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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0 热度:50

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第1篇 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设备、环境、卫生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科室和各单位、采掘队。

三、公司总经理、各单位负责人、采掘队队长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四、公司安全环保科会同其它职能科室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安全先进单位奖励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

2、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文化活动、氛围良好、效果明显的。

3、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并取得明显效果的。

4、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成绩优秀的。

六、重点工程项目奖励基本条件:

1、能够按计划、设计要求,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并通过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在重点工程建设期间无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

七、安全先进个人奖励基本条件:

1、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2、在事故救援中,积极指挥、参与,使人员、财产免受损失或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

3、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事故隐患,提出有效改进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损失的。

4、能够坚持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实效的。

八、奖励办法及标准:

1、安全先进单位必须符合全部奖励条件方可评为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2000-3000元奖励。

2、符合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奖励条件的,给予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1000-2000元奖励。

3、符合个人奖励条件之一的,可获得100-300元奖励。

4、安全先进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提出建议,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重点工程项目奖励,由公司安全环保科进行考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先进个人奖励由各单位提议或公司安全环保科提议,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九、处罚办法及标准:

(一)对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或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评先资格。

(二)重点工程项目未按“三同时”进行,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取消奖励,重点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管理按照现场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三)个人在工作中有“三违”行为或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负面影响的,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四)安全责任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采掘队10000元。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网络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年度责任书的。

3、未设立安全教育培训室,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台帐、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4、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或档案记录不实的。

5、未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施工等级要求的,有关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安排施工计划的。

6、新增加及退出的施工单位(采掘队),未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上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资质审验合格证明、退出证明的。

7、非专业资质队伍实施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的,或对已投入使用的重大安全设备、设施未经取得专业资质机构的检测合格的,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经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大型机械设备转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9、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未与分包队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未在施工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的,或未对施工队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0、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安全事故责任合同的。

11、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

12、未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的。

13、雇用未成年人的。

(五)安全宣传培训

1、未按规定对新职工进行72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未按规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20学时再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

2、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或每年未接受专业培训和考核的,扣单位负责人5000元/人次,采掘队10000元/人次。

3、未按照上级和公司规定开展各种安全专项活动的(无方案、计划、总结),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2000元/次。

4、调整工作岗位或脱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未通过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5、各单位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1000元/人次。

6、各单位未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7、各单位每年未组织2次全员安全知识考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六)安全检查

1、对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环保检查中被罚款或被通报批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2、对因安全生产、文明管理不良,被当地省、市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曝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采掘队10000元/次。

3、未上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名单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人次;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的或在整改中走过场、弄虚作假、瞒报,属一般隐患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项.次,采掘队1000元/项.次;属重大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项.次,采掘队5000元/项.次。

4、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低于2次,查出的隐患未下发整改指令书,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中无隐患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检查人、责任人、监管责任人签字、无复查记录的,整改回执书签字不全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项.次,采掘队500元/项.次。

5、检查中未能发现明显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查处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6、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态度恶劣,有辱骂行为、抵触情绪、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扣单位负责人500元/次,采掘队5000元/次。

(七)安全会议

1、对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环保专题会议,迟到、早退、不遵守会议纪律(手机铃响)的,扣单位100元/人次,采掘队200元/人次;无书面汇报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无故不参加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人次,采掘队500元/人次;未组织安全会议落实上级、公司会议精神的,扣单位负责人200元/次,采掘队1000元/次。

2、每月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全环保专题会议少于2次或者未按要求召开各项安全专题会议,对上级部门、公司会议精神未进行落实、监督各施工单位、班组落实的,会议无完整会议记录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次,采掘队500元/次。

3、对公司、上级领导部门在各单位组织召开的安全现场会,组织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次。

(八)信息上报

1、未按时上报各类安全计划、总结、报表、汇报、回执书、安全信息、经验材料的,扣单位负责人50元/份,采掘队100元/份。

2、上报材料内容不充实,无具体落实措施、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无单位公章、代签、假签名的,扣单位负责人100元/份,采掘队200元/份。

(九)安全防护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5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500元,采掘队5000元。

1、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使用未经检测、检验及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的。

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或私自拆除、闲置的。

3、特种设备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的。

5、未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制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和日常监控措施的。

6、未定期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的,对空气超标的场所强行职工作业的,机械通风设施配备不足的或私自闲置、停用、拆除通风设备的。

7、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井下空气自救器的。

(十)现场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10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200元,采掘队2000元。

1、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生产作业的。

3、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或对已经批准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设施的。

