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第2篇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3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信号工、电工、焊工、爆破工、通风瓦检工、防治水工、防突工、综掘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2.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项目部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6.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部有关负责人报告。
7.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并调离岗位。
第4篇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项目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
三、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或持过期证件上岗。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五、经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有关部门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应重新培训。
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有关部门要求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或转借他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十、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其操作证。造成严重后果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5篇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员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3.7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3.8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4.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8、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10、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6篇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作过一些规定。1999年7月12日前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些作业岗位的危险程度在逐步加大,频繁出现安全事故,对在这些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也需要进行特别的教育培训。如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都应当列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未经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 年龄满18岁;
(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内容
(1) 安全技术理论;
(2) 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7篇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复审管理制度
总则
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复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范围
1.1电工作业
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1.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1年满18周岁到45周岁的员工;
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关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2.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的申报与考核
3.1申报“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的程序
3.1.1申报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资产运营部审核。
3.1.2资产运营部初审后,通知申报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
3.1.3申报特种作业人员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审批表”上有关内容逐项认真填写。经本单位、人力资源部、卫生处、资产运营部审查,合格后加盖公章,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存档。
3.1.4资产运营根据有关规定填报“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特种作业操作学习证”。
3.1.5“学习证”下发后,由特种作业人员个人保管,证件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超过时限“学习证”自行失效。
3.2特种作业“学习证”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3.2.1特种作业学员必须在其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3.2.2特种作业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具体规定详见“特种作业监护人职责”),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3.2.3特种作业学员每半年接受一次相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学员的工作。
3.2.4持有学员证满十二个月的人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向资产运营部提出正式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申请。(电工作业学员证除外)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
3.3.1资产运营部根据年度特种作业培训与复审计划,按期安排相应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与复审工作。
3.3.2特种作业安全培训与复审工作,由资产运营部负责办理培训事宜。(联系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
3.3.3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工种培训。
3.3.4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北京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3.5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复审验证,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验证,证件自行作废。
3.3.6连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十年以上(含十年),复审验证每四年进行一次。
3.3.7经培训单位考核未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如补考仍未合格者,发证部门则取消其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复审费用
4.1办理特种作业“学习证”所需的费用,总公司不予负担。
4.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与复审验证所需费用,由特种作业人员垫付。待通过考核合格后,资产运营部负责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4.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一次未合格者,其补考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4.4补考未合格者所有费用不予报销。
4.5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证由资产运营部统一保管。
5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5.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5.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5.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5.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验证的。
6其他:
6.1持有特种作业《学习证》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培训取证,因单位或本人原因,在证件有效期内未进行培训取证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第8篇 加油站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操作设备人员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2、 持有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上岗证。
3、 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 每天使用前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故障时不得使用。
5、 使用中随时观察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立即向本单位报告。
6、 自觉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第9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10篇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1目的
1.1 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1.2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管道)、工业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氩气瓶、氮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管理全过程
