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物公司巡回检查及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目的
设备是生产三要素之一,设备管理的好坏,对企业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成本等经济技术指标,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了能够及时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发现设备缺陷,从而迅速采取措施消除或防止其扩大,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中,减少经济损失,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的设备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巡回检查
4.1.1、巡回检查包括定期、不定期、交接班、特殊情况检查等。
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正常运行或停运后,按规定的时间对所管辖的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
不定期巡回检查:是指在机组运行或停运过程中,根据设备或系统存在的问题,在原规定的时间
外相应增加的对管辖设备和系统进行的检查。
交接班检查:是指运行人员在相互交接班过程中,根据岗位分工对相关的设备和系统进行检查。
特殊情况检查:是指在设备启动和停止,系统在投运和停运时,特别需要时以及遇有特殊天气(如大风、大雪、雷雨、闪电、洪水、溃坝、高温、寒流)时,对所辖设备,系统及预防措施进行的细致检查。
4.1.2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4.1.2.1 、设备、系统的运行、备用是否正常。
4.1.2.2、运行设备、系统的有关参数指标是否合格(如:声音、振动、压力、温度、液位等)。
4.1.2.3、设备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4.1.2.4 、设备、系统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4.1.2.5 、建、构筑物及其他现场设施的完好情况。
4.1.2.6、生产现场和设备、系统的卫生状况。
4.1.2.7、有关防暑度夏、防寒防冻设施的完好情况。
4.1.2.8、常用工器具的数量和完好情况。
4.1.2.9 、有关记录、指示的情况及变化趋势。
4.1.3、各部门、车间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规定检查的范围、时间、路线等。一般重要运行设备和系统每1个小时检查一次;辅助设备和系统每2个小时检查一次;运行设备和系统有缺陷时在原规定检查时间上缩短一半时间。巡检路线的确定不能出现遗漏,同时保证人员的安全,并选择直线捷径。
4.2 、设备的维护保养
4.2.1 、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全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享有“三项权利”,即:有权制止他人私自动用自已操作的设备;未采取防范措施或未经主客部门审批超负荷使用设备,有权停止使用;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超期不检修,安全装置不符合规定应立即上报,如不立即处理和采取相应措施,有权停止使用。
4.2.2、操作人员,必须做好下列各项主要工作:
4.2.2.1、正确使用设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搞好调整,认真执行操作指标,不准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4.2.2.2、精心维护、巡回检查制,运用“五字操作法”(听、擦、闻、看、比),手持“三件宝”(板手、听诊器、抹布),定时按巡回检查路线,对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
搞好设备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即“十字作业法),保持零件、附件及工具完整无缺。
4.2.2.3 、对备用设备要定时盘车,搞好防冻、防凝等工作。
4.2.2.4、经常保持设备和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门窗玻璃净。
4.2.2.5、搞好设备润滑,坚持“五定“、”“三级过滤”(五定:定点、定时、定质、定量、定人;
三级过滤:从领油大桶到岗位储油桶,岗位储油桶到油壶,油壶到加油点)。同时对润滑部位和油箱等定期进行清洗换油。
4.2.3、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4.2.4 、设备检修人员对所包修的设备,应按时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配合操作人员搞好安全生产。
4.2.5 、车间所有设备、管道等维护工作,必须有明确分工,并及时做好防冻、防凝、保温、保冷、防腐、堵漏等工作。
4.3 、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并及时汇报。
4.4、检查中对设备遇有疑问或不明白的问题,不得随意乱动设备或将其退出运行。
4.5 、巡检中发现设备着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根据安规规定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或抢救。对于现场无法停电的设备,应及时汇报,联系停电。
4.6 、因巡回检查不到位,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设备缺陷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 、相关记录
《巡回检查记录》
《设备润滑记录》
第2篇 生物公司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 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 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 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 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部批准。对本规定5.5.2.3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负责人批准。
5.5.7.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7.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6.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 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4.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
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抽堵盲板作业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7.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5.7.2.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常压,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7.3、职责要求
5.7.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监护人
5.7.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作业单位负责人
5.7.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作业人
5.7.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7.3.5、审批人
5.7.3.5.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7.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7.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部审批。
5.7.4.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8、设备检修作业
5.8.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8.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8.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8.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8.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8.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8.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8.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8.1.5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8.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8.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8.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8.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8.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8.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8.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8.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8.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8.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8.1.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8.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8.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8.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8.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8.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8.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8.2.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8.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8.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6、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第3篇 某生物公司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使各类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运行,实现安全生产,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设施(含安全附属设施)建设、使用、维护、报废和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监督检查生产设施从建设到报废拆除全过程中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保障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中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生产设施建设
4.1.1、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三同时”)生产和使用。
4.1.2 、公司根据危化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1.3 、各部门需增置的设施经批准购买后,须报生技科备案。
4.1.4 、生产设施项目确定或购进后,各相应项目组或生技科负责组织安装,并负责监督检查安装的质
量。
4.1.5 、对新置设备的随机配件要按图纸进行验收,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4.2 、生产设施使用
