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轮岗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轮岗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集团相关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人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是指在财务部内,对财务人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工作岗位。
第三条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轮岗的年限。财务部应建立定期轮岗制度,出纳实行最长每两年轮岗,其它岗位不超过三年轮岗一次。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的限制。
第五条未列入定期轮岗范围和未达到规定轮岗年限的财务人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人员自身条件,也可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调整。
第六条轮岗的组织实施。轮岗工作一般在每年7月实施。财务轮岗由财务部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统一作出安排,提出具体建议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批后进行。
第七条轮岗前工作的移交,第一,完整的工作岗位交接,由专人监督;第二目前进展中的工作移交,包括目前的进展程度,目标结果,如何继续此项工作;第三,工作资料移交,如档案资料文件等。
第八条财务人员轮岗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财务人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财务部。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2篇 石油销售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企业存货管理,保障仓库保管安全、有序、规范,提高仓库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产品,以及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第三条存货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加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章 存货的计量
第四条存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
存货在取得时,应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因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购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二)自制的存货,有自制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等实际成本。
第五条存货发出成本的计量
采用加权平均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第三章 存货的收发管理
第六条化工产品采购必须由销售部依据公司年度制定的采购计划采购,周转材料由综合办公室依据公司年度制定的周转材料采购计划采购。
(一)存货入库管理
1. 存货采购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确实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事先提出申请,报经财务部批准,方可采购。
2. 化工产品入库由经办人员根据发票、运杂费等外来凭证与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核对,检查凭证所列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发货日期等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核对无误后,交由仓库人员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仓库人员根据入库单的内容核对入库并签字,化工产品经办人据此报帐。财务人员根据有关凭证审核发票合法性、正确性及价格的合理性,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 周转材料入库由综合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发票等外来凭证,检查凭证所列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相符。核对无误后,交由综合办公室仓库人员填制周转材料入库单,综合办公室仓库人员根据入库单的内容核对入库并签字,综合办公室经办人据此报帐。财务人员根据有关凭证审核发票合法性、正确性及价格的合理性,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存货验收过程中,如有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不符及破坏、毁坏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属产品质量问题的,拒绝入库,实行退货,如不符,应由销售部或综合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关于质量管理规定提出索赔等处理意见,财务部门应当拒绝付款或部分拒绝付款。
(二)存货发出的管理
1. 周转材料,根据当期消耗计划,由使用部门填制'周转材料领用单',由责任部门审核签字,综合办公室仓库人员据此办理周转材料出库。
2. 化工产品出库,公司坚持先款后货原则,由销售部依据公司制定客户管理办法和结算管理办法进行销售出库单编制,财务部相关人员对货款是否到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销售出库单签字确认,公司领导进行最终签字确认,销售部将确定无误的销售出库单盖章传真至仓库,仓库据以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章 存货明细账管理
第七条所有入库储存的商品、材料物资,应按品种登记明细卡,记录收发数并结出余额,随时与实存数量进行核对,并做到卡、实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第八条仓库应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并定期与财务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第九条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
第五章 存货的清查
第十一条每月要进行不定期盘点,每年要进行期末全面盘点工作,对库存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等存货资产进行盘点。
第十二条由财务部组织力量,做好充分准备,根据工作计划进度,安排盘点时间;要事先准备盘点清册,盘点时逐一登记,发现损坏、变质、陈旧、失效的存货,要单独注明,写明盘点日期,并由盘点人签章。对从实际盘点日至12月31日的存货每一笔收发业务都要单独列示计算。
第十三条存货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按规定审批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应予以罚款,在扣减过失人或者保险等赔款和残值后,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公司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对公司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在检测过程中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弄虚作假。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十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置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源编制导则》以及国家、集团公司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专业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二)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全面管理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公司综合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四)公司综合办公室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五)各部门负责配合综合办公室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六)财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所需费用进行预算支付。
第六条应急管理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置职业病应急事故。
第七条主要目标及危害因素
公司要根据各自作业场所确定各自存在危害因素的主要目标和危害因素类别。
第八条工作要求
(一)培训
公司综合办公室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二)应急救援
1、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公司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在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三)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公司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四)应急物资管理
1、公司应根据各自实际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并设有专人管理.
