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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5 热度:75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加大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明确各级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职责和任务,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党委副书记 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掘进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各副总工程师 安检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安排、信息采集筛选、督促落实整改、制度考核及治理情况上报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职责

1、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及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负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参加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解决处理方案,限期整改。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5、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和安检科科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科分管科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有安检科直接责任,并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排人员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6、安检科技术负责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检查责任。安全员负责按照“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跟踪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实和整改。

7、技术科是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地质测量科负责探明各个采掘工作面和作业场所的地质构造,排查水文、地质构造变化异常区域的事故隐患,就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给安全、生产、煤质带来的影响超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协助技术科、安检科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性措施。

9、基层区队是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实施单位,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情况会议,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科室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的情况。

10、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管理责任。

11、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领导及职能科室、安全检查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科区和矿调度所汇报。

12、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班必须排查本岗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向班组长和区队长跟班干部汇报。在处理事故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接受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三、安全隐患排除

1、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检查人员必须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立即向机电副矿长、掘进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汇报,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的科区长、跟班干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安全隐患。处理安全隐患时,安检科必须安排专人现场跟踪监督整改,以防止安全隐患扩大。

2、正常工作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需投入大量专门材料、设备、人力进行整改的,由技术科、调度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制定整改计划,责任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3、无人工作的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属行人、行车、通风必经路线但无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限24小时内排除;威胁人身安全的,由技术科、调度所根据隐患范围,协调力量进行限期解决,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有人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时无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当班必须立即排除。

5、对设备缺陷需要专门采购或需投入专项资金排除的,由分管矿领导提出防范事故和排除隐患的措施意见,报矿办公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6、对不按规定时间排除安全隐患的,安检科立即下达停工、停产整改通知单。凡停工、停产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的场所,复工时均需执行验收制度程序。具体为:责任单位将安全隐患排除完毕后,写出书面验收申请附自查验收结果报安检科,安检科接到复工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检科出具复工通知单后方可复工。

四、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及管理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井时必须对当班员工的持证上岗情况、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状况、所经过的生产系统运行完好状况、安全设施齐全可靠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安全信息站,填写好记录。对存在威胁安全的隐患,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隐患排除后方可施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经过的路线、所经过的生产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对因生产条件不具备、系统不完好、安全设施不齐全造成的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2、各单位每周对各种隐患进行一次分类、筛选定级,并汇总送安检科,同时各单位要针对具体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对每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检科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当班安全生产隐患未处理完,又未交下班继续整改的,对当班班长和现场人员按违章处理。

4、现场安全检查员对上班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必须作认真检查,对当班发现的隐患必须督促现场人员整改;对暂不能解决的,必须汇报矿调度所,及时将《安全生产隐患通知单》下发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干部签字后必须继续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安检科要安排现场安全检查员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凡对存在的隐患不汇报、不督促处理或回避造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及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各单位必须把安全隐患的排查与管理落实到专职人员,对单位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组织人员整改。对安全隐患采取建档管理,分清责任,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技术科、调度所及时协调解决,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

6、安检科负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安全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五、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考核

1、到现场未查出安全隐患或虽查出但未汇报,也未安排处理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因该隐患未及时排除酿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2、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未交班擅自离开现场的,对安全检查人员、班组长和现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次。

3、同一条隐患,安检科连续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300元/次。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科必须及时通知隐患单位的主管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被通知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的,给予罚款100元/天的处理。

5、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以3000元罚款,其中因瓦斯超限、风流短路、严重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等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6、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隐患,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并给予单位党政主管黄牌警告,同时各罚款500元。

7、凡上级或矿安检科室责令停头、停面超过4小时的,一律按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2篇 煤矿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调度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推进生产调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调度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作用,为生产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科学的决策依据和信息支撑,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依据《安生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煤炭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和指挥煤炭生产,全面均衡地完成生产任务。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矿井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的领导,强化调度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度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工作,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严格履行调度职责,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调度和各生产企业、矿井。

第二章 调度工作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指令,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在公司领导和本部门领导的领导下,开展生产调度指挥工作。

2、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调度体系和调度信息网络,推进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

3、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

4、负责调度、收集、统计、汇总企业生产信息;

5、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救、抢险工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

6、负责本企业冬、夏季'三防'等季节性和重点工作调度,并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7、负责公司安全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工作,建立故障记录台帐,监督各矿做好系统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煤矿调度工作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指挥生产;

