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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38

车辆管理制度

第1篇 车辆管理制度

每一个企业,在用车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如行政用车管理,用车安全管理,用车费用报销管理等,以下是详细的车辆管理制度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我办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车辆均指我办的行政办公用车。

第3条我办的办公用车统一由综合科管理。

第二章行政用车管理

第4条我办各科室用车均应按要求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综合科指派负责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出车。

第5条各科室用车超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应提前一天申请。

第6条若多个科室同时申请用车,综合科有权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对无法安排的用车,综合科会在《用车申请单》上注明,员工报销公务交通费应出示相关有效的报销凭证。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7条我办公务车辆的相关证件及稽核等事务统一由综合科管理。

第8条每部车辆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在使用车辆后,应记载行使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综合科每月对其抽查一次。

第四章车队纪律

第9条日常行为管理

(1)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安全驾车。

(2)为体现企业形象,驾驶员工作时必须衣着整洁,举止大方,礼貌待人。

(3)严禁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接送客人或办私事。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租借给他人。

(4)未经综合科上级领导或综合科同意,不得改变行车路线和行车计划,严禁私自对外经营,否则除取得收入归单位和与之相关发生的费用自理外,综合科可根据具体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记入当年绩效考核。

(5)任何车辆必须凭《派车单》外出,用车人应认真填写《派车单》中的内容“部门、时间、地点、用车人、用车事由及用车人要求”。填写完后由本科科长签字。

(6)司机应爱护车辆,随时保证车辆的整洁,归队后应将车辆擦洗干净、停放整齐。需维修车辆必须先擦洗干净后再维修,否则按绩效考核扣分。

(7)不得擅自将公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8)严禁酒后开车,酒后开车损坏车辆者,由司机负责维修费;如发生交通事故除负责维修费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9)司机对行政管理部的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有公事应随叫随到。

(10)司机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综合科负责人,并说明原因。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1)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12)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综合科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13)司机应严格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在途中办私事。司机同用车人必须完善用车手续,填写《行车记录》。

(14)原则上由司机负责本单位的出车任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驾驶单位车辆。非专职司机用车应在《车辆使用登记本》上登记,注意保持车辆清洁,行车后,司机有责任及时检查车况,发生问题应立刻向有关各方汇报。

(15)为保证车辆安全,除领导同意外,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时,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车位。

第10条凡有下列过失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1)上、下班前不搞好车内外卫生。

(2)上班时开车探亲访友、会客、办私事。

(3)车辆排队候客时擅离车位,三五成群聊天影响工作。

(4)不服从调度,上班不按规定时间出车。

(5)擅离工作岗位。

(6)填《路单》不认真,弄虚作假,涂改、撕毁《路单》。

(7)下班不签退,不交车钥匙。

(8)事前不办理请假手续,缺勤影响工作,补休、调休、轮休未经领导批准,借车给他人驾驶或学车。

(9)服务态度不好,影响本单位声誉。

(10)遗失车上设备、证件等。

第11条违规与事故处理

(1)因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③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2)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司机与单位共同负担。

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第12条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科安排办理。

第13条司机应加强对车辆的保养,爱护车辆,勤检查、勤打扫,出车前、收车后要进行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向综合科报告,保证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14条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司机填写《维修项目单》,综合科审查后制订修理计划,车辆方可进厂修理。

第15条单位车辆的维修,须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有一定规模的厂家。

第16条维修费在____元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科经理审核;____元及以上的须由主任批准。

第六章费用报销

第17条公务用车油料及维修费根据相关凭证实报实销。

第18条私车公用依凭证报销。

第19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校内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各处室:

根据唐山市教育局《唐教自[2010]15号文件(唐山市学校校园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校园场地小、教职工私家车及外来车辆多等实际情况,为维护校园秩序、确保师生安全的大局稳定,树立“生命无价”,“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预防事故,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望各位有车的教职工自觉遵守,同时对无车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司乘人员。具体如下:

第一条、未经本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内,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的车辆除外。

第二条、本校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必须持本校发放的机动车辆停车许可证入校,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停放区域。停车许可证由保卫处发放。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本校机动车辆是指本校公务用车和经许可入校的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

第四条、本校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为办公楼南侧靠窗一排、阅览室南侧一排、实验楼道西侧一排;可通行的道路为上述区域内的道路及迎宾路。对于执行必要工作任务的车辆视情况(如:上级领导检查工作的车辆)可以在本校非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停放或在限制通行道路通行,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尽快离开。

第五条、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枪行,在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但执行紧急救护抢险车辆除外。

第六条、本校的机动车辆应在下列时段前后进出学校,以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期:

