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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精选10篇)

发布时间:2026-10-11 09:11:28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1

同学们: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少年儿童,如果不知法、懂法,往往会迷入歧途,走上犯罪的深渊。据有关资料调查显示,当今青少年犯罪比率有逐渐上升趋势。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有的甚至十来岁就开始走上犯罪道路。鉴于这些原因,我们学校将举行法制教育活动。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意义重大。今天,我们有幸还请到了。让我们用掌声欢迎他的到来。所以,同学们,陈警官的到来给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雪中送炭,今天的法制教育意义特别深远,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自觉遵守纪律,认真聆听陈警官的讲座。陈警官他将用身边活生生的案例给我们上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下面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他给我们做报告。

同学们,刚才陈警官给我们送来了通俗易懂、简单实用的法律知识,解读了一个个生动鲜活、触目惊心的青少年犯罪案例,联系实际,以案释法,以法论事,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雪中送炭”,希望同学们一定要认真思考,努力规范自己行为,积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使这次法制教育起到应有的效果。学校还希望同学们,通过这次法制教育,写出自己的体会文章。同学们,今天陈警官

在白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陈警官。

同学们,法律和纪律,都是一条轨道,一条能保证大家健康成长,能到达预定站点的轨道。如果没有这条轨道的有效约束,我们可能都会“出轨”,后果自然不堪设想。所以,通过今天陈警官的讲座,大家务必都要自觉、严格遵守法律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在火冒三丈或者心里极不平衡的时候,要及时调整心态,求助于学校、老师,三思而后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终生遗憾。大家不知有没有记得春节晚会小品当中一句话:“冲动是魔鬼”。同学们,有时候,你的一拳头,就是你一生的罪,就是亲人的两行泪。越是危险时刻,越能体现一个人的理智行事的能力,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同学们,希望大家结束后对照刚才陈警官讲到的案例,认真反思自己过去的思想和行为,彻底革除以前那些不良的习气,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小公民。好了,今天的法制教育活动到此结束。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2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我是来自六年级39班的屈远航,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用知识守护生命》。

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她如同流星般美丽,鲜花般灿烂,然而生命也如它们般脆弱。据统计,我国每年大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0多人,也就是说每天将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安全问题时刻在威胁着我们学生的健康成长。

每天上学的时候,奶奶总是这样叮嘱我:“路上小心啦”,这是长辈对我们安全的担忧,但到底“小心”什么呢?也许在坐各位同学一下子说不出来。有的同学还自以为是:学校天天讲安全,我耳朵都听起茧子了。在这里,我想问问同学们,如果不小心烫伤了,

第一时间应该怎么做?有谁知道?第一时间应该作降温散热处理,否则会烫伤深层皮肤,造成更深程度的烫伤。这就要求我们用知识守护安全!

我们学校一直以来都重视安全教育,学校领导、值日老师、少队干部,还有我们的班主任,都把安全工作放在了首位,在此,我代表全体同学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在学校开展的学生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活动中,我们知道了在学校生活中,体育课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上下楼梯要注意什么等等;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哪些交通安全,被狗咬伤后应该怎么办等等;当重大灾害发生时,老师教育我们:要学会自救,学会紧急避险,指导我们进行紧急逃生演练。我感谢老师的良苦用心,你们能居安思危,在平安时期让我们掌握安全知识,当灾难发生时,我们一定会与灾难擦肩而过,因为我们在用知识守护安全、用知识守护生命。

然而我们学校依然存在少量安全问题:部分学生无视老师的教育,时常见到同学在楼道内追赶打闹;学校严格禁止学生带管制刀具进校园,有的学生当作耳边风,依然我行我素;学校操场上有运动器材,很多学生都喜欢玩耍,然而有少数同学总是与危险相伴;在学校举行的逃生演练中,有的同学嬉皮笑脸,不当一回事,试想灾难真正降临时,你没学会逃生技巧,哭的机会都没有。