2、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协调、指挥安全事故的抢修、抢救、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遇有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程序启动相应预案。

3、负责矿井日常生产的组织和指挥。协调组织各部门、各生产环节,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召开调度会、生产会、平衡会,及时督促检查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涉及影响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行使调度职权;

4、深入生产现场,熟悉生产情况,了解生产变化趋势,掌握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

5、及时掌握生产趋势,分析生产动态,编制生产日报、月报、旬报,进行生产情况分析;

6、检查生产准备情况,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7、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跟踪调度上级指令和工作安排的贯彻执行情况;

8、加强调度业务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调度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      调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八条、调度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1、熟悉矿井生产布局、煤层赋存和接续情况、年度计划、月度作业计划以及经营计划。

2、熟悉矿井大型设备的性能、能力、完好状况;熟悉井下生产所需原材料、电力等主要生产要素的情况。

3、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种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

4、了解矿井通风、提升运输、供电、排水、压风、通信、选运等生产系统状况,能够熟练的指挥生产。

5、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第九条、公司(矿)调度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矿)调度室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召开公司(矿)生产调度例会和其它调度专题会议。

3、掌握公司(矿)安全生产趋势、分析生产动态,抓生产的薄弱环节,督促调度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和记录。

4、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督促调度值班人员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指示和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及时传达和汇报,并做好记录。

5、负责下达公司(矿)生产作业计划,考核计划完成情况。

6、负责公司(矿)安全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督促各矿井按要求做好系统维护和探头标校工作,保证安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公司(矿)调度员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调度业务水平。

2、负责公司(矿)当班生产调度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

3、 认真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发生各类事故时,按事故汇报程序和时间及时向公司(矿)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负责传达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指示和安排,做好详细记录。

4、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负责向公司(矿)相关领导及时汇报,做好详细记录。

5、填写公司(矿)生产调度台帐、记录,做到数据准确,内容齐全。

6、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当班安全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应作详细的记录,待办事宜和未解决的问题要对下一班进行详细交底,具体做到“五交清”:交清当班生产动态;交清安全情况和各类事故、重点工程和关键部位的变化情况;交清领导批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情况;交清正在处理和待处理的工作;交清下一班生产情况预计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7、坚持实事求是,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精通业务,扎实工作,对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果断处理,难以解决的要请示领导,不得弄虚作假,蒙混过关。

8、 对来电或通知必须及时、准确接转,并做好记录,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9、 负责公司(矿)安全监测系统计算机终端实时监测工作,掌握安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超限报警及时向本部门领导和当日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公司(矿)生产统计人员工作职责

1、 全面掌握公司(矿)年、季、月、旬的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2、 掌握实现公司(矿)生产计划的组织安排及主要措施。

3、 熟悉上级领导对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和要求。

4、 掌握公司、矿、区队生产动态,积累有关生产方面的资料,提出生产波动的分析报告。

5、 收集各矿每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编写公司(矿)调度月报说明、综合分析和专题汇报材料。

6、 根据公司(矿)调度室领导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种安全生产信息和综合资料。

7、负责统计公司(矿)当天生产数据(产量、进尺、销量、库存等),按时填报<生产调度日报表>;,及时报送公司(矿)相关领导及部门,做到数据准确无误。

8、 负责上级指示、文件、传真收发、登记、处理和保管工作。

9、负责公司(矿)各类调度台帐、记录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矿井调度室计算机管理及通信设备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 负责调度总机、调度分机、工业电视、瓦斯监测监控、胶带集控系统、传真机、计算机和核子秤的维护保养工作,达到设备完好,保证随时开机运转正常。

2、 编制计算程序或调度信息管理软件,选择最佳方案,计算时确保准确无误。

3、 准确把计算机程序输入计算机,并编写好上机说明书和其他准备工作。

4、 负责调度室机房的维修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整洁,严格遵守机房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调度值班制度:

1、 集团公司调度值班人员每组必须有一名公司领导和副处级以上的人员组成。

2、 矿井调度值班人员每组必须有一名矿长(副矿长)和几名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3、 各级调度室负责安排领导调度值班时间,单位领导为当日值班组组长,其他管理人员为成员。组长因故不能值班时,必须安排顶班人员。其他成员因故不能值班时,必须向组长请假。

4、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到调度室或值班地点签到,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班。要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对于值班期间,发生的人身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要向下一个值班组组长交待清楚。

