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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15 热度:61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第1篇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

为规范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明确离任交接各方职责、内容、程序方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离任交接对象

离任交接的主要对象为:因调任、提拔、转岗、免职、辞(离)职等岗位变动的所有人员。

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离任交接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离任交接内容

一 、 工作目标任务交接:年度/月度工作目标、预算及执行情况、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大事故及善后处理情况、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 、 档案资料交接:人事档案、文书档案、财务档案、业务档案、工作档案。

三 、 资产交接:固定资产、公用财物、个人保管的公物。

四 、 社会关系交接:日常工作相关的政府机构、服务机构等社会关系,供应商、厂家等业务单位的清单及联系方式。五 、 离任审计结果交接。

六 、 其它需要办理的事项交接。

第三条 离任交接职责

一 、 离任者对移交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 、 离任者上级负责对离任者的工作交接进行审核。

三 、 接任者负责对接收的工作进行查对核实。

四 、 人事中心负责对交接工作全过程的组织监办和协调。

五 、 财务中心负责离任审计。

第四条 离任交接程序和方法

人事中心负责离任管理的组织工作,必要时可组成网工作组,制定成员分工和工作实施计划。人事中心负责向离任者、分管上级、接任者、财务中心等发送《离任交接工作通知书》,并组织监督做好离任交接工作。

一 、 离任审计。财务中心在接到《离任交接工作通知书》后,按《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在一周内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未经离任审计或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不能进行离任交接。

二 、 财务交接。在规定时间内,财务签字权自然人从原任转为新任人员,凡发文后原任人员签字的财务帐单一律无效,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在随后签署的《离任离任工作交接清单》中予以明确。

三 、 工作交接。

1、 交接时间:一般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完成交接。

2、 交接仪式:交接工作由人事中心主持,离任者、接任者、直接上级及人事中心负责人在《离任工作交接清单》上签字生效。

3、 资料保存:《离任工作交接清单》归公司保管。

第五条 离任交接纪律

一 、 离任者须充分配合交接工作,不得借故拖延交接时间。未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离任相关手续及工资、福利发放。

二 、 对正在办理、尚未完结的工作,离任者应详细说明情况,明确工作程序及重点,有责任继续给予工作支持,以保证后续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三 、 交接的资产、资料损坏、丢失,致使无法正常使用的,由离任者负责赔偿。

四 、 工作交接后发现离任者隐瞒未报的待处理事项,若离任者仍在公司任职,由离任者负责处理。

五 、 因接任者对接收资产、资料未认真核对,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延续的,由接任者负责赔偿。

六 、 工作交接时需有离任者、接任者、人事中心三方到场,共同对照移交清单,经复核无误后三方签名认可。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人事中心,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h公司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制度

第一条 总 则

信访工作是党和各级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也是领导干部需要认真做好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为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及时有效地解决职工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信访工作列为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信访办公室的汇报,制订解决信访疑难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重复信访和越级*。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分析一次信访情况,研究处理重要疑难信访案件和集体*案件。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处理好职工群众信访问题。公司党委主要领导对全公司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系统的信访工作,并负责处理分管业务系统的重要信访问题。对所辖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主管的公司领导应会同有关部门出面接待,耐心疏导,妥善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重复*。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党委主要领导确定一名领导牵头,其他领导积极配合,协调处理,不能互相推诿。

第四条 职责要求

1、公司领导要对*案件一包到底,实行包案责任制。对公司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案件,要由分管领导一包到底,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结果。对包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公司信访办将包案领导、承办单位、承办人备案,并按期向公司党委上报处理结果。

2、实行公司领导接待约见制度,面对面地解决职工群众的*问题。公司领导热情接待职工、家属,及时处理和解决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接访中反映的问题,由公司信访办根据具体情况登记在册,并按接访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公司领导要充分利用接待*职工群众的有利时机,做好信访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3、采取切实措施,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要特别注重解决好集体*、*老户、进京进某某*问题。发生集体越级*的案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出面到现场做工作,把*群众领回本单位,妥善解决群众集体*提出的问题,并做好稳定工作。

第五条 接访规范

1、接待群众来信工作规范。本制度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司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活动。。公司领导接到来信后,阅批后转交公司信访办,由信访办公室有关人员按《“秘书工作”*公司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进行办理。

