助手,应当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查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执行安全生产制度的规定的情况,督促、协助各职能部门采取整改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1、协助企业领导组织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制度。
2、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对其监督。
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助和解决问题,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然后进行调查并进行整改处理。
4、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5、指导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及宣传教育工作。
6、督促有关部门、班组按有关规定分发劳动防护用品。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分析、统计上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2篇 应急管理部门内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危化品监管科科员经营职责
1.参与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研判管控工作。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情况开展调查处理。
5.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6.参与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
完成科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3篇 实小财产管理员安全职责
西冈实小财产管理员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学校财产,建立台账确保所保管物品的安全。
2.管理好学校仓库,建立仓库和财产管理制度。
3.加强仓库消防安全,严禁火种入库,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定期检查更换库房的消防器材。对存放物品要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4.仓库物品必须分类、有序、限额存放。做好防火、防盗和防潮工作。
5.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每天下班前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并作记录。下班时关好水电门窗,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下班。
第4篇 某校车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校车管理员安全工作职责
1.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乘车学生档案。
2.定期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督促校车驾驶员每天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上路,制止超载行为,确保行车安全。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校车违法行为。
4.认真排查校车安全隐患。建立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和台账,定期与校车驾驶员一同对校车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5篇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和各级人员职责
一、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
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有充足的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根据工程情况,必要时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和电石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
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离、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在未作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2.冬季施工采用保温或加热措施前,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二、动火作业的审批措施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经理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科或消防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二级动火作业由工地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部安全科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部安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灭火器材的措施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设施区,按规定配备好灭火机、消防水笼头、黄沙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平方米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合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四、施工现场特别防火措施
1.本工程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箱或直接利用近邻河水,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修阶段,施工现场严禁动用明火和吸烟。
3.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明火熔熬石油沥青类物品。
五、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
(一)食堂:
1、食堂内必须配备十公升泡沫灭火机不少于2只。
2、食堂必须与施工场所、防火场所、职工宿舍等间距不少于十五米。
3、食堂内柴火,不得堆放过多或过高。
4、食堂内应张挂防火制度及夜值班巡逻人员。
5、食堂负责人必须每天对食堂内防火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防火领导小组。
(二)木工棚
1、木工棚内必须张挂防火制度、禁烟牌。
2、木工棚每30平方米备置十公升灭火机不少于1只。
3、木工棚必须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废料,木屑等废物。
4、班长必须每天检查落手清及有无职工在木工棚内吸烟或动用明火,对违章职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50元。
(三)氧气、乙炔
1、对使用氧气、乙炔,应有严格审查手续。
2、作业时应有监护人。
3、发现违章情况,对违章人进行每次10-50元的罚款。
4、氧气瓶与乙炔瓶放置间距不得少于5米,距明火应大于10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
5、气瓶使用和存放时均不得平放。
6、各种气瓶应分别存放,不得在强烈的阳光下曝晒。
7、气瓶必须装有防震圈和安全防护帽。
六、现场防火管理措施
1、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如仓库、食堂、工棚等易燃区域,必须设置消防器材、机具,不得随便借做他用,并按规范设置灭火器。
2、灭火机等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药剂应定期更换(半年一次),消防器材设置处不得堆放其它材料,保证道路畅通,并定人定时检查保管。
3、木工棚、木料仓库、易燃物品储存在(油漆间、危险仓库等)严禁吸烟,并悬挂二块“严禁烟火”或“危险”字样的明显警告牌。
4、工地必须有防火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组织。
5、对全体职工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防火知识教育,使全体职工了解并懂得施工现场安全防火的重要性。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经过审批,不得任意在任何地方动用明火,并要定人定时,不得马虎从事。
6、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消防情况,发现消防隐患,立即整改。
七、施工现场不同施工阶段的防火措施
1、在基础施工时,主要应注意保温、养护用的易燃材料的存放。注意工地上风方向是否有烟囱落火种的可能,注意焊接钢筋时易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2、在主体结构施工时,焊接量比较大,要加强看火人员。特别是高层施工时,电焊火花一落数层,如果场内易燃物多,应多设看火员。在焊点垂直下方,尽量清理易燃物。冬季在结构施工用易燃材料保温时,要特别注意明火管理,电焊火花落点要及时清理,消灭火种。电焊线接头要卡实,焊线绝缘要良好,与脚手架或建筑物钢筋接触时要采取保护,防止漏电打火。对大面积结构保温时,要设专人巡视。结构施工用的碘钨灯要架设牢固,距保温易燃物要保护1m以上的距离。照明和动力和胶皮线应按规定架设,不准在易燃保温材料上乱堆乱放。
