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cp1a、cp1b装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 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
2操作中设备发生故障或危及人身安全时,要立即停机,并立即通知班长。
3操作时必须精力集中。与天车工、钢坯管理员应密切配合。
4台架及辊道设备上有人时不得启动台架、辊道,不准在辊道上和运动部位站立、停留。穿越辊道时必须走安全桥。
5清渣时,应先停掉设备电源,挂上维修牌,确认后方可作业。
6吊钢坯及吊垃圾斗时,应与天车工密切配合。
7撬钢坯及检查钢坯时应进行确认。
8、严重弯曲的钢坯不予进炉,以免损坏设备。
第2篇 使用易爆品安全规程
1) 预防由于内外压力差引起爆炸的措施:
a) 仔细检查供真空操作用的全部仪器有无裂纹。不许使用有裂纹的仪器。
b) 使用前应检查容器真空度是否够高。检查时应将容器用布包好。
2) 使用氧气时应注意:
a) 不能使氧气瓶受碰撞或冲击。不许用人背或在地下滚动的办法运气瓶。立着使用应有固定措施。开气时气咀不能对人;
b) 氧气瓶不能放在电炉、暖气附近,不能放在日光照射的地方。禁止在氧气瓶旁抽烟;
c) 氧气瓶必须有减压阀门才能使用;
d) 氧气瓶、氧气表以及导管,禁止与油类物质接触。
3) 有爆炸危险性的药品(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浓高氯酸等)在实验室内只许放一小部份,并应保存在干燥阴凉的地方。
4) 禁止浓硫酸和结晶状高锰酸钾接触。
5) 禁止和有机物一起研磨氯酸钾。
6) 禁止和有机物一起研磨硝盐。有机物不得和浓硝酸一起混合及加热。
7) 乙炔铜、乙炔银的干粉最易爆炸。故在试验完时,将它和溶液一起倒在室外,用土埋住。
8) 用乙醚,首先应按下法检查过氧化醚是否存在:取10毫升乙醚与试管中,加入新制之10%碘化钾溶液一毫升,摇匀后放置一分钟,如乙醚层显黄色,则不能用此乙醚。
第3篇 煤矿安全规程四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4篇 板框式压滤机安全规程
1、开始工作之前,检查板框压滤机各部分(电器、机械、液压、压缩气体等)完好并安全可靠:检查滤板、滤框及滤布有无损坏、折叠现象,要检查其传动部分有无异物和卡阻现象(工作部件无严重锈蚀、裂纹、断裂等)。
2、进料时,注意给料泵的的压力,各部分的密封情况,以免给料介质伤人;给料保压时,注意液压、气压在适宜工作压力下工作。并注意观察各滤框疏水流道、滤液排出孔的必须保持畅通。
3、当达到规定压力后,自动停止并保持压力,空压机电机停止,进入保压状态。进入保压状态后,检查各管路开闭状态,确认无误后启动进料泵,缓慢开启进料阀。
4、松开滤板卸滤饼。首先启动油泵,先将手动换向阀置于压紧位置,松开锁母然后手动换向阀置到中间位,停顿几秒,再将手动换向阀置于返回位。压紧板退回后,停止油泵。
5、压紧板退后,将滤板(框)逐一拉开,同时将滤饼卸掉,清滤布,清理滤板,保持滤板密封面干净。
6、保持压滤机表面的清洁,防止机械部分锈蚀。液压系统的保养主要是对液压用油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液压元件及各连接口密封性的检查。
第5篇 脚手架工程安全规程
1.施工层应连续三步铺设脚手板,脚手板必须满铺且固定。材质规格要求如下:
木脚手板应使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杉木或松木板,板宽应为200~300mm,端部还应用10~14号镀锌铁丝绑扎,以防开裂。不得使用腐朽、虫蛀、扭曲、破裂和有大横透节的木板。
竹笆脚手板和竹片脚手板尺寸必须符合规定,凡虫蛀、枯脆、松散的脚手板不得使用。钢脚手板端部应设卡口,板面应有防滑措施。不得使用裂纹、凹陷变形或锈蚀严重的钢脚手板。
2.施工层脚手架部分与建筑物之间应实施封闭。
3.操作层必须设置1.2m高的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挡脚板应与立杆固定,并有一定的机械强度。
4.架体外侧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5.操作人员上下脚手板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斜道或挂梯,走人时坡度不大于1:3,运料时不大于1:4,并每隔30mm设防滑条,斜道的杆件应单独设置。挂梯位置不应在脚手通道的中间,也不应垂直贯通。
6.脚手架应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脚手架的各种杆件、拉结及安全防护设施不能随意拆除,如确需拆除,应事先办理拆除申请手续。有关拆除加固方案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和原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审批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7.从事架体搭设人员应是专业架子工, 且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当参与爬架安装操作时还必须持升降脚手上岗证。架子工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和穿防滑鞋。
8.脚手架搭设安装前应先对基础等架体承重部位进行验收;搭设安装后应进行分段验收,特殊脚手架须有技术部门会同安全、施工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在脚手架上悬挂合格牌,且在脚手架上明示使用单位、监护管理单位和负责人。
9.钢管脚手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雷雨季节应按规范设避雷装置。
10.严禁在脚手架上堆放钢模板,木料及施工多余的物料等,以确保脚手架畅通和防止超负荷。
11.必须严把
