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石油公司化工及燃气销售制度
石油公司化工及燃气销售
第一条 公司化工品销售部负责公司化工及燃气产品的营销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化工及燃气品营销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定市场营销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提高市场营销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策略,制定产品经销公司的化工及燃气业务营销计划和市场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所属单位提交的营销活动方案,为各所属单位的市场拓展提供有效支持;
(四)负责化工及燃气产品品牌推广的策划,对所属单位广告策划方案进行审核,推进公司品牌建设,提高公司品牌知名度。
第二条 营销战略规划
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在集团公司战略规划指导下编制化工业务战略规划,纳入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中,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集团公司审批,编制过程中所属单位提供基础资料。
全资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战略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公司战略,报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组织实施;控参股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战略指引下,编制本公司战略,提交本单位决策机构审批,并报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备案。
第三条 价格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价格与客户管理委员会在集团给予浮动范围内,进一步确定所属单位产品销售价格的波动范围;所属单位在价格与客户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实现效益最大化。
(一)购进价格
化工产品、燃气产品购进价格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或采取销售倒推模式确定购进价,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可根据市场情况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二)销售价格
产品经销公司给予各全资区域公司一定的价格权限,权限内自行审批执行,超出权限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批。促销政策由全资公司提交建议至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议,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控参股公司化工及燃气产品销售价格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实施,超出权限上报产品经销公司或集团公司审批;促销方案需产品经销公司、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需求计划
所属单位采购集团公司统销的化工及燃气品,应按年度、季度、月度编制需求计划,所属单位制定其化工及燃气品需求计划后上报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公司化工品销售部依据集团化工品生产企业的生产量将需求计划分解形成所属单位的配置计划,并下达所属单位执行。
第五条 销售计划
公司化工品销售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季度、月度销售计划及市场预期,编制化工及燃气销售计划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批准后的销售计划数据,由公司化工品销售部进行数据调整平�后,提交公司计划与油气销售部统一下发至所属单位执行。
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年度、季度、月度销售计划报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化工及燃气产品销售计划的执行
(一)销售计划一经确定,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所属单位应各司其职,认真组织落实。
(二)公司通过所属单位上报销售统计日报、周报的形式对化工产品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第七条 客户管理
(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负责公司化工及燃气产品的客户管理方案的编制、上报、实施。
(二)对于化工及燃气产品,产品经销公司统一制定客户管理办法,客户由所属单位自行管理,并向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备案客户档案。
(三)公司化工品销售部负责公司客户管理相关制度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并对所属单位客户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八条 激励机制
化工及燃气业务激励机制由公司化工品销售部统一制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全资公司根据产品经销公司整体激励原则,自行制定符合实际发展要求的激励方案,报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备案。控参股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激励原则指导下制定内部详细激励方案,报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备案。
第九条 物流体系构建
物流体系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现有机结合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化工产品一次物流指将化工品从生产企业运输到中央仓。二次物流指从中央仓运输到客户。
化工业务一次物流方案由公司化工品销售部提出申请,党政联席会审批。化工业务二次物流方案由所属单位提申请,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
化工业务一次公路物流和二次公路由省石化工贸承担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化工及燃气售后服务
公司建立售后服务双通道机制,即客户既可反馈售后服务相关信息至客服中心,由客户中心反馈至相应单位解决,也可直接反馈至所属单位进行协调处理。
第2篇 石油公司终端网络发展制度
石油公司终端网络发展
第一条 油气站终端网络规划
公司投资规划部在集团公司营销战略规划指导下编制产公司油气终端规划,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提交集团公司审批,编制过程中所属单位提供基础资料。
全资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战略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公司终端网络规划,报产品经销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组织实施。控参股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战略指引下,编制本单位终端网络规划,提交本单位决策机构审批,并报公司投资规划部备案。
第二条 化工终端网络规划
(一)公司化工品销售部统一规划化工网络布局,明确各涉化企业销售区域;并定期对现有中央仓布局进行回顾、评价,提出优化建议。
(二)全资公司提出中央仓布局申请,报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实施;控参股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将结果报公司化工品销售部备案。
第三条 终端网络发展计划
所属单位上报终端网络发展计划至公司投资规划部,公司投资规划部汇总平衡网络发展计划,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集团公司审批。公司投资规划部根据审批后的终端网络发展计划,分解形成所属单位的终端网络发展计划,并下达所属单位执行。
第四条 终端发展标准化管理
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制定全资公司标准化管理规定(投资模型、形象标准化手册油气站标准化建设相关入围招标,站点评估流程等),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全资公司按照产品经销公司制定的标准化管理规定执行;控参股公司自行制定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3篇 石油公司安全环保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安全环保消防治安保卫管理
第七十九条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十条产品经销公司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协调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环保节能工作。所属单位负责安全环保节能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八十一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公司的安全环保消防治安保卫管理工作。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安全管理的最高机构,公司及所属单位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下属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相应机构,统一协调指导各公司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下属各公司总经理任安委会主任。
各公司安委会设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各公司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基层各库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安全标准化管理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及各地方政府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并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以hse体系、西安市高危行业安全标准化体系为基准。
