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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29

关于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第1篇 关于责任追究制度的思考

近闻,一些地方的党政、纪检部门在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全面推行干部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出了问题不仅要处理当事人,而且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就必须既对事,更对人;既要对当事人,更要对主要领导人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尽管有些单位也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但多数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例如,一些单位有了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等,往往只处理当事人,却不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当领导的大不了冠冕堂皇、不痛不痒地说一句“这事我也有责任”的话,就再也没有下文了。

领导干部管辖的范围出了问题,理所应当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因为“从我做起”不仅仅是个工作方法问题,而是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言行能否真正起到制约、监督作用的问题。蜀国丞相诸葛亮因街亭失守,主动上书后主刘禅,自请降职三级。古人尚且如此,难道我们今天的领导干部,就不能严于律己吗

第2篇 生产辅助单位干部专业技术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每次罚款100元。

2、对业务部门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不落实整改的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3、深入现场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并安排整改,如对自身所辖范围内的不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又不安排整改,每出现一次罚款100元,由公司研究处理。

4、各队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对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区队主管领导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没有措施严禁安排施工,对没有参加规程措施学习或学习后末履行签字手续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6、区队施工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必须在安全管理方面有针对性,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一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每一个职工,并履行签字手续。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区队领导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包庇、纵容,更不得替其说情或干扰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协助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8、区队主管队长和主管技术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总问题必须现场盯住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在现场移交给下一班继续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9、区队领导必须认真召开班前会安全学习,不组织的,每次罚款200元,达不到制度要求的,每次罚款100元。

10、区队负责人必须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与本队组织召开的有关专题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一次罚款100元。

11、区队管理人员严禁安排无证人员干特殊岗位的工作,否则,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罚款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由公司研究处理。

12、区队长安排到本队实习期末满的员工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签订师徒合同的,不得安排上班,并罚队长100元。因不签订师徒合同而造成一般事故的,罚队长2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由公司研究处理。

第3篇 医疗核心制度: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十五项医疗核心制度: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预防与管理

1、医院各科室及部门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强化医疗安全责任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运转有效的医疗质量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体系,严防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

2、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树立以质量为生命的指导思想,把医疗质量管理作为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领导组织,认真加强对医疗、护理质量的控制和管理,保障正常医疗工作的开展,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要重点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医院职能科室,应对三级查房、三级医师负责制等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

4、医院将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控制医疗成本,作为加强医院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制度规定,相关临床、医技科室必须将其纳入诊疗常规予以执行。

5、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坚持'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开展'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增强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组织全员参与质量控制活动。

6、严格执行病历书写制度,认真落实《河南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切实加强病历质量控制,按要求开展病历评审。

7、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突出诊疗行为的合理性。

8、医务人员应认真选择正确的诊断治疗手段,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尽量避免医疗风险,严格执行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积极预防各类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追究与处罚

1、医院在坚持和完善院长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医院领导(包括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等)及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负责,对所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科室主任、护士长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工勤和行政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医疗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2、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和质量控制体系的,管理松懈、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除责令该科室限期改正外,情节严重的,对科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3、科室不按规定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违反三基查房、三基医师负责制度以及医疗护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除责令有关科室或有关人员限期改正外,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扣发奖金、通报批评等处理。

4、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医务人员不能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违反相关规定,医院责令该直接责任人员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外,并扣发二个月的效益奖金,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树优;对责任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由扣发其职务津贴。

5、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工作中,不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经常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认真,存在严重医疗事故隐患的,予以离开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4篇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金山区廊下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补充意见)

一、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

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

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

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

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

予从严处分。

第5篇 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1.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

2.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教育责任。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4.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副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5.安监处处长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行政领导责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技术管理责任,安监处通防科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负直接责任。

6.通防科对全矿综合防尘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7.防注工区对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8.在工程质量验收中,未将综合防尘工作纳入工程质量验收中,安监处质检组负主要管理责任。

9.编制矿井年、季、月度作业计划,未把综合防尘工作纳入计划管理,未编审综合防尘安全技措计划,未按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综合防尘资金的,计划科负直接管理责任。

