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公司交通费报支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交通费报支制度
1 .因工作需要出差乘坐飞机人员,由个人填列申请表,传真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人员依据批准件(复印件)及机票执行报支。
2 .乘坐火车、汽车等级或轮船舱位标准规定:
( l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的,从晚上8 时到早晨7 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h 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h 的,可购轮船三等舱位或火车、汽车硬卧;
( 2 )生产工人交通费,1000km 以外的按硬卧或轮船四等舱位、空调车硬座席、汽车卧铺执行补助包干费用;1000 km 以内的按硬座席或轮船五等舱位执行补助包干费用。
3 .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用报支规定:
( 1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由本人填列出差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会计人员凭申请单及票据执行报支。
( 2 )驻外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经理、副经理、施工员、书记、财务人员、安全员)离开施工驻地距总部800km 以外的,其探亲或休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由个人提交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同意,每年可报支往返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位、汽车卧铺)或飞机票二次,照顾出公差报支车票一次(如休假、探亲扣发相应的工资及有关津贴); 800km 以内的,一律不得享受探亲假,其休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照顾报支火车、汽车硬席(或轮船四等舱位)差旅费四次(休假扣发相应的工资及有关津贴)。特殊情况,凭有关通知签证手续按实报支。
( 3 )符合并且已办理探亲、休假批准手续的人员,一律不得报支出租车票,不享受途中津贴补助。未经公司批准的探亲、休假,视旷工处罚并不予报支差旅费用。
( 4 )工作人员趁出差、工作调动、回公司办事之便,需就近回家探亲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车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 5 )出差在外县市市内交通费补贴一般地区5 元/人天,特别指定地区(含边远地区)10 元/人天(不得报支市内交通票据);市郊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支。
( 6 )禁止以出差名义进行公费旅游,一经查实,按已报支费用金额的200%予以罚款,并视旷工执行处罚。
( 7 )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离开驻地洽谈经营业务出差,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附批准报告;会计人员回总部办事,必须经基层单位领导及公司财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按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报支。
l )签订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的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经理驻地市区办事,在特别指定地区、边远地区市内交通费用按4 00元/人月标准;一般地区按200 元/人月标准,其副经理、书记在驻地外出办事,在特别指定地区、边远地区市内交通费用按200元/人月标准;一般地区按120 元/人月标准,凭据报支,节超不补(配备载客车辆或客货两用车的,不予补贴、报支)。
2 )未签订内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的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其单位负责人在驻地市区办事,特别指定地区、边远地区市内交通费用按100 元/人月标准;一般地区按60 元/人月标准,凭据报支,节超不补(配备载客车辆或客货两用车的,不予补贴、报支)。3 )其他工作人员出差必须经分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经理批准,会计人员凭申请单及票据执行报支(一律不予报销出租车票,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领导批准); 4 )公司机关办公人员乘车补贴,按巧元/月标准及季度制表发放(按出勤天数发放)。
第2篇 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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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公司现实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公司所属矿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包括矿、土、安)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管理的责任制,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性;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的内容、程序等。第二章单位工程开工申请制度
第四条 按照科学管理、合理组织施工的原则,要求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达到必备的开工准备条件。
第五条 施工单位准备开工时应向建设单位申报开工报告,建设单位派工地代表对开工条件进行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全部达到合格后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交付施工单位执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施工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必须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建设单位不同意延期或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工期不予顺延。第二章施工图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制度
第七条 设计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工程顺利施工的重要步骤,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条 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的前提条件:
1、 设计单位必须提交完整正式的施工图纸。
2、 在技术交底与图纸会审之前,各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要认真审图,并提出初步意见。
3、 在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必须派负责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出席,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一般应在工程开工10天之前进行。
第九条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工作的程序:
1、 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工艺要求、布置与结构设计特点和施工单位应注意的事项。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中的疑问、存在问题和需要解释说明的问题。
3、 设计单位答疑。
4、 建设单位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协商,拟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5、 建设单位负责写出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纪要,并经各方签字。
6、 图纸会审纪要应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存档。
第十条 图纸会审重点内容:
1、 图纸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按图纸划分经各级人员正式签署。
2、 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3、 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能相适应,对现场条件有无特殊要求。
