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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7 热度:22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第1篇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将

第二十一条 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第二十二条 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 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 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水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 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条 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 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 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 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 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 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 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 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 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 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 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 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 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 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 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 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 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 供水

第六十五条 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 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 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七条 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六十八条 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六十九条 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条 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 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七十二条 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条 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第十章 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 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 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 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 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 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 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 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 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 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 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 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 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

(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第2篇 某工厂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电气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控制、制动、限位、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安全附件是否可靠,禁止带病作业。

2、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迫近的手势和信号必须正确、统一。得到信号后方可操作。起动时确认无障碍物,鸣号开车。

3、当接近卷扬限位器终端时,速度要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道上、专用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行车轨道除检修外,一律不准行人。在工作台外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空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鸣号。严禁吊物在人头上通过,吊运的对象离地不得超过1.5米高。

6、检修行车应停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示牌。

7、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和检修、调整机件。发生突然停电,起吊件未放下,不准离开驾驶台。

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9、龙门吊操作应遵照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对象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护。

10、电葫芦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对象之间,吊物上升严防撞顶或碰击。使用拖挂线电气的激活开关,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并注意站立位置。

11、行车操作工严格遵守“十不吊”a.超过额定负荷b.信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c.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d.行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e.歪拉、斜吊f.工件上站人或浮有活动物g.带棱角缺口未垫好h.埋在地下的对象i.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j.怕受撞击、易燃、易爆品或铸液过满等。

第3篇 电器工厂安全操作规程

某电器工厂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章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上机前,首先应检查电源、机械性能及防护装置是否安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条 启动电机前,应确保机床台面无任何可移动物件时,方可开机操作,以免操作中,因震动而使物件坠于脚踏上造成机床误动而伤害人体。

第三条 严格按操作规定工作,规定用双手开关时严禁用脚踏,决不允许私自改变操作方式。

第四条 使用脚踏板时,严禁闲杂人员靠近,以防误动脚踏板而造成伤害。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尽量选择用双手开关同时操作

第六条 开机后,严禁将手放于机床任何传动部位及滑块的工作区域。

第七条 在安全防护装置拆除的情况下,不允许开机。严禁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

第八条 一定要在确保离合器脱开的情况下,才能开机。

第九条 在使用脚踏板时,冲压或剪切间隔中,脚应移开脚踏,严禁将脚常搁于脚踏板上。

第十条 机床工作中,如发现滑块自由下落或有不正常撞击声及噪单,成品有毛刺及质量小时,应立即关机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时间都须注意机床及模具紧固螺丝或传动皮带的松紧并做出正确处理。

第十二条 设备维修之中,应切断电源,严禁开机修理。

第十三条 冲制小产品时,应用工具夹取,严禁直接将手伸入模具之中索取工件

第十四条 严禁两人同时操作同一机床,禁止酒后、穿托鞋、上机操作。

第十五条 人体不可触及配电系统任何电极。

第十六条 工作前穿戴好劳防用品,以防工件毛刺伤及人手。

第十七条 严禁操作中思想不集中、或闲谈聊天、以免分神而造成伤害;在身体欠佳、情绪不稳定及严重疲劳的情况下,不可上机操作。

第十八条 每次关机后,切记切断电源后并将'双手/脚踏'开关置于中间位置。

第4篇 化工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盲板抽堵作业的定义、对盲板的要求、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及《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h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4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4.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4.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4.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5.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5 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5.6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5.7 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5.9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10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5.11 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5.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5.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门或安全防火部门管理。

6.2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6.3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防火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6.4 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6.5 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附录(标准的附录)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设备管线名称介质温度压力盲    板时 间负 责 人
材质规格编号
盲板位置图:
安全措施:

生产单位负责人:

施工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负责人:

审核意见:

安全防火部门:

审批意见: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生产是连续化进行,对检修中的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严格,需要制定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程,保证盲板抽堵作业安全。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吉林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定义、安全要求、《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1.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2.本标准的数据部分采用《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些是化工生产经验数据。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第5篇 水泥工厂斗式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

1.检查和修理提升机时,必须将料走净,挂标示牌,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2.修理提升机及检查提升机时,不准将头部钻入机内。提升机压住或卡住时,在下部检修者,不准钻入提升机内部。要与有关人员取得联系后方可进行具体的检修。