5、 值班人员必须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6、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负责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全方位正常运行,组织完成当日的各项生产任务。

7、 当发生人身事故、生产矿井和地面生产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和重大非伤亡事故时,必须按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抢救或事故的排险工作。

8、 各级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调动管辖范围内的人员、车辆、物资等处理突发事件。

9、各单位要对法定节假日期间的领导值班安排,按公司规定上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10、各级调度室要保证通讯畅通,当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要提前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

第十二条、公司(矿)调度室必须建立完善符合生产实际的调度台帐、报表和记录。调度台帐有:安全生产综合记录台帐;井下出勤台帐;生产任务完成台帐;瓦斯检查汇报台帐;交接班台帐;重点工程进度台帐;回采工作面安装、回撤台帐;人身事故台帐;非伤亡事故台帐等。记录有:上级通知、通报、调度指令、指示记录;领导交办事项记录;调度会议记录;生产协调会议记录;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处理记录;瓦斯监控设备运行更换记录;领导干部跟值班及下井和交接班记录;领导干部检查问题和查“三违”记录等。

各种调度台帐、报表和记录必须内容具体,详细清楚,字体工整,有始有终,保证原始性、准确性,并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涂改、篡改、损坏、撕毁和丢失。

第十三条、各级调度要认真执行汇报制度。生产矿井调度每班要做到井下各施工地点班前、班中、班后三汇报,每班汇报情况记录不少于3次,还要将本班井下安全、生产任务、重点工程进度、跟班作业人员及矿值班人员等情况在接班后2小时内汇报公司调度;

生产矿井调度每天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当日生产产量、掘进进尺、井下出勤人数、黄土灌浆量、瓦斯抽放量等数据;运销公司每天必须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当日各矿煤炭运销量及运销情况。

第十四条、矿调度室每月26日向公司调度汇报上月生产任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非伤亡事故影响,下个月的重点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事故汇报:

1、事故类别: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伤亡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火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

(8)掘进工作面冒顶。

(9)巷道冒顶。

2、煤矿伤亡事故抢险时公司(矿)调度室的主要职责:

矿井调度室的主要职责:在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报告矿长、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的矿长和有关部门,请矿领导来调度室指挥抢救。在矿长到来之前,负责帮助值班领导直接指挥抢救。到成立指挥部之后,按指挥部指示做好抢救工作,并负责做好全部记录。

集团公司调度室职责:在接到汇报后,立即报知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其他公司领导及有关部室负责人负责抢救灾的组织领导。调度人员负责收集情况、下达通知,并做好救灾过程的全部记录,定时向上级汇报。

3、汇报程序:

(1)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遇险)1人以上事故,应立即向本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填写事故记录台帐,按事故汇报时限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2)公司调度室立即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3)根据公司领导指示和安排,组织协调事故抢救有关工作。

(4)起草事故处理工作意见和调度通报,经单位领导签批后,下发有关单位。

(5)及时传达、转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特大事故抢救工作的意见和调度通报。

(6)在抢救事故期间,每次调度的情况都要做好记录。

(7)非伤亡事故报告由各单位调度室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报告总工程师、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领导指示,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抢救。

4、事故汇报的时限

(1)公司所属各单位一次死亡(遇险)1人以上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至公司调度室。

(2)其它非人身伤亡事故(包括矿井水灾、火灾、瓦斯、co超标、冒顶事故等)要在三十分钟内报告至公司调度室。

5.事故汇报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确切地点(工作面、巷道、机械、设备名称);

(4)事故类型(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5)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总人数(死亡、失踪、轻伤、重伤等);

(6)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的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7)事故抢救和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的有关情况。

6.事故汇报的方式:使用电话口头汇报、书面材料传真汇报、当面递交书面材料汇报。

7.事故跟踪。接到事故信息后,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抢救和处理情况,直至事故抢救工作结束。

8、公司调度室接到矿调度室或二级单位事故汇报电话后,必须问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灾区人数、危害程度(受伤人数、工作现场及设备损毁情况)、影响范围(采煤、掘进、开拓、运输)、现状和趋势(灾区目前情况)。

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单位汇报后,按事故大小及时汇报相关领导及部室负责人,每次汇报必须记录清楚,对领导指示认真记录,及时传达到事故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记录清楚受话人。