4、 预制构件、设备组件及现场加工要求是否能符合现场施工的实际能力。
5、 各专业之间及设备和系统施工图设计之间是否协调,例如设备外形尺寸和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洞孔及预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6、 施工图之间、总图和分图之间、总体尺寸与分部尺寸之间有无矛盾。
第十一条 对会审中有可能出现的设计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提出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签证后交施工单位执行。第三章施工组织总设计编报与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会审。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会审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质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参加。会审后,由建设单位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签字后作为正式施工的依据。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单位具体条件,从技术、设备、机械化程度、组织管理、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得当,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施工工期。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
2、 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3、 符合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设计,如有必要要求设计进行配合施工作局部修改时,应有充分论据,并征得设计方代表的同意。
4、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5、 符合现场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包括的内容:
1、 工程概况,工艺流程,设计与设备特点等。
2、 主要施工方案和措施,质量标准及质量控制点。
3、 施工技术和物资供应计划,包括设计图纸交付计划。
4、 主要施工机具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5、 施工综合进度安排,包括开工、竣工日期、阶段形象进度及施工进度网络图。
6、 施工场地安排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7、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计划和保证措施。
8、 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
9、 费用估算及工作量进度。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建设单位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组织总设计中安排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执行。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施工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费用。第四章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可要求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局部变更:
1、 设计图纸有差错。
2、 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设计条件有变化。
3、 现场条件所限,采用的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符合设计要求。
4、 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
5、 施工差错经有关方面批准的处理意见。
6、 图纸设计与实际不符以及图纸外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建设单位签核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需要设计变更时,必须由要求设计变更的单位提出变更事由,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按其性质与大小,分为下列三类:
1、 一般小型设计变更(1万元以下),原则上不增减预算费用,不改变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美观,如图面尺寸差错、材料等代换、图纸细部增补详图、图纸间矛盾处理。这类修改由要求修改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核签、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 较大设计变更(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工程内容与工程量有变化,但不涉及初设审定的原则,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费用,要对局部施工计划与施工进度有一定影响,这类设计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提出,经设计单位签核、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3、 重大设计修改(10万元以上),涉及原初设审定的设计规模、设计原则、结构布置的修改,或涉及总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概算需要调整,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应按其性质与大小先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之后才允许施工,不得先变更设计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应妥善保管,后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第五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未经三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会审,不准开工。
第二十五条 不按要求提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工程不准开工。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保证工程质量技术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不予审批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不按要求进行试化验的,不准开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返工。第六章施工总平面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平面布置是施工组织总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完成施工场地的划分,交通运输的组织,各种临建,施工设施和器材堆放等方面的布设,场地的竖向布置,并满足防洪排水等各方面的要求,确保整个施工场地布置紧凑合理、符合流程、方便施工、节约用地、文明整齐。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根据合同所规定承建的工程范围,按照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绘制施工总平面图,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给定的施工场地之外私建、乱建临时设施或堆放设备材料,更不允许占用道路作为施工场地。如有必要,应由建设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对其所占用的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安全道路和排水系统的畅通以及良好的施工环境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各种污水不得随意乱堆乱排。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需要开挖已有道路,中断交通或需要中断水源、电源时,必须提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并予恢复,如不能按时完成并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生活,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并予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需建设单位提供水源、电源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地点和容量连接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矿区内取土或弃土,应在建设单位指定地点进行。施工中挖掘的多余土方,应由施工单位及时运至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堆放。
