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各风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风场全体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各风场全体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三条、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各风场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 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第四条 总工程师职责:
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检查培训效果,并保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经理职责:
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的整体工作,督促安全教育培训网各成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安全生产部设培训专责人,培训专责人职责:
1.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工作,按照培训计划制定具体详细的培训内容。
2. 每半年向总工程师做安全教育培训总结报告。
第七条 各风场设培训员一名,培训员职责:
1. 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2. 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考核。
3. 了解员工培训需求及培训效果,并将情况及时汇报培训专责人,以便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四 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八条 新入风场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安全生产部、风电场三级安全教育,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一级经考试合格,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内,方准分配到下一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具体内容见附件。
第九条 风场岗位人员转岗、脱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档案”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条 进入风场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相关方作业人员进入风场前各风场培训员应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风场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风场培训员负责,其中运维专责及以上岗位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考核合格后,总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上岗,运维专责以下岗位由各风场组织考核合格后上岗,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十二条 风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1. 风场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电工作业、风机登高作业与焊工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离开特种作业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工作
1. 各风场场长和培训员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2. 安全教育培训网组织举办安全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
3. 各风场每周一次安全日活动(即安全活动日),
4.安全生产部经理每年3月份、9月份对本部及全体风场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运行规程考试,组织每年一次的“三种人”资格考试。
5. 各风场每天开展班前班后会活动,进行作业危险因素分析及指导,班后进行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预防措施。
6. 在设备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各风场培训员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7. 利用新技术或更换新设备投运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各风场培训员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8. 违反风场“十条禁令”者、重大事故责任者或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部门培训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个人安全档案”内。
9.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安全培训专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五 附则
第十四条 附件 :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大纲。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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