公司定期对所属单位安全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并建立安全标准化考核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产品经销公司制定《安全标准化规范》,该规范由《安全标准化规范》及附件1:《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和附件2:《安全标准化考核评价标准》组成。该规范适用于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八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总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公司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公司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各公司应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对主要责任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八十四条安全事故隐患管理
(一)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事故隐患整改实行公司责任制。公司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整改。
(二)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措施加以监控。所有事故隐患实行所在岗位、基层单位、所属单位三级监控;一般事故隐患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或所属单位督察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督察管理,特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督察管理。
(三)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的义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所属各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价,查找事故隐患;产品经销公司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和事故隐患调查工作,掌握事故隐患情况。
(四)对需要立项投资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组织评估。产品经销公司应成立重大事故隐患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安全部门组织投资规划、财务资产、销售管理、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
(五)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实施或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并向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第八十五条安全应急预案管理
(一)产品经销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产品经销公司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所属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基层单位现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组成。
公司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由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所属单位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由全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
基层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由各基层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不安全因素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编制和修订,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报送上一级主管领导备案。
(二)产品经销公司应急组织机构由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应急管理办公室、专业应急救援组和专家组组成。
(三)产品经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负责组建本单位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对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体防护设备,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其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一)公司所属单位员工伤亡事故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火灾、盗抢事故由负责消防保卫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爆炸事故处理,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较大以上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协同调查处理。
(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安全环保质监部)接到各类事故的报告后,根据事故响应汇报,属于一般以上事故立即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较大以上事故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的同时,根据事故情况向集团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三)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
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四)公司所属单位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上级正式汇报。所属单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产品经销公司汇报。所属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由产品经销公司视情况决定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一)公司安全专项费用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求、公司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公司财务管理人员应将安全费用纳入公司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二)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由各单位自行审批,使用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所属控股公司安全费用的使用由各单位自行核算、审批,使用情况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所属参股公司将安全费用使用情况报备给控股方的同时,应报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备案。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将汇总后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八十八条环境保护管理
(一)产品经销公司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原则,在预防产生新污染源的同时,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公司的环境管理水平。
(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最高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
(三)各级项目投资部门对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工程建设部门对施工建设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负责。
(四)产品经销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应将环保费用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将环境治理投资纳入年度计划。
(五)产品经销公司对环境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九条节能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积极推行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支持所属单位与职工开展节能技术研究,提出节能合理化建议。
产品经销公司与所属单位通过设立节能管理部门实现对节能的统一管理。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是节能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集团的节能工作;下属各单位设立相应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
第九十条消防、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管理
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是负责消防、治安保卫管理机构;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公司安全环保质监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上报相关事故。
公司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治安保卫、交通安全机构、明确责任、建立队伍,加强预防和培训教育,做好设施与装备的维护,特别是涉油(气)、化工产品的单位,要做好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油区治安整治和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偷盗和交通事故发生。
