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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6-23 热度:15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

第1篇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学习贯彻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2]133号精神,按照《***县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县地方我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煤字[2022]43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矿生产现场的事故风险等级除了和一些固定的实体类危险源有关外,还和各种组合复杂的危险态紧密相关。而且,实体类危险源的安全性提高潜力不大或需要较长时间和投入,通过监控危险态改善工作场所安全状况更直接、有效。为了实现我矿风险预警管理,需要推广我矿风险预警管理模式。同时,由于事故风险是动态变化的,因此需要实现风险的动态、系统和全面的预警和预防。事故风险管理的核心和目的是实现风险的防范,将风险水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为我矿生产风险防范提供即时、有效的信息保障,也是风险预警机制得以实现的技术基础。将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和编制的防控措施和体系,以及建立的人工管理型报警和监控系统自动报警结合风险预警模式达到“风险动态预警、适时监控;管理有效、控制有方”的现代安全预防型管理目标。

以安全管理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我矿贯彻当前国家我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围绕“事故防范在于落实预防在先”这一中心,落实我矿安全管理的主题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摸清我矿安全生产中村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我矿风险控制,有效促进我矿的隐患整改,切实推进我矿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对安全生产风险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我矿对风险的超前预控,以预防我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矿安全风险预警防控的组织领导,有效防范我矿安全生产事故,特成立安全风险预警防控实施领导小组。

组 长:*** ***矿矿长

副组长:*** ***矿安全副矿长

成 员:***、**、**、**、**、**及各相关科室、专业及各工区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监察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三、目标任务

通过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估、预警防控,使安全隐患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减少我矿一般事故,防范较大事故,杜绝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四、体系和制度

(一)风险管理对象提炼、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制定

在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的基础上,提炼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象,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风险管理对象的提炼要具体、明确,一般应按照人、机、环、管四种风险类型来确定;

(2)针对风险管理对象各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并形成程序;

(3)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遵从全面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和全过程原则;

(4)管理标准和措施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5)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管理标准和措施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危险源监测

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不间断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风险预警

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风险预警应: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四)风险控制

建立程序以确保风险管理标准、风险管理措施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与执行,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并符合: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在进行重大以上风险任务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

(五)信息与沟通

建立并保持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我矿应确保:

(1)员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

(2)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急救人员;

(4)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

(六)风险财政管理

实施风险财政管理,以转移风险、降低风险成本、强化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并应:

(1)建立《事故费用评估报告》及年度《风险财政评估报告》,《风险财政评估报告》应包含保险理赔相关分析;

(2)对单位年度事故损失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记录齐全;

(3)按照国家规定,对员工进行投保;

(4)有我矿投保险种的记录和理赔费用的统计和赔付资料。

(七)工余安全健康管理

了解和掌握员工工余安全健康状况,对员工工余安全健康进行管理,并应:

(1)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有关工余安全、健康方面的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在员工业余活动集中区域张贴工余安全健康的宣传资料;

(2)组织员工对工余安全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

(3)鼓励员工汇报工余安全健康事故,并形成制度。

五、保障管理

从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文化保障等方面建立并保持程序,以保障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运行。

(一)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风险预控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应:

(1)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负责风险管理全过程;

(2)由不同层次的有代表性的人员组成。

我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最终责任由我矿最高管理者承担。

我矿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

(二)制度保障

1、建立健全与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相关的目标、责任、奖惩、举报、投入保障、风险控制、员工行为、文化建设、安全会议、教育培训、技术审批、安全监测、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应急救援、监督检查、考核评审、灾害预防、人员入井、跟班带班、班组建设、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并确保:

(1)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全体员工;

(2)有相应机构、部门负责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与考核。

2、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并确保:

(1)相关活动遵守适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

(2)每年至少评价一次本单位对在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并形成评价报告;

(3)及时更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他有关的相关方;

(4)资料齐全完善,有目录清单。

3、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体系文件、记录的管理,保证在体系运行的各个场所、岗位都能得到相关有效的文件、记录,并确保:

(1)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文件收发、传达、归档;

(2)文件收发、归档要有记录,并形成目录清单;

(3)作废文件有标识,销毁文件有记录,无在用的无效、失效文件;

(4)与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相关的各种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

(5)记录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阅,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并明确记录保存期限。

(三)安全文化保障

建立并保持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管理程序,以发挥安全文化的导向、激励、凝聚和规范功能。安全文化建设应:

(1)明确安全文化内涵、目标、内容、模式、建设流程,并最终形成实施方案;

(2)以实现员工自我管理为目标;

(3)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地贯穿于我矿的各项管理。

六、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内容

(一)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

建立并保持人员不安全行为控制程序,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识别和梳理,并制订员工岗位规范和控制措施,以实现人员准入、培训、监督全过程的流程管理。

1、人员准入管理

我矿应建立并保持员工准入管理标准,人员准入管理标准应:

(1)明确岗位设置要求和岗位需求计划;

(2)明确员工准入条件(包括员工身体条件、专业技能、文化水平等)。

2、人员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

在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对识别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梳理,总结分析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规律,为不安全行为控制提供依据。人员不安全行为梳理应:

(1)全面、具体、准确、有针对性;

(2)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3、员工岗位规范

在人员不安全行为识别与梳理的基础上,我矿应制订员工岗位规范,岗位规范应:

(1)种类齐全;

(2)明确各岗位工作任务;

(3)规定各岗位所需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器具;

(4)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5)明确各岗位安全行为标准;

(6)确保在完成预定任务存在多工种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书面安全工作程序。

4、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制定

制定员工不安全行为控制措施,以确保员工岗位规范的有效执行,措施应:

(1)结合我矿自身的特点和员工不安全行为特征;

(2)涵盖影响我矿人员不安全行为的各类因素;

(3)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安全行为分别制定。

5、员工培训教育

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机制,以提高员工安全知识、意识和技能,员工培训教育应:

(1)明确员工培训与绩效考核的职能部门及人员,并有绩效考核制度;

(2)有足够的培训资源;

(3)每年至少对全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体系培训。

(4)每年末进行一次基于风险管理和事故分析统计的培训需求调查,并形成《培训需求调查报告》;

(5)每年末对上年度培训计划的可行性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年度《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6)每年末根据上述两个报告,编制下年度培训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7)明确员工分层和分类培训内容与周期;

(8)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针对性的矫正培训;

(9)建立员工培训信息档案;

(10)每次培训结束,形成单项《培训绩效评估报告》;

(11)确保培训机构和师资,有相关资质证书;

(12)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进行考核或考试,并有完整的培训台帐;

(1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前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有记录;

(14)新入矿员工要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6、员工行为监督

建立完善的员工行为监督制度,及时对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并应:

(1)确定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监督、考核人员;

(2)明确监督范围、方式、频次;

(3)对监督结果进行分类统计、分析,并制定改进计划。

7、员工档案

建立健全员工档案,全面掌握员工信息,以实现分类管理,并确保:

(1)所有在岗员工的档案齐全;

(2)每个员工档案的信息内容完整(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身体状况、职业技能等级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简历、培训情况、违章情况、受奖情况、受处分情况、职务或工种变动情况记录);

(3)对档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需重点监控对象。

七、生产系统安全要素管理

(一)通风管理

建立并保持通风管理控制程序,以控制和消除通风系统中潜在的风险。通风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自然发火严重矿井的采区等,要设专用回风巷;

(2)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3)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4)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5)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6)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7)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各种参数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

(8)通风基础测试报告、记录齐全。

(二)瓦斯管理

建立并保持瓦斯管理程序,通过瓦斯检测,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并采取措施,确保瓦斯得到有效控制。瓦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瓦斯管理制度

(1)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

(2)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

(3)严格制度的贯彻与落实,实行群防群治;

2、强化瓦斯检测

(1)有瓦斯检测专门机构,且人员配备满足要求;

(2)每年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3)相关入井人员按规程规定携带便携式或光学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瓦斯检查记录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5)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按程序进行交接班;

(6)瓦斯检查地点的设置及检查次数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7)每日按程序规范进行瓦斯情况汇报。

3、制订瓦斯隐患处理措施

(1)有瓦斯积聚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前必须先确认回风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

(3)每次排放瓦斯都应做好记录,建册登记;

(4)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警示标志;

(5)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

4、采取瓦斯隔爆措施

(1)在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间设置主要隔爆水棚;

(2)在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煤层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的其他巷道设置辅助隔爆水棚;

(3)对隔爆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检查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

5、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瓦斯抽放系统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和aq1027-2006标准,并按周期对抽放系统进行测定,确保系统参数合理、运行有效;

(2)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应综合采取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

(3)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

(4)矿井生产计划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采掘生产活动应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内进行;

(5)掌握瓦斯基础参数,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aq1027-2006规定的标准。

(三)防突管理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应建立并保持防突控制程序,通过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及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有效控制突出风险。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防突管理应确保:

1、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确定煤层和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2、不同突出危险性的煤层或工作面,应有针对性的防治突出措施;

(1)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煤层,应采用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确保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

(2)突出危险工作面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3、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进行效果检验并确保措施有效,防突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四)防治水管理

准确掌握井田及其周边地表水系、地下水和采空区积水等分布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情况,评估地表水和各地下水系的风险,防治水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方针,组织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制定“探、防、堵、截、排”的综合防治措施;

(2)井下防水、排水系统设计合理,能力满足实际需要;

(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针对主要含水层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

(4)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防治水设施完善、设备齐全;

(6)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完善。

(五)防尘管理

建立健全防尘系统,有效降低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并满足:

1、矿井下列巷道应设置防尘洒水管道:

(1)主要进风大巷;

(2)主要回风大巷;

(3)主要运输巷;

(4)带式运输机斜井与平巷、盘区进、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所属各巷道;

(6)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

(7)转载点;

2、所有水幕灵敏可靠,封闭全断面,使用正常,在下列地点应设置净化水幕:

(1)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水幕距工作面上下出口不得大于30m);

(2)掘进巷道(在距迎头50~200m范围内);

(3)多巷掘进在回风巷风流汇合处下风侧200m范围内;

(4)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

(5)采区、盘区回风巷在与其相连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口下风侧50m范围内;

(6)主要进风大巷、主要回风大巷;

3、下列设备应设置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并确保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正常使用:

(1)采煤机;

(2)液压支架;

(3)综掘机、连采机、掘锚机;

4、防尘基础管理完善

(1)及时清扫巷道洒落的煤矸、浮煤,巷道积尘按冲洗周期定期冲洗;

(2)按规定的周期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且不超标;

(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完善;

(4)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完善,技术资料齐全。

(六)防灭火管理

建立并保持防灭火管理程序,以消除和控制矿井火灾风险,并确保:

1、防灭火设计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2、新建矿井、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对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3、内外因发火管理和火区管理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4、防灭火基础管理符合下列规定:

(1)有防灭火管理制度、矿井防灭火系统图;

(2)及时对地表塌陷裂隙进行回填;

(3)有防火密闭管理台帐、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帐、采空区技术管理档案;

(4)有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材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5)有黄泥灌浆、均压、注氮等防灭火技术措施。

(七)监测监控管理

各我矿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一通三防”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以及时掌握各种数据变化情况,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测监控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2)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3)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并及时按程序进行汇报;

(4)定期对各种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做出趋势判断;

(5)相关记录、报表内容应与实际相符。

(八)采掘管理

建立并实施采煤、掘进管理程序,消除和控制采掘系统和作业中的危险源,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掘设计要体现安全高效的原则,并保证采掘关系正常;

(2)采煤工作面长度、推进长度、采掘工作面巷道布置、断面和煤柱留设尺寸的设计应考虑潜在的风险;

(3)作业规程的编制应考虑最大限度的降低作业中的风险,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尺寸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施工及地质条件变化时应有补充措施;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搬家倒面、过构造、过冲刷带、过*水区、过空巷等要制定专项措施;

(5)支护设计应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各类支护设施可靠有效;

(6)对采掘工作面顶板实施监测,并阶段性做出趋势分析和判断;

(7)确保生产矿井、水平、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畅通。

(九)爆破管理

我矿应建立并保持爆破管理程序,以控制爆破材料储存、运输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1)爆破材料和爆破设备购置渠道正规,有合格证和说明书,并进行入库检验和登记;

(2)有专门的爆破器材存放地点,存放点周围环境、存放分类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存放地点有明显标志;

(3)发爆器及发爆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4)爆破材料运输方式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5)爆破前按照《我矿安全规程》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材料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内容选取,按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十)地测管理

建立并保持地质测量控制程序,确保采掘作业遇有地质构造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预控措施,以保障采掘作业的正常进行,并确保:

(1)矿井各类地质报告齐全、规范;

(2)在生产过程中各项地质预测预报及时;

(3)掘进给向及时、准确,贯通测量精度符合规程规定或工程要求;

(4)基本矿图齐全,内容、精度符合《我矿测量规程》的要求,更新及时;

(5)对开采沉陷区进行有效治理,防水(沙)、建(构)筑物保护煤柱设计合理。

(十一)供用电管理

建立并实施供用电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供电、用电风险。供用电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系统应安全可靠,矿井供电必须为双电源、双回路供电,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两个回路取自同一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

(2)井下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井下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地面永久抽放泵站、固定式压风机、矿井立井提升人员系统全部实现双回路供电;

(3)矿井设备、电缆的选型与安装及机房硐室的设置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应充分考虑其安全性与潜在的风险;

(4)供电系统及设备相关保护应齐全、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一般指:欠压保护、失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过电压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保护、单相断线保护、漏电保护、急停保护、闭锁保护、无压释放保护等。

(5)大型设备检修要制定专项措施;

(6)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

(7)确保供用电主要场所通讯畅通、并有足够的照明;

(8)设备监测、检修、维护到位,确保设备完好、运行可靠,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9)设备基础管理规范,各种图纸资料齐全,且应分类存档,便于查阅。

(十二)运输提升管理

建立并保持运输提升管理程序,以控制和降低运输、提升过程中的风险。并确保:

(1)各种运输、提升设备运行正常,安全设施、保护齐全、灵敏、可靠;

