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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15 热度:99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制度

第1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制度

1 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企业安全达标标准规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工厂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职责

3.1 厂长负责工厂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3.2 劳动人事教育处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选用考核。

4 管理内容

4.1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设置

a)工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厂长、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生产厂长、机动副厂长、总会计师、质量厂长、工会主席、安监处长、职工代表,安委会主任由企业厂长担任。

b)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中应有员工代表,员工应清楚员工代表的选择标准和职责,员工代表的职责应工作场所中展示,员工代表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各种危险源及其风险。

c)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审查安全工作进展和确定方案,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d)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全部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必须包括工作项目清单,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签发。

e)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监环保处,安监环保处是安委会日常管理机构,安监环保处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

4.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设置

a)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必须是相对独立的部门,其工作人员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公司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主动发现事故隐患,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专门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计划与布置、监督与检查、总结与考核。

c)安全管理机构是工厂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组织,除安全生产管理外,不兼做其他工作。

d)安监环保处为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5人,安全管理人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质证书。

4.3 人员的任命

a)工厂依据特点按书面或调令形式任命安全管理人员。

b)被任命的人员必须理解并履行其职责与义务, 被任命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5、相关文件

5.1 关于成立(调整)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5.2 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编制 审核批准

第2篇 医疗废物处理人员安全防护制度范本

为加强员工自我防护和安全意识,提高医疗废物处理人员个人防护能力,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处理人员个人防护制度,相关人员须严格执行。

1.管理部门为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人员配备防护用品(工作服、防水围裙、橡胶手套、防水靴、口罩、帽子等)

2、对医疗废物处理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3、配置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4、任何在医院内的医疗垃圾都被认为有传染性,因此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垃圾的过程中必须着工作服、佩戴橡胶手套、口罩;工作结束后认真洗手,更换衣服。

5、从垃圾桶内拿出垃圾袋时要拿垃圾袋的上部,不要拿垃圾袋的侧部,防止扎伤自己,装车时垃圾袋尽量不要超出车的边缘,防止在运送过程中碰及到他人。

6、对于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医疗废物的过程中,必须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旦发生刺伤、擦伤等职业暴露时按职业暴露要求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根据种类与受伤害程度,采取相应应急措施,跟踪随访。

7、后勤处与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医疗废物处理人员安全防护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3篇 x小学卫生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长江路第一小学卫生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卫生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对每一个病人的身体健康负责,不得发生错诊、误诊事故。

2、病员如实向卫生人员反映病情,卫生人员应对症下药,对一些急病员、病情难断定的应及时送院治疗,不得延误治疗时间。

3、卫生室进药渠道要规范,不得将过期、变质的药物用于师生,预防发生药物事故。

4、卫生人员对全校师生进行卫生、防疫健康知识教育,做好常见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防止发生全校性传染病事故,影响师生的工作和学习。

5、卫生人员督促有关部门搞好环境卫生、食堂卫生,严防集体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4篇 检验人员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试验场地必须整齐,不得存放私人工具箱等无关用品。检验人员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2、试验前应检查线路设备等可靠无误,电器设备外壳接地良好。

3、试验区在试验前关闭试验区两侧进货门,确保试验区内都是检验人员,并亮红色警报灯反馈正在试验中。

4、.通电前先检查零件元件一次及二次制作是否符合图纸及工艺要求。

5、做试验时,检验人员与配合人员在接通或断开电路时,必须两人互相招呼后方可接通或断开电源,在操作时不得用两手各持一个电极拿下或接上。

6、完成前项通电试验后合断路器将试验柜取下试验电源后推到回路电阻测试区测试回路电阻。试验后推到耐压区域做一次及二次耐压试验。

7、耐高压试验,必须设有过流保护、反馈开关,并确保控制开关闭合后方能起动耐压接触器,控制开关断开时,耐压接触器立刻断开,在正常情况下控制开关应在断开位置。

8、 耐压二次试验时需接好可靠接地后并两人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

9、耐压实验前,先在试验区内拉警示栏,以示警告,耐压试验开始。试验操作人员当听到配合监视人员发出可以试验的口令后,方可送电试验。

10、操作人员在试验时,精神要集中,注意试品和试验区。当遇有不正常情况,如发现或听到有人闯入试验区,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直到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送电试验。

