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样本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______〕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______〕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4.8.5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部。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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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的环境、条件、消除和减少各种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影响。
3、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本单位职业危害的种类有:乙酸乙酯、丁酮、粉尘。
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的有关工作,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项目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5、设备设施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并负责填写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6、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做到岗前按规定做好设备点检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班后做好清扫工作。
7、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必须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扩大并通知维修人员及时处理。
8、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进行检修和维护,定期检测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9、设备设施经技术鉴定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要求,要及时进行更新。
10、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
11、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12、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二、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2、员工变更到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时,单位违反职业卫生如时告知等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3、加强对员工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方法,正确使用劳动防护设施、器材和用品。
4、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业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5、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岗位轮换。
8、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按照下列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1)接触粉尘和致癌物作业的职工,档案保存至职工离职后30年;
(2)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保存至离职后5年。
9、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业病防治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12、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三、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请地方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其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及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2、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在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5、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建立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6、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7、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8、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9、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10、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11、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12、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13、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及时完善改进。
四、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司的生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等报告。
3、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业病防治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办理。
4、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5、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
公司安环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七、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八、职业危害排查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治理台账。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况记录存档。
4、作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岗前岗中岗后职业危害的排查,建立排查记录。
5、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6、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清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九、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健康基本知识;
(3)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培训,分别为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厂级培训由厂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健康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健康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安监、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健康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健康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健康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健康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9)各单位应采取会议、板报、标语、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做好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10)职业健康教育分为上岗前健康教育、在岗期间健康教育、离岗健康教育。职业健讲学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卫生、职业健康知识;重点职业性有害因素防治知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及个人防护知识。
(11)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新入厂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与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同时进行),安全环保部和各生产单位负责接触职业危害职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教育。
十、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保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 范围:
我公司正式职工及已签订协议享受公司福利待遇的临时工
2. 本单位须指定一名劳保管理员,建立劳保台帐。劳保用品发放人数均以实际在岗人员统计。
3、劳保计划管理
3.1各单位及各机关处室于每月20日前提报劳保计划至企管人事处,由企管人事处根据现有人数及劳保标准对劳保计划核对无误后(如有特殊情况另附表),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
3.2各单位临时需要大批劳保用品时,由单位劳保管理员提交书面申请,由单位一把手审核签字并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照劳保计划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3.3本月临时支领物品必须添加到下次采购计划中,以防库房物品透支。
4、劳保发放管理:
4.1各单位必须于以上规定日将劳保支领单发至企管人事处,逾期不予办理。
4.2新入员工领取劳保用品由其所属单位劳保管理员开据劳保支领单,经企管人事处初审后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职工本人凭介绍信到库房领取。
4.3岗位调动及待岗复工后岗位变动的,各单位劳保管理员可根据变动后劳保标准开据支领单,经企管人事处初审后转入流程下一环节办理。
4.4个人购买劳保用品的,企管人事处依据公司财务处有效收据予以办理支领劳保用品的相关手续。
4.5特殊情况(如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需持有经所属单位一把手和主管经理签字的‘支领劳保申请’方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5、劳保台帐管理
5.1按计划发放的劳保用品中,凡使用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在劳保支领后及时录入劳保台帐。
5.2新入员工支领劳保的,由所属单位劳保管理员将该员工劳保支领单发至企管人事处后,及时将该员工的劳保支领情况录入劳保台帐并对新员工进行特殊标注。
5.3如有调动情况,由调入单位劳保管理员及时与调出单位联系,将其在原单位的劳保支领情况及时录入劳保台帐。因岗位变动更换劳保用品的,以更换时间录入劳保台帐。调出单位将其劳保支领情况存档备查。
5.4如有辞职、待岗等情况,将其支领劳保情况录在现有员工劳保情况后面存档并详细标注。
5.5因设备检修、联查、外来领导参观等临时支领劳保用品或集体使用或轮换使用的及特殊情况临时支领劳保的,在现有员工劳保情况后面加录‘备注’,将详细情况录入。
5.6因劳保用品质量问题进行更换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以更换后发放时间为准。
5.7 每月20日,各单位劳保管理员准时将本单位电子版的劳保台帐报送企管人事处。如遇劳保管理员休假或其它特殊情况可由他人代替。劳保情况没有变动的单位,劳保管理员可电话通知企管人事处。
6、企管人事处负责根据劳保发放标准对各单位报送的劳保台帐、月劳保和到期劳保名单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企管人事处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考核。
十一、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作用