第三十六条 设置在施工场地的测量标志或永久测量标石,施工单位应予以保护,不得损坏和移动。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应立即撤离施工现场,所建临时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借故拖延。第七章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三十八条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目的是为使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将质量保证体系贯穿到每个操作工人的工序中,从工程建设内部层层把关,使工程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第三十九条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工作,一般验收项目如下:
1、 工程建设工序进行中间环节验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等。
2、 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内容有: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及制作质量、入土深度、最后贯入度等。
3、 埋入结构或地下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及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
第四十条 隐蔽工程验收,必须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
第四十一条 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未通知建设单位自行隐蔽,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提出重新开挖检查,费用由施工单位自理。经检查存在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返工处理,不按要求返工处理的,建设单位工地代表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四十二条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别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作为工程文件长期保存。第八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三条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 单位工程已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全部施工完毕,并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
2、 必须移交的文件、记录等资料完整、齐全。
3、 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第四十四条 单位工程验收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2、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3、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签证单,内容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意见等。
4、 单位工程竣工图纸及设计变更。
5、 隐蔽工程记录。
6、 主要建筑及设施基础沉降观测记录。
第四十五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一般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整理移交全部验收资料,填写竣工验收申请书。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预验收。
2、 单位工程竣工正式验收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结果由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正式验收程序如下:
1、 确定验收日期。
2、 审阅验收文件及记录。
3、 审阅预验收的验评结果。
4、 检验或抽检。
5、 验收总评意见,确定工程等级。
6、 验收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搞好工程决算。
第四十八条 单位工程一经正式验收,应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相关图纸资料手续或代保管手续。第九章合同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工程建设开工前,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五十条 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的办法和自理原则。
第五十二条 施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 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式。
4、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5、 设计变更。
6、 结算方式。
7、 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8、 争议解决方式。
9、 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10、 合同的生效方式。
第五十三条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 图纸。
4、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第五十四条允许分包的工程,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第五十五条 工程承包单位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完毕并向建设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终止后,施工单位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保密义务。第十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安装工程除满足安装规范和其他制度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安装的准备工作,对各种机电设备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具备以下前提条件:
1.各种图纸齐全。
2. 具有设备清册及出厂合格证。
3.熟悉安装指南。
4. 仔细参阅国家和企业规定的设备安装质量和验收规范。
5. 有厂家和厂家委托试验单位对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性能调试结果的报告。
6. 使用说明书。
7. 基础强度与尺寸要符合规定,环境要满足安装和运输起吊要求,要有能满足安装要求的中间验收。
8. 编写具体施工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等。以上条件具备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五十八条 安装的经济技术要求。
1.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专业安装调试规定,制定出安全防范措施,按计划组织施工。
2. 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设备,如主立井提升设备安装、矿井胶带运输设备安装等,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与记录。
4. 施工组织设计要符合安全、快速、经济的要求,重大安装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网络技术优化。
5. 必须严格按安装技术规范及设备质量标准要求施工。
第五十九条 设备调试管理程序。
1.根据具体设备确定调试要求。
2. 找出该设备运行的基本环节和基本元件,确定调试项目。
3.按照被调试设备出厂说明及使用要求,确定调试参数,以确保误差允许值。
4. 制定调试方法、程序和使用设施。
5. 编制调试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
6. 检查各项调试准备工作准备完善后,方可实施计划。
7. 整理数据、编写调试报告。报告应包括对设备性能的评价及使用后的意见。并向使用单位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第六十条 试运转程序及要求。
1、 对安装调试的设备初次验收合格,方可批准组织试运转。
