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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72

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制度

第1篇 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制度

1 目的

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员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和噪声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致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职能分工、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2  本办法适用于      (以下简称公司)。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施行)

3.2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9-24施行)

4. 总则

4.1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精神。

4.2  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4.3  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4.4  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5  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4.6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5. 基本原则

5.1  公司环保工作由副总经理主管,搞好公司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5.2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5.3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公司生产发展,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5.4  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公司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5.5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件的正常储备量。

5.6  在下达公司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5.7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6. 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6.1 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是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安全环保科负责日常环保工作的日常管理。

6.2 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

6.2.1  总经办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的管理与考核。

6.2.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6.2.3  负责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标准、制度、工作计划,将指标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对各部门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6.2.4  负责对公司环措项目的专业审查及年度计划的提出,参与投资项目环保方面可行性论证;组织环措的功能性验收。

6.2.5  负责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其它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环保预评价及环保“三同时”验收。

6.2.6  对环保设施运行和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7  负责环保统计与分析,办理上报审批手续。

6.2.8  负责对各部门兼职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6.2.9  负责全公司排污监察及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缴纳排污费的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分析。

6.2.10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广大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知识水平。

6.3  总经办

6.3.1  负责环措项目工程量的核定和治理费用的预、决算审核。

6.3.2  负责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施工管理。

6.3.3  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竣工验收。

6.3.4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试运行。

6.3.5  负责管好用好各种环保设施,对各种环保设施的维护、检修和设备泄漏、运行等情况进行监察。

6.3.6  配合安全环保科对非正常排污情况进行应急处理。

6.3.7  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年度计划的立项管理。

6.3.8  对总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中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保工程、污染治理、整治和环保设施技术改造投资安排情况进行监察。

6.3.9  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项目中环保工程项目、环措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工艺技术可行性方面的审核。

6.4 安全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6.4.1  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制定公司的治理计划。

6.4.2  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6.4.3  配合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6.5  人力资源科配合安全环保科做好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6.6  财务科负责筹集、安排公司投资的环措项目资金。

6.7  各部门主要职责

6.7.1  宣传和贯彻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及工作计划。

6.7.2  负责对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本部门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记录、维护与保养和设备泄漏以及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察。做好重点环保设施及重点污染隐患部位(点)的检查及排污隐患源(点)排查分析工作,发现问题,研究防范与整改措施,并认真作好监察记录。

6.7.3  收集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科反馈信息。

7. 管理内容与要求

7.1  环保目标管理

公司推行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各部门在组织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任务的同时,必须完成公司下达的环保年度考核指标计划。具体指标按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管理计划》执行。

7.2  基础管理

7.2.1  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环保管理机构,具体事务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执行,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确保环保制度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并在公司、各部门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员。

7.2.2  安全环保科应确保环保管理档案、台帐的健全和完整,各种环保报表数据要准确。当月数据在次月15日前完成台帐登记;环保月报表应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

7.3  现场管理

7.3.1  各类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运行制度、操作规程必须完善、齐全;设备维护、检修要纳入生产设备检修计划统一安排;各种备品、备件要满足检修需要,环保设备发生事故要及时组织抢修。

7.3.2  各类环保设施设备完好,系统运行正常,周围环境整洁,设备见本色。

7.3.2.1  布袋除尘器必须布袋齐全、完好,无破损积灰等现象;反吹式除尘器必须反吹风量足;各除尘点罩口抽风效果好,无漏风、漏气和冒灰现象,除尘效果好,无超标外排现象。

7.3.2.2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稳定,操作运行管理符合规程要求,池内无明显杂物,污染物处理效果达到正常要求,外排水质正常不超标。

7.3.2.3  对机油、润滑油和柴油、汽油等油类物质必须严格管理,对设备的动、静密封点必须加强查漏、治漏工作,防止各种跑、冒、滴、漏现象发生。禁止将油库、泵房的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各种生产性废油必须集中回收和处理,盛装生产用油或废油的油桶必须摆放在远离外排水沟的地方,并有防泄漏措施。在装卸油类物资过程中若造成了滴、漏问题,必须立即进行清理,禁止用水冲洗油桶和油库地面。