同学们,世界上最宝贵的财富是什么?对,是生命。生命是顽强的,更是脆弱的。我们要用顽强的意志去战胜一切困难,我们要用丰富的知识来守护脆弱的生命。可见知识是多么重要,所以我们平时要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这样,在灾难面前才会有冷静与从容。

学习、训练、坚持、超越,也许一个小小的安全技能在身,就能够让明天的阳光更加灿烂。谢谢大家!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3

同学们:

根据市上的安排,今天来你们机构,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重点,和同学们一起学习交流,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教育、帮助同学们不要染上或改掉不良行为,做一名遵纪守法、勤奋好学的出色学生,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健康成长,长大成人后成为一名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下面,我围绕三个问题,来讲解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做到学法、用法、守法。

一、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该掌握的几个问题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1、旷课、逃学;

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

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

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书刊等;

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10、吸烟、酗酒;

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必须牢记,上述十几种行为都是不能做的。为了自身的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人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为家庭多做贡献,未成年人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本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严重不良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上述严重不良行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机构应当积极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机构进行矫治和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三)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的区别

“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因为程度的不同,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首先是表现的形式不同,法律列举的十一项不良行为与九项严重不良行为在程度上是完全不同的,前面已经说过,不良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不好的行为或者不端的行为,而严重不良行为则一定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是几近犯罪的边缘,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第二是法律后果和要求不同,对于不良行为,法律强调的是预防和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机构等社会各方面的教育等责任,而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则要求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管教、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机构、少管所进行矫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或者送工读机构、少管所进行矫治。

(四)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1、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里所讲的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是指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和第四章所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采取措施,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一是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也就是,由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失职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二是责令其严加管教。即在训诫的基础上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对已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严格地约束教导,让其改正已经存在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2、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法律责任。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属于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改正自己的违法行为,使未成年人回到自己身边,不再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五)怎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预防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好行为”和“不端行为”。未成年人实施的一些不良行为,虽然尚未构成犯罪,但这些不良行为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他们的成长,如不积极预防、教育和及时矫治,这些不良行为就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严重不良行为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家从挂图中看到的这些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一些不良行为,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听之任之,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预防、教育和矫治,防患于未然。未成年人、家长、老师、机构以及全社会都应对这一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机构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制止或者对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3、为了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的犯罪和对已临近犯罪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列举了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分专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分别作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机构应尽到什么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单位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义务等。

(六)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义务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另一个方面的内容是未成年人通过行使权利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履行义务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列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均属于行为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指南、行动准则。其中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人们不遵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共道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者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会有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才会有保障,人们的行为才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为此,需要人人遵守,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②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讲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理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均应树立这种意识,未成年人也不例外。

③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一个人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均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是这两种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断的学习,这样才能使得自己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是长知识的时期,更需注意。

④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不良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这两类行为均是为社会所谴责、对社会对自己有一定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抵制,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①被遗弃、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②发现对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不得实施的行为(比如旷课、夜不归宿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比如多次偷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以通过机构、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机构、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包括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权利,机构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教授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机构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机构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机构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机构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机构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机构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次,机构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机构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机构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机构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机构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机构有责任保护在校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机构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平时的监管方面,也体现在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的安全方面。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行为

1、扰乱公共秩序。比如有的同学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大声起哄,引起围观,造成堵塞。有的甚至在机构纠集多人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比如在加油站不听工作人员的劝告,拨打接听手机也是违法的;再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检查食品卫生,进行城市管理或者其他执法过程中,拒绝检查,阻挠执法,妨碍公务,也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2、妨害公共安全。像刚才提到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就属于这一类。什么是管制刀具呢?它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管理的部分刀具,包括匕首、刮刀、弹簧刀、尖刀等。因为这些刀具容易成为坏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所以要实行强制管理。那什么是非法携带呢?它是指携带上面所提到的这些管制刀具进入车站、机场、影剧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和乘坐轮船、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上面提到的这些刀具,只要是个人持有,就属于违法。所以,我们小学生应当远离管制刀具,做到不买、不玩,更不能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