4.2.1、各类生产设施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使用人员接受操作培训,由生技科的技术人员讲解。4.2.2 、使用人员应达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性能、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方可上岗操作。
4.2.3 、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机器开动和停车,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车,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4.2.4 、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事故时,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班组长或有关人员。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
4.2.5 、对不遵守操作规程或玩忽职守,使工具、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受到损失者,应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处分。
4.2.6、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格的各项运行记录。
4.2.7、为保证生产设施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门应设兼职设备员,协助生技科对各类设施进行管理。
4.2.8 、实行操作者包机管理。做到各类生产设施有专人负责。
4.3、生产设施维护
4.3.1、所有动力设备不经车间、设备主管允许,不准私自拆卸,不准在电气设备上搭湿物和放置金属、
棉纱类物品。
4.3.2、严禁私拆或改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发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损坏或失效立即报告设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设备主管部门应建立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保养档案。
4.3.3、操作工负责生产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对本岗位设备、管路要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及时消除跑、冒、滴、漏。认真做好交接记录。
4.3.4、对封存、闲置的设备,不经生技科批准,不得随意启动、转移、拆卸。
4.4、生产设施报废和拆除
4.4.1、各类生产设施陈旧老化不适应工作需要或无再使用价值,使用部门申请报损、报废。
4.4.2 、报废、报损旧设备由生技科安排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拆除或另行处置,在生产设施台帐中注销。
4.4.3、生产设施拆除前,拆除负责人要组织人员做好拆除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完全可靠。如需办理安全作业证时,按规定要求办理。
4.4.4 、生产设施拆除前,其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置换,确保无残留物质,不会对环境及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4.4.5 、拆除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必须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确保安全作业。
4.5 、安全设施管理
4.5.1 、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5.2、对各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磁、防锈、防腐蚀、防霉变、防虫蛀等工作。
4.5.3、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积压、浪费,应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5.4 、设施设备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
4.5.5、对生产设施进行检维修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力所能及的维护。
5、相关制度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生产设施验收单》
第4篇 生物公司职业卫生及生产场所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2002),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有效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促进本公司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卫生安全与职业病管理。
3 、定义
3.1、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3、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4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5、内容与要求
5.1、公司以管理部,安全领导小组为基础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置兼职管理人员。
5.1.1、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中明确责任人、责任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由安全部和安全领导小组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果。
5.1.2、由安全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危害因素浓度监测结果及分析;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应包括: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1.3、每位新进厂员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无职业病史健康证明。
5.1.4、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作业场所设计要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标准规定,如有不符合点要有整改计划或方案,并按计划或方案进行整改,整改效果要进行评价。
5.1.5、企业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合理,确保使用有害物品作业场所与生产区分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距离,且作业场所不得有人员居住。企业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减少作业人员接触有害物质的伤害。企业存在高毒作业时,应将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进行有效隔离。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5.1.6、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于作业场所设置的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等,明确责任部门并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7、企业安全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每年定期委托外部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并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将检测结果进行公告,以使从业人员知晓其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5.1.8、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安排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体检果告知员工。
5.1.9、对职业病患者、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按规定复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5.1.10、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5.1.1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5.1.12、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帐、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由安全员负责管理检查。
5.1.13、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1.14、不得在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第5篇 某生物科技公司保密制度
生物科技公司保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做好公司的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的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违反保密制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密设施
公司要设符合条件(装铁门、铁窗、配铁皮文件柜)的文控室。各部门要配备铁皮文件柜。
三、管理措施
(一)保密教育。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打字员及各部室的内勤人员。要将遵守保密职责列入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抓好落实。使大家自觉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对党和国家、公司的机密做到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在私人通信、笔记中涉及机密事项;不在公共场所谈论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到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等。
(二)重要部位的管理。公司领导办公室和人事部、档案室、打字复印室等要列为重点部位,加强保密管理。
(三)印章管理。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由专人管理,使用时必须办理登记和审批手续,严禁在未批准情况下私自携带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信笺外出。
(四)废旧文件、资料处理。做好对作废各类文件、内部刊物、复印件及多余打字稿纸的处理,不得乱扔或作废品处理,应由公司统一集中,密级文件要按规定登记后,定期处理。
四、文件管理
(一)各级文员要认真管理好各类文件,特别是秘密以上文件。文件的收发、传阅、借阅、归档、销废都要办理编号、登记、签收、注销等手续。
(二)给各领导送文,均须坚持上班送阅,下班收回。秘密以上文件未经许可,不得复印、摘抄,不准将秘密以上的文件携离办公场所,阅后须签名、填写日期,交回;如因工作需要借阅文件,则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依时交还。
(三)凡领导和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必须如数交文控室统一登记保管。
(四)文件传递要按照快捷、准确和保密的原则。秘密以上文件不准邮递,收送绝密文件必须有两人专车护送,确保文件安全。
(五)复印文件管理。严禁将秘密文件拿到营业场所复印;严禁自行复印“绝密”文件和有关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机密”、“秘密”文件因工作需要复印时,须经领导审批,在复印出来的文件上加盖复印标记,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六)各部门收发文件要认真登记。文件、资料每半年清理一次,上交公司文控室,发现遗失文件应及时查处和报告。
五、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文件、电报、资料、照片、电脑磁盘、录音带、录相带、工作笔记等;
(二)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及会议纪要;
(三)尚未宣布的组织人事编制、调动、升级、任免、奖惩等事项;
(四)工作计划、规划、资金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经济信息等具有秘密内容的资料;
(五)本公司确定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六)本公司确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七)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如个人工资等。