人员关: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晕高、视力差等不适合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未取得架子工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的人员,均不得从事脚手架支搭和拆除作业。
材质关:材料、扣件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尺寸关:必须按规定的立杆、横杆、剪刀撑、护身栏等间距尺寸搭设,各杆件接头要错开。
地基关:地基必须夯实,立杆插在底座上,下铺5cm厚的通板,并加绑扫地杆,地基排水良好,防止积水,高层脚手架的基础要经过计算,采取加固措施。
防护关:作业层内侧脚手板与墙的距离不得大于20cm,外侧必须搭设两道护身栏和一道挡脚板,或采用设一道防护栏,立挂安全网。
铺板关:脚手板必须满铺、铺牢,不得有探头板和飞跳板,脚手板必须和小横杆用铁丝绑牢。
稳定关:必须按规定设剪刀撑。
承重关:载荷不得超过规定。
上下关:必须有合格斜道和阶梯。严禁施工人员沿脚手架爬上爬下。
雷电关:脚手架高于周围避雷设施的,必须安装避雷针,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应停电进行,或遵守下列规定:严禁跨越35kv及以上带电设备,10kv以下水平和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米,并应由电气作业人员现场监护。
挑别关:对特殊架子的挑梁、别杆是否符合规定,必须认真检查和把关。
检验关:架子搭设好后,必须经过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上架作业。大风、大雨、大雪后要认真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6篇 电工仪表工安全规程
1、必须具备电气安全知识,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色盲症人员禁止从事电气、仪表作业。
2、作业前必须确认在有电的开关上检验试电笔的完好性。必须检查工具绝缘柄(套)和测试仪表的完好性。禁止使用无绝缘柄(套)或绝缘损坏的工具。
3、电气作业必须遵循“无电视为有电”和“谁联系、谁停电、谁确认、谁送电”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挂牌和联系确认制度,做短路接地保护,高压线路必须加绝缘隔离板等措施。停电设备上应挂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拉、合闸时,必须戴绝缘手套,操作人员不得立于开关的正面,应立于无孔遮拦的前面或开关的侧面并略微低头快速动作,以防跨步电压伤人或电弧烧伤。
5、检查电气设备或在高压带电设备附近作业时应按电压等级,保持相应安全距离(10kv≥ 0.7米,10kv—35kv≥1.0米),严禁用手触摸带电部位。
6、电气设备清灰清理必须停电,应使用毛刷和绝缘工具,禁止手抹嘴吹。
7、仪表设备检修时必须停电,必须将设备余压、余料泄尽,切断水、电、气(汽)及物料来源,降至常温并悬挂禁止操作警示牌。禁止带电拆装仪表。
8、对关联电气设备进行部分停电作业时,必须戴绝缘手套,用绝缘板或胶皮隔离带电部分,保持相应安全距离,工作时应使用有绝缘手柄的工具。
9、每项维检结束时,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以防遗失和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
第7篇 烘干机安全规程
1 煤气压力低于2000pa燃烧室不得点火燃烧
2正常生产时煤气压力应在8000-9000pa左右,低于8000-9000pa要调节好风压,使煤气管道压力始终高于燃烧室压力,防止煤气管道回火发生意外
3 燃烧室温度低于700度不得用煤气点火,因故停炉24小时以上要做三次爆破试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4 当烘干机停炉或烧结机检修。切断煤气、封水封,关闭煤气总管和煤气支管截门打开煤气总管和支管放散阀,并通入蒸汽。在煤气防护站人员安全确认后方可作业
5 经常检查和抽测连接煤气仪表的软管,是否有漏气现象,每班至少4次测定值班室和烘干机管道截门及周围co含量,发现co含量超过安全作业标准,立即通过煤防站进行监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 烘干机操作必须2人以上方可作业
7 与设备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挂好禁止合闸标志牌,确认方可作业
8 进入岗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9 非本位人员禁止操作设备
10 煤气烧嘴突然熄火或停电停气应立即关闭煤气烧嘴截门
第8篇 群吊电动葫芦在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规程
群吊电动葫芦在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规程如下:
1.每次起吊前,应空载是试吊,检查机械运转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待修复后启用。
2.使用前认真查看钢丝绳、吊钩、吊攀等部件是否完好。
3.作业时吊钩底下严禁站人,操作者应主动避让并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
4.操作者必须集中思想与搭档人员密切配合,在确保安全状况下起吊,作业时严禁谈笑嬉闹。
5.对电动葫芦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使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作业。
6.操作由专人操作,严禁无关人员随便开车起吊。每次使用完毕及时切断电源。
第9篇 作业指导书送料工安全规程
送料工安全规程
1. 工作前,检查工具、车辆是否齐备完好。
2. 多人使用车辆送料时,要思想集中,专人指挥,相互配合,步调一致。
