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制度大全 > 制度范本
栏目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68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第1篇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应在隧道口值班室交接班,不得提前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接班,避免分工区域无人检查、监视通风、瓦斯状况。

2、交班人员应检查接班人员是否班前酗酒、劳保用品、瓦检设备是否齐备,否则不予交班,同时向项目部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3、交接班内容:

1)分工区域内通风、瓦斯、防突、防火、局部通风及生产情况有无异常,以及需要下一班处理和采取的措施。

2)分工区域内发生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及需要下一班继续处理的内容。

3)分工区域内各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转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4)有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接班人员必须做到“上一班不交清,下一班不接班”。交班后交接班人员必须共同在交接班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2篇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

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处。

交接内容:交接当班工作面通风、瓦斯、生产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交接要求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

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

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公司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同时打回铃,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

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第3篇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1、每一矿井必须严格划分瓦检员巡回检查区,巡回检查区要根据生产区域变化随时调整。两井(区)之间联系巷道必须挂标志牌明确界线,设有检查牌板,由两井(区)通风段技术员和检查员排长负责填写。

2、各井瓦检员必须执行密码交接班,井(区)、段领导定期检查并有记录。

3、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采掘地点及附近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区外巷道和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及时填写记录和手册,严格执行三对口。检查结果每班向井调度室汇报三次。

4、瓦检员入井前必须对理研进行检查,不完好理研严禁入井。

5、认真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四检制、警戒接送制。

6、高瓦斯工作面和综采工作面必须配两名瓦检员。

7、瓦检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定器(岩孔除外),随时掌握一氧化碳及发火隐患变化情况。

8、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理研检查瓦斯,并携带不少于3米长胶管。每班必须对断电仪探头校对,发现超差,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9、瓦检员必须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通风系统,并且能画出责任区域系统图。发现瓦斯超限和积存必须及时处理和汇报。应主动向来检人员汇报责任区域内的通风及有害气体情况。

10、瓦检员必须有二年以上采掘经验,并在瓦检员岗位上实习3—6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工作。瓦检员的任免、调动必须经矿通风科审查,安全矿长批准。瓦检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并有考核记录。

11、必须执行井(区)长区域瓦斯负责检查制度。

第4篇 瓦斯检查、汇报制度

1、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每班不少于3次的检查,每次检查后应立即向监测调度汇报,同时还要汇报二氧化碳浓度、风流的温度、瓦斯探头显示的浓度。

2、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时间分别定为:

捌点班:9-10、11-12、13-14、交班

肆点班:17-18、19-20、21-22、交班

零点班:1-2、3-4、5-6、交班

3、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一定要设栅栏。

4、瓦检员必须按规定地点、次数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并对该检查区域内瓦斯探头显示浓度用携带的瓦检仪进行同位置浓度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及时汇报。

5、瓦检员每班汇报次数要对应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帐三对照。

6、瓦斯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瓦斯超限,有权先行停止该工作面的作业,按规定采取撤人、断电等措施,然后汇报。

第5篇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每月由通维区对瓦斯巡回检查点修订一次,经通防科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综采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两名专职瓦检员,其中一名跟机跟放瓦检员,随时检查机组和放煤口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的瓦斯浓度;一名巡回检查工作面及进回风巷、落山角风流气体(ch4、co2、co、温度)浓度,每班至少检查、汇报四次。跟机跟放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开机割煤、开窗放煤。

3、矿井在岩巷见煤段或煤巷掘进工作面遇褶曲、断层等地质构造或瓦斯异常涌出带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增设专职瓦检员,随时掌握气体变化情况。

4、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移变、工作面下隅角、煤墙、工作面风流、放煤口、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运(回)顺各横川、工作面回顺各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和该工作面系统内的高冒、背风、死角以及放炮地点的瓦斯浓度。

5、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局扇及开关地点附近10米、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掌子头、工作面回风流内所有电气设备附近20米和该掘进头内的高冒、背风、及放炮地点的瓦斯浓度。

6、其它瓦斯检查地点:矿井(或采区)总回风道、总回风道内所有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其它回风道和回风道内所有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

7、各地点检查内容为:瓦斯、co2浓度及温度(特殊区域co)。

8、所有瓦斯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记录牌,其中采煤工作面瓦斯记录牌悬挂距回风巷上隅角50米内,掘进工作面瓦斯记录牌板悬挂在距工作面正头70米内,矿井(采区)总回风道的瓦斯记录牌板悬挂在测风站。其它辅助点牌板悬挂在需检查地点处,每缺少一块瓦斯记录牌板罚通维区50元。

9、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三管两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及时汇报。

10、所有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检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违章蛮干。