7.3.4  严格生产现场的5s管理,严格控制水冲地坪和压缩空气吹扫带来的废水和粉尘污染。

7.3.5  未经公司安全环保科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节能为由擅自停运环保设施。

7.3.6  公司安全环保科对查出的各种环境污染隐患,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保证按期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达到整改要求。

7.4  污染物管理

7.4.1  各部门必须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处理效果,确保在正常生产时达标排放。凡因主体设备检修需要临时排污的,必须按规定提前三天申报,并经公司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排放,同时采取措施,缩短排放时间,尽力减少超标排污量。因突发性故障,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物超标外排时,必须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事故应急预案》。

7.4.2  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国家限制排放的一类污染物质的排放。杜绝污染物质处理不当、操作控制不严和操作者失职造成的超标排放。

7.4.3  因设备故障、停电等其它原因,造成重大环保设施停运,必须及时向总经办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出现严重超标排放。

7.4.4  环保设施报废或拆除,必须征得总经办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禁止擅自停运或拆除环保设施。

7.5.5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含粉尘)、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源,应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具体按公司《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噪声管理办法》执行。

7.6  环境监测管理

7.6.1  公司在生产车间主要烟气管线上应安装环保在线监测系统;

7.6.2  总经办对环保在线监测系统实施维护和管理,监测所得的数据要及时上报公司和相关部门;

7.6.3  各部门一定要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的临时监测,为其提供一切尽可能的方便。

7.6.4   对监测发现的不良环境危害因素,安全环保科应组织各有关部门予以消除。

7.6.5  各单位对检测部门的工作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弄虚作假和刁难。

7.7.  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7.7.1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粉尘等污染源皆属管理范围。

7.7.2  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生产单位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安全环保科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7.7.3  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排放。

7.7.4  对尘、毒危害以煤尘、苯、一氧化碳为主,对这些工作岗位各单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采用无害、少害的工艺,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7.7.5  对皮带的转折点污染要逐步整改计划,采用密封作业、加强管理减少落差扬尘,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

7.7.6  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7.7.7  新建或原有的锅炉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运行要经过上级环保部门的认可,并办理环保合格证。

7.7.8  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环保设备。

7.7.9  凡从事粉尘、有毒的工作的职工要正确穿戴防护用品。

7.7.10  对噪声严重超标的有关设备要安装消音器或采用人和设备的隔离措施。

7.7.11  公司的废渣按规定的地方处理或堆放,对于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7.7.12  切实加强清净废水、地表雨水的管理:

7.7.12.1  任何单位排放地表雨水、清净废水必须预先向公司环保部门汇报,合格后方可进行排放。

7.7.12.2  任何单位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废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地面水ⅲ类水质标准。

7.7.12.3  排放的地表雨水、清净下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必须承担因其行为而发生的环境危害事件的责任。

7.7.13  加强对物料、半成品、成品贮罐、堆放场的巡检,对于腐蚀性较强的贮罐,应定时进行测厚,防止泄露、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7.7.14  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环境保护规定,按申报、审批程序进行,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应主动上缴排污费。

7.7.15  加强对工业废渣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废渣”管理条例》。

7.8  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7.8.1  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由负责该阶段工作的部门牵头提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报公司总经办审定,呈报总经理审批,并报环保局审批,同时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

7.8.2  凡是有污染物产生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公司应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中,设置“环境保护”专篇(章),列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环保设备选型、环保投资、环保设施功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并由总经办审定。

7.8.3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总经办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单位要确保建设项目中的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同时竣工、同时交工。对设计规定的环保设施,不得擅自削减。

7.8.4  建设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期间环保设施没有达到功能性要求,总经办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确保环保设施正常投入使用,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7.8.5  总经办在安排设备大、中修和维检项目时,必须同步安排对环保设施的检修、更新和完善。具体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6  安全环保科必须经常性对环境危害因素进行识别,通过环境危害因素评价,确定重大环境危害因素,并进行治理。具体按公司《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7  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部门,需要对污染源进行治理时,按公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7.8.8  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7.8.9  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收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8.10  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7.8.11  公司其它外协单位在公司内建设项目也要按上述规定,纳入统一管理。

7.9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7.9.1  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部门,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环保办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7.9.2  各车间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