11、耐压试验完毕,移开警示围栏,以示试验完毕。凡有电容的设备在试验前后,均应放电。凡有静电感应的设备,必须接地放电后,方可接触试品。

12、耐压试验升、降压注意事项:

12.1、试验电压的升高必须匀速上升,不得快速上升。

12.2、耐压试验完毕,必须以不小于五秒钟以上的时间匀速下降到试验电压的75%方可断开电源,试验中不可突然断开电源。

12.3、对于42kv以上试品过多时,试验后需进行接地放电后,方可再移动试品。

12.4、高低压开关柜耐压试验工作由检验部门负责。

12.5、栏杆与防护网距被试产品必须大于1m。同时负责对现场的检查工作,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时,不能进行工作。

12.6、在试验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设备操作系统及电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要穿好绝缘鞋,确认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始试验。

12.7、试验人员在进行试验时要有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试验时不准吸烟、不准酒后操作,工作时要精神集中,两人示意好后,试验开始。

12.8、试验设备要有安全开关,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

12.9、试验工作完毕,立即将调压器调回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并放电。

12.10、试验开关柜的码放,试验完成的产品不得摆放在试验区内,检查柜内卫生后及时推离试验区。

13、 试验设备操作可见:《操作规程汇编》。

14 、每试一项要在检验记录上记录试验项。

15、 参照《出厂检验规范》。

第5篇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各施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的贯彻与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严于职守,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复查。同时要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安全副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对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处理,并及时将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安全副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5、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在井下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三违”人员时,要立即给予制止,并提出处罚意见交安全科执行处罚,否则,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7、业务部门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对其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1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罚款400元。

8、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对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出,每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9、业务部门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发现一次罚责任人400元。

10、业务部门必须组织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不派人参加或指派人员不到位的,每次罚部门主管50元,安排的人员不听安排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50元。

11、每项工程的开工,生产管理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按规程措施要求对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规程措施要求的发给开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可以开工。如生产管理部不组织,每次罚款100元,有关单位不派人参加,每次罚款100元。不符合开工条件谁允许开工罚谁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2、所有规程措施必须实行会审制度,采、掘、巷修的作业规程措施由生产管理部组织、采掘副总工程师主持会审,机电运输系统的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一通三防”的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并主持会审,不经过会审的规程和没有分管领导签字的措施一律无效。

13、培训中心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拟定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对矿井特殊工种、在册员工、新招员工进行培训,凡未按计划要求组织培训的,对培训中心负责人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每次处100元的经济处罚。

14、各业务部门的部门主管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专题会,几不参加的每次罚款50元。

第6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第7篇 专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落实,按计划和上级要求开展各种职业安全卫生活动。

(三)参加制订完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参加修订、审查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配合综合办做好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复训工作,配合组织部、工会办公室做好职业安全卫生宣传工作。

(五)经常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巡查工作。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发现特别不安全的情况,有权先令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领导研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及时报告领导。协助领导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对其中需要采取技术措施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六)参加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三同时”会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引进技术改造、大的修理工程项目的方案审定、设计审定、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督促劳动防护设施和主体工程按“三同时”原则执行。

(七)及时收集、积累职业安全卫生资料,为领导及时提供职业安全卫生资料。

(八)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如实登记、统计、报告因公伤亡事故。参加设备、火灾等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制订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烧结厂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发放计划,并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验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按标准发放,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十)负责对烧结厂兼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竞赛、评比工作。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十二)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开展工作,积极推行安全科学管理方法。参加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职业安全卫生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8篇 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必备条件。

(二)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能自觉遵守安全法规、责任心强。

(五)必须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

(六)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审批手续:

(七)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分厂、车间部门同意提出申请,安全技术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批准。

(八)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体检,证明本人没有妨碍从事特殊工种的疾病和缺陷。

(九)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认可。

(十)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考核的规定: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复审。

(十三)复审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四)复审内容:

1、本行业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

2、进行体格检查。

(十五)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复审资格,收缴操作证。

(十六)工作变动时,由车间或本人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候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9篇 安全管理人员轮流跟班带班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现场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深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0〕162号)、《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安监[2010]180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和《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23号文的通知》(鲁煤安监南局发[2010]81号)以及滕煤字[2010]114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跟班带班下井干部的范围

1、公司班子成员:董事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2、副总工程师;