2、防爆区作业应有可燃气体检测仪,定期检测或保养,确保作业安全。
第九条监督与处罚
(一)公司应督查库站对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和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二)公司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术语/定义
(一)职业病: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三)职业禁忌症:是指公司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四)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组织机构与责任
公司设立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根据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组织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二)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三)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四)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五)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六)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定期听取各部门、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八)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九)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十)各层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责见第三章。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管理职责
(一)总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主管副总经理职责:
1、严格遵守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标准等,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
2、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重大隐患和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保证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经费等投入的有效实施;
3、保证公司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的运行所需人力、物力;
4、及时、如实向市局、区局安全监管局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三)部门职责:
1、综合办公室职责(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4)对公司的粉尘、煤气、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5)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7)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9)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0)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销售部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职业健康生产技术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职业健康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4、库站长(库站经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配备专业或
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向主管部门反映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督促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库站内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库站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5、从业人员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报告。
6、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负有以下责任:
(1)承担公司职业健康具体工作,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负责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将职业健康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岗、到相关责任人员,并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做好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5)组织人员做好提供从业人员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工作;
(6)组织人员落实好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工作;
(7)负责职业健康其他相关工作。
7、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种类
第六条公司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种类。
第五章 防治方针
第七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部室、库站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章 措施
第八条防护措施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公司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工作现场在进行化工品接卸作业时采用化工品回收,保持良好的回收条件。
(4)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选择正确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应采取相对措施。
(3)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公司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第九条职业安全检查措施
1、公司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综合检查,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职业安全检查,要有明确的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以达到检查效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员工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整改解决的问题,应制定出整改计划。
第七章附则
第6篇 石油销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第七条公司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八条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向上级单位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石油销售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职责和权限
(一)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二)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库站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职业健康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四)班组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第四条工作内容
(一)培训计划:公司根据各自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二)培训时间: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五条培训内容
(一)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危害基本知识;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六条培训形式
(一)内部教育培训
1、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2、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3、转换岗位培训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4、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二)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第七条培训效果评定
(一)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下岗学习,下岗学习期间工资减半、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培训记录
公司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石油销售公司财产清查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财产清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财产管理,保证财产安全和完整,使财产清查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xx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量与价值,从而查明账面记载与实存数量、金额是否相符的专门方法,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财产清查的分类
财产清查按不同的标志有不同的分类。
(一)按清查对象和范围分:
1. 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2.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流动性较大的财产。
(二)按清查时间分:
1.定期清查是指根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或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2.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对财产所进行的临时清查。
(三)按清查的执行单位分:
1. 内部清查
2. 外部清查
(四)按清查项目分:
1. 实物资产清查
2. 货币资产清查
3. 往来款项清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第五条成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综合办公室、财产管理、财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对清查工作进行组织实施、指导检查。
第六条开展清查时,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清查方案并负责实施。财产清查方案一般包括:财产清查的目的、方法、步骤、人员及要求等。
第七条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开展清查时,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按部门分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清查。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低值易耗品和周转材料的清查。