注:上述保护主要指:打滑、温度、烟雾、堆煤、防跑偏、急停、拉线、速度、断带、防纵撕、逆止、自动洒水、电气闭锁、欠压、过电流、过卷、过速、限速、松绳、防坠、一坡三挡、指示器失效、满仓及“信、集、闭系统”等保护。

(2)各种运输、提升装置完好、连接件紧固,并定期检验;

(3)运输巷道、运输胶带(轨道)、运输设备相对空间应满足安装、检修、维护及人、车通行的要求;

(4)运输线路、路面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5)车库、车场、硐室设置和环境符合相关规程要求;

(6)运输提升设备技术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规范;

(7)运输提升设备检修记录齐全。

(十三)压气、输送和压力容器管理

1、我矿压气及输送系统设计应科学合理,并确保:

(1)压气设备配备齐全,设备数量、能力满足要求;

(2)定期对压气设备进行检修,安全阀和放水阀动作可靠;

(3)新安装和检修后进行打压试验;

(4)输送管路设施布置符合《我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有空气压缩机操作规程和使用管理办法。

2、压力容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办法;

(2)有压力容器完好和存储标准;

(3)压力容器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4)建立压力容器管理台帐;

(5)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试验;

(6)移动式气罐有便于区分类别的颜色和代码,并与《gb7144-86气瓶颜色标记》相一致;

(7)不同气体的气罐分类存放,有防倒装置;

(8)气瓶有防震胶圈、安全帽和减压器,乙炔发生器有回火防止器。

八、其他综合管理

规范我矿准入、应急与事故、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手工工具、计量器具、登高作业、起重作业、标识标志、施工单位等方面管理,使我矿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覆盖我矿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和全方位。

(一)证照管理

(1)我矿施工设计符合国家现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

(2)初步设计为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

(3)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4)确保我矿安全、环保设施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

(5)确保施工建设单位具备施工建设资质;

(6)保证质量合格,有国家相关部门验收记录。

(7)保证我矿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件。

(二)应急与事故管理

制订并保持事故应急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1、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并应:

(1)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2)严格按程序对预案进行审批,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

(3)确保所有员工都经过《应急预案》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培训;

(4)确保我矿保安体系完备,通讯报警系统有效,所有人员熟悉事故汇报程序;

(5)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救灾演习,有演习计划、演习方案及总结报告;

(6)确保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我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我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7)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平台。

(8)每一班组至少任命2名经过培训的专(兼)职急救员,急救员名单要在本单位张贴、公布;

(9)每年至少有10%的员工接受急救培训;

(10)所有重点作业场所应配置急救箱,急救箱应放置在合适的位置并进行标识;

(11)急救箱内保存一份《急救用品清单》,有专人定期检查,保证医疗器械、药品的完好齐全;

(12)有急救箱配置分布图及急救用品明细表;

(13)井下设置的急救箱、隔离式自救器等设置位置有明显的标识;

(14)有急救用品使用记录,并定期对使用记录进行分析,以查找受伤害原因。

2、规范事故管理,作好事故汇报、统计和总结工作,事故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2)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对现场抢救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现场抢救工作总结;

(3)根据事故类别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追查记录》、《事故调查报告》;

(4)对所有事故进行统计,建立事故和事件统计数据档案,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5)定期对事故进行回顾,以强化风险意识与预控能力。

(三)消防管理

建立并保持消防管理控制程序,以提高应对火灾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1、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及设施,并应确保:

(1)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编制本单位的《灭火器配置标准》,现场配置与标准相符;

(2)消防器材放置处有反光功能的标志牌,放置位置不得它用;

(3)消防器材设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无阻塞;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以及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4)消火栓的设置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有消防设施分布图和消防器材明细表;

(6)对所有的消防器材进行编号;

(7)建立了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8)灭火器按规定周期经专业部门检验、维护;

(9)消防设施维护、检验期间需配备相应替换器材;

(10)有《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制度》;

(11)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始终保持畅通。

2、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

(1)制定《年度消防演习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2)有义务消防组织,消防队员名单要张贴公布;

(3)所有专兼职消防队员都按《消防管理条理》规定进行培训和训练。

3、定期向员工宣传消防知识

(1)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

(2)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3)确保消防急救电话和消防队员联系方式向全体员工公示。

(四)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并保持员工职业健康控制程序,及时识别和控制职业健康方面的有害因素,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1、为员工创造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并应确保:

(1)作业人员周围环境(温度、噪声、煤尘、烟尘等)满足健康要求;

(2)各作业环境及餐饮、洗浴等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员工个体防护及各作业场所健康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提示标志醒目;

(4)有为我矿提供及时服务的医疗机构,设置能满足员工日常健康检查和紧急救护需要。

2、建立员工健康检查监护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安全健康状况,做好员工职业病预防工作,并应:

(1)对在岗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健康监护符合《我矿安全规程》规定;

(2)有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3)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4)每次体检结束后,对员工提供预防疾病和职业病的医学建议;

(5)对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立即通知并提供治疗及康复条件并妥善安置;

(6)员工上岗、转岗、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7)定期对员工进行健康宣传、培训。

(五)环境保护管理

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程序,及时识别和控制环境有害因素,预防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保持我矿环境良好。环境保护应:

(1)制订完备的环境综合治理计划和目标,有专门机构检查;

(2)规范我矿废油脂的回收管理,设置防止油脂泄漏和废油回收的设施或装置,并对废弃油品进行标识;

(3)严格落实我矿废气或粉尘物质监测和控制措施;

(4)对我矿污水排放和净化进行监测,确保污水通过管路排放到地面集中处理,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技术要求;

(5)确保我矿噪声防护完善,对作业场所噪声进行监测,噪音超标地点应有降噪措施;

(6)对我矿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管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7)规范我矿放射性设施管理,废弃放射性物质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手工工具管理

有手工工具完好标准、使用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手工工具检查清单;

(2)自制手工工具、非标制作的手工工具要预先制定标准,并经批准;

(3)不使用时,要将工具整齐摆放在指定的工具箱(包、袋、套)或库内,利刃工具有专门的护套;

(4)集体手工工具由专人管理;

(5)有手工工具使用管理台帐,损坏的工具应及时更换;

(6)在高架平台使用手工工具时,手工工具必须加装固定的手腕带;

(7)用于井下作业的手工工具,应考虑防爆要求;

(8)对气动工具使用前进行风险评估;

(9)有使用的气动工具的登记台帐、管理办法和定期检查记录。

(七)计量器具管理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制度和台帐,并确保:

(1)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和检定,并有记录;

(2)计量器具维护及时和保养记录齐全;

(3)计量器具存储在适宜环境下,做到防水、防火、防锈、防变质(现场)、防损坏。

(八)登高作业管理

建立登高作业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要求:

(1)登高或高空作业防护设施符合《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2)高架作业平台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要求;

(3)梯子的制作和安装符合《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4)行人台阶的设计和施工符合《行人台阶设计要求》规定;

(5)爬梯有编号,并有《爬梯使用管理台帐》;

(6)固定梯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移动式爬梯、脚手架除使用前要检查外,至少每旬检查一次;

(7)高空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九)起重作业管理

建立起重管理制度和《起重设备操作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1)新购或维修的所有起吊机具均经检验,有出厂合格证;

(2)所有起吊机具均应编号,建档登记;

(3)按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

(4)所有起吊机具上均标明了最大起重载荷;

(5)吊钩安全闩应完好;

(6)定期对起重设备及吊具按《起重机具和吊具完好标准》进行检查;

(7)起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8)高空起重作业时,安全通道畅通,无非作业人员进入现场;

(9)固定起重作业场所张贴了起重指挥手势示意图。

(十)标识标志管理

建立并保持标识标志管理程序,以规范标识标志的使用、设置、检查与维护。标识标志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全体员工培训标识标志的含义,并建立标识标志公示牌板;

(2)井巷标识牌板的安装不应妨碍人车通行;

(3)工作和作业场所标识标志的设置应便于作业人员观看;

(4)消防器材和急救设施存放点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5)噪音超标区、有毒有害区域、危险区域及受污染区域应有警示标识,并保持完好;

(6)所有工业管路均有介质色标和介质流向标识;

(7)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和储存场所有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

(8)固定管路和有害介质管路上的阀门有标签,并在管路布置图上有识别标识;

(9)地面公共场所和井下巷道有避灾路线指示标志;

(10)仓库、车间、道路、露天场地按功能要求进行划线分区管理,并有功能分区标识;

(11)设备有标有最大载荷(负荷)的标签,大容量的储罐要加标签说明介质和危险性。

(十一)施工单位管理

1、我矿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规范施工单位准入,预防施工单位生产事故,并应:

(1)制订施工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

(2)在选择和确定施工单位时,须确认其符合安全健康管理要求,具备相关施工资质;

(3)要求施工单位对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并实行风险抵押;

(4)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条款;

(5)确保施工单位有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具有相应的资质;

(6)确保施工单位有内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并有针对具体项目的作业规程;

(7)保证开工前所有施工人员接受安全健康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8)每年至少对施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我矿应对施工单位现场施工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应:

(1)对施工单位进场人员、材料、施工机具、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

(2)确保现场有具备安全资质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

(3)定期、不定期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4)确保施工单位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

九、检查、审核与评审

(一)检查

1、制定反映我矿全面风险预控管理绩效的考核评价标准。评价标准应:

(1)涵盖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2)结合我矿自身特点;

(3)符合促进风险预控管理的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2、定期或不定期对照评价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应:

(1)系统、全面;

(2)重点关注可能产生不可承受风险的危险源;

(3)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

3、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1)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2)按照不符合的处理程序予以纠正;

(3)重新审核或制定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二)审核

制定并保持体系审核程序,定期开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以审核实施情况与体系的符合性,评价是否能有效满足我矿的方针和目标。体系审核应:

(1)覆盖体系范围内的所有运行活动;

(2)由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员进行;

(3)对审核结果进行记录,并定期向管理者报告,管理者应对审核结果进行评审,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4)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所有相关方,以便采取纠正措施;

(5)对已批准的纠正措施制定行动计划,并作出跟踪监测安排,以确保各项建议的有效落实。

如果可能,审核应由与所审核活动无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

注:这里“无直接责任的人员”并不意味着必须来自企业外部。

(三)管理评审

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应:

(1)确保收集到必要的信息以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2)根据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环境的变化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和其它要素;

(3)评审结果应予公布,并应跟踪监测其改进情况;

(4)将评审结果形成文件。

十、工作要求

1、全矿所有职工要认清目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

2、领导小组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风险预警的目的,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我矿安全生产。

3、牢固树立“煤矿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理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排查(自检自查、回返复查、阶段检查、日常检查等)。

4、针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专业进行梳理、认真思考,形成定期的安全状态分析制度。

5、每月召开一次针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有可能诱发事故的大隐患专题会议,做到提前风险预警、消除事故隐患。

第2篇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4、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通的地方构筑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正确确定探水线,探水线就是探水的起点,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探水线。

第3篇 煤矿测压操作安全技术规程

(一)测压前的准备工作:

l、按测定要求准备测压仪表、工具、材料等。

2、入井前应检查测压仪表,空盒气压应经过标定,外壳玻璃应无破损。刻度及温度校正表应齐全,量程合乎要求,压差计或补偿微压计应不漏气、并装有酒精,精密气压计应充足电、且其数字显示要稳定,皮托管不堵塞,胶皮管气密应良好。

3、选择测压仪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测量绝对压力时用空盒气压计、精密气压计。

(2)测量相对压力或压差时用“u”形水柱计、单管倾斜气压补偿微压计。

(3)测量静压差时,也可用精密气压计。

(4)用精密气压计测定时,要同时测定测点的标高和空气密度。

(二)测压操作及注意事项

l、用空盒气压计测压时,应将仪器盒面平行于风流方向放置,等待10一20min,一面注意指针位置,一面用于轻击气压计的玻璃,巨指针稳定后,直接读出测点的大气压力。

2、“u”型压差计或“u”型倾斜压差计在测压前应注入蒸馏水或酒精,“u”型管两侧的液面应处于同一水平。

3、操作单管倾斜压差计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用单管倾斜压差计测压时,应配备皮托管和胶皮管,皮托管的管嘴要正对风流方向。

(2)测定时,先将仪器调平,把三通旋钮转到测压位置,用短胶管排除积存于仪器中的气泡,把仪器的液面调到零位,确定仪器的校正系数x值,然后把上风侧测点皮托管一端连到测压仪的“十”端,把下风侧测点皮托管的一端连到测压仪的“一”端,稳定后,读出刻度数。

(3)将测得的读数记入记录本,同时,记下测定时仪器的校正系数k值,读数乘以k值即为两测点间的压差。

4、使用单管倾斜压差计时的注意事项是:

(1)测定时,应防止水、杂物堵塞胶皮管,防止车辆、设行人挤压坏胶皮管。

(2)仪器和胶皮管的所有接点要严密,防止漏气影响精度。

(3)携带压差计行走时要小心,防止损坏和溢出酒精。

四、其他参数的测定

(一)空气相对湿度可用手摇湿度计或风扇湿度计测定:

湿度测定仪的两支温度计应完好,盒中钥匙、纱布、滴水管对相对湿度的牌板应齐全。

(二)操作湿度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人员不能对着仪器呼吸;

2、必须在温度计的数值变化稳定后再读数;

3、旋转风崩湿度计的发条时,不要过紧、过猛,以防止上断发条。

第4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六

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七百一十一条 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小于50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5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七百一十二条 露天煤矿各作业场所的照度应符合表23要求。

第七百一十三条 接触网的电压等于或小于1650v时,在其固定或移动的电杆上,可悬挂照明线。接触网与照明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两者采用的绝缘子必须相同。

第七百一十四条 变电所(站)、整流站、绞车房等重要场所,以及大中型采掘运输设备应配备通信设备。

通信设备应不受接触网、高压线、雷雨放电和杂散电流的影响。

第七百一十五条 提升绞车必须有声、光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供电线路上严禁接其他负荷。