2、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范。本制度所称群众来访,是指公司在册职工、职工家属、子女、协解人员、离退休人员、职工遗属,采用走访形式,向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活动。公司领导接待来访人员,要做好解释、教育、说服以及记录工作。接访完毕后,将来访案件转交公司信访办,由信访办公室有关人员按《“秘书工作”*公司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进行办理。

第六条 接访形式和渠道

1、领导接待日。接待时间:每月5日。接待方式:公司领导集体接待或公司领导轮流接待。接待范围:公司在册职工。接待原则:接待日内,有来访者领导必须接待;接待日以外,领导无特殊情况一般也应接待。

第3篇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3

公司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关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的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此致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在抗震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在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工资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4篇 冶金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根据国务院23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34号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规定

1、分公司经理、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下井,现场带班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1名领导,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分公司要制定领导下井带班月度计划,每月20日将计划上报公司安全部,并在井口、办公楼、局域网站公示。若遇特殊情况需调换人员时,应写出委托书并由分公司经理审批,批准后、方可替班。

.3、分公司每月21日在井口、办公楼、局域网站明显位置公示上月领导下井带班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和举报电话6681707(安全指挥中心)。

4、下井带班领导必须了解掌握当班生产作业人数及各生产区域安全情况,领导升井后,在入井签到处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将下井及升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备查。

5、认真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对本班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点交接。

6、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带班长或车间值班主任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7、分公司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带班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8、分公司下井带班领导跟班出井后(上零点班的当日下午)可以休息半天,其它时间班次的按正常上班时间照常上班。

9、分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按规定天数结合实际下井带班次数进行奖励,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未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领导按奖罚制度处理。

(二)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班前带班领导应了解当班生产作业面和人员分布情况。

2、接班后,根据交班情况重点落实上一班遗留问题,现场监护主要隐患的落实整改。

3、督促各车间班组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安全宣传教育。

4、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5、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6、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严禁违章指挥,盲目组织施救。

7、领导带班下井检查时,必须做到“三个必到”即:最危险的工作面必到、最远的工作面必到、掘进独头工作面必到。

8、督促检查本班各班作业签证制度执行情况,车间主任值班情况,安全员、测风工班中检查情况。

二、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一)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计划

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范围及次数:总公司领导也要下井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解决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指董事长(2次/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2次/月)、总经理(3次/月)、安全经理(4次/月)、生产经理(4次/月)、总工程师(4次/月)、技术经理(2次/月)、行政经理(四分公司2次/月)、财务经理(一、二分公司2次/月)。

(二)下井规定:

1、总公司领导下井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规定次数自行安排。

2、认真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对本班中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交接班中重点交接。

3、必须建立领导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如发现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带班领导按擅离职守处理;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

4、下井带班领导跟班出井后(上零点班的当日下午)可以休息半天,其它时间班次的按正常上班时间照常上班。

5、公司领导下井带班按规定天数结合实际下井带班次数进行奖励,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未与工人同时上下井的领导按奖罚制度处理。

(二)总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协助分公司当班跟班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检查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是否按带班下井计划执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3、检查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执行情况及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否达到落实整改。

4、了解分公司安全生产指标执行情况,协调公司部室与分公司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5、督促检查当班生产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了解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

6、发现“三违”现象及时制止,提出处罚意见。

7、遇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立即组织停产撤人,将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8、交接班记录应在检身工房填写,检身工保管分公司安全科月底汇总报安全部。记录本记完后交安全部存档备查。

第5篇 g公司领导碰头会制度

第一条 总则

公司领导碰头会是公司党政领导进行工作协调、沟通情况、酝酿协商的一种议事形式。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快信息沟通,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内容

1、公司领导通报、沟通各自分管工作情况;

2、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3、督促处理日常事务;

4、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工作;

5、其它需要讨论研究的重要工作;

6、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会议规则

1、公司领导碰头会议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周一。遇有紧急情况和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2、公司领导碰头会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持。党政主要领导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领导主持。

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领导碰头会。若需其它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参加时,由党政办公室另行通知。

4、公司领导碰头会主要沟通近期工作情况,加强协调,强化工作运行。

5、公司领导碰头会是酝酿协商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讨论决定公司党政工团的临时性事务。

