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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7

某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1篇 某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07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2篇 商综楼宇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商综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07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

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h酒店工程部员工规章制度

酒店工程部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管理与规范员工行为,工程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希望能严格遵守。

1、 上班期间不允许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等刊物。

2、 上班期间必须穿工服。

3、 所有机房,除了值班人员,其他外人不得入内。

4、 外出维修,必须锁门。

5、 所有机房,床单、被褥每周清洗一次。

6、 所有机房内除了工作服和毛巾外不允许有其他任何物品,如有其他物品,找不到主人,扔掉。

7、 电工值班时,每天9:00—11:00检查酒店内部(除大堂天花)所有灯泡;每晚检查大堂天花、外围胶管灯和霓虹灯,如发现不亮,电话联系维修单位;每晚检查所有外围灯,如发现不亮注明第二天维修。

8、 客人有紧急事情时,不用下维修单,必须尽快维修。

9、 长白班下班后,主管外出维修通知总机人员其所去方向,员工外出维修通知主管其所去方向。

以上规章制度,违者过失单一张。

工程部

第4篇 商综楼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多职工因公伤亡事故纪实、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制定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2007年6月1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分)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传真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关部门。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已发生的事故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二、重伤事故: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1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检站。

三、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照或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四、《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时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七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写调查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八条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作出标记,表明数据,并划出事故的现场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一、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批准。

二、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三、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十条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一、真实、客观地地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正、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清洁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六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诉。

第十八条为了正确地技术、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因,更好地、有的方矢地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地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九条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一、轻伤事故有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二、重伤事故有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四、重大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报省政府结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5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员工宿舍管理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宿舍管理

管理文件: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搞好安全生产、确保文明施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订本公司临时宿舍管理制度,凡入住宿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1.凡入住宿舍人员必须到本公司申办一个住宿卡对号入住,无卡人员不得入住本宿舍。

2.非本工地施工人员不得在民工宿舍住宿过夜。

3.民工夜间休息期间来工地探亲访友人员必须在门卫登记,但在晚上十点半钟前必须离开宿舍。宿舍内人员不得大声喧哗。

4.入住宿舍人员的床上用品及衣服、鞋帽等物品必须按指定地方放好,做到整齐、整洁。

5.宿舍内安装好的用电线路及设备严禁使用超过40w及以上照明用电设备,严禁使用电饭煲、电炉等电热设备。

6.严禁在宿舍内生火取暖或生火煮饭,工棚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在宿舍内抽烟人员必须把烟头抛到宿舍内设定的盛水烟灰桶内。

8.严禁在宿舍内烧香拜神,放鞭炮和燃烧杂物。

9.严禁在宿舍内进行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乱纪活动。

10.每间宿舍选一名组长,配合工地做好保安工作,搞好宿舍纪律、环境卫生及安全防火工作。

11.宿舍内必须落实好清洁卫生制度,每天早、晚清扫一次。

凡违反以上有关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管理处罚制度罚款,严重违反或造成事故者,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第6篇 清洁保养人员配置员工工程管理制度

园区清洁保养人员配置、员工和工程管理

1.依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清洁保养工作范围 ,乙方将为 的清洁保养人员作如下配置:

(1) 主管 名。具有4年以上清洁保养工作经验(期间有2年担任主管职务),对甲级商厦的清洁保养有深入了解,能操话和 话与客户沟通并解决投诉;分配保洁员工作,监管工作进程及保证提升清洁保养水准。

(2) 班长 名。对甲级商厦的清洁保养有一定的了解,有2年以上清洁保养工作经验,能带领属下员工做好保洁工作。

(3) 保洁员 名。经专业清洁保养培训,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4) 技工组成员名。经专业清洁保养培训和高空作业培训。取得相关证明,有良好职业道德。

(5)机动组人员1名。可灵活调动工作岗位,协助进行每月大洗清洁,有员工休例假或年假时可暂代其工作岗位。

(6)''外墙清洁由乙方工程部负责完成(注 :公司常备高质素的专业高空清洁作业队,并配备齐全的机械设备。公司受市劳动局委托为有关人员进行高空清洁作业培训、考核及颁发上岗证明)。

(7)保洁时间:上午7:00至下午6:00时。

2. 员工管理、清洁质素的监管

(1)在甲方要求下,乙方必须呈交一份详细员工资料给甲方,内容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地点,以便识别。