6、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7、储存或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职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生产场所和职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场所或职工宿舍出口的。

9、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无安全防护措施的,以及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和隐患的。

10、未按规定架设、安装和使用作业机具、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的。

11、作业现场达不到文明、卫生标准,扬尘、废水及噪声等得不到有效治理,危及作业人员健康及安全的。

12、作业现场未按规定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牌或现场临时设施、机具、材料及设备随意放置或乱堆乱放的。

13、职工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的。

14、现场动火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或消防设施不能满足完好、有效条件的。

15、忽视现场安全管理,违章指挥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16、未按规定组织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或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的。

17、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班组安全活动无实质内容的。

18、对各类安全生产奖罚故意不予落实兑现的。

19、井下与井上无通信联络或通信不畅的。

20、井下未按要求架设输电线路,配电室不符合安全要求,输电线路有裸露的,作业面未使用安全电压的。

21、主巷道和采场顶板有浮石、险石,未采取防片帮冒顶措施的,支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2、井下未采用机械通风,掘进面未安装局扇,装岩机移动电缆未安装漏电保护设施,通风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空气质量达不到井下作业规定的。

23、斜井未安装阻车器、安全门,竖井提升系统未安装防坠、过卷限速保护装置的,未设信号装置或安全设施损坏和未投入使用的。

24、卷扬机机座不牢固,钢丝绳卡安装方法不当,数量不足,连接装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5、井下作业的矿车、插销孔、插销栓、连接链不符合安全要求,对磨损程度大的未及时维修、更换的。

26、井下没有合理的防排水系统、设施、未配备用泵,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27、井下未建立简易救护站或救护器材不能正常使用的。

28、井下漏斗、溜井无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29、空压机未装水冷器的。

30、未加强机械设备日常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造成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

31、未按《爆破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危险化学品的;未建立严格的审批、领取、使用、回收制度,乱放、乱扔、私存、转让危险化学品、爆破器材的。

32、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岗位操作规程的。

33、因调度不力或司机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造成电机车撞车、翻车、掉道、追尾事故的。

34、空压机工、卷扬工、信号工等重要岗位无故脱岗、串岗、睡岗的。

35、下井人员不听从信号工调度的,非信号工随便操作信号设备的。

36、尾矿库存在乱挖滥采现象,未及时恢复的,尾矿库未设立警示标志的、制度不健全的、无日常监控记录的、未实行均匀放矿的、未执行24小时值班的。

37、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配件、衣物及地面等。

38、火焊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放设间距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39、使用充装、运输和使用安全部件不完好的氧气瓶、乙炔瓶和氢气瓶。

40、用叉车翻斗车运送氧气瓶和乙炔瓶。

41、作业人员用脚踩机泵、手轮、压力表、栏杆进行高空作业。

42、有人在起吊物件时钢丝绳三角区下。

43、在易燃易爆区作业使用电线绝缘不好或有破损的防爆电动工具。

44、用黑色金属工具在易燃易爆区内开关阀门和打压作业。

45、在道路或装置地面拖拉管线及物件。

46、生产现场未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或女职工穿高跟鞋、披肩发露出工作帽外。

47、穿钉子鞋进入生产装置和易燃易爆罐区。

48、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和罐区,尤其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试设备。

49、在高压配电装置作业时无人监护。

50、装置内临时用电设施,收工时未按操作规程拉下一次送电开关。

51、进入检修、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

52、没有办理安全作业票,进入塔、容器、下水井等有毒缺氧环境作业。

53、没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从事高处作业。

54、没办理作业票检修、拆卸设备、机泵等。

55、机动车、内燃机车,未按规定装阻火器,未经批准进入罐区、库区、生产装置和一切易燃易爆场所。

56、在道路上或地下施工时,现场未设置标志、安全围栏、警示灯等。

57、操作人员带压拆卸容器、设备、机泵、阀门、管线。

58、就地排放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

59、损坏、拆卸在用的各种安全防爆设施的。

60、未按规定、制度,维修安全装备,并经常保持完好可靠。

61、吊车、叉车、翻斗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或作业。

62、通勤车上路时,装载液化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63、在生产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坑口停产、选厂停机,直接影响生产达1-8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一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达24小时,给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处理;直接影响生产一天以上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六个月处理。

(十一)设备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未建立单位设备领导组织,设备无监护责任人的。

2、未按规定上交设备检修计划及方案的,因检修计划不周,造成计划外检修停产的。

3、检修后未填写设备检修记录的。

4、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造成设备停车影响生产的。

5、未建立设备台帐,无设备运行、检修记录的。

6、设备出现故障,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7、操作工每班巡检设备少于8次的,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告知维修工给予处理的,设备超负荷运转或带病作业的。