9、矿(公司)调度室要随时和事故单位或医院联系及时询问受伤人员的诊断结果,并将了解的情况立即按以上相对应的程序进行第二次汇报,并做好记录。

10、矿(公司)调度室要及时询问事故单位人员救援进展情况和灾情的处理进展情况、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督促事故单位贯彻落实领导指示或救援指挥部的决策。

11、矿(公司)调度员进入灾区抢险救援时,随时询问进入灾区的人数、侦查路线和侦查到的现场情况,并认真记录,及时汇报相关领导。

12、矿(公司)调度室随时与事故现场的领导和专业人员取得联系,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听取意见和指示,并及时传达,督促落实。保证抢险救灾及时有效,安全有序的顺利进行,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六条、生产矿井调度接报,有人在交班后2小时后仍未出井考勤,要立即通知所属区队查明原因,确认仍在井下但下落不明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

第十七条、调度室对各类信息必须坚持“严、细、准、快”的作风,对领导或基层提出的处理办法和意见,对生产过程中反馈的各种信息,认真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调度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信息:

1、 矿井产量构成与按巷道类别完成的掘进进尺以及重点工程进度。

2、 生产、准备、搬家工作面个数;跟班干部姓名、带班人数、地点;每日煤炭销售量、出矿量等。

3、 各类事故的汇总次数、影响时间及误产情况。

4、每班工人出勤情况,各采掘地点小班采掘工人应出勤和实出勤人数,重点维修地点及井下机房硐室出勤人数,每班井下作业人员数。每班井下作业人员数要和发放的自救器相符,否则,要查清原因,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地面生产单位要掌握各生产车间,机房及重点部位的人员出勤情况。

第十八条、各生产矿(公司)调度室对采煤队开始回采时间到收尾时间,在回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做好详细的记录。

第十九条、公司(矿)调度生产统计必须以严细、求实的态度及时准确的提出统计资料,做为对相关单位考核和编制月作业计划的依据,并监督检查作业计划执行情况。矿调度室统计当天生产数据(产量、进尺、销量、库存等),及时报送相关矿领导、部门和公司调度室,做到数据准确无误。公司调度室统计全公司当天生产数据,按时填报<公司生产调度日报表>;,及时报送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向上级部门上报。

第二十条、调度室要建立保密制度,各项生产数据和事故伤亡人数,不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班、日调度记录(包括调度日志、调度记录、逐日生产完成情况登记表),要保存5年以上;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保存2年以上;上级调度通知、通报、传真电文和本单位下达的调度通知、通报和传真电文原稿、要保存2年以上;月度及月度以上的生产简报、调度台帐和专题报告,保存5年以上;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以及年度生产简报,作为永久保存资料;使用计算机存储的台帐和信息必须定期做备份,防止丢失。

第二十一条、调度员及监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瓦斯监测和工业电视系统的基本常识及操作原理,保证瓦斯监控系统和工业电视24小时开机和正常运转。实时监控各监测点的数据变化情况,做好各监测点的数据常规和异常记录。超限时监控系统报警,数据应有红色显示,发现数据异常变化,及时寻找原因,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督促处理。

第二十二条、调度有关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知识,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和故障处理的应变能力。计算机加强防病毒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外来软盘、光盘、移动存贮器在调度室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十三条、调度员及监控人员对瓦斯监控和工业电视系统出现的异常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对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维修人员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矿)生产调度会必须按规定按时召开。公司每周星期二、星期五由主管副经理主持,各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总结近期工作,落实基层提出的要求,研究下一阶段工作;各矿每天由值班矿长主持,各单位、区队汇报当前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要求,进行统一平衡,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各矿根据各自实际,组织召开每月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通报分析本月安全生产状况,对下一月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安排。

集团公司每月月底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例会,由公司总工程师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主持,总结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各单位生产任务超欠原因,平衡下个生产期的计划,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吸取经验教训,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安排下月生产计划和重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矿)调度室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冬季“三防”(防火、防冻、防煤气中毒)和雨季“三防”(防洪、防雷电、防排水)工作,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第二十六条、公司各单位要将本单位调度人员、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部室负责人名单及电话号码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调度室,并相互通报有关调度业务联系工作情况,调度工作应由通知单上所列人员进行,其他人联系无效,若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变化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 系统和环境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变化

(一)、新工人入矿

1、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同休息。

(二)、借调人员

1、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跨专业借调人员,必须由职工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周及以上人员。

