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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31 热度:69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二章出口业务

第四条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条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第十条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十一条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报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

4、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第十四条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正本。

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在备齐上述开证所需资料审核无误后,尽快提交银行,并按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保证金比例将款转入银行保证金帐户。信用证开出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信用证副本并交业务人员共同核对。

第十九条开出的信用证需修改时,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改证申请并附详细内容,重要内容的修改还需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签字。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加盖财务章送交银行通知改证,并及时查收改证回单。

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应根据信用证条款或进口合同中规定的议付单据仔细核查单证是否相符,以及各个单据之间是否相符,如若发现单单之间、单证之间有不一致之处,应及时通知付款银行,停止对出口商付款。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议付时,业务人员应提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合理安排资金;经审核无误可以对外付款的合同,业务人员填制《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负责人(l/c方式除外)签审后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手续,并配合财务人员备齐向银行购汇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财务人员在见到《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后,填制忖款单据,向银行提交下述资料:

1、购汇申请书;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报关单;

4、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如属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等文件。

议付后,财务人员应及时取回购汇单据及核销单并通知业务人员购汇成本。

第二十三条代理进口业务对外议付时,如果公司尚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货款,在l/c付款方式下,业务人员负有责任将公司所垫货款及加收的利息在限期内向委托方追回,在其他付款方式下,财务人员有权延迟或拒绝忖款。

第二十四条未经财务人员审核过的合同,或不能提供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合同,或无法提供银行购汇所需单据的项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财务人员根据《购销合同)中的规定及时与业务人员联系催收货款,货款收回后方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经贸合同审批表

送审单位:

送审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对方名称:

资信等级:

□是□否需要政府准许性文件

□是□否利用总公司信用

承办人员对该业务的说明,(包括:1、国内外市场对同样货物的报价情况2、业务难点及风险3、风险防范措施)

承办人:

送审单位负责人对承办人员所作说明的确认意见:

签 字:

财务人员审核意见:

签 字:

计划部审核意见:

签 字:

法规人员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并盖法规审核章:

主管副总经理意见:

签 字:

特 批 程 序

经贸业务论证小组意见:

组织人签字:

总公司领导特批意见:

主管副总经理签字: 总经理签字:

附表二:

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

申请部门:年月日

合同号

交货日期

交货地点

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

规格数量

出口销售收入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预计换汇成本核算

出口销售净收入(美元)

出口采购总成本(人民币)

换汇成本及盈亏情况

出口销售收入

进货成本

外汇调剂价:

换汇成本

盈亏点

总盈亏:

减:国外费用

预计有关费用

其中:佣金

其中:利息

运费

保险费

减:退税

出口销售净收入

出口销售总成本

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财务主管:

附表三:

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书

申请部门: 年月 日

经办人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合同号

商品名称

业务方式

出口

进口

自营

代理

自营

代理

付款方式

信用证(no:)

托收

汇况

转帐

收款单位

收款银行

帐号

付款用途说明

附注:外贸合同购销合同代理协议许可证机电证明进口证明外贸发票

报关单代理协议核销单

部门经理

财务部经理签署

副总经理批示

总经理批示

附表四―1

bill of e*change

no:-------------------------date & place--------------------

e*change for-------------------------------------------------

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

e*change(first of e*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

the sum of----------------------------------------------------

drawn under l/c no.-----------------dated---------------------

issued by:----------------------------------------------------

to-------------------------------

---------------------------------

--------------------------------- ---------------------------

(盖章)

附表四―2

bill of e*change

no:-------------------------date & place--------------------

e*change for-------------------------------------------------

at------------------------------------sight at this second of

e*change(first of e*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

the sum of----------------------------------------------------

drawn under --------------------------------------------------

--------------------------------------------------------------

to-------------------------------

---------------------------------

--------------------------------- ---------------------------

(盖章)

附表五:

自营进口商品收入成本预算单

申请部门:年 月日

合同号

到货日期

到货地点

商品名称

价格条件

支付方式

规格数量

进口商品成本原币金额

折合美元金额

项目营业利润预算

商品销售净收入(rmb)

进口商品采购成本(rmb)

调剂外汇及盈亏情况

销售净收入

到岸价格

外汇调剂价:

盈亏点

总盈亏:

增值税

增值税

关税及消费税

预计其它费用

其中:利息

商品销售收入

商品销售总成本

说明:

项目执行人: 部门经理:财务主管:

附表六:

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申请部门:年月 日

经办人

信用证金额

期限

合同号

商品各称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通知行

受益人名称

所附单据

进口合同

购销合同

代理协议

许可证

机电证明

进口证明

财务审核

法规审核

申请转入保证金帐户金额

部门经理签字

财务部经理签字

副总经理批示

总经理批示

第2篇 广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一、业务发生时,必须由承接业务的负责人开具《业务流程单》,并收取50%定金(固定签单客户除外,签单客户须与公司签定长期《定点签单协议》),特殊情况需要协调的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定金和业务流程单及时交给财务部。

二、每天分类整理存放好当日《业务流程单》,定时接受工程部负责人和制作部责任人的业绩查询;

三、次日十点以前出纳必须将当日所收现款入帐,支票类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入账。

四、未签定《签单客户申请表》的零散客户谢绝签单;

五、签单合作单位当月底扎账,经办人和副总经理在对方的业务明细单据上签字确认后提交总经理审核后,办理付款前应核实是否有其它业务往来账目需要抵扣,收回对方的业务单据。不付现款的由财务部门出具欠条,加盖公司公章;

六、副总经理督促财务部每月月底(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整理好签单客户的业务对账单,分别提请各部门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核并签字后再发给客户方相关负责人,并整理好其大它相关的结算资料后及时催收欠款;

六、每月22日前由执行部做好上月工资表,副总审核后上报总经理签字确认后28日发放。

七、对报销原始凭证的规定及审核:对原始凭证的技术性要求:报销凭证必须填写金额大写,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字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字。报销凭证上至少有三个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八、财务部每月18日前整理好详细准确的财务报表提请所有股东审核签字存档。

九、年终扎账时,财务部在股东会要求的时间内做好年终财务报表提请股东会审核签字;

十、当月无违反以上规定者奖b分20分,违规者每次扣b分20分。

第3篇 小装饰公司财务制度一

小装饰公司财务制度【1】

一、预算管理

1、各小区物业部所有收支以预算管理为基础,没有预算不得开支。

2、每月末各小区物业部根据年度经济指标及下月预计情况,编制、上报下月收支预算。

3、收支预算由小区会计负责编制,经小区物业经理初审后,报物业公司、集团财务部审核,总裁批准后执行。

4、各月度支出计划的编制应以各小区年度经济指标为依据,可在各月之间调节,但各月总和不得超过年度指标。

5、每月初各小区物业会计对上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编制上月收支预算与执行情况比较表,报物业公司汇总后报公司相关领导。