8、设备包机、包片维修工每天巡检少于4次的,发现跑、冒、滴、漏、飞现象没有及时处理的。

9、因值班人员巡检不到位,造成设备带病作业或引发设备事故的。

10、设备搬迁或挪用未做记录、上报处理,无移交手续的。

11、每月设备检查少于4次的,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立即整改的。

12、设备发生事故,谎报、迟报、瞒报的,未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上报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的。

(十二)环境卫生管理

各单位和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单位负责人50元,采掘队100元;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扣单位负责人100元,采掘队200元。

1、每周一未对各自卫生区(包括地面、楼道、楼梯、桌面、门、窗、玻璃等生产、生活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扫的。

2、卫生区未经常保持清洁、死角未清扫的,在正常上班期间,发现区域内卫生不合格的。

3、机关各科室每天早上、下午上班前未对办公室、楼道、楼梯等办公区域打扫的。

4、办公室桌面不整齐、干净的,书本、文件堆放不整齐的,桌面放有与办公无关东西的,文件柜、抽屉内堆放不整齐的。

5、在机关大院、办公区内随地吐痰、扔烟头、纸屑的。

6、饭菜中发现有不卫生现象的。

7、食堂操作间有脏、乱、差现象的,干菜、鲜菜等食品堆放不整齐的,卫生死角整理不干净的。

8、会议室、招待室未及时打扫保持清洁的。

9、浴池、厕所内每天未清扫的,夏季每天未消毒的。

10、司机未保持车内外清洁的,小车返公司后3小时之内未对车辆进行清洗的,铲车司机未对驾驶室进行定期清扫的。

11、职工宿舍未按照6s管理标准,经常保持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有序的。

12、因管理不善生产、生活、工作中产生的“三废”造成环境污染的。

13、未对安环科提出的卫生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

(十三)公司各单位、岗位管理

1、安全环保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指示的,未在经理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未对新入公司职工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的。

(3)未对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的,未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办好安全教育室的。

(4)未组织制订、修订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

(5)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的,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6)未组织参加安全大检查,贯彻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未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进度的。未协助领导组织好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问题未及时督促和协助解决的。

(7)未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试车投产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督促安全、环保、劳动保护设施按“三同时”原则执行的。

(8)未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管理的。

(9)未深入现场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10)未监督检查安全消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11)未将各类事故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的;未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2)未组织各单位的安全、环保考核评比工作,指导各单位开展各项安全、环保宣传活动的。

(13)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维护保养、管理的。

(1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环保会议的。

(15)未汇总和审查公司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施的。

(16)未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和通报全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的。

2、生产技术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根据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排经费计划的。

(2)未及时传达、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的。

(3)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总结生产完成情况时,未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

(4)在编制、检查基本建设和工程计划的同时,未编制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的。

(6)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计划时,未同时联合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的。

(7)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未正确处理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的。

(8)未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

(9)未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生产例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10)未调查处理、统计、上报一般生产性事故,及时向公司报告的。

(11)总结年度计划工作时,未综合分析公司管理中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执行情况的。

(12)未编制或修订安全操作规程,未对工艺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经常督促检查的。

(13)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未编制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措施项目的,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措资金费用的。

(14)未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全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15)未严格执行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安全卫生环保设施“三同时”原则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6)未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

(17)未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的。

(18)未组织安全、环保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问题的。

(19)未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参加其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

(20)未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的。

(21)未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和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未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山相关图纸的。

(22)未定期对矿山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采空区、尾矿库等情况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的。

(23)未加强尾矿库、采空区等重点生产场所的技术管理,严格制定并执行防治重大灾害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监测设备。

(24)每季度未组织一次重大灾害调查,制定相应的专项防治措施的。

3、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保证落实“三同时”的。

(2)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制订或审查建筑安装施工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的。

(3)未做好基建与生产的联系、配合、交接工作,防止事故发生的。

(4)未组织对外包工及外来基建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签订施工合同无安全责任条款,发生事故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的。

(5)未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使新建项目留下隐患的。

(6)未在规定权限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4、机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2)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3)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进行登记的。

(4)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5)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5、综合办公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积极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文件、资料的,对安全环保科的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会审打印、下发。

(2)未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未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检查登记和进行安全教育的。

(4)未积极协调、督促公司所属各单位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安全工作规定贯彻落实的。

(5)未对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的。

(6)未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的。

(7)未搞好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

(8)未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对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的。