(三)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和往来款项清查。
如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无特殊指定,财务部为公司财产清查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其他部门及下属单位开展财产清查工作。
第八条清查人员的确定与职责
(一)主盘人:根据清查内容的不同,由负责清查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组织实施。
(二)盘点人:由参与清查的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实际盘点工作的清点、记录、核对。
(三)监盘人:由财产清查领导小组指定。
上述人员职责要遵守岗位不相容内控要求。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内容、范围和期限
第九条财产清查内容
(一)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二)实物财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等。
1. 存货类指原料、燃料、辅助材料、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备品备件、仪器仪表等的保管料、在途料、废旧料等。
2. 固定资产指生产用、封存、出租、租入等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电子设备及其它,以及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3. 低值易耗品指在用及库存的家具用品、办公用品及其它用品等。
(三)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
第十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
(一)全部清查是每年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实地盘点,对本单位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单位撤销、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等事项,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全部财产清查。
(二)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四大类。
1. 对具有流动性强或容易短缺的存货包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每月末都要进行清查。
2. 货币资金收支要日清月结,库存现金每月至少要进行二次清查,银行存款每月终了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 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4. 出纳人员和实物资产保管人员调整岗位时,要对相关财产进行清查。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的时间
(一)年末清查可结合年度决算与中介机构审计一并进行。
(二)日常的财产清查财务部根据需要灵活安排,直接与相关部门联系清查。
第四章 财产清查准备
第十二条 制定清查计划。清查时,由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财产清查计划,局部清查时,按照财产的不同由其负责部门制定财产清查计划。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将清查截止日期前发生的货币资金收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的增加、减少情况,往来款项,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十四条 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五条 财务部的各类实物明细账应与有关财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十六条 财产管理的仓储工作人员和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
第十七条 在清查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五章 财产清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清查
(一)库存现金的清查
1. 采用实地盘点法进行清查,对现金实存数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2. 库存现金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允许以借条、收据等白条抵库。
3. 每月清查盘点不少于2次,现金流量较大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多次盘点,并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告表' (附表一),并由财务机构负责人、清查人员和出纳人员签章。
(二)银行存款清查
1. 采用与开户银行对账方法,将单位银行日记账与开户银行对账单要及时、逐笔核对,以查明是否相符。
2. 对双方记账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未达账项',要及时编制'银行
存款余额调节表'(附表二),然后验证经过调节的双方余额是否相等。
3. 每月要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核查,并由财务机构负责人、审核、出纳和编制人员签章。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与银行存款清查相似。
第十九条实物的清查方法有实地盘存法和技术推算法。实地盘存法适用范围较广,大多数财产的清查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技术推算法适用于量大、成堆而价值又不高,难以逐一清点的物资。
(一)按照财产清查分工,各部门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产地、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并填写实物盘点清册。
(二)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土地,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三)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推算来确定其数量。
(四)有些财产物资不仅要清查其数量,还要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来检查其质量,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五)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盘存单上要由监盘人、盘点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六)根据盘存单和有关账簿资料,还要编制'实物盘点表'(附表三)。
(七)根据'实物盘点表'的情况,填写'盘亏情况表'(附表四)和'盘盈情况表'(附表五),并汇总整理'实物盘点盈亏报告表'(附表六)。
第二十条 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附表七)的方法进行清查。在检查单位往来款项账目正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明细分类账的记录,按户编制对账单,送交对方单位核对,并要求对方进行书面确认。对账单一般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作为回单。如果对方单位核对相符,应在回单上盖章后退回;如果核对不符,则应将不符的情况在回单上注明,或抄送账单退回,以便进一步清查。单位收到返回的对账单后,应据以编制'往来账项清查汇总表'(附表八)和 '询证函回收情况表'(附表九)。
往来款项的清查除了做到账账相符以外,还应查明双方有无发生争议的款项,以及可能无法收回的款项,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坏账损失。特别对经办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财产清查的结果,必须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肃认真地给予处理。
(一)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应根据规定手续及时处理。
(二)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和变质或超储、积压等问题,应认真核对数字,按规定的程序上报批准后再行调出、出售和其他处理;对于长期不清或有争执的债权、债务,也应核准数额上报,待批准后处理。其具体步骤如下:
1. 核准数字,查明原因。根据清查情况,编制上述相关表,对各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据实提出处理意见,呈报总经理会议或上级机构根据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2. 处理意见批准前,会计人员和财产管理人员根据清查结果,编制记账凭证,调整有关财产的账面价值,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调整盘盈或盘亏财产的账面价值时,使用的对方科目为'待处理财产损溢'。
3. 处理意见经批准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企业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待处理财产损溢,通常必须在年报编制前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于人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出项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产清查工作应做出总结报告,对清查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清查结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与财产清查表一并装订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现金盘点报告表
附表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附表三:实物盘点表
附表四:实物盘亏情况表
附表五:实物盘盈情况表
附表六:实物盘点盈亏报告表
附表七:往来询证函
附表八:往来账项清查汇总表
第9篇 石油销售公司内部会计稽核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的要求, 对公司的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进行内部稽核检查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 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 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 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工作权限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必须指定内部会计专职人员担任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第四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审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人员只能对已经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五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保持知识的不断更新,不断加强业务学习。
第六条稽核工作人员的权责:
(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三)复核账簿。对账簿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检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责令主管人员更正。
(四)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表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审核。
(五)稽核人员针对专项稽查事项,应于稽核事项完毕后,据实出具稽核报告,稽核事项如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出具稽核报告。如遇意见不一致,需单独提出,与核查报告一并提出。
(六)稽核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目及有关其他资料。
第七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会计稽核的办法