第6篇 矿井瓦斯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每班瓦斯员检查的次数:

按规定,所有采掘工作面和主要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三次,不生产的工作面至少检查一次,个别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地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巡回检查。

第二条 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制度:

1、瓦斯员按巡回检查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检查,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不超过1小时,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不得漏过一个地点。

2、检查的内容是负责检查责任区内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通风系统、洒水系统、局扇、通风设施、检查放炮制度的执行情况、火工品的管理、检查巷道失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汇报瓦斯队或调度室,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条 瓦斯检查结果,填写在巡回图表上

瓦斯员把每次的检查结果认真填写在瓦斯报表、检查地点记牌、检查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代班长签字,并必须做到“三对口”,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第四条 规定瓦斯员在现场交接班的地点:

1、所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员在工作面进行现场交接班,真正做到“他不来,我不去”,“交不清,我不去”,并且双方都签字,严禁脱岗、漏岗、逃岗。

2、上一班发现或遗留的问题必须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由下一班人员着手处理,接班人员接班后必须对自已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通风设施、安全监测等逐一检查,各班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留于形式,违反制度者严肃处理。

第五条 瓦斯图表、牌板、日报表要三对口:

瓦斯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报表、工作手册上,并且内容和时间必须一致,做到三对口。

第六条 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沼气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第七条 矿井因停电和检修,主扇停止运行或通风系统受到破坏以后,严禁工人下井作业,送风后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检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八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严禁在瓦斯浓度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设备回收等工作。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中二氧化碳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进行处理。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第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采区回风道、采掘工作面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技术矿长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凡通风系统干部下井遇到瓦斯员必须审查图表,看是否三对口,并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问题的内容,审查人要在所查图表上签名,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员处理完隐患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科后,才准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瓦斯报表必须有带班长签字,且当日交回监控中心,监控值班人员认真填写于汇总表上并于次日将瓦斯汇总表交回调度会上,矿长、副矿长、技术矿长及各有关领导审查签字。

第十六条 瓦斯队长必须当日检查瓦斯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 通风科长、技术矿长必须当日审阅瓦斯汇总表,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示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凡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坚决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班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排放瓦斯制度、巷道贯通制度,按要求适时搬开回采工作面回风和尾巷贯眼,以及其它安全措施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易存在的瓦斯积聚区,要进行瓦斯检查,发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局部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各级领导、安监、机电、调度室等部门会审,方可执行。

第7篇 瓦斯检查工作井下巡回检查制度

矿井瓦斯检查是防治瓦斯事故的主要监测手段,及时有效的检测能够及时发现瓦斯超限,进行瓦斯治理。为了约束瓦斯检查员的不规范行为,防止错检、漏检、假检等不规范的工作行为等的发生,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瓦斯工井下巡回检查的规定,特制定本矿的瓦斯检查工井下巡回检查制度。

本矿瓦斯检查工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井下巡回检查制度规定及本矿井下巡回检查制度,对井下有关地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巡回测定,对于有关瓦斯检查员的不规范工作行为,依据本矿巡回检查制度予以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

(一)瓦斯检查工井下巡回检查制度测定的地点:

1、采取回风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2、采煤工作面。

3、掘进工作面和掘面回风流。

4、盲巷、临时板闭地点。

5、硐室、机电设备设置地点。

6、停风地点。

7、有人工作的地点。

8、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其它巡回检查地点。

瓦斯检查员为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巡回地点进行检查测定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二)瓦斯检查工作对上述地点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巡回检查测定具体要求及违反具体要求的处罚决定:

1、坚决杜绝空检、漏检、假检。

空、漏、假检是一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瓦斯检查制度的行为,瓦检员如没有上岗、空岗、迟到或早退,没有按分工区域和地点进行巡回检查,没有按规定次数检查测定,未能及时发现瓦斯积聚隐患或没有进入实地检查测定而填写假记录,汇报假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200元罚款并停止工作进行相应制度学习教育。

2、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次数和路线必须严格按照月初制度的瓦斯检查设置计划执行。本矿为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次数为两次。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路线必须严格按设置的路线行走,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检查地点,时间误差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出现特殊情况要在检查手册中注明。本矿瓦斯检查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次数、路线、时间检查的,每发现一次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3、巡回测定的数值要准确。

瓦斯检查工对检查测定的地点要科学、客观的反映如实数值,不得假报或不报。

瓦斯检查工如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予以100元罚款,并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4、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测定时要“三对口”。

瓦斯检查工的瓦斯检查手册、瓦斯记录板、瓦斯台帐数值必须一致,瓦斯检查工哪违反关于上款的规定的予以50元罚款并批评教育。

5、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完毕交接班时遵守本矿的《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本矿瓦斯检查工应尽职尽责,做好本矿井下的巡回检查测定工作。

