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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演讲稿(精选8篇)

发布时间:2026-10-20 07:32:34

法治的演讲稿 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志们:

大家好!我是15号参赛选手,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我的法治地税梦》。

每一年,在时间的轴线上都有着独一无二的坐标。

注定将成为开启法治美好时代最耀眼的那个闪光点--法治中国在这一年砥砺前行,依法治国在这一年步履铿锵,无数人内心深处的法治梦想在依法治国光辉的朗照下熠熠生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让"税收如何开启法治新篇"成为瞩目焦点。

法治地税,是根植我们每个武昌地税人心中的梦想。这个梦想,犹如飞鸟的双翼,是翻越高山的希冀,是冲向蓝天的向往;是奋斗的目标,更是力量的源泉。

如果说普法宣传是我们播撒的守法种子,那么税收征管中的.点滴成绩就是其中靓丽的花朵。武昌区地税局得知某外资企业有意转让股权的信息后,组织专班、全程辅导,一年的真情服务获得转让双方的真心认可和配合,2700万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款顺利入库,外资代表竖起了大拇指:你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绝不亚于普华永道!在武昌,法治地税的落细落小正成为每个地税人的行动自觉。

xx,集中清缴欠税的攻坚战在我们武昌区地税局打响。耐心的宣传,规范的流程,文明的执法,坚持原则的碰硬,让失信"老赖"们个个心服口服,纷纷依法补缴税款。我们在业务建设上贯彻法治精神,在税源管控上坚持法治思维,在纳税服务上践行法治理念,正是这样,武昌区地税局实现了连续三年税收过百亿的骄人业绩。在武昌,法治地税的全面构建正成为每个地税人的使命担当。从法治思维到法治体系、从执法督察到风险防控、从提升征管到化解争议,我们发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城市精神,以法治引领发展,以法治构建文明,以法治促进税收,以法治整肃队伍,用坚定的信念、担当的勇气,让法治地税梦触手可及。

朋友们,站在新的起点,扬起新的风帆,新时期的人民税官任重而道远。我们每人一小步,地税就是一大步,法治地税离我们就更近一步。你,我,我们,正一步一步坚定不移地走在这条路上,谱法治之韵,铸地税之魂,在最基层的岗位上为之拼搏,在最平凡的工作中满怀希望。这就是我的梦想,用激情和汗水谱写法治地税的壮丽华章,为复兴大武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贡献力量!

法治的演讲稿 篇2

大家好!

今天有幸站在演讲台前与大家共同探讨有关平安泉州的话题,我感到无比的自豪。共同创建一个平安幸福、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平安是福我们共同守护》。

平安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朋友,当您在鲜花锦簇的街道中漫步,欣赏那芳草鲜美,绿树成荫时;当您在安谧祥和的社区里享受着家庭的融融亲情时,您是否感到平安和谐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安定有序的生活是这样的轻松快乐!和谐稳定的日子是这样的幸福美好!一个家庭、一个集体、一个地方,谋发展,求稳定是最大的愿望。而良好的社会秩序,优美的生活环境是这一切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安全感和环境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谁都希望能生活在文明有序、平安和谐的环境中。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平安和谐更不能少。平平安安才是福!去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在全市部署开展了创建“平安泉州”活动,号召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创建活动。这一深得人心的决策很快受到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热烈响应和积极参与,全市上下迅速掀起了“平安泉州”创建活动高潮,涌现出了一大批平安社区、平安企业、平安校园和平安村镇。你看,市内每个十字路口都有视频监控系统,每个社区、村组都有治安中心户长,每个学校都有法治副校长;你瞧,每条大街上都有英姿飒爽的治安巡防队员,街头巷尾治安协管员、义务调解员随处可见;你听,犯罪份子一露头,刺耳的.警笛就在空中回荡现在,即使是夜晚,我们走在大街上也有了安全感。老百姓的安全感正在不断的提高,一个平安和谐的新泉州正呈现在全市人民的眼前。

