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业企业动力管线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动力管线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动力管线的维修、运行状态和日常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水、暖、电和压缩气体供输管路、线路的管理。
2、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2.1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应报告有关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2.2受压的容器和管道不得冒然进行修理。如:储气罐、有汽(气)压包、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必须经过有关技术工人或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2.3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2.4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2.5检修人员对违反安全规程的检修项目不得修理。
3、动力管线和运行状态的日常管理
3.1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经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3.2任何人有责任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
3.3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3.4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第2篇 工业企业仓库管理制度
工业企业对于仓库重地的管理,要各岗位职责明确,要以加强仓库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为主。以下是详细的工业企业仓库管理制度,可供参考。
1目的
为加强仓库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物资管理。
3职责
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根据仓储条件和物资特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4仓库管理制度
4.1物资验收入库
4.1.1验收:库管员要亲自核对清点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符合要求按实数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不符合要求,应拒收;
4.1.2物资验收合格,库管员核对发票或收货凭证所开列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核实后开具入库单,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妥善保管入库单凭证;
4.1.3物资验收不合格,应隔离存放,严禁投产使用。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库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4.1.4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和采购经办人处理。
4.2物资的储存保管
4.2.1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按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管;
4.2.2物资的堆放原则是:在堆放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货物特点,做到过目见数,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
4.2.3库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检物资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责,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盘盈、盘亏等,库管员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库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4.2.4贮存物资要根据其自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贮存方式,使公司财产不发生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4.2.5仓库要严格安全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进入仓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库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
4.3物资发放
4.3.1按“推陈储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其他差错等损失,库管员应负责;
4.3.2出库单应填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材料用途,单价、总价,库管员和领料人签字。属规定审批的物资应有审批人签字;
4.3.3对于专项申请物资,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拆零的,本着节约的原则,拆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4.3.4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4.3.5所有发料凭证,库管员应妥善保管。
4.4其他有关事项
4.4.1记帐要字迹清楚,日清月结不积压,月报及时;
4.4.2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所引起的盘亏盈,每月都要上报,以便做到帐、卡、物、资金四一致;
4.4.3各种质量记录填写要清楚,及时、完整,每月清理归档一次;
4.4.4标识要及时、正确、清楚;
4.4.5库管员每日下班前须检查水、电、门窗,以保证仓库的安全;
4.4.6每月定期对库存物资、安全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过期、变质等问题及时上报处理。
第3篇 工业企业车间工具管理规章制度
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推荐一篇工业企业车间工具管理规章制度,欢迎您的参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工具,也同机器设备一样,是工人进行生产不可缺少的手段。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使用着成千上万件工具,它们的品种繁多,规格复杂,体积较小、数量很大,容易混淆,丢失和积压。
以机械工业企业来讲,机床上使用的工具等装备的费用,经常占到机床设备价值的25%—30%;
产品成本中,工具费用一般要占5—10%。
因此,合理组织工具的供应和节约使用,对保证企业的均衡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加速流动资金周转,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业企业工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时把质量好、价格低廉的成套工具供应给全厂各车间和工作地;
在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条件下,不断降低工具的消耗量和储备量;
组织监督工具的合理使用和节约,延长工具使用,降低工具的制造、采购、储存、修复等方面的费用。
企业要搞好工具管理工作,就必须做好工具的分类编号,工具的生产和供应计划工作,合理制定工具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建立和健全工具的分级管理制度。
(一)工具的分类和编号为了有效地进行工具管理,简化生产中所用工具的计划、核算和标准化工作,有必要对工具进行分类编号。
工具的分类,就是把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按其特性进行分类。
在我国工业企业中,一般采用“十进位”分类法,就是把每一类别的工具再详细分成十组。
例如,机器制造企业的工具可分为切削工具、量具、磨具、冷冲模、热冲模、夹具、金属模、锻工工具、钳工装配工具和辅助工具等十个大类。
大类下面再按一定类型工具的主要性能进一步划分为十个分类,如切削工具分为切刀、钻头、螺丝攻,螺丝板牙、铣刀、铰刀、钻、插齿刀、拉刀和其它刀具。
按同样方法,分类下面划分为“组”,如切刀按其性能又分车刀、刨刀、插刀等;
组下再划分为“分组”,如车刀根据应用情况划分为粗车刀、光车刀、螺丝车刀等;
最末是“项”依据工具的结构性能划分,如光车刀又分右偏直头光车刀、左偏直头光车刀、铲型光车刀等。
工具编号就是按工具分类的顺序,对每一种工具给予一个固定的号码,这个号码是由字母和的。
如左偏直头光车刀的编号是1-1122,铲型光车刀的编号为1一1125. 专用工具在编号前还需把该工具加工的零件或工序的代表字母编入,如零件a的某种专用工具的编号为a—1—1127. 工具编号要求简单,保持其技术特征,而又不致互相混淆。
(二)工具需要量计划企业的工具需要量,是按用途、种类、规格分别计算的。
它由工具消耗量和工具周转量组成。
工具消耗量,是指企业在计划期内为完成生产任务而消耗的工具数量。
工具周转量,是为了保证企业生产不断地进行而处于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工具数量。
企业计划期工具的消耗量,一般是根据企业生产计划和工具消耗定额确定的,其公式如:〖j〗〖s__(b〗某产品计划期〖〗某种工具消耗量〖s__)〗=〖s__(b〗计划期该产〖〗品计划产量〖s__)〗__〖s__(b〗单位产品某种〖〗工具消耗定额〖s__)〗工具消耗定额,是指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需要消耗工具的数量。
它是决定工具需要量和储备量的必要数据。
企业对工具消耗定额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一是经验统计法,它主要是根据工人群众的实际经验,或者对工具消耗统计资料进行估算,而制定出工具消耗定额。
这种方法工作量小,简便易行。
另一种方法是技术计算法,它是根据工具的耐用期限和使用这种工具的时间长短,来制订消耗定额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工作量较大,但比较准确。
它的计算公式是:〖j〗〖s__(b〗某种工具〖〗的消耗定额〖s__)〗=〖s__(〗〖s__(b〗制定一定数量产品时〖〗某种工具的使用时间〖s__)〗〖〗某种工具的耐用期限[s__)]式中一定产品数量通常以100或1000个零件(或产品)作为计算单位。
对没有消耗定额的工具,可根据各车间按月估计的工具消耗量,领用的“以旧换新”,按需领用。
在做了上述计算后,再把各种产品消耗某种工具的数量相加,即得计划期某种工具消耗的总量。
工业企业计划期工具需要量,除计算工具消耗量外,还要计算工具周转量。
工具周转量包括工具总库的正常储备量,各车间工具室储备量以及使用、修理中工具占用量,一般按经验统计法确定。
某种工具消耗量和工具周转量相加,再减去期初期末工具实际盘存数差额。
即可求得计划期该种工具需要量。
企业的工具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将各车间计划期申请各种工具的需要量汇总,根据工具总库周转量的变化情况,编出工具需要量计划,组织工具的制造和供应。
(三)工具的供应和管理企业的工具管理部门,除了要负责制定和修改全厂工具消耗定额、周转定额和储备定额外,还要有计划地合理地组织工具的生产和采购。
企业使用的工具有标准工具和专用工具两大类。
标准工具是指通用于不通零件加工的工具,有标准规定,一般由专业生产的工具厂制造,企业需要这种工具时,应由厂外购入。
专用工具是指限用于某种零件上的工具,以及工具车间制造工具的工具(二类工具),一般均由企业自行组织设计与制造。
外购工具应事先提出计划,由供应部门负责购入,自制专用工具,应纳入生产技术准备计划,编制工具生产计划,交工具车间生产,及时供应生产需要。
定货点的确定,可以根据周期(从提出工具定货到工具入库的期限,可以是自制一批工具的时间,也可以是外购一批工具所需的时间)及工具平均日耗量,按下述公式计算:定货点=最小储备量+平均日耗量__定货周期当工具库存由于逐渐消耗达到定货点时,就应提出定货申请。
当达到最小储备量时,这批定货恰好到达,这样,库存就上升到最高点(最大储备量)。
当库存又下降到定货点时,再提出下一批定货。
如此周而复始,可以保证库存储备,使工具供应不致中断。
各车间的工具室(员),从工具总库领取工具后,负责收发、保管和回收,以及统计等工作。
企业的工具管理部门(科、车间),一般设有工具总库,对外购和自购工具进行统一验收,登记、保管,按车间耗用工具的限额发送各车间工具室(员)。
工具总库应有一定工具周转量,既要保证生产正常需要,又要有合理的储备,并经常对库存数量进行统计,及时把库存情况报告厂部工具管理部门以便及时采购和供应,避免供应中断。
为了保证工具的不断供应,工具总库应建立日常计划供应制度。
通过这种制度,就可以知道何时需要补充工具,及时提出定货申请,使工具的供应保持不中断。
实行这种制度时,要为每种工具的库存规定最大储备量、最小储备量和定货点,最小储备量也就是保险储备量;
最大储备量是最小储备量加上一批定货的数量。
工具室(员)要加强对工作地的服务,及时、成套地把工具供应给生产工人。
凡是工作地常用的工具,应配套后,由生产工人长期使用。
既不是全车间使用,又不是某个工人长期需用的工具,配套后借给生产小组,由小组保管。
至于一些不常用的工具,应由工具室(员)保管。
为了做好工具管理工作,班组应有工人工具管理员,负责小组内工具的收发、保管和回收,同时,应将厂部(或车间)下达的工具消耗指标作为班组经济核算指标之一,作为劳动竞赛评比内容之一,并对工具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和盘点。
