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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28 热度:74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一)处分类别、期限及处罚规定

1.警告处分

处分时限1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记过处分

处分时限2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3.记大过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4.降薪处分

(1)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降薪两级,处分时限为受处分的第3个月恢复一级,受处分的第4个月恢复另一级。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5.降职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正科级降为副科级,享受副科级待遇;副科级降为一般干部,享受一般干部待遇。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6.撤职处分

撤职以后取消原职务享受的一切待遇,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原职或高于原职的职务。

7.开除矿籍、留矿察看处分

处分时限为12个月,处分期间支付原基本工资和物价性津补贴,不支付计件超额工资,(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规定

1.轻伤事故

(1)直接事故责任者降薪一级,处分时限为4个月,处分期间取消综合奖、安全奖或计件超额奖。

(2)给予单位党政技安管各罚款50元。

(3)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轻伤责任者降薪一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重伤事故

(1)发生重伤1人事故

①采掘修车间、保安区的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记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车间(含直属队)主要领导和其他副职、技术主管分别给予罚款至警告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减发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的50%;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②运输区、机电厂、选煤厂、检修中心供应科服务大队等辅助车间和地面厂队的队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现场其他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各罚款200元,驻在员罚款100元,事故的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水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2)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

凡发生一次2人重伤的队主要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撤职、离岗学习,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警告处分,业务科室专责人员、驻在员罚款200元,事故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兑现处罚因个人违章直接造成的重伤责任者降薪两级永不恢复,对车间队及单位领导酌情处理

3.死亡事故

凡发生责任死亡事故的车间(含直属队)的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其中含采煤直属队下设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检修班的队长、带班队长)给予撤职离岗学习,现场其他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车间(含直属队)负主要责任的领导撤职、离岗学习,其他副职包括技术主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团书记、安全员给予罚款,取消车间机关干部各种奖励;给予分管副经理、副总、业务科室科长记大过处分,业务科室专责人员驻在员警告处分,事故的队按结构工资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4.列级事故

发生二级、三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重伤1人事故酌情处理。发生一级生产事故的单位,责任者比照死亡事故酌情处理。取消一切奖励

8.开除矿籍处分

由分公司有关部门解除与其签属的劳动合同。

9.离岗学习处分

处分时限3个月,处分期间的待遇按煤业分公司有关离岗学习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2篇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岗位职责:

1. 总监理工程师:

1.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和审批项目部安全监理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 日常工作;

1.3. 审查总承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1.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督促监理人员及时检查安全隐患; 1.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机构文件和指令;

1.6. 组织监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1.7. 审定施工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部分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1.8. 主持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

1.9. 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动态月报,并签署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2. 按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 安全监理工程师:

3.1. 编制本项目安全监理细则;

3.2. 负责本工程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3.3. 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安全监理工作;

3.4. 参与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方案、申请及隐患整改回执等,并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3.5. 检查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安全事故隐患 整改通知书;

3.6.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安全教育落 实情况,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3.7. 检查进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具、施工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扣件、 临时用电物品的质量和运行情况,合格时予以签认同意使用;

3.8. 每日巡视现场安全现状,对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3.9.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项目安全监理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总 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3.10.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或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组织监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 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3.11. 对现场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3.12. 负责本项目安全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并及时归档;

4.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4.1. 负责本专业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4.2. 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安全工作;

4.3.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方案、申请及隐患整改回执等,并向总监理工 程师提出报告;

4.4. 负责本专业安全分项工作的检查及相关隐蔽验收;

4.5.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安全监理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 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4.6. 负责本专业安全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4.7. 检查进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具、施工机械设备、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扣件、临时用电物品的质量和运行情况,合格时予以签认同意使用;

4.8. 参加监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安全隐 患;

5. 监理员:

5.1.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5.2. 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具、施工机械设备、起重机械、 脚手架和扣件、临时用电物品的质量和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5.3. 参加监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提出有关本专业的安全隐 患;并做好记录。平时对现场进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 理安全员汇报; 5.4. 做好监理日记及有关的监理记录;