(9)未加强职工食堂管理,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10)未对新进公司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各单位的,未会同安环科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的。

6、工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的。

(2)未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的。

(3)未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进行抵制、纠正和控告的。

(4)未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规程的。

(5)未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的。

(6)未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和疗养的。

(7)未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的;未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8)未把安全生产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

(9)未参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的。

(10)未协助行政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

(11)未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7、人事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制定公司培训计划,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工作的。

(2)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的。

(3)未把安全、环保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的。

(4)未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配备的。

(5)未按规定安排未成年人上岗作业的。

(6)未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岗位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临时用工协议中无安全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的。

(7)未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及工伤鉴定工作的。

(8)未组织新工人体检工作,分配时未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职工保护规定,根据职业禁忌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分配和调整的,未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岗、脱岗制度的。

8、物资管理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管理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严格发放的。

(2)未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的。

(3)未对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的。

(4)未对购入设备、配件及有关原材料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不符合公司要求的。

9、财务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认真落实公司安全措施经费的足额提取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定期核算的。

(2)未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安全开支费用到位的。

(3)未将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纳入公司经济分析内容的。

(4)未保证用于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保健食品、防暑饮料费用开支、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经费的。

(5)未配合安全环保部门对安全环保管理奖惩予以落实的。

10、保卫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要害部门安全生产保卫工作的。

(2)未对企业内炸药、雷管、导爆管、剧毒、危险物品进行管理和审批的。

(3)未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通道畅通的。

(4)未做好矿区的消防和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生产活动的。

11、考核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2)未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的。

(3)未配合公司安环部门有效落实安全环保奖罚制度的。

12、质检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环保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部门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召开每月两次安全专题会,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合理化意见的。

(7)未参加公司的安全大检查的,未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13、坑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坑口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坑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坑口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的。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的。

(6)未组织坑口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坑口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坑口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的。

14、选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未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厂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选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3)未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选厂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的。

(4)未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技术考核。

(5)未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活动日,及时处理工人提出意见的。

(6)未组织全厂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的。

(7)未建立选厂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选厂和班组安全人员作用的。

(8)未贯彻有关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制订和修改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

(9)未对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进行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

(10)未组织对工业建筑、设备安装、起重机械、炉具、压力容器、各种气瓶、防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高压管件等的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校验工作,以及特种设备登记工作的。

(11)在制订或审查有关工艺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无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确保实施的。

(12)未组织本专业的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解决,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

15、班组长(工段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100-200元罚款。

(1)未贯彻执行公司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本班组(工段)安全生产的。

(2)未组织班组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的。

(3)未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的。

(4)未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的。

(5)未组织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的。

(6)未搞好生产设备、安全、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的。

(7)未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的。

16、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协助领导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2)未组织参与制订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的。

(3)未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的。

(4)未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未对新工人进行车间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的。

(5)未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措施的。

(6)未对安全设备、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进行管理,掌握尘毒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的。

(7)每天未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的。

17、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50-100元罚款:

(1)未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的。

(2)未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未交接安全情况的。

(3)未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

(4)未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5)未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的。

(6)上岗未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的。

(7)未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未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十四)事故处理

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并给予经济处罚,通报全公司。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轻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安全副职100元、有关责任人50元、采掘队负责人20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500元、主管安全副职400元、有关责任人200元、采掘队负责人5000元。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下的),按设备损失的2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4、一年内,因责任原因,发生特种设备(车辆)事故(损失在30000元以上的),按设备损失的30%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设备副职、班组长、有关责任人(3:3:2:2)进行罚款。

5、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轻伤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主管安全副职、有关责任人、采掘队负责人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

6、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起多人轻伤、重伤事故的:罚事故单位负责人1000元、主管安全副职800元、有关责任人400元、采掘队负责人10000元。

(十五)法律责任

1、各单位和采掘队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并按照以下标准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未及时采取防范应急措施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迟报(必须在事故发生5分钟内上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罚款,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2)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4)在事故调查中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处理,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5、各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事故发生单位、采掘队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附 则

1、各单位的罚款不得摊入生产成本,罚款统一交到公司财务部门或者由计划考核部门从当月考核中扣除;采掘队的罚款直接交到财务部门或者由财务部门从当月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公司下发的各项罚款,各单位在接到罚款通知单或者督察通报,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完罚款手续,对逾期不按时完成的,公司将对其下发停产整顿通知书,进行停产整顿治理,并按每超一天加罚100元处理。

3、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对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有异议的,可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如实反映情况,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为准。