7.9.3  产生固体废物的部门,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它防止污染的措施。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7.9.4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7.9.5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7.9.6  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7.9.7  金属冶炼、一吨以上锅炉燃煤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必须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脱硫措施。运输、贮存能够散发有害有毒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泄漏污染大气和环境。

7.9.8  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消声、防震设施。

7.10  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7.10.1  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凡有环保设备的车间应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7.10.2  维修车间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考核制度,计量部门应定期对环保计量设备进行检修。

7.10.3  各部门对本部门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维修、考核管理制度,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7.10.4  任何部门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凡停止运行必须事先征得安全环保科的同意。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总经办,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

7.11  污染事故管理

7.11.1  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成为污染事故。

7.11.2  环境污染事故的申报

7.11.2.1  可能或已经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紧急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或扩大,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7.11.2.2  公司职工和社会公民有义务在发现输水、排水管道发生破裂时,立即向总经办或其它生产部门报告。

7.11.2.3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以及采取和将要采取的消除和减小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等方面。

7.11.2.4  对于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请示主管领导后,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汇报。

7.11.2.5  对于一时难以确定环境污染事故性质的事故,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暂缓报告,待查清基本情况后,属于重大污染事故应立即上报。

7.11.2.6  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污染事故登记卡。

7.11.2.7  发生污染的责任部门应积极配合总经办进行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经安全环保科审核后,向上级环保部门写出书面事故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

7.11.3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

7.11.3.1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对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一律通过当地政府、市环保部门、行政裁决的途径进行处理。

7.11.3.2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或污染事故单位的汇报后,立即向市环保部门汇报,进行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

7.11.3.3  环境污染发生单位应主动申请国家法定监测单位为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测数据,以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名誉利益。

7.11.3.4  环境污染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市环保部门牵头进行协调或行政裁决,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的赔偿金额。

7.11.3.5  公司环保管理部门或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单位,如对市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7.11.3.6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按公司《事故处理及考核细则》处理。

8. 奖励与惩罚

8.1  全年未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参加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的资格。

8.2  因管理不善,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参加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资格。并在经济责任制中予以考核。

8.3  发生了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并且是属于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并视情节轻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4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8.4.1  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8.4.2  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8.4.2.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8.4.2.2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8.4.2.3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8.4.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8.4.3.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

8.4.3.2  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8.4.3.3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影响;

8.4.3.4  对环境造成大的危害:

8.5  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8.5.1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8.5.2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8.5.3  人员中毒死亡;

8.5.4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8.5.5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8.6  凡在环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贡献程度,给予50~1000元的奖励:

8.6.1  积极治理“三废”综合利用资源作出突出成绩者;

8.6.2  在避免重大污染事故中有突出贡献者。

8.6.3  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在治理污染源和减少浓度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贡献较大者。

8.6.4  积极植树、在绿化、净化、美化环境中有显着成绩者。

8.6.5  设施运行管理良好,无污染事故的;

8.6.6  对环保设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着的。

8.7  凡在环保工作中发生事故或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依据其所造成后果程度,给予50~2000元的处罚:

8.7.1  故意推诿、刁难环保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

8.7.2  对于设置监测点、取样设施任意移动及损坏的;

8.7.3  不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及购买不合格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者;

8.7.4  发生环保事故的;

8.7.5  违反公司环保规章制度未造成事故的;

8.7.6  环保设施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8.7.7  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8.7.8  环保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超标的;

8.7.9  环保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8.7.10  环保工作开展不利,造成周围居民上访的;

8.7.11  生产过程与环保工作严重脱节,环保设施管理混乱的。

8.7.12  因环境污染对周围居民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赔偿,本着谁污染谁付款的原则,赔偿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负责解决,同时扣发该单位主要领导当月奖金。

8.7.13  环保统计报表每发现有一处错误,罚报表人10元。

8.8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执行不利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 附件:

1、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2、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4、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5、“三废”管理制度

6、“三废”处理方案

7、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1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9.1.1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巩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9.1.2  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部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9.1.2.1  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9.1.2.2  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9.1.2.3  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办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2)需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9.1.2.4  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总经办。

9.1.2.5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处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9.1.2.6  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污口。

