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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备检修安全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46

安全设施设备检修安全制度

第1篇 安全设施设备检修安全制度

(一)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三)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四)从事动火作业,应先通过动火三级审批后方可实行。

(五)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

(六)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七)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八)非公司指定人员禁止从事焊接作业。

(九)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十)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十一)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十二)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安全员与生产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2篇 某锻造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范围

1.生产中的工艺指标超限报警装置、安全联锁装置、事故停车装置、高压设备的防爆卸压装置、低压真空密闭装置、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装置、电器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机械运转部分的防护装置、火灾报警固定式装置、灭火装置以及气体自动检测装置、事故照明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均属于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对以上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必须进行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防护眼镜、防毒口罩、特种手套、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均属于防护器具。对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二.管理分工

1.由生产技术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设施和防护器具;

2.分工原则:

2.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由设备工程师管理;

2.2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仪器仪表均由维修班负责管理;

2.3 凡生产区内的火警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装置均由消防专管员管理。

三.维修与检验

3.1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

3.2 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3.3 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

3.4 除安全装置专责维修人员外,其他人一律不得乱动。

四.防护器材的选用和保管

4.1 根据作业性质、条件,劳动强读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性质,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不得超出防护范围进行代用;

4.2 岗位配备的过滤式防毒面具,应与使用人员头型相适应;

4.3 种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必须仔细检查;

4.4 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

4.5 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防护用具,应登记造册,定期检查;

4.6 车间应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隔热手套、胶靴、防火服和安全带等急救器材,以备抢救用;

4.7 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用后妥善保管,防止霉烂和强度下降,定期进行强度试验;

4.8绝缘手套、胶靴、绝缘棒、绝缘垫台等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指定专人保管;

4.9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按照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工作。

第3篇 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修制度

一、管理人员经常维护保养设备,认真执行设备的'十字'作业法,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必须及时详细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二、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由专人保管。专用教室的设施、设备由专职教师保管使用,其他人员未经专职教师同意不得随意使用, 设备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时,应采取相应的检修措施,并通知上级,严禁安全设施设备出现现问题。

三、安全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首先应由管理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时间和情况提出,由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并明确检修保养的项目、方法、时间和责任者。

四、保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检修计划,并根据设备的停运时间采取有效的保养措施。

五、检修时间根据设备运行记录确定,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时间,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学校设施、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学校总务部门并请专职人员检查维修。个人不得随意拆装维修,否则后果自负。设备检修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检修一次,一般在五月至九月进行检修。

第4篇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管理检查维护制度

1. 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主管部门为物资设备部,安质部门负责监管。

2. 物资设备部负责设施和设备的购置与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3. 各类安全装置的检测和鉴定由物资设备部负责。

4. 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中的规定,保障安全设施、设备资金的方面投入。

5. 购入的安全设施、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必须从是有资质企业生产的产品。

6. 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7.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生产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消防器材和报警器等),必须专人每日定时岗前巡查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8. 各种安全装置规定责任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和做好记录。

9. 各类安全装置的责任部门要按照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的情况载入档案,各种安全设备和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10. 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11. 因工作需要,安全设施和设备需要拆除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制定拆除计划和方案,报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5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设施、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三率(即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机械效率),确保设备、设施安全,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   则

1、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设备的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使用。

4、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6、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7、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8、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9、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启动设备事故应急方案,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自有设备、租赁设备。

2、机械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机械。

三、管理职责

1、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审批公司设备购买合同、设备租赁的《合格分供方名录》、审批设备的需用计划。

2、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合同评审,组织设备的进场,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

3、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分管设备的领导,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执行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审核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组织落实设备检查验收。

4、机械设备班长:贯彻实施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制定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对本项目的设备验收提出建议,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落实本项目设备安全检查。

5、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四、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修理、报废和启用

1、机械设备的使用、租赁

①在制订购置计划时,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现有情况和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经调研和可行性技术经济论证后,综合考虑生产效率、精度、可靠性、维修性、节能型、环境保护性、耐久性、自动化、安全适用成套性、效益回报来选择设备;同时对设备供方的资质、质保体系等情况进行考察,经评审选择合格供方。