为了科学地管理好公司的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原则、有标准、有规程地进行,以达到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设备动力科负责对全公司范围内设备维护的归口管理和统一计划安排,要建立设备维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协助和配合各部门强化责任意识,使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能按照公司规范要求得到贯彻执行。
2.2 各设备使用部门主管人员要按照公司关于设备维护保养的方针、政策和本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进行细化,并在执行过程中从严要求,经常检查,加强考核。
3. 设备维护基本原则
3.1 设备维护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应把设备故障消灭在萌芽状态,其主要任务是防止连接件松动和不正常的磨损,监督操作者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和检修周期,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为生产提供最佳状态的生产设备。
3.2 坚持使用和维护相结合原则操作人员在设备日常维护工作中做到“三好”(管好、用好、维护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3.3 坚持合理规划科学维护的原则 设备维护工作重点,体现在提高维修工作质量、减少故障停机时间、提高设备作业率。要做到这些就必须做到合理规划,实现生产修理两不误,同时注意采用科学的维护方法,以达到效率的最大化。
4. 设备维护的要点
4.1 操作工作实行设备维护保养负责制:
4.1.1 单机、独立通用设备实行操作工人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2 连续生产线上集体操作的设备,实行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区域当班检查和维护保养负责制。
4.1.3无固定人员操作的公用设备,由设备所在部门设备主任指定专人维护保养负责制。
4.1.4每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保养责任牌,要写明维护保养者姓名。
4.2 维护保养责任者有下列职责:
4.2.1严格按设备使用规程的规定,正确使用好自己操作的设备,不超负荷使用。开车前15分钟要仔细检查设备,连接螺栓松动,要及时紧固和检查按车间规定须维护检查的必检部位,然后空负荷试车,检查各控制开关是否失灵。发现问题和异常现象,要停车检查,自己能处理的马上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检修责任者,立即处理。
4.2.3正确地按车间制订的润滑表规定,定期添加润滑油或润滑脂,定期换油,保持油路畅通。
4.2.4操作工在本班下班前15分钟停机,将设备和工作场地擦拭和清扫干净,保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无脏物,做到“漆见本色铁见光”。
4.2.5认真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主要设备每台都应有“交接班记录本”,每班人员应认真写清楚,交接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设备在接班后发生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4.3 专业维修工人,实行设备包修制:
4.3.1 班组包区域,个人包机组。
4.3.2每个设备区域和每一台设备都要制订和悬挂维护检修责任牌。区域内要悬挂班组长责任牌,单机悬挂个人责任牌,填写检查维修责任者职责。
4.4 专业维修者有下列职责:
4.4.1区域包修的责任班组,应按车间制定的区域设备检查点,分解落实到单机包修的个人,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包修。
4.4,2 包机的个人应根据车间规定的每台设备检查点的检查情况详细填写记录,交车间设备组存档备查。
4.4.3 车间设备组应根据定时定点检查的记录,安排和落实该设备的预修计划,并报设备科备案,及时排除设备事故或设备故障。
5. 设备的分类分级维护保养
5.1叉车、反应釜等通用设备,按一、二、三级维护保养责任制。
5.1.1 一级保养以操作者为主,维修工人配合,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每季度做一次一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2000公里进行一级保养,每次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要求进行。
5.1.2 二级保养以维修工人为主,二班或三班工作制的设备一年做一次二级保养。运输车辆则每行走7000公里,进行二级保养,每次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要求进行。运输车辆每行走45000-50000公里,进行三级保养,按运输车辆保养内容及要求进行。
5.1.3 连续生产线上的专用设备,推行点检、预修和厂休及节假日的维修责任制,根据点检的预修计划,进行定量维修。
5.3 设备的预防维护保养周期的确定,可根据设备的重要性和生产班次划分类别。
5.3.1 a类设备周期最短。
5.3.2 b类设备周期较长。
5.4 车间
设备主任组织分管的设备员,按类别确定好每一台设备的必检部位,定岗、定员,责任到人,并报设备科备案。
5.5 车间设备员将分管的每一台设备,编写生产工人日常维护检查表和专业维修工人巡回检查表(包括机组名称、必检部位名称、每点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时间、检查总的编号)及检查记录或图表。
6.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1 设备维护规程是设备维护工作惟一遵循的准则,是企业搞好设备维护工作的基础。企业所有生产工人、维修工人、生产、维护管理及指挥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根据生产发展、工艺改进及设备装置水平的不断提高,应相应修订和完善。
6.1.1 每种设备都应有维护规程。
6.1.2 新建和技术改造的机组或单台机设备在验收投产前,要编写好维护规程,经审核后,发到岗位个人。
6.2 设备维护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6.2.1 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表。
6.2.2 简要的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便于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
6.2.3润滑控制点管理图表,明确设备的润滑点及选用油脂牌号。
6.2.4 当班操作人员检查维护部位,维护人员巡回检查的周期、检查点,每点检查的标准。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6.2.5 设备运行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6.2.6 设备易损件更换周期和报废标准。
6.2.7 明确设备和设备区域的文明卫生要求。
6.3 设备维护规程的编制:
6.3.1 凡新建技术改造项目的成套机组、单台设备的维护规程由设备所在部门的设备技术组负责编写。
6.3.2 在用设备尚无设备维护规程,应逐台限期由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编写。
6.3.3 生产工艺改变,设备参数变更,车间工艺组应在工艺改变前一个月通知设备组,及时对规程进行修订。
6.3.4 操作、维修人员在实践中,发现有不妥和失误之处及时向车间设备组反映,设备组应立即深人现场察看,进行修改。
6.3.5 凡新编制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6.3.6 凡修订后的维护规程,须经车间设备主任审核,送设备科备案。
7. 设备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
7.1 维护规程的贯彻与执行,是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安全运行的重要方法。因此,各级领导、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与执行。
7.2 维护规程必须深人贯彻到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到人手一册。
7.3 操作工人和专职维修工人,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并严格按维护规程执行。
7.4 车间设备组要经常深人车间检查维护规程执行情况,发现不按规程执行,及时向车间设备主任汇报,严肃处理。
8. 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8.1 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使用期间的物质运动(包括从设备的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更新改造、报废等全过程)的综合记载,为设备管理提供各个不同时期的原始根据。因此,车间和设备科都应贯彻执行,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8.2 凡在用的设备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8.2.1 按厂制定的“设备技术档案”逐项记载。
8.2.2 必须要有传动示意图、液压、动力、电气等原理图。
8.2.3 必须要有润滑五定图表。
8.2.4 必须要有点检表(包括点检内容、点检标准、点检时间、点检人员及处理结果)。
8.2.5 设备档案的内容要随问题的出现和解决而详细记载(包括问题出现的时间、部位、损坏程度、原因、处理结果、责任者等)。
8.2.6 档案记载的内容、文字要整齐清晰(用钢笔填写)。
8.3 凡在用的100千瓦及以上的大型电机、高压屏、高压开关、变压器、整流装置、电热设备等应独立建立专业档案。
8.4 凡在用的主要设备、应建立备件、易损件图册。
8.5 新设备到货后,设备库必须把随机带来的全部资料(包括图纸、说明书、装箱单等)交技术资料室复制两份,原资料归厂资料室,复制资料一份交设备科,一份交设备使用部门。
8.6 设备大、中修,必须将检修情况(包括检修时间、检修负责人、更换的零部件、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改进部分及图纸、调试、验收等原始记录)归档。
第3篇 某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单位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本单位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事机构、劳资机构、工会组织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厂厂长、主管分厂安全生产工作副厂长、分厂安全生产的机构的负责人、车间主任、主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车间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班组长、职业卫生安全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工作,并负责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报告工作;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向分厂、车间决策机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由本单位的决策机构任免;分厂、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或人员由分厂、车间决策机构任免,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制定和修改
第五条 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评估报告,制定本年度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根据职业病危害种类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
第三章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根据部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工艺、技术的变化和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及时修订和公布。
第四章 建设项目
第八条 设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时,从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中招标,由中标者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审核、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学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设备、工艺、材料
第十条 购买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索要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对本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根据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合理的存放,并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出售可能产生职业病设备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当提供警示说明和警示标识。