第4篇 石油销售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化企业存货管理,保障仓库保管安全、有序、规范,提高仓库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产品,以及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主要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
第三条存货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加以确认:
(一)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章 存货的计量
第四条存货的初始成本的计量
存货在取得时,应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存货实际成本的计量因来源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购入的存货,其实际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二)自制的存货,有自制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它们的实际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耗用的原材料、工资和有关费用等实际成本。
第五条存货发出成本的计量
采用加权平均成本进行日常核算。
第三章 存货的收发管理
第六条化工产品采购必须由销售部依据公司年度制定的采购计划采购,周转材料由综合办公室依据公司年度制定的周转材料采购计划采购。
(一)存货入库管理
1. 存货采购必须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确实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事先提出申请,报经财务部批准,方可采购。
2. 化工产品入库由经办人员根据发票、运杂费等外来凭证与采购计划、采购合同核对,检查凭证所列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发货日期等是否与合同、计划相符。核对无误后,交由仓库人员填制材料验收入库单,仓库人员根据入库单的内容核对入库并签字,化工产品经办人据此报帐。财务人员根据有关凭证审核发票合法性、正确性及价格的合理性,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 周转材料入库由综合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发票等外来凭证,检查凭证所列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相符。核对无误后,交由综合办公室仓库人员填制周转材料入库单,综合办公室仓库人员根据入库单的内容核对入库并签字,综合办公室经办人据此报帐。财务人员根据有关凭证审核发票合法性、正确性及价格的合理性,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存货验收过程中,如有数量、质量、型号规格不符及破坏、毁坏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属产品质量问题的,拒绝入库,实行退货,如不符,应由销售部或综合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司关于质量管理规定提出索赔等处理意见,财务部门应当拒绝付款或部分拒绝付款。
(二)存货发出的管理
1. 周转材料,根据当期消耗计划,由使用部门填制'周转材料领用单',由责任部门审核签字,综合办公室仓库人员据此办理周转材料出库。
2. 化工产品出库,公司坚持先款后货原则,由销售部依据公司制定客户管理办法和结算管理办法进行销售出库单编制,财务部相关人员对货款是否到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销售出库单签字确认,公司领导进行最终签字确认,销售部将确定无误的销售出库单盖章传真至仓库,仓库据以办理提货手续。
第四章 存货明细账管理
第七条所有入库储存的商品、材料物资,应按品种登记明细卡,记录收发数并结出余额,随时与实存数量进行核对,并做到卡、实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
第八条仓库应建立存货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并定期与财务部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
第九条存货明细账是记录实物的收入、发出、结存情况的重要账册,必须按品种、规格登记,妥善保管,年终装订成册,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有效授权批准。
第五章 存货的清查
第十一条每月要进行不定期盘点,每年要进行期末全面盘点工作,对库存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等存货资产进行盘点。
第十二条由财务部组织力量,做好充分准备,根据工作计划进度,安排盘点时间;要事先准备盘点清册,盘点时逐一登记,发现损坏、变质、陈旧、失效的存货,要单独注明,写明盘点日期,并由盘点人签章。对从实际盘点日至12月31日的存货每一笔收发业务都要单独列示计算。
第十三条存货发生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按规定审批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应予以罚款,在扣减过失人或者保险等赔款和残值后,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报告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事故管理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级
参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条管理分工
(一)确立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职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方案,明确各类危害事故发生时,各负责人和相应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事故处置、报告、调查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二)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公司综合办公室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改进措施的意见;
5、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石油销售公司内部会计稽核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供更为准确的会计信息,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集团公司、产品经销公司的要求, 对公司的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进行内部稽核检查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稽核制度, 在于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通过稽核, 对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中出现的疏忽、错误等及时加以纠正或者制止, 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会计稽核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也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章 工作权限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必须指定内部会计专职人员担任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第四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出纳工作必须经过审核人员事前稽核方能办理收支。出纳人员只能对已经稽核的会计凭证进行事中复核,并办理有关财务收支手续。
第五条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保持知识的不断更新,不断加强业务学习。
第六条稽核工作人员的权责:
(一)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应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核,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复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的复核应每日随着经济业务的发生逐笔进行复核,不能拖拉积压,贻误记账,对其审核的凭证应签名或盖章。
(三)复核账簿。对账簿复核应规定日期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日期登入检查簿。发现错误应提出更正意见,责令主管人员更正。
(四)复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复核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报表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审核。
(五)稽核人员针对专项稽查事项,应于稽核事项完毕后,据实出具稽核报告,稽核事项如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出具稽核报告。如遇意见不一致,需单独提出,与核查报告一并提出。
(六)稽核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目及有关其他资料。
第七条稽核人员办理稽核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三章 会计稽核的办法
第八条会计稽核采用日常稽核与专项稽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稽核人员在日常稽核工作中,应在被稽核的凭证、报表、资料上签字。
第十条稽核人员专项稽核后应出具稽查报告,报告中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问题及原因,并记明日期。
(二)详细情况分析,具体处理整改意见及报告签署及日期。
第四章 稽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者名称、经办人签章、凭证接受者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合法。
(二)原始凭证是否涂改、伪造和变造。
(三)原始凭证记载的数量、金额是否有误。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是否有实物验收证明及入库单。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是否附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的收据(发票)。
