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气设备试验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电气试验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气试验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消防宣传、检查工作,主动上报和消除火灾隐患。
2.电气试验区工作人员应熟知正确的报火警方法和程序。
3.电气试验区工作人员应熟知电气试验区消防设备的布置、特性及使用方法。
4.禁止把易燃、易爆物品携入电气试验区,严禁私自在现场存放。
5.电气设备试验区禁止有任何明火,禁止吸烟。
第2篇 电气设备试验检修制度
1、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调整和试验必须由资质的电气维修工进行。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工作。
2、高压电气设备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或施工措施。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经机电主管授权者,不在此限。
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使用。严禁电气设备带病运行。
4、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测定,每年进行一次,矿机电主要负责人应组织表一所列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试工作。检查和调试结果应记录专用的记录薄内。检查和调试中发现的问题派专人限斯解决。
表一
序号
检查项目
周期
备注
1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
性能
检查
每月一次分片负责电工应每日一次
2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季
一次
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
3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
一次
4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每月
一次
5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
一次
每周由专责电工检查外部和悬挂情况一次
6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胶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
一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
7
接地网电阻值测定
每季
一次
8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投入运行前
9
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
每季
一次
分片负责电工应每班一次
10
低压检漏装置
每季一次
分片负责电工应每日一次
5、变电所及各场所主要电气设备的绝缘,电工仪表,继电保护装置实行定时定期进行检验。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的电气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每半年进行一次电气耐压试验。油断路器经三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一次电气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不合标准的绝缘油,及时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向电气设备内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运行中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性能和电气耐压强度。矿用电气设备绝缘的更换和试验,应有专用的记录,并应保存在档案室。
6、新装和大修后充油设备要进行交流耐压试验,油质必须经试验合格,否则不准使用。老旧设备应根据运行状态,相应增加试验项目和缩短试验周期。
7、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要在每年一至四月完成。试验项目包括全矿6kv系统继电保护整定、高压电耐压、架空线路电杆检查、接地电阻测试和避雷器试验。试验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煤矿电气试验规程》。试验中发现的缺陷在在四月底之前全部整改合格。由机电负责组织每年一次对高压设备、电缆进行性能试验,并且要有试验有关数据的记录报告。
8、井下超过三个月,井上超过六个月停止运行和安装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按运行中设备的试验项目和标准进行试验。
9、井下低压检漏继电器的就地人工接地漏电试验值班电工负责在每天上午10:00进行,发现动作不灵敏或其他故障要立即整改。检漏的最远点人工接地漏电试验一个月进行一次。在月检修时完成。井下各头、面煤电钻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漏电跳闸试验。
10、避雷器每年雨季作一次电气试验,每月至少对变电所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每日至少对变电所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接地试验。
第3篇 电气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电气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切实加强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状况,使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设备管理技术人员能更好地管理好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1.2电力设备的检修工作应严格按照部颁的各种设备的检修规程进行,做到“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保证设备在大修周期内能安全运行。
1.3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计划检修、临时性检修、事故性检修及改建、扩建工程而影响正常运行的设备。
1.4本制度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执行。
2、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执行
2.1检修计划编制的依据:
1、设备的缺陷及运行情况;
2、计划改进的工作、项目;
3、上一次大修、检修时间。
2.2检修计划的内容:
1、大修、检修的名称及内容;
2、大修、检修的用工、用料情况;
3、计划开工、峻工日期;
4、主要备品备件;
5、35kV以上主系统停电计划,由生产部会同县调按时间上报区调。
2.3停电计划内容:
1、大修、检修改进的具体工作内容及工作范围;
2、需停电的范围(必要时应用一次图标明);
3、应采取的必要的安全措施;
4、系统改变运行方式、情况和意见;
5、具体竣工日期、时间。
2.4临时性检修的内容:1、高压配电系统因停电而安排的检修、应在前一天提出申请;
2、如设备发生严重缺陷直接造成威胁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运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应及时提出申请。
2.5计划检修应在开工前三天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专责人)向调度提出申请,调度应在开工两天前批复。
2.6事故抢修应由公司领导在现场直接指挥变电运行人员与检修、试验人员共同完成任务。
3、检修管理
3.1设备检修应具备下列资料:
1、设备台帐;
2、设备图纸及产品说明书;
3、检修试验记录;
4、设备缺陷报表;
5、检修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6、大修及检修工程总结;
7、大修及检修遗留项目。
3.2大修及检修后应会同运行单位进行验收评级,检修单位在事先应详细介绍其检修情况和遗留项目及运行维护中注意的问题。
3.3未经调度同意,不得将运行中设备及备用设备退出运行。
3.4设备更换、退出、拆除(变压器、开关、线路等影响固定资产变更),事先应经县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3.5如在大修、检修中发现有下列情况可延长检修时间:
1、发现新的设备缺陷、不及时处理将影响设备安全运行;
2、由于天气影响(如雷雨、大风、雪等)使检修工作中断,应及时提出延长检修申请(大修工作应在二天前提出,小修应在4小时前,一天以内的检修应在2小时前)。
3.6如遇下列情况,应尽快提前恢复设备运行。对检修中所遗留的检修项目,由生产部、调度所统一安排检修时间运行:
1、系统原因需尽快恢复供电的;
2、因特殊原因要提早供电的。
4、检修质量及验收规范
4.1认真学习及贯彻执行检修工艺规程、努力提高检修质量。
4.2每项工程应按规定计划的大、小修项目逐项进行(包括临时发现经批准的工作项目)。
4.3每项工程中应明确检修负责人,负责本工程规定的检修项目及质量、并对检修质量负责。
4.4检修质量不合格必须返工,对造成返工的,按县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4.5验收方法:
1、1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开关设备及500kVA及以上变压器,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县公司生产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2、其余设备、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生产部相关人员参加验收;
3、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填报“检修工程总结”,并经运行单位负责人及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后交生产部、档案室存档。
5、设备的技术管理
5.1施工单位要建立大、小修工程进度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
5.2每项检修任务完成后,应认真填报检修记录。
5.3检修单位、生产部专职人员应建立、健全检修设备台帐,包括:
1、设备的原始技术数据;
2、设备的历年大、小修情况;
3、历次检修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方案。
4、开关设备的拉合闸次数与跳闸次数;
5、设备在运行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6、线路的一杆一卡检修记录;
7、遗留缺陷或遗留工作项目记录。
第4篇 电气设备缆线测温制度
1、根据季节、气温、负荷变化情况不定期对设备缆线进行测温,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对设备、电缆测温时,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并记录在“值班记录本”内。
2、井下遇有设备过负荷或负荷相对增大的情况下,应进行检测。
3、夏季应对重点负荷的设备、缆线进行测温。
4、设备检修完毕投运后的当日,应对检修过的设备、缆线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温。
5、冬季负荷增大时,应对设备、缆线进行测温。
第5篇 电气设备到货验收制度
1、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分配单和调拨单,由设备组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是否齐全相符。
2、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
3、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验收后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
4、设备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
5、设备的图纸、技术资料由验收员验收后交机运科档案管理员存档。
6、根据检查情况,设备验收员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有关人员应在入库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记建账、编号、造卡、登记煤安证,并收集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7、设备开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
第6篇 学校电气设备的安全维护和试验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3)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4)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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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检查制度
为了保证入井安装的设备符合防爆质量要求,所有入井的防爆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经矿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如下:
一、 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
二、 隔爆外壳是否涂有防腐油漆。大、中修后必须重新涂防腐油漆。
三、 隔爆外壳、接线箱子、底座等是否变形、走样,轻微凸凹不能超过部颁发完好标准。
四、 通电试运转,观察开、停、吸合(或运转)动作是否灵敏可靠,运行是否正常,有无杂音。
五、 各进出线装置是否封堵。要用合格的橡胶密封圈、镀锌金属压圈和镀锌挡板。放置顺序是:最里面为橡胶密封圈、中间放镀锌挡板、最外是金属压圈,线嘴应上紧。
六、 隔爆结合面是否有锈蚀和机械伤痕,是否涂有防锈油脂,并应进行磷化处理,粗糙度要符合要求,针孔、划痕等机械伤痕不得超过规定。
七、 隔爆结合面间隙应符合要求,对每台设备及电气的各个隔爆间隙都要逐一测量。经过检查,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应填写入井设备验收记录,由防爆检查员签发“入井许可证”。“入井许可证”应注明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号、领用单位、防爆检查员姓名等。井口把钩人员要严格执行凭证入井制度,逐台件查对“入井许可证”,无证不准入井。“入井许可证”应贴置于该设备(电气)的合适位置。
第8篇 燃气、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七、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6.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八、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九、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一、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第9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
经过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2、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4、保卫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5、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
安全意识。
6、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10篇 氰胺公司电气设备接地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电气接地装置完好有效,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2、接地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无危险。
2.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2.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2.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2.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2.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2.8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抗腐蚀有镀锌层的钢制件,其露出地面的部分应采用漆涂成黑色或黄绿相间的斑马纹。
2.9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
2.10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它断开点。
3、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4、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5、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1变压器、开关设备、电机、电焊机及手持式电动工器具的底座和外壳、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5.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5.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5.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5.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5.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无避雷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5.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7、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8、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10、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11、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12、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12.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12.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 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12.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12.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12.6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13、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14、班组每班对所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到交接班记录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汇报上级处理。