9.2  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9.2.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9.2.2  坚持实事求是,上报的统计数据要做到真实可靠。

9.2.3  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环境保护的统计资料,正确反映本单位对环保法规的执行情况。

9.2.4  及时、准确地将环保情况提供给公司领导,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9.2.5 按时完成上级环保部门及公司安排的环保统计工作;每年对公司“三废”排放量进行一次考核。

9.2.6  负责环保原始记录管理,并积累、整理本专业统计数据资料,做好归档工作。

9.2.7  以上6条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

9.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9.3.1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充分发挥环保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9.3.2  环保档案主要指公司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9.3.3  环保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其纳入本单位的环保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中。

9.3.4 为保证环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有效地利用,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9.3.5  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确保环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9.3.6  借用环保档案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擅自转借,不得折叠、剪贴、抽取和拆散档案,严禁在环保档案上勾画、涂抹、填注、加字、改字等。

9.3.7  归档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要做到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9.3.8  科研课题、环保工程和其它任务等,承办单位应将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按本制度的要求整理归档。

9.3.9  环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和短期的环保档案归安全环保办管理,永久性的归公司档案室保管,安全环保办保存永久档案的复印件。

9.3.10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执行,由公司安委员会负责考核。

9.4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9.4.1  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9.4.2  本制度所称环保设施是指矿热炉除尘设施、具有环保节能功能的工业窑炉、生产工艺粉尘处理设施、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设施。

9.4.3  凡使用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9.4.3.1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9.4.3.2  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9.4.3.3  加强管理,调整好配风系统,防止滴、漏,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9.4.3.4  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9.4.3.5  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公司环保处提交停机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9.4.3.6  安全环保办将按规定对重点环保单位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及时通报单位,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每年填好环境保护设施档案(单台)。

9.4.4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9.4.4.1  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9.4.4.2  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9.4.4.3  更新、改造环保设施,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验收的;

9.4.4.4  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4.5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考核。

9.5  “三废”管理制度

9.5.1  “三废”定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的废水、废气、废渣。

9.5.2  总经办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竖立合格排放标志。

9.5.3  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9.5.4   总经办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9.5.5   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

9.5.6   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9.5.7   废水方面

9.5.7.1   车间生产产生的废水及生活污水。

9.5.7.2   车间产生废水直接进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再利用,生活污水经过滤池滤过达标后排放。

9.5.8   废气方面:生产燃烧产生的含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经除尘处理。

9.5.9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及硅渣采取出售的方法,不另设堆放场。

9.5.10  空调机、空压机及引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9.5.11  公司内危险品必须按照有关危险品的管理规定贮存、保管以及销毁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9.6  三废处理方案

9.6.1  废气的处理:少量有毒气体可以通过排风设备排出室外,空气稀释。毒气量大时,必须处理后再排出。

9.6.2  含重金属废液的处理

9.6.3  一般有机溶剂的废液处理

一般有机溶剂是指醇类、酯类、有机酸、酮及醚等由c、h、o元素构成的物质。对此类物质的废液中的可燃性物质,用焚烧法处理。对难于燃烧的物质及可燃性物质的低浓度废液,则用溶剂萃取法、吸附法及氧化分解法处理。再者,废液中含有重金属时,要保管好焚烧残渣。但是,对其易被生物分解的物质(即通过微生物的作用而容易分解的物质),其稀溶液经用水稀释后,即可排放。

9.6.4  废料销毁

生产中出现的固体废物不能随便乱放,以免发生事故。如有放出有毒气体或自燃的危险废料不能丢进废品箱内和废水管道中,不溶进水的废料禁止丢进废水管理中,必须在适当的地方烧掉或用化学方法处理面无害物。

9.6.4.1  坚决执行和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和扰民。

9.6.4.2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考虑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组织实施。

9.6.4.3  定期进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

9.6.4.4  清理施工垃圾,必须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光焕发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9.6.4.5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9.6.4.6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9.6.4.7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9.6.4.8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9.6.4.9  施工现场混凝土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9.6.4.10  施工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9.6.4.11  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9.6.4.12  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9.6.4.13  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或河流。

9.6.4.14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9.6.4.15  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9.6.4.16  厕所的化粪池应做抗菌素渗处理。