2、 为检查和鉴定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以及设备之间、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综合能力,在设备与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后,进行试运转和试生产。在运行前,应检查、核对电源、通讯、水源、风源、气源情况,然后进行空负荷运行。空负荷调试正常后,再带负荷调试。在设备和系统试运行时,首先制定具体的试运转细则,同时还要精心组织,认真检查,严明程序,密切配合,统一指挥。
3、 设备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办理交接验收手序。
第六十一条 交接验收程序。
1.验收组织。为评定设备安装质量,划分其责任,由公司生产管理部组织规划发展部、安全监察部及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交接验收。其主要职责是:1) 检验单位工程技术档案、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调试报告及设备清册。2) 对工程标准和安装质量进行抽检与复验,对质量和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3) 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编制试运行计划,检查试运转情况。4) 根据《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其它专业设备安装评定标准对安装质量进行评定,填写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2. 验收终结后,对下列资料应归档:1) 设备出厂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2) 固定资产清单,包括未安装设备和已订未到设备。3) 装配图和随机配件图。4) 基础图。5) 调试记录和调试报告。6) 隐蔽工程记录及实测图。7) 系统图。8) 施工预算及决算。第十一章井巷工程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井巷工程除满足其他制度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作业规程或施工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2. 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从施工单位到质量管理部门实行工程质量逐级负责制。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材料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图纸及施工作业规程的审查。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布置施工任务时,必须始终抓好质量管理和提高工程质量的职工教育工作,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在思想认识及技术上达到要求,方可上岗。第六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在提供相关图纸前必须认真审查图纸,以保证施工图纸的质量。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把好设备及材料质量关。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试验机构,认真做好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复查工作,凡是没有合格证明、材质不清的,严格按规定进行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不准使用。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中,制定相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及时督促、检查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六十七条 开工前检查施工准备工作完善程度,并重点做好测量放射线、计算复核,施工大样图的校审、复核等。施工过程中做好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把不合格质量隐患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第六十八条 严格按照施工质量标准及检验办法实行,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检查,对于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反馈,令其整改,不整改的不予验收。
第六十九条 如需变更原设计的材料品种规格时,必须征得设计部门的同意。
第七十条 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每班的质量验收工作,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有关材料质量检验记录。
第七十一条 改扩建井巷工程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国家其它有关标准。第十二章奖惩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 第对单位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有权给予经济处罚:
一、安全
1、 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甲方代表责令整改连续通知两次而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工整改。
2、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上, 0万元以下罚款。
二、 进度
1、 未按审定的开工报告规定的日期开工,延期5日以内,处以1000元罚款;超过5日,每延期1天,增加罚款500元;延期10日以上者,处以10000元罚款,并解除施工合同。
2、 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计划,处以 元罚款。
3、 未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对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影响的,除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外,另处以 0元罚款。
三、 质量
1、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100-500元以下罚款。
2、 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但无质量隐患且不影响使用功能,只影响观感质量的质量事故,处以500- 元以下罚款。
3、 对影响使用功能,但无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令施工单位整改外,处以 -5000元以下罚款。
4、 对存在质量隐患的质量事故,除责令施工单位返工外,处以5000-10000元以下罚款。
5、 工程技术资料和质保资料未能及时编写和完善,或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除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补上或整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罚款由公司工程管理科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和公司财务部,在当月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罚款列专帐作为工程奖励使用。第七十四条获得省“飞天奖”和“省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5进行奖励;获得国家“鲁班奖”的单位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2进行奖励。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七十六条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现行施工规范》及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由规划发展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更多制度范文,尽在:
第3篇 某百货公司工程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百货公司工程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凡属于大面积停电、跑水、跑气、煤气泄漏、电梯困人、火情、设备停台都属于工程事故。
2、事故发生后当值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处理,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抢修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总机和消防中控报百货值班经理。