3、公司生产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稽核办公室、企管科等安全生产管理科室正副职干部、主管技术员。

4、公司一、二线工区(科室)正副职干部、主管技术员。

二、带班下井个数的规定

公司副总以上管理干部严格按照要求轮流跟班带班下井,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

2、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8次;

3、安全、生产副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

4、分管政工、经营、后勤副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8次;

5、副总工程师(通防、防治水、机电、采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

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跟班带班下井,必须与所带班次员工同上同下,严禁晚下、早上井。

三、轮流跟班带班下井的规定

1、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轮流跟班带班工作程序由调度室根据公司研究意见,排定月度的轮流跟班带班表,同时排定公司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稽核办、企管科等二线管理科室管理干部随同公司领导下井跟班带班表和地面管理干部值班表。对排定的轮流跟班带班表报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下发执行。

2、公司采掘一线单位、机电科、运搬工区、通巷工区等单位按照公司要求每月28日前制定本单位干部跟班带班值班表,29日上报公司安全信息站和调度室存档备查,并严格执行。

3、调度室要将每月度全矿井月度轮流带班跟班排定情况在公司安全信息站、井口等重点场所予以公示;领导干部下井时,其姓名、班次必须在井口led显示屏和管理干部跟班带班下井情况公示平牌版上进行公示;领导干部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调度室在井口公示栏公示,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4、公司本制度规定下井的跟班带班干部,因特殊情况(如出发、学习、参加会议等)的确不能按照排定的下井班次进行下井的,个人可以和其他班次的跟班带班干部协商调整,但必须进行请示、备案,即: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调整下井班次的,需将调整的具体情况请示董事长批准;

(2)二线监管科室干部调整下井班次的,须分别报相互调整班次带班的公司领导批准;

(3)其他单位干部调整下井班次的,须报其分管领导批准;

(4)所有调整班次的干部都必须到调度室和信息站作书面备案。调度室必须将其备案存档,同时及时通知信息站做好调整工作。调整跟班班次的干部分别承担所调整班次的所有职责。

四、下井带班作业的任务和职责权限

1、跟班、带班下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干部是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负责监督检查一二线各单位当班跟班干部、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及工作面特殊条件下工区盯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负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别是“一通三防”、瓦斯监测监控、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重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生产作业现场重要工程、重点工序(采煤工作面回撤、采掘进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的盯靠监管。

4、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负责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组织当班严格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发现和处理“三违”现象。

6、负责对带班过程中出现的现场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反馈,并落实人、物等予以解决。

7、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8、下井带班的管理干部必须与所带班次员工同上同下(三八工作制每班次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本班次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所有井下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积极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五、考核办法及要求

1、公司调度室和信息站为公司管理干部下井执行情况的考核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统计、汇总,每日进行通报。

2、干部下井考核实行“四对口”、“一记录”考核机制。“四对口”:一是上、下井时必须到信息站进行签字确认;二是由充灯室按照规定进行矿灯考勤;三是人员井下考勤系统;四是跟班干部每到一个工作地点必须在《公司带班干部到岗确认签字程序单》上进行签字确认,然后由当班区域安全员再进行签字确认。“四对口”程序缺一项均视为当班未下井。“一记录”即交接班记录,所有跟班带班干部上井后必须在信息站填写分层级(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等)跟班带班交接班记录,必须写明需要下一班次干部重点监控和治理的安全隐患或安全风险,下井干部下井前必须在信息站和上班次值班领导进行交接。

3、公司值班干部、职能科室、一二线工区副职以上管理干部及安全科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对当班能解决的问题责令当班责任人现场整改落实,对当班不能解决的问题,安排当班责任人限期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入管理干部下井记录手册,写明隐患存在的单位、地点、限期整改日期、有被检单位跟班人员签字等,升井后交到安全信息站。

4、在下井过程中发现的直接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隐患,发现隐患的人员必须紧盯施工单位现场采取措施处理,整改完毕,通过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当班处理不完,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信息站,由公司值班领导安排专人帮助整改单位落实。

5、公司值班干部、二线监管职能科室及一二线工区副职以上管理干部,下井前必须到信息站在“管理干部下井登记表” 上进行签字,并领取管理干部下井手册,上井时要认真填写 “管理干部下井信息卡”交公司信息站存档,信息站信息员根据信息卡的内容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指令。