“天下顺治在于民富,天下和静在于民乐”。“平安泉州”关系你、我、他,关系泉州和谐发展的美好明天。西大街义务调解员赵宗德,长年累月在街头巷尾为邻里乡亲义务调解纠纷,谁家有邻里纠纷、谁家有矛盾疙瘩,都会主动找他调解,经他调解的邻里纠纷不下千件,群众亲切地称之为“小巷法官”。您也许还不知道,他们家还是个义务调解世家!他的父亲当年也是个称颂乡里的义务调解员,还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优秀义务调解员!虢王镇治安中心户长王多怀,每天夜晚义务为村民进行夜间巡逻,提醒锁好门、关好窗,防患于未然,维护一方平安,被评为全省优秀治安中心户长。

在我们身边象赵宗德父子和王多怀这样关心社会、奉献社会的人还很多,也正

是有了象赵宗德、王多怀这样为平安泉州作贡献的人,我们泉州的社会才得以长治久安,我们泉州的经济社会才得以长足发展,我们才能享受到平平安安、和睦幸福的生活。

平安不是树上的苹果,熟了就会掉下来;平安不是天上的星星,看得见摸不着。它是山崖上的灵芝,需要我们艰苦攀援,它是花园里的君子兰,需要我们用心呵护。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我们共同的努力,创建平安泉州,建设和谐社会,需要更多的赵宗德和王多怀,需要我们大家都做到文明守法。个人的行为往往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叶之所以绿,是因为有树、有根,与大地连在一起从而得到营养,人何尝不是呢?社会又何尝不是呢?如果没有了自我约束,哪来的平安幸福?没有遵纪守法,哪来的社会和谐?

平安是福,需要我们共同守护。作为一名泉州人,我们有义务建设好自己美丽的家园,共同守护我们泉州的美好形象;作为一名热心青年,我们更有责任当一名建设平安泉州的示范者、传播者,共同守护我们泉州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朋友们,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自我做起,从每件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做一位知法守法的合法公民,共同守护平安,共同建设一个平安和谐的新泉州!

此时此刻,让我真诚地祝福大家,一生平安幸福!

谢谢大家!

法治的演讲稿 篇3

对司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在执法公正、一心为民方针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展开,真正做到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活动,从而对实际工作产生指导和推动作用。

司法机关应提倡十大法治理念

1、执法为民。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

2、崇尚法律。增强对法律精神的感悟和体认,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维护法律权威,严格执行法律。

3、司法公正。既全面履行司法职责,依法惩治各种犯罪,监督纠正司法不公;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保障人权。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既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亲属、证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5、法制统一。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问题。

6、法律平等。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

7、司法效率。自觉消除执法中的官僚主义,努力提高执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涉案单位正常秩序。运用先进理论、科学方法加强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和动态监督,规范各项制度,提高司法效率。

8、程序正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9、司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

10、司法文明。坚持以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从六方面开展

1、积极发动思想。深入分析司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司法机关法治理念存在的不足,抓好动员部署,激发司法干警自觉参与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他们扎实开展法治理念教育的责任意识和学习热情。

2、注重正面教育。总结以往“五年普法”工作的有益经验,坚持以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组织广大司法干警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开阔法律视野,钻研法学理论,提高专业技能,树立和培养现代法治理念。要组织编写有针对性的教育读本,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特征和基本内容,廓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对有关盲目崇尚西方法治理念、不加批判地引进西方法治思想的倾向与做法予以批判、纠正,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

3、采取丰富形式。如采取举办读书班、研讨会、学习培训、演讲比赛、写读书笔记、举行考试考核、建立学习档案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形式,使法治理念教育贴近司法工作实际、容易为干警接受,从而产生潜移默化的作用。

4、要集中研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既要总体安排、整体推进,又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突出当前迫切需要树立和强化的法治理念,分列专题进行集中研讨,及时形成一批理论成果,推动教育活动不断深入。