4、事故处理命令,由值班经理决定,同时应千方百计尽快通知专业主管,专业主管报至部门经理。属于重大事故,部门经理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向百货总经理报告。
5、在事故没有妥善处理前,影响到服务部门的应建议值班经理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不能影响或最小影响到百货营业。
6、事故处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专业操作规程,注意工作安全。
7、事故处理后,应派人到所影响到的区域巡视检查,检查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8、事故处理后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内容、发生原因、处理措施和结果、损失情况和事后应采取的措施,及时填写重大事件报告表。
9、本专业不能处理的工作,需要外协时由专业主管报请部门经理,同意后联系外协,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尽快通知保修单位。
第4篇 某工程公司生活卫生规章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生活卫生规章制度
1、施工现场应确定一名施工负责人或保健急救人员为卫生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施工现场责任制,搞好施工现场的场容场貌、生活卫生、食堂卫生等。
2、生产场所的噪声、粉尘、有毒有害作业、施工工业污水处理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规定,定期测试、落实防范措施。
3、生活区域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和责任包干区;施工现场生活设施齐全(有宿舍床铺、食堂、厕所、浴室、学习娱乐场所等)设置合格;施工现场应无积水。
4、生活区内做到排水畅通,无污水外流堵塞排水沟现象,口吸条件的现场应有绿化布置,在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控制四害孳生。
5、宿舍日常生活用品应统一放置整齐,办公室、厕所、生活区等应经常打扫,保持整齐清洁;生活垃圾要有加盖容器放置并有规定的地点,有专人管理,定清扫,厕所设水箱冲洗要明确专门保洁人员,保持清洁卫生。
6、食堂内应整齐清洁,没有积水,装设纱门纱窗;食具要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现场茶水供应,茶具要消毒,应符合卫生要求。
7、炊事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炊事人员必须做好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拽甲),操作时应穿戴好白工作服、帽子,不赤背、不光脚,禁止随地吐啖。
8、贮存食品要隔墙离地,注意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配置冷藏调协,严禁亚硝酸盐与食堂同共贮。
9、施工现场须有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做好对职工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向职工介绍防病、治病和急救措施等。
10、施工现场应每半个月由卫生负责人组织对食堂、宿舍、厕所和生活区、现场周围的卫生检查并记录在册。
第5篇 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实业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者,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处罚。
第6篇 工程监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一、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召开,公司领导或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
二、经理办公会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公司领导及各部门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工作形势,安排一个阶段的工作;商讨工作,作出决策;处理本公司及各监理项目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讨论研究并决定本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各部门职责范围、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人员需求等;研究决定本公司日常工作中的其它重要事项,以及经理认为需要召开经理办公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经理办公会议事规程:
(一)经理办公会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报经理确定。各部门需提交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应在会前二天以书面材料送公司办公室;
(二)公司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各部门之间能够自行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提交经理办公会讨论;
(三)凡需提交经理办公会研究的议题,议题提交部门必须事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充分准备,为会议提供准确、可靠的决策依据。对需要会议做出决定的问题,议题提交部门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四)参会人员不准私自录音及整理会议记录,不准随意传播和扩散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会议决定的问题。会议精神需要传达报道时,必须报经理批准;
四、公司办公室负责经理办公会的召集和组织工作,办公室秘书作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为正式文件,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公司领导签发,其他领导会签。
六、办公室要及时将会议决定的事项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并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七、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具体时间由办公室在会前通知有关参会人员。
第7篇 房地产公司工程部工作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部工作制度
一、办公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维护公司形象,个人着装整洁,谈吐文明、礼貌;
3、办公区域内不得大声喧哗,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文件资料妥善保管;
4、保持办公室内卫生,每天上班打扫一次卫生。
二、工程管理制度
1、设立目标工作制,各项主要工作均定制完成时间表;
2、在图纸会审前,各专业人员要详细识图,把问题发现在施工之前,避免施工后改动,并能提出科学、合理的方案;
3、管好施工材料,不符合设计的材料、劣质材料要坚决杜绝使用,以保证工程质量;
4、严格按规范及施工图管理工程,作到质量有保证;
5、每天到施工现场,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监督;
6、认真做好现场签证工作,签证单由三人签字认可生效(专业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总工程师),所签证工作内容完成后15日内完成签字手续,过期视为无效,;
7、每周召开一次工程内部办公协调会,布置安排本周的工作、计划,检查落实上周的任务,同时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
8、每周组织工地现场工程协调会,对各参建方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会议结果向副总及总工汇报;
9、做好对业主的售后服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服从领导,搞好团结。
三、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公司所建设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及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直接领导;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常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三、各单位工程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经理为组员,配合常设办公室的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
四、加强监理单位的管理力度,建立监理人员责任监督制度,作到责任到人;
