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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89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第1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每月三次组织职能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各工区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大检查。

3、每次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三大规程”、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要盯住现场,抓住重点,检查内容要包括:

(1)检查执行党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

(2)检查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批、现场兑现和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3)检查安技措资金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4)检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5)检查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6)检查生产设备和设施、安全监测仪器仪表、个人劳动防护的安全状况和使用情况。

(7)检查工作现场安全环境、尘毒危害的治理情况。重点检查井下“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和措施落实情况。

(8)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9)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

二、考核制度

1、各级干部下井、反“三违”、查隐患制度,按矿相关规定执行。

2、下井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卡,限期整改,定措施、定责任人,并做好跟踪复查工作。

3、对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的,消除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4、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现场,要挂“黄牌”警告或“红牌”停头、停面进行停产整改整顿。

5、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危及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要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整改隐患时,安全员要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盯住不放,直到危险排除,达到安全,方可恢复生产。

6、对采掘工作面实行盯头包面跟班检查,及时检查隐患,盯住现场整改。

7、安全检查后,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六落实”原则进行整改。

第2篇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第3篇 企业职业卫生奖惩制度3

企业职业卫生奖惩制度(三)

1、职业卫生安全,涉及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安全工作应纳入单位总结、评比。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普及,三级教育率100%,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健全,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理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有显着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宣传月中有显着成绩的。

(4)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任何生产事故,成绩显着的。

(5)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着成绩者。

(6)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7)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8)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3、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达100%,或者不参加单位、班组培训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6)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7)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

(8)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

(9)干扰安全卫生监察、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于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表彰和奖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6、奖惩办法和数额按本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4篇 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1、凡在本项目部从事施工生产的作业人员,都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权利。

2、项目安全管理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归口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对项目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3、综合管理办公室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登记卡,按期准时发放或更换。

4、物资设备部是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的归口采购发放管理部门,按照需要依法采购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职业卫生保护用品。

5、个人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由个人使用保管,到期领用。

6、工地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统一采购,并建立发放记录。

7、本制度中的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暂定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靴、绝缘手套、过滤式防毒面具、电焊面罩、防噪声护具、电焊护目镜、防尘口罩、防尘口罩滤料、防静电工作服、防酸、防碱工作服、防尘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专用防护手套、鞋盖等。

8、安全与职业卫生用品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查,以确保安全性能的可靠和使用的安全,对于不合格或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劳保用品,任何人均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产品坚决清除出场。

9、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5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样本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______〕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某职业学院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学院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保证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由专人负责。每天作好进出库登记,精制饭菜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每天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作好饭菜试尝记录。

二、每天坚持作好饭菜留样和记录,饭菜留样应存放于冰箱,温度应在2-8摄氏度。

三、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班上准备肥皂,要求学生饭前便后用肥皂洗手半分钟以上。

四、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报教育局和区疾控中心,并组织人员将中毒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五、粗加工区,操作间,配餐间要分别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和指导,每间确立固定的员工,严格按流程进行操作,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混岗和食品交叉污染。

六、食堂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餐具、容器用具消毒和保洁工作,要求严格按《餐具用具消毒制度》进行消毒和保洁。

第7篇 职业卫生防疫工作制度

加强卫生管理工作,改善员工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是企业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重视这项工作,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同企业的文明生产结合起来,坚持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减少以至消除传染和疾病的发生,达到保护劳动力,促进生产的目的。

1、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由担任工业卫生及职业病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公司级管理人员领导。

2、安全技术、工会、生产、设计、技术、工艺、计划、财务、人事劳资、机械动力和技改等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职责。

3、职业安全卫生和卫生防疫管理机构应努力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清查和掌握全公司(工地)职业危害和疾病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员工人数及体检情况。

4、对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加强管理和控制,并指定专人负责,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5、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污染危害点的治理制定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并积极责成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6、对接触尘、毒、噪声、振动、辐射等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档案、职工个人健康档案及有关的台账资料。

7、新员工应按规定要求做好就业前体检,体检合格者才能进入公司工作。

8、生产作业现场应落实各级环境卫生责任制,由一名安全负责人分管卫生工作,综合员负责日常管理。

9、生产作业现场做到无积水、泥浆;落地灰要及时清理,主要通道、楼梯间保持通畅;杂物、垃圾按规定区域堆放,并定期清理。工地排水畅通。

10、生产作业与生活区分开;生产材料分区域堆放整齐,砂石分类隔离堆放;机具设备要保持清洁。

11、设立卫生包干区,按办公室、会议室、宿舍、饭堂、厕所(浴室)、大门口、道路、材料堆放场地等划分包干范围,轮值清扫。

12、厕所、浴室要有专人打扫、保持清洁卫生,做到无积水、无污垢、无尿积、无臭味。

13、做好施工工地除四害工作,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无蚊等滋生地。

14、⑴食堂厨房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穿着统一工作服。在工作时不准戴手饰、不准搽指甲油;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⑵不购买、不出售变质食物,菜蔬要浸泡,严防农药中毒。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熟食品要加纱盖;卖饭间要有防蝇措施;卖饭间无杂物。

⑶加工生熟食物要分生熟砧板、刀具、冷藏柜生熟食品要分层存放。每月清洗冷藏柜一次。各种盛装熟食容器、餐具等每次使用前要洗干净及高温消毒。厨房内应无鼠迹、无蟑螂。

⑷灶头、门窗、卖饭台、地面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每天打扫不少于三次,确保厨房内外卫生清洁。

15、生产现场宿舍应与生产区域分开。每间宿舍任命一名安全、治安、卫生、计生责任人为室长,负责日常安全、治安、卫生、计生等管理工作。

16室长安排室内人员每日轮值打扫卫生,做到室内无杂物、无积水、室内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床铺整洁干净。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17、员工如发生疾病应及时到医院进行治疗,防止病情加重。

