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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客运公司(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65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客运公司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客运公司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 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 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 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 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 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 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 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 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 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 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 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 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 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 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 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 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 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 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 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 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 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 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 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 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 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 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 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 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 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 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 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 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 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撤消职务调离岗位;

4、 开除留用;

5、 除名

第2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部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00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班长、车间安检员、当班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8、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或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9、取消事故车间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车间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车间5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00~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0万元罚款,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9、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车间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车间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5万元罚款,罚款从事故车间当月工资中扣除。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副主任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4、对主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车间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和公司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工艺或设备副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公司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6、在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五条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消防、气防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车间主任和书记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车间党政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车间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单位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车间及车间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室、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条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公司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之日起三日内缴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环部登记。对车间的罚款由人力部在当月车间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环保部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4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安全文明生产的组织、决策和领导。

第二条  项目部各部门正职、各单位(工区)正职是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其施工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全面负责。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三级监督检查(即: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班组),一级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参加项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单位均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质量环保部职责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环保部既是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又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日常的安全管理业务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监察职能。

1、负责制定实施施工安全有关的管理性文件。

2、严格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安全月”等活动,负责月、 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总结工作。

3、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的监督。

4、执行劳动保护有关条例。

5、负责工程安全施工的资料收集和申报工作,编制安全简报。

6、参加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7、组织安全岗位培训。

8、接受和组织实施同监理、业主和地方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对口业务工作。

9、配合有关部门处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0、组织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负责火工材料的运作、监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库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库后全程监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时退库、防止遗失,组织协调现场安全警戒工作。

第六条 工程技术部安全职责

1、在进行组织施工设计时应负责编制安全技术方案。

2、负责进行特殊、危险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制订、审查与审批工作。

3、参加安全大检查。

4、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的组织实施,协调、联系、处理好进度与安全的关系。为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2、搞好现场日常安全监察、检查和安全预防措施实施

3、负责防汛部署、检查、指挥等工作。

4、参加安全大检查。

5、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计划合同部安全职责

1、组织审定施工队伍安全资质,严把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关。

2、编制月计划时应同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3、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机电物资部安全职责

1、参与安全大检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时核发安全技术措施、劳动防护和安全奖励费用,并负责督促检查使用情况。

3、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组织机电设备安全检查。

4、组织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

5、组织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各施工工区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

2、每年初和项目部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责任,并接受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3、为安全生产创造必要的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工作,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工作体系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资质的专(兼)职安全人员。

5、组织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不断总结安全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新技术、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项目部报送安全月报。

8、参加安全大检查。

第二章  责任追究

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十二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第十三条  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十六条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的安全责任人根据情节,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除对单位一次性经济处罚外,对其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也要处以经济罚款,处罚标准按责任书签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处罚

1、各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小于10万元的,起底1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25%赔款,1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起底10万元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20%赔款,10万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15%赔款。

2、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款外,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与施工生产无关的活动而发生的各类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直接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条  对同一事故的处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责任单位和两个以上的直接责任人的,按责任比例(主要责任负60—90%;次要责任负10—40%;同等责任各负50%)处以赔款(单位赔款为直接经济损失的全部,个人赔款按按第十九条第1项执行)和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不力,在一年内发生重复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条相应款项,对责任单位和单位主管领导加倍处罚。凡属习惯性违章行为造成的各类事故,均按应罚金额的150—200%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不经严格资质审查,私招乱雇外来特殊作业工种人员者,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清退外,对招用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因私招乱雇人员而发生事故的单位,按十八条规定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经安全监察人员现场发现,指出后仍然不改的,第一次罚款50—150元,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倍处罚,并勒令其单位让其停工参加安全培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发生各类事故,除对有关责任人和相关安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可并处以勒令退场。

第二十五条  对安全监察人员进行刁难,阻扰、打击报复,妨碍安全监察的,可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并勒令其退场,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规定所处罚的金额,皆由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赔偿外,还将按照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

2、非本单位责任的有关事故。

3、确已采取了积极措施,但情况特殊确属于目前的技术条件和设备不能解决,致使尘、毒、噪音等有害物质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第5篇 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2023年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按“双线”目标管理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经镇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黔府办发[2009]30号和市、区有关文件会议要求,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

由镇长和各位副科级领导签订“一岗双责”目标责任书。镇长是全镇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按照“双线”目标管理的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1、实行包片、包村副科级领导包保村,包村干部和村干部包保组的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对所包保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包保内容包括非法采煤采矿、道路交通、农业机械、消防火灾、森林防火、非法加油、非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公共设施安全、预防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等。

2、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镇直部门和人员对各行业(领域)实行包保,成立5个监管组:

第一组,非法采煤采矿巡查组(5人):徐德亮、郑圣、邹烈鹏、陈跃军、周松,负责人徐德亮。各包保人员对所包保重点区域进行每周两次以上的巡查,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镇安委会。