3、在装修施工时,易燃材料较多,对所用电气及电线要严加管理,预防断路灯火。在吊顶内安装管道时,应在吊顶易燃材料装上以前完成焊接作业,禁止在顶棚内焊割作业。如果因为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在易燃顶棚内从事电气焊时,应先与消防部门商定妥善的防火措施后,方可施工。冬季装修施工时,凡采用明火或电热法的,要制定专门的防火措施和制度。楼内明炉火要设专人管理,并注意燃料的存放和渣土清理,注意建筑物内空气的流通,防止煤气中毒。
八、施工现场预防电气火灾的措施
1、根据电气设备的用电量正确选择导线截面,杜绝线路过负荷使用,同时认真选择保护装置,当线路出现过负荷情况时,能在规定时间内动作保护线路。
2、导线敷设的间距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当配电线路采用熔断器作短路保护时,熔体额定电流一定要小于绝缘导线允许载流量的1.5倍。经常教育用电人员正确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作业不当造成火灾。
3、电气操作人中要认真执行规范正确连接导线,接线柱应压牢、压实。各种开关触头要压接牢固。铜铝连接时要有过渡端子,多股导线要用端子或搪锡后再与设备、器具连接,以防接触不良或加大电阻而引起火灾。
4、配电室的耐火等级大于三级,室内配置干砂箱和绝缘灭火器,严格执行变压器的运行检修制度,按季度每年进行四次停电清扫和检查。
5、施工现场内禁止使用电炉。使用碘钨灯时,灯与易燃物间距要大于50cm,室内不准使用功率超过100w的灯泡,严禁使用床头灯。
6、使用电焊机时要执行用火制度,并有人监护,施焊周围不能存放易燃物体,并备齐防火设备。电焊机要放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7、施工现场的高大设备和有可能产生静电和电气设备要做好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以免雷电和静电火花引起火灾。
8、存放易燃气体、易燃物仓库的照明装置,一定要采用季度爆型设备,导线敷设,灯具安装、导线与设备连接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9、配电箱、开关箱内严禁存放杂物及易燃物体,并派专人负责定期清扫、维护。
10、施工现场一旦发生电气火灾时,扑灭电气火灾应注意以下事项:
(1)迅速切断电源,以免事态扩大。切断电源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当火场离开关较远需切断电线时,相线与零线错开剪断,以免在钳口处造成短路,并防止电源线掉在地上造成短路使人触电。
(2)当电源线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断电时,一方面派人去供电端拉闸,另一方面灭火时,人体的各部位与带电体应保持一定充分距离,必须穿戴绝缘用品。
(3)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机,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进行扑救。
项目部决定由安全员任临时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建立安全用电考核制度。
负责人:郭才望
现场值班维修人员:陈洪普
组长:王幸平
组员:金卫平
九、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注意及急救要领
现场出现火险或火灾时,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救火方法要得当。油料起火不宜用水扑救,可用泡沫灭火器或采用隔离法压火火源。电气设备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要盲目向电器设备上泼水。这样容易造成触电、断路爆炸等并发性事故。如果电石库起火时,应用黄砂、干粉灭火。如果化学材料起火,更要慎重,要根据起火性质选择灭火方法,同时要注意救火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
现场出现火险时,工长判断要准确,当即不能救的要及时报警,请消防部门协助灭火。
在消防队到现场后,工长要及时而准确地向消防人员提供电器、易燃、易爆物的情况。火灾区内如有人时,要尽快组织力量,设法先将人救出,然后再全面组织来源火。
灭火以后,要保护火灾现场,并设专人巡视,以防死灰复燃。保护火灾现场又是查找火灾原因的重要措施。
十、防火值班措施
1、小组成员必须每天地有危险性的地方进行检查,有防患应及时整改。
2、每星期日组织全体成员进行检查,对在危害性的地方定人定措施整改。
3、每日轮到值班人员不得随便离开工地,否则进行罚款处理。
第6篇 输气管理科安全职责
1负责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有关科室编制、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检查。
3在编制综合计划工作时,同时编制安全技措计划。
4协同有关科室落实安全奖惩工作。
5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6配合有关科室作好职工技术培训工作。
第7篇 安全副经理安全管理与职责
一、安全管理权力
1、调配一切安全所需的人力、物力。
2、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3、随时进入矿内任何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4、调阅项目部内各部门的安全记录,听取安全管理汇报。
5、对分管范围内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时进行停工、停职、罢免。
6、拒绝使用伪劣产品,追究不按规定购回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支护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7、检查安全经费的使用情况。
8、提名奖励安全管理有功人员。
9、当生产现场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时,决定立即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全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全项目部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我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目标的制定、指标分解及考核。
2、督促检查矿属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会议精神,公司管理规定等情况。
3、完成项目经理下达的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措项目及方案,保证各种安全设施齐全、灵敏、可靠。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5、检查各部门安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救灾演习、安全宣传、安全竞赛、安全评比等活动,发现不安全条件和不安全行为及时整治。由于监察、检查不力,发生矿井重大灾害事故负领导责任。
6、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总结安全工作,分析安全动态,研究和处理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落实补救措施。审查落实措施不力而发生事故负领导责任。
7、检查各单位现场管理情况,对现场不负责任,空班漏检、作风飘浮等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8、对分管的部门,负责随时检查其安全管理情况,对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又未进行处理时,负重要领导责任。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
10、督促“煤矿三大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11、监督安全生产需要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2、监督安全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3、按规定完成或超额完成上级规定的下井天数。
14、发生事故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挥抢救,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与善后工作,制定完善补救、防范措施,执行事故的处理决定。
15、轮流值班时,履行值班矿长安全管理权力与职责。
第8篇 某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外教公寓(15#楼)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二、负责外教公寓消防安全器材安检工作,确保消防器材状态良好;
三、负责外教公寓煤气罐管理工作,严格按院方要求,指定地点安全存放(亚惠煤气罐储藏室);
四、负责外教厨房煤气罐、供气管线、阀门等定期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五、负责外教公寓施工动火、用水、用电、消防安全现场督查工作;
六、负责与学院国合部情况沟通工作,要求外教离开公寓及时关闭电源,以防引发安全事故;
七、负责外教公寓发生险情及时疏散、灭火、报警等工作;
八、负责检查外教公寓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器材、安全门等消防设施完好情况。
物业服务中心
第9篇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在分段监管的体制下,食品安全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监管,并承担责任。