5、本《制度》已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2篇 驾驶员、车辆及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机构,生产部门盒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教育和检查职工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工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四、驾驶员维修车辆前,应将车辆停、架牢固后方可作业。举升设备应由专人操作,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车下,举车时不准检修举升设备。

五、对车辆运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压力容器及仪表等应严格按有关部门要求定期校验。

六、发生事故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3篇 电气设备施工和检修安全制度

一、 勘查检修现场

在检修前,对所要检修的设备状态及现场工作环境进行勘查,检查所检修设备存在的隐患。

设备状态:了解运行时设备各部位的运行性能,停止时设备各部位的固有状态、误操作时的可能动作等。

二、召开检修安全会议

1.确定检修设备

介绍设备的概况和勘查设备所处的环境。

2. 确定检修人员,分配各自任务

检修负责人:负责整个检修工作的组织实施,检修安全措施的布置和落实,检修质量的控制。

检修人:负责检修工作的具体实施,安全措施的实施,检修质量的控制。

安全监督员:负责安全措施的布置,检查监督安全实施的落实,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检修人员停止工作,并令其整改。

3.布置安全措施

针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布置相应的安全措施,检修人员协同作业,禁止单独作业,人员不足时,应停止作业。

4.工作布置

讲解检修的具体流程,针对现场设备进行检修人员的工作分配,各工作中须注意的事项。

注:检修安全会议要有记录(针对比较大的检修任务)。

三、停电、锁定、确认

1、在检修前,对所检修的电源进行确认,多台设备公用的电源,在不影响其它设备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断电操作。若是妨碍某些设备,须采取安全措施后可暂时断开,进行操作。

2、一台设备单独控制的电源,则可直接进行断电操作。不管是怎样的电源必须遵守:先断开支路电源,再断开干路电源。先断空气断路器,再断隔离开关。

3、停电操作完成后,必须锁定可操作的部位。

4、停电后还需现场确认,在施工前检查是否还有其他能源的伤害,如水、汽、气、机械等,务必做好危险能源安全锁定工作。

四、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检修负责人和执行人佩戴齐劳保用品,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安全保护措施的实施。

1. 对存在掉落、移动、转动的设备部位,增加支撑架、垫铁或防护栏等。

2. 对误操作造成触电事故的设备,可连接接地线。

3. 办理相应的安全许可证,如挖掘动土许可证、高温动火加工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等;

4. 在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在佩戴之前必须对安全带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损坏后,再使用。

5. 对有高温烫伤危险的设备,先用测温枪进行温度测量,等温度降到佩戴劳保手套可操作的温度再进行作业。

6. 在多点控制的设备检修前,必须逐一将控制点做好防止误动作处理即锁定。

安全保护措施实施完毕后,安全监督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后序工作。

五、 遵照检修工序卡要求进行检修

1、检修负责人严格按照检修卡内的检修项目具体安排检修工作。

2、检修人遵照检修负责人指派的任务逐一进行检修,要确保检修的完整性和高质量。在检修过程中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对待每个细节,做好随时送电的准备。

3、安全监督员间断性地进行监督、提醒,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立即令其停止检修,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4、在检修过程中若遇到交叉作业,检修负责人联络另一方负责人进行协调,并向对方说明工作性质及注意事项。还要对一些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布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双方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六、 检修完成后的自检

1、检修完成后,检修负责人和执行人同时对检修项目进行逐一检查。

2、检查工作要仔细认真,不放过任何一个螺丝,一个线头。不但要严格控制检修质量,从外表看去还得美观。一旦发现有遗漏或是不规范的,要及时补充校正,确保不会留下任何后患。

3、检查检修过程中动过的设备或是部位是否已恢复到原有的固有状态。

七、 清理现场,撤掉安全防护措施,解锁送电

1、自检合格后,检修人检查携带的工具是否齐全,以防送电时发生短路故障。

2、检修过程中的杂物要全部清扫干净,并按要求进行分类处理。清理完毕后,检修负责人和检修人撤掉安全防护措施,准备解锁送电。

3、在解锁前检修负责人应对检修设备周围进行巡视,观察是否有他人正在作业,确认无人后通知另两方负责人准备送电。

4、送电前,安全监督员必须对撤掉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后通知检修负责人送电。

5、送电过程中,检修现场必须留守一人,若发现有异常现象立即令其停止送电。待查明原因并彻底处理后方可继续送电。

6、送电顺序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先送干路电源,再送支路电源;先送隔离开关,再送空气断路器。