第八条会计稽核采用日常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稽核人员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应在被稽核的凭证、报表、资料上签字。
第十条稽核人员专项稽核后应出具稽查报告,报告中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问题及原因,并记明日期。
(二)详细情况分析,具体处理整改意见及报告签署及日期。
第四章 稽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者名称、经办人签章、凭证接受者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二)原始凭证是否涂改、伪造和变造。
(三)原始凭证记载的数量、金额是否有误。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实物验收证明及入库单。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附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据(发票)。
(六)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七)填制记账凭证运用科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记账凭证审核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包括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是否齐全。
(二)记账凭证是否连续编号。
(三)是否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金额与相关原始凭证所载金额是否相符。
(五)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的运用是否准确,借贷方向是否正确。
(六)记账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及时登录于相关的会计账簿。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审核
(一)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
(二)各种账簿的记录是否与相关记账凭证相符。
(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之间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四)各种明细账是否按时登记,是否每月与总账账户核对相符。
(五)会计账簿是否有启用表,启用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汇总账页和目录。
(六)账簿的登记、装订、保管、存放地点是否妥善。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审核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账表设置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三)会计报表项目之间、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四)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是否符合规定,与会计报表是否保持一致。
(五)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是否经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
第十五条会计电算化的审核
(一)审核机制凭证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内容的符合性、数据的正确性及录入的正确性。
(二)审核输出凭证、账表内容及数据的正确性与及时性。
(三)稽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和不正确的账表数据要分析原因,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审核
(一)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审核各项资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并检查不符的原因。
(三)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10篇 石油销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在劳动防护用品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职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发放,根据国家有关劳保保护和职业卫生健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于劳动防护用品在采用标准、采购、保管、发放流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四条公司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执行国家及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拟定公司劳动防护管理的相关制度,核批公司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归口管理,负责编制归口劳防用品的采购计划,采购部门负责按采购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劳防用品,财务部保管员负责保管劳防用品,生产运营部门负责劳防用品领取、发放。
第六条公司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拟订劳防用品发放标准,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财并建立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台账;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负责按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防用品,负责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供货商具有劳防用品生产资格;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八条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九条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第十条员工脱离生产
第11篇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减少差错、防止舞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财产的完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该内部牵制制度。
第二条内部牵制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确保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以及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的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制度、组织、方法和手续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凡是涉及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从而相互制约,以减少和杜绝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上舞弊和偷盗的可能性。
具体内容为:
(一)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二)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批准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三)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四)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资产的职务要分离。
(五)保管与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账实核对的职务要分离。
第二章 内部岗位原则
第四条岗位分设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制度,遵循账、钱、物独立分管原则,票章分离、账物分离、审批经办分离等基本原则,对各项会计业务处理均需设审核。
第五条定期轮岗原则:财务部定期轮岗制度,出纳实行最长每两年轮岗。轮岗的方式包括出纳和其他会计岗位的轮换。资金管理岗位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他岗位不超过三年轮岗一次。
第六条亲属回避原则: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出纳。
第七条财务部应根据财务人员分工,结合内控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岗位职责。
第三章 财务内部牵制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日常业务处理时的内部牵制
1、日常业务处理依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2、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的账务处理,财务主管进行复核,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还需出纳核对签字。
3、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三个人签字方可报账。会计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若为发票,必须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4、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遗失,应由当事人回原开票单位复印其发票存根联,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同行人或知情人签字证明,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会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也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
6、会计人员编制各种付款凭证或自制付款凭证如工资表、津贴表等,必须经另一名会计人员复核方能付款。
7、出纳员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由出纳负责。与出纳无关的业务错误,出纳员应协助纠正。
8、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中有序地工作。
第九条货币资金的内部牵制
1、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
2、会计不得经手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
3、未经领导批准出纳人员不得替任何部门或个人在金库内保管现金或有价证券。
4、对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
5、遵守现金定期清查制度,每月由出纳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日报表与现金日记账相互核对。如发现账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划清责任进行处理。
6、建立库存现金的抽查盘点制度,定期进行抽查,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7、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者,应及时收回销账。
8、财务主管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票据管理及使用的内部牵制
1、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票据使用人不得兼任票据保管员。
2、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不得在未填明:日期、收款单位、账号、用途的空白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
3、公司各部门使用票据须从公司财务部领取,并按照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才能有效。收款票据须由开票人与收款人签名,收费票据作废联须加盖作废戳记与本票据其他票联一同到财务部缴销。