瓦斯检查工必须亲自认真填写,对于漏记、错记、假记、他人代记的予以50元罚款,连续3次处罚的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6、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任何一条或任一一款累计超过5次的予以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进行本制度的学习教育。

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遵守本制度,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第8篇 煤矿瓦斯检查制度范例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每月根据矿井生产部署的工作安排,由通风部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其内容应包括瓦斯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巡回检查路线、巡回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的安排等。计划图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必须符合《规程》中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符合《规程》规定,经批准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的,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规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矿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l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其他采掘工作面(地点)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可以执行巡回检查。但必须满足“三人联锁放炮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3)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都要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 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棍)、温度计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与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流动电工、班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5)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人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人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地面报告。

(6)瓦斯检查员不得发生空班(由于瓦斯检查员未上班,造成分工区域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漏检(由于瓦斯检查员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其他原因,没按巡回检查的规定检查,造成分工区域应检查的地点有一处或多处当班一次都未检查瓦斯)、少检(由于瓦斯检查员不负责任,没按规定的次数检查,造成分工区域一处至全部检查点所检查的次数少于规定的检查次数)、假检(瓦斯检查员没有在实地检查瓦斯,填写假检查记录,汇报假情况),并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账 (或瓦斯班报表)“三对口”(三种记录上的检查地点、检查日期、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班次、检查的内容和数据、检查人姓名等必须完全一致)。

(7)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8)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9)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向通风值班室汇报检查的情况。汇报的次数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生产、安全状况、井下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瓦斯检查员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汇报。

(10)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区域、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否则,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11)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部门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9篇 瓦斯抽放基础参数定期检查观测制度

一、泵站观测制度

1. 泵站司机每半小时观察一次wys管道参数测定仪主机显示的瓦斯浓度、负压、流量、温度及电流、电压,水位,详细做好相关记录,每小时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

2. 泵站司机每半小时测定一次孔板负压、压差及瓦斯浓度,做好相关记录,每小时向通风调度汇报一次。

3. 泵站司机必须观察汽水汽水分离器、水池水位及减速箱油位,汽水汽水分离器水位必须保持在1/2以上,油位在1/2。

4. 认真观察抽放泵的运转情况,发现停电、停泵、声音异常等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及队部并及时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5. 水池内有杂物必须及时清理;防蚀剂用完后,及时填加,每次10kg。

6. 水池内有杂物必须及时清理;防蚀剂用完后,及时填加,每次10kg。

7. 总回水箱的冷却器堵孔往外喷水时应及时用铅丝透孔。

8. 1#移变由n1n2采区变电所(坡底)供电(变电所电话48740),2#移变由n1n2皮带机头变电所供电,两个变电所要保证同时送电。

9. 泵站移变临时停电后,要迅速倒换移变,以不影响抽放时间

10.    泵站司机要坚守岗位,严禁脱岗、睡岗、假检、漏检。

11.    泵站两个正压放水器每班至少放四遍水,并保证水箱不满水。

二、n1-4观测制度

1. n1回风巷孔板每班测两遍,n1-4皮顺、轨顺孔板每班测二遍,其它钻孔按规定检测,测完后应及时向队部汇报。

2. 当班原始数据交回队里(填清班次),并在记录本上详细填写相关数据,包括拆除钻孔编号、皮轨遗留钻孔编号及钻孔参数(三班必须填写,即使单人放水,也要掌握钻孔连接情况并填写记录)。

3. 抽放瓦斯观测工检测孔板参数前,必须先将手动放水器的放水阀打开,放完水后再测;放水时必须将钻孔控制阀关掉,防止影响瓦斯抽放浓度。

4. 抽放瓦斯观测工发现钻孔、接头、管路等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关掉控制阀),并立即汇报,并在抽放瓦斯系统检查记录本上填写记录。

5. n1-4皮、轨顺放水器每班放至少全面放一遍水(挨着放水),少数放水箱必须多放水。

6. 停泵检修时,泵站司机、观测工必须趁检修时间,将泵站正压放水器、n1-4皮顺轨顺抽放干管及负压放水器内的积水全部放完。

7. 放水后,必须将放水阀关闭。

n1-4皮顺钻孔煤帮、裂隙等严重漏气的钻孔,应及时关掉控制阀门,并做好标记(绑丝三圈捆住高压胶管),不得打开。

八十六、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抽放实时监测包括抽放管道实时监测和抽放泵站实时监测。

抽放管道实时监测应具备以下功能:

⑴ 以分钟、小时、班、天为单位,统计瓦斯抽放混合量和纯量;