3引用文件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3.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
3.5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3.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3.7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10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11《气瓶颜色标记》
3.12《焊接与切割安全》
3.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职责
4.1 部门职责
部门 | 职责 |
安全组 | 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检查等工作,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有效使用。 |
动力班 | 1、协助安全组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 2、电梯检验记录、技术档案的管理。 3、负责对特种设备各安全附件(安全阀)的送检工作,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 4、对锅炉、压力容器(厂区公共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co2管道)、电梯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安全技术档案、预防性维护、维修及日常能源供应的管理。 |
设备班 | 1、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修。 2、对叉车进行一般性维修。 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等)各计量附件的检验以及对强制检验的压力表进行外出送检工作及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
采购班 | 工业气瓶的采购、贮运、收发及气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
各使用部门 | 1、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协助有关主责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预防性维护与例行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法定检验资料、报告及相关技术档案的存档、负责对本部门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办理在公司内相关手续。 3、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技术档案的 管理。 |
4.2人员职责
4.2.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传达并贯彻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3)参与制定压力容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对各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解决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2.2使用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传达并贯彻公司及安全组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2)协助制订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制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养、定期检测、检修计划,并实施。
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6)解决操作人员提出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科领导和安全组报告。
7)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修理、更改记录的使用档案。
5、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的设施。)
5.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3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5.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5.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18mm的管道。
5.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5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5.6气瓶是指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
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6、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6.1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班与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6.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6.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7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7.1、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由安全组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公司工程承担部门、承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施工。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7.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7.3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工程承担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7.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承担部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安全科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7.5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23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工程承担部门及安全组。
8特种设备的使用
8.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8.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8.3新增特种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图样(包括总图、安全图及主要部件图)、其它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证明书、各特种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及水压试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协助办理有关检验手续。没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
8.4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应按国家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8.5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时,本次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6公司以及有关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8.7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8.8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8.9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每年定期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8.10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8.11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如下:
8.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8.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的记录。
8.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台帐、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分工如下:
序号 | 资料类别 | 资料内容 | 保管部门 | 保存期 |
1 | 验收技术文件 | 出厂的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2 | 日常运行 | 日常运行、日常保养检查记录 | 使用部门 | 五年 |
3 | 检查记录 | 定期检查记录 | 使用部门 | 永久 |
4 | 定期保养记录 | 保养记录表 | 各主责部门 | 五年 |
5 | 安全教育记录 | 安全教育资料及记录 | 使用部门 | 二年 |
6 | 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资料 | 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7 | 日常维修、改造,大、中修记录。 | 有关鉴定资料维修记录表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8 | 事故记录 | 车辆、人员伤害事故报告书 | 使用部门 安全组 | 永久 |
9 | 其它 |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记录 | 安全组 | 永久 |
注:气瓶的相关技术资料由供应商保存,采购科负责对瓶身合格标志的监控工作。