此外,如果损坏、移动一些交通标志,或者是携带烟花爆竹之类的易燃品乘坐交通工具等行为也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例如:今年6月5日,发生在成都的一起公交车燃烧事故,造成27人遇难,72人受伤,其原因就是有乘客非法携带了汽油造成的。代价可谓是惨重的,教训应该是深刻的。

3、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每个人都有神圣的人身权利,那是不可侵犯的。如果你辱骂他人、给别人起“外号”或者私自拆看别人的信件、电报,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写恐吓信威胁别人,未经别人许可,私自进入别人的房间,甚至进入别人的家里等,都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一个小学六年级学生王林,依仗着个子高,力气大,经常欺负弱小的同学,一次放学后竟然因为几个同学没有回答他的问话而大打出手,后来被一位家长看到后送到派出所接受了处罚。

4、侵犯公私财物。包括偷盗、骗取、敲诈、抢夺公共财物和私有物品,还有公开哄抢集体、私人财物,故意损坏公私财产的行为。刚才我说了,未经别人许可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那么,进入别人的房间或家里以后,又拿了别人的财物呢?那就又侵犯了别人的私有财产权。同样,未经别人的允许,别人的东西是不能随便拿的,如果你拿了,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有一次,公路上发生了车祸,货车上的水果撒了一地,附近的很多人前去哄抢,也包括一些小学生,货主怎么阻止也没有用,急得直哭。后来民警赶到,及时进行制止和教育,大多数人都改正了自己的行为,少数不听劝告的人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的同学喜欢玩玩具枪,有些玩具枪射程比较远,有一定的杀伤力,有的同学喜欢用它去射击马路边的路灯甚至路上的行人,这就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现在在火车站、球场外倒卖各种车票、球票的票贩子,他们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有些同学在外出旅游的时候,觉得机会很难得,就在一些建筑物上甚至名胜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了景点的美观,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当然也应当受到处罚。

6、违反交通管理。这是和同学们的生命息息相关的。有些同学不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矩,横穿马路的时候啊,不走斑马线,从而酿成交通事故。一些成年人酒后驾驶、骑摩托车不戴头盔等都属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是事故隐患。

7、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赌搏和传播黄色信息等。有些同学放假在家,也学着大人抽烟、喝酒、泡网吧,打扑克、搓麻将,还玩点小刺激。等等这些不良行为,都不利于我们小学生的健康成长。

上面列举的是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了这样的行为,就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下列处罚。一是警告:如上面提到的有些人就是因为扰乱公共秩序而受到警告处罚,这是最轻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种处罚不但带有教育性质,同时又带有强烈谴责的意义。二是罚款:比如破坏文物会被处罚200元到500元的罚款。在一些秩序规范的城市,如果你不遵守交通规则,会受到5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三是拘留: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对违法行为最重的一种处罚。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刚才提到的王林就是因为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被处以7日拘留。

同学们,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约有3.6亿,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关系到民族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伟大社会工程,教育未成年人克服不良行为,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形成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人格,从而能够以健康的心态、端正的言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正确处理学习、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使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

各位老师、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在这里只讲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教育和矫治,希望能对机构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起一定的作用,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和同学们提出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4

曾有新闻报道这样的一个事例:一个青少年,因染上了毒品,无法摆脱毒瘾所带来的巨痛,居然为了六百元,杀死了一对中年夫妇,后来畏罪潜逃,但没有逃出法律的手掌心,反而被死死地压在这座五指山下……从此,过着那难以形容的监狱生活。青春、才华、前程等一切就这样白白地断送了。少年犯中不少人平日表现并不差,也并非法盲,为了满足自己吃、喝、玩、乐的欲望,把做人的道德,崇高的理想都抛弃了,他们很明白犯罪的后果,但就是一时压不住火,因为不冷静而酿成大错。