五、工程部工程师为日常监督员,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对工程安全生产负现场管理职责,作到不符和国家安全管理法规的在建工程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六、全体人员定期学习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管理法规,作到懂安全、会安全、会管理;
七、各负其责,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如出现安全事故,按照安全法规规定及时处理、及时上报,作到不隐瞒事故、不拖延上报;
八、本制度未明事宜,参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部工作目标
一、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二、竣工验收一次过关率100%
三、工程按期交工率100%
四、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率100%
五、重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以上)0%
严重安全事故(重伤一人以上)0%
轻伤类安全事故控制在2‰
六、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
七、市级文明工地称号获得率30%
八、业主投诉受理率100%
人员及时到位率100%
处理结果满意率80%
第8篇 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zz建设集团公司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编者按:近日集团公司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项目部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 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 责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总经理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主管质量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技术保证,落实本系统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并定期对施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技术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会计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资金保证,对工程质量的资金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总经济师的质量责任:为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作管理保证,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负主要领导责任。
质量管理部的质量责任:按照部门的职责,按照各级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对工程施工过程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各二级单位、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施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告知项目部和主管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工程质量负主要管理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总经理报告;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总工程师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
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9篇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第10篇 工程公司材料供应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材料供应质量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更好地满足施工生产对材料质量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加强材料供应质量的管理,完善材料供应质量的保证体系,制订本制度。
2 .材料供应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 l )加工订货的质量把关
l )正确选择进货渠道,对生产厂家及供货单位要进行资格审查,内容如下:
a .要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生产产品允许等级标准、产品鉴定证书、产品获奖情况;
b .应有完善的检测手段、手续和试验机构,可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材质证明;
c .应对其产品质量和生产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了解其他用户使用情况与意见,生产厂方(或供货单位)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有无担保及包装储运能力等。
2 )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
a .计划人员和技术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各类计划:
b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加工订货计划中的品名、规格、型号、材质要求等要进行逐项审核;
c .对构配件和设备计划的标准图集编号及非标准件加工图要详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向业务人员做技术交底(或会同与厂方交底),计划落实执行后,与订货合同一并归档。
3 )严格履行合同手续与程序。
a .材料业务人员在加工订货时,必须与生产厂方(或供货单位)签订加工订货合同(或购货合同)。
b .合同除了按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交货地点与方式、违约的责任等主要必备条款签订外,还应严格按照《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的条款签订。特别对供货质量、验收标准和验收办法,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及经济责任(索赔违约金、赔偿金)等要详细明确地列出。
c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擅自通融、变更和解除。
4 )加强供货渠道及各种计划、合同的管理。
a .供货渠道要相时稳定;
b .加工订货应本着'先内后外,以国营厂方为主,其他为辅'的原则;
c .业务人员对下达执行的各类计划和签订的合同,应分类编号存档管理,建立计划及合同管理台账。
( 2 )市场采购材料的质量把关
l )材料采购人员应做好市场调查和预测工作,采购应坚持'比质、比价、比运距,以集中批发为主,就近零星采购为辅'的原则。
2 )采购时必须向供销单位索取产品合格证及有关检测试验等资料,对无合格证的材料及产品一律不得采购。
3 )采购批量产品时,一律签订合同。
( 3 )纪律与要求
l )负责加工订货和市场采购的业务人员,应模范遵守物资政策及物资工作纪律,廉洁奉公,不得搞不正之风;认真学习合同法和有关工矿产品购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材料基本知识,掌握材料性能、用途与质量标准;要以科学有效的工作质量,保证材料供应质量。
2 )要坚持先看货后订货的原则,不得盲目采购与订货。必要时,应与技术质量人员事先进行产品质量考察工作。
3 )集团总公司、公司两级配套供应单位要配置质量技术人员,指导、监督材料供应质量工作。
4 )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业务人员应及时和定期了解供应到现场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情况,发现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及产品,要按合同要求和法律、法规的时效及有关规定去办,及时找厂家或供货单位洽谈,做到包退、包换、包损失。
3 .材料验收的质量管理
( l )双控把关:为了避免因质量问题造成拒收,确保进场材料合格,对预制构件、钢木门窗、各种制品及机电设备等大型产品,在组织送料前,由两级供应部门业务人员会同技术质量人员先行看货验收,无质量问题再送料。现场收料人员接料时再行验收签证
( 2 )联合验收把关:对直接送到现场的材料及构配件,收料人员可会同现场的技术质量人员联合验收;进库物资由保管员和材料业务人员一起组织验收。
( 3 )收料员验收把关:收料员对地材、建材及有包装的材料及产品,应认真进行外观检验;查看规格、品种、型号是否与来料相符,宏观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包装、商标是否齐全完好。