6、领导碰头的决定所有领导成员都必须认真服从和遵守。

7、公司领导碰头会会议内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记录。

8、党政办公室定期督促落实领导碰头会决定执行情况,重点事项立项督查。领导碰头会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党政办公室定期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第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实施。

第6篇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职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生产部门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20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第7篇 副总以上公司领导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负责监督、督促分管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制的制定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向全体职工负责。

2、认真抓好自身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每次罚款100元,重伤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参与分管范围的事故追查分析,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4、对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必须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如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属于自身分管范围的,要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如不反映又不落实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当班处理不好的,必须交下一班带班领导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离开,否则一次罚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7、各分管领导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8、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各分管领导必须认真对待,要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第2条处罚。

9、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行为和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0、各分管领导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处理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乎,违者报矿研究处理。

11、生产部门及副总以上领导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者每次罚款200元,并在会上对自己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作详细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第8篇 公司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

第一条总则

密切联系群众,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是全面实践“****”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转变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坚持以关心职工群众疾苦为己任,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使联系基层、联系群众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营造公司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的内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系群众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1、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和群众。

公司领导干部定期深入基层和群众,要把关心困难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作为做好基层工作的重要任务,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三联系。

公司处级领导干部到基层调查、走访、慰问、联系困难户、公司机关科室长和分公司领导深入基层联系队、公司和分公司工会女干部联系外部市场职工家庭。

具体见工发[2022]1号文件3、弱势群体帮扶。

通过走访了解,对公司的弱势群体(包括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伤残职工家庭)、特困家庭等,在重大节日,公司领导要亲自带领工会人员到家中走访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一线慰问。

每年的重大节日和夏季高温季节,公司领导要亲自带队到一线小队进行走访慰问,给在节假日坚守一线生产的职工送去节日的问候和祝福。

夏季高温季节及时将防暑降温物品送到一线井队。

5、定期召开座谈会。

(1)每年在九九重阳节和春节前夕两次召开离退休老干部、老工人座谈会,了解老职工的生活、身体、思想状况,听取他们对公司发展方面所提的建议,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2)每年召开两次在册职工、劳模及其家属、外部市场家庭座谈会等。

了解不同层次群众的需求,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听取他们对公司发展所提的好的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6、领导干部走访联系点。

按照公司职责分工,领导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定期走访安全、综治、稳定、党风廉政、计划生育等联系点,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解决联系点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7、深化厂务公开。

实施好厂务公开,让职工群众知道应该知道的情况,让他们感觉到组织就在身边,时刻在关心着他们,随时在倾听他们的心声。

通过厂务公开,沟通领导干部与基层职工的联系,拉近领导与群众之间的距离,让职工安心工作,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凝聚力。

第三条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的基本要求

1、建立联系基层和群众工作记录本,将联系群众情况如实作好记录。

领导干部通过深入基层,密切与群众的沟通。

面对面倾听群众的呼声,掌握真实情况,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2、对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意见、要求和实际困难,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对于涉及面较大或一些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公司党委会讨论解决。

不能只作口头承诺,不办实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3、领导干部在联系群众方面的工作,定期以口头形式在公司民主生活会上做汇报,年终在班子和个人述职报告上要有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和群众的内容。

第四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22 日起实施。

第9篇 h公司领导干部保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为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维护保障公司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秘密的范围

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上级下达的秘密事项。

2、公司组织、劳资、财务、审计、安全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3、《“秘书工作”*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党发[1999]24号)中的秘密事项。

4、《“秘书工作”*公司关于加强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规定》( *党发[**]5号)中的秘密事项。

5、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经济技术合作中需要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6、由公司保密办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第三条 保密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保密观念,学习保密知识,能够识别秘密的标识和保密期限,带头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杜绝失泄密。

2、妥善保管密级文件,离开办公室要把文件锁入文件柜内,阅办后及时退交机要人员。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回家阅办、外出。

3、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密级文件、资料,要及时交有关部门登记,需要时在履行借阅手续。公司内部会议内容涉密的,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事项,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4、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5、不准在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各种秘密事项。不准在普通电话、私人通信、网络邮件中涉及秘密事项。

第四条 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党委保密办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0篇 h公司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

第一条总则

调查研究是公司领导联系基层和群众的重要途径。开展调查研究对公司党委和公司实施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实现调查研究经常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研任务

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和内外经营环境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真实反映公司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公司党委和公司决策服务,为基层反映情况、解决问题、指导工作。