(四)工具的节约使用工业企业要努力节约使用工具和降低工具消耗,具体办法是:
(1)发动和依靠工人群众参加工具管理,提高工人群众爱护工具的主人翁责任感。
认真管好、用好工具、不积压、不丢失工具。
(2)加强对工具使用的技术指导。
在使用工具时和操作过程中,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防止工具过度磨损和损坏,并推广先进经验,改进工具使用方法。
(3)加强工具的维护、保管、磨刃、回收、翻新、修复工作。
对工具要经常进行维护,在使用过程中用钝了的工具,要重新磨刃。
为了保证工具的质量并使工人不致因为自己磨刃而降低设备利用率,应尽可能组织集中磨刃。
工具要“以旧换新”进行回收,修复、翻新后再继续使用。
(4)不断提高自制工具的质量,延长工具的耐用时间。
工具的质量好,耐磨、耐用、使用时间长,就可降低工具消耗,达到节约目的。
(五)班组工具管理的内容班组工具管理,是对班组使用的工具,辅助工具和检验、测试用具等进行领用、使用、保管、修复而进行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1)班组工具管理的任务。
班组工具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地申请领用生产中所必要的工具,做好工具的成套性工作,并合理使用和保管,在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条件下,延长工具使用寿命,搞好工具的修复,回收工作,使消耗降低。
(2)班组工具管理的内容:第一,建立健全工具领用制度。
班组应有工具使用保管卡片,记录操作人员领用工具的型号。
数量、名称、规格、日期;
应根据工艺文件的规定,不得多领,也不能少领。
对于共用工具也应建卡管理,个人使用时办借用手续,进行登记,用后及时归还。
第二,合理使用工具。
工具的使用应按工艺要求,在工具强度、性能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严禁串规代用(如螺丝刀代凿子、钳子代头);
不容许专用工具代替通用工具,精具粗用的现象应坚决禁止,并在使用中注意保持精度和使用的条件。
第三,妥善保管工具。
工具应放在固定场所,有精度要求的工具应按规定进行支撑、垫靠;
工具箱要整齐,清洁,定位摆放,开箱知数,帐物相符;
无关物品特别是私人用品不允许放在工具箱内,使用完毕后的工具应进行油封或粉封,防止生锈变形,长期不用的工具应交班组统一保管。
第四,做好工具的清点和校验工作。
由于工具使用的频繁性和场所变更,容易遗忘在工作场所或互相误认收管,因此应每天查对工具箱一次,一周帐物核对一次,以保持工具帐物相符。
贵重和精密工具要特殊对待,切实做好使用保管、定期清洁、校验精度和轻拿轻放等事项。
量具要做好周期检查鉴定工作,保持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做好工具的修复和报废工作。
工具都有一定的使用寿命,正常磨损和消耗不可避免,但凡能修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其原来的性能,如刀具的磨刃、量具的修理等。
对于不能修复的工具,在定额范围内可按手续报废(旧)并以旧换新,对于节约工具和爱护工具的同志要给予表扬。
班组还应协助做好专用工具的试验(如试模)工作,对于专用工具提出修改意见。
对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具夹、刃具报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个人遗失工具要填写“
第4篇 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范本
会计制度是每个企业都需要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工业企业的会计制度”,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他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短期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以原材料换入的短期投资,如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则换入的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还应当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原材料换入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按同一原则处理。
(二)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五)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九条、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加工的商品,以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①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②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所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存货的实际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二)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三)须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
(四)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五)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4.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四)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初始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如承包经营企业支付的承包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作为负债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账面价值。
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
(五)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本制度的规定摊销,计入损益。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并按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胜利时,属于已记入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新的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六)企业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并按此确定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拟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时按处置长期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七)处置股权投资时,应将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三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购买以及转换为股份之前,应按一般债券投资进行处理。当企业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投资转换为股份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四)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时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三节、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但是,如果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九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5篇 工业企业库房管理制度
一、库房管理目的:
(一)仓库标准化管理,保证材料及产品在存储期间的质量。
(二)及时为生产提供优质的材料、零配件以及半成品。
(三)及时为销售部门提供合格优质的产成品。
(四)明晰、完整、及时记录出入库情况,定期与财务部汇报数据。
(五)出入库管理办法:原材料和成品按以下九个大项分类管理。
1、塑料件;
2、橡胶件;
3、标准件;
4、电子件;
5、电机;
6、软化剂;
7、外加工;
8、包装物;
9、产成品;
二、原材料入库。
外购原材料到货后,库房管理员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入库单》,并仔细核对物资的数量、规格、型号,核对无误后入库。
三、产成品入库。
(一)经品质部验收合格并填写《检验移交单》后入库。
(二)对需要质量验收的原材料。
四、入库时先标识。
(一)待验品,按规定及时通知质检部门进行验收,经认定合格的原材料放入指定合格品区域。判定不合格则标识“不合格品”标识,隔离堆放。
(二)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规格型号、颜色、质量及单据等不符合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查清、解决问题,必要时通告对方。
五、对临时寄存在库房的货品,必要时划出区域,隔离存放,做好“待处理品”标识。
六、对退货产品的处理应按《退货单》进行清点和出入帐,并查明退货原因。对退货属返修产品,需报生产部与供应部,由生产开具《返修产品领料单》进行返修;对退货属报废产品由品质部验收签字后入废品库,并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报耗。
七、对于不合格品、生产过程中合理消耗产生的废品需入废品库,经品质部和生产相关责任人签字后方可入库。废品库需明确划分。
八、入库物资的堆放必须符合先进先出的原则。
九、入库物资应及时入库。
十、原材料的出库与发放:
(一)凡属产品配套原料,由生产部出具生产通知单和生产领料清单。由仓库保管员进行分解消化,车间专人来领取原材料,严格按《生产领料清单》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发放。
(二)用于生产过程中造成报废或损失而需进行补料,则需由生产部开出《补料单》后方可发放。
(三)非生产所用的物资发放,需严格审批手续、必要时需务副总经理批准,凭《领料单》发放。
(四)物资(包括成品)的发放力求先进先出,具体按仓库物资先进先出执行规范进行操作。当面点清数量,核对规格名称,并及时登记处入帐(手工及电脑帐),做到帐、物相一致,帐、帐相符。
(五)废品库内物资由生产部负责处理,并保留处理清单。并负责组织出库,仓库人员严格清点数量,出库时开具产品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帐。
十一、物资贮存与防护
(一) 物资定期盘点数量,确认库存的余缺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并有财务部进行抽查。
(二)仓库应编制平面定置图,将物资合理布局,合理存放,禁止混放、倒塌和包装破损,妥善保管,杜绝积压,反对浪费,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三)仓库做到通风、干燥、清洁、安全,防尘和避光防止产品损坏变质。储存易燃物品的库房还应做到密封、并远离火源、热源。
(四)有色金属上货架,保持通风,非金属及电器材料,应分品种、规格、型号存放,摆设合理。
(五)做好物资的标识管理,包括产品标识及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严防误用。
(六)对有贮存期限要求的物资,按时检查库存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苗头。对超期物资标志待处理标识及时开具送验单交品质部重新验证,验证符合要求的标志合格品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标志“不合格品”识移交废品库。并作好记录。
(七)对于长期库存(既超过质保期限经质检部合格的库存物资)在电脑帐及手工帐中做好标并及时及通知财务部。
(八) 非工艺损耗或其他原因而产生的材料多余,仓库必须及时配合车间做好退料工作,退料需查清余料原因,核对材料的应余数,及时办理退料手续及入帐。
(九)对于残余的原材料或不满包装的材料根据实际包装情况,进行封口或封箱处理。
十二、应急情况处理
(一)遇到紧急情况如失火及突发性天灾时应及时联络值班领导,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灭火使用泡沫及干粉灭火器(易燃物品需使用泡沫灭火器)。
十三、库房管理规定
(一)公司各类库房由指定专人负责。
(二)采购人员购入的物品必须附有合格证及入库单,收票时要当面点清数目,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发现短缺或损坏,应立即拆包核查,如发现实物与入库单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库房管理人员应向交货人提出并通知有关负责人。
(三)库房物品存放必须按分类、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建立帐卡。
(四)严格管理账单资料,所有账册、账单要填写整洁、清楚、计算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四)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物资出库必须填写出库单。
(五)库房物资未经允许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