7、送电完毕后,检修负责人填写检修计划表内的相关事项,如检修工时、检修人等。

第4篇 厨房电器设备安全使用及检修制度

1、值班科长负责对每天出现的设备问题进行落实,监督机电队工作人员对出现问题的设备进行维修,认真填写设备检修表;

2、每半月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电线线路,管道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落实,需更换的部件及时更换;

3、每月督促机电队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设备保养,使机器保持最佳的运行状态;

4、当班班长对当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负责,操作期间必须时刻注意设备的运行状态,使电器设备处于安全完好状态并合理使用,如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停止操作,并及时上报值班科长。

5、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关闭电源,按要求清洗干净放回原位。

6、各班班长对所负责设备负责,每天进行一次检查,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值班科长。

7、甲醇管路勤检查,阀门发现滴漏及时更换灶火,铜管每半年更换一次。

第5篇 大型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检查试验管理制度

1、每班司机接班后,必须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试验,保证其动作灵敏可靠。

2、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列入包机范围内,由包机组每天进行维护、检查、试验。

3、各安全保护装置的继电器,开关线路等应定期进行整定、检查。

4、各安全保护装置试验检查后,应填写好记录。

5、各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全部投入使用,严禁甩保护运行。

6、如经试验、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进行修复。

第6篇 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救援预案

一、高空作业吊篮事故预防措施

1.1.1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组织设计,操作者严格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1.2施工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1.1.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距地面2m以上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1.1.4施工现场的吊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动,需拆动时,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1.1.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1.1.6施工中的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作业。

1.1.7对进行高处作业遇有6级以上大风、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1.8防护棚搭设与拆除,应设警戒区,并派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二、高处作业吊篮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2.1.吊篮设备出库前须对以下零部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确保合格后方可出库投入使用:

1)限位装置、制动装置

2)安全锁

3)升降装置(含手动升降装置)

4)钢丝绳防松装置

5)电器安全装置

6)紧固件是否松动

7)焊缝是否裂纹

8)运动的零部件是否有卡阻现象

9)减速箱及传动装置有否足够的油量

10)负载试验应按核定载荷的125%进行(均布载荷)

2.2.2.吊篮设备应经法定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2.2.3.每天作业开始前应对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设备在正常、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4.吊篮设备在实际使用中应定期检查:

1)实际工作二周后,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检查。

2)非常设的吊篮每六个月应进行下列内容的安全性能检查:

a)解体各部件,检查其锈蚀及受载零部件的磨损、变形、损伤情况;

b)电气装置、个元器件的可靠性。

2.2.5.维修保养

1)作业时,吊篮发生故障或异常,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由专职人员进行检修。

2)不允许在空中检修吊篮。特别情况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3)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

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做好悬吊平台、钢丝绳的清洁工作。

5)应按说明书规定牌号的润滑油对运动和摩擦部件进行定期加油。

6)吊篮应采取防雨、防水措施。

7)吊篮拆除后,应将各种绳索、电缆线盘整好,并妥善存放。

8)自锁钩每次使用后,应在弹簧处加防锈油。

9)钢丝绳报废应按gb5972中2.5规定执行。

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救援预案

3.31.停电导致无法作业时(包括因电源电缆断线而导致的停电)

停电时,可通过手动操作使作业平台在小范围内升降。

1)切断控制箱电源(将漏电断路器开关拨至off),将电源电缆的插头拔下。

2)到达位置后,必须将电磁马达制动器拧紧(还原),拆下手柄。

3.3.2.钢丝绳出现异常时

如主钢丝绳发生扭曲、乱丝而卡在提升机中,或有塑料纸等异物卷入提升机,提升马达将发出杂音,并且上升下降变得不规则,甚至会突然停止。此时必须立刻停止运行设备(包括手动运行),立刻通知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注:一般情况下,吊篮设备发生故障,吊篮操作人员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吊篮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3.3.高处作业事故应急措施

1)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项目现场应马上报告公司领导、工程管理部。经医疗急救培训的人员首先观察伤者的受伤情况,部位、伤害性质。拨打120急救电话,立即送医院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

2)如伤员发生休克,应先处理休克,处于休克状态的伤员要让其安静、保暧、平卧、小动,并将下肢抬高约20度左右。

3)遇呼吸、心跳停止的伤员,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挤压。

4)出现颅脑损伤,必须维持呼吸道通畅,昏迷者应平卧、面部转向一侧,以防舌根下坠或分泌物,呕吐物吸入,发生喉阻塞。

5)有骨折的伤员,应初步固定后再搬动,遇有凹陷骨折,严重的颅底骨折及严重的脑损伤症状出现,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发现伤者手足骨折、不要盲目搬动伤者,应在骨折部位用夹板把受伤部位临时固定,使断端不再移位或剌伤肌肉,神经或血管。固定方法:以固定骨折处上下关节为原则,可就地取材,用木板、竹头等,在无材料的情况下,上肢可固定在身侧,下肢与腱侧下肢缚在一起。