15、工段每周对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检查,车间每月对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1篇 变配电室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一、开展设备安全定期大检查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可靠供用的重要工作,也是生产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每年除供电部门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外,至少每季度对设备安全进行全面自检一次,并作好检查和处理记录。
三、检查内容:
1、所有有电设备(各种高低压设备、用电设备、高低压线路、照明等)。
2、主设备、绝缘用具是否定期预试并存有合格证。
3、检查电气设备工作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安全学习和考试。
4、在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和不安全因素,应记录备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入设备缺陷危及人人身和设备安全,应立即停电停机进行处理,事后再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5、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检查档案,以便分析设备运行状况。
6、设备安全大检查由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应有电器负责人和所有电气运行人员参加。
第12篇 煤矿电气设备管理规定办法制度
为加强我矿供电网络和电气设备的管理,改善设备状态,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搞好煤矿电气安全工作,杜绝电气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订管理规定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行专业化管理
机电科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对全矿的电气设备管理负管理责任,机电科下设防爆检查组、电缆管理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组等专业管理组织。各区队要配备兼职管理网员,全矿要形成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电气管理网。
二、煤矿井下所有在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三、加强电缆管理
1、井下选用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规定。
2、入井电缆出库前一定要做好外观检查、各种预防性试验。
3、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4、要坚持按规程要求做好矿井在用动力电缆,特别是通风机、绞车的动力电缆、下井主回路电缆的检查和定期试验,及时安排更换不合格电缆,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
四、进一步完善井下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搞好检查、整定、试验工作
1、地面、井下6kv变电所必须按规定使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严禁甩掉不用。发现一次一处不用高压选漏保护装置的,罚有关单位1000元。
2、新型真空开关在井下作为总馈电开关使用时,必须坚持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功能,包括辅助接地的正确使用,做好漏电保护试验及远距离跳闸试验等。漏电保护功能不使用或者没打辅助接地的,每发现一次罚有关单位1000元。
3、必须按照规程要求,做好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的调整、试验,达到动作灵敏,可靠,杜绝越级跳闸现象。未按规程要求时间对高低、压开关的继电保护进行调整、试验,导致开关越级跳闸,影响我矿安全生产的,每出现一次此类现象,罚有关单位2000元∕次
4、坚持使用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保、局扇风电闭锁,未坚持和甩掉不用的,禁止供电。另罚有关单位1000元∕次。
五、防爆设备的管理使用
1、严把防爆电器设备入井关,严格执行'三证一标'管理,不合格设备不许入井。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察员、设备管理员、区队管理网员共同检验合格,签发入井许可证后,方可入井。
2、临时使用的非防爆电器(电焊机、电工仪表等)、照相器材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444条规定执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机电科防爆检查组负责对全矿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防爆性能检查规定每周一次,发现一次一处电气设备失爆的,罚有关单位3000元,奖罚每月兑现一次。
4、各单位电气维修管理人员必须按《三大保护细则》及《防爆检查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工作。坚决杜绝一切失爆现象。
六、变电所的管理
1、变电所应设专职维修电工值班,值班人员需经培训考试,持证上岗。发现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变电所内,应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如 有沙箱、消防锨、灭火器等。
3、严格落实两票制度和停送电制度。坚持专人停送电原则,谁联系谁送电,杜绝无计划停电现象(特殊情况除外)。检修停电时,必须先停电,后验电,再放电,然后打接地线,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必须先拆除接地线,然后按有关规定操作。
4、变电所内的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该图的绘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规定。
七、加强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
1、严格执行用电接火审批制度。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或者根据生产需要现场调整供电方案的,必须提前报机电科审批,电管组现场落实后,下接火通知单,并负责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对私自改线调整负荷的单位要给予1000-2000元处罚。
2、井下电气设备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要经常保持设备完好。对采掘区的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撤出后要立即升井检修,在用的应按规定轮换升井检查、并进行各种性能测试。对回撤的采掘区电气设备、小型电气以及电缆按规定时间出井,不能按规定时间出井的,100元∕天.台(根)。
八、其它方面规定
1、水电队要加强对矿井通讯的后备电源蓄电池的管理和检查,确保供电系统故障停电后,蓄电池供电时间保证在8小时以上。每月应对蓄电池进行一次不少于6小时实际带机供电试验,并做好记录。
2、水电队做好供电高压架空供电线路的日常巡视检查,特别要做好汛期前的全线路的防雷电、防雾闪、防滑坡、防塌陷检查,做好冬季雨雪天的线路防护工作,及时处理,提前预防,确保供电安全。
3、井上、下接地系统必须完整、可靠,接地电阻要定期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接地电阻无按规定时间进行测试,罚有关单位500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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