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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临床医学实习大学生教学管理制度(七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6

某临床医学实习大学生教学管理制度

第1篇 某临床医学实习大学生教学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实习大学生教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临床医学实习的大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确保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中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促使带教老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保证教学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在医疗业务科的领导下设立医院教研室及科室教研室,具体负责教学和学生的日常工作,医院安排多名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兼职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带教老师)具体负责学生教务工作。

2.进住医院的学生组织领导,一方面仍由学校的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另一方面归医院的业务科负责。

3.在教学过程中遇有重要工作,较大活动或疑难问题,医院的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学校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出现的突发事情和意外情况,医院负责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

4.学生要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学生手册的要求,学生请病、事假也应遵守医院的相关制度,请假三天(含三天)由指导老师批准,四天至一周(含一周)由指导老师审批并报业务科批准,一周以上回学校请假。

休息日或双休日回家(非当地学生)或离开市区外出游玩,均需向指导老师办理登记手续。外出游玩必须二人以上结伴同行,违者按旷课处理。

5.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生在科室的考勤由科室带教干事处理。

6.学生在医院的学习、生活及其他各项活动应讲究礼貌,尊重老师,尊重同学,注意医德医风,培养对病人的爱心、细心、关心,努力使自己成为有用人才。

第2篇 医院临床实习学生的教学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实习学生的教学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是直接负责实习的基层单位,科主任对实习医生的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科应指定具有丰富教学和临床经验及较强责任心的高年资医师负责带教工作。各科医护人员要协同一致,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实习医生的思想和业务学习的指导。

二、各科室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制定本科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每名实习生以分管5~8张病床为宜,按计划定期转换门诊和病房,安排值夜班和假期值班。有计划地安排专题讲座,组织病例讨论,保证实习大纲的完成。

三、实习医生每结束一科实习时,该科要负责进行平时考核和出科考试,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医疗作风、理论知识、病历质量、技术操作等进行全面评价,并将其成绩记入实习考核卡片。

第3篇 学校教学楼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教学楼、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每层楼房、每栋平房都要明确具体的安全负责人、监管人,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制作统一标牌悬挂于醒目位置。

2、教室内门窗、黑板完好无损,墙体、大梁、楼板、柱、屋面无裂痕无倾斜,教学楼所有窗户均采取防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天花板、日光灯、吊扇、电视、空调、保温桶、多媒体等设施设备安装合理牢固。

3、要在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每层、每栋平房适当位置放置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个),并按规定进行年检,消防栓、水带、喷头、防火砂等消防器材配套齐全,并保持良好状态。

4、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每层楼的楼道及楼梯口处均有高低位应急疏散指示标识,在适当位置安装应急灯,要在教室和宿舍内醒目位置张贴应急疏散示意图。

5、教学楼和学生公寓无乱用电器设备、私拉乱接电源、私接插座及电线裸露等现象。宿舍内不留插座,不准使用“热得快”、电褥子等电器。

6、教学楼和学生公寓内不得存放蜡烛、火柴、打火机、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采用煤炉取暖的教室和宿舍,须安装排气通风设施,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7、按性别和100:1的比例配备公寓管理员,公寓管理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8、公寓(宿舍)值班室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每夜巡视和查铺不少于3次(其中1次必须在午夜进行),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在学生进出高峰时段,协助值班教师维护秩序。

9、学生在宿舍休息期间,公寓管理员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学生全部离开宿舍后,公寓管理员要对电源、门窗等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10、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公寓要搞好登记,校外人员不得在校留宿。

11、学生公寓所有窗户均加装防坠落设施,门窗、楼梯、走廊护栏要安全牢固,楼房的一层和平房已经安装防盗设施的,要开设便于人员紧急逃生的安全门。

12、学生用床牢固、实用,双层床要有便于上下的踩踏装置,上床要有防护栏;幼儿园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

13、宿舍内整洁、规范,达到内务整洁和卫生清理要求。公寓厕所整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男、女生宿舍在同一栋楼时,要安装有效隔离装置。

第4篇 中学生物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宁海中学生物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1.实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全部实验技能,熟悉所管药品、仪器、试剂、模型、标本的性能和保管、使用、维修的方法。

2.建立并严格执行仪器、药品、试剂、标本等的添置、采购、验收、保管、使用、赔偿等规章制度,严格领取手续,严防爆炸、烫伤、烧伤、腐蚀等各种事故的发生。

3.加强仪器室、实验室的规范化建设,合理摆放物品,保证两室清洁、整齐、取放方便。必须做好仪器、标本、模型、器皿等的整洁、保养工作,做到无尘、无锈、无虫蛀,标签分明,分类合理。

