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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保卫部消防规程范文(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3

工厂安全保卫部消防规程范文

第1篇 工厂安全保卫部消防规程范文

工厂安全保卫部消防规程

在听到火警信号或火警电话通知后:

1.安全保卫部经理与消防员、保安一道赶赴现场检查,如系起火,应控制现场,阻止无关人员接近火场,并在疏散时,帮助客人从紧急出口撤离。

2.大门保安停止会客,阻止来宾进入,如消防人员或公安人员到达,则告知他们着火地点,并带至现场。

3.在楼梯口、紧急出口、大门口布置人员保持镇静和警觉,随时待命。

在听到疏散信号时:

1.立即撤离,并赶往集合地点。

2.保卫部领导和保安员在各通道,紧急出口,疏散宾客、维护秩序,并引导他们前往外面的宾客集合地点,这时应特别注意老弱病残客人。

3.将全部工作人员完全疏散完后,保安、保卫部负责人最后撤离,列队点名。

第2篇 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xxxxxxxxx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 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 《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 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 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 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 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第3篇 某某工厂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电气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控制、制动、限位、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安全附件是否可靠,禁止带病作业。

2、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迫近的手势和信号必须正确、统一。得到信号后方可操作。起动时确认无障碍物,鸣号开车。

3、当接近卷扬限位器终端时,速度要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道上、专用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行车轨道除检修外,一律不准行人。在工作台外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空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鸣号。严禁吊物在人头上通过,吊运的对象离地不得超过1.5米高。

6、检修行车应停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示牌。

7、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和检修、调整机件。发生突然停电,起吊件未放下,不准离开驾驶台。

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9、龙门吊操作应遵照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对象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护。

10、电葫芦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对象之间,吊物上升严防撞顶或碰击。使用拖挂线电气的激活开关,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并注意站立位置。

11、行车操作工严格遵守“十不吊”:a.超过额定负荷﹔b.信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c.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d.行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e.歪拉、斜吊﹔f.工件上站人或浮有活动物﹔g.带棱角缺口未垫好﹔h.埋在地下的对象﹔i.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j.怕受撞击、易燃、易爆品或铸液过满等。

第4篇 化工厂浓硫酸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1、卸酸前检查:

1.1检查浓硫酸贮槽阀门是否关闭。

1.2检查卸酸泵是否泄漏,点动确认泵的转向。

1.3检查放酸管软管是否完好。

1.4卸车人员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分酸碱服、橡胶手套、防护眼镜)。

2、启动卸酸泵将硫酸抽入硫酸罐,卸车过程始终观察硫酸罐液位及是否有泄漏。

3、开阀门放酸时要慢,各相关阀门开度不应过大,防止管道涌酸。

4、当硫酸液位达到硫酸罐体积的90%时停止卸车。

5、卸车过程若发现泄漏现象,立即停泵,处理漏点,待处理完后继续卸硫酸。

6、人员接触到硫酸应立即使用棉纱、湿毛巾擦除,再用大量清水冲洗,同时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2023年4月

第5篇 化工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2 – 1999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tj 36 - 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j 16 - 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3805 - 83安全电压

gb 3787 - 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1 - 91手持电动工具的安全

gb 13955 - 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hg 23014 - 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74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设备

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设备内作业

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4.1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1.1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4.2.1氧含量18~21%。

4.2.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2.3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3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4.3.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

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4.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4.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3.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4定时监测

4.4.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4.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4.4.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4.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4.4.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5照明和防护措施

4.5.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5.1.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4.5.1.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4.5.1.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4.5.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4.5.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5.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4.6.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4.6.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4.6.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6.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监护

4.7.1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4.7.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4.7.3 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7.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5.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5.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5.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5.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hg 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hg 23011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5.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5.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附录(标准的附录)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

交出设备单位:

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审批人:年月日

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

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年月日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企业设备内作业,危险性较大,为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制定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设备内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和《设备内作业安全证》的管理,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设备内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2.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生产过程,而且向高密度、高强度方向发展,外界因素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化工企业由于生产的需要,要进入设备内作业,因此设备内作业的安全性就越来越重要,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是解决设备内作业安全和安全管理基本问题。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第6篇 冲剪压工厂车床工安全操作规程