9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9.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运行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2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9.3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部门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部门责任人确认后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将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延期检验工作。
9.4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种设备需定期进行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验周期 | ||||
锅炉 | 外部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内部检验 |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 |||||
水压试验 |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 |||||
固定式 压力容器 | 年度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 ||
耐压试验 |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 |||||
压力管道 | 在线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1、2级。 每6年进行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 ||||
起重机械 | 每2年进行一次 | |||||
厂内机动车辆 | 每年进行一次 |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 | 每年进行一次 | |||||
压力管道、气瓶压力表 | 每年进行一次 |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 | 每半年进行一次 |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9.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10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10.1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10.2压力容器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部门应向安全组提出申请,并落实下述停用期间维护保养措施。
10.2.1各使用部门对各报停设备切断电源,做好相关的围蔽及标识。
10.2.2停止运行尤其是长期停用的容器,要将其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特别对腐蚀性介质,要进行排放,置换和清洗、吹干。
10.2.3保持容器内部干燥和洁净,清除内部的污垢和腐蚀物质。防腐层破损处一定要予以修补。
10.2.4压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要注意有保温层的容器保温层下的防腐,支座处的防腐等。
10.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0.4凡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需要,而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报废、迁移的,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向安全组提出,并负责对设备进行办理公司的报废手续。
10.5如公司出售的特种设备,购买方需继续使用时,如在有效使用期内,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要求购买方在过户登记表中填写好本公司法人代码(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司的公章。
10.6如出售公司内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而购买方日后需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方协商对该设备进行重新检验工作,经技监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10.7如出售公司内部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时,相关业务部门外卖时必须要求金属回收公司或相关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的回收证明及设备破坏性处理证明。
10.8以上手续事项必须全部办理完毕,相关业务部门才能进行特种设备的有关移交手续。
11交接班管理:
11.1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提前到达本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11.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对交接班人员的当班记录进行查阅,全面了解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11.3交接班要严肃认真,严禁岗外交接班。
11.4交接班双方共同按交接班记录,逐项实地认真检查和记录,接班人员认为具备接班条件,经
双方签字认可,接班人员立刻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11.5如本人是当日最后一班,要将按规定停止设备,落实好下班“三件事”,确保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离去。
11.6交接班前如遇到应急事故,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协助处理事故。
12油罐的安全运行管理
12.1 设有贮油区的工艺流程图,注明各贮油罐内液体的最高液位,加热温度。
12.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管路分布及流向,和阀门的用途,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或火灾时,能迅速正确处理。
12.3输油时油管入口要与油罐车车体进行跨接。
12.4 禁止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12.5 向罐内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12.6 雷电时应停止输送油,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12.7在开启管路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路之前,应放 净管内冷凝水。
12.8严格监视油罐内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90oc。否则,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腾,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12.9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油罐时,必须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来的硫化铁,应运出贮油区外处理。
12.10 应定期检查管道连接密封性能,呼吸阀工作性能,阻火器接地装置电阻,泡沫设备和消火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压力容器管理
12.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12.1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如下内容:
12.1.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12.1.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12.1.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报告程序。
12.2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12.2.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12.2.3安全附件失效;
12.2.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12.2.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12.2.6过量充装;
12.2.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12.3应急处理
12.3.1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12.3.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12.3.3当压力容器发生超压时,应迅速切断外来压力源的进气(汽)阀门,并打开泄压阀门,使压力容器的压力迅速降低。
12.3.4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12.3.5采取其他有效的降压、降温措施。
12.3.6必要时应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停止该设备运行。
13.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管理
13.1容器本体
13.1.1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法规性检验外,各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对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并做好记录。
13.1.2压力容器及其附属管道选用的安全阀、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在有关部位上装设。
13.2安全阀
13.2.1每个压力容器按应按有关规定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型式以及选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3.2.2安全阀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安全阀选型错误。
4)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使用部门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5)压力容器本体及其管道的安全阀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强制检验一次。
13.3压力表
13.3.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的介质相适应。