4.实验前要认真为教学人员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试剂、标本等,实验时,协助任课教师辅导学生按操作规程做好实验,防止学生损坏仪器或发生事故。

5.适时督促教师按教材要求完成实验教学,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理化生三科任课教师利用仪器、实验设备开辟第二课堂活动和特长兴趣小组的各种活动。

6.每学期开学前对生物学科一学期全部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缺少的仪器、药品、标本等制定购置计划,报教务处审批,后勤部门应及时采购、补充。

7.教育学生爱护仪器、节约药品,特别注意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对剧毒、易燃、易爆药品妥善保管。

8.实验管理人员要自觉坚守岗位开展工作,保证教学需要,接受教务处领导,期末做好实验工作总结。

第5篇 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制度

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学校教学的动态信息,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作用,实现教学全过程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教学信息员的选聘

学生教学信息员在在校生中选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热心参与教学管理,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2.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团结协作精神强,善于与老师和同学沟通,能够代表同学反映意见;

4.有较强的观察、综合、分析能力和一定的写作能力。

5.学生信息员的选聘由教务处具体实施,一般每个教学班产生1名教学信息员。

二、学生教学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1.教师教学方面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包括教师调(停)课情况、教学进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运用的情况;教师为人师表及是否有在课堂教学中通过各种形式和方式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等方面的情况。

2. 学生学习方面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包括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纪律、学习负担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困难等信息。

3. 教学管理方面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包括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质量管理、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本专业课程设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学生对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等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

三、学生教学信息员的管理

1.教学信息员的工作是学校完善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举措,各学院(部、中心)及教师和学生应对信息员工作给予支持,不得刁难和干扰信息员履行职责。

2.教学信息员管理由教务处及各学院(部、中心)共同负责。

3.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由教务处召开学生信息员会议,以便及时了解教学情况。

4.教学信息员在评优、评先、考核中可享受校级学生干部的待遇。

四、本意见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6篇 工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日常教学运行和各门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情况,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质量监控中的基础作用,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建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实行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

一 组织机构:

(一)学生教学信息员由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学生教学信息员覆盖至各专业年级,即每个专业年级至少设1名学生教学信息员。以学生自愿报名和学院指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经教务处审核后录用。

(三)各学院设学生教学信息小组,组长在相应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中择优聘任。

二、学生教学信息员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有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秉公办事,敢于反映实际教学情况。

(二)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善于思考,有较强的观察、分析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以及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联系老师和同学,客观地反映广大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学生教学信息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客观情况,连同本人或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务处。

(二)学生教学信息员主要收集的教学信息有: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质量、教学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对教学过程的各环节如备课、课堂教学、教材选用、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等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学生对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教学管理及教学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评价等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学生对教学管理部门(包括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教学活动的组织、教学质量管理等)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学生听课、做实验、参加实习、完成作业、课后练习、考试等方面的学习状况等。

(三)学生教学信息员的主要任务:完成教学信息收集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及活动;协助教务处做好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反映学生及家长对学校办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将学校有关教学改革的信息传达给学生。

四、 工作制度

(一) 学生教学信息员可随时向教务处上传教学信息,每周至少应上传信息一次。

(二) 上传信息主要通过“***理工学院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学生教学信息员也可通过网络群、电话等渠道及时反映相关情况。

(三) 学生教学信息员是学生代表,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并非完全代表个人意见,各单位应支持其工作,且有责任保护学生教学信息员的权益。对故意损害教学信息员名誉或由此造成学生教学信息员人身伤害的个人或事件,将提请学校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生教学信息员提供的教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归类,及时向有关学院(部)或职能部门反馈信息,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教学信息员,以便对工作改进的情况加强监督。

五、 聘任与奖励

(一) 学生教学信息员每学年聘任一次,对任期内尽职尽责完成了教学信息员任务的学生,由教务处发给相关证明。若学生信息员在任期内违反有关规定或不称职者,将及时予以更换,并通知到相关学院。

(二)每学年根据学生信息员上传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按30%的比例评选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效果显著的学生信息员为“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由教务处颁发证书,可奖励课外实践1个学分。

第7篇 学生顶岗实习教学管理制度

顶岗实习是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内实训向校外的延伸,是专业教学计划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对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专业技能、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校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职业学校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在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性实践教学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