(六)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七)填制记账凭证运用科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记账凭证审核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包括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是否齐全。
(二)记账凭证是否连续编号。
(三)是否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金额与相关原始凭证所载金额是否相符。
(五)会计科目(包括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的运用是否准确,借贷方向是否正确。
(六)记账凭证记载的内容是否及时登录于相关的会计账簿。
第十三条会计账簿审核
(一)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
(二)各种账簿的记录是否与相关记账凭证相符。
(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之间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四)各种明细账是否按时登记,是否每月与总账账户核对相符。
(五)会计账簿是否有启用表,启用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是否有汇总账页和目录。
(六)账簿的登记、装订、保管、存放地点是否妥善。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审核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账表设置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数字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整。
(三)会计报表项目之间、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四)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是否符合规定,与会计报表是否保持一致。
(五)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是否经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
第十五条会计电算化的审核
(一)审核机制凭证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内容的符合性、数据的正确性及录入的正确性。
(二)审核输出凭证、账表内容及数据的正确性与及时性。
(三)稽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和不正确的账表数据要分析原因,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更正。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审核
(一)各种重要印鉴、印章的保管及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审核各项资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并检查不符的原因。
(三)根据稽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有关制度、操作规程和办法,对会计核算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书面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7篇 石油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采购招标管理
第一条 产品经销公司物资(或服务)采购坚持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管理模式,隶属于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或服务)的由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产品经销公司负责二级物资(或服务)或集团公司授权采购的一级物资(或服务)的集中采购。
第二条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产品经销公司采购招标管理。
第三条 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日常所需小额物资(或服务)和生产建设急需物资,可以由全资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进行采购,其他物资采购由集团公司或产品经销公司采购。产品经销公司授权所属单位采购的物资,需要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相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物资采购经内部审批后自行实施,大额物资采购接受产品经销公司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采购计划管理
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所有采购物资必须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财务预算安排编制采购计划,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经计划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实施采购。采购时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编制二级物资采购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报产品经销公司审批。
第五条 供应商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物资应尽量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内选择供应商。采购前期应做好供应商调查工作,采购过程中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采购过程结束后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并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 采购实施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采购实施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标准,尽量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型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全资公司物资采购或其他所属单位大额物资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招标工作应遵守的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1.统一制度:统一招标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统一建立的专家库、协作企业准入目录。
2.二级管理:实行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管理。
3.分级授权:产品经销公司招标工作实行两级实施,由产品经销公司或授权所属各企业自行组织招标。
4.归口审查: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按业务性质,分别由各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第八条 招标管理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公司招投标管理的专门研究机构,负责对公司招投标决策进行研究,并做出审议。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标办设在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负责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招标的范围与权限
产品经销公司负责所属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和对重大项目招标方案的初审,并负责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产品经销公司招投标的管理权限包括公司机关及所属全资公司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全部招标项目。
所属全资公司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招标工作的实施、监督及管理。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管理
公司建立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产品经销公司专家分库,由公司招标办负责组建和动态管理,根据业绩考核和年度资格审查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是非国家强制招标范围和生产消耗性材料的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产品经销公司及全资公司在集团公司制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准入目录中选择合作单位。选定后产品经销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全资公司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控参股公司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准入目录中机构。
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每年底应将服务于本单位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将材料上报公司,公司招标办汇总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 招标实施管理
(一)招标必须满足公司规定的条件才能组织实施。
(二)招标应当按不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财务预算额进行限额招标,超额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投资或预算管理部门审批。
(三)招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
(四)招标应建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应当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抽取5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招标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所属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所属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三)所属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