第二组,合法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检查组(2人):金梦卓、叶勇,负责人金梦卓。每周对合法的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点进行检查1次以上,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的下达,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组,道路交通协管中队(7人):王耀、金梦卓、李勇、陈跃军、周遵毕、叶勇、周松,负责人王耀。负责路检路查和对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打击,采取赶场天定时上路查车和特殊时段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组,驻煤矿督查组(2人):王耀、周鹏。负责按要求做好对煤矿的安全监管和矿群纠纷的调处工作。

第五组,消防火灾、非法加油点、非法烟花爆竹经营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监管组(8人):翟鹏飞、李国松、王耀、周遵毕、金梦卓、叶勇、陈跃军、周松,负责人翟鹏飞。负责对各项工作的监管和执法,每月组织综合执法1次以上。

另外,建筑施工安全由镇村建站负责;学校安全由镇中心校、中学负责;农机、农用物资安全由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用电安全由电管站负责;药品、卫生安全由镇卫生院负责;食品安全由杨家湾镇工商所负责。

三、成立镇安全生产督查组

镇安全生产督查组由聂登远、杨其贵、葛玮三位领导同志组成,负责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综合执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四、责任追究和处罚

(一)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如因工作不力和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各包保责任人负责对包保范围内非法采煤采矿点的巡查和上报,如有发生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镇安委会(电话:8913008),否则每发现一处(次),给予包组干部和监管组包保人500元、包保领导300元的经济处罚;在各自包保范围内发生非法采矿(采煤)一周内未及时上报的,对直接包保责任人给予停职三个月的行政处分;每年累计发现三处(次)以上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三)发生交通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给予包保责任人和交通协管中队成员每人200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重特大事故给予包保责任人和交通协管中队成员每人500元的经济处罚,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按时完成各自辖区内机动车辆的摸底排查登计工作,凡是未摸底登计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由所包保人员负主要监管责任。拖拉机和农用车年检率必须达到90%以上,年检率达不到90%的,按未完成比例考核包保责任人一个月的工资。

(四)、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加油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地质灾害管理等行业和领域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6篇 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第7篇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济南热电有限公司明湖热电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二、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厂各级行政领导及各车间、处室。

第三条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强化安全措施为保障。

第四条对因失职、渎职行为而发生下列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行政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重伤事故;

(二)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事故;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重大行车责任事故;

(四)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六)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的责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对发生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涝灾害等不及时妥善处置并迅速组织救助的;

(八)其它虽未形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各级行政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安教处是我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本厂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七条各车间、处室等部门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负责编制、修订本部门安全应急求援预案;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安全检查,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工作;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八条厂工会组织负有依法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对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照本制度规定对行政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领导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防止灾害扩大,并按规定立即上报。对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的相关领导,以及对事故隐瞒、谎报和拖延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厂负责组织工会、生技处、安教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发生1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第四条中所列范围的事故(包括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部、工会、监察室和相关的职能处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依照有关规定,对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负有行政责任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四条、凡发生第四条所列范围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突破签订的安全责任指标的部门和被实施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其当年参加上级领导部门组织的评先评优资格和当年考核优秀以上等次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列条款如遇安全生产法律及上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规定和上级规定为准。

三、考核:

按厂综合考核细则执行。

第8篇 安全生产奖惩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本厂的安全管理,提高全体职工安全生产的防范意识,确保工厂生产经营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积极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

1. 及时发现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使企业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2. 在事故处理中,能够正确判断和指挥,使事故得到及时控制或消除,减少企业财产损失的。

3. 在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事故中,能够奋不顾身,冲锋在前,不顾个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和技改技措建议,得到采纳并取得成效的。

5.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授予部门、公司先进生产等荣誉称号,并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一次性奖金。

6. 奖励的申报办法:以生产岗位为单位,书面形式报生产主管,由生产主管核实后,上报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条:惩处

1.在生产车间发现非生产用电炉、家用电器等,除没收其物品外,罚款50 元。

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视情节给予100—200元罚款。

3. 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又无防范措施的岗位,视情节给予50 一 300 元罚款。

4. 对未完成“安全检查制度”内容的岗位,每少检查一次,罚款50 元,以台帐记录为考核依据,生产主管每月检查一次。

5. 对违反“安全动火管理制度”的岗位,按其作业等级进行处罚。

第三条:责任追究制度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究责任;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车间(室)负责人及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篇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 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 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 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 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 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 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 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 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职工行政处罚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各部门人员、各单位的党、政正职、副职领导干部。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党、政领导会议决定。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并上报审核、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受到当地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严重批评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5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5人(不含)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50万元(不含)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5人及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的,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者对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安全管理缺陷和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置若罔闻,不按要求进行认真整改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3.滥用职权,批准或者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资格的施工队伍;批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装置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批准、使用或者指派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指非法用工、雇佣童工或者未成年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女工或者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不应从事的工作等),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4.进行违章指挥,或者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加制止的;