首次使用或者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将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变更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数据的统计、汇总、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申报。
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
因采用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在变更之日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申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在改变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
第十三条 针对职业病危害的发生源,设置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经常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其有效状态。
(一)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时,必须制定检修、维修方案,有关部门审批,确保检修、维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
(二)对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及时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场所、设备、装置、器材、用品组成的系统。包括防尘、防毒、防噪声、防振动、防署、防感染、防湿防设备和用品、自动报警装置、冲洗设备、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必要泄险区、应急救援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第八章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检测、评价
第二十四条 及时对监测器材进行维修、校对,确保本单位的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按照规定的时限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的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控制效果评价。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卫生工作规范》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五条 从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招标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本单位提供日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九章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保养、报废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单位的需要,负责提供采购计划。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防护用品的种类、功能、标准、数量。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计划,从合法的个人防护用品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合格/或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对采购用品的质量验收、保管,确保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指导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组织、人员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保养,督促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报废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收回,并作记录。
第十章 用工
第二十一条 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和患有某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某某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工种)每xx年进行岗位(工种)轮换。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转移
第二十三条 转移职业病作危害业时,接受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有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进行审核。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批复或者未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不得转移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对本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未经本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接受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十二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二十五条 在招工和调转缔结、变更劳动合同时,通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劳动者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职业卫生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新上岗前(包括转岗)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登记备案。 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
第二十八条 车间、班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不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
第十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人员对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新上岗、转岗、离岗情况的统计,并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组织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到有资质职业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健康检查结果,同时为每个劳动者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对患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劳动者通知有关单位不得安排接触某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调离到某种接触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劳动者出具健康监护的有关资料,对确诊职业病人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 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负责人,组织救护受害的劳动者,并负责保护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二条 接到事故报告决策机构的负责人,会同有关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启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协助政府事故调查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并妥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六章 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档案的整理、分类、存档。
职业卫生档案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历史意义的材料[建设项目档案(预评价报告、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设计审查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职业病危害申报档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大纲、培训教案、考试试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档案等]。
第十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依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本单位、分厂、车间、班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第三十六条 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印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分厂、车间、班组和个人停止违章行为。
第三十七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负有职责的单位、部门、组织和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的职责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第三十八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九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二)发现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行为,不履行职责。
第十八章 奖惩细则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实际工资收入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奖惩细则。
第十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各分厂、各工段、各班组、各岗位、根据上一级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结合各自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各自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报上一级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
第4篇 职业安全卫生的管理制度
1项目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构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1设立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机构
1.1.1项目设安全领导小组
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是本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见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本项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管理。
1.1.2项目设安质室、专职安质人员。
1.1.3各施工生产班组内应设兼职的安全大员,负责班组的日常安全工作。
1.1.4项目安质员受本项目的经理领导,同时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系统领导与业务指导。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2.1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主管施工和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1.2.2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强化检查考核,真正做到领导负责、逐级负责、部门负责、岗位负责。
1.2.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向安质员或项目负责人报告。