13.3.2压力表的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13.3.3压力容器本体的压力表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每半年强制检验一次,附属管道的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检验。
13.3.4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13.3.5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或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外,无限止钉的,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件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允许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14压力容器维修管理
14.1压力容器一般小修工作由动力科负责。
14.2公司不得进行压力容器本体修理工作。
14.3公司各使用部门持有效操作证人员可以进行下述保全工作。
14.3.1清除内部残渣;
14.3.2涂防锈油及面漆;
14.3.3拆装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温度计、液位计等。
14.4压力容器需进行本体修理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
14.5属重大修理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矫形、控补、和规定范围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和重大改造的(压力容器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在修理前,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完毕后,应报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14.6动力科应将修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4.6.1修理的原因、容器的修理部位简图;
14.6.2所用钢材、焊条、管件等的质量证明;
14.6.3如修理用材料与压力容器原始材料不同,则应有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
14.6.4修理后填写的修理工艺实施记录,安全装置检修记录等。
14.7压力容器修理安全注意事项有:
14.7.1压力容器带压时不能对主要受压部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14.7.2压力容器内部为有毒或易燃介质时,在修理前必须彻底清理,经惰性气体置换后再经空气置14.7.3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14.7.4如全系统中仅对某台压力容器进行修理,系统未曾停止运行,则应用盲板将压力容器与系统
隔断。
14.7.5进入压力容器内修理,容器外应有人配合和监护,并应注意容器内部是否通风。
14.7.6检修后应清理压力容器内的杂物和是否遗留下工具等,特别要防止残留下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腐蚀的物质。
压力管道管理
15使用管理
15.1管道安装及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单位必须持有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15.2应急处理
15.2.1压力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15.2.2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15.3.3当压力管道发生漏气(汽),并危及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时,应迅速切断外来气(汽)源。
15.4.4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15.2各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标识,具体如下:
15.2.1管道基本色:蒸汽管道——铝色;压缩空气、co2——管道浅蓝色;液化石油气——黄褐色。
15.2.2每条压力管道应标明流体名称以及流体流向的标识。
15.2.3对各压力管道的阀门做好区别于“常开”或“常闭” 以及介质出口的安全标识管理。
16维修、改造
16.1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16.2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16.3做好在开始检修前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
保证检修管道与其它部分隔断,对电动阀门还应断电源,并挂警告牌,且要把详细的工作内容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16.4对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进行改造、检修时,工程承担科必须作成专题报告,经安全组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
16.5工程承担科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检修情况及时周知可能受检修工作影响的部门。
16.6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必须打开阀门,排出管道内的介质,直至表压为零。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介质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
16.7有关管理维修人员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关于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后,才可进行工作。开始工作前,
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地管道隔断。
16.8在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阀或放水阀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16.9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认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
16.10在可能有易燃气体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6.10.1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16.10.2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刚制的工具时,应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16.10.3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16.10.4可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是否泄漏,禁止用火焰检查。易燃气体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16.10.5检修后的易燃气体管道,须进行易燃气体泄漏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17日常保养
17.1各有关部门必须规定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及保养,并作好检查记录。
17.2各使用部门密切注意压力管道的使用环境情况,对存在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17.3压力管道检验、检查周期
管道名称 | 检验周期 (1次) | 检验级别 | 检验部位 | 检验部门 | 备注 |
所有压力管道(新建、改建、扩建) | 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进行 | 法定检验 | 全检 | 市特种设备 监察检验所 | 根据法定检验同期进行 |
液化气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检查 | 管道接口 | 动力科 各使用部门 | 使用部门 每两小时一次 |
压缩空气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检查 | 阀门 | 动力科 各使用部门 |
工业气瓶管理
18采购
18.1 公司采购的各种工业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督规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查,且出具有检验资料。对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使用。
18.2 工业气瓶的采购、贮运、收发工作由供应部采购科负责。
18.3 工业气瓶购买或重新充装验收时,应核对气体品名和钢瓶检验日期。检查瓶体、瓶阀及附件,如有损坏、变形应拒绝接收。其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19.运输、储存
19.1工业气瓶搬运时要轻装轻卸,从车辆卸落地面时要用厚橡胶和木板隔垫,以防碰出火花,不得拖拉、摔落、溜坡、要防止滚动。
19.2禁止使用叉车、电瓶车、电磁吸盘、钢丝绳、链条等吊运工业气瓶。
19.3 运输各种气体空钢瓶,应与装灌有气体的钢瓶采取相同的安全措施。
19.4发现气瓶漏气时,迅速打开库门通风,立即把气瓶移至安全场所。
19.5搬运氧气瓶时操作人员严禁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禁止单人扛氧气瓶,氧气瓶存放间应与油脂类物品的距离不少于5米。
19.6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9.7禁止在工业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挂橡皮管等物。
19.8 配戴可卸式瓶帽的气瓶,使用后应将瓶帽重新戴好,配戴固定式瓶帽的,使用中原则上不得卸下瓶帽。同时要保证防震圈完好,并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19.9 工业气瓶发放领用时先进仓的先发用。
19.10 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的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完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部门、管理责任人等)详见《气瓶进出仓检查表》。
19.11气瓶外观应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和字样应符合规定:
19.12工业气瓶应存放于阴凉通风的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23oc,并要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和防止照明、闪电及静电作用。库内温度过高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19.13 工业气瓶存放间内地面要平稳而粗糙不滑,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存放间内必须有通风换气孔。