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七百一十六条 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特殊情况带电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七条 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电气人员,严禁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4的要求;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隔栏、护架等。

(四)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其外壳必须可靠接地(直流充电手持式工具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百一十九条 操作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25的要求。

第七百二十条 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

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加锁,并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字样的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移动金属塔架和大型设备通过架空线时,必须与架空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二条 挖掘机作业不得影响和破坏电缆线、电杆或其他支架基础的安全,不得损伤接地导体和接地线。

第七百二十三条 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七百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

更换熔断器时应切断电源。在打雷或下雨时更换熔断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百二十五条 在架空输配电线下或附近行驶或作业的机械设备,其提升(伸出)部分最高(最远)点至电线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表25的规定值。

第七百二十六条 在1650v及以下的接触网上带电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触网的正负线必须用木杆架设。

(二)操作人员经过专门训练,持证上岗。

(三)使用专用的作业车或专用的具有绝缘的梯子。

(四)雨、雪、雾天严禁作业。

(五)安全负责人在地面监护。

第八节 爆炸材料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七百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七百二十八条 1~10kv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5倍。

第七百二十九条 由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装电缆的钢管应接到防雷电接地装置上。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装设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电缆金属外皮或钢管和绝缘铁脚应连在一起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七百三十条 低压配电应采用380v/220v五线制系统。

第七百三十一条 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有可靠的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第5篇 煤矿瓦斯检查员安全操作规程

1.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温度及一通三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2.必须熟悉矿井通风系统和所管辖范围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设施。

3.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通风、瓦斯等的规定,会填写瓦斯检查记录手册、牌板及有关报表。

4.当井下局部地区瓦斯超限时,在浓度小于3 %时,能及时处理;发现“一通三防”中的隐患时,能立即采取措施,并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5.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6.瓦斯检查员应携带瓦检仪、检查棍、胶皮管、温度计、记录表格。

7.在领取瓦检仪时应检查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是否符合要求;领取一氧化碳检定器时应检查气密性和螺栓。

8.使用瓦斯检定器检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方法如下:

(1)在待测瓦斯地点的进风流中清洗瓦斯室,将微读数回零位,基线对零;

(2)在检测地点、带辅助管挤压气泵5 ~7 次,观测检定器,读出甲烷浓度;

(3)在检测地点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时,先按上述方法测出甲烷浓度;再将辅助管拔掉,用检查甲烷的方法测出混合气体浓度;混合气体浓度减去甲烷浓度即得二氧化碳浓度。

9.测定一氧化碳浓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规程火区观测工第10 、11 条执行。

10.需要测定瓦斯的地点如下

(1)采煤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① 工作面进风流(指进风顺槽至工作面煤壁线以外的风流);

②工作面风流(指距煤壁、顶、底板各20 厘米和以采空区切顶线为界空间风流);

③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风侧最后一架棚落山侧1 米处);

④ 工作面回风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 米以外的回风顺槽内不与其他风流汇合的一段风流);

⑤尾巷(指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专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栅栏处。

(2)掘进工作面需测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点有

①掘进工作面风流(指风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进工作面的一段风流);

②掘进工作面回风流;

③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 米以内的风流;

④局部高冒区域。

(3)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各测风站内进行;

(4)采区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在该采区各分区风流汇合后的测风站内进行;

(5)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的测定在各硐室内进行;

(6)设置有电动机(如小绞车、水泵、采煤机、掘进机、移动变电所等)的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检查应在以电动机为中心的进回风两端各20 米范围内的巷道内进行;

(7)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的部位有

①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 米范围内的风流中进行;

②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的瓦斯检查应在该点向外20 米范围内的巷道风流中及本范围内局部瓦斯积聚处进行。

11.循环检查瓦斯的次数和顺序是

(1)瓦斯检查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2)循环检查瓦斯的顺序和有关规定如下

①采煤工作面是从进风巷开始,经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尾巷栅栏处等为一次循环检查;

②双巷掘进工作面由一名瓦斯检查员检查时,一次循环检查瓦斯应从进风侧掘进而开始到回风侧掘进面;

③循环检查中,应在采掘工作面上、下次检查的间隔时间里确定无人工作区或其他检查点的检查时间;

④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的间隔时间要均匀,在正常情况下,每班检查3 次的,其相隔时间不允许过大或过小,每班检查2 次的,其相隔时间要求不允许半班内完成一班的检查次数。

12.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填写瓦斯记录手册、黑板牌,并随时向调度站汇报。

13.局部瓦斯积聚或临时停风的盲巷内积聚瓦斯时,在瓦斯浓度不超过3 %的情况下,可按照制定的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准一风吹;当积聚的瓦斯浓度超过3 %时,应报请矿总工程师主持制定措施,并按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14.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的吊挂位置,对于回采工作面应挂在进、回风巷的顶板良好处,有尾巷的挂在栅栏处;对于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已采区、火区密闭墙、盲巷、硐室等应挂在顶板良好的栅栏处。

15.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甲烷及二氧化碳浓度、其他有害气体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斯检查员姓名等。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应随着检查点位置的变化而及时移动。

16.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的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和监测值班员。

17.每个地区的瓦斯检查员和专职瓦斯检查员在发现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方面中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向通风调度汇报。

18.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9.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使用采煤机和掘进机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机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当采煤机、掘进机工作时,在以下地点检查瓦斯

(1)检查采煤机前后20 米内,距煤壁30 厘米、距顶板20 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局部积聚的瓦斯浓度达2 %或采煤机前后20 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5 %时,应停止采煤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

(2)利用检查棍、胶皮管检查采煤机滚筒之间、距煤壁30 厘米、距顶板20 厘米范围内的瓦斯。当瓦斯浓度达2 %时,应停止采煤机的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进行处理;凡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

(3)对于使用掘进机的掘进工作面,当掘进机工作时,应检查掘进机的电动机附近20 米范围内及风筒出口至煤壁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 %或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应停止掘进机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立即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20.煤仓内的瓦斯检查及煤仓堵塞后的瓦斯检查与处理,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进行。

21.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应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不在现场不准放炮。

22.对于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应定点检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及温度等。需进行定点检查的地点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边缘、工作面风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顶处、高冒处,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道全长风流、局部高冒处、漏顶处、局部通风机附近等。发现超限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向通风调度汇报。

23.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放炮放顶时,采空区瓦斯浓度的检查范围应按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的措施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瓦斯浓度超限时,应立即停止放炮。

24.检查瓦斯时,应按照以下操作顺序进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1)检查高冒地点、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边缘的瓦斯时,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用小棍将胶管送到检测地点,由低到高逐渐向上检查,检查人员的头部切忌超越检查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检查废巷、盲巷和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密闭墙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时,只准在栅栏处检查;必须进入盲洞内检查时,应由救护队员进行。

25.携带的瓦斯检定器要妥善保护好,不准碰撞损坏、丢失及转借他人;出现故障不准擅自修理,应上井后交检修人员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瓦斯检定器不得个人保存,上井后应交仪器房保管。

26.排放局部积聚的瓦斯之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区域回风系统中的人员全部撤入进风,切断电源。

第6篇 煤矿安全规程一

第一章开 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四十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六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第七十八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第八十一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可采用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八十六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八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九十四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九十五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节 防止坠落

第九十七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八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九十九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7篇 煤矿斜井提升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煤矿斜井提升机司机操作规程

1、检查螺丝,稍子和各结合部,对轮是否松动、损坏、偏斜。

2、检查油量是否充足,作好防尘。

3、检查抱闸是否灵活可靠,间隙适当。

4、检查深度指示器,传动装置的链条、齿轮、线杆等是否灵活可靠。

5、检查安全保护装置、电气铁锁、过卷松绳等是否好使。

6、起动油泵:检查各润滑部位油量是否充足,油路是否畅通。

7、推动主铃控制手柄,对磁力站进行一次低压试验,严禁送高压(非低压操作设备不受此限)。

8、按照“电动机运转规程”启动电动机。

9、注意信号、信号不清不准开车,信号具体规定如下:

1停、2开、3回、4上人、5慢下、7事故、5短一长工作完毕。

备注:人车摘挂等其它信号。可由使用单位、机电、运输部门共同规定,列入本规程。

10、开车:提升机起动时,不得将主令控制器手柄急剧推到全速位置。既使接到快车信号时,也要逐渐推到全速位置。

11、注意轴承温度不得超过周围温度40℃。

12、注意电动机温度,连室温在内不得超过80℃。

13、注意抱闸是否灵活可靠,当全速运行发生事故时,应紧急停车,自事故地点运行距离,上行不得超过5米,下行不得超过10米。

14、注意深度指示器是否准确可靠,按信号指示地点提前减速。

15、注意机械各部震动情况和运转声响是否正常。

16、注意钢丝绳排列整齐,不反圈,不松动,如发生反圈松动现象,立即停车处理。

17、上行车行至绞车道顶端,下行车下放道终点,如无信号,也要立即停止运转。

18、发现电动机超载,冒火或有烧焦气味时,应立即停止运转。

19、发现机械异常振动和响声,蓄电池压力变换时,应立即停车检查。

20、全速运行非紧急事故情况下,不得使用保险闸。

21、下行车时,必须送电运行。

22、除停车场外,中途停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松闸。

23、按照“电动机运转规程”停止电动机运转。

24、停车先慢旋闸,再将主令控制器手柄推到停止位置。

25、切断电源,停止运转。

26、停机后搞好设备和环境卫生。

第8篇 非煤矿山支护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运输坑木必须严格遵守竖井(斜井)提升、平巷运输的有关规定,听从信号工的检查和指挥。竖井(斜井)运送坑木时,竖井车场禁止有人,并将木材上下两端捆牢后方可升降。向天井和采场运送坑木,必须检查好提升设备、绳索、滑轮和挂钩,提升时要注意上下信号联系。在人行间运材料时必须一层一层往上提或下放,绳子要捆牢,并打上扒锯子。

二、井下运送材料时,不得损坏动力、照明线路及变配电设备、电机车架线、风、水管路和轨道、风门等设施和构筑物。

三、支护工进入作业地点,要严格做好下列检查处理工作:

1、认真检查顶、帮是否有活毛,要进行细致的撬毛,大块不易处理和影响顶帮稳定性的活毛(矿)必须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

2、检查通风设施是否良好,进作业地点前必须开通风机,防止憋气和中毒,禁止在无通风的情况下作业.

3、检查脚踏台板、梯子、隔板及天井的吊盘是否坚实可靠,发现问题立即修维护好.

4、检查爆破后的工作面是否有残药、雷管和盲炮,盲炮要划上记号“0”,并回报代(值)班长派人处理。

四、工作前必须检查所用斧头、锤子等工具是否牢固,工作时要注意周围人员和其它障碍物。

五、使用圆木禁止砍撑头,撑窝的深度在硬岩石中不小于30毫米,在软岩石中不得小于100毫米。禁止把撑窝打在浮石上。

六、支护冒落取和老空区,必须详细检查顶板和帮的情况,采取可靠措施,制定计划,经安全管理部门检查,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在作业中必须有一名经验的老工人监护顶、帮和空区变化。

七、拆修天井、溜井时,必须由上而下进行,上口必须盖好,必要时并设专人看守,注意周围岩石安全情况,作业人员要佩带安全带,禁止多层作业。

八、拆修漏斗时,溜井漏斗要放净矿(毛),并清理好浮石,架好保护台,方准拆漏斗,矿房木漏斗维修要准守以下规定:

1、要查清上部矿(毛)情况,要由有经验的老工人参加现场制定维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2、修漏斗时,首先必须支撑好上部矿石,检查立柱和横梁是否牢固,发现问题必须加固。

3、拆漏斗时必须由里往外一个一个地拆除,并找好退路,禁止从中间或前进式作业。

4、拆除的漏斗需要封闭时,必须拆完一个就封闭一个,不需封闭时,则必须封闭采空区各入口。

5、拆修漏斗禁止进空区,现场照明要充足,禁止暗光作业。

九、用车辆运送材料时,不准超高、超宽。坑木超出车长时,必须注意前后车辆和行人,拐弯要慢行,并注意前面是否有障碍物和是否会碰撞两帮。

十、维修运输巷道时,应在两端设路障,禁止车辆、人员通行。维修顺序应由外向内,由上向下,由安全向不安全的地点推进,维修完工后要清理杂物和封闭。

十一、天井、盲井支护:

1、掘进天井、其高度超过7米时,应设梯子间,梯子倾角不大于80度,其上端高出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两个梯子平台距离不大于6米,上、下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不小于0.7米和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不大于0.3米。

2、用于凿岩平台的撑,距安全平台的层高不得超过1.6米,凿岩平

台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规格长边2.5--3.0米时,横撑不得小于3根。

3、凿岩平台下一层的安全平台要铺板。

4、横撑和平台木版必须用优质木材,撑木直径不小于15米,板台厚度不小于3厘米。

5、倾角载45度以上的天井掘进,要架设人行间和渣子间,倾角在45度以下天井掘进,必须设立牢固的凿岩平台。

6、在顶盘节理发达松软处支护顶柱时,为了扩大顶柱支护满积,顶柱上端应架柱帽。

第9篇 煤矿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矿井的水文地质观测工。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4条  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一定的防灾和避灾知识。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中的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操作。

第6条  必须掌握矿井水文地质的观测、分析方法,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7条  提交的各类成果资料必须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把关审核。水文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真实可靠。

第8条  严禁在水文地质观测、计算、资料编录、总结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第9条  发现重大水害隐患,必须及时汇批,紧急情况应直接向矿凋度室或矿有关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10条  对小煤矿、老窑、老空积水区的观测,必须有两人以上,严禁单人进行观测。严禁擅自进人通风不良或空顶区域内观测水情。

四、操作规定

第11条  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观测项目及有关规定,确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12条  必须备齐观测工具、专用记录簿,并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现场记录应用铅笔填写,以防水浸后造成记录模糊不清。