(六)每月需对库房进行盘点、整理,对帐实不符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七)严格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办事,不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八)库房管理要做到清洁整齐、码放安全、防火防盗。
(九)库房内严禁吸烟,禁上明火,禁止无关工作人员入内,库内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鼠,相关管理制度张贴于明显位置,禁烟、禁火标识应设置于库房大门外。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物品丢失、损坏,物品管理人员应承担不低于物品价值20%的经济损失。
第6篇 电池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电池有限公司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一般工业废物类别
本企业主要是指在生产中包装材料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属于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3、生活垃圾
办公楼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职责
公司环保组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存放和外售回收利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协调外运环卫部门转运处置。
按所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及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有效无害的清除和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存放、处置
5.1各车间、库房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5.3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产生的废纸箱、废木箱、废塑料、废纸等放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所。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一般固体废弃物储存间设置标识。
5.4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
5.5委托处理
环保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回收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5.6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中。环保组应每月检查一次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6、生活垃圾
各生活垃圾产生点设置垃圾箱收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建议定期的收集处置协议。确保生活垃圾全部清理外运。 不产生恶臭、蚊虫等环境卫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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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化学工业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化工生产正常进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管理范围、分级及技术检验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二)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责范围
1.公司(总厂)设备动力处
(1)负责监督和协调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应配备专管人员。
(2)负责组织贯彻国家劳动部门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程、规定及文件。
(3)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证、自制自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及修理工作。
(5)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6)负责审定三类压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
(7)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统计年报和事故报表。
(9)参加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事故的调查。
2.设备动力科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和上报锅炉、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计划和统计年报。
(3)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和档案资料。
(4)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执行情况。
(5)审核锅炉、压力容器的验收方案,参加检验和竣工验收。
(6)参加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及上报,并对预防事故的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7)检查车间对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
(8)监督检查容器的运行。参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中的若干意见》进行维修。
(9)协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压力容器专业管理的技术培训工作。
(11)设备动力科负责对企业的一、二类压力容器维修改造及技术鉴定工作。
3.使用单位
(1)车间设备主任应负责全车间压力容器的管理,组织编制本车间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2)车间设备员在车间设备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①负责编制和上报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和检验计划。
②负责填报锅炉、压力容器年变更情况及申请办理新用压力容器使用证工作。
③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检验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登记上报和保管有关资料。
④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技术学习和辅导。
⑤做好安全装置的定期校验和管理工作。
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和负责预防措施的贯彻。
⑦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决定和工作安排。
⑧负责编制锅炉、压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方案。重大技术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及管理、检验、修理
1.设计与制造
(1)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工作要严格按原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设计和制造。
(3)压力容器制造工作(含自制自用)应严格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下开展工作。制造出厂的压力容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竣工图(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
(4)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设计总图上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证章),三类容器应附有强度计算书。
2.修理和改造
(1)锅炉、压力容器大修后,须经厂(矿)设备动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造应按规范制定严格的技术方案和技术要求,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改造方案须经设备动力部门负责人审批,三类压力容器的技改方案须经上级设备动力部门批准。
(3)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均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文件及验收规范执行。
3.安装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应有明确的安装技术要求和安装负责监督人。各企业基建施工中的压力容器安装应指定基建部门专人负责安装技术工作,对施工单位压力容器安装进行监督,业务上接受设备动力部门压力容器管理人员领导。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组织使用单位的设备动力部门和安装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同时向使用单位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作用。
4.使用和管理
(1)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对所管锅炉压力容器应逐台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和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并连同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压力容器操作法,三类容器还应有强度计算书)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验证批准,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检验周期内有效,逾期不进行定期检验、又无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者,使用登记证自行作废。
(3)各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逐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健全压力容器档案。压力容器档案包括:压力容器履历(簿)卡,压力容器登记表,压力容器登记卡片,压力容器运行及事故记录,压力容器检测记录、报告和评定,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新投入使用的压力容器还应有使用登记证。有安全装置的压力容器还应有压力容器装置定期校验(正)记录。
(4)已登记使用的压力容器应挂上压力容器铭牌和使用登记证标志。
(5)锅炉、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企业职能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操作。企业对所管压力容器应制定适应生产要求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对于情况不明,技术资料不全的压力容器,各企业应通过全面检验、理化分析、强度计算做出评定,作为该容器的基础技术资料。
(7)锅炉、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压力、温度操作,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8)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的防腐、保温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外表面应保证油漆完整,器内防腐层应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保持防腐层完好无损。
(9)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随同设备年度检修计划上报,年终要总结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
5.检验
(1)一般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者,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缓检或免检。
(2)锅炉、压力容器所配备的安全装置,如安全阀等每年至少检定、检验一次,并定期进行疏通、排放工作,以保证其灵敏,可靠。安全附件的检定、校验范围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指标之内。
(3)高压管道每6年进行一次检测。各使用单位可将管道、阀门进行分段,每年测厚和停车检修时拆下抽检一部分,6年内保证轮检一次。中低压管道也要根据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0年。