六、密级划分
(一)绝密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绝密级文件;
(二)机密
1、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机密级文件;
2、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会议文件及记录;
3、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4、文书、人事、财务、安全保卫档案;
5、公司机构改革方案;有关合同谈判期间事项、记录、纪要、草案制定等;
6、经营管理人员名册。
(三)秘密
1、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秘密级文件;
2、工作总结、计划;
3、公司领导层的配备、机构编制报告和经营管理人员考核材料;
4、年度主要经济效益计划、对外经济协议、经济合同;
5、电脑密码及网络图;
6、保密本、收发文登记本。
七、文件的密级制订
文件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拟文人应根据文件秘密程度,在拟稿时标上密级,经办公室把关,最后由公司领导负责签发,确定密级后的文件应按保密规定管理。
八、保密费
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公司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6篇 生物科技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
内蒙古佰惠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用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备用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备用金使用,保证单位日常工作开展的现金支出需要,确保资金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二、备用金范围
1、采购员零星采购备用金;
2、个人因公出差零星开支备用金;
3、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备用金;
4、其他备用金。
三、实行备用金制度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程序
1、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单,并按流程办理签字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2、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4、因业务原因需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立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经管人员必须按月定期向公司财务部申报备用金使用情况,按时对备用金用款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和结算,将相关报销凭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务部门销账,多退少补。前账未清,不得继续借款。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算的,须提前向财务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
五、备用金额度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单位日常业务3—5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
1、采购员借用的零星采购用款,单次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材料采购,应由供货方持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的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到公司财务部办理货款支付、结算手续。
2、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按预计出差天数、往返路费、住宿费等支出核定借款额度。
3、办公室零星费用,单次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3000元,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
4、其他借款,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金额。
六、备用金使用审批权限
备用金使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负责人为备用金借款的第一责任人。
七、财务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八、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在两周内冲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部发出最后一次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财务部有权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九、所有各种备用金,必须在年末进行彻底清理,不允许跨年度使用。对因特殊原因必须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借款。
十、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佰惠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
第7篇 生物公司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
2、引用法规、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3.1、安全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安全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
3.3、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4.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4.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4)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4.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
4.1.3、评审内容
(1)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2)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3)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4)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1.4、评审输出
4.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4.1.4.2、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4.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2)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3)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4)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5)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
4.2.3、修订依据:
4.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4.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4.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4.2.4、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第8篇 生物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支出。
生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批、使用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安全费用包括
4.1.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4.1.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4.1.3、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
4.1.4、职业卫生改进、检测费用,员工休息、洗浴设施费用。
4.1.5、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4.1.6、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4.1.7、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4.1.8、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3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4.3.1、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附录标准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4.3.2、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4.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4.1、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4.4.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4.3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
4.5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5.1、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环保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5.2、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4.5.3、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5 、相关记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安全费用台帐》
《安全费用审批表》
《安全费用汇总表》
《领料单》
第9篇 生物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是指没有达到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
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等级事故,仅仅发生在生产现场的所有造成人员伤害或带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类别:
(1)一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含)以下的;
(2)二类事故。是指发生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含)以下的;
(3)三类事故。是指发生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的;
(4)四类事故。是指虽未造成人员受伤或一定经济损失,但影响较大给企业带来一定信誉损失的。
1.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2、事故报告
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先后及时向集团分管领导与主管领导汇报。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48小时内上报;
(2)发生三类、四类事故,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上报。
2.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害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应急处置