2、离岗返岗人员上岗前,单位必须重新传达学习措施,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二、时段变化

(一)、季节变化

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制定针对性措施,并严格执行。

(二)、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关键不失控。

2、各基层单位要有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把关。井下采掘及辅助单位党政主管必须有一人值班、下井。

(三)、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验收员、瓦安员“四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住安全、质量关。

三、“三工”变化

(一)、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矿长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主管召开现场会,并形成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二)、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行政主管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三)、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四、系统和环境变化

(一)、施工地点变化

1、由总工程师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主管、技术主管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单位技术主管根据会议纪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并在现场挂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运行许可证。

3、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的第一个班次,必须有队级及以上管理干部带班作业。

(二)、地质条件变化

1、掘进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汇报,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召开现场会,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纪要。

3、单位技术主管根据现场会纪要,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4、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5、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三)、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进行会审,并形成会议纪要。

2、施工单位技术主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批准。

3、施工单位技术主管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4、施工单位向安全生产部门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经审查批准。

5、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6、安全生产部门加强现场监管,坚决执行“四不干”原则,确保所有单项工程安全可控。

(四)、应急性工作

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系统和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行政主管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五、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100~300元的罚款。

第4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9本规定由安监处具体负责考核。

第5篇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一、教育对象:凡属我矿职工,以及外来包工人员、参观人员均应接受安全教育。

二、教育内容:

1、入矿安全教育的目的;

2、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3、本矿的性质及特殊性;

4、本矿的安全生产制度。

三、教育培训形式:

1、安通科安全检查员、各队队长、班组长,由矿劳动人事科和安全科组织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10天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公布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每年进行两次安全检查员培训,由劳人科主持,安通科配合,每次不少于10天,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3、特殊工种、技术工种,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学习、考核,并统一发证,填写成绩,每年考试两次,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考试不合格严禁录用上岗作业,无证上岗作业按规章论处。

4、除进行常规安全教育外,各单位可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不定期的经常教育,临时教育(班前会),提高工人安全生产观念。

第6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惩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对象

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通风科会同生产科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论功行赏、奖不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 总 则

1.1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宜兴煤业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煤矿培训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和紧迫的战略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抓出实效。

1.3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2. 安全培训对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训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纳入安全办公会议议事日程。各级书记是安全培训教育的第一责任者,抓好本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2.2 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务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2.3 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性脱产培训,培训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采煤机司机和主提升司机等六大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

2.4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组织的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公司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为规范的全面提升,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3. 培训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2 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3.3 特殊工种上岗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安培中心培训,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本岗位作业,公司安监部负责检查落实。

3.4 新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伍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进行煤矿安全知识、企业基本制度等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培训要严格执行汾煤办发〔2005〕233号文件规定,职工学校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分配上岗。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3.5 对井下和地面单位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到救护大队进行军事化培训,具体要求及考核办法见《集团公司“三违”人员培训班培训考核实施办法》。严格开展“三违”学习班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违”人员必须进驻“三违”学习班脱产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天,学习期间只发给生活费,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岗工作。“三违”学习班必须有完整的培训考核办法,并有详细的记录、台帐、培训内容及考核试卷等,不得出现“三违”人员缺培现象。

3.6 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3.7 所有生产一线组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程的上岗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3.8 公司职校培训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并且按照宜兴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3.9 所有从业人员每年复培时间不少于10天。

4. 职责划分

4.1 公司按照集团公司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列支培训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编制宜兴煤业安全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职校培训部门负责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队伍的普通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监部门做好业务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职校培训部门必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把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吸收或兼职到教师队伍中,优化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结合培训实际选编教材,整合教学设施,充实实物教学内容,创新培训环境,提高培训质量。

4.2 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安监、职校培训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5. 监督管理

5.1 公司所有从业人同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5.2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单位员工培训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5.3 《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员工培训部门执行,安监部门监督。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

5.3.1 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3.2 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5.3.3 严重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一个月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重新上岗。

5.4 充分利用安全结构工资和职工安全技能帐户的激励作用,调动职工学习安全、提高职工操作技能的自觉性。在提升职工综合素质的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积极推广以区队、班组为单位的成建制脱产轮训。

5.5 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5.6 在集团公司和上级检查时,发现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的,按国务院第446号令处罚规定执行。