9.6.4.17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9.6.4.18  施工现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3—12524)制定降噪措施。

10 附则

10.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科(设在总经办)负责解释;

10.2  本办法由总经理签发;

10.3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珍爱生命,注意安全。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安全和产管理制度

1、厂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任组长,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负责。

2、安全生产教育要定期对全公司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教育,人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酒为易燃品,公司内和仓库要严禁烟火,酒库附近严禁堆放易燃品。

4、安全用电,电器设备要加防护罩,线路和开关要经常检查,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5、安全生产目标,全部无火灾,无重大事故,无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9、文明生产管理:私人物品归位摆放;员工着装、举止遵守车间操作行为规范,不偷盗不祸害;无不明身份外来人员;节约用水用电;新员工入职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老员工则单数月进行培训,双月数进行测试。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电、气焊防火制度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六、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七、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八、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第3篇 企业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调度工作,提高调度会议质量,严肃会议纪律,规范生产调度会议形式和内容,真正实现调度会为安全生产服务的目的,充分体现调度平�指挥生产的枢纽作用,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和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我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会议时间

每周召开一次调度会议,时间为周一下午14时30分。

如有上级检查或组织召开大型会议,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并另行安排时间。其它若无紧急会议,必须正常召开调度会。

(二) 会议地点:临建会议办公室

(三) 会议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持召开

(四) 参加会议人员:

1、 公司分管矿建副总经理,分管安全、机电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主管,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施工队长。会议需要其它人员参加的可另行通知。

2、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召开,参加会议人员提前临时通知。

﹙五﹚会议程序和内容:

1、 调度通报本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未完成的原因。

2、 通报上次调度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3、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协调平�,确定解决的办法、解决的部门、解决的时间。

4、对各部门、副总提出当前生产中关键性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并作出相应安排。

5、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

6、矿建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

(六)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参加调度会议,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可提前向主管矿建副总经理请假,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总监理工程师请假,获准同意后告知调度主管负责人,可派单位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如请假没有得到同意不参加会议罚款100元。

2、参加人员必须准时到会,迟到超过5分钟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会议罚款200元,会议中不请假提前离开,按未参加会议论处。

3、调度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期予以落实,对于无故扯皮推诿,没有按期落实的问题,对单位罚款200-500元。

4、调度会上平衡的问题,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任务,必须提前向调度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否则按未完成处理。

5、对于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平�落实时,必须有明确的落实人、具体落实时间、有可靠的落实措施。

6、各单位属正常业务问题不得上会,确因职责范围不清需要上会让领导平�的可正时提出,但陈述问题时力求简明扼要,不得一味的强调理由,延长会议时间。

7、调度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要求内容齐全、详细,以备后查。

8、调度员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追踪落实,要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正常。

第4篇 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和班组应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4、各工种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5、企业实行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由安全小组负责,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6、严禁将危险物品带入维修现场,要害设备、易燃易爆品由穿戴防护用品的专人保养和管理,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

7、维修人员不得穿拖鞋进入车间,不得酒后操作、打闹和聊天。

8、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9、路试车辆必须由具有驾驶证及技术熟练的试车员进行,并在规定的路段上进行。

10、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11、根据季节变换切实做好防火、防涝、防冻、防腐及防盗工作,并制定相关措施,配备消防器材。配电设施线路确保完好,性能可靠,使用移动电具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2、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13、坚持安全检查和自查。

安全检查内容:检查安全负责人员安全工作实施情况;检查员工安全执行情况;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安全教育情况。

第5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保障生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特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决议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目标,审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情况,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1.4、定期组织分析公司的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或计划。

1.5、对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较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隐患进行研究并作出决议。

1.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演练后的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1.7、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安全检查和各项专项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1.8、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参加基层安全生产活动。

1.9、负责对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0、定期对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6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2.1.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1.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2.1.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2.1.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2.1.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2.1.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2.1.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2.2.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2.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2.2.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2.2.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2.2.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2.2.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2.3.1、上班之前饮酒的;

2.3.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2.3.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2.3.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3.1、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2、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3.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3.4、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5、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4.1、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4.2、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4.3、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5.1、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5.2、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5.3、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 励

6.1、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6.2、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 则