5、坚持与有关工作相结合。坚持把法治理念教育同执法工作有机结合,用正确的执法理念指导执法工作,在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中落实和强化正确的法治理念;把法治理念教育同队伍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教育活动促进队伍素质提高;把法治理念教育同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从执法思想、执法理念的高度深入剖析和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把法治理念教育同执法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组织开展执法规范制度清理工作,对违背法治理念要求的要予以废止、剔除,对与法治理念要求不完全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完善,对反映法治理念要求的要建立、推广,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制度化、程序化。

6、加强组织领导。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保证教育活动有条不紊地扎实开展。要建立督查制度,加强督促指导,逐级抓落实;上级机关要深入基层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加强具体指导,推动法治理念教育在基层干警和办案一线得到落实、收到实效。

法治的演讲稿 篇4

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确立,法治成了当今中国最流行最时髦的词汇之一。在依法治国大旗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村、依法治税”等口号可谓铺天盖地。什么是法治?对法治应持什么态度?恩格斯说:“在科学上,一切定义都只有微小的价值。”因此,笔者在这里不探求法治的内涵,而是从多个视角对法治进行审视,以期能凸显法治的冰山一角。

----方略观。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意味着国家的治理主要依据法律来进行,社会的整合主要由法律来实现。法治是与人治对立而言的,对此******主席有一段精辟的论述:“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历曾出现过礼治、德治、党治等多种管理国家的模式,但都是****制度的产物,与人治是一脉相承的。只有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在治国方略上,法治是否应与德治相结合呢?笔者认为,既然作为治国模式的一种选择,我们应当持慎重态度,并且只能坚持一个标准,要么是法治,要么是德治。在历,曾经出现过“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治国主张,但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八议”(古代刑法对八种特权人物减刑的规定)、“官当”(以官抵刑)、“上请”(贵族犯罪上报皇帝减刑的制度)等特殊规定使得所谓的“礼”、“德”成为剥削阶段鱼肉老百姓的工具,而且由于在惩罚犯罪上坚持了双重标准,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①虽然人民当家作主的当代中国与古代****社会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知道,法律是对人民行为准则的最低限度(当然包括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最低的公共道德)要求,依靠国家暴力这个外在强制力执行,而道德往往是对人们行为准则的较高要求,依靠人民的内心信念来自发实现。当今中国,法制意识不高,实现真正的法治都很困难,要实现较高要求的德治谈何容易?再者将国家重大事务寄托在少数人的内心信仰上也是极不可靠的。况且如果我们过分强调德治的作用,就会削弱法治的力量,淡化法治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绝对权威性和至高性,从而最终影响法治的实现。应当强调的是,我并不忽视道德在调整社会关系中所起的积极作用,而是说作为治国方略只能坚持一个标准、一个模式,笔者认为以中国实情出发,在治国方略上实行法治是正确的的选择。