6)发现脊椎受伤者,创伤处用消毒的纱布或清洁布等覆盖伤口,用绷带或布条包扎。搬运时,将伤者平卧放在帆布担架或硬板上,以免受伤的脊椎移位,断裂造成截瘫,招致死亡。抢救脊椎受伤者,搬运过程,严禁只抬伤者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

7)动用最快的交通工具或其他措施,及时把伤者送往邻近医院抢救,运送途中应尽量减少颠簸,同时密切注意伤者的呼吸、脉搏、血压及伤口的情况。

第7篇 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制度

一.设施安全使用制度:

1、 设施在使用前,必须对设施及附属部件进行逐一检查,确定没有安全隐患和故障后方可使用。

2、 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借用人必须每日对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后,及时通知机电人员,由机电人员负责修理,非机电人员不准擅自修理,以免造成人员伤亡和更大的经济损失。

3、 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借用人必须保持设施及附属部件的日常清洁。同时借用人对设施及附属部件有看护义务,发现人为损坏设施的行为,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等候处理。否则追究借用人责任。

4、 设施使用后,借用人对设施及附属部件进行逐一检查,发现故障及时通知机电员修理。同时彻底打扫设施及附属部件的卫生,准备迎接下次使用。

二.设备安全生产制度:

1、 移动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准带电移动。将有扬程的设备降到最低,排除障碍物,严禁做人,不准用机动车拉设备,不准横移大型设备。推设备人员必须在机身外侧,严禁站在内侧或下方。同时必须有监护人员指挥了望,防止触电或扒机伤人。设备必须从电线下通过要严防触电和碾压电线。

2、 备在使用前要进行严格检查,在确认开关完好、各传动部位、电器部位安全良好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3、 用过程中,严禁设备空载或超负荷运行,以免造成能源浪费、设备磨损、和设备损坏;使用人必须勤听、勤看,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刻停机检查。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必须及时通知机电人员,由机电人员负责修理,非机电人员不准擅自维修。同时借用人对设备有看护义务,发现人为损坏设备的行为,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等候处理。否则追究借用人责任。

5、 当设备上有人员作业时,必须切断设备电源,并设置监护人员,以免造成人员伤亡。

6、 作业完成后,必须切断设备电源、清理设备,并将设备放置到指定地点。

第8篇 选矿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管理水平、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根据总公司宏福发〔20**〕2号《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和矿发〔20**〕11号《瓮福磷矿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瓮福磷矿新龙坝选矿厂所属特种设备(含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3特种设备的界定

3.1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2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3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4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5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设备的类型包含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履带式自行专用机械、蓄电池车、客车类、汽车类、方向盘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手把式三轮摩托车、手把式二轮摩托车、有轨机车、电瓶车及其它机动车辆,但不包含已纳入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4管理职责及管理内容

4.1生产安全业务室

4.1.1建立健全厂属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4.1.2建立厂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如: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使用证、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等。

4.1.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厂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上岗许可证。

4.1.4督促、安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1.5协同厂设备业务室负责定期(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或不定期对全厂所属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态与管理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整理、汇总后上报矿设备办。

4.2 设备业务室

4.2.1建立健全厂属特种设备台帐。负责单台设备建档并完善(含技术资料、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设备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4.2.2建立健全厂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⑴特种设备的技术文件、制造许可证、图纸、产品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注册登记使用证、检验报告或安装监检报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

⑵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只对双梁桥式起重机);

⑶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⑷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记录、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

4.2.3按本单位特种设备类别划分,编制同类别通用的日常巡检标准书,明确巡检的周期、部位(项目)、方法、判断标准等。

4.2.4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办厂属特种设备使用许可登记证。

4.2.5负责监察全厂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

4.2.6负责本厂需要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各类资料备齐后交矿设备管理办公室。

4.2.7负责厂所属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报矿设备办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8负责定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或不定期对全厂所属的在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态与管理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检查的结果进行分析、整理、汇总后上报矿设备办。

4.2.7负责将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大修、报废、报停、封存及再次启用、更新、改造等,应及时报瓮福磷矿设备管理办公室。