6、预算内支出按公司规定流程由小区物业部审核支付,超预算支出报物业公司、总裁审批后各小区支付。

二、收支规定

1、收据、发票及公章使用规定:

1)收据、定额停车费发票,由物业公司统一印制(或购买)、统一管理,设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备查簿登记收据购、存、领、销数量及号码。

2)物业各小区设专人负责收据及定额停车费发票的领用、保管和缴销。

领用收据时检查无缺联、缺号后加盖物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并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时间、数量、起止号码及领用人,同时交回前期已使用收据的存根联,以备查对。

3)收据的保管必须专人负责。

如有遗失,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领用收据的小区,如果人员变动,需在变动前到物业公司财务部交回收据并结清核销。

4)各小区使用发票,为便于管理,应到物业公司财务部统一开具。

一般情况下应以收据(第二联)换发票,所换发票的内容应与收据项目、金额完全一致,用以换取发票的收据作为发票记账联的附件,留物业公司统一保管。

对于需要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业主,出纳(或物业管理员)根据收费通知单开具发票,并在物业财务部做好登记,款项入账后核销。

5)收据填写要求:

①据实填写。

即必须按实收金额、项目、日期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准确无误。

②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错误,全部联次盖“作废”章或写明“作废”字样,再另行开具。

③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金额一致。

6)各小区的收费通知专用章只能用于催款通知,不能用做其它用途;除此公章外,小区不得再有其它公章。

2、收款规定

1)各小区收款必须使用从物业公司领用、加盖物业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统一票据。

其他任何票据或未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不得使用。

2)已收现金款项必须在当天交由出纳核对、办理相关手续妥善保管,并及时入账。

3)以转帐方式收款应及时与物业公司财务、集团财务办理进帐、转帐相关手续,并及时做帐务处理。

4)物业公司财务部可随时检查使用票据的人员是否及时将所收款项按规定上交,并定期对整本已使用完的收据核查是否交纳入账,并进行核销。

3、支出规定

1)工资费用。

各小区财务人员根据本小区当月考勤表,计算本月员工的应付工资,填制工资卡,交小区经理签字后,报物业总公司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在对员工的出勤及人员变动核对无误后,报物业公司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发放。

2)员工福利费。

对于员工福利品的发放,如:防暑降温品、节日礼品等,各小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本着节约原则,自行拟定方案及所需资金等情况呈报物业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3)维修费用。

小区工程维修费用,审批程序是:物业公司总经理→预算部→总工办→总裁。

4)差旅费、办公费、电话费、清洁卫生费、保安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社会保险费等以各小区所报支出预算为依据,预算内的此类费用由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小区经理批准即可报销。

会计人员应在原始票据审核方面严格把关,用于报销的原始票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是发票,单据项目必须填写齐全,特别是本公司全称、地点、费用项目等必须准确无误,票据应整洁,无涂抹修改。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票据,财务人员应拒收。

对于超出预算的上述费用项目,应呈报物业公司,说明情况,阐明超支原因,经物业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报总裁批准,总裁同意后方可实施。

5)水电费。

水电费属于小区的代收代缴项目,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即本月收取的水电费必须首先用于保证该期水电费的支付。

小区不得以此类收款支付日常的费用开支,以免影响水电费的正常支付。

6)对于各小区需要转账结算的各项支出,经小区经理核准签字,送物业公司财务审核后,在支票签发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进行支付。

4、资金报表:

1)每天由各小区出纳报资金表给物业公司财务,由物业公司财务汇总后报公司领导。

2)报表需注明当天款项的增加、减少情况说明。

三、会计核算

1、统一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核算物业小区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物业管理费;

2)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核算小区收取的停车费、装修管理费、宽网费、摊位费、特约维修费等;

3)主营业务成本:主要核算物业水电维修、保洁及绿化等部门发生的费用;下设明细科目:工资、福利费、维修费、电话费、保洁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社保费及其他。

4)管理费用:主要核算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

下设明细科目: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电话费、业务招待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

5)其他应收(应付)款:主要核算代收代缴款项及装修期间的保证金等。

2、会计报表

1)各小区财务结账日期为月末最后一天。

2)小区会计人员应于次月的3日以前将各小区的会计报表经小区经理签字后报物业总公司财务部,有个人所得税的小区应将其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明细单附后,以便总公司统一申报。

3)小区会计每月25日前根据年度指标上报下月费用预算,次月10日前编报上月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四、档案保管

1、已使用的收据记帐联由各小区财务保管,存根联缴销后交由物业公司财务进行保管。

2、小区财务档案应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3、当年会计档案由小区会计负责保管,次年建立新帐后应将上年全部财务档案移交物业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保管。

五、检查控制

1、各小区会计每月须对小区出纳的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包括收据的填开、领用、缴销;原始单据的归档、保管;账簿登记、账证相符情况;现场盘点库存现金,账实相符情况。

并对检查内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物业公司财务。

2、各小区出纳应对物业管理员的收费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有不符合“收据发票使用规定”及“收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上报。

3、各小区会计每月须与集团公司核对往来款,并签署对帐单,确保双方帐务清楚。

4、物业公司财务应对各小区领用、缴销票据及时核检,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5、物业公司财务和集团公司财务应对各小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不定期联合检查或抽查。

6、根据公司领导安排,聘请外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物业公司各小区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六、相关责任

1、物业小区各出纳对现金的收支负有直接责任,小区会计负有监管责任,小区物业经理负有管理责任。

2、禁止私设帐外帐、收款不入帐等,禁止不使用统一规定票据收款、私刻公章等,否则一经发现直接上报总裁严肃处理。

3、会计档案灭失追究保管会计责任。

4、由于不按本管理办法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

本财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由公司财务部和物业公司负责解释。

小规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参考【2】

一、小规模私营企业财务管理特征

小规模私营企业投资规模小、自有资金有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低、产品科技含量低、员工素质不高、市场竞争力有限。

这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有以下特征:

1.财务管理地位不高

小规模非科技型私营企业,其决策模式主要为经验决策。

私营企业在经营决策方面有着高效率的优势,但决策程序较粗糙,决策所需信息中,在相当程度上仍使用 以供销人员为主体的偶遇式市场信息收集方式,信息的收集处理利用并无规范的规则,财务人员几乎不会参与收集分析信息,决策信息准确度较差,决策的可靠度 低。

企业财务管理未受到重视、财务管理在业主以外的管理中影响不大、地位不高。

2.未配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人员

大部分小企业未配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人员,财务人员当作“记账”员,主要负责对外提供财务与纳税报表。

