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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91

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风电场安全管理制度

3.1风电场应按照上级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并严格遵守,实施责任追溯制度,并有具体的措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

3.2 风电场每年应该制定管理目标,结合风电场的实际情况和本年度设备检修、操作计划,制定出风电场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上报主管部门。

3.2.1 安全管理目标应结合本风电场的设备、人员和工作实际,提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组织、技术措施。

3.2.2 每半年对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小结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3风电场生产人员应熟知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

3.4 加强风电场防盗窃管理,风电场围墙的高度符合规定,因特殊规定不设围墙的,必须制定有效地防护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4.1 外来人员进入风电场前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出示有关证件或由指定人员带领,经风电场人员核实后方可进入,并做好登记。

3.4.2风电场应定期检查防盗报警系统、试验报警装置的完好性,存在故障或缺陷时要及时上报有关保卫部门进行处理,生产人员在巡视设备时,应兼顾安全保卫设施的巡视。

3.4.3风电场的值班人员每日必须对风电场大门、围墙、重要设备周围及其他要害部位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4.4风电场围墙不得随便拆除,因工作需要确需拆除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制定出有效地防

3.4.4风电场围墙不得随便拆除,因工作需要确需拆除的,必须事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制定出有效地防盗措施后方可拆除。

3.5做好防破坏工作。重要节假日、活动、会议等保供电期间,要加强对设备区的巡视和保卫工作。风电场大门、设备场区围栏门平时应锁好。

3.6防小动物管理。

3.6.1 风电场应有防小动物措施,每月定期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3.6.2各设备室的门窗应完好严密,出入时随手将门关好,设备室通往室外的电缆沟、道应严密封堵,因施工拆动后要及时堵好。

3.6.3各设备室不得存放粮食及其他食品,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放鼠药或捕鼠器械。各开关柜、电气间隔、端子箱和机构箱应采取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严禁储放粮食、遗留食物,有防小动物危害安全的措施。

3.6.4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电缆层室、蓄电池室等出入门应有防鼠板,高度不低于400mm。

3.7风电场设备安全网门完整,正常时应关闭加锁。

3.8防汛、防风、防寒、防高温工作管理。

1风电场应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设备实际,制订相应的设备防高温、防寒和防风措施。

2风电场应根据需要配备适量的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汛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要专门保管,并有专门的台账。

3定期检查断路器、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应扣好,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密封良好。

4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厂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5下雨时对房屋渗漏、下水管排水情况进行检查。

6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7风电场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防风管理措施,刮大风时,应重点检查门型构架上悬挂的设备标牌(相位牌)、设备引流线、瓦斯继电器的防雨罩、避雷针的摆动等是否存在异常。

8定期检查和清理风电场设备场区、围墙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风电场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9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对机构箱要采取防寒保温措施。

3.9安全设施及交通标志的规范化管理。

3.9.1 风电场内设备安全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要求。

3.9.2 变压器和设备构架的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

3.9.3 现场布置安全措施时使用的临时遮拦、围网和悬挂的各种标示牌应符合现场情况和安全规程的要求。

3.9.4 风电场内道路的交通标志应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3.10 低压漏电保安器的安装与使用

3.10.1 风电场内所有检修工作的电源应有专用电源箱(盘),风电场使用的各种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低压电器,均应安装漏电保安器;每个熔断电器,只能带出一个负荷。

3.10.2 携带型的低压电器,漏电保安器应安装在移动的低压电源板上。

3.10.3 使用中的低压漏电保安器应定期试验,对不起作用的漏电保安器及时更换。

第2篇 风电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职责

1.1 风电场场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1.2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

1.3 布置和组织安全保卫宣传教育。

2.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风电场生产区是电力生产重地,为维护风电场内部治安秩序,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保卫制度。

2.2 凡进入升压站进行设备检修的检修测试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要凭工作票,有权单独巡视升压站和风力发电机的人员也要执行有关规定。

2.3 非本公司人员应经风电场场长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含风力发电机塔架内),进场后应遵守风电场的规定不得携带危险品、不得在禁烟区内使用明火和吸烟,不准吸游烟。听从风电场值班人员的指挥,注意环境卫生,适时离开,不得乱窜。同时风电场值班人员须做好出入登记手续。

2.4 非本公司人员,一律在生活区接待,不得进入生产区,同时做好登记手续,留宿须经风电场主任同意。

2.5 未经风电场场长批准,不准对生产区内的设备设施进行摄影、录像。如需要相关数据、资料,须经风电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6 运行值班人员每天要定时巡逻检查,注意外来人员进出。

2.7 参观实习人员应办好手续,并指定专人陪同,进入风力发电机应戴安全帽。

2.8场区内物资带出大门,须经值班长批准后方可离场,并做好登记手续,否则值班人员有权查扣。

2.9 进入生产区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按章处理,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者,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3篇 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风电场电力设备设施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结合风场实际,特制订风电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二 组织机构

第二条设置风电场安全防护组织机构

组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安全生产部经理、各风场场长

成员:各风场全体人员

三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工程师的职责:

(1) 负责宣贯国家、上级有关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指示和规定。

(2)领导全体人员提高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认识,督促各风场制定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并落实执行,保证电力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负责落实电力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部的职责:

(1)安全生产部是风电场安全防护的主管部门,协助总工程师负责完成各风场的安全防护,组织节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防护检查,督察各风场安全防护的具体落实。

(2)深入现场听取有关安全防护的建议,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五条 各风场场长的职责:

(1) 各风场场长是本风场安全防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部门安全防护各项制度及各种预防措施,并落实执行;

(2) 加强安全防护值班管理,定期对安防器材检查,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3)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安全防护情况,发现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时及时向上级及当地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汇报。

第六条 各成员职责:

(1)各风场人员为本风场的义务安保员,协助场长进行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安全防护制度;

(2)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巡逻,发现可疑及异常情况立即向第一责任人汇报。

四 安全防护规定

第七条风场电力设备设施实行分区管理,分别为:风场变电站区(包括地下电缆)、风机及箱变(包括巡检道路)区、杆塔及集电线路区,各风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明显的警示及告知标志,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各风场建立电力设施永久保护区台账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九条 风场依法保护所属电力设施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1.闯入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2.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3.向导线抛掷物体;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4.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5.在杆塔、拉线基础的5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6.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7.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8.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9.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10.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11.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超过4米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12. 未经风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13.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危险物品管理,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进入厂区和工作、生活场所;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熟人进入生产区参观和食堂就餐。

第九条 存放的各种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品不得超出一周用量,并经常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第十条食堂使用的炉灶、煤气应防渗漏,下班时应关闭各阀门。

第十一条 风场禁烟区内严禁吸烟或擅自携带引火物品。

第十二条 各风场制定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的安全登记检查,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事件。

第十三条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灭火设备应照规定配置设置,并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用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必要时迁移。

第十五条 各风场加强对录像监控设施维护管理,当值人员应监视一切可疑情况。

第十六条 严格值班纪律,加强值班巡逻检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逐级汇报。

第十七条 窃案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单位侦察。

第十八条 加强员工保密意识,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第十九条 不得酗酒、赌博、滋事。

第二十条 按照安规要求风机机舱门锁应完好,离开后锁好,加强钥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电力信息及二次安全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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