⑵ 分析瓦斯动态抽放量变化趋势,评价监测点抽放措施的有效性。

⑶ 当监测点瓦斯浓度突然下降时,及时发出管道漏风警报。

抽放泵站实时监测应具备以下功能:

⑴ 以分钟、小时、班、天为单位,统计各支线进气管道和总抽放管道瓦斯抽放混合量和纯量;

⑵ 对泵站设备工作状态监测进行管理;

⑶ 对抽放泵站机房的安全管理;

为保证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矿井的安全生产,移动式瓦斯抽放系统设计时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对泵站运行的环境瓦斯浓度、供水、抽放瓦斯浓度、抽放量、排放口瓦斯浓度等参数进行监测。

对 2be1系列移动式瓦斯抽放泵随主机安装有孔板流量计、运行环境瓦斯浓度监测传感器(含声光报警器)、抽放管路瓦斯浓度监测传感器、供水传感器、瓦斯断电仪等监测装置;系统安装时,还需另配排放口瓦斯浓度监测传感器。

第10篇 瓦斯检查管理和日报台帐审查制度

1、瓦检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干好本职工作,严格执行瓦检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

3、下井前20分钟,对瓦检器实行检查,对各要害部位做到详检、详查,瓦检器准确无误后,方可携带下井,对“带病”的瓦检器,严格执行不准下井原则。

4、瓦检人员必须对井下需要测量瓦斯的地点严格监测,掌握采掘工作面、井下机电设备、硐室、进回风等处的准确情况,每个地点,每班不少于3次以上的检查。

5、对检测的实际数据必须按实际记入瓦检记录本,瓦检记录牌板,并按井下检测的记录,核对清楚后,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将记录填入日报和台帐,经安全生产矿长、技术员、安全员和本班瓦检员审核完毕后,才算本班工作完成。

6、严格执行“反违章作业”“反违章指挥”的宗旨,对瓦斯超限的地点有人工作时要立即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处理不了的(工作面瓦斯不超1%,总回风巷瓦斯不超0.75%),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检员、安全员有权停止工作地点人员的工作,待处理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7、对井下需用火工产品的地点,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对瓦斯超限地点和支护不稳地点有权拒绝放炮,并严格杜绝火工产品流失,做到无任何流失现象发生。

8、对检测的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数据,要公开向井下工作人员公布,不得有作何隐瞒现象,并认真接受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并将所测数据和井下安全员较对。

9、必须做到三签字(瓦检员、安全生产矿长、安全员),四无误(瓦检记录、瓦检牌板、瓦检日报、瓦检台帐),准确无误的填报。

10、每7天内矿调度室集中安全生产矿长、瓦检员、安全员、技术员对7天内的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核对、审查,由安全员生产矿长审阅后,向法人汇报本7天内的工作情况,以便加强我矿的工作管理力度。

第11篇 瓦斯治理设施检查维修工作制度

1、对瓦斯治理设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参加部门有安通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不参加者对主管科长罚款50元/次。

2、瓦斯治理设施包括:通风设施(风门、挡风墙、密闭、调节风窗等),压风设施、避灾峒室、煤墙闭子等。

3、通风设施前后5米私自堆放设备:材料杂物的,对堆放单位罚款50元/次,通风队监管不力的,对通风队罚款30元/次。

4、通风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对通风队罚款2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风门单道或缺反向风门的,风门没有连锁的,流水巷道风门无反水槽的,风门过风筒,溜子皮带无逆风装置的,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0元,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6、风门前后5米有积水、淤泥,每处对通风队罚款10元。

7、风门没有说明牌,密闭前缺栅栏、警标、说明牌,检查牌,每项对通风队罚款5元。

8、压风设施检查严格按压风自救检查制度进行。

9、避灾峒室左右5米,有材料、工具、杂物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元/次。

10、避灾峒室内必须安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保证压风自救的数量,严禁有杂物堆积,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1、避灾峒室的挡风墙,风门必须符合标准规定,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第12篇 瓦斯检查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为了使瓦检员能在交接班时双方见面、交接清楚现场情况和责任,避免误会,避免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从而保证能及时发现,处理通风瓦斯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交接班地点: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巡回检查员在井底水仓交接班;

2.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时间:瓦斯 检查员提前入井接班检查瓦斯,瓦斯检查员不能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应避免分工区域出现长时间无人检查监视通风瓦斯的状况;

3.交班内容:

① 分工区域的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火、爆破、局部能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② 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维修、增加或拆除;

③ 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维修处理的内容;

④ 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提交的问题。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在交班手册上签字;

5、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检员未到班,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十二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管理制度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