3.在检修时,若工具和物件掉入机体内,禁止人员进入机内去取,要从下边小门内取出。

4.用撬棍转动提升机时,撬棍必须插的适当,防止打滑和带入提升机内,造成人身事故。

5.更换链条和斗子时,不许同时拆掉两挂链条。

6、检修完试车或需通电运行检查时,应各转动部位无人工作,无障碍物,在专人指挥下,听清信号和口令方可开车。

7、往提升机撮料时,不准将锹伸入提升机内,以免发生事故。

8、不准用绑在手或手指上的抹布、棉纱擦洗转动中的机器,并注意不要将棉纱缠在回转的机器上。

9、检查或维护设备时,工作服要束紧,避免被转动的机器绞住衣袖,造成事故。

10、检修提升机下部必须躲开轴档。煤粉提升机严禁开车修补外壳,防止发生火灾。

第6篇 化工厂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1. 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是否完好,任何电器设备,线路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使用测电笔不准超出测量范围。

2. 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时进行。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并验明无电事方可进行工作。

3. 在低压设备上必须带电工作时,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要有专人监护,工作时要戴工作帽,穿长袖衣,电工检修严禁带电使用锉刀、钢尺等。

4. 厂内一切有关电路和故障必须找电工解决,在电工未到之前,任何人不允许从配电柜私接乱拉电线,否则出现的后果将由当事人全部负责。

5. 厂内所有电路问题电工必须予以及时处理。

6. 在特殊情况下,一时无法与电工取得联系,职工应在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经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

7. 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胶鞋。

8. 所有的移动设备必须配有电源插头,不允许用两根电线裸头直接插入接线板使用。

9. 严禁任何车辆从电线上压过,严禁职工在工作时将钢板或构件压在电线上。

10. 电工必须做到所有配电柜三天一检查,及时配全遗失的保险丝,决不允许用其他导电物品代替保险丝使用。

11. 打磨时移动的电源插头必须完好,不得有裸铜现象,电工对所有拖线板必须三天检查一次,并及时更换损坏的拖线板。

12. 动力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闸。

13. 每次检修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以防遗失或留在设备内。

14.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刻切断有关设备的电源,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水灭火。

****生产部

第7篇 水泥工厂回转窑安全操作规程

回转窑是水泥厂的心脏地带,要绝对保证其安全,高效运转,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巡检工必须严密监视托轮油温、油位、油质变化,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并采取积极措施补救。

2、巡检工必须严密监视托轮冷却水、水流、水温情况,一旦异常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3、窑胴体温度必须严密监视,发现温度异常马上上报中控操作员和车间值班长。

4、窑液压挡轮的观察和维护必须严格进行,不得任意更改参数,不得缺油、断油。

5、窑头、窑尾密封必须仔细观察,确保正常运转,一旦漏灰及时处理。

6、胴体轮带冷却风机和胴体冷却风机要加强维护,并依据胴体温度变化适时调整风机的位置。

7、入窑检查或其它工作必须将窑尾闸板闸死,各级翻板阀送闭位置绑死,穿戴齐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

8、绝对禁止热态下入窑作业。

第8篇 化工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2.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
距 离 (m)1.722.22.534
3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3.1  高处作业的分级

3.1.1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3.1.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1.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3.1.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类别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3.2.1   特殊高处作业

3.2.1.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3.2.1.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2.1.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3.2.1.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3.2.1.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3.2.1.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1.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2.2  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3.2.2.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4.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1.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1.2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1.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1.5  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1.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2.1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6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  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5.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5.3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录(标准的附录)

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申请人
作业地点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作业高度
作业类别
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负责人:
监护人

职责

项目负责

人意见

审核部门

意 见

审批部门

意 见

备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化工生产大多是连续化进行,为保证检修中的高处作业安全,需要制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一、课题来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提出,并授权浙江巨化集团公司起草。

二、编制原则和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各种作业的安全要求,参照化工行业有关规范,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定义、安全要求、《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有利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安全。

三、主题内容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参照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化工企业多年生产实际编写。

四、编制过程

本标准起草后,书面征求部分企业意见。原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及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政策法规司先后两次组织大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干部进行讨论修改而成。

第9篇 工厂安全保卫部消防规程范文

工厂安全保卫部消防规程

在听到火警信号或火警电话通知后:

1.安全保卫部经理与消防员、保安一道赶赴现场检查,如系起火,应控制现场,阻止无关人员接近火场,并在疏散时,帮助客人从紧急出口撤离。

2.大门保安停止会客,阻止来宾进入,如消防人员或公安人员到达,则告知他们着火地点,并带至现场。

3.在楼梯口、紧急出口、大门口布置人员保持镇静和警觉,随时待命。

在听到疏散信号时:

1.立即撤离,并赶往集合地点。

2.保卫部领导和保安员在各通道,紧急出口,疏散宾客、维护秩序,并引导他们前往外面的宾客集合地点,这时应特别注意老弱病残客人。

3.将全部工作人员完全疏散完后,保安、保卫部负责人最后撤离,列队点名。

第10篇 水泥工厂皮带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对所属设备检查应完好无损、无漏电,并认真交接班。