第13条  检查地面观测孔,其中的淤积物必须低于观测层底面,导水应畅通,否则要注意用水冲洗或用液体二氧化碳冲洗。

第14条  检校观测水位、水压、水量的仪表器具,使之符合精度及安装要求。

第15条  备齐原始记录表。

第16条  固定观测人员,检查排水设备能力和放水路线。

第17条  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应根据需要进行观测。地面水文地质调查与观测的内容要符合《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 的要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包括水文气象及地面水文地质点的观测。

第18条  对地面气象观测的要求

1.凡距离气象台(站)较远的矿井,应在设立的气象观测站内进行观测;距离气象台(站)较近的矿井,应在设立的雨量观测站内进行观测。

2.矿井气象观测项目与气象调查内容相同。观测降水量常用的仪器为自记雨量计。自记雨量计需经常调整自计钟,换白记纸,添加墨水,并应经常观测仪器运转情况。

3.观测降雨量记至0.1mm,不足0.05mm时可不作记载,历时记至分。

4.每日降水量以早8时为每日分界,从本日8 时至次日8时的降水量为本日的降水量。

5.观测降水量应采用定时分段观测制,非雨季可只分一段,每日8时观测。

6.降水间隔等于或小于15min可看作一次降水,间隔15min上可看作两次降水。

7.降水量的量法

(1)将储水瓶内的水倒人量杯,运杯呈垂直状态,使视线与量杯水面平齐。

(2)观测量杯中水面的凹下面,记至0.1mm。每次观测后应立即记入记录簿中。

(3)如降水量较多,不能一次量完,可分次量,将总数记人记录簿内。

(4)每次水量待复测后方可倒去。

(5)自记雨量计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操作程序和方法使用。

8.降水量观测记录的统计。

(l)每日观测完毕后,应检查观测记录簿各段(或各次)降水量记录是否正确、齐全。发现有错误或不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正。

(2)月终应在降水量统计表中填写旬、日最大降水量及出现日期。

(3)自记雨量计的记录还要做时间订正、虹吸订正和记录纸倾斜订正。

第19条  地表水观测

1.井田范围内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包括塌陷积水区)的观测站应统一编号。

2.观测站应建立在地基牢固、观测方便并具有代表性的地点,并且便于观测。河流、渠道水文站应尽量选择在顺直、稳定、水流集中、便于布设测验设施的河段;堰闸、桥涵等水文站,一般应选在建筑物的上游,避开水流紊动的地方;水库、湖泊、塌陷区水文站,应选在岸坡稳定、水文有代表性且便于观测的地方。所设置的固定观测标尺及测量坐标和标高,每年复测一次,发现有变化应随时补测。

3.地表水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4.地面水文地质观测按规定的时间同步进行,若达不到同步,则应按顺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

5.地表水体的水位观测应使用水位标尺或自计水位计。

(1)水位标尺读数应读至厘米,记载以米为单位。直接观测读数时,应使视线尽可能地接近水面,读取水面截于水位标尺上最近的一个读数。当水面落到水位标尺零点以下时,使用标尺量取的水面到水位标尺零点的距离为负数。

(2)在有风浪的情况下,应将波浪的峰顶和谷底在水位标尺上所截取的最大和最小值读数都记下来,取其平均值。

(3)必须保证测得关键地形点的最高洪水位,如发现漏测,应立即在断面附近找出两个以上的可靠洪水痕迹,及时测下高程。如果在断面附近找不到洪水痕迹,则应在断面上游及下游各找出一组洪水痕迹记录下来。

6.使用自计水位观测水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正。自记纸应按其周期记录形式,每个周期结束时及时更换。

7.对塌陷积水区和水库,除观测水位外,还应在地形图上圈出积水范围,用求积仪分段计算不同水深的面积,求得塌陷积水区、水库的总积水量。同时,要根据地形图和地表水面积,预计不同降水强度下的可能汇水量和水位上升情况。

8.汛期或暴雨后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观测地面陷落,特别是向井下充水的情况。观测项目与地表水调查内容相同。观测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雨季或暴雨后根据需要增加观测次数。

第20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的目的和任务。

1.为矿井建设、采掘、开拓延深、改扩建提供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2.在采掘过程中进行水害分析、预测、预报和防探水。

3.为防治水工程提供水文地质资料。

4.为钻探、堵水注浆提供观测资料。

第21条  井下水文地质观测的内容

1.矿井、水平、含水层、煤层、采区和采掘面的涌水量观测。

2.井巷及采面的突、涌、淋、渗、滴水点的水量、水质、水温观测。

3.井下各类水文地质钻孔、地质孔的水量、水位(压)、水质、水温的动态观测。

4.井巷及井下钻孔揭露含水层、导(阻)水断层、陷落柱、喀斯特裂隙、喀斯特暗河洞穴、涌砂点等的水文地质调查及编录。

5.矿井可能的充水通道的水文地质编录。

6.定期检查各类防(隔)水煤柱的留设情况。

第22 条  地下水位观测

1.井田内的地面水文观测孔、井、泉应统一编号。

2.在使用铅钟、电极、水位计或自计水位计等器具测量水位时,严禁使用标志不准或滑动的测绳和电线。

3.当测绳和电线标记与标准钢尺的比长误差超过1/1000时,应重新标定或更换。水位遥测仪每半年要用测绳实测检校一次。

4.每个测点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必须更换时,要用新旧测量工具同时各观测一次,并进行一误差改算。

5.每次水位观测要进行两次实测和读数,读数读至厘米。以米为单位时,估读至小数点后二位。水位观测取二次平均值为采用值。

6.水井或水文钻孔水位观测结束后,必须妥善保护井口装置,切实防止钻孔被破坏和堵塞。

7.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水井和钻孔的深度测量,发现淤堵应提请领导采取清除措施。

第23条  地下水动态观测应在下列地段网点进行观测

1.对矿井生产建设有影响的含水层。

2.影响矿井充水的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构造破碎带)。

3.可能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的含水层。

4.矿井先期开采的地段。

5.在开采过程中水文地质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的地段。

6.人为因素可能对矿井充水有影响的地段。

7.井下主要突水点附近或具有突水威胁的地段。

8.疏干边界或隔水边处。

9.观测点的布置,应尽量利用现有的钻孔、井、泉。观测内容主要是水位、水温和水质,对泉水还应观测流量。

第24 条  观测钻孔、井、泉涌水量时,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分别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浮标法、喷水钻孔法、流量计(水表)法等不同方法。地表水体和地下水的水位观测,只准使用测绳、铅钟(或电极接头)和自计水位计、水位遥测仪等测量工具。

第25条  地下水温度的观测,应根据地下水的深度、温度、井(孔)口径及要求测量3~5min,读至0.1℃。使用高灵敏测温仪时,需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和记录。

第26条  矿井涌水量观测

1.一般应分井口、分煤系、分水平、分采区和主要测水点设站观测,观测站进行统一编号。根据本井田精查地质报告及实测矿井涌水量,本矿井属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型的矿井,每个水文观测站每月观测1 次,雨季观测次数应适当增加。

2.新凿立、斜井,垂深每延深10m时,观测一次涌水量。掘凿至新的含水层时,虽不到规定的距离,也应在含水层的顶底板各测一次涌水量。

3.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应注重观测的连续性和精度,要求采用容积法、堰测法、流速仪法或其他先进的测水方法。测量工具仪表要定期校验,以减少人为误差。

第27条  用水堰观测涌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堰要坚固,槽(箱)内壁要光滑、不易变形。水堰要安装在平直、坡度不大于0.5%的水流平稳的水沟内,安装时要用水准尺找平。如必须安置在水流湍急的地点时,则必须采取消能整流措施,使流过水堰的水流保持平稳。

2.观测前应检查水堰是否变形、倾斜、漏水,堰根外侧通气带是否堵塞等。

3.水堰内及其附近如有杂物沉积,必须清理。读数标尺应设在堰板的迎水方向,与堰板的距离应不小于3倍的堰口高度。每次观测至少测量两次水头值,取其平均值。

第28条  用流速仪测定涌水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水流速度、水深状况,选择不同型号的流速仪。

2.流速仪一般应每年校正一次,并重新标定流速参数。

3.测流速时断面的位置应选择在河流(水沟)平直、河底比较平坦、水流平稳的地段。根据河段(水沟)实际情况布置测速垂线,然后在各侧线断面上实测数点的点流速,取其平均值即为测线断面的平均流速。

4.流速测定时,首先应确定流速垂线的数目,一般视河流(水沟)的宽度及断面的形状而定。在流速有很大变化的转折点处必须测定流速。

第29条  在特殊条件下,如需采用浮标法测定涌水量时,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

1.在难以使用流速仪或缺少测速仪器的情况下采用。

2.浮标法的实测断面应选在顺直且比较规则的地段,其长度为井下水沟宽的5~10倍。水沟水流应均匀平稳,无旋涡及回流,无阻碍水流的杂物等。

3.实测时按下述程序进行

(1)选定实测地段后,按相等距离布设2~3个断面,即上断面、基断面(中断面)、下断面。

(2)对每个断面进行横断面测量,水深点距应为0.3~1.0m,并用坐标纸绘出横断面图。井下水沟横断面测量水深不得少于3个点。

(3)根据实测地段水的深浅选择浮标种类,从上游断面以上5~20m 处投放,以便使浮标在接近上断面时,已具有同行水流的速度,测出浮标从上游断面至下游断面的时间,求出流速。

4.浮标可采用水面浮标及浮游浮标。井下可用木片、乒乓球、纸片等代替水面浮标。

第30条  井巷水文地质素描

1.井巷及井下钻孔揭露含水层时,要确定含水层的层位、名称,详细观测、记录含水层的产状、厚度、岩性、成分、颜色、构造、裂隙和宕溶发育情况,揭露点的位置、坐标、标高、出水形式、涌水量及水温等,并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水中环境同位素比值及特殊元素的测定。

2.井筒或穿层石门揭露中等以上含水层时,要绘出四壁或顶、帮、底三面l:100~l:500 的展开图,应较全面地反映含水层及顶底板的地质特征,岩溶、导水裂隙及有意义的构造等在空间的展布情况。绘制展开图时,两壁应采用同一起点、同一方位、同一坡度的观测基线。

3.观测岩溶时,要注意其形态、方位、大小、所处标高和岩石层位及其与断层裂隙和上下层的关系,有无充填物及充填物成分和充水状况。

4.绘制岩溶素描图或进行实测编录的步骤

(1)确定实测范围及方向,说明岩溶赋存的地点及相应的坐标、标高,确定素描图的比例尺。

(2)进行实测描绘,整理清楚绘制成图。

(3)重点地段的岩溶形态除进行实测索描外,应摄影或录像记录。

5.观测含水裂隙时,较密集裂隙可取1~2m2的范围内进行观测。应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形状、尖灭情况,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的裂隙率,观测允填程度及充填物,观察地下水活动的痕迹,绘制裂隙玫瑰图,测定面积。

井下突、淋、滴、渗水点的观测

1.观测出水时间(年、月、日、时、分)。

2.观测出水地点,以巷道最近的导线点控制其位置,以便算出准确坐标、标高。将突、涌水.点填绘在采掘工程图和充水性图上。

>;3.观测出水层位、岩层厚度、岩层岩性,岩溶裂隙发育情况,出水形式,出水点顶底板围岩压力的显现变化情况。

4.观测出水点水的颜色、温度、透明度、口感、气味等物理性质,并取样进行水质分析。

5.观测周围出水点和观测孔的水量、水位(水压)变化情况,判断出水水源及影响范围。

6.对井下新揭露的出水点,在涌水量尚未稳定和尚末掌握其变化规律的情况下,应根据矿一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突水量大小设定观测时间,一般情况下可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观测:

(l)对小突水点(<60m3/h),突水量每天观测1 次,并观测临近出水点的动态变化。

(2)对中等突水点(60~600m3/h),突水量每8h观测l次,并对附近钻孔水位及临近出水点的动态变化每天观测1次。

(3)对大突水点(600~1800m3/h),突水量每2h 观测l次,地面钻孔每12h观测1次,对临近矿井进行水位、水量观测,及时掌握地下水动态,判断突水水源及其变化。

(4)对特大突水点及溃入性涌水(>;1800m3/h),在未查明突水原因前,应每隔1~2h观测一次,以后可适当延长观测间隔时问。涌水量稳定后,可按井下正常观测时间观测。

第32条  当采掘工作面上方影响范围内有地表水体、富含水层、穿过与富含水层相连通的构造断裂带或接近老窑积水区时,应每天观测充水情况,掌握水量变化。

第33条  井下水文观测孔要观测疏水降压(疏放老空水)钻孔涌水量、水压,在涌水量、水压稳定前,应每小时观测1~2次。涌水量、水压基本稳定后,按正常观测要求进行。

第34条  在开采受地下水威胁的煤层时,所揭露的断层在其出水或有出水征兆时应记明断层的位置,确定其坐标、标高,并观测断层的产状及落差,断层带的宽度及其力学性质,断层两盘含水层的岩性、厚度、破碎程度、顶底板承受的水头压力,断层带充填物的成分及胶结程度。判断其含水性、导水性及隔水性。观测出水情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其出水星,并观测变化趋势。观测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必要时取样进行水质分析或环境同位素比值的测定。

第35条  对井下揭露的出水或有出水征兆的小型褶曲构造的观测。

1.观测褶曲的产状及力学性质。记录观测点位置,观测其坐标、标高。

2.观测裂隙的产状、发育程度及充填情况。

3.观测出水状况、出水方式和出水部位,测定水量,观测变化趋势。

4.观测水的物理性质(温度、颜色、气味等),并取样进行全分析,必要时应测定环境同位素比值。

第36条  井下探到或揭露陷落柱的观测

1.观测陷落柱的位置(坐标及标高),尽量圈定其范围。

2.详细观察陷落柱内充填物的岩性、胶结程度、柱体周边围岩裂隙发育情况等。

3.涌水的陷落柱要测定涌水量,并要取水样做水质分析。

4.必要时要取样进行特殊项目分析,判断涌水水源。

5.有钻孔探到陷落柱时,要做出钻孔柱状图或剖面图。孔内如有出水现象,则要测定水量、水压、水温等。

第37条  对矿区(井)范围内的小煤矿(包括已关停的小煤矿)及老空积水区的水文地质调查。

1.调查井口坐标、标高、井深和到达煤岩层位。

2.调查小煤矿、老窑的开采时间及范围、充水特征、出水点、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的位置,开采的上下限、涌水量及排水设施等。