②对设备租赁方履行设备合同进行评审,旨在提高其服务质量。

③机械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部机械班组织相关部门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④机械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⑤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识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识牌。

2、机械设备的保养

①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②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③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④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第6篇 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煤矿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

涉煤二级公司及煤矿要根据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相关制度。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备概念及范围

第三条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煤矿开拓与开采过程中顶板管理、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电气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矿山救护保健

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等相关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煤矿井下安全设施、设备凡属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七条 安全设施投运前,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

操作规程,及时贯彻到位,操作人员要掌握安全设施、设备的工作原理、

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按规定经考试合格持证后, 方可上岗。

第八条 应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明确职责部门,按规定检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组织验收,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人员

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制度,由相关负

责人具体落实;建立设备的运行、维护、养护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便于日后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按照行业规定需要定期监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定期检测,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经过大修后必须经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严禁带病使用。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使用,

处理合格后方可投运。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报废或更换,安全设施、

设备更换、维修、报废或停用,应及时做好记录。

1、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和零部件磨损严重,设备效能达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灾害和重大事故而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国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维修后经检测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查每一起安全设施、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设备逾期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监测检验,继续

使用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按照事故追查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备操作和使用人员发现安全设施、设备存

在故障不停用不汇报继续使用的按照《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7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1、一切检修工作,应严格遵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检修工作的安全禁令。

2、参加检修人员,除认真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必须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

3、下列情况禁止进行检修:

(1)没办理安全检修证不修。

(2)检修任务不明确不修。

(3)正在运转的设备不修。

(4)没有放掉压力和残液的不修。

(5)没有办理停电联系单及没有切断电源挂警示牌的不修。

(6)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和未经确认安全的不修。

(7)没有有效隔绝有害物质来源的不修。

(8)酸碱灼烫,腐蚀性和危险性物质未经处理不修。

(9)进罐、入塔、下阴井,没经置换和没人监护不修。

(10)没有防护安全措施不修。

4、检修前的准备

(1)编制检修计划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有两人以上参加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个负责安全。

(2)检修单位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并办理相关手续。

(4)凡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设备、管线等上面检修,必须切断电源,将有关部位插好盲板、清洗置换和分析检验合格,此项工作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

(5)对大修项目,检修工作就绪后,检修准备的单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会同检修部门与生产车间一起对检修的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查出不符合安全检修规定的设施、工具、安全措施等,要求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后,方可施工。

5、清洗置换方法及合格标准

(1)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爆炸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或水清洗和置换,酸碱等易烧伤的物料可用水清洗,对人无伤害即可。

(2)进入设备内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置换外,尚须用空气置换,其含氧量应在19-22%之间,有毒气体和粉尘及浓度应符合规定。

(3)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设盲板。检修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设备管道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入口阀门。

6、生产厂房和工作场所

(1)生产厂房内外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等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2)所有的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低位罐口必须装设栏杆和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时,必须装设临时遮栏,并在检修后将栏杆立即装回。

(3)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要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酸碱腐蚀等损坏部位应及时更换。

(4)生产厂房作业场的照明,特别是有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电开关、真空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尤须光亮充足,作业者要备有手电,以备必要时使用。

(5)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物品,生产厂房应备有带盖的铁箱,以便放置擦拭材料,用过的擦拭材料应另放在箱内,定期清除。

(6)所有高温的管路、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保温层应保证完整。

(7)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8)冬天厂房外,烟囱,水塔、楼梯等处的冰溜子,若有掉落伤人危险时,各部门的辖区应及时清除。

(9)作业人员须干什么工作,应按安全规程及注意事项,穿戴什么作业服。

(10)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规定进行,系安全带,有人监视防止坠落伤人。

7、设备的维护

(1)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和其他防护设备,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2)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

(3)禁止在栏杆上、管道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的电机上、设备上、轴承上行走和坐立。

(4)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

(5)厂房外墙、烟囱、硫酸计量罐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切记恐高症、高血压、年岁大者、有病者禁止,作业时需有人监护。

8、电工操作及安全作业措施,按电工手册要求进行工作。

9、电、气焊工及汽车、吊车、拖土机、铲车司机作业,电汽焊操作技措、规程和注意事项按照行业规定工作。

第8篇 危货运输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1.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安检部设立专人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3.3安检部应赋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