(四)其他违反公司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非招标采购管理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坚持科技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节能环保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最优的原则;
(三)产品经销公司实行“统一制度、二级管理、分级授权、归口审查”的原则。
第8篇 石油公司组织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组织管理
第一条 公司组织管理原则
公司的组织管理应遵循精简、科学、高效等原则,同时在组织变革和组织设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组织设置和组织变革必须以战略为先导,为公司及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服务。
(二)适应性原则。公司组织变革和设置必须适应当前内外部环境,向上适应集团管理需要,向下适应业务管控和服务需要,对外适应市场环境的需要。
(三)清晰性原则。组织变革和设置都应做好分工、边界清晰,做到内外部各项管理业务无缝对接,确保组织效率。
第二条 公司组织机构设置
产品经销公司在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管理下,设置公司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专业委员会、经理层和职能部门。
党政联席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在集团公司的授权监督下,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议、审批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日常经营事项决策机构,在集团公司的授权及监督下,对公司日常经营事项进行决策。
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各专项业务的专业议事机构,在公司党政联席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授权与监督下,对本公司各专项业务进行研究、审议,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产品经销公司现设专业委员会包括:董监事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委员会、价格与客户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等。
经理层实施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日常经营策略的拟定和执行。公司职能部门接受经理层的领导,是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的参谋机构。党、工、团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产品经销公司总经理由陕西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命,代表公司负责签署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对集团公司负责。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日常全面工作,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决策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是公司党委议事主要形式,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用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进行决策。党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党群工作部。
第五条 产品经销公司党委会依据《工会法》及集团公司党委要求设立工会,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集团公司要求设立产品经销公司共青团委员会,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开展青年和共青团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产品经销公司党委书记由集团公司任命。党委书记负责公司党、工、团、纪检监察、统战、武装、维稳、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并配合总经理进行党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应的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
组织机构调整分为重大机构调整或者机关组织机构调整,其中重大组织机构调整包括向下设所属单位或办事处、变更经营方式、注册地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组织机构调整和机关组织机构调整由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提案,经产品经销公司相关会议审议,并提交集团审批后执行,所属单位协助配合,所属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再向下设立分所属单位。
第八条 决策原则
在组织决策中做到“四坚持”原则:一是坚持权责对等,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对等;二是坚持程序决策,决策流程制度化,避免超越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三是坚持及时、明确决策,决策者应在明确的时限内作出清晰的决策,不能拖延推诿;四是坚持紧急情况弹性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启动相机决策程序当事人可越级越权进行止损决策或避险决策,但事后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决策机构如实进行专题汇报。
第九条 决策机制
公司的重大决策在集团公司的授权下,通过公司党政联席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形成决议。
(一)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1.听取产品经销公司党委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重大事项和活动的通报。
2.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产品经销公司制定的工作安排和落实措施。
3.审议产品经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提出的有关生产、经营、科技、管理等重要工作的方案和意见。
4.审议产品经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拟定的项目投资、融资、企业重组、改制、并购等重大事项。
5.审议产品经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定编、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6.研究决定产品经销公司所管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聘用、解聘及有关重要人事变动等事项。
7.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惩兑现、薪酬、福利实施方案等事项。
8.审议产品经销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9.研究决定产品经销公司范围内发生的或与产品经销公司密切相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意见。
10.审议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1.研究决定产品经销公司制订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党委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意见;审议通过需向集团公司党委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2.研究通过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制度和重大活动方案;研究产品经销公司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理论学习和舆论宣传等相关工作。
3.听取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党委工作部门的请示、汇报,研究决定其请示的重要事项。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研究部署产品经销公司和所属单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5.研究决定产品经销公司党内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事宜。
6.听取产品经销公司党群工作部及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其重大问题;批准纪检监察岗位对党员的违纪处理意见。
7.研究决定产品经销公司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中的工作部署和重大问题。
8.听取产品经销公司统战、武装、工会和工青团等工作汇报;研究决定“维稳”工作的重要事项和工作部署。
9.审议需产品经销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范围:
1.审议产品经销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及集团公司授权制定的项目投资、融资,企业重组、改制、并购、分立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2.审批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的战略规划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和财务预算方案,并通报其组织实施情况
。
3.研究部署产品经销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技术等日常工作。
4.审定产品经销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5.审定产品经销公司定编、定岗、定员、定责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6.审定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拟订的产品经销公司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职工的绩效考核、奖惩兑现和薪酬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7.审定产品经销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8.研究确定需向党政联席会提交的工作报告、提案等。