有些会计平时不到企业中去,月底或月初企业经营 者把资料交给他们,他们根据取得的资料做账。

由于取得的资料不完整,往往造成存货、资金、往来、费用等不真实,记账户数多了后,账务处理简单化,将企业的 经营业务不是逐笔登记记账凭证,而是采取汇总登记(不管有多少发票),也不按照要求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3.财务管理职能作用不大

小规模私营企业在发展初期,人与人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缘联系,对团体以外的人不信任。

在财务这一敏感部门,“忠诚度”成为用人的重要标准,无血缘、 乡缘关系的财务管理群体很难与家族势力平衡。

所以,在小规模、低层次的私营企业,真正的财务专业人才很难留住,财务人员大多未经正规的专业培训,缺乏财务 管理的能力,难以为管理高层提供有效的财务信息。

4.企业法人财务观念淡薄

财务观念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观念的更新会 带来管理水平的提高。

而目前为数不少的小规模私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主要靠“拍脑袋”、“搏一搏”,财务管理对他们来说,是个不可理解的概念。

他们认为 财务就是记账或算账。

自己办的企业,只要平时记流水账,到年底结算有无盈利即可,没有必要设立会计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没有必要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

因此,许多原始资料不提供给财务,把会计只当作纳税申报的工具,没有真正发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作用。

5.企业资产管理混乱

一是现金管理混乱。

多头开户银行,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大量用现金交易,企业业务人员随意支取现金长期不结算,有的企业现金收入不入账、正常的费用支出也不入账等。

企业现金管理不规范,给企业财务管理埋下隐患。

二是应收账款失控。

这主要发生在产品(商品)供大于需的私营企业,由于供货企业间的互相竞争激烈,为了避免自己的产品被淘汰出局,采取垫资发货办法,造成应收账款居高不下。

三是存货管理混乱。

没有建立完整、准确的材料(商品)、产品仓库明细账。

材料(商品)采购因资金紧张赊欠款项,对方没有开具发票或为了压价不要求对方开票,造成入账无原始凭证,有的以白条入账,有的干脆不入账,造成企业存货一摊糊涂账。

四是固定资产管理混乱。

有的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时,没有及时登记入账;有的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没有取得发票而无法入账;有的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原始记录不清,无法按现有《会计制度》要求采取分类折旧;有的企业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没有按规定清理,造成账实不符。

二、对加强管理的建议

1.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财会知识培训

有关部门应针对目前私营企业在财会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经营者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经营者的法制观念。

特别要加强对《公司法》、《合同法》、《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金融法规等财经法律、法规的学习辅导,提高经营者对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要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去审视企业的经营管理,摒弃“小富即安”的小农意识,要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这样才能办好企业、办大企业。

2.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

财政部门作为企业财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要通过调查研究,找出私营企业财务人员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出培训的方式和内容,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

也可 采取企业会计互审互查方法,使他们在检查中增长知识,以达到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之目的。

同时对私营企业中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加强执法力度,对不按照 《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或采取不法手段偷税的,应按照《会计法》、《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法人予以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对相关的会计责任人员予以吊销会计证等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3.加强外部监管力度

从目前私营企业的现状来看,靠企业自身约束来规范会计工作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更多地借助于外部监管,帮助私营企业实现会计规范化。

我国的会计监督是由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其中前两种属于外部监督。

国家监督是由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社会监督则以会计中介机构为主体,由其接受他人委托,对有关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验资等工作。

如其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私营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及时上报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对私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4篇 x建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

简介

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三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章

商品管理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章

工程、设备管理

第八章

车辆、大型设备维修管理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十章

工资结构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章

借支、报销管理

第十二章

社会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

第十三章

举债、担保

第十四章

审计

第十五章

附则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遵照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企业,有利于职员的企业宗旨,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最高准则,亦是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审计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本办法的实施经董事会授权,由公司财务部门实施,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经济行为的审计经监事会授权,由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审计机构实施。

第四条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各门店有关财务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细则相违背,如有违背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商业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财务规章制度,认真、负责贯彻实施本公司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会计核算原则,组织好公司的财务核算,包括购进、存货、往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短期、长期投资、费用工资、税金、利润及利润分配等核算,按要求建帐

、记帐、算帐、结帐、对帐。

第七条

及时,完整,准确,真实编制月报和年报报表。

第八条

及时编制公司各门店,下属分公司的经济效益考核表,为计提工资和资金提供财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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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zx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

在很多股份制的企业中,对于各方面进行管理都要有成熟的管理制度。其中公司财务制度是重要的一项,以下整理了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七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必要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四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五条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内入帐。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七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影响决策的重要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企业的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信用机构的名称和帐户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还应分别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以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汇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财务费用。

现金的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二条短期投资包括能够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并在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企业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费用种类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规定以应收帐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的,其提取的坏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坏帐损失,应冲销坏帐准备。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收回,应冲销坏帐损失。期末坏帐准备与应收款项帐面余额的比例,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提取比例,应予调整,冲回多提或补提少提的坏帐准备。

坏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在建施工工程、产成品等。

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但商业企业购入的商品可以按照买价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施工等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可分配计入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

自制的存货,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或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股东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并被确认的价值入帐。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按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相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其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以及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八条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支付或确定的金额记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金额列作应收款;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列作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数半数以上的,长期投资应按权益法记帐,并按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采用权益法记帐时,长期投资帐户要反映出它所拥有的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及其变化。对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增加(或减少),记入长期投资帐户;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股利,则冲减长期投资帐户。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

资产负债表反映库存股票和债券时,有市价的,应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

第二十九条长期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收回长期投资大于或小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均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第三十条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的价值记帐;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提取的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第三十三条企业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即已提足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发生的损益列作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入帐: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入帐。

第三十九条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于企业时,按照规定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预计受益期限无法确定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期末未摊销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十条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章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第四十二条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应付款项以及预提费用等。

按照国家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应作为股东权益,单独核算,不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如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分别列示。

第四十四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四十五条长期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记帐,长期负债的利息以及外币的折合差额,均应与其相关的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支付的长期负债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项长期负债应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八章股东权益

第四十七条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企业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及其他资产时,登记入帐,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核定的资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应在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如由国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应按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原企业的帐面价值和国家资金,并按调整后的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总数和每股票面价值的乘积作为股本入帐,如有差额,应作为超面额发行溢价收入处理。

企业发行的股票,应按其面值登记股本帐户,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部分,应记入公积金帐户。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股票印制成本等,溢价发行的,从溢价中抵销;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企业经营期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应按股东实际缴入的出资额入帐,并按各股东进行明细核算。以现金投资的,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的金额入帐;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应以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协议、合同规定的日期入帐。因采用收购合并方式取得投资所形成的商誉,应按协议的投资额同被并入单位净资产的差额入帐。