第二条 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把在校学到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通过实践锻炼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通过实习,使学生全方位了解社会行业,并达到社会对从业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素质的基本要求,达到就业零适应期。

第三条 顶岗实习原则上应当在学生完成校内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学生参加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学年。具体时间安排如下:5月—6月为实习岗前准备、岗前教育和岗前训练,并下达实习教学任务、安排指导老师等;7月至次年5月为实习、毕业实习鉴定撰写等;6月毕业考核及鉴定等。自主联专业科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在第四学期末时填写“实习单位联专业科函”并交学校校企合作办,未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原则上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第六学期末,所有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并返校参加毕业考核和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各专业科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单位的岗位需求,对顶岗实习时间进行适当调整,但事先必须报校企合作办审批。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四条 顶岗实习是学校正常的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属未完成规定学业,学生需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顶岗实习,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五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必须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中职学生形象、学校声誉、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顶岗实习学生必须勤奋工作、刻苦学习、尊重他人、团结同学,遵守职业道德,圆满完成学校和用人单位下达的实习、生产任务。

第七条 顶岗实习期间学生若需参加考级、考证及技能鉴定等,须征得实习单位及学生所在的专业科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 在顶岗实习期间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根据用人单位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九条 因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致使自身或他人生命受到伤害、公私财物受到损失、生产或商务秘密外泄等,由学生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顶岗实习工作由学校和专业科两级管理,学校成立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各专业科分别成立相应的顶岗实习工作管理机构,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指导,保障顶岗实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实习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主管专业课教学的部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校企合作办科长、实习科科长、各专业科科长、主管实习的副科长等。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办,由校企合作办科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学校顶岗实习工作的总体安排与管理,主要职责是:审核各专业科的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督促、检查各专业科对口顶岗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顶岗实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对顶岗实习工作巡回检查。

第十二条 各专业科成立由科长任组长的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分专业并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组织制(修)订和审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选派、聘用顶岗实习指导教师;联专业科落实顶岗实习单位;安排本专业科顶岗实习学生;对顶岗实习过程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指导教师是顶岗实习工作的具体落实者,各专业科应选派专业课教师常住实习单位或定期巡查指导。如学校专职教师不够时,各专业科可在实习单位聘请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技术指导,并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管理,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指导教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责任心,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指派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专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包括顶岗实习的场所、岗位、目标、要求、内容、经费、时间安排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实习、生活情况;通过常住顶岗实习单位或巡回检查、网络及电话联专业科等方式,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技术总结;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综合成绩的评定工作;及时向所在专业科汇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兼职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在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小组的指导下,指导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检查学生顶岗实习任务书;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技术总结;做好学生顶岗实习综合成绩的评定工作;及时向所在专业科汇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负责学生日常管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原则上由校企合作办联专业科安排。允许少量学生自主联专业科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必须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经所在专业科、校企合作办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各专业科应在顶岗实习前一个月落实实习单位,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组织学生选择实习单位。

第十八条 各专业科落实顶岗实习单位时,原则上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择与专业核心能力相关的实习单位,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或相关。

第十九条 顶岗实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实习劳动条件和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实习学生的安全及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工作;原则上学生每天顶岗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必须给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各专业科和指导教师不得随意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不得克扣、挪用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实习单位的利益和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原则上应进行轮岗实习,以熟悉本专业不同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过程。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科应在顶岗实习前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经所在专业科顶岗实习工作小组审定、实习科审核后发放到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手中,使学生明确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应报实习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科应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的指导。指导方式可采取集中与分散两种。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在同一单位(或相对集中的某一区域)实习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为集中顶岗实习,可安排专任指导教师驻地指导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学校根据《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聘请实践教学、生产性实训指导教师工作酬金的规定》发给工作报酬;分散顶岗实习,由实习单位技术人员作为兼职教师进行指导(学校根据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给予一定的报酬)。指导教师应做好指导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要做好实习记录,认真撰写《顶岗实习总结》。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时,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其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等情况,填写《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总结》中相应栏目。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时,须征得招生就业科及原实习单位同意。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满后向所在专业科交《顶岗实习总结》。

第二十九条 《顶岗实习总结》的基本要求:

1.顶岗实习从事的主要工作(简要介绍);

2.顶岗实习中本岗位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技术参数;

3.结合专业知识,总结本岗位工作,提出自己的见解。

4.顶岗实习总结字数不少于1500字,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5.顶岗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习成绩按不合格处理

1.实习期间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用人单位辞退者;

2.事、病假累计超过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3.擅自终止实习者;

4.实习期满,实习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5.因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和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习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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