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事故报告制度
1. 现场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工区于1小时内报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区项目部在一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工区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3.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 事故发生后,工区和现场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请目击人或肇事见证人签字。
2.事故调查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项目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项目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处理:集团公司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2篇 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制度范本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及安全工作意见和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有组织地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例会,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调度会议为矿长定期召开,由矿办负责组织通知,调度做好传达工作。
2、安全生产会议,由生产科负责考勤。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会议:矿领导、安监站领导、生产科全部领导及调度员、通风科全部领导、机电科领导、采掘工区的领导(除一人下井值班),财劳及矿办领导,外包队长管理负责人员。
3、各单位的人员因事不能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必须事先向矿长或安监站站长请假,并经批准后,方才有效,否则,按无故不参加会议处罚。
4、各单位的正职领导收听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后,必须及时把有关精神传达到员工中去。
5、凡是规定要求参加安全调度会议的人员不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元,外包队长罚款50元。
第3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2 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1.3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1.4 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1.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1.7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第4篇 水泵工巡回检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度
一、值班人员对本机房所有设备、设施应每隔二小时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对异常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应向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的应立即汇报,并认真细致的填写巡回检查记录。
二、巡回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仪表
1、电压表:读数可在额定电压变动-5%至+10%的范围内,相间电压不平衡程度不超过5%。
2、电流表:电流表读数不应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值±5%,三相电流中任何一相电流与三相平均电流相差不应超过10%。
3、真空表:动作灵敏,示值正常,能起监视作用。
4、温度计:电机最高温度不超过60℃。
5、压力表:动作灵敏可靠,示值准确,读数应在相应水泵钻牌值范围之内。
6、频 率:频率范围42-50hz(指三泵房变频柜)
(二)检查水泵、电机
1、检查水泵、电机各部位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音出现,振动产生。
2、检查填料函的温度和滴水是否正常,一般清水季,泵端滴水不成线。
3、检查电动机外壳温度和机组轴承温度是否正常。
(三)检查闸阀是否完好,有无漏水现象
(四)检查配送电设备
1、查看各线圈、触点和连接线接头处有无松动、冒烟、跳火、发热等现象,以及有无烧伤痕迹和焦臭味。
2、检查变频柜温度,听其是否有异常音现象,看操作盘有无特殊字符出现,若发现特殊现象,可先停机,后汇报调度或车间值班人员(三泵房)。
(五)检查其他辅助设备
1、检查真空泵机组有无漏水、漏气现象,有无管路堵塞现象,不正常立即处理。
2、检查潜污泵运行是否正常。
3、检查电动葫芦控制按钮是否正常,钢丝绳有无卡塞缠绕现象及纲丝绳完好状况。
4、检查起闭机是否正常运行(一泵房)。
(六)检查取水廊道(河道)和清水池
1、检查取水廊道(河道)冬季浮冰、夏季洪水及河水水位变化情况,特别在冬季、洪水季节应不定时经常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和车间值班人员(此条适应一泵房)。
2、检查清水池进水处人孔浮冰集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和车间值班人员(此条适应二、三泵房)。
(七)其他检查
1、检查机房设备、区域卫生。
2、检查仪表井、闸门井有无积水(二泵房)。
3、检查热电厂闸门完好及水表是否正常(三泵房)
第5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收购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奖励的正向引导作用,调动员工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激励全体人员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主动查找隐患、暴露隐患、消除隐患,形成全员查隐患、人人要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做安全的浓厚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制订板石煤业有限公司隐患收购制度。
一、隐患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所提的隐患,不局限于本部门工作区域内的生产安全隐患,还可提出在工作中发现的其他员工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失误、制度缺陷、设备运行及设备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二、隐患分级
重大隐患: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
较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矿限期解决的。
一般隐患:对矿井安全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三、奖励标准
重大隐患每条奖励600-1000元;较大隐患每条奖励200-500元;一般隐患每条奖励50-100元。
四、隐患收购原则
1、提出隐患的时效性原则。职工务必于第一时间、详实地将自己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记录在置于矿灯房的《隐患登记簿》。内容填写要完整、扼要,注明登记时间,必要时为相关人员指引路线,并提出整改建议。凡登记时间滞后于发现时间24小时的,不予奖励。
2、奖励的第一时间原则。每天每班由矿安监科专人负责对《隐患登记薄》进行认真的统计、核实,如所登记的隐患情况属实且建议被采纳,按照第一时间原则给予相同隐患的最先登记人(以登记薄记录为准)奖励,月末兑现,同时可作为年底评选先进的依据。
3、职工提出的各类隐患不能是矿安监科及上级有关部门已经提出或正在落实整改的隐患,否则,不予奖励。
4、要求各单位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组织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与到这次全员隐患排查奖励活动中。