第五十条企业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股东的出资时,登记入帐,并按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股款或注销股本时,登记入帐。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本企业股票时,登记入帐。

企业应将因减资而销除股份、发还股款或注销每股部分金额以及因减资需更换新股票的变动情况,在股本帐户的明细帐及有关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股东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股本帐户有关明细帐户及各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第五十一条企业的公积金应单独核算,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其中,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应分别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企业应按照规定,从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自利润分配帐户转入公积金帐户。

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应在收到现金或实物时,作为资本公积金入帐。

企业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额,应作为资本公积金,按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二条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金分派股利。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

用于弥补亏损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有关利润分配帐户;用于转增资本的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转入股本帐户;用于分派股利的盈余公积金,应自公积金帐户通过利润分配帐户后,再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九章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企业的成本、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五十四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列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股份制企业实行的工资形式,以及企业的工时、产量记录等,计算职工工资,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计算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直接计入营业损益;其他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计入成本。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分配计入。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有变更,应经董事会同意并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备案,并在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五十六条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商品以及提供劳务中发生的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代销手续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费用,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提取的坏帐准备等。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和银行手续费等。

商业企业进货费用包括企业在进货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第五十七条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生产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第五十八条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应分别进行核算。并按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或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利润表中应分别列项反映。商业企业的上述四项费用,也可以合并核算,在报表上合并为流通费用项目予以反映。

第十章营业收入

第五十九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六十条企业应按下述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帐,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商品的所有权已自卖方转移给买方,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确认营业收入实现。

长期合同工程(包括劳务),应按完成合同法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应根据尚未收回的本金和适用的利率,按计息时间计算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应按实际价款记帐。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退回,不论是属于本期还是以前期间销售的,都应冲减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六十二条企业各项营业收入,应分别核算,在利润表中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分项反映。同时经营几种主营业务的企业,应将每种基本业务的营业收支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中分别列示。

企业本月实现的营业收入,应全部记入本月帐内,并相应计算结转本月营业收入有关的营业成本、税金、费用。但这些成本、税金、费用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反映,不得抵减营业收入。

第十一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三条企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商业企业还包括进货费用),再减去营业收入应负担的税金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数额。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非常损失、职工劳动保险费支出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十四条企业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第六十五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在不超过规定的弥补期限之内),按照国家税收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应交未交的所得税,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第六十六条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亏损的期限后,仍未补足的亏损)。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核算。

提取公益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在会计上应单独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企业实现的利润,在计算应交所得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配顺序如下:支付优先股股利;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决定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股利,应按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已分配但尚未交付股东的股利,应当作为应付款,转入应付股利帐户。

第六十七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在扣除已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为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配的利润(或未弥补的亏损)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作为股东权益的加项或减项。

第六十八条企业年终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处理错误,包括会计政策重要改变和会计处理重要错误,应在当年有关帐户中作相应调整。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应在利润分配帐户核算,不作为本年损益处理。

第六十九条企业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交所得税、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分配的优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上年利润调整数、期末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等,均应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项予以反映。

第十二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企业使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内容和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种类、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企业的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减少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第七十二条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期间还应抄报体改部门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报表应分送给各投资单位。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表还应在股东会议召开二十日之前备置于公司办公处所,供股东查阅。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告有关报表文件。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六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第七十三条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额半数以上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应随同企业会计报表一并报送。如果其中某些接受投资企业经营内容独特,单独反映会计报表更为有用的,也可以不予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附于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之后。

合并报表应在抵消了有关项目之后编制,一般应当抵消下列项目:

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相应的资本;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支付的股利;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相互持有的债券,即一方为债权,一方为债务的,应将这类债券持有数与发行数相互抵消。持有债券企业的利息收入,也应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利息费用相抵消;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以及应收股利和应付股利等应收、应付款项;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间的购货、销货业务,应消除由此产生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存货项目中所包含的利润。

如果投资企业未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则合并报表要反映出少数股权。

第七十四条企业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

1.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3.资金周转情况;

4.股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5.主要税费的缴纳情况;

6.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7.资产承诺事项和年度结帐后至报表报出前发生的重要事项;

8.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企业向外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由企业行政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署。

第十三章查帐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帐目进行查帐验证,并出具查帐报告。

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各投资方于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自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帐目进行检查,所需费用由聘请方自行负担。

第七十七条向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注册会计师查帐,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但聘请的外国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机构需系在中国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会计公司。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向查帐人员提供所需要的凭证、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回答查帐人员提出的询问,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查帐人员应负责保密。

第十四章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

第八十条清算组应对企业的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企业债权、向股东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股金、清算纳税事宜、偿还企业债务、处分企业剩余财产、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一条企业办理清算所发生的清算费用应优先从企业现存的财产中支付。

第八十二条清算费用及清算损益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费用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法定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和利息净支出等。清算损失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等。清算收益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和无法归还的债务等。

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减去清算费用和清算损失后的差额,为清算净损益,在依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当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十三条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如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如不能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2.按各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开始进行清算,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按照本制度第十二章的规定,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清算期间跨年度的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费用及损益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企业提供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间的会计报表等,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公司财务制度管理工作建议

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潜力竞争力、抵御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认识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应在国家统一会计规范和有关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符合会计核算要求的内部会计制度。在公司内部怀集制度中:会计估计等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使用的方法和程序,以指导公司会计实践;保证会计共组规范运行。适用范围专一、内容条理清晰、程序方法明确和实践造作方便等特点。有利于加强日常会计工作,提高经济效益。

二、加强资金管理

1、资金的预算管理

资金的预算管理由资金预算收入、资金预算支出两大主体内容构成。其中资金预算的收入最核心的内容是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净增加额。通过公司有预见性的编制次月的资金预算计划。以及当月所接工程量所需投入的资金计划。针对具体单项工程所需投入资金的控制,资金运作的重点。便于公司日常资金控制,节约公司的出资成本,避免盲目贷款和不合理存款情况的发生。

2、资金的风险管理

公司的资金风险主要有使用风险,在无风险和或有风险,投资风险它是一种事先可控制的风险。公司对此类风险加强事先控制。

3、资金的日常管理

主要指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得审批管理、报表管理和跟踪管理。通过日常的报表了接全面情况,又通过专项检检查管理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得深层次问题。特别是合同应收账款日常开支支出账款、备用金使用账款。必须在首次借支备用金清帐完毕采矿再次支取备用金。以及其他应收账往来账目应逐笔实行跟踪管理。