5.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以人为本,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6.对各级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实施应急措施方案,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8.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逐级、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松懈,从业人员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淡薄的。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10.安全生产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等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不按上级要求予以改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11篇 落实和执行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30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提出来,成为国家的意志,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体现了对人民生命安全的关心和关爱。对事故责任者实行责任追究,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伤亡人员家属的心愿,伸张社会正义,是对事故责任者的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也有利于事故责任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增强责任心,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按照法律规定职责和要求办事,接受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强大的法律武器,落实和执行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就会有力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这一点已经被实践所证明。但事故的追究对象,也就是追究主体是对具体人员的追究,既有从业人员,也有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既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责任人,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也有对政府领导人的追究;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人的处理必须慎之有慎,做好过细的工作,重了不行,轻了也不行。

事故责任追究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教育事故责任者本人,警示其他人员,使事故责任者能够得到应有的惩处,对伤亡者家属有个交待,对社会有个公正交待,真正起到接受教训,杜绝今后的作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好“度”。我们是安全监察执法部门,是直接实施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部门,我们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这项制度落实的程度和质量。因此必须领会好这项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公正、负责的态度作好这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好事故调查工作

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事故的原因,确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是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条件,是一项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否则,事故原因查不清,定性不准确,就很难确定事故责任。

1.1及时组建事故调查组

事故发生后,要按照规定尽快组建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组成要依法组成,从不同角度反映对事故处理的意见,以保证事故调查处理的公开、公正。事故调查工作应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至少设三个工作组:技术组、资料组、综合组。技术组主要负责现场实物的勘察,进行技术和设备的检测、鉴定,从技术上分析事故的原因;资料组主要负责对现场幸免人员的调查询问,规章制度的设立与执行,从管理上分析事故的原因;综合组主要了解伤亡人员的情况,综合各方面的资料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1.2认真细致地进行现场勘察

对事故现场要组织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详细查勘,对可能引起事故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和排查,如果对一些因素不能确定,应组成专家进行察看和分析;需要进行检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1.3科学、准确的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对事故原因的分析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1.4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事故的责任者以及责任程度,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初步处理意见。

2.掌握好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责任追究的原则有三个:

2.1依法追究的原则

就是追究责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责任追究必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一是必须依法确定事故的责任人。确定责任人,是追究责任的前提。责任人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负有职责或义务,并因违反职责或义务而导致了事故发生的人;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责任种类和责任幅度来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该追究哪一类就追究哪一类,该合并追究就合并追究,不能以刑代罚,判了刑就不赔偿;或者以罚代刑,多赔点钱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三是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追究责任。

2.2平等追究的原则

平等追究的原则就是指每一个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都应当平等地受到追究,无论是政府官员、生产单位的负责人,还是普通的从业人员,不能有的人追究,有的人不追究,同时,在承担责任的形式和幅度方面,也应当平等,同样的行为应当同样的责任,不能因身份、地位的差别而所区别。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2.3严格追究的原则

追究责任必须不折不扣,一是对事故责任人必须追究,不能不追究,也就是责任人未受追究不放过;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责任的种类幅度来追究,不能有所放松,该判的判,该罚的罚,该赔的赔。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追究

通过事故调查工作,查清是不是责任事故,谁是责任人,并提出对责任人的意见,按照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大小分别予以追究责任。对于涉嫌构成罪犯的,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移交工作,可按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要求办理。

民事责任,可以首先由受害人和责任人协商赔偿的数额等具体事宜,也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依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解决。行政处分比较复杂,因为受处分的人员多是领导干部,必须慎重对待。需要注意的间题,一是要按责量罚,根据责任大小,恰如其分地确定处分意见,做到合情合理,本人觉得处理得应该,对死亡者家属能够交代过去,对社会也能够交代过去;二是要宽严适度,惩处的目的还是为了教育本人,警示其他人员,并不是越严越好,越重越好,该处理到什么程度,就处理到什么程度;三是要反复讨论,征求意见,听取反映,特别是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之后,形式事故调查组集体的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

4.作好执法监督工作

事故批复后的处理意见要监督有关单位抓好落实,原原本本地执行好。一是要在一定的范围召开会议,宣布处理意见,使本单位职工和死者家属都知道处理的情况;二是通过登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三是做好执行后的检查工作,总结执行情况,报上级备案。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切实作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范围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真正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第12篇 某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客运站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认真搞好我站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江西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站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车站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负责全站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发现有违反规定,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车站站长是本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科室班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司其职,对本科室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3、车站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或科室,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应立即到场组织救援,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切实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客运公司(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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