----至上观。至上观是指法律在各项行为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其他规则、规范不得同法律抵触。对此,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之相适应的是,司法者(法官)完全独立,唯法为上,将法律视为自己的上级,只服从法律;执法者在执法上,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社会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奉法律为“圣经”,绝不干违法的事情。然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法官在办案时,往往不能独立,喜欢听从庭长、院长等所谓“上级”意见,有时,基层法官对案件拿不定主意时,往往请示上一级法院,以上级法院意见结案,这样等同于变相减少了审级,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其实,不同级别法官、法院之间只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他们都共同服从一个上级“法律”。对于法律至上性问题,笔者还想到,前不久议论得沸沸扬扬的总理为民工讨工资一事,可谓让人欢喜让人忧,喜的是,总理关心民工疾苦,体现了中央领导的拳拳爱民之心。忧的是,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为何老板们敢胆大包天冒违法的风险呢(违反了劳动法)?原因就在于法律在他们心中没有多少地位。为何民工们不愿意将老板们告上法院呢?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法律对于他们这样的“弱者”来说,起不了多少作用。当然也的确存在个别先进者勇敢者曾拿起法律武器抗争过,但法律的至上性没有得到很好体现罢了。在法治口号满天飞的当代中国,法律竟不如一句行政命令(总理的一句话)威力大,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程序观。西方有一句格言:“没有程序就没有正义”,这说明洋人注重程序。而中国有一句格言:“好猫歹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这表明国人很看重结果。二句格言映射在法治思维上的区别就是洋人重视程序法,国人重视实体法。洋人认为,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结果很公正,也会让人怀疑结果的公正性。这里举“两人分一个苹果”的经典例子,怎样分才公平呢?答案是切苹果的人后选苹果。如果让先切苹果的人先选苹果,即使他是孔融第二,自愿选择了较小的一半,也会使得另一人有“吃亏”的感觉。再如中国人分房子,先是工龄加分,再是职务加分,最后排出名次,确定分房顺序(当然,这种分房办法并不涉及法律问题,笔者纯粹从程序角度看此办法)。请问:加分因素和加分标准是如何确定的?为何学历不加分?工作先进不加分?……。由于这种分房办法带有“官本位”和“论资排辈”的因素,因此这种分房程序难免让多数人觉得不公正。相反,日本人分安居房则采取抓阄的办法确定分房顺序,结果分到比较差的楼层的人也觉得很公正,因为,他们觉得人人都有分好楼层的机会,只不过没有抓住罢了。正如马克思所说:“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失去了程序,法律就失去了生命。“法治原则要求人们必须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获得个案处理的实体合法结果,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就应当强调程序的前提性地位,这意味着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的规定,也将被否决。”②在法治上,我们要实体正义,更要程序正义。

----权利义务观。任何法律关系,其内容都是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作为分析线索是法律思维方式的显著特征。当法律对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时,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是很容易的,问题是当某一行为,既未被法律规定禁止又未被法律规定允许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权利和义务呢?是采取权利推定优先观还是采取义务推定优先观?我们知道,在****社会,法律规定的权利姑且可以被任意剥夺,何况法无明确规定呢?可以说****社会政府的权力是无限的,因此古代有“民可告官但不可告官府”的说法,因为在统治阶段眼里,官府永远都是正确合法的,只有个别官员才会犯错误和不守法。由此可见,在****社会,政府采取权力推定优先观,对国民采取义务推定优先观。在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国民全体,政府的权力来自国民授权并须依法执行。再者,由于政府公权力的滥用导致的恶果远比私权利的滥用危害大得多,因此,要对政府实行义务推定优先,实行有限政府,以防止其权力恶性膨胀而恣意妄为。对于国民而言,政府不得强迫其做法律不强迫他做的事情,不得禁止其做法律不禁止他做的事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行权利推定优先的原则。由权利推定优先观衍生的是,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即私法领域)奉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只要不违法,任凭你天翻地覆。此外,要正确对待权力和权利,还要正确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势力范围”。立法上,政府公权力与私权利要在不同的生活场域求得平衡,公权力不能不分范围地随意介入私人生活场域。在传统中国,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始终是一种漠视和卑微的态度,对此,革命先驱李大钊曾经说:“就东洋文明而论,其所短约有数端:“……不尊重个性之权威与势力;阶级的精神视个人仅为一较大单位中不完全之部分,部分之生存价值全为单位所吞没……。”由于对个体权利之淡漠,公权力总是手伸得过长,管得太宽,不当地介入私人生活场域,例如,据报道,某地公安机关以夫妻二人在家中看黄碟为由对二人进行治安处罚,搞得当事人疯疯癫癫的。再如房屋拆迁条例由于政府角色错位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搬迁户的合法利益,更有甚者,某些开发商打着政府的招牌损害搬迁户利益而中饱私囊,已有很多人批评该条例为“恶法”。欣喜的是,现在强制婚检被取消了,表明政府已开始认真审视自己的位置了,相信不久的将来,以人权为本的权利本位观定会深入人心。