4、实际操作与建议

在加强预算管理方面,财务部门应在每个月钱编制下二个月的自己预算,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调查论证。项目评审做到科学化、专业化。尽量把预见风险发生的概率控制在最低程度。在同城业各中主要以“货证凭证”、“转账支票”为结算手段。在资金的日常管理方面,公司应定期、不定期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款及时收回,用出去的钱每一分在刀刃上。把坏账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集中核算与控制

1、各分区、各班组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应将各项开支经各主管负责人审核、确认,上报公司财务。财务部分每月应将公司签订的合同总价、每月已收回款项、个单项成本、开支、外部欠款等应打成表格给各相关负责人,协同监督各负责人同各相关单位、班组结算收款。

2、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各相关工作人员之间,在外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可以防止、发现并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贯穿、融汇于跨级制度与其他公司管理制度的各方面。公司只要存在经济业务事项,就需要有相应的控制制度给予制约。

3、实际操作方法与建议:内部控制制只要做到三点.①首先要确定公司内部行政领导和各职能部门拥有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据以确定他们在外处理经济业务是所处的地位作用。②要明确每项经济业务的处理程序和手续。③要明确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的人员之间相互制约方式,相互之间能否形成制约关系。每个人员是否置于他人的监督之下。

总之,财务管理制度是财务管理的规程,公司财务制度编制需从公司的实际出发,结合公司各项业务外理程序;体现成本挂历内部要求等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一、财务要加强对资金、资产、现金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的运用,提高效益

二、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营的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支、转账及套现。

三、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对外泄露。

四、银行账户往来应笔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抵支记账。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每笔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五、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扣用途,非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或人。

六、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报零星日常开支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七、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批准。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必须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八、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纸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清。确保库存现金的账面月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账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库存数额相符。

九、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其他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十、日常开支。必须有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分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十一、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接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过滞赔偿责任。

十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十三、几级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资金的筹措活动尽量使合同应付资金的回收率。

十四、配合公司业务部分和工程施工班组对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第7篇 一般公司财务制度范文

每个公司都有其财务人员,同时也会制度出严密的财务制度,以下为一般公司财务制度的范本,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邮电通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邮电通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金。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的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和其他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例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邮电用户欠费、其他应收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价款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存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油料、业务用品、零配件、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集邮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线路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房屋的附属设备和线路的附属设备,应与房屋、线路一起作为固定资产。

牲畜不作为固定资产。

通信生产过程中专用的电视机(监视器)、录音机、电话机、自行车、工具性仪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因进行试运转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九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线路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邮政运输车辆可以采用工作量法。长途电话程控交换机、市内电话程控交换机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由企业根据(附一)中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按照行驶里程计算)如下: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

月折旧额=月实际行驶里程×单位里程折旧额

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帐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

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根据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其原价减估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帐。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四十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第四十一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有效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四十二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具有专门用途,但是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五条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六条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股票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的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长期投资。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交所得税。

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邮电通信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通信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支出,以及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包括:

企业在邮电通信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燃料、油料、材料、业务材料和用品、动力、备品、配件、轮胎、专用用具、工器具等。

企业直接从事邮电通信生产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奖金、津贴和补贴。

企业在邮电通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邮件运输费,业务费,职工福利费,事故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支出。

租赁费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是指企业邮电通信生产用不构成固定资产信箱、磅秤、仪表、工具、工作台、厨架等的购置费或摊销额。

邮件运输费是指企业支付的铁路运费(包括委托铁路运输邮件支付的自备火车邮箱牵引费,固定火车容间或席座租费,集装箱费,托运及加挂车辆运费和邮车篷布洗濯费)、航空运费、自办汽车运费、委办汽车运费、自办或委办水运运费、其他运费(指自办畜力运输牲畜购置费,饲料费,医疗费,装置费,马厩费,委办兽力运输费,邮件押运员车船费,过河费,过桥费,过路费,装卸费,零星雇班费)以及国际联邮运费结算支出。

业务费是指企业支付给代办邮电业务单位或个人的代办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生产人员因公使用名章刻制费、生产用图书资料费、集邮商品进价和流通费、票券印刷费、邮袋购置费、邮袋修理费及改制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展览费等。

事故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支付的邮件损失补偿费等。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其他业务成本是指企业销售材料,代办工程,其他劳务作业,出售信封、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等发生的支出。

第四十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邮电通信生产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者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五十条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费用,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一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二条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三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四条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营运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五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邮电通信生产或者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函件汇兑收入、集邮收入、包件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邮政储蓄收入、市内电话收入、长途电话收入、电报收入等。

函件汇兑收入指企业收寄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函件取得的资费收入,开发各类汇票的汇费收入,以及与函件汇兑业务有关的各种处理费、手续费、保管费和信箱租金等其他收入。

集邮收入是指企业出售集邮邮票和集邮用品的销价收入,以及与集邮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

包件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包裹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与包件业务有关的各种处理费、手续费、保管费等其他收入。

机要通信收入是指企业收寄各种机要邮件取得的资费收入,以及与机要通信有关的其他收入。

报刊发行收入是指企业订阅及零售报纸、杂志取得的订销收入和发行收入,以及与报刊发行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和零售其他出版物等其他收入。

邮政储蓄收入是指企业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利差收入,代办保险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以及与邮政储蓄业务有关的其他收入。

市内电话收入指企业从事市内电话业务取得的月租费及通话费收入,专线收入,装移机收入,公用电话收入,无线寻呼收入,移动电话收入,出租市内电话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市内电话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和开户费等其他收入。

长途电话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长途电话业务取得的去话通话费、加急费、传呼附加费等收入,会议电话收入,广播电视传送收入,出租长途电话电路收入,出租长途电话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长途电话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等其他收入。

电报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各类电报、传真、数据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出租电报电路收入,出租电报设备及代维费收入,以及与电报业务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劳务费等其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转让无形资产,代办工程,其他劳务作业,出售信封、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六条企业一般于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企业发生的退还营业款项冲减营业收入。

企业发现少收、漏收的营业款项补列营业收入。

第五十七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减免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八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六十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等弥补。

第六十一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四条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五条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六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第六十七条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八条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第六十九条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七十条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所购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第七十一条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的,按企业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二条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辨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不实行外汇调剂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调剂外汇价差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三条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四条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第七十六条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收益或者清算损失。

第七十七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八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九条企业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第八十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第八十一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向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监管会等提供年度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十三条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企业按月、按季、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第八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营运生产、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财务报告以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本金利润率、营运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评价及计算公式见附二。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指标之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七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八条企业附属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应当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一: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通用设备分类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运输设备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8~12年

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电子计算机4~10年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6.工业炉窑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设备工具18~22年