1.2.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项目经理部每月进行一次。每年或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2安全管理及制度
项目经理部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包括行车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各类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在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并实施、检查和考核。
3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项目必须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标准》,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活动,消灭不合格工地。通过建立优良工地,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安全标准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要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内容。
4项目必须按国家及各行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保证对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等的资源投入,为作业人员及时提供安全防护用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并督促、教育作业人员按使用规则规范佩戴和使用。
5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6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6.1项目领导及安全专(兼)职人员,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知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2项目每年要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学习,并进行考试,登记备案,合格后上岗。
6.3按规定对“三新”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
6.4项目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任职,并持证上岗。
6.5对项目所属员工及招用的临时工(民工)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有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6.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营业线施工作业的防护员、巡道员、道口防护员由公司负责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7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6.8每一件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
7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
7.1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进行应急演练,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2对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8建立合格分承包方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8.1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将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营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8.2分包、转包或租赁,必须签订承包和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必须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加强对分包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8.3对劳务分包的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营业资质和安全资质证,并对其资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要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未经评价合格的队伍严禁使用。
9强化营业线施工管理控制
9.1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包括营业线行车设备的施工作业、封锁转线、防护、维修养护、桥梁架设、箱涵顶进,轨道车运用,行车线及周边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其它施工作业。
9.2在铁路营业线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和施工所在地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同各运输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手续不全的严禁开工。
9.3营业线施工中,要严格按铁道部《行车规则》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严格按各专业《施工安全技术规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在铁路电气化区段施工时,要严格按《电气化铁路安全规则》的要求办理。
10特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的安全管理
10.1特种设备是指安全程度要求较高,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各类起重机械、厂内车辆(含轨道车)等。
10.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1999]146号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10.3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应经安全质量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0.4特种设备的检验、大修理计划,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提报公司物资设备部,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安装、检验单位进行安装和检定,检定周期按规定的周期及时送检,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验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及时进行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10.5禁止转借、转租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报废时,同时将使用证、牌照缴回物资设备部,并报安全质量部备案。
10.6特种设备操作属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审核,取得授权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后,方可持证上岗
10.7严格执行安全设备定期检验、检定制度
10.7.1安全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等,要严格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
10.7.2安全设备必须进行经常性地维护、保养、并定期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11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11.1要保障从业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11.2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对从业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应极积的组织治疗。
11.4应积极进行职业病及危害项目的申报和治理工作,项目经理部每项工程开工前,要按规定对职业危害进行辩识。向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对职业病科报身体检查人员名单。如实进行危害项目的申报,及时对危害项目进行检测和治理,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岗前、上岗期间、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12化学危险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搬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立专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标识、隔离等措施,确保安全使用。
13消防工作的管理
13.1项目管内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生产车间、基地、料库、生活区域等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队,备齐防火用品,做好防火安全预案,做好消防演练,对有较大火灾因素的场所和消防设备做好标识,并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备品齐备。
11.2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动火,所有火源都必须在有效控制管理之下,预防火灾发生。
13加强交通安全的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建立交通运输设备管理办法和安全制度,对各类载人、运输车辆要定期进行保养,司乘人员认真执行交通法规,保证交通运输安全,减少肇事事故的发生。
14要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制定和执行“劳保用品管理办法”,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15安全检查
15.1定期检查
15.1.1项目每月组织一次检查;
15.1.2项目的安全检查人员每旬组织一次检查;
15.1.3项目要结合上级要求、阶段性活动、生产特点组织各种定期安全检查;
15.1.4定期、阶段性检查要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总结。
15.2随机检查
15.2.1项目安全检查人员对管内实行经常性的检查;
15.2.2检查要有记录。
15.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限期整改,并对结果进行验收。
15.3.1责令立即改正;
15.3.2签发安全通知书、指令书;
15.3.3通报、曝光;
15.3.4经济处罚;
15.3.5停工整顿。
16事故管理
16.1各类事故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铁程安[2004]86号《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铁九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等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16.2事故范围: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锅炉、压力容器事故、交通肇事事故、职业病及中毒事故。
16.3事故的报告
16.3.1发生各类事故时,均按事故报告规定及时上报。
16.3.2报告方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执行24小时报告制度,以最快方式将事故概况上报公司领导、主管部门和值班调度,再由主管部门及时转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转移现场物件时要作好记录、标记或摄像拍照。
16.3.3项目的安全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月报表及总结。
16.4事故调查
16.4.1各类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理权限调查处理,由上级组织负责调查的事故,应及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16.4.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和人员伤亡、物资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b)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