六、责任追究

1、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时,必须带着问题入井,带着问题升井,切实安排、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并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未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排定的带班表以及相关的规定进行下井带班的(含未与员工同上同下的),第一次处罚100元,并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二次给予处罚300元,同时给予诫免处分,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入井带班干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款规定到信息站填写相应的记录和签到,并做好上下班次的交接工作。否则,一经发现,第一次处罚100元,并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二次给予处罚300元,同时给予诫免处分,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3、入井带班期间,凡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现场查出隐患未及时安排处理或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的,一律追究带班人员的责任。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后果的,由公司组织会同有关单位按照责任程度进行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4、对带班干部反馈的安全信息管理不力,处理不及时,追究信息站工作人员和安全科管理人员的责任,给予信息站工作人员每次100元的罚款,并连带安全科负责人给予50元的处罚;各单位接到信息站指令处理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5、管理干部下井情况的核查,由安全科、稽核办共同执行,发现有弄虚作假,充灯室人员违规考勤、调度员违规记录、信息站工作人员违规统计、安全员违规签章,致使干部谎报下井次数的,违规干部取消本月份值班、带班等各项补贴,并经公司研究后给予行政处分,其他违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并一律调离本岗位。

七、补贴

为充分体现公司“责、权、利”的原则,值班带班干部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八、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第10篇 警卫、更值人员安全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安全工作制度。

二、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坚守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责任,掌握熟悉警卫区域内的重点要害部门的火源、电源分布情况。要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严防破坏分子的破坏。加强“安全四防”工作,发现有碍安全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及时报告公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认真学习安全工作知识,掌握报警电话号码和报警常识,掌握灭火器材存放的位置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五、坚决执行值班值宿各项制度规定。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工作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要奖励。

第11篇 油库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油库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非本库人员不得入内。

二、严禁携带火种,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品,库区内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助爆物品及受力容器。

三、不准使用不防爆电器设备,严禁明火照明。

四、加油室,车辆必须熄火,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准吸咽。

五、禁止穿戴有铁掌和铁钉鞋进入加油库,禁止用铁锤或金属用具在库区乱敲,以免产生火花,发生火灾。

六、油库内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各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及时使用灭火器扑救,做到忙而不乱。

七、油库内的电器设备以及消防器材,必须定期检查保养。

八、要有专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出了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九、油库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相互监督。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第12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轮流跟班带班制度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现场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深入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强化现场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令)、《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0〕162号)、《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安监[2010]180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和《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23号文的通知》(鲁煤安监南局发[2010]81号)以及滕煤字[2010]114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等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跟班带班下井干部的范围

1、公司班子成员:董事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2、副总工程师;

3、公司生产技术科、安全科、调度室、稽核办公室、企管科等安全生产管理科室正副职干部、主管技术员。

4、公司一、二线工区(科室)正副职干部、主管技术员。

二、带班下井个数的规定

公司副总以上管理干部严格按照要求轮流跟班带班下井,下井次数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

2、总工程师: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8次;

3、安全、生产副经理、机电副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5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

4、分管政工、经营、后勤副总经理: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8次;

5、副总工程师(通防、防治水、机电、采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其中跟班带班次数不少于10次;

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跟班带班下井,必须与所带班次员工同上同下,严禁晚下、早上井。

三、轮流跟班带班下井的规定

1、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轮流跟班带班工作程序由调度室根据公司研究意见,排定月度的轮流跟班带班表,同时排定公司安全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稽核办、企管科等二线管理科室管理干部随同公司领导下井跟班带班表和地面管理干部值班表。对排定的轮流跟班带班表报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下发执行。

2、公司采掘一线单位、机电科、运搬工区、通巷工区等单位按照公司要求每月28日前制定本单位干部跟班带班值班表,29日上报公司安全信息站和调度室存档备查,并严格执行。

3、调度室要将每月度全矿井月度轮流带班跟班排定情况在公司安全信息站、井口等重点场所予以公示;领导干部下井时,其姓名、班次必须在井口led显示屏和管理干部跟班带班下井情况公示平牌版上进行公示;领导干部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调度室在井口公示栏公示,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4、公司本制度规定下井的跟班带班干部,因特殊情况(如出发、学习、参加会议等)的确不能按照排定的下井班次进行下井的,个人可以和其他班次的跟班带班干部协商调整,但必须进行请示、备案,即: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调整下井班次的,需将调整的具体情况请示董事长批准;