3.调查小煤矿是否越界开采、是否向矿井排放水、与矿井之间是否有完整的防隔水煤柱、是否有因小煤矿开采而引起危害矿井的可能充水因素等情况。

4.小煤矿开采结束后,要收集报废井筒的封闭日期、封填材料及深度等资料。

第38条  对井下的涌(突)水点,必须跟踪观测,掌握其动态特征,并及时收集邻近区域的水文地质资料。

第39条  如发现突水预兆,立即向矿调度室和领导报告,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酿成大的灾害。

第40条  井下水文钻孔进行水量、水位、水压观测应注意:

1.测压用的压力表要校验合格、反应灵敏,最好用专用的高精度压力表或高精度压力表传感器进行观测,并根据孔口标高及时换算出水位标高。

2.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应记录初见涌水的孔深、水量、水位(压)等,且每进尺5~10m 或按设计要求测定水量、水压和水位。发现水量突变时,应停钻测算深度和进行水量观测。

第41条  原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水文地质原始记录簿上。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记录簿应统一编号,妥善保存,不得缺页、破损。认真完成观测结果的计算、校对、分析工作,及时填给各类台账、图纸资料。

五、资料管理

第42条  原始资料整理

1.必须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填写水文地质观测试验记录、并分页编码,附必要的草图,写明观测地点、日期、观测者姓名、使用仪器及编号。

2.必须同时记录影响观测实验资料精度、质量的各种因素和主要原因,供分析资料时参考。

3.每项测试所用记录本要按时间顺序进行编号,注明目录索引后,归档保存。

4.测试资料应在当天进行计算整理,并将计算结果和计算公式填写在专用台账上;原始资料的计算,必须由两人对算复核,发现问题要及时核实或补测。汇总表要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审核。

5.填写各类台账、图表和成果表时,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要求字迹工整、图文清晰、数据准确,影响观测资料精度的各种因素也应同时填写在备注栏内。

第43条  填写各类水文地质观测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基础台账。

2.矿井涌水量成果台账。

3.气象资料台账。

4.地表水文地质成果台账。

5.钻孔水位及井泉动态观测台账。

6.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7.矿井突水点卡片和台账。

8.井下水文地质钻孔台账。

9.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10.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11.水源井(孔)台账。

12.封闭不良的钻孔台账。

13.矿井分水平涌水量及泵房排水设施能力汇总台账。

14.其他一专门项目台账。

第44条  填绘各类水文地质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3.综合水文地质图。

4.水文地质柱状图。

5.水文地质剖面图。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还应具备主要含水层等水位线图、井上下防治水系统图以及专门水文地质图(如区域水文地质图、岩溶图、地下水化学图)等。

第45条  每一种成果表或台账、图表填写后必须进行校对,并需经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签字。

第46条  资料分析及归档保管。

水文地质工应如实向技术主管或分管科长汇报当天观测的情况,当天的资料必须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图纸、资料不得随便携带到公共场所,不得私自向外单位提供图纸、资料。所有整理好的资料、图纸必须及时上缴归档,防止丢失、泄密。

第10篇 工作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规程

为了不断巩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成果,大力开展“本质安全型、安全高效型”矿井建设活动,不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全面提升矿井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印发〈关于2023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煤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细则

1、工作面及煤壁机道

(1)支架架间喷雾安设成一条直线,在支架前梁左上方位置。

(2)液压支架的直线偏差不得超过±50mm,中心距偏差不超过±100mm;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错差(不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不挤、不咬,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200mm);支架垂直于顶底板,最大偏差不超过±5°)。

(3)工作面做到“四无”,即支架管路无漏液,液压件无漏液、无窜液、无自动卸载。

(4)工作面做到“六净”,即架间、架内、架前、工作面两端头、

电缆槽浮煤清理净,浮尘冲刷净。

(5)煤壁平直并与顶底板垂直,实现机道顶板无伞檐。伞檐长度<1m时,伞檐最突出部分≤250mm,伞檐长度≥1m时,伞檐最突出部分≤200mm。

(6)工作面必须根据煤层倾角和赋存情况予以调斜,保证支架、

溜子不上窜下滑。

(7)机道内不得有矸石、杂物,溜子平直。

2、端头支护

(1)工作面端头采用过渡支架支护,过渡支架布置为机头3架(1#~3#)、机尾3架(123#~125#)。在上端头切眼处打两道π型梁,π型梁支护方式为一梁三柱,柱距为1.5m,π型梁长度为3.6m,第一道π型梁距离125#支架200mm,π型梁应相切采帮线,第二道π型梁相距第一道π型梁300mm,两道π型梁迈步前行,步距为800mm。切顶线处打一排戴帽单体,起切顶和加强支护作用,切顶单体柱距0.5m,切顶线单体以750~800山势打成戗柱,做到迎山有力。

(2)工作面下端头也采用π型梁支设,在下端头切眼处打两道π型梁,第一道π型梁距离1#支架300mm,π型梁应平齐采帮线,第二道π型梁相距第一道π型梁600mm,两道π型梁迈步前行,步距为800mm。切顶线处打一排戴帽单体,起切顶和加强支护作用,切顶单体柱距0.5m,切顶线单体以750~800山势打成戗柱,做到迎山有力。

3、超前支护

(1)上、下顺槽各超前煤帮25m使用单体支柱沿顺槽布置两排。支柱间距1.0m,单体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11.5mpa.

(2)超前支护不小于20米,直线偏差<±100mm。出口高度不低于1.8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两道片帮时,必须采取防片帮措施,用金属网护帮,用木料腰实帮。

(3)超前支柱初撑力压强≥11.5mpa,支柱必须使用防倒链且用硬链接固定;支柱钻底量≤100mm,否则必须穿铁鞋且将铁鞋上表面露出,铁鞋链挂勾挂在支柱手把上。

(4)密集排支柱必须打双排支柱,老塘侧为支撑柱,煤壁侧为戗柱,柱距不大于300mm,并挂好防倒链。密集排切顶线与工作面液压切顶线支架保持一致。

4、两巷文明生产

(1)工作面两巷及卫生区域内都必须进行挂牌管理,各类宣传管理牌板要整齐划一、悬挂统一、新颖耐用。

(2)巷道底板平整、干净,无淤泥、无积水、无杂物,巷道内杜绝使用铁丝吊挂、捆绑设备,巷道内杜绝直径大于30mm的矸石、煤块。两巷无杂物,无压车,水沟清挖彻底,安全硐、绞车窝、皮带底无浮煤、杂物;

(3)电缆、防尘管路在巷道两侧实现一条线吊挂,管线上不得有浮尘积聚,且不得放其他物品。电缆吊挂必须使用标准电缆勾吊挂,小线挂小勾,大线挂大勾,杜绝铁丝吊挂现象,做到平直、整齐、标准,与巷道坡度一致;锚喷巷道必须打标准吊挂眼,眼距不大于1.5m;过巷处采用专用电缆勾,吊挂整齐、美观

(4)巷道低洼处要设置水仓,并设有栅栏,挂警示牌及管理牌;

水泵要吊挂管理,不能沉于淤泥之中。

(5)风水管路要在无锈蚀、无喷浆料的情况下分别刷绿、蓝颜色的漆,且由里向外按节用白漆印顺序号,字体大小要统一规格,字要面向人行道侧,两路及以上管路的字要在同一铅垂线上。

(6)所有刷漆设备要求表面光洁,无漆瘤及薄厚不匀处,不同颜色的漆交汇处要与规定界面在同一横截面上,不准参差不齐。

(7)巷道安全硐及绞车窝内卫生清洁,无杂物、无卧铺。

5、物料定置管理

(1)物料集中码放时的原则是:从多到少,从大到小,由长到短,从高到低依次分类码放,四面见线(或三面见线),各种材料要有专用材料架码放,做到所有材料备件上架入箱,严禁就地码放材料备件。

(2)物料码放要在避开淋水顶板完好处,综机配件齿轮、轴承对口等处要全面抹黄油防止锈蚀,各类液压管件头要封堵严密,防止脏、杂物进入,沿一头摆放整齐,单体支柱要封堵。

(3)支护材料、备品配件要分类整齐码放,四面见线(或三面见线),距道不小于500mm,无道处要留有1m以上的人行道,支柱、工字钢、轨道、钢管、方木等较重物品码放高度不高于1.2m,小料等较轻物品码放高度不高于1.5m;要求所有的物料全部上架码放,各种材料备件架要间距一致、横竖成线。

(4)物料、备品配件要挂牌管理,牌板要统一,牌板上要标明物料名称、型号、数量、单价、负责人,物料的数量要与牌板所标明的数量相符。

5、乳化液泵站

(1)设置在工作面运输顺槽轨道组合列车上;

(2)确保泵站及管路系统无漏、窜液现象,泵压达到标准要求(≥30mpa);

(3)液箱进、回液口要设置防尘盖,避免煤及矸石落入液箱,每月要清洗一次。管路要悬挂整齐,不得盘圈打弯,必须认真检查接头、管路是否存在跑、漏、渗液现象,销子是否安全可靠;

(4)压力调整卸载装置,观察压力表使其达到30 mpa;

(5)乳化液浓度必须按3%—5%乳化油和95%—97%的中性水配制。

6、图牌板管理

工作面各类技术、设施等牌板齐全。牌板内容齐全、文字图表符合要求,不准用铁丝吊挂:

(1)工作面名称牌在工作面两巷门口处,悬挂在人进入工作面时易于看到的一帮。

(2)材料标志牌挂在码放材料侧的巷道的帮上,物料标志牌要求悬挂高度统一,成一条直线。具体位置在材料中间的上方,人易于观看的地方。

(3)设备配件牌原则挂在设备上的合适位置,对一些不好挂牌设备配件可挂在放设备侧的帮上。原则上牌板高度要保持一致。

(4)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牌板挂在其岗点附近巷道帮上靠人行道侧人员易于观看的合适位置。

(5)上下山小绞车运输管理牌板挂在绞车附近巷道一帮上的一个合适位置上。

(二)掘进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细则

1、锚网梯、索支护巷道

(1)锚杆间排距、角度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和断面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施工时严格按线,做到横成排、竖成行,锚杆间排距误差不得超过50mm。

(2)巷道锚杆、锚索外漏以及间排距,网片搭接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3)安装木托盘时,其木托盘的方向与巷道方向要垂直,做到横平竖直。

(6)水沟施工距离中腰线尺寸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并拉线施工。

(7)巷道不得有赤脚、穿裙、马腿现象。

(8)具体验收标准

巷道宽度:锚网梯巷道两帮距施工中线的误差为:一般巷道为0-100mm。

巷道高度:有腰线巷道轨面至腰线、腰线至顶板的高度误差为:一般巷道为0-150mm。

无腰线巷道轨面至巷道顶板高度误差为:一般巷道为0-200mm。

3、巷道卫生

(1)责任区巷道底板平整,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积水深不超过0.1m,长不超过5m)、无直径30mm以上的块矸(块煤),无乱写乱画现象。

(2)胶带机必须清理到h架脚以下,尤其是靠帮一侧,必须配有专用的清理工具。交班时必须做到皮带下无浮煤。

(3)有轨道的巷道,底板高度不得超过轨枕上平面以下20mm。

(4)巷道掘进时,所有低洼点应设有沉淀池及水仓,水仓深度应大于1m,水仓四周应采用沙灰砌筑,厚度不少于100mm,布置在巷道底板的水仓要加盖板,布置在帮部的水仓应设护栏。

(5)施工场所应有材料库,应设有挂衣架、工具箱等。

(6)电话应安装在安全硐内,有电话号码表。

4、材料管理

(1)材料实行分类、分层码放,定置、线性、数码管理。材料、工具放置位置距轨道不小于0.5m。规格一致的材料要求三个侧面平齐;长短不一致的要求两个侧面平齐。材料放置间距和外侧位置一致,视觉成线。分层放置的每层数量一致,锚杆杆体、锚杆盘,工具要上架。

(2)井下支护材料的存放量不得超过5天的用量。

(3)所有材料必须上架、进箱存放,所有使用的架、箱必须统一规格,摆放整齐,做到整齐划一。

(4)所有材料、备用配件,均要挂牌管理,要随时做到牌板数量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5)所有材料管理牌板必须统一规格,所有牌板不得用铁丝吊挂。

(6)分层码放的应加垫板,垫板要统一规格,外头50mm刷红漆。

(7)轨道、耙装机、40t溜子、皮带机、综掘机拆除时,现场必须有收集小件的专用箱或筐,拆下的螺丝、道钉、夹板、小件等集中收集,避免随手乱扔,造成丢失。

(8)各队组分管责任区内不得发现有废旧物件乱丢乱放,如各种箱子、道钉、螺丝、铁丝等。

5、图牌板管理

巷道各类技术、设施等牌板齐全。牌板内容齐全、文字图表符合要求,不准用铁丝吊挂,悬挂位置:

(1)巷道标志牌在巷道开门后,悬挂在人进入巷道易于看到的一帮。

(2)物料牌挂在码放物料侧的巷道的帮上,具体在物料中间的上方,人易于观看的地方。

(3)设备牌原则挂在设备上的合适地方,对一些不好挂牌的低矮设备可挂在设备附近的安装侧的帮上,合适的地方。

(4)特殊工种岗位责任制牌板挂在其岗位附近巷道帮上人易于观看的合适位置。

(5)上下山小绞车运输管理牌板挂在绞车附近巷道一帮上的一个合适位置上。

(6)安全警示(如各种运转设置、过桥等)、各种设施牌板挂在人易于看到的地方或巷道帮上,高度因情而定。

6、临时支护

(1)巷道施工要使用前探梁进行临时支护。巷道宽度小于3m使用两根,大于3m使用三根,每根梁长不少于4m,每根前探梁吊挂点不得少于三处。

(2)前探梁要紧跟迎头,结实顶板,制作和使用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3)临时支护设施及支护材料架设置在迎头向外50米以内的范围。