c)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d)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16.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人员调查有关情况,查阅、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人员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预防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组织落实,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16.5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
16.5.1轻伤事故、行车一般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资料经公司审查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16.5.2多人负伤、重伤事故、行车险性事故由公司负责处理结案。结案报集团公司;
16.5.3死亡事故,行车重大、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由集团公司调查结案。
上一级安全监督(监察)部门认为下一级报送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意见有不妥之处时,有提出意见、建议、纠正的权力。
16.5.4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中毒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配合公安、消防、防疫部门调查处理,将事故责任认定书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17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工作应及时召开各种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不定期例会。
17.1定期例会
17.1.1项目每旬(或月)要召开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提出安全问题,找出安全重点,制定控制措施;
17.1.2施工班组要在每天布置工作会上,结合施工生产实际,落实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防护措施。
17.2不定期例会
17.2.1交班会:项目发生行车一般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隐患及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滑坡时,由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公司交班,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17.2.2项目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应适时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应通报情况及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决定;
17.2.3由主管部门不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现场会,传达贯彻上级文电要求,部署阶段性工作要求,总结交流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17.6.4各种安全例会内容要有详细记录,由安全专职人员填写。
18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项目要建立安全奖罚机制,制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安全奖罚坚持依法执行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在施工生产安全工作中有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奖,对违法违章违纪以至发生各类隐患、险情、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实行“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评比工作
“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工作是搞好施工生产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措施、良好载体和可靠途径。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对施工工地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了明确的要求,项目在施工生产中要认真遵照执行。项目定期安全检查,应认真执行该办法,按照检查评比的内容,量化安全工作标准,测量评价安全工作绩效。
20本办法与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则、命令、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职业卫生工作制度范本
大亚木业(福建)有限公司内部文件
名称: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号:
修订记录
版本
修改内容
修改日期
撰写/修改人
2007/a
分发
审核部门/人
审核人签字
日期
■财务部
■物流部
■综合管理部
■质保部
■生产运行部
■营销中心
■物资供应部
■资源保障部
■堆场管理部
■营林部
■公司领导
□ 财务部部长
□ 物流部部长
■ 综合管理部部长
□ 质保部部长
□ 生产运行部部长
□ 营销中心部长
□ 物资供应部部长
□ 资源保障部部长
□ 堆场管理部部长
□ 营林部部长
□ 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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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管代签字:日期:--
1目的
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加强职业病的预防,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3.定义
无
4.正文
4.1企管部负责委托或配合联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岗位有毒有害人员进行监测。
4.2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4.3必须重视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
4.4必须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4.5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4.6必须建主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
4.7必须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测程序》
4.8必须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
4.9 必须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10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4.1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4.12应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
4.13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14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4.15必须建立未成年工和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应设置女工卫生室,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女工卫生个人档案。
4.16必须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16周岁),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
4.16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 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
第6篇 某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制定本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各车间在厂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
三、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四、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五、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七、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八、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九、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一、 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第7篇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使企业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掌握安全生产常识,领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在册员工、复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安监总局令第3号
安监总局令第30号
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教育的模式及要求
公司采取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管理模式。即公司进行进厂教育;主管部门(车间)进行三级教育;班组进行三级教育。每一级教育都必须有被教育者在本人教育卡上的签字。
4、计划与教育分类
4.1、公司行政部在年初统一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实施的计划、时间、内容。
4.2、教育内容:a、企业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教育;c、特种作业人员预培训和复训教育;d、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e、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f、班组长教育;g、变换工作和“四新”教育;h、职业健康教育;i、全体员工教育。
5、职责
5.1、公司行政部负责安全教育的组织计划工作。
5.2、行政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和实施内容。
5.3、各部门、生产车间参与安全教育。
6、教育类别与内容要求
6.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6.1.1、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6.1.1.1、厂级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6.1.1.2、车间(部门)级教育
车间(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1.1.3、班组级教育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6.1.2、新职工教育培训时间≥48小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时间≥24小时,全员教育时间≥12小时。
6.1.3、教育培训效果的检测,采取理论与实际统一考评,并作为职工晋级奖励的考核内容和依据。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三级”教育台帐、“三级”安全教育卡、考试卷,做到与办公室人力来源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其他教育的时间、内容应当与三级教育相同)
6.2、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6.2.1、培训程序
6.2.1.1、对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工、压力容器工、起重机械(起重工)、电梯、厂内车辆司机、电工、金属焊(割)工、架子工,冲压工)等岗位特殊作业人员,在上岗前须经(身体、文化程度、热爱本工作)资格审查合格。
6.2.1.2、针对的特种作业岗位一般安全(内容根据其所任工种要求)教育,学徒或实习期间必须确定(由原特殊作业人员)师傅进行传、帮、带六个月,在帮、带期间不得单独操作。