----证据证明标准观。证据是法官断案的依据,是诉讼的灵魂。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更为关注的是,证据达到什么证明程度才能定案呢?震惊世界的美国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一案的判决结果令人难以置信:在刑事法庭上辛普森被判决无罪,保全了生命,而在民事法庭上,却被判有罪,赔偿其妻亲属巨额财产。为什么前后两个判决自相矛盾呢?原因就在于美国人对于不同的诉讼采用不同的证据证明标准:他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控诉方相对于被告方具有较为优势的地位。此外,人死不能复生,对被告处以刑罚应持慎重态度,因而刑事上的证据证明标准应该严格要求,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就不能判决被告有罪。在民事上,一般只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不涉及剥夺当事人的生命和长期自由问题,对胜诉方的证据证明标准采取“具有概然性优势”即可。在当今中国,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在证据证明标准上均采用同一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确凿充分?对此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这使得在定案上具有一定的主观主义成分。同时在这种证据证明标准的指导下,通过二审纠正错案能力显得不强,而通过启用审判监督程序这种事后监督机制来纠正错案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不小比例。另外,民事案件由于证据证明标准太高影响了诉讼的时效性,使得案件积压严重。证明标准的同一性使得三大诉讼在证据采纳上形成了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的后果。综上所述,我们应当针对不同的诉讼种类和诉讼任务构建新的梯形证据证明标准体系:具体来说,刑事诉讼应采取“事实清楚,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高标准,行政诉讼证据要能达到较高程度概然性优势,民事诉讼证据达到一定程度的概然性优势即可。

----忠诚观。人们对法律要忠诚,要忠诚地遵守法律,要忠诚地执行法律,就是要像苏格拉底那样对法律忠贞不二。苏格拉底是个的哲学家,他经常讥讽旧习,抨击时弊,对那些自我标榜为社会支柱的政客们的揭露尤其不遗余力。因此,他得罪了一些“当权者”,于是这些“当权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以“煽动罪”、“败坏道德罪”、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后经陪审团审判苏格拉底被判死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来看他,告诉他弟子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已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对弟子们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一个好公民就要遵守本市的法律,既然雅典的法律判处我死刑,合乎逻辑的结论就是: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死。” 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律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有点迂腐,既然法律本身不公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我认为,这正是国人不守法的症结所在。这里涉及到一个“恶法是否是法”、“有没有一种服务法律的义务”的问题。有人认为,恶法不是法,人们不需要服从,只有符合某种正义准则和道德原则的法律才是法律,由于人们心中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人们在行动上就有可能错误地反对法律,从而造成无政府状态和法律秩序的混乱。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先天具有“良法”的属性,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诚然,我国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但我们不能以个别法律是“恶法”为由而不守法,我们应当养成一种遵守法律的良好习惯,法律不健全不完善时,只能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法律的立、改、废,而不是在法律的遵守上采取抵制态度。换言之,我们每个中国人都应当象苏格拉底那样忠诚地服从和维护中国现行法律,这样我国法治的进程才会大大提前。

----信仰观。我的法理学老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中心常务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姚建宗教授认为,我国法治现实的真实情况是,我们一直强调并进行着法治“硬件”系统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而较为忽视作为“软件”系统的法治精神与情感;我们一直迷信与崇拜国家政权的强制与威慑,而较为忽视作为社会主体性与自我意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和尊重。于是,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实践中,伴随着法治化的进程,就必然会产生两种与法治根本相悖的社会现象:一方面,社会公众始终认为法律对自己来说是一个外物和异已的东西,它不是自己的生活需要而是社会强加的,其目的是压迫、限制和束缚自己,自己对法律的遵守是被迫而不得已的,因此,他时时想到的便是远离、规避和拒斥法律,于是法律丧失了其神圣性、至高性和权威性,也从社会公众的情感上丧失了其相应的效力。另一方面,在外力的强制与威慑下,社会公众无可奈何地被动服从法律,逐渐麻木了其自主判断的神经,将其愿望和期待埋在了心底,在社会公众逐渐泯灭了其参与热情的同时,独立的平等人格丧失了,而顺从的充满奴性的依附人格长成了。③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我国国民发自内心对法律不信仰,反映在实际生活中,当碰到法律问题时,便诚惶诚恐,处处忍让、躲避,怕招惹官司,引火上身,而很少以一个法律主体的身份能动参与法律生活,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国人较多的做法是所谓“私了”,有时反而因为“私了”被人敲了“竹杠”而有苦难言。西方法治思想沉淀已有300多年历史,这使得洋人从孩提时便养成了对法律充满宗教般虔诚的信仰,主动积极接受现有法律,而不是被动服从。养成对法律充满宗教般虔诚的信仰对我国国民来说,还是很艰难的,专家估计,我国实现真正法治大约需要1xx年左右的时间,由是观之,中国的法治之路的确艰辛而漫长。