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

二、专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专用设备分类

9.邮电通信专用设备

邮政机械设备8~10年

电信机械设备5~7年

电源设备6~8年

通信线路10~15年

三、房屋、建筑物部分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分类

10.房屋

生产用房3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

非生产用房35~45年

简易房8~10年

11.建筑物15~25年

附二:企业财务评价指标

1.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2.流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3.速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4.资本金利润率: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5.营业收入利税率:衡量企业营业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营业收入利税率=利税总额/营业收入

6.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第8篇 x公司财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1.1为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制度》,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各部门、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中必须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管理

2.1公司设立财务部作为财务会计机构,财务部的职责: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财会人员的管理、指导检查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合理分配使用资金;做好与仓库部门的对账工作,指导仓库保管员建账、对账;指导车间统计员做好工时、材料消耗额编制工作、建立车间工序流转程序、建立适合自己企业需求与发展的成本核算模式、制定成本管理制度与控制制度;做好财务分析工作,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2.2财务部下设财务科、供应科、仓储科、审计科;岗位设置为:部长、科长、主管会计、各岗位会计、出纳员、成本核算员、采购员、内勤管理员、保管员。

2.3各岗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持证上岗。

2.4财务会计人员调换工作时,按会计法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原材料库、产成品库的核算工作和车间统计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调换工作时,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2.5财务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车间统计员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制度,按绩效考核结果,兑现劳动报酬。

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3.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3.2现金管理

3.2.1现金出纳会计要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现金的管理规定。

要严格控制费用报销和个人借款,个人借款、对外付款等要实行总经理一支笔签字批准制度,要有经办人员签字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注明用途。总经理外出或因生产经营急需等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授权的人员也可签批,但是总经理归来后补办有关手续。

3.2.2出纳员不得兼管有关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的账务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收付款凭证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报销凭证必须是国家印制的发票及单据,不得使用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凭证报销各项费用,凭证经审核后方可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日记账要逐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月末与总账相核对。出现长、短款且又无法查明原因的,长款归公,短款由责任人赔偿。

3.2.3有关人员因公外出时要做好出差登记,方可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出发归来后的三天之内及时到财务部门结算,做到一次一清,不允许跨月结算和几个地方出差混合结算,对于前账未清或跨月拖欠占用公款者,可按月息10%计收利息并扣发工资。

3.2.4企业可根据业务大小核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三天零用量),当日收取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留存超限额的过夜现金,以确保财产的安全。

3.2.5企业职工报销费用时,出纳人员要及时扣除各种借款,不允许职工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各种借款条月底必须入账,不允许出现跨月白条顶库现象。

3.2.6现金出纳是企业的资金结算中心,企业应将营业收入、下角料变现,职工罚款等款项及时交付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

3.3银行存款管理

3.3.1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办法的暂行规定》,银行支票等结算凭证和印鉴要由两人分开保管。

3.3.2财务人员要严格银行存款支出控制,银行付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手续齐备,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确须携带空白支票外出者,须经领导批准,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并在预计最高金额位画人民币符号,因使用支票不当造成企业损失时,应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携带空白支票办理结算后,要当天将存根和有关凭证带回,并到财务部门及时结算,不准将空白支票留存其他单位。凡前账未清者,不准再领用支票。

3.3.3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逐日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调整未达账项,出现长期未达账项时要查明原因,上报领导。

3.4应收账款及预付账款的管理

3.4.1企业要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户别设置应收账款明细分类账,即按债务人的具体名称设置登记明细分类账,不准笼统的以地名代替。应收账款的发生和确定必须有索取价款的凭据(包括合同、收到条、欠款条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保证书等),不得单方入账。

财务部门要会同供应、销售部门建立健全销售商、供应商的客户档案。

3.4.2各项债权,债务要定期进行清理核对,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发函或派员核对,每季末要编制账龄分析表,并上报有关领导。对发生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应收款项,按照谁经办谁回收的原则,损失者或已采取各种必要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由当事人按责任赔偿相应损失后及时处理账务。

3.4.3收回的账款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如发现货款已被私自挪用不交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3.4.4企业要严格控制内部职工的业务借款和生活借款,健全借款审批制度,职工调离时财务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搞好各种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

3.4.5支付预付账款必须有合同、协议书等书面文件,根据合同需预付账款时,须经办人签章,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付款,并同时向财务部门提拱有关合同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3.4.6本企业采用坏账准备金制度,每年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金,年终调整。

3.5存货的管理

3.5.1存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原材料主要包括:主要材料如钢板、焊材、钢管、原料油等;辅助材料如扎丝、油漆、螺栓、螺帽等;备品备件扳手等;福利劳保类如扫帚、手套、毛巾、肥皂、洗衣粉等;其他类。

3.5.2存货的计价、按实际成本计价。

3.5.2.1原材料的购入价格包括买价,装卸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损耗,入库前的挑选费,市外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缴纳的税等。

3.5.2.2原材料出库以加权平均法计算出库材料的成本。

3.5.3原材料的购入

材料购入必须持有生产或仓库、供应部门的购物申请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借款。严禁无计划采购,超定额库存。

3.5.4供应部门按购物申请单所购材料送达企业后,须持总经理签批的采购单、购货发票,购销合同(协议)合格证等到质检部门(化验)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一式两联检验报告单随发票到仓库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3.5.5仓库部门在将材料验收入库前,应详细核对发票所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与实际是否相符,同时对照检验(化验)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入库,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并对无名牌的配件用口取纸载明名称、规格、型号。

3.5.6材料验收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做为仓库部门记账凭证,一联随发票及采购单等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处理账务,一联为供货方证明。

3.5.7对于货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材料,仓库部门可以根据检验单据办理临时入库,做好入库材料台账登记工作,填制一式三联估价入库单,仓库留存一联据以入账,一联送交财务处理账务,月初用红字入库单冲回估价入库,待发票到达时填制正式入库单。

3.5.8材料出库管理

3.5.8.1生产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和设计预算用料开具领料单,由统计员填制,填制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领料单用途要根据生产计划填清产品批号,作为归集成本费用的依据,领料单一式三联,车间统计一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超出预算或计划处的用料由生产部长签批,月底统一报总经理审批,非生产性的用料属售后服务的由营销部提出申请,其他用料,由行政部提出申请,会计开票经总经理签批后,仓库方可发货。

3.5.8.2月末车间统计根据材料领料单编制材料消耗汇总表,仓库部门编制材料出库汇总表,车间、仓库与财务部门都要对账并核对相符。

3.5.9产品入库管理,车间产成品生产完毕,要会同仓库、质检部门填制检验合格单,仓库据以填制产成品入库单,产成品入库单一式三联(注明生产令号);一联仓库记账,一联送交财务,一联送车间统计据以核算工资等各项考核指标。