6.2.1.3、定期经有资质单位(机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6.2.2、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行政部提出,行政部门组织(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等资质单位实施。
6.2.3、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一般厂内理论)。
6.2.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率必须达到100%。
6.2.5、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2.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定期复训,持证上岗。
6.3、班组长、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6.3.1、培训程序
6.3.1.1、担任班组长、车间副主任以上中层干部须经工会、行政部提出,经行政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原则上每年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一次。
6.3.1.2、授课人员由行政部门、厂部门、厂工会,也可外聘专业老师共同组织实施。
6.3.2、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40学时。
6.3.3、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环境管理知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6.3.4、教育培训结束前,必须进行效果检测,考试合格。教育培训合格率应达到100%,缺席者应当补足课时或考试。
6.3.5、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4、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6.4.1、对企业范围内因工种变动的职工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6.4.1.1、变换工种教育由各车间和班组进行。
6.4.1.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为调入新工种的设备技术要求、操作要求等安全知识要求。
6.4.1.3、车间应当建立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台帐,教育资料、考试卷、成绩汇总等。
6.4.2、“四新”教育。对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4.3、“四新”安全教育由技术设计部门、设备动力部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共同组织实施。
6.4.4、“四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介绍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特点及操作方法,介绍“四新”投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方法。
6.4.5、变换工种和“四新”(除特种作业人员)教育,授课时间不少于4学时。
6.4.6、变换工种和“四新”率必须达到100% 。
6.4.7、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要进行考试,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操作。
6.4.8、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门提供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5、职业健康教育
6.5.1、教育对象: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和有关部门、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的医务工作人员。
6.5.2教育内容:
6.5.2.1、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6.5.2.2、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
6.5.2.3、掌握预防职业危害工程技术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6.5.3、职业健康教育每二年一次,教育率不得低于90%。
6.5.4、教育资料:建立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6、全员安全教育
6.6.1、为了增加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水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的基本知识教育。
6.6.2、全员安全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类重大事案例等。
6.6.3、全员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门、政工部门、工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每年进行一次教、育。
6.6.4、全员教育方法形式,做到突出重点简单明了,发通知、学习材料、电化教育、授课辅导考试等。
6.6.5、全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率必须达到80%。
6.6.6、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全员教育的台帐、考试人员成绩,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7、复工安全教育:
6.7.1、对离、退岗位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病休、产假、借调、学习等)在恢复其岗位工作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7.2、对因工伤歇工24小时以上,伤愈以后复工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7.3、复工安全教育由行政部开具通知单,所在车间部门与班组负责实施。
6.7.4、复工安全教育主要内容:针对工伤者的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找去事故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7.5、离、退岗位一年以上职工的复工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7.6、复工教育结束后,对受教育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考试,凡未经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课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工作。
6.7.7、复工安全教育必须达到100%。
6.7.8、所在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门提供复工安全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7.考核
7.1、 对各类安全教育指标不能如数达标的,根据《安全奖惩制度》条款规定给予考核;
7.2、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工厂(部门)、班组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8篇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
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 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4.4.11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4.5作业场所管理
4.5.1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4.5.2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4.5.3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5.4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5.5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4.5.6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4.5.7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5.8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4.5.9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4.5.10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4.5.11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4.5.12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4.6.1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4.6.2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4.6.3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4.6.4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6.5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7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4.7.1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4.7.2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
,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4.7.4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4.7.5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7.6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4.8附则
4.8.1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8.2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3 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4.8.4 销售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9篇 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消防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从源头上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消防监督管理。
3基本要求
3.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业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2企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技术改造、设备(包括管路及附属设施)更新、小改小革和引进的建设项目,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
3.3项目组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过程地参与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并为总工程师提供安全、消防技术和管理支持。
3.4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资料汇总,安环科负责报批及相关联络。
4需报政府批准的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4.1需报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4.1.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1.2符合下列条件的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1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有较大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发生变化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3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即超出原装置设计要求、范围、数量的)技术改造项目;