----代价观。****社会在惩罚违法上,奉行“宁可错杀一千,不可使一人漏网”,甚至大量使用连坐、株连九族等酷刑,“千里不闻鸡犬声”便是****社会悲剧的真实写照。在法治社会,为了避免悲剧发生,法治要求我们在惩罚违法上 “宁可放走一千罪犯,不可使一名无辜者受到冤枉”,当然其结果会使一部分违法者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是实现法治在保障人权上所要付出的代价。此外,由于法律不能模糊,应当具有明晰性,这使得严格遵守法律有时也会产生相应社会代价。据说,一个过14周岁生日的男孩,在其生日当晚11点钟因醉酒杀死了参加其生日的一名同学。按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满14周岁,具体应从过14周岁生日的次日起算。本案中,幸运的男孩差1个小时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倘若该男孩再晚一个小时杀人,则要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1个小时(极端一些,也完全可能是1分钟或以秒计)对这个男孩的智力、意志、精神似乎不会产生影响,但依法处理结果却是大相径庭。有人为了一元钱打官司,由于诉讼需要繁琐的程序,因而使该当事人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最后,法律由于诉讼时效、追诉时效等司法效率的具体规定以及侦察手段的落后和法官素质不高等主客观因素,使得法治代价更加高昂。可见司法不是廉价物,请这个“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来解决问题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和代价的。对此我们的正确态度是不因法治的代价而否定法治,而是承认法治的代价并且尽可能将这种代价减到最小。

----局限观。在现代社会,法律的触角已延伸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法律只是社会调整规范的一种,其他调整规范还有宗教、乡规民约、习惯、道德、规章、政策等,换言之,法律并不能囊括一切。大家都看过电影《被告山杠爷》,杠爷这个村长依靠“自己定下来的规矩”将堆堆坪这个穷山沟管理得井井有序:计划生育不超标,提留农税无欠缴,社会治安很优良。但是出乎意料的是,杠爷因将所谓“不听他的招呼”的村民游街而被公安机关逮捕。无疑,杠爷实施的是人治,也许在堆堆坪这样的地方,杠爷的那套人治管理方法是的管理方法,实行法治反而会搞得一踏糊涂,可见法治也并不万能。此外,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使得法律不可能对千姿百态的社会生活全部涵盖,因而再完备的法律也存在真空和漏洞。最后,法治作用的发挥还受到“生态环境”(参见下文)的制约。总之,我们不能因为法治的局限性而否定法治调整社会生活的主导性,对法治作用的正确态度是既要反对法治虚无主义,又要反对法治万能主义。

----生态观。经常见到这样的报道,由于人类滥用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某种动物已濒临消亡,这表明,动物要生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同样,法治也是存在生态环境的,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官素质、司法体制、侦察水平等诸多要素构成了法治的生态环境。有人认为,要实现法治很容易,只要把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移植”到我国就大功告成了。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最多只能算是实现了“法制”,而不是“法治”,因为“法治”不仅需要“法制”,更重要的是“法治”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环境。打个比喻说,如果给原始人穿上西装打上领带配上笔记本电脑,虽然形式上具有现代人的特征,但其绝不是现代人。西方的法律制度是深深扎根于其公众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完善的司法体制以及法官的高素质的。在我国由于公众法律意识偏低、司法体制不完善、法官的素质偏低,因而西方的法律制度再先进,如果全部照搬,也不适应中国的生存土壤,更不用说健康成长,绽放法治文明的花蕾了。