有些青少年正因为会犯罪,就是平时不注意自己的品德修养,老是拿别人的东西,吸毒,看黄色录像,认为这是件很小的事情,其实这就是违法,这样就会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的深渊。有些青少年可能就这样不经意间走上犯罪道路的,就像电视剧《拯救少年犯》上的一样,连自己杀了人都不知道一样,迷迷糊糊继续错下去,最终使自己走上死亡的道路。

同学们,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必须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全面提高自身的素质,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以免误入岐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允许的才去做,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也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我们要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接班人,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未来,我们就一定会有更美好的明天。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5

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21世纪国家建设的主力军,但是怎样才能保护我们含苞欲放的花骨朵呢?我们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你有那些权利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优先救护未成年: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来玛依市教育局为欢迎上级“义务教育与扫盲评估团”的25位官员,组织全市中小学生796人在友谊馆中举行“专长文艺演出”。大家欢乐的跳舞,沉浸在美妙的乐曲,突然浓烟四起,火光冲天,一个官员大喊道:“大家都坐下别动,先让领导走。”796名来自全市15所中小学的师生的生命别烈火所吞噬,323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其中288名中学生陷入火海中,修订后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的“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儿童犯”。对儿童优先特殊的保护原则是:对儿童的权利、包括生存、受保护参与和发展权利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下都应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你也享有隐私权:虽然我们年纪小,但也有隐私权,你可以告诉父母:“不可以翻我书包,不可以看我日记,也不可以把我的事情告诉他人,还不可以拆开我的信,也不可以神神秘秘的跟着我。”我认为现在大多数家长都有这种现象,这样一做孩子的心灵受到了伤害、二孩子就会感到大人不信任自己,也没有给孩子一块能自由发挥的天地、三大人没有以平等的身份与孩子交流,营造一种朋友关系。

打骂虐待孩子是违法行为,大人们经常以孩子身上发生的芝麻大的事情非打即骂,甚至虐待孩子有的以感情不好孩子就成了“出气筒”,还有的人们无缘无故的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活动自由、凌辱人格、赶出家门。这样的行为侵犯了青少年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国形法》第26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止绑架和拐卖:为了防止遭到拐卖和绑架,小朋友们一定要慎重选择交往对象,与不了解的人不打交道,与陌生人打交道时要保持警惕,不轻信其甜言蜜语,不贪图便宜,不接受小恩小惠;不要向陌生人介绍自己的家、亲属和个人爱好、信息,拒绝接受陌生人的食品、饮料;外出期间,把自己要去的地方告诉家人,让家人知道你的去向。

只有大家都了解法律,懂得法律,遵守法律,社会才会安定和谐。祖国花朵才会开放!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6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近年来,我校高度重视孩子们的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法制和安全教育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创建和美校园,今天,我们隆重集会于此,举行法律专题讲座。今天的专题讲座,我们有幸请到了临江市林区检察院高英检察官来到我校。让我们用掌声,对高英检察官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我宣布:临江市光华中学“与法同行,健康成长”法律专题讲座现在开始。

一、首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政教处张海主任讲话。

二、讲座下面,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有请高英检察官为我们作法制教育讲座!

三、结语高英检察官的讲座结合中学生的特点,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从多个方面给我们讲了法律知识,以案释法,以*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做了生动的报告,告诉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怎样做一个守法合格的中学生,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雪中送炭”。后,让我们再以热烈的掌声向高英检察官为我们所做的精彩讲座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宣布,临江市光华中学“与法同行,健康成长”法律专题讲座到此结束!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7

各位老师同学、叔叔阿姨们:

您们好!

我作为一名青少年,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所指定的措施。当然,我的同伴们也是一样的!然而,成年人也应该遵循对未成年人的教育。

青少年、未成年人,是我国重要的保护目标。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制定实施,规范了人们对青少年儿童的教育与保护。

我的身边有几则这样的小故事,我讲给大家听听吧!