( 4 )提料验收把关:总公司、分公司两级供应部门的业务人员到外单位及集团三个专业公司提送料时,要认真检查验收提料的质量,索取产品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送到现场(或仓库)后,应与现场(仓库)的收料员(保管员)进行交接验收。
( 5 )验收结果的处理
l )验收质量合格,技术资料齐全,可及时登人进料台账,发料使用。
2 )验收质量不合格,不能点收时,可做拒收,并及时通知上级供应部门(或供货单位)。如与供货单位协商作代保管处理时,应有书面协议,并应单独存放,在来料凭证上写明质量情况和暂行处理意见。
3 )已进场(进库)的材料,发现质量问题或技术资料不齐时,收料员应在3 日内上报《 材料质量验收报告单》 (或电话报告)给上级供应部门,以便及时处理。暂不发料、不使用,原封妥善保管。
4 .质量资料的管理
( 1 )资料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资格审查资料、产品认证评价资料、试验资料、市场调查资料、产品广告说明、产品使用情况、用户使用意见等);
( 2 )材料及产品范围:
l )钢材、水泥、油毡、沥青、焊条、橡塑及化工制品、水暖、电气配件;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及其他制品、门窗及机电设备产品;
3 )地材及新型建筑材料、新型防火材料;
4 )技术质量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及产品。
( 3 )管理要求:
l )签发与索取:两级供应部门负责产品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抄件或复印件)的索取和签发,各公司试验室负责对材料的复验工作;
2 )整理存档:各级供应部门及使用单位都要建立材料质量证明的管理台账和严格的交接签发手续,并分类整理存档;竣工资料需用时应及时转交技术部门;
3 )材料人员要学习、了解、掌握材料质量标准及有关规范,逐步完善材料质量管理的标准化工作,为现代化管理创造条件。
5 .附则
( l )本制度由总公司物资供应部负责解释;
( 2 )本制度自2023年10月20日起执行。
第11篇 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认真做到奖优罚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处罚细则
第二条 违反施工现场以下纪律处罚标准,一次处罚十元,二次贰拾元,三次除名。
2.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者;
2.2 高处作业无防护设施,不系安全带作业者;
2.3 从高处向下抛杂物者;
2.4 不是操作工,开动机械设备者;
2.5 喝酒上班者;
2.6 随吊栏上下者;
2.7 穿高跟鞋、易滑的硬底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者;
2.8 擅自拆动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准(志)和警告牌者;
2.9 施工作业、上下攀登脚手架者;
2.10 无安全操作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者。
第三条 违反技术措施的处罚标准
3.1 建筑物在2m以上未架设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工地,对该工地负责人罚款伍拾元,并下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未改的,对该工地负责人加倍罚款。
3.2 起重机械提升'运输安装,未经验收或不合格就使用的工地,对该工地负责人罚款壹佰元,并下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改加倍罚款。'
3.3 机械电器设备无安全装置和不全的,以及超负荷的或带病运转的,不定期按时维修保养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均罚款贰拾元。
3.4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没有安装触电保安器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肆拾元。
3.5 工地临时架设照明供电线路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对工地电工罚款贰拾元,同时处罚工地负责人贰拾元。
第12篇 建筑工程公司设备管理制度15
建筑工程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十五)
本公司为了加强对设备的采购控制,设备的租赁管理和设备的档案管理,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确定监督检查与实施考核办法,以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真正达到安全生产,特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设备采购的控制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购置合格的施工机械设备。所购设备有效证照(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必须齐全。
二、设备租赁的管理
1.公司应对设备出租和承租对象所能承担的资质和能力进行确认。
2.项目单位承租设备时应对出租商进行评价,选用合格出租商的设备,并合理使用及时维护。
3.出租单位出租的设备、机具和配件,应保证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检修和维修。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禁止使用出租和承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机具和配件。
4.公司应与出租企业在租赁设备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对大型设备装、拆安全控制
1.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事前制订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实行审批手续。
2.对安、拆施工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必须进行评价。组织双方技术人员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
3.按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专业监控人员到位和检查验收,及时做好监控记录等,监控内容必须有书面记录。
4.施工企业应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不得将施工起重机械的拆装工作分解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进行。
5.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除了安装单位自查、自检以外,还应当委托相应的建筑机械设备检测机构对已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实施检测,经检测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使用。
四、机械设备的完好标准与设备完好的要求
1.应做好设备的管理工作,及时传达并有效落实相关文件要求,从方案到现场实施,均要控制,严禁企业内部各个场所使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明文淘汰的施工生产设备,以及落后或不安全的施工工艺。
2.企业应有创新意识,提倡优先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上推荐的新型施工设备,以及新的施工工艺和新的安全防护材料、器具,或在安全施工科技领域有所创新。
五、特种设备的管理
1.公司应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明确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监督检查、考核的方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2.应确保各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均通过相关法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且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设备档案管理
公司应当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并备有设备状况明细表,包括自有设备、出租设备、承租设备的数量、设备型号及规格、日常检查记录等管理记录和目前状况的简要情况说明。
七、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的配备与管理
施工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合格安全检测工具,并做好检测工具的校准和检定管理工作,根据本企业施工的特点,规定并有效落实各施工场所配备相应完善的安检测设备和工具,配备的安全检测设备应有配套的相关产品合格证书或许可证或认证证书。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对安全检测工具进行检定、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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