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总经理应该指定相关人员如实做好影像记录,或者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调查
4.1、事故调查组成立权限:
(1)发生一类事故与二类事故,公司责成发生事故的项目部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三、四类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 4、提交报告的时间:
(1)发生一类和二类事故,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公司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三类和四类事故,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向公司领导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5 、事故处理
5.1、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1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1000元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积极配合或者抵制调查的。
5.2、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现一起,除扣除《生产经营主要指标绩效考核责任状》
“安全奖”的20%外,另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予以罚款(发生影响较大事故的处2000元罚款):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3、总经理与部门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定比例予以罚款:
(1)发生一类事故的,免于处罚;
(2)发生二类事故的,按1%予以罚款;
(3)发生三类事故的,按2%予以罚款;
(4)发生四类事故,视情处3000-5000元罚款。
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等级事故,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从其规定。
第10篇 生物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目的
为增强本厂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所有职工。
3、内容与要求
3.1 、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各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2、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技术素质,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3.3、凡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新员工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4 、公司安全教育由安全部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会议记录》。
公司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a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b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c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d-- 事故应急救援及防范措施;
e --有关事故案例等。
3.5、车间级安全培训由车间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会议记录》。
车间(部门)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a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b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c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d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e--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 本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g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急注意的安全事项;
h --有关事故案例等。
3.6、班组级安全培训由各车间按实际情况进行,由安全员或班长负责,并作相关记录--《会议记录》。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a--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b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c --有关事故案例;
d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7、本厂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3.8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职工,必须同时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3.9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业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3.10 、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车间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安全教育。
3.11、各部门、车间每年检修期间应对本部门培训需求情况进行识别,填制培训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
3.12、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
3.13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a --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b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c --安全作业证车间考核成绩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考核填写成绩报厂长批准发放备案。
3.14 、安全作业证管理
a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b--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
c --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4 、相关记录
《会议记录》
《安全培训考试题》
《安全培训成绩台帐》
《安全作业证》
第11篇 生物公司禁烟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辖区域内禁止吸烟的管理机构、管理范围、检查职责和考核标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包括: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全体职工。
2 、引用文件
集团公司“生产现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3 、管理职责
3.1、公司的禁烟工作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3.2、生产部门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禁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4、禁烟范围
公司所辖区域内除设定的吸烟室,其余均属于禁止吸烟范围。
生产现场包括所有生产车间及各科室的工房内、库房内。办公现场包括所有办公室、会议室。
5、管理要求
5.1、公司对各现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由所属地行政负责人负责。发现吸烟者由本人负责,在现场发现烟头由属地单位负责。
5.2、日常管理由各单位自查为主,现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各专项组负责不定期检查。
5.3、检查组人员对工作应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大力管理,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5.4、对检查组的工作,全公司职工有权进行监督,如发现工作不认真或有徇私舞弊现象,全公司职工可向安全部及主管领导举报。
5.5、中层以上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公司禁烟规定,如发现违章者加倍处罚。
6、考核办法
6.1、各专项检查组每月末将当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统一汇总报生产部。
6.2、安全部汇总后将处罚情况纳入当月绩效考评并于下月初报主管领导。
6.3、在禁烟区域内每发现一位吸烟者或每发现一个烟头均处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民币。有直接责任人的,
由各单位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718 号电话 传真 118
6.4、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吸烟或在办公室发现一个烟头,罚款金额翻一番。
6.5、在易燃易爆危险点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工品的场所发现吸烟或烟头的每例罚款200元。
6.6、各单位可参照公司的规定,制订内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内部罚款由本单位自行支配使用。
6.7、对外来人员,主管单位或接待单位负责向其说明公司禁烟管理制度,一经发现违章吸烟,对主管单位或接待单位进行处罚。
7 本制度由生产现场管理部门制订解释。
第12篇 生物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物资管理科。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 、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2、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4.3 、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4 、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5、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
4.6、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
4.7 、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 、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 、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4.9.2 、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
禁存放作业区。
4.9.3 、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a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 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3 、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 、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5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6、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
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6、相关记录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车间领料单》
《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物资出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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