4.1.2.4建筑物内部装修项目
4.1.2.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查验收的技改项目;
4.1.2.6安环科认为需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消防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技改项目。
4.2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审批验收内容及程序
4.2.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与验收
2.2.1.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安全审查
a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要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前15日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预审。请安环科门参加审查会议。
c对职业安全卫生内容的审查意见要写入会议纪要,并在初步设计中落实。
d以上工作由本企业总工程师负责。
4.2.1.2预评价及审查
a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对存在高毒、剧毒作业危害的项目必须进行职业中毒危害评价:
(a)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b)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性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c)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序分级》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d)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e)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f)其它由安环科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b需要做安全预评价、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的项目,由安环科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单位承担预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文件。
c下列项目必须选择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价工作:
(a) 国务院、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
(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的;
(c) 中央企业投资的;
(d) 剧毒危险化学品的;
(e) 法律法规规定的。
d 预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并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
e 预评价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a)《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查表》
(b)预评价大纲(由评价机构承担);
(c)预评价报告书。
f预评价审查内容及相关文件准备齐全后,由安监局向市安环科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预评价审查申请。
g对政府及安环科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安环科组织落实。
4.2.1.3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a企业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前,应向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审批的申请。
b申请时向安环科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或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c) 符合城市规划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d)可行性研究报告;
(e)生产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做燃点、闪点、爆炸极限、镀锌等理化性能指标;
(f)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g)安全评价报告;
(h)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c已经取得批准书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原审批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厂址、工艺、装置或全厂性重要设施总图位置以及工艺装置总平面布置有重大改变的;
(b)改变生产工艺、关键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的;
(c) 工厂、仓库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d)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别、数量发生变化的。
d 对政府及安环科门提出的审查意见,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
4.2.1.4初步设计及安全审查
a建设项目经过安全部门、卫生部门审批后,应选择取得设计业务范围内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b项目组织要及时督促工程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消防设施、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写《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消防设计专篇》,同时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提出的安全、消防、中毒防护措施,以及政府和安环科门、消防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审查时提出的意见或指令。
c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相应的安环科门提出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安全批准书(复印件);
(c) 设计单位的确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或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e)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d项目消耗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相应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消防审核,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 《建设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b)《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c) 消防设计图纸及资料。
e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完成后,安环科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f安全、消防、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方可进入施工阶段。
g 对已审查合格的建设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之一的,应向原负责该项目设计审查的安环科门提出设计审查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
(a)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引起安全性能降低的;
(b)在施工期间发现原设计存在严重缺陷重新设计的。
4.2.1.5
a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合格后,项目组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与安装。
b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项目组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材料质量。
c在施工期间,发现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酿成事故的缺陷时,项目组应立即要求停工,组织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保存记录。
d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项目组牵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消防设施、工业卫生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e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组及相关部门要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度严密的试生产或使用方案,将安全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或使用。
f 联合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或使用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其他项目试生产不得超过3个月。
4.2.1.6
a 需要进行安全评价、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项目,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安环科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评价 。
b其他项目,在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投入生产或使用前,项目级应当写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
4.2.1.7竣工验收审查
a 项目在试生产或使用正常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安环科应向相应的安环科门提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a)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b)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c)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d)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e)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f)安全评价报告;
(g)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b 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安环科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a)建筑消防验收申报表;
(b)建设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c项目投入使用前,安环科要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危害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d建设项目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验收合格后,即可转入正常生产。
e有职业危害的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安环科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向卫生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f本企业收到合格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即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5、企业批准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制度