第三条调研内容

正职主要了解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总体情况;副职重点了解分管业务工作情况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稳定工作,以及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督导管理局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落实;及时总结承包单位的工作经验,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指导工作;参加基层单位组织的大型会议,如民主生活会、年度总结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党团员义务劳动等。

第四条调研时间

正职每年不少于60天,副职不少于80天。

第五条调研形式

1、集体调研:公司每年至少组织2次大型的生产经营或思想政治工作集体调研;或根据工作需求组织跨业务领域的课题调研。

2、分头调研:按领导分管业务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研活动。

第六条调研要求

1、坚持深入基层,尊重实际,面对现实,听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2、重视调研情况的分析、总结、上报,负责组织的大的型调研课题要在10日内写出调查报告,一般的调研课题要在3天内写出调查报告,调研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公司党委和公司反映。

3、轻车简从,不给基层添麻烦;调研时一般不在基层就餐,确需就餐的一律工作餐,不上烟酒。严禁以调研为名吃、拿、卡、要。

4、加强理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调研程序、方式、方法和技巧,使调研工作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更有创意、更富实效。

第七条调研考核

1、基层调研情况,年终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之一。

2、每年公司领导正职向管理局党委,副职向公司党委至少提交1项有价值的调研成果或决策建议。

第八条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11篇 石油公司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石油销售公司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精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通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国资委、集团公司、经销公司联合印发的《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报告的对象和范围:hb公司所属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四条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1.购买私房参加集资建房所付钱款数额、来源、出卖、出租私房所得钱款和纳税;

2.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和用途,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日期;

3.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手续;

4.其他有关情况。

(二)本人主持和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1.所办事宜的日期、参加人员范围;

2.所办事宜所用的钱款数额和收受的近亲属以外人员赠送的礼金情况。

3.其他有关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1.结婚的日期、配偶的姓名、国籍、居住地和职业;

2.定居的国家或地区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谋生方式或职业;

3.其他有关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出国(境)的缘由;

2.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地点及起始日期;

3.出国境及在国(境)外居住、活动的费用来源;

4.其他有关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与集团公司及各单位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必须事先报告: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2.本人、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

3.配偶、子女出国(境)读书或定居;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

其他报告事项可于事后报告,但应在一个月内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统一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六条报告的受理

1.除经销公司任命、推荐和管理的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经销公司纪委、干部部负责受理外。hb公司各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公司党支部负责受理。

2.受理报告的组织或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10 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答复意见办理。受理报告的组织部门未按时答复的,视为同意;报告人不按答复或审批意见办理的,以违纪论处。对不需要答复的报告由受理的组织或部门确定。

3.对报告的内容,要予以保密。受理组织或部门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报告的监督和要求

1.除由经销公司纪委、干部部受理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外,其他副科级以上重大事项报告及办理情况,由受理组织每季度向hb公司党支部报告一次。

2.领导干部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内容,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hb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公司领导值班及项目部领导安全带班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建设工程管理局有关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公司领导(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安全处处长、项目公司经理等)必须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项目部领导(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主任工程师等)必须在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带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三、各级领导轮流值班、带班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领导轮流值班、带班制度,严格按值班表进行值班。

(二)安全值班领导在企业生产作业时间内不得离开作业岗位。当班值班领导如因事离岗时,必须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领导顶班,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三)建立领导值班带班记录。值班、带班领导应真实准确填写当天值班的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轮流值班、带班记录的交接手续。各级领导的通讯方式要在各生产作业场所公布,以便及时报告生产安全情况。

(四)领导安全值班、带班计划安排和值班情况要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并建立档案。

三、公司领导轮流安全值班职责

(一)安全值班、带班领导是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和事故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当班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指挥工作,全面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协调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值班、带班领导在当值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并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组织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清除,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值班、带班领导负责当日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疑难问题,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有权对“三违”现象进行处罚。

(四)安全值班、带班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确保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四、监督检查

对项目部带班情况,由公司安全处每月定期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公司每半月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实际带班人员、档案管理、带班记录填写真实性及交接班记录等情况。

五、奖惩措施

(一)在公司日常检查与月检查过程中,对认真执行领导带班制度的工地,通过简报形式进行表扬。

(二)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严厉追查和经济处罚。

《公司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规章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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