二、施工安全的事前监理

本阶段监理工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可能影响到 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都考虑到。监督承包人从机械设备、材料管理、人员组织和技术管 理等方面,提出切实有效的施工安全方案和安全组织措施,使工程在以后的施工中避免 可预见的和一些不可预见的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 对设计文件、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注意设计中采用的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和特种结构设计中是否提出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议;对设计文件中注明的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对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提出的指导意见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2. 及时提醒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对有深基坑的工程应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 物和地下工程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

3.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人、审核人是否签字齐全,施工单位公司技术负责人是否已签 字;

4. 审查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监督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配备齐全持证上岗。安全员是否经过安全资格培训。(本工程中特种作业人 员指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

5. 检查安全制度健全情况:如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 审查是否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若没有,则及时补充;若有,则 审查方案中组织、人员、设备等是否到位,并应有应急救援演练计划;

7. 雨季等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

8. 审查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要求;

9. 审查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方案是否符合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施工安全的事中监理

1. 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人员到位情况及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并留下计录;

2. 对进场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进行核查,包括:生产(制造)许可 证、产品合格证或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3. 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安装完毕后自检记录并办理验收。

4. 监理人员加强全方位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 工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5. 监理人员安全巡视检查的重点是:脚手架、 “三宝” “四口”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及电梯等起重机械及施工 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条款的要求;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 电梯井口、孔道口、基坑边沿以及有害物质存放地等危险部位,是否设置明显的 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是否实行封闭围挡,且围挡设施是否坚固稳定;从事拆除活动的承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施工安全的事后监理

1. 出现轻微的一般事故的,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出现或继续恶化,并 总结经验和教训;

2. 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方案,并与消防、医疗、主管部门等及时 联系进行处理。

第3篇 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工人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劝劝阻他人不违章作业。

2.要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3.加强设备维修,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正确使用、妥善保护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

4.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作前要进行设备检查,严禁带病运转,电工每天上班前要对现场用电进行检查。

6.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第4篇 龙门吊操作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2、起吊前应仔细检查下列部件:

2、开关、刹车是否灵活、可靠;

3、电机、电路是否正常;

4、钢丝绳有无断裂、吊勾是否正常:

5、轨矩、轨道平整度是否符合要求。

3、操作人员不得在行车前喝酒。

4、开动和停止电动机,应缓慢平稳的操纵控制器,作反向移动时,必须等机、物完全停稳后方可操作。

5、吊起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将重物提高到可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运行时被吊重物不得左右摇摆。

6、两台龙门吊共同吊梁行走时,牵引卷扬机必须同时同速启动和运行。

7、龙门吊架吊重后,行进速度不得大于5m/min。

8、遇有下列情况时,暂时停止吊装作业:

1)突然变化,影响作业安全;

2)卷扬机、电机过热,或其他机械设备出现故障等。

8、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严禁吊物从人头上越过。

9、操作司机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载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拽不吊;

6)吊件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

8)带棱角块上未垫好不吊;

9)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10)未打固定卡不吊。

9、工作完毕,桥吊应停在规定的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断电源。

第5篇 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范本

1、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车间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车间的每个职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坚决杜绝“三违”现象,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解决安全措施后才能生产,任何情况下不准以生产压安全。

6、自觉、坚决地按安全工作“五同时”办事,认真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第6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部机械管理员

一、 负责机械设备进场的检验工作,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更不允许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吊等在使用前要填写验收单。

二、 负责进场机械设备的管理工作,凡进场的机械设备,要有固定地点存放,有防雨措施,并建立和管理机电设备安全档案。

三、 负责机械设备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凡新进机械设备或自造机具设备,在使用前负责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逐步予以完善。

四、 对所有的机械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安全高效地运行。

五、 负责监督各种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情况。

六、 负责目标:机械设备完好率100%,对已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机械设备报废率100%,确保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到位,设备进场检验、试车、使用、维修、保养及时有效。并保存记录文件。