(4)接顶木料应符合规程规定,并刷红白漆放置在临时支护材料架上。

(三)机运专业质量标准化标准细则

1、一般规定

(1)电气设备(含电缆、电线)不得超过额定值运行。

(2)新增负荷及供电线路延长,必须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领取开关、电缆。

(3)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必须严格按机电科下达的整定值进行整定,严禁随意变动。

(4)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由机运工区每天要进行1次跳闸试验。

(5)每月由机电科和用电队组进行1次远方漏电试验,并制定专项措施。

(6)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试每季1次;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在投人运行前,必须测试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并做好相关记录;由机电科和用电队组负责。

(7)固定敷设的电缆每季摇测1次绝缘,每周由责任单位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并将资料报机电科。

(8)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每月摇测1次绝缘,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负责检查外皮有无破损。由责任单位负责。

(9)设备、电缆卫生状况良好,无积尘、无喷浆料、电缆严禁刷漆。

(10)无专项硐室的高压供电设备,并设置保护栅栏(移变列车除外),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11)现场悬挂有计算机绘制图幅为a2号的供电系统图,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供电系统图放在560×420㎜的不锈钢镜框中,并用铝塑板压平。

(12)井下电工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使用的电工工具符合要求。

(13)井下采掘供电必须分开。

(14)井下开关使用合理,末端电压降不高于8%。

(15)设备标志牌、完好牌齐全、完整,书写清晰正确,闲置设备挂牌管理。

(16)本着“谁用谁维修”的原则,各队组要加强对使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当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回收上井;如需移交其他队组,经机电科同意后交接,双方办理移交转帐手续(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和其它设施)。对不办理移交手续的,一切设施仍由原使用队组负责维护和管理。

2、采掘运输绞车管理规定

(1)小绞车操作按钮要上板上架,司机有坐凳。

(2)小绞车道(斜巷)必须设有声光兼备的工作信号,该信号由上把钩处把钩工转发,司机不许发任何信号,操作处仅设听铃灯光;信号必须与小绞车使用同一电源。

(3)凡是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点、中间巷、通道和甩车的道口处,必须悬挂“行车不行人”的警示牌和声光报警装置,并一起悬挂在上述地点的顶板中央,警示牌要醒目,红、绿灯对着行人方向,斜巷长度小于30m时,可在下车场装设一处声光报警装置。

(4)斜巷安全设施(包括挡车棍、阻车器、挡车栏、超速捕车器、声光信号、报警装置及托绳轮等)必须挂牌管理;上下山扒钩处悬挂统一管理牌板,并标明各安全设施数量、使用单位、责任人等;上把钩变坡点下第一个挡车器必须使用蓄能式档车装置,挡栏装置中间使用至少4根1寸铁管,铁管中间用铁链连接,用6分钢丝绳穿过铁管成“z”型。此挡车栏不得与上变坡点的不倒翁联锁;车场内阻装置必须统一制作,不准私自制作。

(5)钢丝绳必须整齐排列在滚筒上,不得出现爬垛子排绳不整的情况;上下扒钩地点侧帮应制作标准挂绳器(管子切口挂绳器),在提升运行工作结束后,钩头及保险绳挂在侧道一侧专用挂绳架上,严禁落地;阻车器等安全设施使用完后应及时归位。

(6)小绞车滚筒正前方应安装架绳轮(架绳轮应安设在绞车前方2m以外的地方)和钢丝绳自动加油机,油盒内保持长期有油,开车时正常使用,钢丝绳杜绝出现锈蚀现象。

(7)各队组使用的小绞车及安全设施不使用时必须及时回收或及时到机电科办理转交手续,临时使用的绞车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否则出现的一切管理责任由原使用队组承担。

(8)矿车使用严格执行矿“十严禁”规定,严禁不同物资混放。

(9)小绞车与架绳轮的间距必须满足不小于2m的规定。

(10)原则上安全设施均应安装气动控制,安装使用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地点,可以安装手动装置。

(11)小绞车提升的斜巷(上、下山)一律使用保险绳,主钢丝绳钩头插接必须有绳谱,插接长度不得少于绳径的20倍(插接股数不少于4花24锥),保险绳一端也必须有绳谱,与主绳联接不少于2个绳卡;同时,主钢丝绳不得产生扭曲或变形,不得有变黑、锈蚀、点蚀、麻坑等损伤,不得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

(12)小绞车闸、闸轮应保持完好,闸带无断裂,磨损余厚不小于3mm,铆接可靠不松动;闸轮磨损深度不大于2mm,闸轮表面无油迹。

3、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1)设备到货后,应由仓库中心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计划,对设备的规格、型号、质量、附件、备件、工具及各种技术资料进行验收。附件、备件、工具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技术资料交一份由机电科档案室保存。

(2)各掘进迎头及采煤工作面负荷调整需要设备时,应提前一天向仓库中心、机电科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负荷大小及领用设备规格、型号等,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领用设备、电缆。

(3)领用前,仓库中心人员应对设备进行编号,并记录存档。

(4)库存设备必须确保完好,零部件齐全,并挂牌管理。

(5)领用时,要严格按审批的设备规格型号发放,并且有仓库中心人员在场,不准随意挑选、更改设备规格、数量。

(6)领用设备不得私自调用,确实需要更换时,应首先征得机电科、仓库中心的同意,并补办相关手续。

(7)发放防爆设备(或小电)时,由仓库中心书面并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提供质量合格设备(或小电)交机电科进行检验其防爆性能,经验收合格贴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否则不准入井。

(8)设备下井后,必须在审批的地点使用,不准随意变通更为他用。

(9)对需拆除、调整的负荷应经办审批后,及时进行供电调整,并对拆除或某种原因在井下闲置的设备应及时上井,交仓库中心。

(10)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1)任何下井的防爆设备必须贴有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防爆合格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12)防爆设备符合防爆标准(gb3836-2000)。

(13)机电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无锈蚀。

(14)接线装置齐全、完整、紧固,导电良好。

(15)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人装置,不得颠倒使用;开关的小喇叭口严禁引出动力线。

4、电缆和“四小线”管理制度

(1)全矿低压橡套电缆(4mm2以上)统一由电缆组负责管理、编号、维修、试验和发放。

(2)持机电科审批手续方可领用电缆,并不得随意更改电缆规格、数量。

(3)领用的电缆要按审批计划使用,不得私自调用。如确需更换时,应首先征得机电科、电缆管理组的同意,并补办手续后方可调换。

(4)对因调整供电系统拆除的电缆,或因某种原因在井下闲置的电缆,应及时回收上井,交电缆管理组修复备用;并进行撤负荷审批,电缆回收要坚持“在谁的帐谁回收”的原则。

(5)各单位不准私自存放4mm2及以上的电缆。

(6)电缆标志牌要齐全,注明电缆编号、电压、截面积、长度、用途等,并且电缆两端必须有号,无号电缆不准使用。

(7)使用中的低压电缆如有破皮、损伤,应及时更换,不经机电科、电缆组批准,不得任意截断电缆。

(8)对使用的电缆应吊挂好,不准用铁、铜、铝条吊挂,不得让电缆落地。

(9)电缆选型要合理。

(10)动力电缆和“四小线”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在井下采区禁止使用铝芯电缆,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或无其它可供接地的护套,如铅皮、铜皮套等)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11)电缆钩敷设规定

①电缆钩安装时应垂直于顶底板,垂直误差±1°,间距为1m,间距水平,高度误差不大于5㎜。

②在工字钢棚巷道、锚网梯巷道和煤、岩巷道,电缆钩上下端分别固定在两条¢8㎜的钢绞线上,钢绞线两端分别生根在巷道上。钢绞线中间部分用倒正丝等,根据需要固定在巷道上,吊挂点数量、间距以保证电缆吊挂后平直为标准。

③电缆和“四小线”敷设基本要求:布置均匀,排列整齐,不交叉,不落地,悬垂高度一致,并有适当的弛度,做到悬挂一条线。

④电缆和“四小线”的敷设、吊挂、除尘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多单位使用的电缆,必须明确维修单位和责任人。

⑤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电缆过巷道时,应使用电缆过桥。

⑥电缆同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电缆同风筒等易燃物品应分挂在巷道的两侧,相互之间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受条件限制,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⑦电缆不得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挂任何物件。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也不得出现落地及盘圈、弯等违反规程的情况。

⑧电缆和“四小线”应保持清洁干净,不得有浮灰和其它污垢。

⑨电缆接线盒应用6分管子悬挂在电缆钩上并固定好,无电缆受挂力的现象;设在淋水处的电缆接线盒应有防护措施。

⑩使用中的低压电缆如有破皮损伤应及时更换。

(12)电缆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同型电缆之间不得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②同型电缆之间,除按不同型电缆之间的连接方法进行连接之外,还可直接连接,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详见质量标准)。

(13)《电缆标志牌、电缆去向标志牌》使用规定

①每根电缆两端,穿墙电缆的两边都应有《电缆标志牌》。

②《电缆标志牌》应贴在距电缆接线盒0.5米处,距墙0.5米处的地方。

③从每个变电硐室进出的电缆移动变电站,每台低压电开关及电缆拐弯处都使用《电缆去向标志牌》。

④《电缆去向标志牌》应贴在距变电硐门1.5米处,距移动变电站、低压馈电开关接线盒0.5米处,距拐弯起点0.5米处的地方。(接线盒一端贴电缆去向标志牌的电缆,此端就不在贴《电缆标志牌》,另《电缆去向标志牌》有左右方向使用时请注意。

5、安全保护

(1)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

(2)继电保护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熔体选用合格。

(3)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4)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5)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6)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在瓦斯异常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设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8)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9)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10)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

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6、接地装置

(1)保护接地符合煤生字[1998]第237号《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

(2)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以及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塑料)电缆的接地芯线或屏蔽护套等均必须接地。

(3)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4)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欧姆。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l欧姆。

(5)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①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②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③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④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

⑤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⑥每台照明综保。

(6)严禁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接地母线、辅助接地母线、连接导线和接地导线。

(7)接地导线和接地母线(或辅助接地母线)的连接最好采用焊接,无条件时,可用m12的镀锌螺栓加防松装置(弹簧垫、螺帽)拧紧连接。连接处应镀锡或镀锌。用裸铜线绑扎时,沿接地母线轴向绑扎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8)电气设备在每次安装或移动后,应详细检查电气设备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对那些震动性较大及经常移动的电气设备,应特别注意,随时加强检查。

(9)检查发现接地装置有损坏时,应立即修复。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未修复前,禁止送电。

(10)设备接地要用铜线鼻子压接,并用满足截面要求的铜线;接地极应用镀锌钢板或镀锌钢管做成,接地螺栓、螺帽及弹簧垫圈不能有锈蚀。

(11)设置潮湿地方的局部接地极,应采用面积不小于0.6m2(2000㎜×300㎜)厚度不小于3mm的镀锌钢板;局部接地极应统一放在接地极坑内;接地极坑尺寸2200×320×300(㎜);接地极坑的坑口边框用40×40×4(㎜)角钢、尺寸2200×320(mm)、框刷红漆做标记,坑内放潮湿的河沙。

(12)采区配电点及其它机电硐室辅助接地母线(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裸铜线、或40×4(㎜)镀锌扁钢,搭接长度150㎜(两螺栓间距100㎜,螺栓中心至自由端25㎜),用m12的镀锌螺栓连接。额定电压低于或等于127v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导线、连接导线,可采用断面不小于6mm2的裸铜线。

(13)每台设备均必须用独立的连接导线与接地网直接相连,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也禁止将几个接地部分串联。

(14)供检漏保护装置作试验用的辅助接地线,用芯线总截面不小于l0mm2的橡套电缆。检漏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应单独设置,规格要求与局部接地极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极的直线距离不小5m。

(15)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的辅助接地极,可采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不小于500mm的钢管进行埋设。辅助接地极应统一放在接地极坑内;接地极坑尺寸1000×320×300(㎜);接地极坑的坑口边框用40×40×4(㎜)角钢、尺寸1000×320(mm)、框刷红漆做标记,坑内放潮湿的河沙。

(16)机电科应建立接地电阻摇测记录,以备查阅。井下接地电阻每季测定一次;新安装的接地装置,在投人运行前,应摇测电阻。

7、机电硐室及配电点

(1)硐室内电缆吊挂必须符合上面的规定,硐室门口电缆吊挂严禁出现打硬弯现象,弯曲半径大于电缆直径15倍。

(2)设备摆放见上面规定。

(3)照明灯悬挂成一条直线,间距均匀,亮度符合要求。

(4)灯具无尘,无蜘蛛网。

(5)同一地点悬挂牌板应尺寸整齐划一,并悬挂位置合理,悬挂整齐,清洁无尘。

(6)牌板完好,字迹清晰,无错别字,与实际相符。。

(7)橱及消防器材卫生清洁,无灰尘;有标志牌,填写规范,字迹清晰,悬挂位置符合规定。

(8)工具、绝缘用具、消防器材齐全完好。

(9)硐室两头分别设2个合格灭火器,并配有不少于0.2m3灭火砂,不少于6个砂袋及2把消防铲。

(10)门口悬挂硐室名称牌和“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器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11)硐室内清洁卫生,地面无积尘、积水、痰迹及杂物。

(12)电缆沟盖板整齐,表面清洁。

(13)工作台抽屉内无杂物,设备及墙壁无积尘,顶部无蛛网。

8、井下照明敷设吊挂规定

(1)所有变电所、主运输巷、运输上下山车场及绞车窝、皮带机头机尾及转载点都应安装照明灯。

(2)照明灯悬挂应平直一条线,用2分钢丝绳当拉线,两头用倒正丝固定,照明灯间距50m一个(机房硐室内照明间距5m一个),悬挂间距误差不超过10mm。

9、采掘机运设备

(1)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采煤机上有急停刮板输送机的闭锁装置、综采工作面有通讯和照明。