1、上班时须身着工衣,并将拉链拉好,袖口扣紧;长头发的员工必须戴工作帽,并将长发盘好塞进帽内;操作时,严禁戴手套。

2、开机前,务必检查机床各部位及周围环境是否正常,机床周围不得有水、油渍;试机先从低档到高档的空运转,确保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加工。

3、加工前必须确认工件、刀具安装牢固,卡盘扳手及其它辅助浮物已取下;装夹车刀时,露出部分不得过长,垫片须与刀体尺寸、形状一致,且尽量少而平;工具、量具等物品不能摆在机床上。

4、机床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工件及各运动部位,加工过程中以及用气枪清理切屑时,务必佩戴防护眼镜,车削铸铁及其它可产生粉尘的工件时,须戴口罩。

5、出现带状、节状切屑时,务必及时用铁钩将切屑拉直弄断;严禁用手拨弄或用嘴吹切屑;落地切屑及时清理,保持工作环境安全。

6、装卸及测量工件须在主轴停稳及刀具远离的情况下进行,主轴停转前车刀必须退出加工区域。

7、按要求选择切削用量,不得吃刀过深,车削螺纹时一般采用低速运转,并且首先检查正反车手柄是否灵活可靠,板牙、丝锥是否摆正和紧固。

8、切大料时,不得直接切断,应在接近切断之前取下来砸断,以防飞出伤人或砸坏机床。

9、加工不规则工件时,必须加平衡块,紧固后低速试转,确认平衡后再正式加工,工件切断时,不准用手接。

10、加工长工件时,长径比超过10的应使用尾顶尖,特长工件须采用中心架或跟刀架,长料不得露在车头箱后端的主轴孔外,如特殊需要须设支架。

11、在车床上打磨工件时,应将刀架退到安全位置,并注意手和衣服不要接触工件;用锉刀时,必须右手在前,左手在后,面部侧向主轴箱;打磨内孔时,应用木棍支撑砂纸,同时车速不许过快。

12、加工过程中,操作者必须精力集中,密切关注切削状态,发现异常迅速关机。

第7篇 水泥工厂皮带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对所属设备检查应完好无损、无漏电,并认真交接班。

2.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各部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可以开车的信号。

3.接到开车指令必须检查设备周围无人工作,无障碍物方可开车,并随时向发令单位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4.设备运行时,身体不能接组触运转部件。严禁用笤帚或布条子清理机头、机尾和辊轮。发现有杂物、大块和溜子堵塞,必须停车处理。禁止开车时更换辊轮或用手转动辊轮。

5.捅溜子时,不许用手抠,防止伤手。

6.皮带机压住,人工拉皮带机晃车时,要严防皮带开启来刮伤人。

7.设备维修和处理临时事故时,必须执行拉闸挂牌、监护制度。工作完毕,确认不影响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才能通知中控人员亲自启动设备。

8.发现皮带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时停车处理,并报中控及有关人员。

9.上、下楼梯要扶好栏杆。严禁带负荷开车。斜边皮带不准带负荷停车,紧急停车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台、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斜坡走道不得洒水,物料要及时清扫,防止滑到摔伤。

11.严禁跨越运转中的皮带机。

12.严禁没有与有关人员联系在停机状态下的胶带机上停留、甚至躺卧,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8篇 水泥工厂皮带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对所属设备检查应完好无损、无漏电,并认真交接班。

2.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各部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可以开车的信号。

3.接到开车指令必须检查设备周围无人工作,无障碍物方可开车,并随时向发令单位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4.设备运行时,身体不能接组触运转部件。严禁用笤帚或布条子清理机头、机尾和辊轮。发现有杂物、大块和溜子堵塞,必须停车处理。禁止开车时更换辊轮或用手转动辊轮。

5.捅溜子时,不许用手抠,防止伤手。

6.皮带机压住,人工拉皮带机晃车时,要严防皮带开启来刮伤人。

7.设备维修和处理临时事故时,必须执行拉闸挂牌、监护制度。工作完毕,确认不影响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才能通知中控人员亲自启动设备。

8.发现皮带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时停车处理,并报中控及有关人员。

9.上、下楼梯要扶好栏杆。严禁带负荷开车。斜边皮带不准带负荷停车,紧急停车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台、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斜坡走道不得洒水,物料要及时清扫,防止滑到摔伤。