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3日

第7篇 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革新项目合理化建议时,都要会同安全部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无保证安全措施项目,一律不得采纳和推行。

二.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进行技术鉴定,提出改进措施。

三.在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时,要有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要积极引进、推广职业安全卫生新技术。

四.负责组织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时,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8篇 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通三防”是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企业法人代表(矿长)是本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技术总工是企业技术负责人。特别是“一通三防”的管理为重点,把好“一通三防”的技术关,做到月有检查、评比、总结“一通三防”工作。企业在强化领导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以自主保安、业务保安为主要内容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把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井上井下每个岗位和人员上,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矿井每一个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入井规定执行,搞好出入井人员的检身工作和登记。

二、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布置合理、简单,要有一个完整的通风系统。要求风流稳定,控风设施可靠,采掘实行分区通风,不准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三、每月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定期测定风量,分配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机电硐室的配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129条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使用漏电继电器。

五、矿井生产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4条规定,不准超通风能力生产。

六、矿井通风设施的位置妥当,控风设施可靠。风门每组两道,距离符合要求,能自动关闭,加风门闭锁,密闭刻槽,见硬底和硬帮,墙体光面,不漏风为止。风桥的设计、坡度和风速,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调风设施必须是固定的,调风后加锁,防止其他人员乱调动。

七、矿井反风设施必须安设齐全。反风时,能达到反风的效果。

八、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放炮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封泥长度符合规定,每个炮眼必须装水炮泥,放炮距离实行远距离,在安设有反向风门外的进风分流中进行。每次放炮使用毫秒电雷管必须等够15分钟后,方能进入工作地点。

九、巷道贯穿时,必须制定巷道贯穿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井技术总工审批后执行。要有贯穿后的控风设施,以免造成贯穿后风流短路,影响其他采区分流不稳定,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的现象。

十、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维护工作,要求每个地点安设的位置妥当,数量足够,定期校正,达到数据准确,灵敏度高,安全可靠。

十一、加强各地点的瓦斯检查,在分管区域内巡视,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各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出现瓦斯超限作业和假检、漏检等现象。做到“四对口”,每次检查的结果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十二、井下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定期检查、维护、防爆性能必须达到gb7091的规定。不准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现象,设备摆放和电缆悬挂整齐。

十三、 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入井,必须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掌握井下各地点的瓦斯变化情况。

十四、采煤工作面和其他地点的回风断面,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准出超风速的地点。

十五、矿井地面必须安设两台同功率、同型号的主扇风机,一台备用,一台正常运行,一旦出现故障,备用风机必须在10分钟内达到正常运行,否则撤除井下所有人员。

四川德福集团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八月

第9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工地试验室

一、工地试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试验室工作人员要对进入本室开展试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杜绝安全质量事故发生。

二、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制。试验室主任全面负责试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且是本试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造成安全隐患久拖不改,以至养患成灾的个人和领导,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三、工地试验室要建立健全本试验室的安全制度,试验室每个房间的安全工作必须做到专人管理,责任到人。项目部同工地试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工地试验室要与每个岗位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下级对上级负责。

四、应根据试验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试验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必须遵守试验室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试验室内应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台帐和维修保养台帐,当使用设备时,必须按规程操作,使用及维修保养并按照台帐要求填写和签名。

1.仪器设备由专人保管,维修保养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齐全,履历书记录完整。

2.精密仪器设备除专人任何人不得调试,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搬动仪器位置,更不得拆卸和维修。

3.仪器设备运行中,人员不得少于2人,更不得擅自离开。

4.仪器设备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要追究责任,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5.仪器设备需配置防尘罩,操作人员需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五、必须将试验室安全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与试验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总结、同评比。工地试验室要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日常安全工作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相关部门。

1.试验室是工作场所,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吃东西、禁止吸烟和大声喧哗,禁止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试验室,外来人员、新职员、实习人员,在未熟悉仪器性能、操作方法前不得随意动用仪器设备。禁止无关的外面闲杂人进入试验室。