4.2.8每年年底对厂所属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矿设备办。

4.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供水车间、破碎车间、磨浮车间、精尾车间、设备业务室]

4.3.1车间主任对本车间辖区内的所有特种设备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合理地安排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认真监督维修进度和维修质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地运行。

4.3.2各车间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3.3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特种设备的相关操作技术规定,认真做好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3.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操作证由瓮福磷矿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办理、复审和管理。

4.3.5各车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对本车间辖区内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巡检,每班不少于一次,并作出记录。使用双梁桥式起重机的,必须填写使用记录。

4.3.6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辖区内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自检,常用行车、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硫酸管道等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常用行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

4.3.7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辖区内的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

4.3.8负责填报本车间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4.3.9负责填报本车间辖区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记录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4.3.10 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发现隐患、不安全征兆,违反操作规定和违章操作而使特种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可能受威胁的现象,应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并采取处理措施,不得贻误时机。

4.3.11 各车间每月25日前必须向生产安全办公室报本车间辖区内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维修和更新、改造记录等。

5考核办法

5.1按照《新龙坝选矿厂20**年安全、环保考核实施细则》、《选矿厂20**年设备管理考核办法》及参照《瓮福磷矿特种设备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5.2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新龙坝选矿厂生产生产安全业务室负责。

5.3本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从20**年4月起开始实行。

第9篇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专人负责。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2、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章操作,不带电修理,不准超负荷使用。并确保机房环境条件(温度、湿度)达标,符合仪器、设备的要求,落实清洁防尘各种措施。

3、仪器、设备应安装安全指示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做到人离电断。

4、仪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如发现漏电,短路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理。

5、维修人员遇有仪器、设备故障申报,应立即进行抢修,待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对抢修情况作书面记录。

6、维修人员应全面负责本科仪器、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仪器、设备接地的可靠性,以防电击。

7、凡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各种仪器、设备,应按确定的技术参数(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仪器设备,应定时作性能的状态检测。

第10篇 空压机设备安全及人员管理制度

为确保空压机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人身安全,顺利完成公司的生产计划,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 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空压机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操作。

2、 空压机操作工应熟悉所操作空压机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与技术特征。

3、 非机房工作人员不得入机房,机房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 按岗位规定必须在上岗时穿工作服,认真交接班,空压机一旦发生故障,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汇报。

5、 空压机房实行6s管理,做到无锈蚀、油渍,地面无水渍、油渍、灰尘、杂物等。

6、 空压机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的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维修,严禁空压机带病运行。

7、 每台空压机必须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保养,将保养计划上报设备部,设备部进行监督。

二、 员工管理规定:

1、 尽职尽责,听从指挥、服从安排。

2、 上下班时不需无故迟到早退。

3、 应主动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4、 工作期间严禁饮酒,发现饮酒后上班者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出勤。

5、 工作期间不得任意离开工作岗位,更不能倒替跑回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出勤。

6、 不得偷盗公司财物,如发现罚款3000元并开除厂籍。

7、 其它规定按照公司厂规厂纪执行。

本规定下发之日期执行

山东泸河集团设备动力部

第11篇 电力设备安全倒闸操作与停送电制度

为了电力安全倒闸,防止由于误操作而造成电力系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电力设备安全倒闸操作与停送电制度。

一、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低压主要开关必须有操作票,才能操作。操作票必须票面整洁,任务明确,书写工整,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二、 操作票必须由主管电气技术员、站长书面下达,值班员对操作票命令按照其顺序逐条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操作票。

三、 对命令有怀疑或发现错误时必须询问清楚或纠正修改错误后方可执行操作票,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命令有权拒绝执行。

四、 操作时必须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监护人念完一条命令,操作人操作一个开关,并用“0”做记号,记录在操作票上。

五、 操作高压设备必须戴高压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进行操作。检修高压设备和高压线路操作高压开关顺序:

1、停电:

⑴断开负荷开关,合闸指示显示,断开位置。

⑵用摇柄将负荷开关摇出,指示灯显示正常。

⑶在相对应的变电室出线端验电。

⑷在确认无电后,合上接地刀开关,接的指示显示合闸。

⑸挂警告牌。

2、送电:

⑴拆出警告牌。

⑵断开接地刀开关,接地指示显示“分开”。

⑶用手柄将负荷开关摇至合闸位置,指示显示正常。

⑷合上负荷开关,合闸指示显示“合闸位置”。

⑸在相对应的变电室出线端验电,检查三相电压是否正常。

第12篇 某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 、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安全设备卫生管理奖惩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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