7.1、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7.2、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7.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安全生产企业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含出租车公司、公交公司)、道路和水路危险货物及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客运企业、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三类以上维修企业、驾培机构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三条 承诺内容为《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行业管理规章规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行业内市属企业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其他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活动。

第五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企业每年度作出安全生产承诺,承诺书由该企业向本部门备案,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承诺单位、法人代表和承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或公路、运管、海事等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企业安全生产践诺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8篇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规程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9篇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5

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是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是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为杜绝制止违章行为,确保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企业各项安全制度或对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本制度进行奖励。

第三条对于违章行为及伤亡事故主要责任人除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理外,还须以本《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对于因违章行为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企业奖惩细则应随国家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变动在年度经济责任制上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奖励规则

第六条安全奖励资金的来源:

1、企业按年度拨付一定的安全奖励资金。

2、企业内部的违章罚款收入。

3、企业内部风险保证金未完成安全考核目标扣出部分。

4、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七条实行安全风险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按风险奖励办法执行。全厂各单位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全员缴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金,本年度内无死亡、火灾、爆炸、无社会灾害性事故、无重伤事故以及完成安全考核目标的单位,给予各单位所缴安全风险金同等数额的奖励。对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以及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专门事项给予奖励。

第八条在安全技术、职业病预防方面有技术发明、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职工个人,给予300~600元奖励,属创造发明重大项目,按国家创造发明奖励条例规定报批,同时,企业在给予最高一级奖励的情况下,可同时给予晋升工资。

第九条对于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纠正制止各类违章,避免事故发生,成绩显着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年终给予200~600元奖励。

第十条对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及时报告上级,因而显着减轻以至避免重大事故危害发生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经分管厂长批准,可在该季度内给予300~600元奖励。

第十一条在灾害事故中,主动积极抢救人员或物资,防止事故蔓延或扩大,功绩显着的职工个人,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材料报送技安处审核,由厂长批准通报表扬记功的同时,可给予500~3000元奖励。

第三章处罚细则

第十二条进入生产岗位上班,必须穿戴规定的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手套以及耳塞或耳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三条禁止穿带钉、铁块的鞋子进入生产区、库区,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禁止穿高跟鞋(三公分以上)、拖鞋、裙子、短裤、化纤服上岗操作,违者一次性罚款50元。打赤膊上岗操作者,给予从重一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凡班前4小时内饮酒者,除令其不准进入车间上班并按旷工处理外,另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携带香烟、火种到生产岗位区域内或在上班时间饮酒者,一次罚款500元。凡在生产岗位区域内吸烟者,除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外,还给予留厂察看1~2年的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凡将小孩带入生产、工作岗位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配电室内不准带入食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九条生产区域的设备管线上不得凉、晒、烘烤衣物和放置杂物,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违反能源管理规定,则另行处罚。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库区等禁火区域内行驶,必须遵守企业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规定。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用具或衣物等,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指使违章,则对该单位领导一次罚款50元。

第二十二条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违者一次罚款50元,如属领导(含各级领导)命令使用而又无措施的,对命令者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三条生产岗位上操作工不得私自相互替班,违者一次罚款10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伤亡、生产、设备事故,其后果概由责任者自负,并按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厂《高处作业安全制度》者,一次对该单位罚款500元,个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五条进入设备(有限空间)包括各类塔、釜、罐、锅筒、管道和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集装箱和其他较封闭场所的作业必须办证,无证不准作业,违者一次罚款单位500元,个人500元。

第二十六条凡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或虽经批准了,但没有按动火证上审批意见落实安全措施以及超过动火时间、转借、涂改动火证和转移地点动火者,一人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生产车间操作工上班时,必须将防毒面具带上岗位,放置于方便地方备用,防毒面具不用时,必须盖上过滤药盒的橡胶盖。违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不认真保管造成丢失或故意损害防毒面具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对于无故拖延整改的,则按“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限期规定为准,每延期一天完成者,单位罚款50元,以此类推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的无证操作者,一人一次罚款50元;未转正的学徒工或实习生无证独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罚单位100元,个人50元。