2.试验室操作人员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须身着工作服,并将拉链拉好,袖口扣紧,长头发的人员必须戴工作帽,并将长发盘好塞进帽内。

3.室内设备及常用工具应摆放整齐,使用过后要物归原处并且做好清洁卫生。

4.试验室内消防设备,灭火器应经常检查,任何人不得擅自挪动位置,不得挪作他用。

5.工地试验室要加强水、电的管理,不超负荷用电,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允许,严禁非电工人员乱接、乱拉电线和随意在线路上增加用电设备,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物品,防止电源短路引起火灾,出现问题要及时断开电源。

6.试验室内的日常工作结束后要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防止发生意外。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在重大事故和被盗案件发生时,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报告。

7.测试中断处理办法

(1)在测试过程中如出现停电情况,应及时通知配电室,立即查找原因。

(2)测试人员应将停电原因、时间、处理经过等书面记录,附于试验记录后。

(3)如停电不能立即恢复供电,应通知配电室启动备用电源。

(4)测试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测试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向主任汇报。

(5)测试中断后,根据不同项目按其操作规程对试样做适当处理。

(6)测试人员应将设备故障原因、处理措施等记入档案。

8.仪器设备严禁“带病”使用。试验中若发现仪器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或遇停电、停水、漏油、漏水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切断电源、水源,进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

六、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存放的剧毒品须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四双”制度,定期清理核对库存数量。

七、工地试验室对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化学品,要经常检查,及时通风。

八、工地试验室人员应具备简单的救助知识,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积极组织人员抢救,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并及时上报。

九、在搬迁时必须对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进行专门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此类物品在搬迁过程中的绝对安全。

第10篇 起重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持证上岗。

(2) 接受特种作业安全教育,正确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3) 禁止运送乙炔瓶、氧气瓶。

(4) 起重汽车司机必须经相关部门考试合格并获得驾驶执照后方可上路。驾驶执照必须随身携带。

(5) 汽车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安部门、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法令。

(6) 出车前认真检查,确保起重车状况处于良好状态。

(7) 不得起重超过规定的载重量。用起重设备装卸货物时,司机必须精神高度集中,听从指挥者信号指挥。

(8) 接受安全培训、驾驶技能培训和车辆维修技能培训。

(9) 对所驾驶的起重车安全负责。

(10) 有责任、有义务第一时间消灭身边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有责任、有义务无条件参加公司安排的抢险任务。

(11)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参加严重威胁个人人身安全的危险作业。

(12)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对自身安全负责。

第11篇 兼职职业安全卫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协助部门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指示、规定、制度。做好基层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接受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活动和业务会议,向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如实反映职业安全卫生情况,提供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并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班组安全员开展好经常性的安全活动。

(三)积极宣传劳动保护工作方针、 政策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负责对新工人、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的学习,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有关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事故登记等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的原始记录,协助领导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竞赛活动,做好有关安全奖惩方面的工作。

(四)协助部门领导组织开展安全日查、周查,并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仔细检查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遇有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的作业情况,有权先行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五)参加对本部门受压容器、行车等重点设备的技术性安全检查,参加制定本部门临时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方案,监督有关人员严格遵守。督促本部门特殊工种人员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六)参加本部门研究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设备大修以及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实施。同时参加本部门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七)参加本部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进行本部门事故登记、报告,协助本部门领导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督促有关人员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方面的各项工作。

第12篇 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全生产责任制,经公司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第二条 管理目标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将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安全责任

1、业法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考核办法

1、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集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做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六条 创先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着成绩,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成本补贴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第七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条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施工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1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20元;一次发现工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1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另外罚款100-300元,班组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20元,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3.脚手架、安全网等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设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2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5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20-2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合格等级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50-2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对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20-200元。

10.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车间)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罚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3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车间)支付,扣罚事故责任者本

人月工资10-30%,并免发1-6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外单位无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 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九条 对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发生事故后,隐瞒和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2.单位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3.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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