(2)二线监管科室干部调整下井班次的,须分别报相互调整班次带班的公司领导批准;

(3)其他单位干部调整下井班次的,须报其分管领导批准;

(4)所有调整班次的干部都必须到调度室和信息站作书面备案。调度室必须将其备案存档,同时及时通知信息站做好调整工作。调整跟班班次的干部分别承担所调整班次的所有职责。

四、下井带班作业的任务和职责权限

1、跟班、带班下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干部是当班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负责监督检查一二线各单位当班跟班干部、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及工作面特殊条件下工区盯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3、负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别是“一通三防”、瓦斯监测监控、防治水、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等重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生产作业现场重要工程、重点工序(采煤工作面回撤、采掘进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的盯靠监管。

4、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5、负责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组织当班严格按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发现和处理“三违”现象。

6、负责对带班过程中出现的现场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反馈,并落实人、物等予以解决。

7、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8、下井带班的管理干部必须与所带班次员工同上同下(三八工作制每班次带班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本班次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所有井下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积极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五、考核办法及要求

1、公司调度室和信息站为公司管理干部下井执行情况的考核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统计、汇总,每日进行通报。

2、干部下井考核实行“四对口”、“一记录”考核机制。“四对口”:一是上、下井时必须到信息站进行签字确认;二是由充灯室按照规定进行矿灯考勤;三是人员井下考勤系统;四是跟班干部每到一个工作地点必须在《公司带班干部到岗确认签字程序单》上进行签字确认,然后由当班区域安全员再进行签字确认。“四对口”程序缺一项均视为当班未下井。“一记录”即交接班记录,所有跟班带班干部上井后必须在信息站填写分层级(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等)跟班带班交接班记录,必须写明需要下一班次干部重点监控和治理的安全隐患或安全风险,下井干部下井前必须在信息站和上班次值班领导进行交接。

3、公司值班干部、职能科室、一二线工区副职以上管理干部及安全科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对当班能解决的问题责令当班责任人现场整改落实,对当班不能解决的问题,安排当班责任人限期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入管理干部下井记录手册,写明隐患存在的单位、地点、限期整改日期、有被检单位跟班人员签字等,升井后交到安全信息站。

4、在下井过程中发现的直接危及安全生产的严重隐患,发现隐患的人员必须紧盯施工单位现场采取措施处理,整改完毕,通过验收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当班处理不完,要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信息站,由公司值班领导安排专人帮助整改单位落实。

5、公司值班干部、二线监管职能科室及一二线工区副职以上管理干部,下井前必须到信息站在“管理干部下井登记表” 上进行签字,并领取管理干部下井手册,上井时要认真填写 “管理干部下井信息卡”交公司信息站存档,信息站信息员根据信息卡的内容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整改指令。

六、责任追究

1、管理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时,必须带着问题入井,带着问题升井,切实安排、落实、处理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并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未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排定的带班表以及相关的规定进行下井带班的(含未与员工同上同下的),第一次处罚100元,并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二次给予处罚300元,同时给予诫免处分,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2、入井带班干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款规定到信息站填写相应的记录和签到,并做好上下班次的交接工作。否则,一经发现,第一次处罚100元,并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50元;第二次给予处罚300元,同时给予诫免处分,连带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3、入井带班期间,凡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现场查出隐患未及时安排处理或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交接的,一律追究带班人员的责任。如因上述原因,造成后果的,由公司组织会同有关单位按照责任程度进行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4、对带班干部反馈的安全信息管理不力,处理不及时,追究信息站工作人员和安全科管理人员的责任,给予信息站工作人员每次100元的罚款,并连带安全科负责人给予50元的处罚;各单位接到信息站指令处理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5、管理干部下井情况的核查,由安全科、稽核办共同执行,发现有弄虚作假,充灯室人员违规考勤、调度员违规记录、信息站工作人员违规统计、安全员违规签章,致使干部谎报下井次数的,违规干部取消本月份值班、带班等各项补贴,并经公司研究后给予行政处分,其他违规人员给予200元罚款,并一律调离本岗位。

七、补贴

为充分体现公司“责、权、利”的原则,值班带班干部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八、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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