我有一位好朋友,他一直是我们班的拔尖生。但是,自从上了四年级,他变了,他和社会上的混混一起玩耍,成绩一落千丈,并且学会了社会上的风流语言,经常用难听的话来攻击同学,是同学极其讨厌的人。上了五年级,他学会了抽烟、喝酒、进网吧,耽误了自己的学业。老师多次教导他,他仍不悔改。就这样,一个优秀的人才,一个同学的好朋友,眼看就要毁掉了……

自从上了六年级,老师在思想品德课和班队主题会上,给同学们传授了很多关于法律的知识,用很多生动的事例说明了不遵守法律法规给自己带来的伤害,于是,他立刻改掉了那些坏习惯。同学、老师看到他的转变都非常高兴。原来,听了老师的教导后,他又看了很多篇报道,听了同学的劝说,阅读了国家相关的法律,他懂得这样继续坏下去的后果,他明白了那样继续与社会上的“垃圾”混在一起将会犯罪的。

所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必须给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思想,不要使其误入歧途。大家再听听下面这一则关于家庭暴力的故事。

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的那一天,我和我的家人在老家的电视机前观看阅兵。看着电视上那些整齐的步伐和高科技的武器,我为我有一个强大的祖国而感到骄傲。看得入神时,窗外传来一阵大声的责骂声,紧接着,哭声传来。我的好心情被搅乱了。不自主的出了门,眼前一幕把人惊呆了,一个小男孩跪在地上,一个大人在他的前面站着,手里拿着木条子,眼神极其凶恶,很可怕,还可以看见小男孩的手臂上有几条红印,不用说,他一定被他爸爸狠狠的打了一顿。使于怜悯和好奇,我上前问小男孩为什么会挨打。可小男孩大声地哭着,不肯回答我。我凝视着他。不一会儿,他说话了,是他出去玩,结果回来晚了十多分钟,就被他爸爸打了。他说着,哭得更大声了。我震惊了,就为这种小事,把自己的孩子打得这么严重。

是啊!大家一定和我当时的心情一样,很悲哀,很吃惊。这个父亲的教育方法完全不对。我的故事讲完了。成年人们应该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给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然而,青少年更应该做到学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健康的好青年,做一个社会的好公民。

谢谢大家。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8

大家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有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希望这个问题能够引起广泛的关注。

青少年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祖国未来建设事业的挑大梁者。祖国和人民对他们寄予了厚望。可是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尤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校园暴力和某些学生的出轨行为成为了困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良好学习环境的重要问题。

作为年轻人血气方刚,有时欠思考,法制观念淡薄,有时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加以限制,采取了一些过激做法。据了解,青少年犯罪除了法律意识淡薄,遇事容易冲动、不好把握以外,升学和就业的压力,社会一些不良现象的影响,学校和家庭平时教育和关心的不够,学生自身分辨和识别能力的限制,这些都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

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学校要定期对学生进行一些法制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课在一定范围内要加强进行实施外,还需要党和政府的关心,还有家长方面的教育,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教育,综合起来,才能形成一个很好的社会氛围。

自199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已经普遍开始关注预防青少年犯罪,学校里的法制活动也逐渐多了起来,法制班会、法制课、法制演讲赛等一系列与法有关的活动此起彼伏地各个学校开展起来。让学生尽早在法制教育中,在幼小的心灵中得到潜移默化的法律教育知识。

预防青少年犯罪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校园法制活动也红红火火地开展起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和法律保护工作显得尤其重要。宣传普及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青少年相关法律,帮助广大青少年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掀起一个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新高潮,正是宣传学习法制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活动就像给花朵浇水施肥,我相信,只要我们整个社会都能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预防针打早一点,打准一点,青少年一定会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并茁壮成长为祖国的栋梁之才。

“好雨知时节”,“润物细无声”,普法教育活动正如一场润物好雨,持久而细腻地滋润青少年的心田,以孕育出法制之花。

为了祖国的明天,让我们共同来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一个洁净的社会环境吧!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9