5.1由企业审批的建设项目范围
5.1.1在生产工艺、使用原料、设备管路材质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设备、管路的简单放大的技术改造项目;
5.1.2在生产工艺、生产原理不变的情况下,为提高生产装置的安全性,在生产系统中增加自控装置、连锁装置、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防爆装置、报警装置等技术改造项目。
5.1.3在生产工艺、原理不变的情况下,在生产系统中增加节能节电等装置的技改项目。
5.1.4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为改善生产操作条件,在生产系统中增加除尘、除杂质等净化装置的技术改造。
5.1.5危险性较少(非压力容器、非剧毒高度、非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管道材质的更换;
5.1.6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审查审批以外的技改项目。
5.2安全消防审批验收内容及程序
5.2.1技术改造项目在立项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论证和考察。
5.2.2提出技术改造项目的部门,要写出可行性报告和技改方案,安环科要对其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并提交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与审批。
5.2.3论证与审批要留有记录。
5.2.4技改项目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5.2.5设计、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5.2.6设计完成后、施工前,项目组要将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安全消防技术措施等提交本企业高级管理层,召开项目评审会,进行施工前的确认。
5.2.7施工要严格按批准后的方案进行,若有改动,必须再次召开项目评审会或会签。
5.2.8施工完毕后,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吹扫、试漏。
5.2.9项目试运行前,项目级要拿出试车方案,经生产、安环、技术、机电、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车间讨论决定后,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5.2.10项目试运行前,项目组必须提供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并对操作者进行理论和现场培训。技术科应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提供图纸、说明书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经过生产、安环、技术、环保、消防等部门和车间讨论决定后,由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5.2.11试运行期间,项目级亲临现场指导、检查与监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规程操作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项目组。
5.2.12项目竣工后运行三个月,若运行正常由项目组负责人负责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前的情况介绍、危险因素分析、所采取的措施内容、项目投资、各种安全检测、检验数据或报告、运行状况总结等。安全验收申请及专题报告交安环科门。
5.2.13使用部门应对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5.2.14由生产副总经理组织验收小组对技改项目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由生产办、技术科、安环科、工会、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和车间领导组成。
5.2.15对验收提出的问题,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整改。安环科负责整改后的检查。
5.2.16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小组应局面通知使用部门 、生产办,纳入正常生产管理。
第10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
1.3 定义
1.3.1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1.3.2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解除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类危害。
1.3.3 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3.4 职业禁忌症: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1.4 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裁
副组长:安监部部长
成员:职能部门及所属各单位负责人
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办公室主任由安监部副部长担任。
1.5 职责分工
1.5.1 安监部
1.5.1.1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体检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
1.5.1.2 协助安全副总裁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5.1.3 参与编制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
1.5.1.4 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1.5.1.5 制定全集团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1.5.1.6 建立职业卫生防治健康档案。
1.5.1.7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1.5.2 人力资源部
1.5.2.1 联系并确定职业健康体检卫生机构以及职业病诊治医院。
1.5.2.2 编制体检费用、职业病诊治费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5.2.3 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岗位,安排修养。
1.5.2.4 组织职业病防治培训。
1.5.3 工会
1.5.3.1 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1.5.4 各单位
1.5.4.1 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5.4.2 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按规定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1.5.4.3 制定本单位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规定。
1.5.4.4 建立本单位职业病卫生防治台账。
1.5.4.5 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员工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2.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2.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2.4 要求本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2.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2.7 参与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职业病预防
3.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3.1.1 工作场所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1.2 有防护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设施。
3.1.3 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3.1.4 有配套的更衣间等卫生设施。
3.1.5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1.6 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1.7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3.2 各单位若存在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监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并接受集团公司安监部监督检查。
3.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3.4 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防护设施,应当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各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作业。
第11篇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二、用人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严重三类建设项目。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用人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八、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九、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用人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
十、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十一、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四)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六)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12篇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奖惩制度
一、监督检查
1、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是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必须纳入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
2、由项目经理负责,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参加,每季进行一次。
3、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每月一次。
4、工程劳务队负责人,对本项目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5、每次安全健康大检查、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之前,都要按照规章制度、有关标准的规定,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检查内容要包括:
⑴各管理人员和劳务工人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卫生安全责任制情况。
⑵现场总体卫生状况。
⑶现场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⑷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⑸劳务工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⑹劳务工人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⑺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环境治理情况。
⑻检查中发现现场有威胁员工生命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二、奖惩制度
项目经理、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劳务工人违反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业卫生奖惩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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