(4)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理或消除,对一些一时难以消除的缺陷应采取降级、降压、限期使用直至更新等手段进行处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
(5)对一些确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和测厚,同时应补做容器耐压试验残余变形测定。
(6)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应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批准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四)事故管理
1.按化学工业部《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规定执行,送主管部门。
2.按原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规定执行,定期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第8篇 纺织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制度
(1988年10月 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常维护保养的人工、管理、配件、器材、材料费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应将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规定表式按季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设备事故分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
一般设备事故:由企业自定。
重大设备事故:由于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者,印染、化纤设备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应按季如实统计上报主管部门。
特大设备事故:由于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企业应制订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对发生的设备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于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改进预防措施不放过。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配件、器材的购置、制造、验收、领用、保管等管理办法,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节约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工具、容器、器、仪器、仪表等应做好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精密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机修、动力和空调部门要加强计划、调度和质量检查等管理工作,适应生产、维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维修的定额管理,制定先进、合理的设备维修工时、资金、消耗定额。
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 纺织系统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设置设备管理工程专业,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专门人才。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会同教育部门举办技术学校或技术培训班培养维修技术工人。
第三十八条 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
(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有一定实践经验,经过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制订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的教育培训规划。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维修工人要逐步向掌握“机、电、仪一体化”维修技能和“一专多能”的方向发展。
第四十条 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的定期技术考核制度,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成绩均应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奖励、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一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评比竞赛活动,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职工和集体,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和晋级奖励。
(一)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促进生产发展及在行业设备检查评比中取得优胜的;
(二)发现设备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
(三)推行设备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改进设备、仪器、装置有重大技术突破的;
(五)在维修技术方面有改革创新并有推广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
(七)参加维修技术操作比赛,获得操作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运行状况恶化而影响生产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进行生产,由此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四)对特大、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使用或停用设备因保管不良造成报废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是全国性的基本要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纺织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工业企业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女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保护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在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引用文件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94)《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婴保健法》
(8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90)劳安字2号《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3、保护的内容
3.1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2女职工在月经、怀孕、在产、哺乳期的保护。
4、保护措施
4.1禁忌保护
4.1.1女职工禁忌连续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5kg)。
4.1.2女职工禁忌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kg的作业)。
4.2经期保护
4.2.1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冻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20~25kg)
c.《高空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作业(5~15m)
4.2.2女职工月经期应暂停前项规定的禁忌范围内的工作安排。
4.3怀孕期保护
4.3.1女职工自确定妊娠之日期,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建立孕妇保健卡。
4.3.2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化合物、汞及化合物、苯、镉、铍、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已烯、环氧已烷、苯氧已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b.作业场所放射物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规定;
c.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d.《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
4.3.3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应调离原从事的劳动强度较强的工作岗位。从事较轻的工作。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4.4产期保护
4.4.1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产后休假七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4.4.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5哺乳期保护
4.5.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5.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5、其他
5.1女工结婚后,到公司工会办理生育指标,在领取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生育。
5.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按(99)《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5.3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公司工会检查并进行监督。
5.4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10篇 工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落实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根据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望各部门严格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公司内部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员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意识,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违规就是犯罪,粗放就是渎职,麻痹就是失职、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是生产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生产副总、设备技术副总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负管理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是生产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部门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各部室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生产过程中,巩固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各班组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明确职责,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全年安全工作控制目标为: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a、员工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0;b、员工责任事故重伤率为0;c、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d、无重大设备、财产、消防、中毒和质量等安全事故。2、完成《**********有限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中规定的各项工作。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制定了相应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培训制度,公司对各部室实行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严格奖惩。