19.14 工业气瓶入库贮存时,应直立放好,并用链条等物对气瓶加以固定,以防止气瓶倾斜摔伤。空瓶与满瓶分开存放,要有明显的标记,并按规定保持一定间距。
19.15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钢瓶应分开贮存在专用仓间内,应与易燃物品分开存放,切忌与油脂、金属、粉末混贮混运,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20安全操作要求
20.1 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20.2作业现场工业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二十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二十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20.3使用时应先检查气瓶瓶阀、减压器、压力表、管道、仪表,其连接部位必须牢固可靠,不泄漏。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气瓶气密检查应用肥皂水(氧气瓶要用无脂肥皂)或洗洁精,严禁用明火检查。应有开启和关闭瓶阀的专用手轮或手柄。
20.4使用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等易燃气体、安装减压器、压力表、管道,接头时必须用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开关瓶阀专用工具或汇流排阀门时应缓慢操作,不准使用长板手、管钳等工具。
20.5 开启气瓶阀时,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面的侧面。开启气体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下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20.6使用乙炔气瓶注意事项:
20.7乙炔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0.147mpa(1.5kgf/cm2)表压。
20.8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道等零件。
20.9乙炔气瓶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过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0.10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防止爆晒,与明火炬离一般不小于10米。
20.11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装有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20.12 在短距离内移动乙炔瓶时,可将气瓶稍倾斜,用手来移动,要移动到另外场所,应使用橡皮轮胎的手推车或人力三轮车来运输。
20.13使用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
20.14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直接连续使用。
20.15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还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20.16液化石油气点火时,应先点燃引火物,后打开瓶阀,不要颠倒次序。
20.17 石油气对普通橡胶导管和衬垫有腐蚀作用,必须采用耐油性强的橡胶导管和衬垫。橡胶导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少于最大工作压的4倍,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20.18 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米以上。
20.19 严禁用烘、烤、煮、蒸等方法对钢瓶直接加热蒸发;严禁卧放或倒立使用。
20.20 严禁钢瓶互灌,要保持钢瓶清洁。
21 使用氧气瓶注意事项:
21.1 使用前,应稍打开吹走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装上减压表再使用。
21.2 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1.3 严禁让粘有油脂(油污)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表及管路等接触。
21.4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米。在室外使用时,氧气瓶必须安放在阴凉位置,以避免爆晒。
21.5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21.6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21.7氧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工作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以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22使用中气瓶的定期检查:
22.1 使用中的气瓶要用肥皂水(或洗洁精)进行气密性检查,应每班检查一次。铸造科熔铝炉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因靠近炉区应增加采用闻气味方法每小时检查一次。检查的项目主要是气瓶角阀、减压器各处的接头、乙炔气回火防止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2如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有泄漏的,凡瓶阀损伤和阀杆明显变形、螺牙松脱等原因而影响安全使用和密封的,应马上通知供应部采购科进行退瓶处理。易燃和助燃气体的气瓶,必须立即当班清走,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延班直至处理完成。其它气体的气瓶当天内清走。
22.3乙炔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安全可靠。
22.4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22.4.1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严禁换用和替用。
22.4.2 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要平整牢靠。
22.4.3 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计量科送交当地劳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自行调整。
22.4.4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22.4.5 溶解乙炔气和液化石油气、液体二氧化碳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22.4.6 减压器调压的顺序是:先开启气瓶的瓶阀,然后慢慢压紧压力调节杆使表针升至合适的位置上,禁止超出红色警戒线和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
22.4.7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倒o位。
22.4.8 减压器的仪表每班必须检查,如发现失灵,立即更换。减压器要求每年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验一次,减压器的两个压力表正面与调压手柄方向要保持一致。
23检验
23.1几种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
序号 | 气瓶名称 | 使用期 | 检验期 | 备注 |
1 | 乙炔气 | 3年 | ||
2 | 氧气 | 3年 | ||
3 | 液化石油气 | 未超过20年 | 5年 | |
超过20年 | 2年 | |||
4 | 二氧化碳 | 3年 | ||
5 | 氩气 | 5年 | ||
6 | 氮气 | 5年 |
23.2几种常用气瓶漆色
序号 | 气瓶名称 | 化学式 | 外表面颜色 | 字样 | 字样颜色 |
1 | 溶解乙炔气 | c2h2 | 白 | 溶解乙炔气 | 红 |
2 | 液化石油气 | cnhn | 灰 | 液化石油气 | 红 |
3 | 氧气 | o2 | 天蓝 | 氧 | 黑 |
4 | 二氧化碳气 | co2 | 铝白 | 液化二氧化碳 | 黑 |
5 | 氩气 | ar | 灰 | 氩 | 绿 |
6 | 氮气 | n2 | 黑 | 氮 | 黄 |
23.3各种气瓶,不应随意自选改作其他气体使用,也不得自选随意漆色。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24 使用、检查管理
24.1厂区交通限速为15km/h,公司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超过15km/h,通过道口、弯道、出入厂房时,不得超过5km/h。
24.2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在交通道上任意停留,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车辆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装卸货物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行驶。
24.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公司内交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驾驶员必须按照例行保养规范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对工作属具进行严格检查。
24.4作业时货物装卸要平稳、牢靠、分布均匀,铲运高大、贵重易损货物时要捆牢。
24.5不准超载,起重量及载荷中心应在规定范围内。
24.6不准用货叉往货物上撞击。
24.7装卸时应以低速进行,同时要注意地面情况以免损坏车胎。
24.8前、后倾斜门架时,叉车应当制动。
24.9倾斜门架的过程要缓慢,以防止货物下滑。
24.10起升货物前,门架应处于垂直或稍微后倾,叉车应处于制动状态。
24.11货物下降时,以发动机应维持怠速运转。
24.12叉车作业时,行驶中要做到:
24.12.1货叉距地面230~400毫米,起重门架要后倾。
24.12.2避免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24.12.3铲运影响视线的货物,应倒车低速行驶。
24.13作业中应遵守“八不准”:
24.13.1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行驶。
24.13.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24.13.3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物品,易燃口等货物。
24.13.4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24.13.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24.13.6不准在货盘或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24.13.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的货物;
24.13.8不淮在驾驶室或后座处放置货物。
24.14发动机未熄火前,厂内机动车辆不得添加燃油。