(2)所有员工在''内执行清洁工作时,必须统一穿着公司制服,佩戴附有姓名和相片的工作证,仪表整洁。必须在指定地方存放签名记录册。

(3)乙方应确保在'小区'内工作的员工的行为和操作,不能抵触下列条款:

①除工作上需要或事前已获批准,在工作时间内严禁擅自进入' '内不属乙方清洁保养的地方,或从事任何与'小区'清洁项目相抵触的工作;

② 损坏''内设施及不适当使用甲方所提供的设备;

③ 赌博、盗窃或作任何刑事罪行;

④ 打斗或行为不检,骚扰或妨碍公共秩序;

⑤ 当值时酗酒,粗言秽语;

⑥ 作危害本身或其他人的行为,对' '内的财物造成损坏;

⑦ 不遵从甲方指令。

(4)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在甲方电梯使用高峰期期间清抹电梯、使用电梯运送垃圾或空手搭乘电梯。

(5)所有清洁员工,包括主管、班长及普通员工全部由乙方直接聘用,甲方不须为这些员工作任何责任上的承担。

(6) 制定保洁人员岗位制度,教育员工遵守' '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各种设施,注意节约用水、用电。

3. 紧急服务

紧急服务定义为正常清洁合同以外的情形下,需额外增加的人手或机械,如遇台风、水浸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引起的紧急清洁服务,乙方必须依照甲方的要求,随时调派足够员工到场协助工作,同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因该项紧急服务所需的开支,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小时元。

第7篇 工程公司办公人员工作服配发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办公人员工作服配发制度

1 .本制度确定的是公司工作服配发、穿用及换发等有关事项。

2 .为使本制度顺利执行,总务部对每一套工作服配制管理表。管理表的项目包括:

( l )规格与编号;

( 2 )购人日;

( 3 )购人价格;

( 4 )配发日;

( 5 )配发对象;

( 6 )上交日;

( 7 )换发日;

( 8 )换发负责人。

3 .各分部为加强工作服管理,也应制订工作服管理表。管理表内容同上。

4 .向每一员工颁发工作服使用证,以记载工作服的规格、编号、领用日、交换日等内容。

5 .工作服的规格与编号

( l )工作服分小、中、大和特大四种规格,分别以s、m 、l 和b 表示;

( 2 )工作服编号方法为:百位数为制作年度最后一位数:十位数及个位数分别为同一种类工作服在同一年度的配发顺序。

衣服编号缝在第二与第三个扣子内侧,裤子编号缝在第一个与第二个扣子的内侧。无扣工作服的编号应缝在不易磨损的内侧。帽子直接在内侧填写编号。

6 .管理人员各套工作服的穿用期间分别为:12 月1 日至次年3 月31 日,4 月1 日至5 月l 日,10 月1 日至11 月30 日。其他人员为:10 月1 日至次年5 月31 日,6 月1 日至9 月30 日。

7 .办公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不同的穿用期间穿用不同的工作服。

8 .除清洗、修补外,工作服不得带出工作地。

9 .工作服应保持清洁,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10 .员工不得任意改动工作服的样式和穿着方法。

1 1 .总部事务室应准确把握库存工作服数量,在正式换用新工作服2 个月前,统计各类及各种型号工作服的需要数量,提交给总务部。

12 .工作服到货后,由事务室负责验收。

13 .事务室负责对全体员工的身高、胸围、腰围及头部进行测量,并登记造表。

14 .配发工作

( l )事务室根据员工体位记录,自各类工作服穿用期间开始日前2d ,开始配发工作服。分部的工作服配发也应如此;

( 2 )配发工作服时,事务室应填制工作服管理表,填发工作服使用证,后者随工作服一起交员工或分部;

( 3 )配发新工作服时,事务室还应收回旧工作服,并在工作服管理表和工作服使用证_丘填写有关项目;

( 4 )在配发工作结束后,事务室应及时向因故未领工作服、未交旧工作服或未办理换领手续的员工发出通知,督促其补办。

15 .事务室对由各分部上交的工作服,应作下列项目的检查,在填写下列记录后,人库保管。

( l )实物与管理表记载项目是否一致;

( 2 )实交数量;

( 3 )是否成套;

( 4 )清洗状况;

( 5 )修补状况;

( 6 )有无污损;

( 7 )布料磨损程度;

( 8 )褪色或变色程度。

如经检查,上交工作服无法穿用时,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主管上级,由其作出处置决定。

