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医药费用,使员工有切实、长期的医疗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实施对象为酒店参加杭州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和退休员工。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为酒店医疗统筹管理及执行部门。
第二章细则
第四条 基本医疗费缴费标准和管理原则:
(一)酒店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缴费额度的6%缴费,计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中按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承担的部门医疗费。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创、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第五条 员工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员工按本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由单位按月代扣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中退休人员不交纳医疗保险费。
(二)酒店以年为计算单位,根据员工的工龄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补贴并计入个人帐户,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3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划入;
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划入;
3、45周岁至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划入;
4、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5.8%划入,本人基金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8%划入;
5、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的6.8%划入,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统筹地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8%划入;
6、综合办为每位员工建立个人帐户和医疗报销台帐,登记每位员工医药费报销情况。员工凭医疗费报销凭证经综合办登记核准后到财务部报销。
7、综合办于次年一月底前对每位员工上一年度的医疗费报销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
8、凡工伤经酒店核实并审批后,医疗费暂单独全额报销,不扣减员工个人帐户。
第六条 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历年积累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中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医疗费。
第七条 综合办为每位员工建立员工个人病历卡,病历卡作为报销时的备查凭证,由综合办统一保管。员工急诊可在酒店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报销时需有急诊证明(如急诊章)。一张就诊证明原则上只作为一次就医的报销依据。医疗费用采用先垫付后审核报销的办法。
第八条 酒店员工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
(一)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当年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1000元,退休人员700元,超过部分由酒店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为20%,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为15%,
(二)上述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当年1月份人员类别(在职、退休)确定,如人员类别发生变更,本年度内不作调整。
(三)员工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员工住院就医管理:
(一)员工可选择酒店规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员工入院前,须持定点医院《住院通知单》,到酒店医务室开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凭证》,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入院手续。
医疗费用每增加1万元,预收款相应增加800-1200元
备注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另行收取
2、员工在住院的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承担一部分,员工每次住院都将设定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承担比例如下:
3、年度内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4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4、每次住院均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出院结帐制,员工出院后,医院会将员工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清单》。员工支付个人承担部分和非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内的费用。
第十条 规定病种就医管理;
(一)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年度内累计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本细则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员工当年发生的规定病种医疗由酒店和员工先垫付,于次年一月底前,由单位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拨付申请单》,附全部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专用病历,送医保机构审核后、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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