2.开车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各部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可以开车的信号。

3.接到开车指令必须检查设备周围无人工作,无障碍物方可开车,并随时向发令单位报告设备运行情况。

4.设备运行时,身体不能接组触运转部件。严禁用笤帚或布条子清理机头、机尾和辊轮。发现有杂物、大块和溜子堵塞,必须停车处理。禁止开车时更换辊轮或用手转动辊轮。

5.捅溜子时,不许用手抠,防止伤手。

6.皮带机压住,人工拉皮带机晃车时,要严防皮带开启来刮伤人。

7.设备维修和处理临时事故时,必须执行拉闸挂牌、监护制度。工作完毕,确认不影响设备和人身安全时,才能通知中控人员亲自启动设备。

8.发现皮带跑偏及料斗堵塞要及时停车处理,并报中控及有关人员。

9.上、下楼梯要扶好栏杆。严禁带负荷开车。斜边皮带不准带负荷停车,紧急停车要采取安全措施。

10.工作台、走道、溜子口四周不得堆放杂物,斜坡走道不得洒水,物料要及时清扫,防止滑到摔伤。

11.严禁跨越运转中的皮带机。

12.严禁没有与有关人员联系在停机状态下的胶带机上停留、甚至躺卧,以免发生伤亡事故。

第11篇 工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工厂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电气工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衣服扣好,袖口扎紧,工作时要集中精神,认真仔细。

2、一切检修,处理电气故障必须先停电,确保无电方可进行工作。

3、对刀闸、断路器远离工作现场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挂牌制度,并且有人监护。

4、停送电时,首先对用电端进行明确,确认没有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后,方可进行,必要时终端设备留人监护。操作时,先停控制回路电,再停主回路电,送电时顺序相反,绝对禁止带负荷停主回路电。

5、电气设备停电时,必须戴好手套,身体站在开关一侧,并且不能正对开关,防止电弧烧伤。

6、一切电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检修确保完好后,不得私自改接或乱动。

7、电机和电气设备的外壳要有可靠的接地线,电动接线盒及传动装置要有可靠的护罩,控制系统消弧罩必须完好。

8、主电室、配电室、变压器室,一般不准动用明火,需要时手续要健全,通知保卫部门并有专人负责,并且设有事故照明设备。

9、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听从被监护人的指令,不能脱离监护现场,如果因故必须离开,必须另指定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并交待清楚一切有关事项,并且通知被监护的工作人员方可离开。

10、使用摇表测量绝缘时,应有两人担任,被测设备必须断开电源,验明设备上无电无人后,方可进行。测量完后,应对地放电。

11、使用摇表测量电容设备时,必须对设备停电后再测量,测量完后再对地放电。

12、行灯变压器外壳应接地良好,不得漏电,行灯头要有保护罩,绝缘良好,特别潮湿区域禁止使用行灯,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代替行灯变压器。

13、手持电动工具外壳必须完整,机械防护装置必须完善和固定可靠,并有可靠的接地线。

14、手持电动工具再接通电源后,首先进行验电,在确定工具外壳不带电时,方可使用。

15、电流互感器禁止开路。

16、电气设备材料,需放电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槽安全放电。

第12篇 某某工厂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电气和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控制、制动、限位、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安全附件是否可靠,禁止带病作业。

2、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迫近的手势和信号必须正确、统一。得到信号后方可操作。起动时确认无障碍物,鸣号开车。

3、当接近卷扬限位器终端时,速度要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人员应在规定的安全道上、专用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行车轨道除检修外,一律不准行人。在工作台外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工作停歇时不得将重物悬空停留。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物时应鸣号。严禁吊物在人头上通过,吊运的对象离地不得超过1.5米高。

6、检修行车应停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合闸”警示牌。

7、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和检修、调整机件。发生突然停电,起吊件未放下,不准离开驾驶台。

8、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9、龙门吊操作应遵照本规程执行。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对象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护。

10、电葫芦操作按本规程执行。起吊时手不准握在绳索与对象之间,吊物上升严防撞顶或碰击。使用拖挂线电气的激活开关,绝缘必须良好,正确按动电钮并注意站立位置。

11、行车操作工严格遵守“十不吊”:a.超过额定负荷﹔b.信号、重量不明,光线暗淡c.吊物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d.行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e.歪拉、斜吊﹔f.工件上站人或浮有活动物﹔g.带棱角缺口未垫好﹔h.埋在地下的对象﹔i.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j.怕受撞击、易燃、易爆品或铸液过满等。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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