早上7:00--7:20

中午11:50--12:10

下午1:30--1:50;3:40--4:00;4:35--4:55

第七条、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课间活动时间不得发动行驶,但有紧急公务或其他紧急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试车、练车,非本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在校内洗车。

第九条、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凭本校保卫处发放的临时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运载物。

第十条、对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进入校园的,保卫处有权拒绝其进校园,扣其车辆或及时报警处理。

第十一条、在校门口停放车辆,影响正常通行。

第十二条、禁止在校学生开车进入校园。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保卫处依本制度第十一条处理。

一、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在校内鸣笛或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小时的;

四、校外车辆擅自入校不听门卫工作人员指挥、劝阻的。

五、未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进出校园的;

六、违反本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者,保卫处人员有权批评和劝阻,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如:多次批评、劝阻不听者或有辱骂、殴打情形等)的校外人员,先报保卫处的上一级并在听取上一级决定后,由保卫处以扰乱学校教学秩序交公安部门处理;对于不接受批评、劝阻情节恶劣的校内人员,由保卫处人员交本处的上一级领导处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2023年3月18日

第3篇 车间内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区内新增机动车辆需要有关部门注册备案,办理好使用证件及有关手续,保证新增车辆的各种附件、仪表、灯光、音响装置及随车工具等齐全完好,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区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安全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车辆状况不符合规定,安全监察人员有权禁止行车。

第三条 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使其有良好的道德作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谨慎驾驶,礼貌行车,文明待人。并组织好“学、查、议、定”活动。

第四条 机动车辆大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要确保车辆安全附件齐全良好,报废的车辆要及时通知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条 驾驶员要做到“八禁四一样”,即严禁无证开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档熄火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行车;严禁人货混装开车;严禁超标(高、长、重)装载行车;严禁车内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开车。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一样遵章守法;好天气、坏天气都要一样谨慎驾驶;路上情况多少都要一样重视;人多人少都要一样小心。

第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管理区内车辆,对车辆运行过程中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篇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一

烟草车辆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淮安区烟草专卖局车辆管理规定和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车辆管理,欢迎阅读!

淮安区烟草专卖局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车辆管理,明确责任,保证车辆安全行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楚州烟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车辆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做到服务后勤和保障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楚州烟草所有机动车辆(含小型车辆、送货车辆、专卖稽查车辆)及其驾驶人员。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四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除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外,还须持有《烟草系统机动车驾驶人员上岗证》(以下称《上岗证》),并由二年以上驾车经历,方可上岗。

第五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操作规程,懂得基本的车辆养护知识,懂得一般小故障排除、维修,做到小故障不过夜,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 驾驶人员要服从综合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调度,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干净。

第七条 驾驶人员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安全管理员处领取养路费、保险费的相关费用凭证,并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有票据、证件、随车的三角牌、灭火器、千斤顶等工具和资料。

第八条 驾驶人员出车前必须检查车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现异常响声或震动,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或及时修理,车辆回场后,驾驶人员要进行车辆检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有效运转状态。

第九条 驾驶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违章行驶、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实行专人专车驾驶保管制,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外单位人员驾驶,更不得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要建立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驾驶人员的文化程度、驾驶年限、安全行驶、健康状况、教育培训、奖励惩处及事故登记和处理、驾驶人员的变更调动等情况。

第十二条 综合办公室定期加强对驾驶人员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强化驾驶人员的遵章守纪和“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每年度与持有《上岗证》的驾驶人员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对驾驶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教育培训,定期和不定期地对驾驶人员的学习教育、安全行驶、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每年组织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驾驶人员的考试成绩要存档备案,并纳入年度考核,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章 油料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用汽油、柴油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行驶里程安排专人到指定加油站实行刷卡加油,出差300公里以内不得出现外加油,出市外长途且行驶300公里以外确需途中加油的,可实行外加油,报销时到油料管理员处核准登记纳入月终考核。

第十六条 油料计核:按车种、车型、车况的技术标准等指标核定百公里耗油量标准(夏季作适当提高)。

第十七条 驾驶人员必须保持里程表完好,凡自然损坏未及时报修的,造成里程无法计核的,将追究驾驶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每月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财务委派室配合对各辆车里程、耗油情况进行考核兑现,适时通报考核结果,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虚报车辆行驶里程,不得编造理由冒领油料。