(3)综掘机蜂鸣器、紧急开关应灵敏可靠,在非司机侧有紧急按钮,机前照明合格,有安全防护栏。

(4)工作面在倾角12°以上时,刮板输送机必须装防滑、锚固装置。刮板输送机液力耦合器必须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质,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5)胶带输送机使用阻燃胶带,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急停、烟雾保护,有超温自动洒水装置,输送机机头有防护栏,机尾有护罩,行人需跨越处设过桥,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靠。

10、胶带式输送机管理规定

(1)安全规定

①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②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煤堆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③主巷道还需安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④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⑤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⑥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2)文明生产及设备完好规定

①输送机机头范围的支护应牢固可靠,无障碍物或浮煤、杂物等不安全隐患,机头机尾严禁有淤水淤煤,积水严禁进入胶带。

②胶带机道内无杂物、淤泥、积水、无积煤、无磨胶带,物料配件存放整齐。

③胶带机头应有统一、清晰、责任到人的管理图牌板,h架应统一编号,机头、机尾旋转部位应安设栅栏并悬挂警示牌。

④输送机下列部位应进行检查完好:

⑤机头及储带装置所用连接件和紧固件应齐全、牢靠,防护罩齐全完整,各滚筒、轴承应转动灵活。

⑥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托架吊挂装置完整可靠,托梁平直。

⑦承载部梁架平直,承载托辊齐全、转动灵活、无脱胶。

⑧输送带接头完好,卡子无折断、松动(硫化热补接头无开胶现象),输送带无撕裂、伤痕。

⑨输送带中心与前后各机的中心保持一致,无跑偏,松紧合适,挡煤板齐全完好。

⑩动力、信号、通讯电缆吊挂整齐,无挤压、刮断。

煤仓上口的栅栏、篦子应完整牢固,仓口上方应安设红灯,悬挂警示牌。

所有胶带机巷必须铺设轨道实现轨胶合一。

12、采掘运输各类牌板的悬挂规定

(1)小绞车运行许可证

①验收合格的小绞车:运行前必须悬挂“小绞车运行许可证”;

②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③设有小绞车硐室:牌板应悬挂于操作者后方;

④没有小绞车硐室:牌板应悬挂于靠近小绞车的巷壁上。

(2)小绞车管理制度

①小绞车运行前必须悬挂“小绞车管理制度”;

②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③设有小绞车硐室:牌板应悬挂于操作者后方,若宽度不够,可悬挂在硐室侧面;

④没有小绞车硐室:牌板应悬挂于靠近小绞车的巷壁上。

(3)斜巷信号把钩牌板

①斜巷提升上下山的上下车场均有信号硐室:牌板悬挂在信号硐室内;

②斜巷提升上下山的上下车场没有信号硐室:牌板悬挂在上下车场的巷壁上。

(4)“行车不行人”管理牌

凡是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点、中间巷、通道和甩车场的道口处必须悬挂,且醒目的悬挂在上述地点的顶板中央;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2m。

(5)挡车栏、阻车器、托绳轮、道岔

上述设施的标志牌,应制作统一牌板悬挂在巷道的把钩硐室侧;

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6)安全硐

此牌应悬挂在安全硐室内,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7)运输安全设施管理牌板

①斜巷安全设施牌必须悬挂在上把钩的巷壁上。

②斜巷提升上下山的上下车场:牌板悬挂在上下车场的巷壁上。

③悬挂高度:牌板底边距底板1.5m

13、关于钢丝绳的插接规定

(1)勾头的绳蹼形状应用桃形为宜,并与绳结合紧密。

(2)在30°以下的斜巷中使用的对接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3)绳扣的插接长度要达到绳径的20—24倍,破头长度要达到绳径的45—48倍,绳扣的长度要达到绳径的18—24倍(绳扣的长度可根据不同的用途来决定)。

(4)钢丝绳的插接方法采用一进一、一进二、一进三均可,但锥数要达到27锥以上,绳股只能在股缝中插入,并注意让开麻芯。

(5)凡不按上述规定插接钢丝绳者,按违章处理,发生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6)“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煤矿安全规程》第411条)所有斜巷使用的绞车换绳时间、试验情况应详细记录。

(四)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标准细则

i、通风系统

(1)巷道贯通、掘进工作面预透盲巷、旧巷时,必须提前对被贯通巷道按规定探查、排放瓦斯,只有当被贯通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浓度以下时,方可贯通。建立巷道贯通记录,按规定制定安全措施。

(2)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可以采用串联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一次。串联风流的装备及风流质量必须符合《规程》第114条规定,瓦斯异常区严禁串联通风。

(3)矿井主通风机装置能力与风网的风阻相匹配,工况点处于合理工作范围。矿井通风阻力在合理范围内,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规定要求。

(4)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主扇反风设施齐全,每季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5)回风井必须封闭严密,外部漏风率无提升设备时不超过3%,有提升设备时不超过10%,有效风量率大于87%,内部漏风率应小于5%,每月测定一次外部漏风。

(6)矿井通风巷道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

(7)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机房内必须装有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必须由专职司机负责连续运转,司机应每小时将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记录薄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8)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设负压传感器。负压传感器、远程在线监测系统显示数据与水柱计相差不得超过±30pa。装备远程在线监测系统。

(9)矿井内各地点空气成份、空气质量、空气温度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采掘作业地点气象参数台帐,每月份全面分析1次。

(10)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包括采区进、回风上下山)之间必须安设2道无压风门2道。

(11)控制风流的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不小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通车风门必须设置底坎,实现“五化”,风门安装闭锁装置,主要和通车风门必须装设语音报警装置,实现开关监测。

2、局部通风

(1)掘进工作面开工前,由施工单位负责根据《作业规程》及局部通风设计要求,由通巷工区负责安装风机,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开关、搭火,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2)风机安设后,由施工单位负责风机、开关、电缆等电器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3)工作面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风机的拆卸,通风队负责风机的回撤。

(4)风筒上的尘、浆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或冲洗。

(5)掘进工作面迎头前三节使用新型防炮崩风筒,人为破坏一节风筒按风筒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6)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最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严禁发生循环风,附近5m内顶板完好,卫生清洁,无淋水,电缆悬挂整齐。

(7)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切换。施工单位定期安排专人试验,要有试验记录,并由试验人、班组长签字。

(8)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风电和瓦斯电闭锁装置。矿井供电采用选择性漏电保护或采掘供电分开。

(9)局部通风机的附属设备要齐全,吸风口要有风罩,高压部位要有衬垫,噪音超过85db(a)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加装消音装置。

(10)局部通风机安设必须上架或吊挂,距底板高度大于0.3m。吊挂安装时,不得少于两个吊挂点,吊挂材料要一致,严禁用铁丝吊挂。用支架安装时,支架要统一。局部通风机要与巷道底板平行。风机安设及风筒吊挂眼由通巷工区负责点眼(每5m一个),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打眼;

(11)严禁在一条巷道50m范围内安设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

(12)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一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3)严禁使用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14)局部通风机要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在距距迎头30~50m范围内安设风筒风量传感器。

(15)井下必须使用抗静电、阻燃、有煤安标志的风筒。

(16)悬挂风筒的拉线至少每隔30m进行一次固定,拉线要与巷道坡度一致,风筒吊挂高度不低于1.6m。

(17)风筒吊挂要平、直、稳,要逢环必挂,吊挂材料要相同,吊挂方式要统一, 30m长度内高低差不大于50mm。

(18)矿井风筒出风口距迎头的距离不能大于10m,风筒出口风量符合要求,风筒吊挂和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要求,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耙装机前风筒吊挂由施工单位负责,耙装机后风筒由通巷工区负责

(19)风筒要编号管理,贴号向外,号码正规大小一致,距接头1m,并在一条直线上(临时风筒除外)。

(20)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90度及以下的拐弯必须设弯头),不准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用过度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

(21)风筒接头要反压边,反压边要规正,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修补破口的补丁要剪裁正规,粘贴牢固。风筒百米漏风率≤8%。

(22)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局扇挂牌管理,按班次进行挂牌,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不挂牌管理责任人按三违登记。牌板要悬挂正规。

3、通风设施

(1)永久风门标准

①风门必须建在平巷内,距离车场、变坡点、三岔门和拐弯地点大于3米。

②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一列车长度,通车风门应为自动风门,如不自动应设专人看管,其它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并必须安装闭锁装置。

③风门规格要实现系列化,不应超过3种规格。

④风门墙垛必须用砖或料石建筑,墙厚不得小于500mm,主要进、回风巷道间必须建筑反向风门(无压风门除外)。

⑤墙面平整(1m范围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风。

⑥风门墙垛周边要掏槽,要见硬底、硬邦和硬顶。周边要抹有1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宽度差不大于10mm。

⑦砖砌风门墙面用水泥或白灰抹净面,再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

⑧电缆通过风门墙垛时,所有电缆必须敷设在风门墙的同一侧,每条电缆必须单独使用唯一的套管,每端露出墙体20mm,套管孔要封严,不得漏风。

⑨有水沟通过风门时,要砌筑反水池或挡风帘,确保不漏风。

⑩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空顶、无杂物、无积水淤泥。

木制风门厚度不少于30mm,双层门板应错缝,中间加垫层,单层门板搭接处应错口对缝。铁制风门铁皮厚度不小于2mm。

风门门扇平整,门框不扭曲,保证门扇自动关闭。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的之间要用风筒条或毛毡包边严口,要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

风门必须安装风门语言报警器,风门语言报警器固定在进风端风门左侧的墙体上,高度不低于1.8m,电缆吊挂整齐。

风门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进风端风门右侧墙体中部,下沿距底板高度1.6m。

(2)临时风门标准

①风门应建在平巷内,但必须设置在斜巷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撞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②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可用砖、料石或木板建造,门墙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

③砖砌墙体要平整(1m范围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木板墙体应采用鱼鳞式搭接,用白灰满抹或勾缝,要严密不漏风。

④风门墙体周边要与巷道接触严密,周边要抹有1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宽度差不大于10mm。

⑤砖砌风门墙面用水泥或白灰抹净面,再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

⑥电缆通过风门墙垛时,所有电缆必须敷设在风门墙的同一侧,每条电缆必须单独使用唯一的套管,每端露出墙体10mm,套管孔要封严,不得漏风。

⑦有水沟通过风门时,要砌筑反水池或挡风帘,确保不漏风。

⑧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空顶、无杂物、无积水淤泥。

⑨木制风门厚度不少于30mm,双层门板应错缝,中间加垫层,单层门板搭接处应错口对缝。铁制风门铁皮厚度小于2mm。

⑩风门门扇平整,门框不扭曲,保证门扇自动关闭。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框的之间用风筒条或毛毡包边严口,要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

风门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进风端风门右侧墙体中部,下沿距底板高度1.6m。

(3)永久密闭标准

①密闭建在距巷道口不大于6m,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的地点。

②必须采用实心砖、料石建筑或混凝土浇筑,墙体厚度不得小于500mm,其抗压强度不小于0.2mpa。

③密闭墙面要平整(1m范围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风。

④密闭周边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150mm,要见硬底、硬邦和硬顶;墙体周边要抹有1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宽度差不大于10mm。

⑤密闭必须用白灰或水泥抹净面,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

⑥采空区密闭必须建双道墙体,两间距不小于300mm,并必须设反水池、观测孔、措施孔,观测孔、措施孔和充填孔管体露出密闭面100mm。

⑦观测孔设在密闭中心,措施孔与观测孔在同一水平线上,距帮不大于300mm,在观测孔的垂直上方,距顶板不大于300mm。

⑧必须切断通往密闭内的所有轨道、线缆、管路。密闭外建有栅栏,栅栏门上钉有明显的“禁止入内”牌。密闭与栅栏之间的底板要平整,并用水泥硬化,硬化的边缘要整齐。

⑨密闭前无杂物、积水、淤泥、无瓦斯积聚。

⑩密闭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闭中间,下沿距底板1.4m。

(4)临时密闭标准

①密闭建在距巷道口不大于6m,巷道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的地点。

②可以用砖或木板建筑,墙体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

③砖砌密闭要平整(1m范围内凸凹不大于10mm),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木板墙体应采用鱼鳞式搭接,用白灰满抹或勾缝,要严密不漏风。

④密闭内有水的要设反水池。

⑤密闭外建有栅栏,栅栏门上钉有明显的“禁止入内”牌。

⑥密闭前无杂物、积水、淤泥、无瓦斯积聚。

⑦密闭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闭中间,下沿距底板1.4m。

(5)调节风窗标准

①需要过车或行人的调节风窗,必须将调节风窗设在风门上方,并有可调节的调节板,窗框和调节板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其它同风门筑建标准。

②永久调节风窗的墙体必须用砖建筑,调节风窗墙厚不小于500mm。

③调节风窗要由窗框和可活动的调节板组成,有锁定装置。

④墙体周边掏槽,要见硬底、硬邦和硬顶;墙体周边要抹有100mm的裙边,裙边要平整,内外线整齐,宽度差不大于10mm。

⑤墙体用白灰或水泥抹净面,刷白色涂料,裙边刷红漆。

⑥有水沟通过调节风窗时,要砌筑反水池或挡风帘,要确保不漏风。

⑦调节风窗前后5m巷道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⑧调节风窗要挂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闭中间,下沿距底板1.4

(6)测风站标准

①测风站应选择在巷道断面规整、无片帮空顶、无障碍物、无淋水和前后10米内无拐弯、分岔的巷道内。

②测风站巷壁抹面平滑,抺面长度为5m,用白色涂料刷白。。

③在测风站两侧距测风站两边线各10m的位置画垂直于底板、宽100mm的红色标志线。

④测风站顶帮边刷100mm宽的红边,底边用红漆刷200mm高的踢脚线,界边要齐直。

⑤测风站必须安设测风记录牌板,测风记录牌板底边距巷道底板高度为1m,边框距测风站边线200mm。

4、瓦斯防治

(1)矿井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2)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每月编制瓦检点设置计划,低瓦斯矿井瓦斯检查采掘地点三八制作业的每班检查不少2次,间隔时间3~5小时,瓦检点设置、检查周期符合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月度内瓦检点增减和变更,亦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同时在日报中注明。