第三十条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违章作业,监护人不及时制止、纠正,分别对作业人和监护人处以50~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危险作业的监护人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对监护人处50~5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危险作业的作业人、监护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检查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对作业人、监护人分别处以200元~8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凡各级领导干部及专业管理人员见到违章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应负连带责任,应按违章性质一次给予罚款50~300元。

第三十四条对不服执法人员管理,打击报复,辱骂、殴打执法人员者,给予一次性罚款250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章情节特别严重或认识度恶劣或二者并存者,可按上述处罚加重1~5倍处理,并在接受审理期间按下岗处理,该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四章罚款收缴办法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罚款由技安处或保卫处(消防安全部分)开据罚款通知单,由财

务处收取现金。

第三十七条从罚款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缴款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

第三十八条罚款资金由厂财务处统一专项管理,经分管安全的厂领导批准后,可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对于单位和个人同时违反本制度规定多项者,均按累计计算收取罚款。对于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1998)51号文《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同时作废。

第10篇 生产企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车辆利用率,保障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车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凡西安市范围内用车,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用车登记(见附件)后使用;西安市以外用车,必须填写派车单(见附件),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派车。

(二)综合管理部要严格把关,依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合理调配接待用车和各部门公务用车。

(三)因公外出人员需用车的,必须由用车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申请用车;若长途(单程100公里以上)需提前二天提出申请,由综合管理部按任务的轻重缓急统一调度。

(四)车辆日常应停放在指定车位,任何人不得擅自用车。否则按违纪处理,并追究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五)休假期间,公司所有车辆应停放在公司,车辆钥匙与随车证件在公司综合管理部保管。如遇特殊情况用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车。

(六)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外借期间,车辆的用油和司机的补助,原则上由借车方承担。

(七)公司班车

公司在韦曲至公司厂区之间设置上下班班车,沿途设定乘车站点,需乘车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地点侯车,过时不候。

发车及候车站点的增减、行驶路线的确定及变更由综合管理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

(一)公司车辆实行专职驾驶员负责制,确需他人驾驶或互换车辆时,必须上报公司领导批准并在综合管理部备案后方可互换。

(二)驾驶员行车时,需携带有效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卡等相关证件。

(三)未经指派不得私自驾车外出,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含其他有驾驶证的人)。

(四)驾驶证不按规定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者禁止继续驾驶车辆;禁止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五)禁止饮酒后驾驶车辆,禁止穿拖鞋驾驶车辆。

(六)车未停稳,禁止上下乘员;车门没有关好,禁止行车,车辆起动前,要观察车前、后、两侧,确认安全后方可行驶。

(七)驾驶员确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门窗,并将车中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随身携带或放入行李箱并加锁保存,确保安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的,驾驶员通常不可远离车辆。

(八)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九)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英雄车、赌气车、强超、硬会、超速行驶等一切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车辆例检保养

(一)车检

1.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日常自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综合管理部每周需对公司所属车辆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在检查后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需要维修应及时报修,杜绝行车事故。

(二)维护

1.驾驶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运行成本为目的,应随时保持车容整洁,车内卫生、空气清新。

2.因长途、雨、雪天气行驶,通过泥泞道路车身泥污较重、遇最低气温在5°c以下及车身遇水结冰时可到洗车行洗车,通常情况下应自己清洗车辆。

3.驾驶员根据车辆使用说明及养护规程,及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见附件)申请保养。

4.综合管理部审核《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的行驶里程、保养级别、保修项目及所需经费,报领导审批后送指定维修点进行保养或维修。

5.车辆出现故障,由驾驶员提出维修意见,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如在用车途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综合管理部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地点,确需在当地维修的,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按程序呈报审批),综合管理部审核维修项目及所需经费,报领导审批后送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修好接车时,驾驶员必须严格检查,核对维修单项目及价格后,方可签字接车。

6.综合管理部必须建立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做到记录详细真实,处置及时有效,及时安排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五条车辆及人员保险,车辆需购买强险、商业险,具体由综合管理部安排落实。车辆年审、车辆保险档案资料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档保管。

第六条交通事故管理

(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大小迅速逐级上报,严禁驾车逃逸。

(二)综合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根据事故级别、损失等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三)对事故驾驶员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给予相应处罚。