以上是我对法治的所学所闻所见所感,由于法治的思维路径和思考维度是错综复杂的,加之我自认为我并不是法律的“行家里手”,因而上述观点难免不当。如果有一天,我们不再高唱“谁能告诉我,是对还是错?”而是高唱“谁能告诉我,是合法还是违法?”;如果有一天,七岁的小孩能脱口而出“这是违法的”而不是“这是坏的”;如果有一天,我们的法官敢对上级说,“我只服从法律”;如果有一天,公民遇到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能说:“我相信法院会为我主持公道”…...。我相信那一天正是中国实现法治之日,我也相信对于以振兴中华民族为己任而不懈努力的炎黄子孙来说,那一天定会来到。

注释:

①例如,中国汉代的《春秋》决狱,其特点就是依据儒家经典著作《春秋》提倡的“忠”、“孝”精神和原则来审判案件,而不是依据成文法律来审案。假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精神和原则,即使其行为造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违背儒家精神和原则,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定罪惩罚。

②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第12页。

③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xx年1月第1版,第352--353页。

法治的演讲稿 篇5

亲爱的老师们,亲爱的学生们:

大家好,我来自二年级XX班。今天我在国旗下演讲的主题是《以法律己,以德驭思》。

说到法律,人们总觉得神秘、凝重、高贵,就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4字箴言,无时无刻不在提醒我们:自由、平等、正义、法治。事实上,法律就像道德和纪律一样,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规范,这个社会才变得秩序井然。

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维护权利的武器,道德是规范我们行为的社会标准。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在成长的道路上与法律同行。可能有人会说:“你太担心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我们不做点体面的事,就不会犯法,更不会犯法。”其实不是。

有一句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可见的方式实现。”无论你是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我们常说,我们遵守法律法规,“国有法律和家规”,“没有什么规则可以造就方圆”。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上的.自律和社会公民标准,既不有损道德,也不违法。我们中学生应该在日常生活中规范自己的言行,做一个优秀的学生。“一会儿见万古,一分钟见千秋”。如果你觉得现在违反校规没什么大不了的,以后别犯法就好。那么请尽快放弃这个想法。现在的放纵很可能导致未来的悲剧。为什么要等到法律制裁才后悔?

当今社会,人们不断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传统美德是否过时。近年来,我国学生中出现了一些违反刑法的现象。比如强迫学生要钱,参与抢劫,与社会青年交往,甚至带进校园,从而造成一系列不必要的灾难。校园暴力比较多。这些不良现象的出现告诉我们,我们应该以良好的道德意识来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做一个文明道德的中学生。

权利在法律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美在道德中占有。同学们,让我携手学习和理解法律,共同遵守法律和保护法律,共同远离丑恶,共同保持文明活力,共同创造美好的校园环境。

我的演讲结束了,谢谢。

法治的演讲稿 篇6

尊敬的领导,各位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所演讲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法治作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随着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法治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中也显得更加的重要。只有加强国家法治建设,才能逐步消除各种不法行为,让我们的国家变得更加的富强、稳定与繁荣。

我们现在的生活中,时时刻刻都会有一些法律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有些可能触及我们每个人,涉及到我们的生命、财产等重要利益,如果我们不懂法,不尊重法,很可能会造成自身或他人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该坚持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精神,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公民,成为一个对社会负责的人。

那么,什么是弘扬法治精神呢?弘扬法治精神,其实就是我们遵纪守法,尊重法律,守护法制的精神。而这种精神,又应体现在我们的日常行为中。我们应该自觉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规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将这种法治精神传递给更多的人,让更多的人能够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与力量。

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参与到法律维护的工作中。比如说,如果我们发现身边的人在违法行为中,应该积极去劝说并制止其行为,让其顺应法律的规定。而对于我们自身的违法行为,更应该勇敢面对,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以此来达到规避风险、避免损失的目的。

总之,弘扬法治精神的意义与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每个人都去积极尊重法律、规避风险、守护法制,才能够保障我们的国家稳定发展。因此,让我们共同来弘扬法治精神,让法制文化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让我们成为维护法制的坚强人物。谢谢大家!