4、有关票据的业务由会计人员制单,记账凭证上要注明票据号。
5、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主管会计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签章印鉴使用的内部牵制
1、'出纳业务专用章'、'法人代表财务专用章'、'财务业务专用章',分别由出纳员、复核人员、审核人员或指定人员使用和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业务印鉴。
2、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3、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要实行两章分离,支票与密码分离。
4、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要实行两章分离,支票与密码分离。
5、收入的取得必须由会计开出的收据,出纳员收款后盖章,做到收据与印章分离。
6、实行银行印签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进行保管和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7、财务印鉴主要在办理银行结算时使用,其他业务使用财务印鉴必须报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内部牵制
1、公司采购固定资产,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申请,批准后由专人进行购买。
2、采购行政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应根据采购申请进行,购入后应由第二人进行验收,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将验收清单分送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门。
3、各部门所购的固定资产应报财务部备案,实际验收后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部门的手续入账。
4、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
,财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盘存,做到账、卡、实相符。
5、行政办公用品日常领用,要分别注明领用数量及部门,每月月底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牵制
1、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预防呆账,减少坏账,保全各部门的经营成果,对应收账款每月月末清理一次,并对借款单位或个人及时催报。
2、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账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管理的内部牵制
1、会计人员应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档案室保管。
2、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3、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需详细登记。
第十五条网上银行管理:网上银行的制单由出纳提出申请,实行三级授权复核管理。各管理人员应严格保密银行交易密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资产。
第12篇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
为了加强我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科学的工作秩序,提高财会人员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会计凭证
第一条原始凭证
(一)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理、合理的原始凭证(单据),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应载明: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实物的原始凭证应附有实物验收证明单。各项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要由指定人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签字后,予以办理。
(二)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要有税务监制章、本公司财务专用章以及部门主管和经办人印章。
(三)收付款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由出纳办理,现金收付必须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出纳印章。
(四)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金额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开出单位重新办理。
(五)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六)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条记账凭证
(一)记账凭证的大小统一为长23cm,宽11.5 cm。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记账凭证应以用友7.0版记账凭证为统一格式。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并正确使用各种记账凭证。收付款凭证只限于记载与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有关的业务;转账凭证记载与货币资金有关的业务。记账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有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兑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从银行提取现金,填制银行付款凭证;交银行现金,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三)记账凭证必须载明:填写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单据张数、制证人、审核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有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四)填制凭证要求摘要简明清楚,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一般占数格的1/2。
(五)记账凭证在填制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发生错误时,可以用红字注销法进行更正。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张数计算一般应以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但对于报销差旅等零散票卷,可以粘贴在一张纸上,作为一张原始凭证。
(七)记账凭证应当按类别、日期顺序进行连续编号,分期装订成册,要求牢固、整齐,每本厚度应保持在2-2.5公分之间。
(八)凭证封面填写要求清晰、工整,以便于辨认和防止篡改。封面内容应填写单位名称、所属年月、本月共几本、此系第几本、凭证种类、起止编号、凭证张数。汇订人、审核人、会计主管应加盖印章,凭证装订处加封签,封签上加盖汇订人印章。为便于查阅,在封签的侧棱面应注明年、月、凭证种类、起止号及当月第几本数。
(九)会计凭证由专人保管。会计凭证一般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借用时,需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三条使用要求
(一)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集团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统一的一级会计科目和明细科目,除会计制度和上级单位允许变动外,不得任意增减或合并会计科目。
(二)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科目之间相互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更改。
(三)填写会计凭证,登记各类账簿时,应填写或登记会计科目全称及需要填写和登记的明细科目,不得错填、简化。
第四条必须正确使用以下会计科目
(一)待摊费用:只能用于核算已经发生、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成本的有关费用,不得任意多摊、少摊或不摊。
(二)预提费用:只限于核算按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不得随意多摊、少摊或不摊。
(三)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正确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和结转产品销售成本,不得多转或少转。
(四)其它应付款或其它应收款:必须按会计制度使用,不得利用该类科目隐瞒、转移资金。
(五)待处理财产损溢:只限于核算在清查财产中查明、尚待处理的财产物资的盘亏或毁损、盘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不得越权自行处理。
第三章 会计账簿
第五条根据公司制度的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统一采用订本式账簿。
第六条各类账簿在启用时必须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按账簿启用表的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加盖个人印章和单位公章,在印花粘贴处粘贴印花税票。
第七条订本式日记账簿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按顺序编定号码,不得跳页缺号;活页账簿按账户顺序编号,定期整理(一年整理一次),装订成册。
第八条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总账以记账凭证汇总表为依据进行登账;日记账以收、付款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账;明细账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账。
第四章 会计报表
第九条月终账证、账账、账实核对相符后,进行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中心统一要求的会计报表格式、内容编制会计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按公司规定月报次月四日前,年报次年元月六日前,节假日、星期天顺延)。
第十一条各种报表必须附有文字说明,报告本期经济活动情况。
第十二条各种报表、项目之间有相互对应关系和数字必须保持衔接,各种报表的数字必须与各类账簿的数字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各种会计报表应有单位领导、主管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制表人等印章。会计报表按要求内容填写齐全。
第十四条报出的会计报表发现错误及时办理订正手续。主管部门审查出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的管理细节见《hb公司财务报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会计档案
第十六条按规定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进行定期整理,除保留本年度、上一年度的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外,都应立卷归档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目录,交本公司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有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自行查阅。
第十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凡经批准查阅的会计档案,必须在档案室登记。
第二十条入档的会计档案一般不许外借,如确需外借的,必须经本公司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并办理借档手续。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向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会计档案的相关管理细节参见《hb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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