4.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保证,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

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的原有配备外,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据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反馈意见,按有关规定增配。

4.3车辆应配备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的安全设备设施。原则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

4.4灭火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应避免受潮。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的火灾,用后应及时补充。

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具备荧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类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锥形标牌等。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

4.6其他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使用时有效。

4.7对于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的讲解,保证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

4.9驾驶员或押运员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向安检部报告,以便维修或更换。

4.10押运员要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的液化气瓶或液化石油气装车完好、牢固,各装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包括周边警戒区划定、警戒标志设置等)

5.1停车场地面积应与停车数量相匹配。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5.2停车场地应封闭,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根据需要,设置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停车区,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隔离其他设备、车辆和人员。

5.3停车场设置进入、驶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车分离。

六、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登记车辆及危险货物相关信息。

6.2停车场地设置专人值守,实行交接班制度。停车场管理员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相应查验,确认完好有效。

6.3运输车辆应按区停放,车辆垂直投影应在区域内。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确认已经关闭车辆功能性设施设备和货物安全状态。

6.4停车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重要位置实行实时视频监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6.6租用停车场时,安检部要进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时,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6.7安检部应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租用停车场时,需在安全责任协议中明确对方应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

2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监控平台专管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等。

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安检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卫星定位装置规定

3.1.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3.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

1)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3)建立或租用监控平台时,要执行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3.2监控平台运行规定

3.2.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3.2.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3.2.3要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3.2.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3.2.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3.2.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3.2.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的指令即时应答,执行安全指令内容。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

5.1监控值班规定

5.1.1安检部设置专职的监控岗位,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5.1.2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1.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公司安检部。

5.1.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1.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5.1.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

5.1.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检部,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5.2监控值班室职责

5.2.1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5.2.2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5.2.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5.2.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5.2.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5.2.6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5.3监控管理

5.3.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5.3.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5.3.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确保安检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5.3.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3.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5.3.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5.3.7对所有监控车辆视安全条件选择性发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5.3.8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5.3.9监控人员应利用位置查询、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10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5.3.11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5.3.12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公司总经理,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5.4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4.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4.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检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5.4.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

5.4.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6: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4.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5行驶速度的界定

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5.5.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10公里。

5.5.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5.5.5超速驾驶的定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1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5.5.6因天气和道路因素限制时,公司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的行驶速度;超过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

5.5.7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的80%以内。

5.6疲劳驾驶的界定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 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第9篇 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修制度

(一)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设备的长期,安全运转。

(二)企业应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实行专机专责制或包机制,做到前后台设备有人负责。

(三)操作人员应通过岗位训练,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才能单独操作设备。

(四)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主要工作: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运行与停机。

2、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做好自查工作。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工作,该注油部位,按规定注油,不能违漏。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保持设备整洁。

(五)操作人员发现设备有不正常情况,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机,并及时上报。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机,未处理的缺陷需记在运行记录上,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六)维修工(机、电、仪)对分工负责包干的设备,负有保证维修质量的责任,做到:

1、定时定点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缺陷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予以消除。

3、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任务。

(七)设备管理人员应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设备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时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设备的检修。

第10篇 道路危险运输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查维护制度

一、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精心维护是保证设备完好率,长周期安全运行的

重要环节。设备管理要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

二、实行设备包机专责制,做到每台设备、设施都有专人负责,及时做好设备、设施的防尘、防潮、防冻、防凝、防腐、防火等工作。

三、 操作人员要用好、管好、维护好设备,对所用设备必须做到“四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四、 严格执行设备润滑制度,做到“五定” (定点、定人、定质、定时、定量)、“三过滤”。

五、由安全小组成员牵头,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每月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工作。

六、天气变化时,对车辆或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即时更换相应的器件,保证安全作业。

七、 对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和损坏性行进评估和维护,主要注意防尘、防潮、防腐蚀、正常使用性等情况进评估和维护。传动设备按要求定期盘车;按要求定期维护,使所有备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八、消防栓、灭火器、车辆牵引链等设施能否正常使用,不能使用,即时修理、充装或更换。