同志们:

依法行政是工商部门工作运行的基本准则,是履行工商管理职能的基础工作,也是行使工商公共权力的基本要求。认真贯彻依法行政要求,扎实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对于全面树好我市工商行业服务形象,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帮助大家全面把握依法行政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实践水平,今天,我们请局党总支书记张学明同志给大家作一堂关于依法行政的专题辅导讲座。张书记为准备好这次专题讲座花了很大功夫,投入较多的精力,希望大家仔细听讲,记好笔记,参加今天辅导讲座的人员有: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和协学会全体人员。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书记给我们作精彩的讲座!。。。。。

同志们,刚才,张书记着重从依法行政的目标、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的路径等四个方面为我们全面生动地解读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和实现途径。讲座深入浅出、旁征博引,融学术性、实用性、指导性于一体,使我们受益匪浅。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对张书记所作的精彩讲座表示衷心的感谢!

推进依法行政是工商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工商行业构建和谐工商的客观需要,是提高工商行业管理水平的可靠保证,也是工商行业建设负责任部门和负责任行业的具体体现。我市工商要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张书记刚才的讲解和我个人的理解,我认为,在今后的法治工商建设中,我们要着重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力气,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力提升工商服务形象。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建立和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工商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一些重大决策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及社会的长远发展。我们应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决不能任意决策、草率决策。要建立和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使决策能够符合客观规律。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为及时了解决策实施后的情况,我们还要建立健全决策实施过程中的跟踪反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建设法治工商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文明执法的力度。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公开制度,坚持首问负责制,推行上门服务、延时服

务、主动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推动工商行政审批公开、便民、规范和廉洁。要加快工商电子政务建设,探索开发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系统,提高办事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办事。要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执法为民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管理目的与罚款之间的关系,细化处罚标准,体现过罚相当,减少和控制裁量范围以及执法人员现场裁量权。要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拓展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的范围。工商各执法单位之间要建立检查协调机制,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工商法规宣传的力度。要结合工商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特点,广泛、深入开展工商法制宣传活动,扩大工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社会知晓程度,尤其要加强新出台工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要使工商法律、法规、规章从单纯的执法工具转变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准则,帮助工商行政管理相对人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工商执法监督的力度。要继续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各级在行政执法中的责任,“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班子领导要齐抓共管,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检查,通过行政执法检查,对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依据的适用和执法文书的使用,以及执法风纪、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处理

和纠正。要建立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凡发生重大责任的错案要追究错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执法人员个人要相应追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要建立完善追偿制度,因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所属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向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各执法单位都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监督员队伍,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中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给予查纠和处理。

五是要进一步加大工商执法队伍建设的力度。做到培训制度化,学习经常化,使每一名执法人员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掌握相应的基础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相应的文字综合能力;除此之外,各级单位的领导干部还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正确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通过我们的努力工作,加快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懂业务、会管理、廉政勤政的工商行政执法队伍。

六是要进一步加大工商执法工作创新的力度。当前,我们工商行政执法中正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新挑战。工商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工商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工商执法人员身处一线,不能等,不能靠,不能墨守成规,

裹足不前。要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水路运输市场和工商建设市场,形成良好工商管理秩序的工作实际出发,勇于创新,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积极面对泰州工商行业管理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大胆进行新的探索,努力开创泰州工商行业管理的新局面。

同志们,工商依法行政工作任重而道远,必须全面加快法治工商建设进程,才能提高工商行业管理水平,才能保证工商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切实发挥作用,从而为构建和谐美好新吕梁作出应有的贡献。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散会。

法律知识演讲主持词 篇10

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中国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中国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中国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知法,守法是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民的希望。祖国和人民盼望我们健康成长,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了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我们青少年学生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有法律知识和守法观念,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的或不自觉的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那社会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那样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平发展。人们就无法生活,学习和工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各种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因此,知法、守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为了祖国的明天,也为了我们自己,去学法、了解法,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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