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物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没有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
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等级事故,仅仅发生在生产现场的所有造成人员伤害或带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1)一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含)以下的;
(2)二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含)以下的;
(3)三类事故。是指发生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
(4)四类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受伤或一定经济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企业带来一定信誉损失的。
1.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2、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先后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与主管领导汇报。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48小时内上报;
(2)发生三类、四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上报。
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害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应急处置
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总经理应该指定相关人员如实做好影像记录,或者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调查
4.1、事故调查组成立权限: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公司责成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三、四类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 4、提交报告的时间:
(1)发生一类和二类事故,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三类和四类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向公司领导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 、事故处理
5.1、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1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积极配合或者抵制调查的。
5.2、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2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3、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定比例予以罚款:
(1)发生一类事故的,免于处罚;
(2)发生二类事故的,按1%予以罚款;
(3)发生三类事故的,按2%予以罚款;
(4)发生四类事故,视情处3000-5000元罚款。
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等级事故,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从其规定。
第2篇 生物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公安部61号令)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本公司的消防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公司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4.2 、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4.3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由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工作。
4.4 、公司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5 、火灾事故预防
4.5.1、按单位、部门划分消防责任区,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
4.5.2、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5.3 、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5.4 、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5.5 、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4.7.1 公司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7.2、按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演练。
4.7.3 、当公司人员调整、作业场所调整后,应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8 、如果发生火灾,火灾初期应积极自救和组织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报警和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
4.9 、消防工作应纳入《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5 、相关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相关记录
《安全目标责任书》
《消防器材登记台帐》
《安全作业许可证》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会议记录》时间等有关情况。
4.5.6、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4.5.7 、针对企业特点定期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4.5.8 、厂内设置禁火区,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5.9 、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必须佩戴防火装置,运载危化品的车辆进入禁火区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4.5.10、厂区应加装防雷设施,并进行防雷检测,避免雷电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1、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装卸、换装、清扫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5.12 、加强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和燃气设备的管理与监督、监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4.5.13、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标准配置生产作业区域和储存区域的用电设备和用电器具,生产设备应加装消除静电的设施和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电火花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4、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4.6、根据企业条件成立义务消防队
4.6.1 、义务消防队应在企业突发意外火灾事故时及时进行扑救,避免和减少火灾损失。
4.6.2 、义务消防人员应熟悉企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4.6.3 每天保证都有公司管理人员夜间值班,加强夜间值班的巡回检查。
4.6.4 、加强对厂内禁火作业区、生产车间、危化品仓库(储罐区)和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警戒和巡回检查。
4.7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3篇 生物公司供应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建立安全、稳定的供应商队伍,防止外购原材料、零件、设备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3、职责
采购部门负责本单位对外采购。负责供应商资质鉴定、信用评价、产品质量控制等。
4、内容
4.1、管理原则
4.1.1、采购部门对供应商实行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予以协助。
4.1.2、采购部门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建立供应商目录,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1.3、采购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供应合作协议。
4.1.4、对选定的供应商,各单位可与之签定采购协议,在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2、供应商的评定内容
4.2.1、资质鉴定,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具备合法性。
4.2.2、产品质量水平评定。包括:
(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
(2)样品质量;
(3)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4.2.3、交货能力评定。包括:
(1)交货的及时性;
(2)扩大供货的弹性;
(3)样品的及时性;
(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4.2.4、技术能力评定。包括:
(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2)后续研发能力;
(3)产品设计能力;
(4)技术问题的反应处理能力。
4.2.5、服务评定。包括:(1)零星订货保证;
(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3)服务态度。
4.2.6、合作状况评定。包括:
(1)合同履约率;
(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
(3)合作年限;
4.2.7、价格评定。包括:
(1)优惠程度;
(2)消化涨价的能力;
(3)成本下降空间。
4.3、供应商评定步骤
4.3.1、采购部进行市场调查,拟出至少2 家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4.3.2、由采购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的评选小组,对拟订的供应单位进行考查,形成考查报告。
4.3.3、依据考查报告,采购部确定供应商排名顺序,建立供应商资料。
4.4、采购部每年组织对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淘汰,同种采购商品的供应商至少应保持2 家。
4.5、采购部可对供应商信用情况划分信用等级,对最高信用等级的供应商,可进行优先选择和优惠待遇。
4.6、管理措施
4.6.1、各单位对重要供应商应定期进行实地考查,掌握供应商生产、管理情况。
4.6.2、各单位对购入物品应进行检查和分析,随时掌握商品质量。