第五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为主任、公司副总任副主任、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委会办公室”, 办事机构设在生产技术部。成立了安全保卫专职机构“安全保卫部”。要求各部室全面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全面完成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 相关术语
四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保护别人不被伤害。
三同时:生产、管理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对公司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目标。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安全工作。
3、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单位的指示,制定实施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计划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4、督促车间、部室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审查各类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5、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6、组织开展公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7、处理各类事故,负责督促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公司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3、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体系,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4、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安全大检查活动,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了解和掌握公司安全状况,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 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6、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确保公司内部所有员工每年安全生产教育不少于24小时,并有登记备案。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7、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制定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批重大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技术攻关项目。
8、发生事故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集团总部安委会,并及时组织抢救。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积极配合集团、行业、政府有关部门安全检查、督察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落实责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协助公司经理组织和推进公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落实。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劳动安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十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安全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是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安全工作的决策、组织、指挥、协调,承担安委会职能,落实安委会决议。
2、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落实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审查、发布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安全技术规程及其它安全文件,并检查督促各车间、部室贯彻落实。
3、组织和参与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短、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出改进措施或意见。
4、组织编制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演习;指导车间、部室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督促组织开展演习。
5、组织开展全厂性的每月2次安全大检查、各类安全专项检查、日常安全巡查;发现违章、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制止,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督促车间部室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督促、指导事故隐患及其它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
6、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新进厂员工实施厂级安全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教育工作;负责车间、部室安全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典型,鼓励和支持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
7、组织或参与事故、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统计和报告;发生各类事故及时组织并参与抢救和指挥;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各类重大事故;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坚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8、对厂内发生的斗殴、偷盗事件,及时进行处理;调解、疏导公司内部纠纷;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厂内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9、负责对重点要害部位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组织或协助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及防雷设施的定期检验、检测工作。
10、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督促做好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工作。
11、督促执行安全“三同时”原则,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大修工程的设计、计划、施工与竣工验收和试运行过程中安全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12、负责全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监控、管理、防盗、防遗失工作。
13、召开公司安全例会,代表安委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听取各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汇报。及时传达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指示、精神,全面研究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解决办法,并组织实施。
14、负责全厂明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证》审批制度,并对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配置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15、开展月度、年度的安全考核,定期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安全主管安全职责
1、向员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坚持生产与安全工作“五同时”。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出现不安全因素时,要会同有关部门果断正确处理,及时按规定报告。
3、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6、负责组织或协调开展起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和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参与全厂安全大检查;负责各类安全阀、压力表的校验。
7、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二级(厂级和车间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8、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
9、负责公司、车间安全设备、灭火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厂内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车间部室通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安全内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
2、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开展防火、防盗、防汛、安全生产等安全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及日常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的各类车辆的安全使用和日常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危险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建立台帐,记录保存完好,防止遗失和被盗。
4、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教育及公司、部门级的安全教育、转岗员工安全教育。
5、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三违”现象发生;负责本部门任何禁止吸烟地方的禁烟工作。
6、定期向公司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经营运行情况,总结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 开展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7、发生伤亡、火灾、设备等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组织和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8、各车间、部室对本单位购置的设备、物资的质量和安全性负责,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负责所辖范围的各类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的维护和保养。
10、根据公司安委会统一布置,组织本部门员工签订《安全责任状》。
第十三条 车间部门主任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员工认真遵章守纪。对车间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成。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对本车间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员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教育员工坚决制止“三违”现象。组织对新进员工、实习生、转岗员工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