第6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据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责任主体所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国务院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简称'五项'规定)中就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责管理公共设施及场所的单位、生产经营设备或者材料制造和供应者、业主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均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从业人员要履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政府的责任是领导责任和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6、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7、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在各目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9、中介机构的责任是对自己提供的服务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7篇 特殊天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冬季、雨季、大风、高温等恶劣天气,施工面临着很多不利的环境因素,并能直接危及生产安全,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科学合理组织施工,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积极应对特殊天气施工面临的各种危险状况,对提高抗风险能力、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确保信息畅通。由于特殊天气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对破坏程度难以进行预测,需要加强对气象信息的控制管理,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防范。
二、科学组织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特殊天气施工的特点,将不宜施工的工程提前或延后安排,搞好工序穿插,提高工效和施工速度,遇到较大的暴风雨天气应停止施工,所有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方。
三、编制好特殊天气应急救援预案和救灾应急准备,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到位,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雨季和大风雷电天气:
(1)雨季施工现场应处理好危石防止发生滑坡、塌方等灾害。
(2)保证道路畅通,路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硬化或加铺沙砾加高起拱, 对现场临设全面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四周排水良好,墙基坚固,不漏雨渗水。
(3)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畅通的排水设施,储备好应急物资,如水泵及相关的器材、塑料布、铁油毡等材料。
(4)雨期重点注意基槽(坑)边坡稳定,要有挡水和排水措施。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和支撑的检查控制;对于已开挖好的基槽(坑)或管沟要设置支撑;正在开挖的以放缓边坡为主、辅以支撑;雨水影响较大时停止施工。
(5)雨期施工的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的分期完成,雨量大时,应停止大面积的土方施工;基础挖到标高后,及时验收并浇筑混凝土垫层;如被雨水浸泡后的基础,应做必要的挖方回填等恢复基础承载力的工作;重要的或特殊工程应在雨期前完成任务。
(6)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建筑物主体、脚手架、施工用电、各小型机械的防雨棚以及临时设施、安全标志牌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对破损处及时修复。
所有机械棚要搭设固牢,防止倒塌淋雨。机电设备采取防雨、防淹措施,可搭设防雨棚或用防雨布封存,机械安装地点要求略高,四周排水较好。安装接地装置。移动电闸箱的漏电保护装置要可靠灵敏;
雨季是雷电多发季节,在施工现场为防止雷电袭击造成事故,必须在钢管脚手架、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人货电梯等安装有效的避雷装置,避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施工现场用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三级电箱作重复接地,电阻小于10ω;电线电缆合理埋设,不得出现老化或破损的电缆;职工宿舍安置安全电压,遇暴风雨天气,要安排专业电工现场值班检查,必要时立即拉闸断电,所有职工下班前必须将各设备工具电源断开。
(10)遇5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一切吊运作业。
(11)大风过后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和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12)暴风雨时应立即停止室外施工作业,人员迅速撤到安全地方,同时全工地应果断拉断电源。
(13)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加强各种天气安全施工常识的学习,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2、高温天气
(1) 公司对所有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包括新进工、临时工)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脏病、肺病等不适宜高温作业疾病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尽量避免其从事高温作业,并将检查结果存档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
(2)所有的作业现场均应有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3) 高温作业场所必须设立的休息室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防暑降温设施良好,并保证饮用水供应充足;应备有风油精、清凉油、藿香正气丸等日常防暑药物。
(4) 项目部对进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在上岗前要进行防暑降温相关知识的培训。
(5) 施工天气气温超过40摄氏度以上的,如无特别紧急状况相关部门应该停止工作。
(6)劳动者要增强自身的防暑意识,如因作业时因高温出现身体不适等中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到医护室找医护人员进行诊断治疗。
(7) 若发现有人中暑,应立即将其移至休息室,解松衣服,使其平卧,并给中暑患者喝含盐凉开水或服用人丹等解暑药物;并用凉水或酒精擦身帮助其散热;重度中暑患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3、冬季施工
(1)当室外日平均温度连续5天稳定低于5度时即需按冬期施工措施进行施工。进入冬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及时收听天气预报,防止寒流突然袭击。同时对一线员工进行冬期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冬期来临前要及早安排做好防滑和保温作业工作,必要时做好围挡封闭等防冻和防滑措施工作。有冰雪时要及时铲除。
(3)冬期施工时,现场应备好防冻保暖物品(草包、彩条布等),现场严禁烤火,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遇大雾天气等,施工便道采取防滑措施;电源开关,控制箱等设备加锁,设专人管理,防止漏电触电。
(4)5级及5级以上的大风和雨雪天气严禁高空作业和吊装作业。
(5)搞好防滑措施,对斜道、通行道、看望梯作业面上的霜冻,冰雪要及时清扫,防滑条损坏及时修补。
(6)用电热法施工要加强检查,防止触电和失火。
(7)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绳等)。
(8)加强易燃易爆区域的安全防火监控和管理,加强生产、生活用煤炉、煤气的使用和管理,现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有人员监护,必须做到人走火灭。
(9)严防施工中电器火灾发生,动力线及照明线路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禁明火和使用电炉、电热壶取暖,禁止使用自制电褥子。严防煤气中毒,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
(10)机械设备按冬期施工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使用。
(11)制定可靠的冬期施工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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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班组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班组应对以下行为进行安全奖励
1、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的。
2、纠正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3、积极提报安全合理化建议的。