9.通报产品经销公司重要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组织协调工作情况。
10.听取产品经销公司所属单位及职能部门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1.研究部署产品经销公司党政联席会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12.研究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执行及监督
所属单位和职能部门若对产品经销公司的决策有不同意见,应先执行决策、再按程序逐级反映。产品经销公司做出决策后,要由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监督执行。
产品经销公司的监督体系以帮助决策者提高决策质量、帮助执行者提高执行效率为目的,设立包括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内控审计部在内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信息和其他相关支持。
业务上级对业务下级、授权部门对被授权部门、授权人对被授权人、流程后端对流程前端都负有直接监督责任。
所有员工都享有民主监督的权利,可以对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答复。
第十一条 组织绩效考核
(一)组织绩效考核是把战略通过计划和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转化为正确行动的保障。组织绩效考核的主要工作包括设计关键绩效指标、设定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考核和应用考核结果等四个主要环节的工作。
(二)年初根据全面预算和经营计划,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与所属单位经营责任人签订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安全环保质监部与所属单位经营责任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的完成情况是对各单位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安全目标责任书是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根据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所属单位兑现奖励。
(三)公司根据不同的管控分类、各所属单位的业务特点,设置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
1.对全资公司管控的所属单位,主要考核指标为利润、收入、费用、销量及相关管理指标;
2.对控参股公司,主要考核指标为利润、收入、销量及相关管理指标;
(四)组织绩效考核
外派董事、监事原则上不在派驻单位领取报酬和津贴,其薪酬方案由集团公司或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制订并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考核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进行;一般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以派驻单位考核为主,公司党群工作部确认的方式进行参考。
(五)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9篇 石油公司品牌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品牌管理
第一条 品牌作为企业的产品、服务、文化价值,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是品牌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品牌的识别标识。
第二条 公司化工与油气销售部负责公司油品产品品牌的规划、建设、推广和管理工作;公司化工品销售部负责公司化工及燃气产品品牌的规划、建设、推广和管理工作。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公司企业品牌、形象的宣传与推广工作,是公司品牌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其品牌规划、设计、管理和维护。所属单位使用公司统一品牌时,必须经过公司授权,所属单位在授权使用公司品牌时应做好品牌使用、维护等工作,不得出现危害公司品牌形象的行为和滥用公司品牌的行为。
第三条 年度推广计划
产品经销公司各专业部门制定年度推广计划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全资公司年度推广计划由本单位自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产品品牌推广与宣传方案报公司对应专业部门备案。控参股公司自行制定年度推广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品牌规划
产品经销公司在集团公司整体品牌规划框架下,各专业部门负责对应的品牌规划,公司党群工作部进行整体归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集团公司报备。
全资公司在产品经销公司品牌规划框架下,自行制定本公司品牌规划,由本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公司对应专业部门备案;控参股公司自行制定本公司品牌规划,由本公司决策机构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公司对应专业部门备案。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
依据所属单位设立时的《合营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应当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的,该所属单位应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不得新设商标。
《合营协议》、《公司章程》中未约定商标使用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产品经销公司需要使用集团商标时,需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全资公司需使用集团商标时,先提出申请,提交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由集团公司与被许可单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单位将许可合同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备案;控参股公司按公司章程、合作协议中约定执行,未进行规定的,应取得集团公司商标授权许可。
第六条 新设商标的设计、注册和使用
(一)所属单位需要新设商标的,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商标的设计方案在产品经销公司指导下进行。
(二)所属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应报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自行处理。
(三)所属单位新设商标的转让、对外使用许可及受让他人商标应报请产品经销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办理。
第七条 商标标示的印制
使用集团公司商标标示的所属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商标标示的印制标准,依照集团公司标示管理相关规定,自行负责商标标示印制,承担标示印制的相应职责。
公司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应建立商标使用台账,对各所属单位商标名称、持有人、开始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八条 商标的保护
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员工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集团公司或本单位注册商标的情形时,应及时向本单位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报告,并利用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对于侵犯集团公司商标权益的行为,应当在产品经销公司的指导下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十二条 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汇总侵权油站总体信息后,由负责加油站经营的所属单位在一个月内进行合作意愿摸底,对于无法进行合作的侵权油站由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通过行政、司法途径维护商标权利。
第10篇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财务内部牵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减少差错、防止舞弊,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财产的完全完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该内部牵制制度。
第二条内部牵制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确保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以及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的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制度、组织、方法和手续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
凡是涉及货币资金、财产物资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从而相互制约,以减少和杜绝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管理上舞弊和偷盗的可能性。
具体内容为:
(一)授权进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二)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批准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三)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要分离。
(四)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资产的职务要分离。