10.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严把综合防尘安全措施关的,生产技术科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1.其它各业务部门对其工作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直接技术管理责任。

12.采掘区队在施工现场悬挂防尘责任管理牌板,当班及时填写,内容包括施工地点、班次、责任区间、负责人、防尘冲刷周期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防尘冲刷的防尘人员按“三违”论,当班无专责防尘人员的单位按挂黄牌一次处罚。

13.当班安监员对防尘工作监督不力,现场出现煤尘堆积,第一次对安监员罚款300元,重复出现的按严重三违加倍处罚。

14.生产和辅助区队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内出现防尘问题而被挂红牌和黄牌的单位,执行济三煤发〔2005〕80号文规定,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5.实行职能部门与生产单位挂钩制度,通防科作为矿综合防尘管理协调部门,有权监督其它职能部门的管理情况。技术科重点负责采煤面和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安维中心重点负责供水管路安装、漏水处理及满足所需水压、水量问题;综采办监督采煤机内外喷雾的维护,综采支架上喷雾保持良好效果及采面其它防尘设施安装使用正常;调度室重点监督回采面及新安面防尘设施的安装、使用。凡发现上述单位管理人员下井对防尘工作不管不问,发现问题不安排处理者,对其进行每次100元扣罚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6.上级领导对矿综合防尘检查不达标追究济三煤矿“综合防尘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

17.全矿与综合防尘工作相关单位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围内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负行政领导责任;各党支部书记对本单位职工搞好综合防尘工作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负教育责任;技术主管负技术管理责任。

18.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技术管理责任、教育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是本系统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

1.安排工作时,忽视安全技术措施。

2.未对本矿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3.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4.未按照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费用的。

5.拒绝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6.“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不及时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安全措施。

第7篇 食堂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各级岗位责任明确的岗位责任网络图。

2、各级管理人员重视职业道德,积极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3、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承包制度,各级管理人员严把责任关。

4、食堂承包人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时刻把食品卫生安全放在首位,严把食品卫生关,对以下几种情况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堂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1)采购变质、劣质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2)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等商家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加工不符合标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4)食堂内部安全防范不到位造成投毒事故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

5、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造成的食物中毒的各级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的危害性等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责任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处置过程中,处置不当的各级行为人、责任人事后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8篇 市政桥梁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责任制,规范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市政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是指对市政桥梁监管和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桥梁管理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县市政工程管理处为**县城范围内市政桥梁管养单位。

第四条 管养单位是市政桥梁管养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各类桥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市政桥梁安全运行。

第五条 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有效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 市政桥梁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管养单位职责:

㈠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协助监管单位、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他后续工作。

㈡ 负责本单位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桥梁管养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安排落实。

㈢ 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维修加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工作。

㈤ 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㈠ 具体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㈡ 负责桥梁的经常、定期、特殊检查评定工作,对检查发现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并报告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和上级管养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进行维修、加固处治时,上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负有督促、协助实施的责任。

㈢ 配合路政管理部门做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桥梁的安全保障工作。

㈣ 负责本辖区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现场的抢修工作,配合监管单位及上级管养单位做好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八条 按照市政桥梁管养事故等级牵头组建安全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㈠ 负责全县市政桥梁安全事故责任的调查与认定工作。

㈡ 向有关部门提出对管养单位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㈢ 负责与县安委会成员部门间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三章 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九条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通过多种检查手段及时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的处治措施,保证市政桥梁的运行安全。

第十条 应按照有关规定,按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桥梁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上报上一级监管和管养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组织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及结束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㈠未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桥梁管养安全职责,或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㈡ 因桥梁管护工作不到位,发生特大市政桥梁安全事故的。

㈢ 未按规定要求对桥梁进行检查或检查不认真,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引发或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㈣ 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而未采取相关措施,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㈤ 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需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㈥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桥梁安全情况的。

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而导致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 对上级部门做出的安排或提出的要求不予落实,而造成桥梁管养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㈡ 因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而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