4、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所有设备的安全、防护、信号装置必须完整齐全、完好,防尘设施必须定期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5、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6、认真执行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开具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按期完成整改项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7、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考虑安全影响,进行工艺分析避免工艺缺陷造成事故。
8、对患有职业病或禁忌症者应按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处理。
9、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遇有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指挥停止生产,同时报告分管领导,采取临时防范措施,隐患解决后再恢复生产。
10、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抢险和施救,保护现场,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协助事故调查组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车间、部室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部门领导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协助本部门完成公司安委会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3、参与制订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包括新进员工车间级安全教育、转岗员工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
5、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6、负责编制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计划、方案。
7、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组长(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员按照要求落实防护措施。
5、工作中,对班组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员工做到“四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8、负责对新进员工及转岗员工进行班组级岗位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生产岗位工安全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上岗前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严禁酒后上岗,班中打闹;衣着不整进入生产作业场所。
3、爱护并正确使用设备、工具、合理摆放物品,按规定进行设备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保持设备、工具和场地完好、整洁。
4、坚持岗位安全检查,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作业环境必须做到确实熟悉、确实安全、确实可靠,并准确地去执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盲目作业。
5、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6、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规定,做好记录,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
7、掌握消防器材及各类安全设施用具的使用方法和急救设备使用方法。
8、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四不伤害”。
9、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三章 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七条 各车间的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的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八条 生产现场必须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警告信号等。
第十九条 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二十一条 电焊作业时,电焊机的一次线不得长于3米,并要求完好,二次线要求尽量减少接头和裸露点,并要求双线到位作业,地线不得随意乱接;气焊作业时,放置乙炔、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5米,乙炔瓶应垂直放置,不得偏倒放置,气瓶存放应分类放置,不得混放。
第二十二条 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工作、通行和装卸。
第四章 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劳保护品发放标准进行配备和定期对员工进行发放,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劳保用品管理规定进行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应努力改善员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期、定时对作业场所和员工身体进行检查;对涉尘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岗位,对工伤人员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电气作业必须安排两人以上持证电工同时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并做好监护。
第二十六条 清仓、清库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清堵清库安全管理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员工私自进行。
第二十七条 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票制度,作业时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第二十八条 焊、割、打磨工件作业时必须戴好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气路是否有漏气现象、电焊机等电动工具是否有漏电现象。
第二十九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规程》执行,制定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章 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条 内容和要求
1、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坚持专职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2、公司例行安全检查,由生产技术部代表安委会进行组织实施。
(1)每月度安排二次全公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处理情况,并作为年终评比、考核的依据。
(2)每季度安排一至两次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电气、起重设备及特种车辆、压力容器、易燃易爆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
(3)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除车间组织自查外,公司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车间的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现场落实解决有关问题,否则不能投产。
(4)在重大节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各部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车间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3、车间检查
(1)各部门除配合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外,部门每月至少两次要组织有关对安全、卫生、环保、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好检查记录,并将问题反馈生产技术部备案。
(2)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部门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用的吊具、主要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否则不能投产。
(3)在重大节日前,部门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节前检查。按要求建立节日值班制度,需入库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及贵重物品是否放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4)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到生产现场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4、班组检查
(1)班组每周由班长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整洁,各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吊具有无磨损、锈蚀、断裂、变形。各种设备固定原件是否松动,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车间领导,并作好检查记录。
(2)班长在每次生产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危险部位和要害设施要重点检查,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有无违章操作等不安全行为。
5、操作者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倒班生产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制度,并认真作好交接班记录。在生产操作过程中要集中精力,随时注意安全状况,发现问题要立即报告班长或车间领导。
6、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公司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
7、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处理。三定是:定解决问题的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和费用,定解决问题的时间和期限。四不推是: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公司,公司里能解决的不推集团。
8、部门安全隐患部门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解决。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发现安全隐患无故拖延不解决的单位,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隐患通知单限期落实解决。
9、对公司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发现的不合各项,属部门工作不到位的,按5-20元/处进行处罚,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20%的责任。对不能按期进行整改的,要有书面说明,否则加倍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检查档案的填写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员工培训