4、在上级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出的。
5、积极参加突发事故救援的。
6、在班组安全标准化管理中有创新的。
7、在安全生产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班组应对以下行为进行安全惩戒
1、无故不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
2、上岗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3、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4、盲从违章指挥的。
5、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6、其他违反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9篇 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督查,进一步促进我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厂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由安监科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组织。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车间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车间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汛期防洪设施准备情况、各车间应急预案培训、各车间新上岗人员的培训,各车间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等。
三、专项督查应当制定详细的督查方案,明确督查目标、督查时间、督查形式、督查内容和督查要求。
四、专项督查应做好督查记录,对各车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的,督察组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由安监科跟踪落实。
五、每次结束后,督察组要认真做好总结、通报工作,对于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以求资金支持。
六、安监科要妥善保管安全督查相关文件和记录资料。
七、安全督查的经费支出应列入安全专项费用。
八、本制度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某厂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厂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预防方针,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则。
第二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性能,操作使用方法,制订出安全操作规程,供操作者安全指南。
第三条 学徒应在师傅、新工应在组长的指导下,依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电设备和危险工种。
第四条 作业员应严格学习、遵守本部门有关安全细则,并做好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机械安全性能正常稳定。
第五条 非机电操作人员,不准私自使用机电设备;非专业机电维修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安装机电设备。
第六条 危险机电设备或工种,必须经培训熟悉本岗位机电设备性能和本工种安全规程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七条 各机电操作者在作业前,要检查机电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各种保险设施是否齐整牢固,确认正常方可作业。
第八条 机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部门负责人及时维修,禁止使用带故障的机械设备。
第九条 严禁安排带有妨碍安全性疾病的人员从事机电操作作业、酒后人员及过度疲劳者、精力不集中的状况下操作机电设备。
第十条 严禁任何人或单位私自拆卸、破坏各种安全标识和其它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各部门机电设备应制订安全检查制度,指定安全维护人员和实行安全监护责任人制度。
第十二条 安全监护人有权依章监督作业,对本安全区域内的违章作业人员不听劝告者,监护人应向人事部申报执罚和当即中止违章者作业。
第十三条 安全监护责任人发现员工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安全监护责任人失职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员工违犯本章有关条款,造成他人伤残的视情节《人事制度》第十三节有关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遗失情况,必须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经理部作处理措施:对所生产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及金属检测并对场地进行清理。
第11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地测组织职责范围
地测组织范围为:井上、下测量工作,掘进给向巷道贯
通、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通知单;巷道标定工作设计图、绘制矿图、井田区域地形图、工业广场平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主要保安煤柱图、片面断面图、井底车场图、储量图等。收集地质资料,编制地质报告,编制《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收集矿井水文资料,编制矿井水防治预案,矿井水情水害预报,参加防治水工作,调查、分析矿井周围废弃及相邻矿资料。
二、地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矿、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安全培训。
2、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对需要打中、腰线的巷道,要及时打中、腰线,并保证中、腰线质量。中、腰线距碛头不超过20米。
3、每季度对新完工的巷道进行一次经纬仪测量,认真计算准确上图,及时、准确上报每季度的采掘工程交换图。
4、协助搞好井下采、掘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和技术管理。
5、及时、准确标定巷道开门位置,巷道贯通提前发出通知书。
6、及时、准确标定回采工作面采止线,并向生产部门发出停采通知书。
7、按规定及时提供各类地质说明书。
8、积极和采、掘生产部门联系,搞好地质预报。
9、严格遵守矿安全生产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三、防治水技术员岗位责任制
1、积极参加矿、部门业务学习及安全培训。
2、坚持连续水文观测、记录。
3、在洪雨季节做好水情、水害预报。
4、坚持每月参加矿防治水安全检查。
5、收集水情、水害资料,了解周边煤矿水情、水害情况。
6、积极参加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关。
7、洪雨季节坚持24小时值班监察制度。
四、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地测人员在标定中、腰线时应积极同掘进队联系、沟通,防治发生工程责任事故。
2、地测人员应积极深入生产现场,与采、掘生产部门联系,了解、收集地质资料,搞好地质预报。
3、当采、掘工作面地质变化较大时,应与生产部门沟通,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
4、当发现井下有透水预兆时,应通知生产部门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
5、经常同机电部门联系,了解矿井排水系统运行状况,洪雨季节前督促其加强排水设备检修,确保设备完好。
6、经常与周边煤矿联系、了解采、掘工程现状,防止发生超越矿界引发安全事故。
7、洪雨季节及时向各部门通报水情,反馈水情。
五、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及时收集、整理井下各类地质资料,并分类归档。
2、整理出来的资料必须送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3、矿井测量成果报告必须送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4、各类矿图绘制完成后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5、巷道开门、贯通、停采、复工等通知单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6、地质预报水情水害预报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7、防治水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必须由总工程师审批。