3.5.10产成品出库管理,仓库部门根据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发货单或提货联据以发货,同时在出门联签字,保卫人员只有见到盖有财务专用章并且有仓库人员签字的出门证方可对车辆等运输货车检查放行,月末时,由保卫人员、仓库人员将提货联,出门联汇总,于每月30日前到财务部门核对相符后据以存档。

3.5.11仓库部门要做到见单付货,及时登记有关账簿,设立材料、产成品收、发、存明细账或暂收货台账,严禁白条顶库现象。

3.5.12月末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管理。月末生产部和车间统计员要搞好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的盘点、登记工作,及时编制、报送盘点登记表,确保月末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5.13凡大宗原材料都要签订购销合同,使用票据结算,各种材料采购验收入库后,不论是否付款,都要在入库时填制入库单,将发票或入库单交财务处理账务,以便真实反映各项债权债务,以避免发生账外资产。

3.5.14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用五、五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能多次周转使用或长期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办公用品(桌、椅、档案橱等)各种工具等,必须在领用时由总经理签批,行政部总务科按部门(人员)进行登记,生产用具由生产部长签批,设备管理员及仓库同时进行登记并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丢失谁赔偿。

3.5.15企业应加强对已销产成品退货、返修制度的管理,建立完善的退货、返修审批制度,实行退货、返修产品的责任倒查制度,属于生产部门、质检部门、销售部门或运输部门、仓储部门的责任查证属实,落实赔偿份额(原则上责任全额赔偿)。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货物销后退回的,必须有购货方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退货证明,否则,不予办理退货手续。

3.5.16企业存货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最少在年中、年末进行两次全面财产清查,对盘盈、盘亏或报废的存货要分类填制盘盈盘亏表。对于出现盘盈、盘亏的材料物资要及时查明原因,报公司领导批准处理并及时调整账务,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亏、毁损物资能查明原因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5.17代销商品的管理。财务部门要建立代销商品明细账和保管账,及时与对方对账以确保账账、账物相符,同时要与代销单位签订代销协议,明确相关责任。

3.5.18包装物的管理。企业外销产品所用包装采用押金制度,本市区内押金期限为15天,市区外30天,过期包装物原则上不再退款,企业转为当期营业外收入。

3.5.19委托加工材料的管理

本公司设置“委托加工材料”会计科目核算外协加工材料的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费、装卸费等实际成本费用。

3.5.19.1企业需外出加工材料时,必须办理有关出入库手续,由业务经办人员到财务部门开具外出加工材料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财务一联、仓库一联据以发货,受托单位一联。财务、仓库、供应设立专账,月底核对。

3.5.19.2业务经办人员到受托单位后,应将外出材料加工通知单交由受托单位签收后带回财务部门。

3.5.19.3外出材料加工完毕后,由业务经办人持发票到检验部门检验后由仓库部门办理委托加工材料验收入库手续,然后持有关单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及核销事宜。

3.5.19.4委托加工材料的买价加工费、运费以及有关税金等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按实际收回数量,重新计算入库单价。

3.5.19.5委托加工材料原则上要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协议)以明确价格、质量、交期等责任。

3.5.20其他存货物、资管理。氧气、乙炔等出入库手续按原材料的有关出、入库手续办理。

3.5.21因特殊原因,临时借用工具或材料,属生产用由生产部长签批,不得带出公司大门以外,需带出或外单位借用时,按3.5.19.1办理手续(注明用途、单位、经办人、地址、电话及归还日期),并由总经理签批归还时由仓库检验无损,办理有关部门核消手续,到期不还先由仓库督促,通知二次不还时报总经理。

因业务关系需要或其他非生产需要材料出库实行总经理签批制。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4.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4.2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生产车间安全设备科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

4.3固定资产的计价

4.3.1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账价格,对于外购需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计账价格。

4.3.2需外单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时,承建单位要搞好预算工作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基建合同和预决算书要送财务部门留存一份。

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

4.3.3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办理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账)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账。

4.4折旧方法。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年,车辆折旧年限为7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5年。

4.5本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5%.

4.6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牵头生产部设备科、行政部总务科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第五章负债管理

5.1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5.2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按期发放工资,无特殊原因职工工资必须于次月十五日前发放,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凝聚力。

5.3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第六章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

6.1本公司按照制造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

6.2本公司产品按订单生产,以生产部门下发的生产通知单为核算依据,以批量法为核算方法结合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

6.3生产部门要与财务部门积极配合,产品生产通知单应按购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下发生产批号。车间统计以生产批号填制领料单来领用原材物料,月末以生产批号为基本单位汇总原料、动力和人工的消耗。企业财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门别类地制订科学合理的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及计件工资和产品质量指标,制定有效措施将工资与产量、质量、消耗联系起来,以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材料和人工消耗,逐步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加强对成本的比较与分析,为创造一个高效、低耗的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6.4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要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使用跨期摊销账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7.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对于现款交易实现的销售收入,由开票员开票后到出纳会计交款后方可凭盖有款收讫章的提货联及发货清单到仓库提货,仓库凭此发货并签发出门证。

凡赊销产品,一律实行领导签批制,领导签批后方可到开票处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写好欠条、办理担保、登记好客户档案)。

7.2已销产品的降价,必须由总经理等有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冲账手续。

7.3企业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提各种税费,准确核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提取和上交。每月10号前将计算正确的有关税务报表上报有关税务部门。

7.4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7.5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7.6企业实现利润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章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8.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00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8.2*x和各控股公司,应分别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企业之间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严禁混报乱报费用现象。企业之间往来账可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有关经济业务,企业的资金、物资往来要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8.3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运输费、油料费和维修车辆时都要利用增值税(或合法)发票结算。

8.4企业出入库单、收据等有关凭据采取领用登记制度,用完的有关单据存根及时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检查,凭旧本领用新本不得乱领乱用有关单据。

8.5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8.6本企业根据*版《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会计科目。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9.1本企业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9.2企业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9.3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统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9.4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第十章罚则

10.1对现金出纳会计违反3.2.1之规定,一经查处每笔业务处罚现金出纳会计5元。

10.2对违反3.3.1、3.3.2款责任人,一经发现或查处每次罚款10元。

10.3公司往来账会计违反3.4.2款,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10.4对仓储管理员违反3.5.5款,每次处罚责任人10元。

10.5对违反3.5.8.1、3.5.8.2款,对有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并限期在2天之内完成(统

计员和仓储人员)。

10.6反3.5.10款之规定,对仓储人员及保卫人员每次罚款20元。

10.7对仓储管理人员违反3.5.11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8对车间统计员违反3.5.12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9对会计报税人员违反7.3之规定,每次罚款20元,并自行承担滞纳金。

10.10对违反8.1款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日10元。

10.11对开票人员违反8.5款之规定,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第十一章附则

11.1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11.2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x公司