一、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其职责包括:一是进行常规的监测,具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二是进行非常规的监测。在接到其他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经核实后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包括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依申请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这一工作贯穿于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监管过程。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考虑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对农产品的安全性评估作出了规定,为了做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2.依申请进行的安全性评估。除了日常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外,还负责对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的特定行为进行安全性评估,以保证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1)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活动进行安全性评估。
(2)对进口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和首次进口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行安全性评估。
(三)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
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其他部门不得再制定针对食品的任何强制性标准。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卫生部门应当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
2、对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包括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等在内的各种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发布,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向卫生部门提供国家标准,即GB的号段,供卫生部门进行编号后发布。
4、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修订。一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对照检查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认为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5、食品安全标准中有关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的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的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7、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参照执行上述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
(四)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布。同时,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知上述这四类重要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五)负责制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负责牵头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法明确由卫生部门来牵头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具体职责是:
1.及时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上报,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
2.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组织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二、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行政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但同时也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包括:
(一)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二)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三)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与卫生行政部门一起制定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
(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根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七)与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对食品进出口进行监管、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等,包括:
(一)负责食品生产许可的颁发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要求,对拟从事食品生产的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一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是是否具有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是是否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是是否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除了进行书面审查外,必要时应当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四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在检查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
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食品安全法按照现行的管理模式,规定食品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施许可和监管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质量监督部门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许可并进行监管。
(四)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管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有关食品相关产品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生产环节,质量监督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六)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管理
为了加强对食品检验机构的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证认可机构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的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七)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部门
(一)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二)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负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以及向我国境内出El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四)对出口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五)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的备案。
(六)负责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七)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八)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管。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食品流通许可
对申请从事食品流通,包括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销售食品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对销售食品的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