24.15禁用汽油擦洗车辆,零件和烘烤车辆等。
24.16禁用明火作照明检查油箱的油量,在机动车周围应少用或不用各种火源。
24.17禁采取不经过油和滤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种容器或其它自流方式向油箱或发动机加油。
24.18严禁将各种盛装汽油的容器进入驾驶室内。
24.19严禁使用高压线“吊火”的做法。
24.20化油器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停车检查、调整、故障未排除前不得行驶。
24.21调整发电机上的传动胶带时,发动机必须处于停止状态。
24.15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
24.16拆卸轮胎时,须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稳固并用三角木塞住其它车轮,以防车
辆滑动发生事故。
24.17在车下进行作业时,车辆应选择平坦地点停放,前后车轮应用三角木塞住,拉紧手刹车并将变速杆放入空档,方准作业。
24.18厂内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25保养
25.1厂内机动车辆日常维修、一级保养检查由使用部门负责;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含二级)、大中修由设备科负责。
25.2使用部门应严格进行日常、一级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设备科进行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
25.3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填写车辆日常使用、保养、检查记录表。
25.4叉车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都要进行的保养,通常每工作50小时进行一级保养,每工作200小时后进行二级保养,每工作600小时进行三级保养。
25.5蓄电池车的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非定期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要进行的保养,一级保养一般行驶400小时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一般行驶1700小时进行,而非定期保养是为了保证车辆能在季节变化时及大修后正常运行而进行的保养。
25.6其它厂内机动车辆保养、检查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6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
26.1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部颁标准和安全规定。
26.2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由设备科、使用部门负责。
26.3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中修由专业厂家有关人员承担。
26.4对检修、保养的厂内机动车辆,应悬挂“检修停用”等相应告示牌。
26.5不准在斜坡处进行维修工作。
26.6修中要用三角木把前、后车轮卡住。
26.7保养、检修时,应断开相应的电源开关,非必要不得带电作业。
26.8不准用汽油清洗机件。剩油、废油、油棉丝、油揩布严禁乱放、乱倒,必须带回处理,不得留在工作现场。
26.9检修用行灯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26.10 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动线路,必要时应先报告有关部门,允许后方可改动。改动部分应有相应的
技术资料存档并使全体维修人员详细了解改动情况。
26.11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制作整理有关资料。
26.12各部门应完整、妥善进行资料保存、保管。
起重机械管理
27使用管理
27.1起重机械司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司机下列守则:
27.1.1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0c,以避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7.1.2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7.1.3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7.1.4人绑吊物体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27.1.5司机必须应熟悉下述知识:
1)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的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关的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27.1.6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起重机械日常运行记录》。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7.1.7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予断续铃声或示警。
27.1.8操作应按指标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7.1.9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
27.1.10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7.1.11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7.1.12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7.1.13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挂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不能滑动的,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7.1.14司机操作时,应遵守:
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
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幅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吊运。
6)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7)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8)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起重机除外。
27.2应急措施
27.2.1当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27.2.2当吊有重物,则应发信号,并划出危险区。
27.2.3当停车时间较长,则应设法将吊物放下或垫起,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修好后经过试车,确认完好后方可工作。
28起重机械日常检查
28.1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检查、检验工作主要有: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法定检验、润滑、预检预修和排除临时故障。
28.2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工作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工作时,司机必须沿专用梯子上下,上下直立式梯子时,应把工具等放在背袋内,手中不允许拿东西;接班司机应在交班司机把车停稳后再上车。
3)不要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允许由一个主梁迈到另一个主梁上去。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检查和维修。
5)手持检查灯在上行走时,应特别注意灯线被挂住,将人拖倒。
6)为防止发生事故,不允许一个人用压缩空气给起重机除尘。
7)车上的油污应及时清除,以免行走时滑倒。
8)检查控制器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带电检查时,必须盖上保护罩。
28.3定期检查、保养频度及责任部门如下:
序号 | 名 称 | 频度 | 责任部门 | 备注 |
1 | 日检 | 1次/日 | 使用部门 | 操作人员 |
2 | 月检 | 1次/月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使用部门协助 |
3 | 半年检 | 1次/6个月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
4 | 年检 | 1次/年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28.4定期检查应根据具体设备制定检查表,严格按检查表规定内容展开,保养和检查同时进行,检查、保养事项应在《一级保养记录》中登记,大、中修项目应在《二级保养记录》中进行登记签名。小修项目应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起重机日常检查表
检查项目 | 考核标准 | 检查结果 |
工作场地 | 在操作者步行范围内,无障碍物 | |
运行轨道 | 由地面观察轨道上不应有异常现象 | |
按钮开关(手电门) | 上、下、左右动作灵敏、准确;同时按动一组按钮电动葫芦不动作 | |
限位器 | 空载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限位器应准时动作 | |
吊钩装置 | 在水平3600内与垂直1800范围内能灵活转动,滑轮转动灵活,螺母防松装置无异常 | |
制动器 | 应能吊起额定载荷,准确制动,溜钩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 | |
钢丝绳 |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打结,严格按报废标准进行更新 |
起重机械月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 查 项 目 | 考核标准 | 检查结果 | ||
运行轨道 (工字钢 ) | 运行范围内障碍物 | 在运行范围内与建筑物及其它设备最小间距3100mm | ||
止挡器的变形,破损及连接螺栓或焊缝 | 止挡器不准有变形,破损等缺陷,其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采用焊接连接其焊缝不得有龟裂 | |||
轨道固定连接螺栓 | 螺栓不得有松动 | |||
轨道接头焊缝 | 焊缝不得有裂纹、龟裂等缺陷 | |||
轨道的异常磨损 | 轨道与车轮踏面及轮缘接触处不得有局部异常变形及磨损 | |||
按钮开关 (手电门) | 外观 | 外壳及绝缘不得有损伤 | ||
悬挂、电缆 | 电缆上、下两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破损、断线等缺陷,要保证绝缘 | |||
按钮连锁装置 | 上—下,左—右,各组连锁应可靠,同时按动一组按钮应保证电动葫芦不动作 | |||
按钮开关 | 触点 | 触点不得有磨损及损伤 | ||