第8篇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本企业作业场所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有害因素,这些有害因素对人的生理功能会产生不良效应,或对健康造成损害而导致职业病,为减少和避免职业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本企业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主要有生产车间、仓库、试验室,作业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主要有:噪音危害、中毒等。

三、职责

职业卫生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主管协助,企业安全委员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四、操作规程

1.个人防护

(1)本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给员工配置有安全帽、过滤式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工作鞋、工作服等防护用品。

(2)员工上岗前必须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车间主任、班组长均有责任监督员工佩带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工作服弄脏时要及时更换和清洗。

(4)员工上岗前、下岗后,均应使用清洁剂洗手,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洗手及洗衣服。

(5)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员工必须立即调离该岗位。

(6)严禁员工带病工作,身体不舒服或精神状态不佳的员工禁止上岗作业。

2.公司区

(1)公司区道路应平整畅通,夜间生产时应有足够的照明。

(2)公司区应保持清洁,并做好绿化工作。

(3)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损坏、危险设施应及时修理。

3.工作场所

(1)工作场所应保持整齐、清洁、光线充足。当自然采光不足时,应打开照明设施,保证光线充足。

(2)生产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生产前应将车间内的排气扇及窗户打开,保证有足够的空气流通,以免造成易燃蒸气以及粉尘积聚。

(3)分散研磨时必须盖上挂缸盖,尽可能减少溶剂的挥发。

(4)当在天气炎热的情况下生产时,应由食堂提供绿豆汤等,以防中暑。

(5)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实行8小时/天工作制,无特殊情况下,严禁加班加点疲劳工作。

4.生产辅助设施

(1)应保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足供给。

(2)水源、水泵、储水、水管都应妥善管护,保证用水不受污染。

(3)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紧急冲淋设施和员工休息室。

五、相关文件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9篇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安委会由烧结厂厂长任主任,烧结厂副厂长及厂长助理、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由各车间及职能科室的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

(三)审定烧结厂年度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长远规划。

(四)审定烧结厂职业安全卫生的奖惩事宜。

(五)组织安全大检查。

(六)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七)审批重伤以上伤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10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 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职责

(一)董事长

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三)员工职责

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或……。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章 职业卫生现场监测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兵器工业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1年)进行研究调整,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监测周期

(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3天。

(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3天。

第11篇 职业卫生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 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职责

(一)董事长

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三)员工职责

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或……。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章 职业卫生现场监测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兵器工业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1年)进行研究调整,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监测周期

(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3天。

(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3天。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测

(一)监测工作应按照国家规范进行。

(二)监测项目由……委托扬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监测。

(三)监测结果,由……报主管副总经理,并向监测点所在部门及相关作业人员通报。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实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可疑职业病人的复查、离岗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委托取得省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由员工个人提出职业病诊断的,如能确诊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由公司承担,否则其本人承担。

第六章 保健食品津贴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范围

(一)接触有毒物质的工种

1、经常接触对人的内脏、神经或血液系统有危害的铅、汞、锰、苯、甲苯等化合物蒸汽或粉尘的工种。

2、经常接触氯气、氯化氢、氟化氢、硫化氢、氮氧化合物等对粘膜有刺激性的气体的工种。

3、经常接触有化学窒息性氰化氢等气体的工种。

(二)经常接触放射线的工种。

(三)经常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

(四)高温、低温作业工种,主要指工作地点的温度常年在35℃以上、-20℃以下的工种等。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津贴的标准

(一)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岗位人员,由……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二)依照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强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时间情况,将保健津贴标准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金额分别为30元/每月、20元/每月、10元/每月,并依照扬州市的标准及物价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津贴的发放

(一)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人员,以人力资源部的调令为准。部门内部自行调整人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办理变更手续,并送……备案。

(二)享受保健食品津贴的人员名单,由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部门填制享受保健食品的人员名单,在次月五号前报……审批,逾期一律不补。

(三)当月参加生产满12天以上者,可领取全月保健食品津贴,满7天以上者可领取半月保健食品津贴。

(四)凡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人员及病假、事假、出差、调休、停产待料等,一律停发保健食品津贴。

(五)管理、技术人员直接参加有毒有害作业生产、担负生产任务,可享受同工种保健食品津贴。

(六)各部门上报的保健食品津贴报表经……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

第七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二十九条 ……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向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 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检查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隐患排查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按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奖惩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

1.3 定义

1.3.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1.3.2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解除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类危害。

1.3.3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3.4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1.4 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裁

副组长:安监部部长

成员: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办公室主任由安监部副部长担任。

1.5 职责分工

1.5.1 安监部

1.5.1.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体检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

1.5.1.2 协助安全副总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5.1.3 参与编制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

1.5.1.4 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1.5.1.5 制定全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1.5.1.6 建立职业卫生防治健康档案。

1.5.1.7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5.2 人力资源部

1.5.2.1 联系并确定职业健康体检卫生机构以及职业病诊治医院。

1.5.2.2 编制体检费用、职业病诊治费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5.2.3 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岗位,安排修养。

1.5.2.4 组织职业病防治培训。

1.5.3 工会

1.5.3.1 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1.5.4 各单位

1.5.4.1 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5.4.2 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1.5.4.3 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规定。

1.5.4.4 建立本单位职业病卫生防治台账。

1.5.4.5 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员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2.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4 要求本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2.7 参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职业病预防

3.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3.1.1 工作场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1.2 有防护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设施。

3.1.3 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1.4 有配套的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3.1.5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1.6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1.7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3.2 各单位若存在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监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集团公司安监部监督检查。

3.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4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防护设施,应当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各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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