8、《地质报告》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验收并有审批签字。
六、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及奖罚制度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违章、违纪行为。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
3、工作中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要求执行,保证工作质量。
4、发生地测防治水事故后,要立即深入现场,了解、分析原因,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5、对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6、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奖金金额为1000-5000元。
7、对工作中违章违纪者按50-100元处罚,工作中不负责造成事故的罚款500-10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地测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要及时整理,每个季度至少整理一次。
2、结合生产现场经常分析矿井地测防治水资料,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地测防治水资料必须归档保存于资料室,并有兼职保管员。
4、根据生产安全需要,随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八、水害隐患排查、预报、跟踪管理、检查制度
1、每月26日为矿井防治水安全检查日。
2、每年洪雨季节前要对矿井附近老窑废区进行一次水害隐患大检查。
3、坚持水情、水害年预报、月预报工作。
4、对检查中发现有水害隐患的,要实行跟踪管理,直至消除隐患。
5、对防治水工程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
九、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使用、管理、发放及报废制度
1、设备、仪器、工具、由矿同意购买,由总工办统一管理。
2、工作中需要的工具、仪器上班前到总工办领出,使用后及时交还。
3、使用过的工具、设备、仪器要及时清理、保养。
4、有故障的设备要及时检修,无法修理的设备要报矿技术负责人,经其同意后才能报废,并造计划重新购买。
5、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仪器使用说明要求操作,不按要求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的按20-50%赔偿。
6、新购设备、仪器、工具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的才能入库。
7、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未经矿领导书面同意,严禁私自外借。
十、安全管理检查验收组织、检查制度及奖惩制度
1、每月26日为安全管理检查日。
2、地测防治水安全检查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成员为相关技术人员及地测防治水成员。
3、每月必须对水害隐患、放水设施、巷道贯通措施等进行检查。
4、洪雨季节前要对矿井附近老窑废区进行水害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每月上旬必须对矿井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一次。
6、矿对在地测防治水安全上成绩突出的给予1000-5000元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的,造成安全事故着根据情节轻重处100-500元罚款。
第12篇 公司安全生产行政问责追究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问责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三条 问责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和交通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公司所属各单位、责任单位负责人、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问责内容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安全投入以及隐患整改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责任人员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第五条、对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停职检查
3、调整工作岗位
4、留用查看
5、免职
6、经济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问责追究
1、一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5人以下;
(2) 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6级致残2人以上或4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停职检查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2、二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下;
(2)发生同责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
(3)发生场内工伤事故5级致残2人以上或3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4)年度超过公司安全下达控制指标(非死亡控制指标)
(5)半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保、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三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四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停职检查或留用查看;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留用查看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3、三级问责:
(1)发生主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
(2) 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重伤10人以上;
(3)发生同责交通事故,一次死亡4人及以上;
(4)年度有责交通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
(5)无证驾驶、未经考核驾驶、超员50%、超速30%、酒驾、疲劳驾驶、车辆机械技术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事故的;
(6) 发生场内工伤事故4级致残2人以上或2级以上致残1人以上;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车损、货损、人员受伤救治,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五十万以上,或本年度累计直接经济损失达六十万元以上;
发生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问责内容,依照事故调查或倒查责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以下处理:
(一)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免职;
(二)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予以免职
(三)对肇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减、扣发安全风险金和单位安全经费。
第七条、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的致死、致伤事故和被媒体曝光的违章违规事件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评估其性质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提出对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和肇事员工的行政和经济处理决定。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由公司安委会提出问责,经公司同意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九条、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当年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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