接线及接地连接螺钉 | 接线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 | |||
电磁接触器 | 动作状态 | 触点接触,打开动作灵敏,不得有粘连 | ||
接线螺钉 | 不得有松动 | |||
触点 | 不得有严重损伤及损耗 | |||
起升限位器 | 动作状态 | 动作灵敏可靠,应调节到保证吊钩在上极限位置时与卷筒间距350mm | ||
触点 | 触点动作准确、灵敏,不得有损伤、磨耗 | |||
接线螺钉 | 不得有松动 | |||
制 动 器 | 起升机构的锥形制动环或制动片 | 锥形制动环磨损量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50%,且不大于轴向调整量的最大值,制动片的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厚的50% | ||
运行机构的平面制动环 | 磨损量不大于厚度50% | |||
制动环(片)外观 | 不得有裂纹、损伤 | |||
吊 钩 装 置 | 吊钩 | 目测不得有裂纹,异常磨损和钩口异常变形 | ||
轴承 | 应回转灵活,平滑,径向轴承与轴之间应无间隙 | |||
吊钩螺母 | 锁紧装置不得有松动 | |||
滑轮 | 滑轮槽不得有明显磨损,轮缘完整不得有损伤 | |||
外观 | 滑轮外壳不得有损伤,挡轴板,挡圈及销不得有松动 | |||
平衡滑轮 | 工作状态 | 滑轮回转应平稳灵活 | ||
外观 | 滑轮不得有损伤,装配连接牢固 | |||
车 轮 | 墙板 |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 | ||
车轮 | 踏面和轮缘不得有明显的磨损和伤痕 | |||
钢 丝 绳 | 断丝情况 | 按钢丝绳报废标准更新 | ||
外观 | 外表面不得有扭结,灼伤及明显的松散、腐蚀等缺陷,并应有润滑油。 | |||
绳端固定状况 | 钢丝绳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异常 | |||
齿轮润滑状况 | 开式齿轮表面应定期加油脂闭式齿轮应定期加机油 | |||
电缆 | 外观 | 电缆不得有外伤,异常的弯曲或扭转,老化等缺陷 | ||
装配状况 | 电缆与开关的连接不得有松动,吊线环不得脱离滑道;支承钢丝两端不得有松动 | |||
集电器 | 工作状况 | 集电滑轮回转应灵活,不得有明显磨损 | ||
外观 |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绝缘体不得松动和破损,弹簧不得疲劳失去弹性 | |||
滑线 | 滑线不得有严重锈蚀和油垢支承安装应牢固,滑线不得有明显下挠 |
年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项目 | 考核标准 | 检 查 结 果 | ||
运行 轨道 (工 字钢) | 踏面清洁度 | 不得附着油污及大量灰尘 | ||
倾斜度 | £1/1000 | |||
接头 | 焊缝及轨道不得有龟裂,上下及两侧偏移£0.5~1mm | |||
磨损状况 | 踏面磨损量£10%原尺寸,宽度磨损量£5%原尺寸 | |||
车 轮 | 轮缘 | 轮缘厚度的磨损量应在原厚度的50%以下,轮缘与轨道侧向总间隙应小于车轮踏面宽度50% | ||
踏面 | 按踏面直径测量磨损量应小于原尺寸5%踏面直径差应小于公称直径1%,圆度差应小于0.8mm | |||
外观 | 不得有裂纹、损伤 | |||
制动器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钢丝绳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齿 轮 | 起升机构齿轮的磨损 |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0%;其它齿轮为20%以下 | ||
运行机构的齿轮磨损 |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5%;其它极齿轮为18%以下;开式齿轮为23%以下 | |||
齿面缺陷检查 | 齿部不得有裂纹、断齿;齿面点蚀损坏不得大于啮合面的23%,且深度不得超过原齿厚的10% | |||
吊 钩 | 外观 | 表面不得有裂纹,危险断面及颈部、螺纹部分不得有塑性变形 | ||
危险断面磨损量 | 应小于原尺寸的10% | |||
开口度 | 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 |||
扭转变形 | 不得超过100 | |||
滑轮 | 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50%;外观不得有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 |||
轴 | 齿轮轴的磨损 | 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1% | ||
其它轴的磨损 | 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2% | |||
卷筒 | 不得有裂纹,筒壁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 | |||
键 | 键与键槽连接不得有松弛及变形,异常磨损 | |||
花键 | 不得有异常磨损及变形 | |||
滚动轴承 | 不得有破损及裂纹 | |||
油封 | 配合面不准有裂纹 | |||
电缆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集电器,开关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 | 30.5mw |
28.5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公司主管上级部门检查及安全监察部门检查,不得进行抵制。对主管上级及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应认真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意见填写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登记簿》中。
28.6各部门应切实开展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部门应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通知发出部门。
29应急管理
29.1 发生火灾
29.1.1 发生火灾时应以立即中止电梯运行为原则,并采取如下措施:
29.1.2及时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有关领导。
29.1.3发生火灾时,对于有消防运行功能的电梯,应立即按动“消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供消防人员使用。对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到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尚未蔓延的楼层。
29.1.4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厅门并切断总电源。
29.1.5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梯,疏导人员撤离,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1211灭火器灭火。
29.1.6 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免因火灾而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29.2发生地震
29.2.1 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已于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对于破坏性地震
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居民发布紧急处理措施,电梯是否停运、何时停运,应由有关部门决定,电梯管理部门应遵照执行。
29.2.2 对于震级和烈度较大,震前又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的地震,很可能来不及采取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旦有震感应就近停梯,离开轿厢就近躲避。如被困在轿厢内则不要外逃,保持镇静待援。
29.2.3地震过后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当震级为四级以下,烈度为6度以下时,应对电梯进行如下检查:
29.2.4 检查供电系统有无异常。
29.2.5 电梯井道、导轨、轿厢有无异常。
29.2.6以检修速度做上下全程运行,发现异常即刻停梯,并使电梯反向运行至最远层站停梯,通知专业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如上下全程运行无异常现象时,再多次往返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行。
29.2.7当地震震级为四级(含四级)以上、烈度为6度以上时,应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安全
检验,无异常现象或对设备进行检修后方可试运行,经多次试运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9.3电梯湿水
29.3.1 电梯机房处于建筑物最高层,底坑处于建筑物最底层,井道通过层站与楼道相连。机房会因屋顶或门窗漏雨而进水,底坑除因建筑防水层处理不好而引起渗水外,还会因为上下水道、消防栓的泄露,使水从楼层经井道流入底坑。发生湿水事故时,除从建筑设施上采用堵漏措施外,还应采取应急措施。
29.3.2 当底坑内出现少量进水或渗水时,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中止运行,断开总电源。
29.3.3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将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轿厢进水。
29.3.4 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很多,应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29.3.5发生湿水时,应迅速切断漏水源,设法使电气设备不进水或少进水。
29.3.6对湿水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如采取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管线等方法。
确认湿水消除,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29.4停电造成停梯
29.4.1 运行中的电梯将会因供电线路故障或限电等原因而突然停梯,将乘客困在轿厢内,需采用如下方法处理。
29.4.2维修人员应与轿厢内被困人员取得联系,说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镇静等待。有备用电源的应及时启用。
29.4.3 如恢复送电需较长时间,则应进行盘车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人员。
29.4.4 恢复送电后,及时与轿厢内被困人员联系,重新选层走梯。
29.5盘车放人操作
29.5.1 操作前,维修管理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29.5.2 被困人员应保持镇静,不要强行手扒轿门或企图出入轿厢,并与维修人员取得联系。
29.5.3维修人员应了解轿厢被困人数及健康状况、轿厢内应急灯是否点亮、轿厢所停层站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
29.5.4告知被困人员尽量远离轿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口,更不要倚靠厅、轿门,不要在轿厢内吸烟、打闹,必须听从操作人员指挥.