二0*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9篇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对于财务制度不管是大到公司,小到一个门市,可能一个家庭都会有相关的财务制度。以下为证券公司财务制度,仅供阅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三十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成本。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 法律和合同或公司申请书中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受益期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必须一致。第七章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五十八条 公司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第五十九条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证券发行收入、证券自营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一) 利息收入。指公司存放银行和清算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等,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

(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利润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提供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现金流量表应当充分揭示公司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方面的现金流入和流出状况。其他附表主要包括:损益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及各项准备金情况表、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表、税利解缴情况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设置和编制。公司合并或汇总编制的财务报表一律按人民币进行折算编制,外币报表作为附表。

第八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

(一) 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 放弃自己的债权。如发生上述行为,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公司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账。

第八十八条 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九条 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 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 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 尚未偿付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第九十条公司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第九十一条公司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二) 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三) 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第九十二条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清算报告和收支报表必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报主管财政机关。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三条本制度自实施之日起,财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九十五条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九十六条本制度自起施行。

第10篇 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财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四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分店(含 51% 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餐饮业--某餐饮有限公司财务制度

第二节 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督促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并督促财务部门下达落实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考核指标。

(四)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在财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对此承担责任。

(六)表彰奖励会计人员。

第六条 财务部机构设置

财务部设置原则

公司按照“三统一分”的原则来设置,即“人员统一、机构统一、核算分离”。公司财务部对所有实体的财务机构实行隶属关系的集中统一领导,实体财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财务部领导,行政上受各实体领导。按照业务工作量、经营规模等对大的实体可称“财务部”设财务部经理岗位,小的实体可称“财务室”,设会计主管岗位。

会计工作组织机构

会计工作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总经理

公司财务总监

实体财务经理

公司财务经理

主管会计

出纳员

成本会计

往来款会计

资产会计

稽核

收银员

保管员

主管会计

出纳员

往来会计

资产会计

记账员

第11篇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五)

1、认真执行《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2、做好预决算工作。做到经费使用有预算,杜绝支出的随意性。年初由科(院)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作出预算草案,经总公司审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预算经审批后,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年终根据预算支出情况,做好年度决算工作。

3、公司购买物品原则上在上级指定地点和商店购买,所购物品必须先入库后出库。报销时,报销单必须附有入库验收单,验收人、经办人、领款人签字盖章。领用时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出库物品必须经审批签字,库管员方可发放。

4、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购置集控商品、1000元大额支出及大额对外借款、捐助等,必须经过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5、坚持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报告制度。做到收支情况定期向公司总支委员会、职代会报告,增强透明度。

6、严格费用审批。各类费用的发生,必须先提交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明确认定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各部门及公司领导发生的招待费、差旅费必须经部门主管、公司主管初签后,再经总经理复签方可报销;其它正常的计划内费用由经营经理与副总经理会签;走访慰问、文明创建及支部活动等党群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总支副书记与副总经理会签后报总经理理签字审批报销;总经理出差期间,发生的常规性费用由副总经理代行审批。

7、严格执行借还公款制度。出差人员或购物需要借款的,要从严掌握。办完事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可拖办,影响正常的财务秩序。否则,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9、财务报表除按时上报外,每月五日前报总经理、副总经理一份,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会审。

第12篇 通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文件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级财务部门。

第三条: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做好公司财务活动的计划、核算、分析、控制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加强资产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确保财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是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原始信息。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均应及时进行完整的原始记录。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做到手续齐备、计量准确,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二、资金筹集的管理

第一条:资本金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按投资主体的不同,资本金可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

第二条: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公司投资。

投资者未按公司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三条: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四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公司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照有关规定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公司对投入资本金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制定投资者名册,据实登记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公司的股份凭证为出资证明。公司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

1、以现款、材料、设备、其他用具、房屋、建筑物等有形资产投资时,以公司实际收到或接收资产的时间作为入帐时间,以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认定的价值(现款除外)或协议价作为实收资本的入帐依据。

2、以土地使用权、专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时,以企业收到有关具有法律效用的证书、文件和完整资料的日期作为入帐时间,按评估认定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的入帐价值。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形成的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30%。

3、以利润或公积金转作投资时,各方对公司的投资,要以董事会议文件确定的日期及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帐的依据。

第六条:公司以各种方式借入的资金是公司的负债。偿还期在一年内的借款为短期负债;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为长期负债。

公司经有关机构批准方可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是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七条:公司借入短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公司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或者购入无形资产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支付的,计入该项资产原价;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发生的,在财务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公司不得将以自身名义举措的借款作为实收资本;公司不得为投资者为投入本公司的资本而举措的借款作担保人;公司不得负担投资者投入本公司资本的借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公司对参资企业各种经营性借款进行的信用担保,其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参资企业的投资额。

第十条:公司可对参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借款进行信用担保,但必须由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纪要,并出具委托书,同时需有其他投资方向原担保人出具反担保书。

三、流动资产管理

第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之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动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二条:公司应遵守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结算制度、外汇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和信贷纪律。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1、根据内部控制原则,会计职责与出纳职责不得互兼。

2、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必须由会计部门(人员)和出纳部门(人员)分管执行。会计部门(人员)负责审核原始凭证及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并经审核无误后才可填制会计凭证,交出纳部门办理收付款;出纳部门(人员)必须对应收、应付款项的金额、对象、支付方式、审核审批程序的一致性和完备性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

3、对每一笔已付讫或收到的款项,出纳部门(人员)应根据核对无误的会计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出纳人员应保证每日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帐余额相符,保证月末调整后,银行对帐单(银行内部存款余额)与银行日记帐余额相符。

4、财务部门应对现金库存进行经常性、突击性盘点。

5、建立重要或敏感岗位轮换制度。

6、公司对现金及银行支出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和限额审批管理原则。凡超越审批权限(事项)或超额审批(金额)的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接受。

第四条:公司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五条:根据稳健性原则,公司采用坏帐准备金制度。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公司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批准后,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时,增加坏帐准备金。

第六条:公司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而不能收回的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部分;

2、因债务人死亡,由于无遗产可供清偿,或以其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部分。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部分。公司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经公司总裁或财务总监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列作坏帐损失。

第七条:公司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八条:公司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1、购入的,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手续费、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专职物料采购部门的费用等计价。

2、自制的,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领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4、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5、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6、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应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九条:公司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在购入(领用)时一次摊销。

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存货盘点。年度终了时,必须由财务部会同机关部门对公司的存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经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及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

四、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电子设备、电源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资,单位价值在2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按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计价,应根据取得固定资产的不同来源分别确定: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7、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入固定资产价值。

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林等附属物补偿和安置补偿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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