16 .对于员工丢失工作服,不按要求穿着工作服,严重污损工作服等违纪行为,事务室应将详细情况报告主管上级,并提出详细处理意见。

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实施。在此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8篇 娱乐室收银员工程序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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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客人到棋类牌类室打牌消费,收银员接到服务员的传递信息后,开出收费结算单,注明客人开始消费时间、所用房间号及不同的桌类收费,并在登记表中做好记录。

2、客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其它消费,由服务员开出酒水单,注明客人的消费项目、应收取金额及房间号,将酒水单传递给收银员与其相应的收费结算单一起与客人结算。

3、客人结帐时,收银员要在结算单上注明截止时间,客人消费应收款项,与客人结帐后,在登记表中做好登记记录。

4、免费接待:根据宾馆制订的免费接待执行。总经理接待,由总经理在接待单上签名确认。如果不能及时签名,部门经理代替接待的,由部门经理在接待单上签名,并注明接待内容;部门经理在第二天将手续补齐后,交财务审计处审查,如不补办手续,将视同本人消费,并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如总经理打电话通知康乐部接待客人的,由康乐部领班以上人员填写接待单,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补齐交财务审计核查。

5、在使用结算单和酒水单的过程中,单据要连码使用,修改及作废单据、单据传递要严格按照单据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切记每次结帐时,都要凭结算单才能与客人结帐。

6、当班营业结束后,填写营业缴款凭证,按规定办理交款交单。

第9篇 工程部人员工作单调配流程制度

一.工程部人员调配流程

1.日常情况下,按工程部的组织架构图,负责各自的职责范围,完成自身的班组工作。

2.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需要班组之间协助解决,由主管可协商调配人力、工具,解决问题。

3.经理有权根据工作情况,临时调配人力、工具。

4.当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危及设备安全时,工程部的每一位员工应根据自己的能力,首先处理问题,可不顾工种、专业的限制。

二.工程部工作单流程

1.各种维修单均应统一送达,由工程部助理/文员统一接单。维修单上内容必须填写清楚并记录接单时间。

2.工程部助理/文员根据轻重缓急和工种不同,将维修单派往各专业领班或主管,由各专业主管或领班安排实施。

3.维修人员接单后准备相应工具进行修理。完成后注明维修时间和所消耗材料,并请客户签字认可后带回交给专业领班。

4.各专业领班审核后交还工程部助理/文员备案,并向有关部门返单。

5.工程部一般情况下不接受电话报修,如有特殊情况,事后应补工作单。

6.所有正常的维修保养计划,应根据各专业领班或主管的指示填写工作单后方可进行。

7.工作单按如下顺序分列优先安排:

7.1人身安全、消防安全。

7.2与客户有关。

7.3设备故障影响到客人。

7.4一般维修。

7.5正常计划维修保养。

8.主管和经理应经常检查或抽查工作单的执行情况。

9.文员每月汇总一次工作单,向经理汇报。

第10篇 工程公司员工伤害补偿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员工伤害补偿制度

1 .总则

( l )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公司予以补偿的具体办法;

( 2 )补偿的对象限于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受到伤害的员工及其家属;受伤害员工因同一原因接受其他伤害补偿时,公司仅向其支付相当于余额的补偿。

( 3 )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时,由有关部门认定后,不予以伤害补偿,或给予部分补偿。

2 .补偿

( l )补偿的种类包括:

1 )疗养补偿;

2 )休养补偿及休养薪金;

3 )长期伤病补偿及长期伤病薪金;

4 )后处理薪金;

5 )伤残补偿及伤残薪金;

6 )家属补偿及家庭补助;

7 )殡葬费;

8 )退职薪金。

(注)以上所列的'** 薪金',指附加薪金。

( 2 )疗养补偿

l )指因工受伤或患病时,公司向其支付必要的疗养费;

2 )疗养费直接付给员工医疗的定点医院;

3 )在治疗过程中,所需的转院交通费由公司负担。如需家属陪同时,由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

( 3 )为辅助治疗,如需休养时,公司除给予休养补偿外,并附加休养薪金。休养薪金仅限于休养期,其数量为平均工资的40 % ;

( 4 )如受伤害者经疗养三年后尚未治愈,除予以长期伤病补偿外,并附加长期伤病薪金。长期伤病工资为平均工资的40 % ;

( 5 )受伤害者经治疗后,如需要医疗后处理时(手术后处理、安装假肢等),应向其支付后处理薪金。后处理薪金为平均工资的60 % ;