4.6.3、各单位应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第4篇 生物公司工器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工具管理,使工具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保证装置运行、检修时的人身及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工、器具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公司各车间土、木、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刀具、起重工具、计量工具由生产技术科归口管理。
4.2 、物管科负责转报工具的购进计划,由供应科按计划购买,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单独购买,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4.3、生产技术科负责建立公司工器具台帐,从工器具计划转报到发放,报废进行全过程管理,各车间设备员负责本车间的工器具管理,建立相应的工器具台帐、个人工具必须建立工具登记本,并做到帐帐相符。
4.4、各车间工具严格管理,公用工具必须设专人保管。
4.5、工种变动或工作调动时,个人保管工具必须交回原所在单位方可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各车间应严格工具交接,杜绝工具流失,否则按工具流失金额队所在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4.6 、工具保管人员及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工具,丢失或非正常使用损坏的工具(影响使用性能或报废),按下列规定赔偿,丢失工具按原价的50~100%赔偿,非正常使用损坏的工具按原价的40~100%赔偿。4.7、各车间每季进行一次工具盘点,无论是个人保管工具还是公用工具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4.8 、生产技术科每年组织1~2次工具清查,日常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5 、相关记录
《工器具台帐》
《交接班记录》
第5篇 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3.4、技术质量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采购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内容
4.1、公司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有毒物质、粉尘、噪声。
4.2、环安部应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进行设计,严
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4.4.9、安全部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
4.4.10、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1、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4.11.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4.4.11.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6篇 生物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物资管理科。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 、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2、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4.3 、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4 、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5、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
4.6、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
4.7 、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 、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 、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4.9.2 、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
禁存放作业区。
4.9.3 、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a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 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3 、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 、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5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6、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
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6、相关记录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车间领料单》
《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物资出门证》
第7篇 某生物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相关部门:
生产部、各工段;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篇 生物公司监视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准确度、精密度和性能,提高生产监视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计量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监视和测量设备中属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还应执行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测量和监控设备的配置、校准、使用、维修、偏离校准状态的处置等内容。
3、职责
3.1、物资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采购。
3.2、安全部、生产部负责采购前的技术审查。
3.3、备件保管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入库和发放管理,及对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回收处理。
3.4、生产车间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验收、安装、建档、维修、保养、报废拆除,并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3.5、各使用车间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卫生清理。
4、工作程序
4.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与入库
4.1.1、各车间需要购置或更新监视和测量设备及备品备件时,应事先提出计划报设备部、安环部进行技术审查,由生产部、安环部部长签字后交供应部进行采购。
4.1.1.2、未经生产部、安环部审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不论由什么渠道,采购部门应拒绝采购,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4.1.1.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同时供货安装单位要有相应资质。
4.1.1.4、新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具有法定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装箱清单,否则不予入库。
设备进厂后由公司电仪车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杜绝入库发放使用。
4.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
4.2 .1、凡是生产、使用、储存、充装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岗位和要害部位,都必须安装合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4.2.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
4.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验
4.3.1、监视和测量设备应按校验周期要求进行校验。
4.3.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定期校验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报告由档案室统一保管。
4.3.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一般校正,由电仪车间仪表岗位负责。
4.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4.4.1、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4.4.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校验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4.4.3、对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步骤和方法。
4.4.4、使用车间应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表面清洁和完好。
4.4.5、使用人员要随时观察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仪表人员进行处理。
4.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5.1、各单位要维护好自己单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如有显示不正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立即通知仪表人员进行维修。
4.5.2、仪表人员每月要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查,若发现有非正常性损坏或丢失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要及时上报生产部。
4.5.3 、生产车间仪表岗位要定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4.5.4、生产车间负责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并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4.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4.6.1、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生产车间应及时联系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检定。
4.6.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应经安全部、生产车间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4.6.3、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电器仪表维修负责拆除,由备件仓库负责收回统一保管。