29.6 盘车放人操作方法
29.6.1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员,盘车操作已经开始,请被困人员予以配合。
29.6.2盘车放人操作一般由2人在机房进行。操作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一人用开闸扳手打开制动器,另一人盘车。当将轿厢盘至最近层楼面时(轿门地坎应不高于厅门地坎600mm),应停止盘车,使制动器复位。
29.6.3让被困人员在轿内打开厅门或用钥匙打开紧急门锁,并协助被困人员离去。
29.6.4轿厢顶上的安全窗是供电梯维修人员检查修理时使用的,安全窗很小,且离地面两米多高。停电时轿内照明不足,轿顶上很黑,又有各种装置,故被困人员撤离轿厢时不宜走安全窗,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0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31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4)锅炉工;(5)锅炉水处理工;(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
3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3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2.1.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2.1.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2.1.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2.1.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2.1.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3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3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2.3.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2.3.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2.3.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2.3.4拒绝违章指挥;
32.3.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
32.3.6其他有关规定。
32.4除了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外,还要参加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32.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32.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
32.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
32.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32.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3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32.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3.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3.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3.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33.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33.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33.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3.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考核
34考核: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责任考核,按国家、省、市安全法津、法规,公司《生产、防火、交通安全责任制承包方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和处理。
35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11篇 厂内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工厂工作正常开展,部门绩效的提升,逐步走向专业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着运用人才和培养人才的原则,使特种作业人员全面持证上岗,特作如下管理规定:
范围:
本厂内各种特种作业人员。
内容:
一、特种作业的种类:
1. 电工作业人员。
2. 电气焊作业人员。
3.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4. 其它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厂安监办统一安排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三﹑特殊作业人员培训条件:
1. 凡年满18岁,在本厂工作满半年者,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2. 有健康证,身高1.58米以上,双目视力在1.0以上,无色盲,色弱。
3. 无不良僻好,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瘚、无高血压﹑心脏病等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4. 性格为灵活型和冷静型者佳;(禁送急躁型和迟钝型人员受训)。
四﹑凡安排培训人员,携带一寸彩照4张,龙岗中心医院体检表,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等,统一安排到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受训。培训费用由厂统一负责报销。
五﹑凡培训人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珍惜厂方提供的学习机会,考试合格方可;否则一切费用由受训者自已负担,从工资中扣除。
六﹑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应充分发挥相关专业知识,将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禁止违章操作,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七﹑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厂工作三年内无责任事故,可根据工作表现量化考评,给予优先评选优秀生产标兵或安全先进生产个人,并同时给予一定奖励。
八﹑受训持证上岗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人员,可根据考评给予优先晋升﹑加薪的范畴。
九﹑凡受训人员中途因个人因素﹑辞工﹑自离﹑或违法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因违反厂规开除者,均需自付该项受训一切费用。
十﹑受训合格人员资格证由厂方统一保管,统一安排时间进行年审,并建档备查。
十一﹑相关表单:专业人员培训申请表。
第12篇 小区配电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小区配电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1、 配电房重地要特别注意安全,未经同意一律不得进入。配电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及其他杂物以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2、 绝缘工具要保持完好,绝缘等级要符合安全要求。仪表、操作手柄、指示灯、按钮等要保持完好可靠。接地电阻要符合安全规范,灭火器材要配备到位。
3、 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其证件必须在审验有效期内并与操作内容相符方可上岗。同时,持证人必须自觉参加年审工作。
4、 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停、送电要执行工作制度,柜背操作、带电操作、登高必须有保护人在场。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5、 需要机组运行时,机房负责人一定要到达现场,与保护人一起检查线路无误后方能投入运行。机组必须处在良好的预备状态,一旦需要即能投入工作。
6、 各配电房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均要执行以上制度,违反者将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并负责由此引起的直接责任。执行中如有异常,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以便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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