(四)事故处理后,综合管理部应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产生的原因、责任进行认真、科学的分析,制定安全、有效的整改措施,使全体驾驶员得到教育,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车辆费用管理

(一)车辆因公所发生的一切过路、过桥、停车等小额费用,由驾驶员先行从行车备用金重垫付,公司据实报销;车辆的维修、保养等数额较大的费用,按照公司借款审批程序事前办理借款,事后报销冲账。

(二)所有违章费用及非公出车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由驾驶人员承担。

(三)行车费用。

1. 公司车辆燃油由公司统一购买加油卡,驾驶员每日检查车辆油箱油量,使用加油卡在指定加油站加油,确保车辆燃料充足。特殊情况无法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的,需电话请示本部门负责人并告知综合管理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同当月费用一并报销。

2. 综合管理部每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牵头对公司所属车辆运营费用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为确保汇总计算的准确性,汇总时需确保邮箱为满箱状态,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行车费用每月一次,该车的驾驶员为汇总的第一责任人,无固定驾驶人员的,由综合管理部指定汇总人。

3. 财务部依据综合管理部审核过的汇总表和原始票据进行报销。

4. 原则上车辆费用每月报销一次。单次费用数额较大的可以在财务办理借款,同汇总报销一起报销冲账。

5. 车辆费用发票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销,超过30日的,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导致未能及时报销的,应写书面的情况说明,经验证人、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审核签字,经分管领导批准,总经理核准后方可进入报销程序。

(四)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上报,由综合管理部结合实际情况对故障进行分析认定,非因驾驶员责任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能够确认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

(五)年审、保险费用。车辆年审、车辆保险由综合管理部安排人员具体办理,费用在发生当月同其他行车费用一并报销。

第八条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应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实行车辆日查、周检,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养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确保车容整洁、状况良好、运行安全,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二)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酒后驾驶、争道强行、超速超载,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严禁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凡违犯规定而引发的一切法律、经济及相关责任,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四)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做到着装整洁得体,仪容干净卫生,言行文明周到,与相关领导或客户同行时须保守机密,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商业或公司信息及内容。

(五)因公出车过程中所发生的油料、路桥、停车等费用,由驾驶员先行垫付,凭发票和派车单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报销。

(六)综合管理部应每月对公司车辆进行一次违章记录查询,凡有违章或处罚的,责成违章驾驶员自行处理和承担,逾期造成重大影响的,视具体情节给予驾驶人员相应的处分。

(七)驾驶员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八)无照驾驶、酒后驾驶、非公外出、私借车辆造成违犯交规、发生事故、车损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九)车辆外出发生事故且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交管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待事故处理完毕后予以辞退。

(十)驾驶员在修车、加油等票据报销中弄虚作假、侵占公款公物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管理部。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未然,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4、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每台设备是否都有安全装置;在建工程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栏杆是否安全可靠。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a、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一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以安全科为主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所有项目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科汇总上报。

b、项目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两次。由项目经理负责,召集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安全员汇总上报。

2、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

a、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项目部参加,定期进行。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全科。

b、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的每一个项目,必须作好详细登记,每次检查都必须对前期检查登记的问题做出准确性的鉴定。

3、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

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生产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发动群众做好预防工作,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上报和抄送安全科。

4、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a、每一个员工都必须坚持执行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制。

b、每一个班组都必须坚持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

c、各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都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d、安全生产大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5、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

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还应结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员工考核制度。检查结果应作为奖罚或晋级评优的标准之一。

第12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九)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各项目工程的安全措施必须齐全、到位。安全技术资料必须齐全,无安全措施不准施工,未经验收的安全设施一律不准使用。

4.坚持特种工种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按规定进行体检、培训、考核,签发作业合格证;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上岗作业。

5.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场后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新进场工人、调换工种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考试,不准进场作业。

6.发生工伤事故及时上报,严肃处理未隧事故的责任者。

7.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必须有材质证明,使用半年以上的安全网、安全带必须检验后方可使用。

8.机械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全部安装漏电保护器。

9.施工用电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0.任何机械设备不准带病作业。

11.对采取新工艺、特殊机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12.在安全教育基础上,每半年组织全体职工安全知识考试一次。

13.坚持各级领导、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值班制度,每班必须有安全值班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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