㈢ 已发现市政桥梁安全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事故的。

㈣ 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㈤ 发生桥梁管养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㈥ 同类事故在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

㈦ 对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市政桥梁安全管理人员,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造成市政桥梁管养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9篇 x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建立调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2、总务处、德育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档案资料。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问题,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学校平安稳定。

3、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学生开展外出活动。如因私自组织学生外出发生安全问题,组织者负主要责任。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严禁学生上、放学乘“三无”车辆和超载车辆;禁乘“摩的”。严禁学生下河洗澡。对生病学生要做好处理,严重的要报告并及时送医院。严禁学生带刀具和不安全物品,发现要随时收缴。科任教师负责上课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下课随学生后行,指导有序离开。如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5、教师分时段,分区域负责本班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对未按时到位的从严追究。

6、值周领导负责当周学校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及时处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相关人员处理,并做好跟踪了解。本周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

7、值周教师负责辖区当周学生的安全工作,按时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发生,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8、教导处要做到课堂无教师空缺,保证课堂和自习的安全。各专用教室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发生安全问题追究负责人责任。

9、加强学校门卫、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坚持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否则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学校安全实行一票否决制,即班级发生事故,班集体和班主任及相关教师不得评模、评优,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因辖区发生事故,与量化考核结合,与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联系。

第10篇 市一医院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市医院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强化管理意识,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1、自定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11、不向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二、责任追究程序

患者对医院收费异议的,尽可能在科室内给予解答,若科内不予解决可向医院办公室投诉,医院受理患者投诉后,应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10天内向患者反馈;根据自查,属医院违反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应与患者进行协商解决,并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责任追究办法

1、病人出院结账时,科室应对照病人医嘱进行认真审核,未进行审核或审核不认真,而造成的多收、少收、漏收,将按照差错金额的150%扣除责任科室的收入。

2、科室不予解决而反映到院办公室,经查实按查金额的2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如病人反映到上级有关部门,经查实按查金额的500%在科室绩效工资中扣除。

3、凡属收费人员工作责任心、业务能力等因素,以及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属收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违规收费行为经认定,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收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收费行为,或同一违规收费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的,应给予扣罚奖金。

第11篇 事故调查、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成立以厂长负责的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及时整理、汇总整改方案。并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员工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使调查组能真实得到调查结果,对事故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

二、责任倒查

1、责任倒查制度。也叫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发生事故后,按照的相反顺序对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2、责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发生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责任倒查小组由厂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3)、责任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询问情况等。

3、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伤害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无责任是指发生重大事故与厂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4、对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岗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三、责任追究

1、厂长负责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送厂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班组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人,同时,把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3、维修厂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维修厂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4、维修厂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5、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12篇 事故调查倒查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及时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调查。

1、成立以厂长负责的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找、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及时整理、汇总整改方案。并跟踪事故发展情况,及时续报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档案。

2、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员工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使调查组能真实得到调查结果,对事故作出公正、客观的处理。

二、责任倒查

1、责任倒查制度。也叫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是指发生事故后,按照的相反顺序对事故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查,并划分责任。

2、责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发生事故后,应组织倒查小组开展倒查工作。

(2)、责任倒查小组由厂长直接领导,组成人员包括安全领导小组成员。

(3)、责任倒查采用多种形式,查阅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组织谈话,询问情况等。

3、责任的划分

(1)、按当事人有无过失划分,可分为重大责任、一般责任、无责任。重大责任是指当事人有故意伤害或放任行为造成的责任;一般责任是指当事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的责任;无责任是指发生重大事故与厂无关。

(2)、按当事人在过失中所起的作用划分,可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

4、对责任人的处理

(1)、对负有直接责任人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留岗察看或开除处分,并调离岗位,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2)、对负有间接责任人的处理。间接责任人员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负有领导责任人的处理。领导责任人负有重大责任的,给予记过或降职处理,负有一般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理。

三、责任追究

1、厂长负责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送厂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班组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责任人,同时,把处理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3、维修厂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维修厂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4、维修厂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5、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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