(三)负责对食品流通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对于已经获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入食品流通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不得实施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送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或者采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检验。进行抽样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但不能以快速检测的结果作为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处罚的依据。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流通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流通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食品流通环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流通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食品流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推荐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包括宾馆、饭店、餐馆、食堂、食品摊贩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上述这些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颁发餐饮服务许可
对申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许可。
(二)负责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管理。
(三)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
1.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人餐饮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得实施免检。
2.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查封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场所。
5.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6.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7.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8.依据职责公布对餐饮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9.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向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如果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处置。
(五)负责对声称保健食品进行监管
(六)负责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照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10篇 车间主任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和指导本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对本车间安全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考核等监督管理。
2、建立健全车间安全管理网络,完善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负责本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新入厂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归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4、负责对本车间内登高、危化品等危险作业环节进行审批,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
5、负责组织本车间员工包括职业健康体检工作,适时了解岗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情况。
6、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车间各班组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活动,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7、负责本车间各类安全事故汇总、统计上报,主管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参加公司、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对发生重大事故,组织向上级汇报。
8、参与本车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三同时”验收。
第11篇 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渣土运输自有车辆及加盟车辆的信息登记和核对,并对车辆进行专业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2、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严禁车辆超载,并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洒落。
3、负责车辆顶灯、标识、gps定位系统、电子标签的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12篇 总经理助理主管财务行政营销兼综合管理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财务、行政管理、市场开拓,合同签订和管理及客户服务负直接领导责任,组织督促所管辖部门负责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是本业务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1)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贯彻执行国家财企[2022]16号文、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司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安全技术措施及隐患整改项目费用的到位。
3)在组织编制经营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及审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境管理所需的经费计划,必须优先保证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施购置资金的落实,并负责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劳动保护经费、安全奖、违章罚款的使用情况,必须专款专用和按规定使用。
4)对因挪用安全措施费用,致使重大隐患得不到治理而发生伤亡事故负主管领导责任。
5)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6)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缴纳和返回基金的使用。
7)组织督促主管部门抓好对炊事机械、生活用炉灶、设备、电气的安全管理,及时解决生活服务设施方面存在的隐患,对由此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负领导责任。
8)经常过问和检查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负责搞好全公司文明生产,抓好职业卫生工作,保证生产、工作、环境卫生,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9)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把安全生产“五同时”工作贯穿到营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对所管辖的经营、设备、物资、销售、后勤的工作安全及人员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10)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速度、安全与任务发生矛盾时,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求效益、讲实效。
11)对公司和总经理的商业机密,包括日程安排、机密文件、商业会谈内容等进行保密
12)将安全教育纳入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工人培训、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要组织入厂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13)严格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14)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5)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 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16)积极参加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加强安全自我保护,切实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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