第8篇 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一、总则

1、为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该制度。

2、认真落实安全承诺制度是矿长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的基本保证,即签订安全承诺书。

3、按照矿安全部门下发的安全承诺书,承诺人必须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

二、安全承诺内容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遵守《煤炭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

2、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保证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保证做到经常督促、检查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5、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全员持证上岗,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一切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安全。

6、严格执行干部带班现场指挥制度,保证井下班班有干部在现场指挥,保证不违章指挥。

7、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下井作业人数,保证井下作业人员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8、加强矿井“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治水和顶板安全管理,保证做到不违章作业。

9、保证做到证照齐全,决不证照失效或者无证照非法生产。 10、负责落实本矿副矿长、班组长安全责任。

11、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费用按规定提取、并足额上交,安全投入到位。

三、安全承诺的范围和程序

1、此承诺制度针对矿长。

2、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安全部门存档。

四、安全承诺的要求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1、矿长向与矿井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承诺。

2、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我矿制定的相关制度等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9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2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按照《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按照国务院*(446)号令来对照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按照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2、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马上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煤矿财产安全的,由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注明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和监督人,到期组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3、对煤矿安全生产系统上需要整改和完善的,由矿组织召开专门的安全办公会进行研究整改方案、措施、时间、执行整改人员、整改资金等进行专项整改。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相关规定

1、对现场检查的安全隐患,安排落实处理的,不听指挥的,勒令处理,并按奖惩条例,按违章处罚。

2、对限期安排落实处理的,未按期整改处理完,停止工作,勒令处理,并追究原因和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3、对重、特大事故隐患,不听安排,不按制定的措施贯彻落实处理的,追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奖惩制度处罚。

4、对安全隐患处理及时,完成情况好的,进行表扬,并按奖惩条例给予奖励。

(二)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必须按照“隐患治理四原则”(措施、时间、人员、资金)和各类隐患处理技术规范来进行有效的治理。

1、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及时性”。凡是发现、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都要及时地进行处理,严禁拖延甚至不处理。

2、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突出“安全性”。凡是隐患,无论大小,都要保证在处理隐患过程中的安全,这就要求在处理隐患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隐患处理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掌握处理技术后方可组织实施,在处理过程中,还要根据现场变化的实际 情况对处理技术要求作相应的调整,确保安全处理。

3、安全生产隐患处理的保障。强有力的隐患处理人员和资金是保证安全生产隐患得到及时、快速、安全治理的保障。在研究隐患处理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落实隐患处理人员和隐患处理资金,使所排查的隐患在规定时间内安全地处理完毕。

4、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现场“三人联防”管理制度。现场的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安监员、值班队长、班组长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三人联防”的职责,确保安全隐患处理的顺利进行。

5、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档案,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安全生产隐患除了在处理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外,在处理完毕后,还要执行“回头查、回头看”的制度,防止因为隐患处理不彻底而出现新的安全生产隐患,切实做到把安全生产隐患发现、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

三、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报告登记档案。从矿级、职能部门级到生产单位队级都必须建立隐患报告登记档案。并按相关规定呈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登记表。队级向矿职能部门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职能部门向矿呈送(每周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呈送);矿向县煤监局、市安监局、川西站呈送(每季度呈送一次)。

2、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必须及时,按照下级向上级报告、现场向队级报告、队级向矿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向矿报告的原则层层报告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报告。

3、得到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到现场查看隐患情况,并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在作业现场发现特殊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的,按照就地报告处理原则,直接向现场值班队长、安监员报告后在现场制定处理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再向上一级汇报,不能处理的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向上级汇报。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22】1166号、晋煤培发【2022】1224号、山西焦煤发【2022】748号及***劳发【2022】704号文***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2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2023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2023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培训科

2023年2月

第11篇 p矿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惩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对象

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通风科会同生产科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论功行赏、奖不

第12篇 露天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保障全体干部、职工的人身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煤矿经营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劳动保护法规等规定,结合煤矿(煤矿)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全体干部、职工及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负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第五条、煤矿必须设立安全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分管生产、安全的副职领导及专、兼职安全员,班组必须设兼职安全员,在上级机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矿区安全监督、检查,行使以下权利;

1、有权随时进入本矿区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2、有权参加安全措施的审查;

3、有权监督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并行使违章罚款权或提出其它处理意见;

5、对查出的安全检查的隐患,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6、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职工有权参与煤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干部、职工有权对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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