第三十三条 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技能。公司及各部门应制定全年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由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员工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1、对所有新进公司的工人,必须集中进行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综合办具体实施,生产技术部配合。主要内容:公司概况,安全生产特点,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制度和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发生事故分析的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等。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和车间安全员负责实施。主要内容:车间生产特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的安全要求,危险区应注意的要点,历年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及管理制度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主要内容:岗位责任制,设备结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不安全因素的紧急措施,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等。
2、工人调换工种必须接受新工种安全教育,长期离岗复工,要进行复工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
3、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按各自工种要求,参加属地安全部门的培训,进行定期复审。
4、公司中层以上干部、班组长、安全技术干部等各级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4学时,教员由有资格的人担任。
5、采用新工艺、新设备、使用新材料,生产新产品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安全知识教育。
6、部门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活动。部门、班组要坚持进行每次生产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各部室、车间应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实践,达到每个员工能够规范、安全、熟练的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必须参加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书,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奖励
1、全年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状完成全部指标的部室,兑现年终奖励。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奖励100元--5000元。
2.1日常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
2.2日常工作中,发现安全措施有重大错漏或及时纠正;
2.3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从而直接防止人身或设备事故发生者;
2.4在进行安全事故分析处理中发现较大的缺陷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避免了事故扩大或降低了事故损害;
2.5在进行设备抢修中发现较大的缺陷及时汇报或组织处理,避免了事故扩大或降低了事故损害;
2.6防大风、防汛工作及时、有效。从而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企业财产;
2.7在进行事故抢救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3、员工在安全生产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据《员工奖惩条例》经公司安委会讨论批准可给予通报表彰、奖励、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1)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者,使企业财产和员工利益免受损失的。
2)爱护企业财产有突出贡献的。
3)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有突出成绩的。
4)同坏人坏事坚决斗争维护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做出显著成绩。有突出表现的。
第三十八条 处罚
除按集团《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执行外,补充以下规定:
1、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1)发生工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管理者、责任者从重处罚。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扣罚5000元,分管部门领导扣罚3000元,安全主管、责任班组长罚款2000元。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管理者、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对发生事故部部门负责人扣罚3000元,分管部门领导扣罚2000元,安全主管、责任班组长罚款1000元,同时按追究责任的大小给予行政处分。
3)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对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罚款500元,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对安全主管、分管部门领导罚款500元,对责任班组长、责任人均罚款200元,并责令有关部门写出书面事故分析报告和通报。
4)发生轻微伤事故,对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部门领导、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安全主管、责任班组长罚款50元,并责令有关部门写出书面事故分析报告和通报。
2、重大设备事故。
1)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 10万元以下的,视情节追究设备主管、设备副主任及岗位责任人员1-5%罚款,写出深刻检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待岗、除名等行政处分。
2)造成直接损失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要追究分管副总的责任。罚款500元-5000元,主管设备主管、设备副主任罚款300-3000元,岗位巡检工罚款500-1000元,视情节再给予行政处分。
4)造成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办公会决定处理。
3、火灾及被盗事故。
对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火灾及被盗事故,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当地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立案标准为10000元以上的火灾和被盗事故。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调查结果,视情节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或处以200-2000元罚款。其它责任者视情节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处罚责任部门负责人500元;分管部门领导300元。
2)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并进行信息反馈的,处罚部门第一责任人100元,分管部门领导50元,因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处罚有关责任人员。
3)安全生产检查档案要齐全有效,并有专人管理,缺一项者处罚责任人50元,缺多项者视情节加重累计处罚。
4)企业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一证罚款200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一证件,罚款100元;
5)严格落实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达到100%,当年培训合格持证率达不到98%以上者,处罚部室责任人200元。
6)每月至少一次部门安全教育培训,不能按时开展或记录不全的,处罚部室责任人100元。
7)各部门应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进行登记,因排查不细或没有整改的,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部室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依据事故责任处罚责任人。
5、违章违纪处罚
1)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的,每人次给予2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2)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或无证操作设备仪器的,每人次给予2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违章作业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50-500元/次。
3)对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给予2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独立操作者,每人次给予5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5)对厂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每人次给予3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6)非电气人员违章用电、拉线,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罚款20-100元/次;电气车间对现场违规用电、用电安全隐患发现处理不及时的,-20-100元/次。
7)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过程安全违章未能及时监督、纠正的,-20元/次。发生安全事故的,按工伤亡事故中的班组长进行处理。
8)生产现场未及时制止外来人员的违规行为的,-20-50元/次。
9)对现场楼梯、护栏、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维护不当,造成安全隐患的,-20元/次。导致安全事故的,-50-500元/次。
10)对现场电焊、气割作业过程中,不能正确使用设备或违规操作的,-20-50元/次。
11)对责任区内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查、不能及时报告治理的,-20-50元/次。
12)不能严格执行停用电手续的,-50-100元/次。
13)对工房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负责单位,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14)不能按时参加安全检查、安全培训的,每人次给予20元处罚和批评教育。
15)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6、减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2)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进行处罚。
7、其他处罚
1)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酌情给予2-5倍加重处罚。
2)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安全管理配套制度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执行。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11篇 工业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压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职责、主要控制环节、考核与奖惩。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对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登记、使用、修理、校验等环节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术语
3.1压力容器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容器为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
b.内直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4、一般管理要求
4.1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基本条件为:
4.2.1年满十八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安全生产、本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2.4经过本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