3. 送料时,不准乱堆乱放。要按照用料单位规定的地点堆放平稳、整齐。通道保持畅通。
4. 送料时,路经生产区域严防碰撞机床及其它设备。作业区人员多及拐弯处时应呼号示意。
5. 使用机动车辆送料时,严禁超长、超高、超重。驾驶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并持有驾驶证者。
6. 工作完毕后,应将使用的工具检查清理好并放在规定的地方。
第10篇 碳材干燥安全规程
1、穿戴好本岗位所用劳动用品,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2、设备运转前检查各部位零部件的齐全紧固件不得松动。
3、保证风机轴承冷却水畅通无阻,无水的情况下不得启动风机。
4、风机运转前必须关闭风门,启动后必须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才可打开风门。
5、检查润滑部位按润滑要求定质、定量、定时、定点、定人润滑。
6、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依次开动 引风机、斗式提升机、烘干筒的出料端星形给料口、烘干运转、烘干筒的进料端星形给料口、皮带机的顺序空试运转,待润滑来哪个好运转正常无异常音响后方可给锥式机操作人员发出投料的工作信号。
7、机器运转后操作工要巡视检查,监视机器的工作情况,如有异常给操作人员打铃发出信号,立即停机,待处理后方可再次启动。
8、停机或检修时一人不得进入烘干筒、贮料仓及热风管道内,必须进入时要报告调度,然后打开烘干筒出料端的法兰盖,开动引风机待烘干筒贮料仓及热风管道内co排放停机后一人在外监护一人方可进入上述部位,以确保安全。
9、检修设备时,要切断电源,挂上标记未经检修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合闸启动设备。
10、各运转部位轴承和电机温度不得超过65℃.
第11篇 高压试验安全规程
为了切实保证生产试验中人身设备的安全,杜绝人身伤害及设备事故的发生,结合有关国家标准,制定本规程。所有进入高压试验区域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实验人员应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试验设备原理及接线。
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未经试验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区域,不得动用试验设备。
3.室内高压试验区周围应设有围拦,同时应设置工作警示灯,围拦上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4.高压试验区应设有可靠接地点,各接地线应保证接地可靠,接地电阻<0.5欧姆,并应定期测量接地电阻值。
5.试验人员应保证高压实验设备的完好。每周进行点检和保养工作,出现问题应及时维护。各高压试验设备应标识明确,定位摆放,其他人员借用设备或做试验要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试验人员的安排。
6.高压试验时,试验人员应穿好绝缘电工鞋,必须有2个或以上人员参加试验,其中一人担任安全监护。必须按规定连接好地线,按试验规范和试验方案分步操作,严禁带电接线,拆线和搬动设备。高压带电部分与围拦的距离必须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见附录)。
7.高压试验时,试验人员必须集中精力,互相配合,不得谈笑,不得擅离职守,重要操作和高压数据要呼叫口令,仔细观察仪器,仪表,试验现象。认真做好记录,非试验人员不得无故进入试验区域,试验时任何人员不能单独移开或拆除围拦。
8.试验人员需要改变试验参数或移动高压设备时应首先关闭电源,1分钟后,按安全监护人的指令进入试验区,注意与高压设备保持一定的距离,高压部分用高压接地放电竿放电2秒以上,然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9.高压设备发生故障或发生事故时,要保持镇定,应迅速切断总电源,然后用数码相机拍下现场,向上级领导汇报。
10.高压试验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尽量保持安静,试验设备摆放整齐明了,并保持试验场地整洁。
11.高压试验结束后,应切断全部电源,按安全监护人的指令进入试验区,注意与高压设备保持一定的距离,高压部分用高压接地放电竿放电2秒以上,拆除连线,整理好现场。
附录: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人和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13.8
0.35
154
2.00
20-35
0.60
220
3.00
44
0.90
330
4.00
60-110
1.50
500
5.00
第12篇 一般工具使用安全规程
第一条 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上或放在衣服口袋内;运输或存放时,刃口不准朝上向外。
第二条 使用手锤、榔头不准带手套,双人操作时不准对面站立。
第三条 传递工具时,不准上扔下掷。旋转较大的工具和材料时必须平放,以免伤人。
第四条 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
第五条 使用钢锯,安装锯条应松紧适度,使用时用力应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防锯条折断伤人。
第六条 使用扳手、钳子时,应进行检查,活动部件损坏或活动不自如,不准使用,不得用力过猛,不准相互替代,不准加长把柄。
第七条 使用滑车、紧线器,应定期注油,保持活动部位活动自如,不准以小代大或以大代小。昆线器钥匙(手柄)不准加装套管或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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