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项目办公室施工工地值班制度
项目办公室和施工工地值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管理部管理有序,财产安全及紧急事务的处理,特建立本值班规定。
第二条值班是保证部门运行不间断、持续进行的一种机制,实行值班制度,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管理部内部。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四条值班地点:**办公室及施工工地
第五条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应准时值班,不得迟到、早退。值班人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须事先向部门请假。
2、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对所有来电、来人情况均应做记录。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部门领导或者相关人员汇报。
3、值班人员应做好物资往来记录,保障公司物资和管理部物资不流失。
4、值班人员应注意个人仪容。值班人员不得穿背心或拖鞋值班。
5、值班人员应注意个人形象。在金鹰办公室内人员应做到不抽烟、不吃零食,抽烟需到楼梯道抽烟。
6、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地点安静,禁止喧闹。
7、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地点整洁。
8、值班网络联系要求:互通信息、由求必应、反对及时。
9、值班重点在下班后、夜间、周末或节假日。
10、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领导要求完成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管理部。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2篇 项目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主动配合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宣传安全生产劳动防护、职业卫生等法律、法规知识。
3、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做好现场劳动卫生工作,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提出职业病预防和改善卫生条件的措施。
4、参与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3篇 项目办公室宿舍防火制度
项目办公室宿舍防火制度
1.办公室内除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经保卫部门批准外其他办公室一律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具及60瓦以上高热度照明装置。
2.办公室、宿舍内一律不准存放易燃易爆、聚毒等危险物品。
3.不准随意安装灯头或乱接乱拉电线,不得在灯泡上罩纸和电线上挂物。
4.宿舍内不准用易燃、可燃物料支搭,钉挡隔断。
5.禁止卧床吸烟,烟头不准随地乱扔。
6.室内使用炉火必须设专人管理,炉火使用按炉火管理规定办理。
7.办公室宿舍要设专人负责日常防火卫生制度管理,要经常打扫,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周围要设相应数量消防器材。
第4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许可联办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联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合审批事项是指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及其他需要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申请事项。
第三条 联合审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合审批、责任追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办结。
第四条 联合审批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主办部门,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其他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科室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科室作为牵头主办部门,由牵头主办部门的工作窗口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第六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工作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工作窗口为申请人提供告知和咨询等服务,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窗口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主办部门。工作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
受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三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办理窗口应当配合主办部门解答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第八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窗口。牵头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办理签收手续。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收到牵头主办部门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第九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主办部门。
当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均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主办部门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发出催办通知;在催办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申请事项,牵头主办部门据此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报政务中心备案。由此造成行政过错的,由未回复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应当在传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同时,与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协商确定联合办理的时间和地点。
参与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许可决定,并在各自依法审查的基础上,共同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主办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政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办方式的重大联审事项,由政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联审会议等形式提前介入,实行“先批后办”,各类手续在与各审批部门商定的时间内补办完成。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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