4.3压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须持有市劳动局颁发的焊接操作证。操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4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4.5压力容器的检修必须由劳动部门认可单位进行。一般性的检查必须在无压力、各种介质放清并清洗干净后进行。
4.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4.7各种气瓶的运输、存放、保管和使用应按规定执行,应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并定期检验,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晒、碰撞、腐蚀等。放置地点必须距明火10m以外、无放射性源。
4.8压力容器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或防爆膜)、压力表、减压阀等。乙炔发生器应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4.9压力容器必须登记、申报、建立档案。做好检查、修理记录。
4.10压力容器必须按技术条件规定的压力使用,不得超压。改变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必须经设计部门同意,报经营部审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管理职责
5.1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程规定,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经营部职责
经营部在主管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以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5.2.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5.2.2组织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2.3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工作。
5.2.4编制、审核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5.2.5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5.2.6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并组织编写事故分析报告。
5.2.7组织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2.8组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归档。
5.2.9监督压力容器的购置、申报、建档、定期检验、使用和维护等各项制度的实施。
5.3使用单位职责
5.3.1保证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具有办证所必须的归档资料。
5.3.2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确定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装单位时,承担单位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5.3.4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5.3.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操作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
5.3.5.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5.3.5.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5.3.5.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处理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5.4操作人员职责
5.4.1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经营部报告:
5.4.1.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变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4.1.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5.4.1.6过量充装。
5.4.1.7压力容器的压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5.4.2参加压力容器维修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4.3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规定。
6.主要控制环节
6.1购置
6.1.1负责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单位应执行有关规定并向经营部提供完整有效的压力容器办证资料。
压力容器办证资料包括:
6.1.1.1产品合格证。
6.1.1.2产品质量证明书。
6.1.1.3产品总图和主要的部件图。
6.1.1.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6.1.1.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1.2压
力容器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不得购买其产品。
6.1.3经营部负责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符合的,不予办理取证手续,不予归档。
6.2登记、申报、建档
6.2.2每台压力容器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6.2.3不具备以下建档登记条件的不准使用:
6.2.3.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安全状况登记不能达到l级或2级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册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条款要求的。
6.2.4各单位所有购置的和在用的压力容器都应在经营部登记、建档。压力容器有关资料需要下发到使用单位的,应在经营部登记,注明保管单位和保管人。
6.3修理与改造
6.3.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担压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务的单位,应持有压力容器相应类别的有效生产许可证。修理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
6.3.3修理单位应按压力容器现行技术规范制定具体的修理方案,并执行有关规定。
6.3.4修理单位必须建立修理、改造记录、明确保管人、规定有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并列入本单位检查考核办法。修理、改造的内容由维修单位技术人员按设备管理的要求提出,维修人员负责记录,维修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4定期检验
6.4.1经营部负责归口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
6.4.2经营部负责提出检验费用预算,计划部门负责落实费用。
6.4.3经营部按规定确定定期检验期限。
6.4.4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每年应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单位的检验安排意见(检验月份、台数、有关要求等)。并负责配合检验部门完成本单位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6.4.5使用单位负责将检验报告书等资料,交经营部统一保存。
7、考核与奖惩
依据有关规定,对压力容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7.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并记入操作证。
7.2对违反下列规定者,除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处分外,对机关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考核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7.2.1由于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监察规定受到上级监察处罚的。
7.2.2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不能取证或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
7.2.3由于违反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7.4经营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使用后,应立即通知使用单位领导处理,必要时报主管副总经理。
附录:压力容器安全性检查表
内容
说明及结果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为不合格:
(1)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2)无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
(3)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液压计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定期校验
(4)无渗漏现象
(5)容器门的关闭装置应安全可靠
第12篇 化学工业企业供排水管理制度
为加强供排水的管理,达到供水稳定,排水畅通,安全经济运行,保证生产稳定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企业应根据供排水的实际情况,建立与健全相应的供排水专业管理机构和体制,明确各级职责,以加强供排水的管理。
2.建立、健全供排水各种规章制度
企业必须制订供水与排水运行规程,供排水管网运行规程,设备维护、检修规程,水质分析规程,供排水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等。
3.完善各种基础技术资料
供排水系统必须具备和完善以下基础技术资料:供排水管网系统图,供排水设备安装施工竣工图(包括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等技术资料),水原水质分析和污水水质分析等资料。
4.加强供排水管理工作
(1)要做到供水有计划,用水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水有措施,考核有奖惩。
(2)要加强计量管理,外购水或自备水的一级计量水表配备率达到98%;车间(分厂)用水二级计量仪表、主要用水岗位水配备率要达到100%,一般的要达到80%以上;工段或主要生产用水工序(单体设备)水表配备率要达到100%,一般要达到60%以上。所有计量仪表都必须按照周期检定期限进行检定,检测率均应达到100%。
(3)工业冷却水应积极采用循环冷却方式取代一次冷却(直流冷却),做到一水多用,重复使用。回收再用,不断提高水的复用率,节约水资源。
(4)工业冷却水应加强水质处理,推广应用水质稳定技术,研究选择合适的水质稳定药剂。做到定时定量投加药剂,定期模拟监测结垢,腐蚀和杀菌灭藻的效果。以保持水冷却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冷却效率。
(5)凉水塔应定期维修、疏通调节布水设施,保持淋水密度均匀。凉水塔大修改造时,应选用降温效果好的塔型,不断提高降温效果。
(6)企业应组织水平�测试和热平�测试,重点抓好主要水冷却设备和凉水塔的热平衡,分析存在问题,制订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热交换率。
(7)企业各车间性质相抵触(相遇反应产生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分道排放,并应制订排放标准,生产车间应控制排放污水含量。污水处理部门应定时对车间排放污水和企业总排放口的污水取样分析,进行监督、指导。超标单位应采取措施进行预处理,达到标准后进行排放。考核实行达标奖励、超标罚款,不断改善环境。
(8)企业应定期对排放管道、暗沟或明沟的结垢、淤塞或腐蚀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疏通修理,保持排水通畅。
(9)凡基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量的,使用单位均应按章办理用水申请手续。
(10)企业的生产与生活用水不得联通,消防与生活用水必须单设管线。
5.搞好安全运行。企业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和本企业的安全规程、法令等规定。做到停送水,增减水量必须通过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停水送水和倒换备用水泵,均应按操作票规定顺序进行操作。并组织定期或季节性安全大检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以保证供排水系统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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