法治的演讲稿 篇7

队员们、老师们:

大家早上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学法守法》。你们在生活中或电视中见过法院审判的情景吗?当法官按照法律宣判时,决定了犯法者将受到的处罚。这是犯法者不遵守法律,需要承担的后果。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学校里既包括国家的各种法令法规,也包括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条令。我们要做文明学生、做守法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规范自己的言谈,监督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法律虽然约束了我们的言行,但它也保护着我们。当受到伤害时,可以利用法律来惩罚罪恶。

也许个别队员会讲:我还小呢,法律会保护我!是的,法律保护我们健康成长,而不是保护违法犯罪的!由于一些未成年人没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知法、不懂法,导致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所以我们要学习法律,遵守法律。以下是关于学法守法的几点建议:

一、学法。学习法律知识,才能知道是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

二、守法。懂法守法,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生活中许多细小的事情,也会酿成大错,所以要学会对自己行为的控制。

三、用法。我们应该合理的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我们应该享有的权益。

四、宣传法。我们应该鼓励我们身边的人,让他们一起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

队员们,从今天起,让我们一起与法律同行,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治的演讲稿 篇8

老师们同学们,早上好!

大家知道,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集体,一个个人,都不能置身于法律之外,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行为必需在法律的范围里进行,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律。

我们作为一个学校,讲依法治校就是这个道理.而作为学校的主体,同学们更应懂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要通过老师的引导,社会的教育,家庭的教育,更重要的是通过自身自身的努力,领会现代法律精神。

首先,我们要加强同学的权利意识教育,我们都知道的《未成年人维护法》,但很多同学,对他的了解是肤浅的。我们要熟悉自身的权利,学会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这里蕴含着一个重要的道理:只有真正懂得权利的人,才会更加尊重他人的权利。一个人人真正懂得权利的社会,才是一个人人享受高度自由、文明的社会。学校也一样,而权利与义务是一个统一体,人没有了权利,或者被任意侵犯,而要他们去履行义务,这是不可能的。强调权利并不忽视义务。对权利的追求,会很大程度地调动大家学习成才的积极性,为自身的健康生长发明了有利的条件。其次,我们所进行的守法教育,是要使同学们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在行为上和情感上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从而促进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守法就是遵守法律。守法是维护权利,实现权利和发展权利。守法,要求我们每一个人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但权利是不能任意扩充的,否则你就是超越了法。比方,这几天来,我们发现个别同学,把教室里挂在墙上的老师、同学的照片摘下涂上脏物或乱划,请问有这个权利吗?假如,那个人是你的家长,你的兄弟胞妹,你作何感想?你应该是一个人,是个正常的人,那么这种作为就不是正常人做的事,按正常的司法解释,这样的行为犯有三种罪:一是破坏公共财物罪,应予拘留15天。二是严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三是破坏公共治安罪,三罚了并罚,必需进行劳动教养和精神名誉赔偿5000元。

所以说,只有在人人守法的有序的环境下,人们的权利才干最大限度地实现。

同学们,培养法律精神的同时,我们同样要加强自身道德精神的.培养,这样就能进一步促进现代法律精神的形成。在集体生活中,法律与道德都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维护生活稳定和发展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支撑点。道德精神是道德的灵魂,是法律精神的精髓。对我们来说这与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致的、吻合的。法律通过立法可以推动道德的普和,严格执法可以弘扬道德精神。法制越健全,法律中的道德内涵越丰富,越人性化。可以培养我们的现代法律精神,必需与培养道德精神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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