11.严禁跨越运转中的皮带机。

12.严禁没有与有关人员联系在停机状态下的胶带机上停留、甚至躺卧,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9篇 化工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
距 离 (m)1.722.22.534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录(标准的附录)

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申请人
作业地点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负责人:
监护人

职责

项目负责

人意见

审核部门

意 见

审批部门

意 见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进行,为保证检修中的高处作业安全,需要制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浙江巨化集团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定义、安全要求、《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第10篇 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适用范围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 引用标准

2.1 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2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 jcj04―90《平板玻璃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2.4 gb6528―86《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2.5 gbj211―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玻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验包装及贮运技术装备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

3.1.2 玻璃生产应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在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中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3.1.3 玻璃生产过程应尽量提高生产的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3.1.4 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气等高热值燃料;凡使用煤为热源熔化玻璃的企业,宜将煤转化为气体燃料(煤气)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宜结合工艺要求的采用电加热。

3.1.5 玻璃生产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电梯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与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gb7588-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程》的规定。

3.1.6 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及工艺设备,应按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报警装置。

3.1.7 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91《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及tj34-9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

3.1.8 玻璃工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3.1.9 玻璃工厂主要燃料动力设施的设计和各项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gbj16-87和相关的专业性规范、规程要求。

3.1.1 0.1 油站应遵守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3.1.1 0.2 发生炉煤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3.1.1 0.3 液化石油气站应遵守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 0.4 天燃气配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1 0.5 氢氧站、氨分解制氢站应遵守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1.1 0.6 氮气站应遵守gb50030-91《氮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 0.7 压缩空气站应遵守tj29-9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3.1.1 0.8 锅炉房应遵守gbj41-79《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及现行的《锅炉房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1 0.9 供电和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各项有关规范及规定。

3.1.1 1 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 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a. 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a. 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d. 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a. 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检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a. 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废弃物。

a. 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定时定员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第11篇 水泥工厂破碎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一定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然后按开车顺序进行。

2.发现机械在运转中发生故障时,应与各岗位联系好后,再停车修理,避免由于联系不周造成设备或人身事故。

3.开车启动后,要全面仔细地观察设备,待运转正常后再加负荷。

4.在正常生产中,人员不准在回转机体上站立和越过皮带机,避免摔倒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非本岗位人员,未经授意不准开启设备。设备在运转中偶然停车,必须弄清情况,联系好后在开车。

6.破碎机内如有大块或铁卡住,必须停车处理,不准开车处理。

第12篇 电器工厂安全操作规程

某电器工厂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章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上机前,首先应检查电源、机械性能及防护装置是否安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条 启动电机前,应确保机床台面无任何可移动物件时,方可开机操作,以免操作中,因震动而使物件坠于脚踏上造成机床误动而伤害人体。

第三条 严格按操作规定工作,规定用双手开关时严禁用脚踏,决不允许私自改变操作方式。

第四条 使用脚踏板时,严禁闲杂人员靠近,以防误动脚踏板而造成伤害。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尽量选择用双手开关同时操作

第六条 开机后,严禁将手放于机床任何传动部位及滑块的工作区域。

第七条 在安全防护装置拆除的情况下,不允许开机。严禁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第八条 一定要在确保离合器脱开的情况下,才能开机。

第九条 在使用脚踏板时,冲压或剪切间隔中,脚应移开脚踏,严禁将脚常搁于脚踏板上。

第十条 机床工作中,如发现滑块自由下落或有不正常撞击声及噪单,成品有毛刺及质量小时,应立即关机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时间都须注意机床及模具紧固螺丝或传动皮带的松紧并做出正确处理。

第十二条 设备维修之中,应切断电源,严禁开机修理。

第十三条 冲制小产品时,应用工具夹取,严禁直接将手伸入模具之中索取工件

第十四条 严禁两人同时操作同一机床,禁止酒后、穿托鞋、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 人体不可触及配电系统任何电极。

第十六条 工作前穿戴好劳防用品,以防工件毛刺伤及人手。

第十七条 严禁操作中思想不集中、或闲谈聊天、以免分神而造成伤害;在身体欠佳、情绪不稳定及严重疲劳的情况下,不可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每次关机后,切记切断电源后并将'双手/脚踏'开关置于中间位置。

《工厂安全保卫部消防规程范文(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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