第四章 车辆维修

第二十条 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坚持“能修的不换配件,能换附件的不换总成”的原则,采取定点维修(以下均含更换配件),专人监督的方式,做到厉行节约。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驾驶人员不能排除的,必须及时报修。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需由驾驶人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并注明维修项目,经安全管理员审核、综合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签字、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管理员带领到指定维修站(修理厂)进行(养护)修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要选择二类以上的维修厂和品牌特约维修站,也可以选择快修部或具有专项修理的特约维修部。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送修前要查看维修企业有否资质证书(如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等)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车辆送修人应当与维修单位的业务接待人员说清故障现象,维修项目并办理车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车辆送修人对维修车辆的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维修周期、质量保证、验收标准等要和承修单位签订维修合同。

第二十七条 车辆修竣接收时,要进行验收、检查报修项目是否修复、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检验员是否在汽车修竣验交表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车辆修竣后,要开据统一的发票并附材料和工时费清单,检查实际维修项目和清单项目是否一致,驾驶人员必须将换下的废旧配件(大件)带回,交安全管理员登记保管。

第二十九条 出车途中车辆发生故障确需临时修理的,必须电话报经主管领导同意,返回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由随车人员签字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在县内维修的,维修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由综合办公室和财务委派室共同结帐。

第三十一条 出县维修车辆的,须经综合办公室、财务委派室、驾驶人员三方共同负责进行,由综合办公室、财务委派室负责用汇票、转账等方式结算,不得用现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车辆维修申请单》和实际维修清单,并履行相关手续,方可报销。

第三十三条 驾驶人员一律不得个人参与车辆维修费用结算。

第三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建立车辆维修台帐,单车计核,每半年公布一次车辆维修、养护情况。

第五章 车辆使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使用坚持下列原则:

(一) 缓事服从急事,小事服从大事,近地服从远地,下级服从上级;

(二) 相对固定和统一调度,送货车辆做到定车、定人,非固定车辆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派;

(三) 往同方向,同地办事,应同车安排,充分提高使用效率;

(四) 原则上限于单位公务用车,对于单位员工(含离退休人员)个人特殊情况确需、急需用车,须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送货车辆、专卖稽查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正常情况由送货部门和专卖稽查大队调配使用。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局领导批准,用车人到综合办公室开具《派车单》,由综合办公室安排车辆。

第三十八条 驾驶人员接到《派车单》后,按照用车部门的时间要求,及时加油、检查车况,做好出车准备,驾驶人员及随车人员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完成任务后及时回场。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车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一) 车辆出县行驶的(含公务);

(二) 外单位(个人)借车使用的;

(三) 单位员工私人用车的;

(四) 节假日(含双休日)用车的;

(五) 夜间等特殊情况下用车的。

第四十条 送货车辆不得擅自载客,不得人货混装,不得改变内部结构。

第四十一条 公务用车(县外)一律不准擅自带客,发生安全事故的,与本单位无关,所有责任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单位员工私人确需使用车辆,由员工本人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到财务委派室缴纳有关费用,综合办公室凭收款收据开具《派车单》,驾驶人员接到《派车单》后方可出车。

第四十三条 如遇紧急事务确需用车的,经局主要领导同意,由综合办公室安排车辆,并通知门卫放行,事后及时补办派车手续。

第四十四条 车辆出县返回后,驾驶人员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统一调度。

第四十五条 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人员应在综合办公室或车队等待,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十六条 车辆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实行逐月报销制,逾期不报者责任自负。

第六章 车辆停放

第四十七条 车辆回场后一律停放在局办公大楼后院指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出大门时驾驶人员必须到值班室如实登记出车时间、去向、事由,车辆返回时登记回场时间。

第四十八条 送货车辆送货结束、专卖稽查车辆下班、公务用车正常工作日晚上21:00之前必须停放指定位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事前通知综合办公室,并经领导同意暂停在确保安全的位置。

第四十九条 重大节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在局办公大楼后院,驾驶人员必须将车辆钥匙、行驶证、上岗证上交局安全管理员统一保管,特殊情况确须动车的,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五十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抢救或保护措施,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本单位综合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发生重大及其以上的交通事故,县局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局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延报事故情况。

第五十二条 对已发生的重大及其以上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县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局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员在执行公务(含履行手续的外借及私人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的,驾驶人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的其余费用的30%,负次要责任的,驾驶人员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的其余费用的10%。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五条 驾驶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六条 在核定车辆油耗标准的基础上,节油者50%用于奖励驾驶人员,凡超油耗者由驾驶人员自负。

第五十七条 发生任何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除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外,并扣发其当年安全奖,不得参与年终评先。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员(含有关人员)一律予以待岗或下岗:

(一)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瞒报、延报事故真相的;

(二) 驾驶人员不服从综合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统一领导和调度的;

(三) 醉酒驾车或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酒后驾车行为的;