九、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填写运行记录;严禁超速、超载运行。并做好如下工作:

十、 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原因未查清、故障不排除、不准盲目开车。

十一、 维修人员要做好下列工作:

1、定时检查,并主动向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设备存在问题要及时消除,做详细记录,逐步掌握设备运行规律,做到心中有数,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掌握设备特性。

3、不能消除的缺陷及存在的技术问题,要查明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措施。在停车检修中及时处理。

4、步采用便携式仪器对主要设备进行点检,逐步开展状态监测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延长设备运行周期。

5、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维修任务,不断提高设备维护水平。

十二、要经常检查停车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发现腐蚀、下沉、裂纹、破损,应做好记录和标志,并报告公司安全小组。

第11篇 食品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也是劳动者个人生存和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因此,企业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重点工作来抓,常抓不懈,以确实保证员工的安全和企业的利益,为让全体干部和员工了解企业安全防范的重点和要求,特殊危险区域及特别危害物品仓库其防范方法和措施,制定几条规定和管理制度。

防火区域的划分:

一级防火防爆区域划分:cmc生产车间、ak生产车间、氯乙酸混合车间、及其四周15米;酒精、盐酸、二氯甲烷储罐区及酒精蒸馏塔四周15米;危险品仓库、垃圾场、暖房、纸箱仓库及四周10米;冷冻车间及四周10米;成品、半成品仓库及其四周10米。

二级防火区域划分:液碱储罐区;耙式、烘房车间;办公楼。

固定动火区:金工车间。

三级防火区域:除一级二级防火区域、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其它动火区域。

(一)防爆车间的房顶和墙面上和防爆通风扇要24小时常开,保持加强通风,对车间的一些化学可燃物质的空气含量在极限之内,在生产过程中通常可采取通风置换手段对本身具有自然能力的物质,采取通风散热降温等措施。

(二)车间的房顶的冷风空调机设备,网板有粉尘阻塞对空调通风有影响,要定期清洗,确保夏天高温季节对车间员工能得到降温防暑工作,确保安全运转。

(三)各车间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要定期充装维修及损坏更换,消防水带损坏更换,室外消防栓要每天检查是否有水及有压力,损失及时维修及更换)。公司自备消防泵要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由设备部、安全科负责定期管理。

(四)防爆车间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电机及防爆电源开关、插座、防爆风扇,对一些地槽清理及耙式清理,通风散热必须用防爆风扇。

(五)火警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要定期检测和定期维护,又安全科负责,

(六)正压空气呼吸器由安全科负责定期检测及维护,确保设备能安全使用。

以上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由设备部、安全科认真监督此项工作,确保一切安全设备能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转。

第12篇 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正确配备、使用防护用品,依据国家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及《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相关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配备安全设

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安全设施、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

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分类如下:

1、预防事故设施

(1)检测、报警设施: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2)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 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3)防爆设施: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

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5)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2、控制事故设施

(6)泄压和止逆设施: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 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7)紧急处理设施: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

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气体、反应抑制剂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3、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8)防止火灾蔓延设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 堤,防爆墙、防爆门等隔爆设施,防火墙、防火门、蒸汽幕、水幕等设施,防火材料涂层。

(9)灭火设施: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10)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

急照明等设施。

(11)应急救援设施: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12)逃生避难设施: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难所(带空气呼吸系统)、避难信号等。

(13)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

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光射、防高处坠落、防砸击、防刺伤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

其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防尘口罩、眼护具、绝缘靴、雨衣、防寒服、劳防手套、工作鞋等。

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

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自控方面安全保护装置(如各

种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消防安全设施(报警、灭火设施)要明确维护、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在用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

标准。

第八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设备登记台帐》。

第九条 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设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检

查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安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复。

第十条 安全设施设备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组织检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十一条 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档案,对检修、校验、变更等情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备应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定期检修保养,确

保完好。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备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

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如确需拆除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在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拆除。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

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具有《产品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生产许可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

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

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

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

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

(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

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当浓度达到其

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

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 lex,8h≥85db 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

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

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

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

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

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二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

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

急防护用品。

第六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

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

护用品,并作好登记。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

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七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三十六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

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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