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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50

中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1篇 中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邺建中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应全面、科学地做好档案鉴定工作;

二、应在本校成立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档案的鉴定、销毁全部工作应在该小组领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每次鉴定应填写《档案鉴定册》,由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生效;

三、鉴定档案要严格执行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并填写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对已经满保管期限的档案,经过鉴定,确定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可以剔除销毁,保管期限需要调整的,应及时调整;

五、销毁档案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销毁前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审批,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

六、会计档案销毁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档案管理机关备案,销毁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档案销毁过程必须两人监销。

第2篇 南沙中学档案保密制度

沙南中学档案保密制度

1.保密范围

(1)学校会议记录。

(2)学校各类档案。

(3)干部的考察、审查材料、揭发干部、党员违法乱纪的信访材料,重点调查材料,干部调动事项。

(4)记有秘密事项的电话记录和工作手册。

(5)学校公章、介绍信。

2.密级划分。

绝密:考试前的试卷

机密:

(1)干部档案

(2)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

(3)党总支会议记录

(4)人事档案

(5)党籍处理材料。

(6)揭发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信访督检材料。

(7)教师调动事项

(8)学校领导民主生活会的记录

秘密:(1)文书、会计、科技、照片档案。(2)行政会议记录。(3)党员干部统计年报。(4)重点调查材料。(5)本校印章、介绍信及存根。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按十项保密守则办事: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的机密绝对不记;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档案材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第3篇 实验中学档案员工作制度

州泰实验中学档案员工作制度

1、热爱档案事业,认真学习档案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

2、严格执行《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3、熟悉业务,了解本单位历史和现状;认真编制检索工具,编写参考资料,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 作。

4、做好档案库房管理工作,定期对档案库房、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5、忠于职守;认真履行档案业务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推进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

6、认真做好档案管理日常工作;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档案保密,防止泄密事件发生,确 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第4篇 中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邺建中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依据。

二、对内容不实、字迹不清,不能反映甚至歪曲干部历史面貌、德才情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确或书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均不能归档。

四、对需要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单位党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5篇 附属中学档案销毁制度

附属中学档案销毁制度

档案室保管的档案,经认真鉴定后,确认没有保存价值的或已经保管期满(长期保管为16~30年左右,短期保管为15年以下)的档案就应进行销毁。档案的销毁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为此,特制定如下销毁制度。

一、销毁档案的标准

1.保管时间标准

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分管校长批准即可销毁;30年保管的档案, 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分管校长批准即可销毁。

2.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

档案室对所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要再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销毁档案的程序

1.档案室对已保管期满,拟销毁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的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剔除销毁案卷的登记薄。同时,还应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3.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4.销毁时要进行监销

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销毁档案时,要有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三、销毁档案的组织领导

1.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室承办,并将销毁清册立卷归档。

2.送交档案形成部门进行初审的拟销毁案卷的清册,必须经分管校长签字,方为生效;并加以妥善保管。

3.销毁清册及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必须经校主管档案工作领导签字,方能生效。

第6篇 中学档案保密制度

邺建中学档案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严守党和国家机密,熟悉掌握保密级别具体范围;

二、借阅机密档案时,应按照保密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根据工作需要,凡经批准摘录、复制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人员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方可交接;

四、任何人不得泄露机密,对泄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销毁档案,要严格按制度执行,必须有两人监销,以防泄密;

五、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阅档室。

第7篇 实验中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州泰实验中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学校总帐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定期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 管等具体工作,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

2、会计凭证每月按规定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每年一次按规定整理装订 、立卷、归档。

3、各种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 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 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该记账凭证日期、 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 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 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会计档案必须专人专室保管。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科保管一年,期 满后,原则上编造清册交档案室保管。

5、档案室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需要拆封的应会同财务科经办人共同 参加。

6、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 限期归还。

7、本校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财务科科长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的名称、日期、调 阅人姓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

8、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复制的,要经主管校长同意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 同签名。

9、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 。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包括传票和汇总表)、总账、明细账、会计移交清册应保存15年,现金 、银行日记账、会计档案的保管清册和销毁清册要保存25年,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和决算作永久保存 ,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单位的会计月、季度报表保存5年。

10、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册,由财务科和档案室共同鉴定,提出申请报告,经校长室批 准后,由财务科和档案室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同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未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和 永久保存的资料,在销毁时应当抽出,另行立卷。

11、加强会计档案科学管理。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 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同时要努力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 霉、防烂。

第8篇 实验中学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海星实验中学教育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为促进教育科研档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使教育科研档案更好地为教师服务,为提高教育质量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立卷归档

各级教育科研课题,教科室教研教改资料均要立卷归档。课题结题两个月后将所有材料(立项文件,课题申报表,实施方案,中期检查情况,实验报告,结题证书,结题论文,以及调查材料等)立为一卷。

二、装订成册

按教育科研或上级所发文件装订成册,标题简明确切,书写整齐,编好明码。

三、分类存放

按明码顺序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存放在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霉、防鼠的地方。

四、保管期限

国家级、省市级立项课题保管期限为永久,县级立项课题和教研教改资料保管期限为长期,由学校档案室保管。日常的教育科研资料由教科室暂为保管。

五、借阅利用

因工作需要借阅教育科研档案,应履行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查阅时不得损坏或在档案上涂改、乱画。若需复印,要请示领导同意。

六、数字档案

各类教科研档案的电子版课题组和教科室要及时上传至学校档案室和学校教科研数字化平台。

第9篇 某初级中学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初级中学教学档案管理制度

为提高本校的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以教学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教学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及职责。

1、校领导每年写的开学工作计划和期中期末工作总结报告。

2、教研组每年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总结。

3、班主任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教学总结。

4、各教师每学期的工作计划和教学总结。

5、试题、试卷分析包括各年级期中、期末试卷,试卷分析及市统考试题。

6、教师听课记录、公开课、观摩课、优秀课教案。

7、全校各班级学生期中期末成绩装订成册。

8、校领导、各教师任课班级、任教情况。

9、其它有保存参考价值的教学文献资料。

《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以高度的革命责任感、真实地客观地积累整理,保管好教学档案。

2、加强业务学习,搞好档案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档案的水平,认真编制档案、立卷、分类整理归档。

3、严格执行《教学档案》保管查阅制度。即有借阅人员写借条并详细填写姓名或借阅日期,并由主管主任签字。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不外传的绝不外传。

4、严格保管好《教学档案》的安全。分长期、中期、短期做好保存。

第10篇 苏州中学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 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 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11篇 某中学家长学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中学家长学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专门的档案资料室,专人负责管理各类档案。

2、凡家长学校所开展的所有活动,都必须有资料积累,并及时把资料归并成册,分类装订。

3、教师在家长学校活动中的教案、随笔、个案分析等都分门别类装订成册,交送资料统一保管。

4、家长会签到单、学员名册、优秀学员名册等按学期分类装订,送资料定保管。

5、资料室工作人员应尽心尽职,做到资料装订分门别类,存放整齐有序,不漏收、漏装资料。

6、加强学校领导对资料室的管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及时提出完善意见。

第12篇 附属中学涉密档案利用查阅、借阅制度

附属中学涉密档案利用(查阅、借阅)制度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上级有关涉密档案查、借阅规定,并认真实施。

二、原则上凡属机密和秘密文件不允许借出档案室,如特殊情况须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三、凡是借阅秘密和机密文件时,必须经分管校长审批签字,填写借阅登记表,严格履行借阅手续,手续齐全后方可借阅。

四、凡借出的涉密档案要限三日内必须返还。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五、涉密文件严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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