第9篇 生物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安全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
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控制程序
4.1、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
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4.13.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报废处理
4.14.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
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化学危险物品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
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6.1、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第10篇 生物公司巡回检查及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目的
设备是生产三要素之一,设备管理的好坏,对企业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了能够及时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设备缺陷,从而迅速采取措施消除或防止其扩大,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的设备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巡回检查
4.1.1、巡回检查包括定期、不定期、交接班、特殊情况检查等。
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正常运行或停运后,按规定的时间对所管辖的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
不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运行或停运过程中,根据设备或系统存在的问题,在原规定的时间
外相应增加的对管辖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
交接班检查:是指运行人员在相互交接班过程中,根据岗位分工对相关的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
特殊情况检查:是指在设备启动和停止,系统在投运和停运时,特别需要时以及遇有特殊天气(如大风、大雪、雷雨、闪电、洪水、溃坝、高温、寒流)时,对所辖设备,系统及预防措施进行的细致检查。
4.1.2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4.1.2.1 、设备、系统的运行、备用是否正常。
4.1.2.2、运行设备、系统的有关参数指标是否合格(如:声音、振动、压力、温度、液位等)。
4.1.2.3、设备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4.1.2.4 、设备、系统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4.1.2.5 、建、构筑物及其他现场设施的完好情况。
4.1.2.6、生产现场和设备、系统的卫生状况。
4.1.2.7、有关防暑度夏、防寒防冻设施的完好情况。
4.1.2.8、常用工器具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4.1.2.9 、有关记录、指示的情况及变化趋势。
4.1.3、各部门、车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规定检查的范围、时间、路线等。一般重要运行设备和系统每1个小时检查一次;辅助设备和系统每2个小时检查一次;运行设备和系统有缺陷时在原规定检查时间上缩短一半时间。巡检路线的确定不能出现遗漏,同时保证人员的安全,并选择直线捷径。
4.2 、设备的维护保养
4.2.1 、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全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已操作的设备;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客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4.2.2、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4.2.2.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4.2.2.2、精心维护、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板手、听诊器、抹布),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
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即“十字作业法),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4.2.2.3 、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4.2.2.4、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4.2.2.5、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
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同时对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4.2.3、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2.4 、设备检修人员对所包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4.2.5 、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4.3 、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及时汇报。
4.4、检查中对设备遇有疑问或不明白的问题,不得随意乱动设备或将其退出运行。
4.5 、巡检中发现设备着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根据安规规定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或抢救。对于现场无法停电的设备,应及时汇报,联系停电。
4.6 、因巡回检查不到位,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设备缺陷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 、相关记录
《巡回检查记录》
《设备润滑记录》
第11篇 生物公司禁烟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辖区域内禁止吸烟的管理机构、管理范围、检查职责和考核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包括: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体职工。
2 、引用文件
集团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3 、管理职责
3.1、公司的禁烟工作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3.2、生产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禁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4、禁烟范围
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设定的吸烟室,其余均属于禁止吸烟范围。
生产现场包括所有生产车间及各科室的工房内、库房内。办公现场包括所有办公室、会议室。
5、管理要求
5.1、公司对各现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由所属地行政负责人负责。发现吸烟者由本人负责,在现场发现烟头由属地单位负责。
5.2、日常管理由各单位自查为主,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专项组负责不定期检查。
5.3、检查组人员对工作应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大力管理,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5.4、对检查组的工作,全公司职工有权进行监督,如发现工作不认真或有徇私舞弊现象,全公司职工可向安全部及主管领导举报。
5.5、中层以上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公司禁烟规定,如发现违章者加倍处罚。
6、考核办法
6.1、各专项检查组每月末将当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统一汇总报生产部。
6.2、安全部汇总后将处罚情况纳入当月绩效考评并于下月初报主管领导。
6.3、在禁烟区域内每发现一位吸烟者或每发现一个烟头均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民币。有直接责任人的,
由各单位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718 号电话 传真 118
6.4、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吸烟或在办公室发现一个烟头,罚款金额翻一番。
6.5、在易燃易爆危险点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工品的场所发现吸烟或烟头的每例罚款200元。
6.6、各单位可参照公司的规定,制订内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内部罚款由本单位自行支配使用。
6.7、对外来人员,主管单位或接待单位负责向其说明公司禁烟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违章吸烟,对主管单位或接待单位进行处罚。
7 本制度由生产现场管理部门制订解释。
第12篇 生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范运营”的安全方针,强化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生产安全负责,同时向各自的领导负责。
公司的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2、目标管理
2.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以人为本,有效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岗前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到位率100%,防护措施到位率100%。
2.2、安全生产目标:无重伤以上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以内,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火灾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
2.3、环境保护目标:全面控制生产污染,减少污水、空气粉尘及噪音污染,使环境保护监测控制项目及控制结果达到国家、兰州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3、适用范围
用于本公司内所有部门。
4 、说明
4.1、公司法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2、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3、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4.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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