(五)保管与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与账实核对的职务要分离。
第二章 内部岗位原则
第四条岗位分设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制度,遵循账、钱、物独立分管原则,票章分离、账物分离、审批经办分离等基本原则,对各项会计业务处理均需设审核。
第五条定期轮岗原则:财务部定期轮岗制度,出纳实行最长每两年轮岗。轮岗的方式包括出纳和其他会计岗位的轮换。资金管理岗位最长不超过两年,其他岗位不超过三年轮岗一次。
第六条亲属回避原则: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出纳。
第七条财务部应根据财务人员分工,结合内控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岗位职责。
第三章 财务内部牵制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日常业务处理时的内部牵制
1、日常业务处理依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
2、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的账务处理,财务主管进行复核,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还需出纳核对签字。
3、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三个人签字方可报账。会计人员不得受理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资料不齐的会计业务。若为发票,必须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4、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遗失,应由当事人回原开票单位复印其发票存根联,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同行人或知情人签字证明,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5、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会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也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
6、会计人员编制各种付款凭证或自制付款凭证如工资表、津贴表等,必须经另一名会计人员复核方能付款。
7、出纳员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由出纳负责。与出纳无关的业务错误,出纳员应协助纠正。
8、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中有序地工作。
第九条货币资金的内部牵制
1、出纳人员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不得办理未经审核、复核的款项收付业务。
2、会计不得经手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
3、未经领导批准出纳人员不得替任何部门或个人在金库内保管现金或有价证券。
4、对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实相符。
5、遵守现金定期清查制度,每月由出纳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日报表与现金日记账相互核对。如发现账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划清责任进行处理。
6、建立库存现金的抽查盘点制度,定期进行抽查,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7、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者,应及时收回销账。
8、财务主管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票据管理及使用的内部牵制
1、建立票据管理制度,明确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票据使用人不得兼任票据保管员。
2、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使用和注销情况,不得在未填明:日期、收款单位、账号、用途的空白支票上加盖银行印鉴。
3、公司各部门使用票据须从公司财务部领取,并按照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才能有效。收款票据须由开票人与收款人签名,收费票据作废联须加盖作废戳记与本票据其他票联一同到财务部缴销。
4、有关票据的业务由会计人员制单,记账凭证上要注明票据号。
5、作废支票由出纳员交主管会计审核后进行备查登记,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签章印鉴使用的内部牵制
1、'出纳业务专用章'、'法人代表财务专用章'、'财务业务专用章',分别由出纳员、复核人员、审核人员或指定人员使用和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业务印鉴。
2、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在上班时须妥善保管,下班时锁入保险柜。
3、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要实行两章分离,支票与密码分离。
4、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密码不得由一人保管,要实行两章分离,支票与密码分离。
5、收入的取得必须由会计开出的收据,出纳员收款后盖章,做到收据与印章分离。
6、实行银行印签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进行保管和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账户印签。
7、财务印鉴主要在办理银行结算时使用,其他业务使用财务印鉴必须报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内部牵制
1、公司采购固定资产,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申请,批准后由专人进行购买。
2、采购行政办公用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应根据采购申请进行,购入后应由第二人进行验收,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将验收清单分送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门。
3、各部门所购的固定资产应报财务部备案,实际验收后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部门的手续入账。
4、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进行管理
,财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盘存,做到账、卡、实相符。
5、行政办公用品日常领用,要分别注明领用数量及部门,每月月底进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应收账款管理的内部牵制
1、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预防呆账,减少坏账,保全各部门的经营成果,对应收账款每月月末清理一次,并对借款单位或个人及时催报。
2、财务部门按规定对应收账款及时清理、收回和结清。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管理的内部牵制
1、会计人员应及时整理、装订各类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检查有无缺损,然后交档案室保管。
2、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会计档案;如需查阅已归档的会计资料,必须由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3、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需详细登记。
第十五条网上银行管理:网上银行的制单由出纳提出申请,实行三级授权复核管理。各管理人员应严格保密银行交易密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资产。
第11篇 石油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47号令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
(一)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二)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第六条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第七条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具体监测项目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第九条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第十条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应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公司报告,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由受检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司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公司应专题报告产品经销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检测机构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检测。
第十三条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第十四条公司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六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石油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从事劳动的员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六条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七条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第八条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保证档案安全。
第九条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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