(3)建立通防重点情况日报和瓦斯日报,瓦斯检查报表按规定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处理。

(4)采面回风巷、掘进面、总回等地点悬挂通防管理综合牌板,填写瓦斯检查、测风、测尘数据;

(5)瓦斯检查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1年,并经专项培训和实测气体、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6)瓦斯检查牌板的位置。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应设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内的回风巷道中,并填写工作面、回风流和隅角等地点的瓦斯浓度;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牌板应设置在距迎头50m以内的巷道中;硐室设置在调节风门处;回风道设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设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悬挂于顶帮完好、无滴水的醒目地点,书写要清晰、准确。

(7)当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碎带时,必须经常检查瓦斯。如果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立即撤人,停掘进行处理。必须提前探测迎头前方的煤层、瓦斯、地质构造等情况。

(8)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执行盯头盯面瓦斯检查的在本头面瓦斯牌处交接班,执行巡回检查的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9)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建立“一炮三检”记录。应用智能放炮管理系统。

(10)井下各作业场所的瓦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关于规范预警值设置的有关规定。

(11)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建立瓦斯排放记录。

(12)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严禁在停风区域内作业。对局扇因故停止运转或风筒断开等原因导致的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在封闭前必须将外部连接的铁道、架线、管路、电缆切断,避免杂散电流引爆瓦斯。对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都要编号并建立台帐,填入通风系统图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建立临时停风记录。

(13)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不得瓦斯超限作业。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超过1.0%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内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瓦斯浓度在2%或以上),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4)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严禁随意施工而出现盲巷,尤其是绞车窝的施工。

(15)新出现的盲巷或临时停风地点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超过24小时必须进行封闭,无故拆除栅栏、进入盲巷按严重三违处理。

(16)瓦斯检查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班中汇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由现场班组长签字。

5、安全监控

(1)断电器安装

①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掘进工作面安装断电控制系统,严禁与局部通风机共用电缆、变压器和开关。

②断电器应悬挂在便于维护、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巷道中,并挂牌管理,标明名称、使用单位、管理人和维护人等。

(2)甲烷传感器安装

①掘进工作面悬挂在距迎头5m范围内,以及距回风口10~15m处安装甲烷传感器。

②回采工作面,悬挂在回风巷中距煤壁10m范围内,以及距回风口10~15m处安装甲烷传感器。

③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显示窗向外,如巷道有淋水或滴水,应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

④悬挂必须可靠固定,禁止用铁丝吊挂。

⑤备用或待回收电缆应用专用绕线盘存放,严禁直接存放在巷道地板上。

⑥甲烷传感器必须挂牌管理,并标明名称、使用单位和维护人等。

(3)风速传感器安装

①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总回风巷和采区回风巷的测风站中,如无测风站应设置在前后10m断面无明显变化或拐弯的巷道中。

②必须垂直悬挂,用专用挂钩将传感器可靠地固定,测风窗与风流方向一致。

③风窗要安装在巷道中间,距顶板大于300mm处。

④挂牌管理,并标明名称、使用单位、管理人和维护人等。

(4)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安装

①安设在回采面回风巷出口以里10~15m范围内。

②必须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③传感器必须可靠地固定,如巷道有淋水或滴水,应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

(5)监测监控电缆吊挂规定

①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管口封堵严密。

②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度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度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它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③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④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角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⑤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⑥井筒和巷道内的监控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300m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

6、井下甲烷超限断电标准

(1)部门和区队的技术人员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甲烷断电控制图。规程和措施审批前,由机电科负责人、通风科负责审批甲烷断电控制图,编写规程和措施时纳入其中。甲烷超限断电范围规定如下: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巷、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断电范围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回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上风侧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其断电范围为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规程和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2)安装前,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巡检员在场监护。

(3)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由井下机电队队长负责。

(4)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防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5)为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和停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通防部门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6)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采掘区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和使用。

(7)通风部门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表头;②打印日期和时间;③传感器设置地点;④断电测试起止时间;⑤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⑥校准气体浓度;⑦断电测试结果等。

(8)各队组、机电部门必须绘制关家崖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7、防尘设施安设标准

(1)管路安装

①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②井下所有防尘管路安设要平直,30m范围内高低差不大于50mm。

③管路必须按管径从大到小安装,严禁花接,同一条巷道应安装同一规格的管路。

④管路不得与电缆吊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如条件不允许需与电缆在同一侧吊挂时,必须敷设在电缆下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⑤管路安装时,小于或等于90度的地方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

⑥管路在分岔后必须安装控制阀门,所有阀门的规格必须与管路规格一致,所有管路及阀门要编号管理,编号位置、大小要一致,并在一条直线上。

⑦井下所有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设三通阀门,同一条巷道的三通阀门规格必须一致。带式输送机巷道管路每隔50m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管路每隔100m至少设一个三通阀门。

⑧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防尘管路刷天蓝色漆,

⑨管路需设龙门架的,龙门架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6米。

⑩ 采掘工作面管路安装顺序为自上向下依次为水管、风管,管路间距保持为100毫米,水平弯曲度不得超过3/1000mm,30米长度内高低差不得超过5mm。管路应贴帮敷设,吊挂管路安装高度不得低于1.2米。供风、供水管路在统一位置材巷每隔100米、运巷每隔50米设高压三通阀门一处,方向一致。在有司控道岔的地点,应设四分的风管三通。

采掘工作面安装完后应进行打压试验:

⑴供风管路按额定压力做送风试验;

⑵供水管路按4.5mpa做水压试验;

⑶注浆管路按5.5mpa做加压试验;管路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刷漆两遍处理,第一遍刷防锈漆,第二遍供风管路涂绿漆、供水管路涂蓝漆,涂漆前表面无污垢、油迹、锈斑、焊渣、毛刺等,达到漆层完整、漆膜附着牢固,无缺陷。刷漆完工后,应对管路进行喷涂编号,编号位置一致,按每10米标注一处,按照供风、供水管路每100米用箭头标注一处用途去向。

(2)喷雾安装

(1)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皮带机头必须安装净化水幕,水幕要封闭巷道全断面,喷头出水口要迎风布置。

(2)井下所有的运煤转载点、装卸点和卸载点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3)采煤工作面:

①机采工作面必须安装使用机组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并安装使用二次负压降尘装置。

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

③机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各安装不少于两道净化水幕帘,其中第一道离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大于30m,工作面运输巷第二道水幕帘必须安装在破碎机前3米,轨道巷第二道水幕帘距工作面安全出口50m。回风巷内设1道封闭式捕尘帘和粉尘超限自动喷雾装置。

(4)掘进工作面:

①机掘工作面掘进机应使用内、外喷雾,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2mpa。必须使用除尘风机,并在距离迎头50m处安装净化水幕两道。

②净化幕帘要按巷道形状进行制作,规格要统一,喷头间距要均匀,喷头出水口要迎风布置,并封闭巷道全断面,水幕帘要安装平直、牢固可靠,严禁采用铁丝吊挂,距离顶板(或顶梁)的距离不得大于200mm。

③转、装、卸载点的喷雾装置应安装在转、装、卸载点的上方,并用专用架固定牢固,专用架必须统一标准,喷头距离转、装、卸载点的距离应在300~500mm范围内,且喷头的雾化范围应封闭整个转、装、卸载点产尘区域。

④与各类防尘设施连接的管路必须安装吊挂整齐,横管必须与底板平行,竖管必须与底板垂直,长度要适中,不得有多余的管路。

⑤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均要进行防腐处理,刷天蓝漆。

⑥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安装地点应避开机电设备,物料及牌板等地点。

⑦井下所有防尘设施均要挂管理牌,管理牌字迹要正规清晰,要固定牢固,严禁用铁丝吊挂。

(3)隔爆设施安装

①主要隔爆水棚必须由大于60l的水槽组成,水量应满足400l/m2。

②主要隔爆水棚必须集中式安装,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 水棚距顶板两帮间隙不小于100mm,距轨面不小于1.8m,高度要保持一致。并安设自动集中加水装置。

③辅助隔爆设施集中式安装水量应满足200l/m2,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④隔爆水槽棚排间距离应为1.2~3m,同一处隔爆水槽棚排间距离-+

必须一致,相互误差不得大于20mm。

⑤隔爆水槽棚的水袋挂钩用5~8mm的圆钢制作,开口角度为75。,弯钩长度25mm,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

⑥隔爆水槽棚必须安设在直线段巷道内,距离巷道交岔口和转弯处的距离不得小于50m,距离风门处不得小于25m。

⑦隔爆水槽棚必须用统一的固定架,并刷天蓝色漆。

⑧隔爆水槽棚要责任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应悬挂在隔爆水槽棚第一排的中间,上沿与水槽棚的固定杆对齐,并固定住,牌板格式见下表。

(4)井下爆破管理

①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符合《规程》要求,并及时修改补充,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②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由各单位明确)联锁放炮”制度。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炮眼必须使用水泡泥、成品炮泥全孔封实;采煤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发爆器钥匙,认真用好“三小件”。

③爆破器材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定置在专用硐室中,炸药箱、雷管箱、炮头箱、炮泥箱、水泡泥箱、发爆器和母线等完好,无乱扔乱放现象;爆破母线接头不超过1处,爆炸材料领退手续齐全,帐、卡、物、票相符,记录完整。

④有完善的综合防尘措施,实施爆破自动喷雾,每次爆破前后对爆破地点3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现场有水针,有不少于一日的成品炮泥使用量。

⑤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管理符合规定。

(5)防灭火方面

①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方法时,在编制工作面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燃发火的专项设计。工作面作业规程应该针对放顶煤的特点,制定防止自燃发火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邻区丢煤位置和老隐患点的处理)。

②工作面“两道两线”(两道即工作面皮带道和轨道,两线即工作面切眼和停采线),应该进行预防性注浆、注阻化剂或采取其它防灭火措施进行处理。其中停采线,俯斜开采的开切眼、丢顶煤较多的两道位置、联络巷附近巷道高冒区,发火机率高,应作重点处理。

③回采工作面生产期间必须在回风隅角敷设束管,定期抽样分析;束管由采煤班组长管理与维护,并及时挪移采集头和牌板。

100m。

5采煤工作面结束,必须在停采后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工作面采过的溜煤眼必须立即封闭。联络巷必须在10天之内完成永久封闭。其他回撤巷道(采空区以外的巷道)应该在回撤完成后5天内封闭。密闭质量必须达到要求,并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

⑦工作面采过的联络巷和工作面结束后的密闭,一般应建两道,一道在采空区边沿,一道在联络巷门口。密闭内应进行注浆或填充封堵材料堵漏,闭外巷道围岩破碎要重新进行支护加固处理。

⑧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法时,应该完善两巷注浆管路。

⑨至少每3天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流、井下高冒及其他可疑地点取样进行色谱分析一次。

⑩至少每7天对采空区密闭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ch4、co2、co、水温等,有记录可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取气样进行色谱分析。

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的同时,要检查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巷道的co浓度,并将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

各沿空巷道煤壁侧要制定措施,对其沿空侧煤柱及老空区气体、温度进行监测,每周取样进行色谱分析一次。

五、具体要求

1、每月1、11、21日由矿级领导参加,安监科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比,各科队负责人必须亲临参加并提前做好工作面准备工作,且保持长久动态。

2、质量标准化实施期间资金投入、监管领导力量的配置等工作必须服从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

3、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验收,安监人员要明确责任分工,对各系统、各环节、各地点的验收严格把关,责任落实到人。

4、凡属于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出来的问题,由安监科下发安全整改通知书,各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将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5、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关家崖煤矿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各部门分管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目标层层分解,12月底确保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山西兴县华润联盛关家崖煤业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

第11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二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五十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五十三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五百五十八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百六十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五百六十一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百七十一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七十二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百七十四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 装

第五百七十五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七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五百七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七十八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

第五百七十九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五百八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五百八十四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2篇 煤矿锻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锻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准备工作:

1. 上岗前工作服穿戴整洁,齐全、袖口扎紧,女工必须将长发盘起并戴好工作帽。

2. 工作前要整理工作场地,检查气锤油路是否畅通,在未修复前严禁使用。

3. 空气锤的三个水平旋塞和止回阀是否在“空行程”位置,传动部分有无卡死现象,锤杆是否干燥,零件有无损坏,若有上述现象,处理后方可开机。

4. 使用的砧块是否合适,若调换上下砧块时,应选用适当的砧块,将锤头托住,并且电动机停止。如果上下砧块未装好前,不能使用。砧块出现倾斜,应修复后再使用。

5. 使用工具发现裂纹,严禁继续使用。

6. 模锻工具和其它较大的自由锻工具,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热,冬季天气,寒冷的锤头和砧子要预热。

7. 生炉加热时,要留有火眼,保证鼓风畅通。

二、 操作过程:

1. 先合刀闸,再起动按钮,进行试车。在试车过程中检查工作机构是否平稳,冲气漏气有无异响声音。

2. 不得做闭式模锻使用。

3. 不得利用锤头上升时作握料或做其它影响锤头上升的工作。

4. 不得重锻温度较低或厚度较簿的工件。

5. 不得在锤头装上过重的砧块。

6. 延伸锻件所用的钳子,一定要套上钳子箍。

7. 开锤和拿钳必须协调一致,工作中不充许与别人说笑。

8. 要经常清除砧子上的氧化皮,砧子上严禁放任何东西。

9. 人身体任何部分不能进入锤头之下。

10. 严禁远距离抛扔锻件。

11. 受打击的工具,上面不准有油。

12. 料要放在砧子中间锻造,如果必须在砧子边缘上打,则一定要轻打。

三、 安全及维护:

1. 应经常注意机床外表的清洁,不要使污物染于其上,滑动表面要经常涂油,门窗关好,以防止灰尘侵入。

2. 电气设备的触头使用一段时间,因氧化损耗而接触不良,应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

《煤矿安全风险预控方案规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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