( 6 )因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时,除予以伤残补偿外,并附加伤残薪金(伤残薪金按伤残程度分级支付);

( 7 )员工因伤害死亡时,除对其家属予以家属补偿外,还应给予家庭生活补助。以仁两项补偿规定,应一次性支付;

( 8 )员工因伤害死亡时,公司按有关规定负担殡葬费;

( 9 )受伤害员工如退职时,公司向其支付退职薪金。

退职薪金的支付标准为:本人退职前薪金* 支付天数。支付天数按本人实际年龄分段,17 岁以下为600d ; 18 一22 岁为588 一54dd ; 23 一26 岁为528 一492d ; 27 一30 岁为480 一闷44d ; 31 岁以上为432d )。

3 .申请手续及支付方法

( 1 )受伤害后,员工应迅速将医师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报请上级主管,提交总务部门;

( 2 )非薪金性补偿,直接支付给本人或其家属。薪金性补偿分月随薪金支付。必要时也可临时支付。但伤残薪金、家庭补助和退职薪金可在申请后立即支付。

4 .对临时工的伤害补偿也按本制度办理。

第11篇 酒店工程部员工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管理与规范员工行为,工程部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希望能严格遵守。

1、上班期间不允许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等刊物。

2、上班期间必须穿工服。

3、所有机房,除了值班人员,其他外人不得入内。

4、外出维修,必须锁门。

5、所有机房,床单、被褥每周清洗一次。

6、所有机房内除了工作服和毛巾外不允许有其他任何物品,如有其他物品,找不到主人,扔掉。

7、电工值班时,每天9:00—11:00检查酒店内部(除大堂天花)所有灯泡;每晚检查大堂天花、外围胶管灯和霓虹灯,如发现不亮,电话联系维修单位;每晚检查所有外围灯,如发现不亮注明第二天维修。

8、客人有紧急事情时,不用下维修单,必须尽快维修。

9、长白班下班后,主管外出维修通知总机人员其所去方向,员工外出维修通知主管其所去方向。

以上规章制度,违者过失单一张。

第12篇 管理处工程部员工交接班制度

管理中心(处)工程部员工交接班制度

一.目的

为严肃公司劳动纪律,确保公司接管项目的设备正常运转,使本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下一班得以正确了解并能很好解决。现制定公司各管理项目工程部员工的交接班管理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中心(处)工程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

1.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更换好工作服向交班人员报到。

2.交班人要做到'五交':

(1)交设备。当班人员应把今天本班设备运行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值班运行日志、值班记录表、进出人员登记),向接班人员做详细的交代,不得遗漏;接班人员应当认真听讲,细致了解,当面询问,在确定没有问题的情况下,交接班双方方可签字确认,进行交班。一旦签字确认,上班的设备及问题自行转交为下一班;

(2)交工具。交接班双方在交接时,应对本岗的使用工具及设施核对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做好书面记录,如出现有外借、损坏、遗失等情况,接公司的相应制度办理;

(3)交场地。交班人员必须在下班前打扫本岗卫生,使本岗清洁整洁,以示对接班人的尊敬;

(4)交值班记录本。(值班运行日志、值班记录表、进出人员登记);

(5)交机房的钥匙。

3.接班人要做到:

(1)必须按值班日志的记录,核对设备状况;

(2)检查仪表、工具,听取上一班值班人员对运行情况的介绍;

(3)核对机房钥匙,并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

(4)如发现未按交接班要求交班,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报告主管。

4.下列情况不得交接班:

(1)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2)接班人员如未能按时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3)值班领班或代班未到岗,未经主管同意指定合适的代班人时;

(4)接班人数过少,未达到运行值班人数的最低限度时;

(5)接班人员有醉酒现象或有急病未找到顶班人时;

以上情况交班人员应主动询问接班人未到原因,并向本部门主管报告、征求解决方法;

(6)因设备故障而不能正常运行,或影响客户和业主办公和生活时,交班人员必须在完成任务或在本部领导的合理安排工作后,方可离开岗,此时接班人员更应主动提前到岗,协助工作;

6.交班人员必须完成本班的工作内容,不得将本班的工作内容移交给下一班。

上述制度望各管理中心(处)认真落实、严格执行。以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从而有效的保证公司各项目设备设施的良好运行,使公司品质管理更上一层楼。

《某工程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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