(四) 虚报车辆行驶里程(含人为损坏里程表的)、编造理由冒领油料,经查实的;

(五) 未履行相关手续擅自动用车辆的;

(六) 人为造成机械事故或损坏,经查实并证实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或需要大修的;

(七) 送货车辆擅自载客、人货混装、改变内部结构,相关责任自负外,承担有关部门处罚;

(八) 人为造成驾车手续不全,承担有关部门处罚,责任自负外;

(九) 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驾驶人员各种证件、资料、随车工具发生被盗或丢失的,应及时补办和补买,其费用一律自理。

第六十条 驾驶人员擅自将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外单位人员、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违者一次扣驾驶人员1000元,造成后果的,除给与赔偿外,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车辆里程表自然损坏未及时报修的,造成里程无法计核的,一周内扣驾驶人员1000元,一周以上以虚报里程论处。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驾驶人员擅自维修车辆的,凡超出《车辆维修申请单》所列项目又未经综合办公室认定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十三条 人为造成机械事故或损坏,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驾驶人员承担维修费用60%。

第六十四条 虚开冒领维修费用,一经查实,对有关当事人除按虚开冒领金额的10倍处罚外,还将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务用车(县外)擅自带客,违者一次扣驾驶人员工资100元。

第六十六条 重大节日期间未按规定执行“三交”的,一次扣驾驶人员200元。

第六十七条 车辆擅自不入库、车辆进出大门驾驶人员不按规定登记的,第一次扣驾驶人员100元,第二次扣200元,依次翻番。

第六十八条 驾驶人员发生违章行驶、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违规行为,所接受的罚款等各种处罚一律不予报销,并以违反交通法规论处。

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发现一次扣款100元。

第六十九条 对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一年内出现一次严重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以不合格论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楚州烟草专卖局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从完善制度入手持续加强公务车辆管理

近日,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修订下发《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明确三个“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务车辆管理。

一是严把车辆派车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统一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二是严把油卡使用管理。对车辆用油采取集中管理、专人负责、统一使用的管理办法。建立加油卡使用台账,每月对车辆耗油数据进行核对核实,做到账、卡与实际用油量相符。

三是严把规范严守纪律。牢固树立规范和纪律红线意识,落实责任到岗到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纪依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5篇 非机动车辆与载货管理制度

(一)自行车进出厂区至停放点,一律下车推行。非指定停发点,如道路、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试验室等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点,一律不准停放。

(二)三轮车载货时,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箱二十公分,后长度不得超过五十公分,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6米。进出厂区,一律推行。

(三)手推车载货时,高度民主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左右边不准超过10公分,全长不准超过3米,载重不准超过五百公斤。不准两车共载一物。

(四)手推车载货入易燃易爆车间、仓库时,车轮不得是金属的,应有胶胎,防止擦出火花引起燃爆事故发生。

第6篇 车辆安全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

1、公司每年度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车辆安全考核指标,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层层签订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责任书签订率要求达100%。

2、公司每半年组织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行车辆安全生产奖惩制和车辆安全生产“一标否决”制。

3、公司对车辆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车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方法详见各类《车辆安全目标责任书》(见附件)。

当公司当年度各类事故超过签订《车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目标考核值时,对该公司车辆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按如下标准从超过月度考核:

1、工伤事故(人身伤害、职业病):

考核值1.0‰以上1.2‰1.5‰2.0‰以上
处理核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

2、车辆交通事故;

超过考核值1起2起3起4起以上每起
处理核100元200元300元500元

第7篇 车辆停放管理作业规程制度

1.目的

确保车辆、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

3.职责

3.1 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 保安班组长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纠正工作。

3.3 保安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作业规程

4.1 车辆管理

4.1.1 各辖区视情况设立专职车管员,对辖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行全面管理。

4.1.2 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品牌、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

4.1.3 辖区管理处负责对需要租用泊位的业主进行登记,并设法解决他们的需求。

4.1.4 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觉将车辆停入自己的车库或泊位,及时关好车(库)门、窗,并随身带走贵重物品,接受车管员的管理。

4.1.5 所有车辆均不可随意占道停放或占位停放。

4.1.6 车管员和巡逻岗应适时巡检停放车辆的状况,发现车门、窗没关好,车内有贵重物品,漏水,漏油等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1.7 若巡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拦截车辆,并通知班长或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前来处理,并做好记录。

4.1.8 大型客车及5吨以上货车原则上不允许进入辖区,以免压坏道路或堵塞辖区的交通。如确需要进入时,应提前申请并经辖区管理处的同意。

4.1.9 辖区的道路和停车场不可用于学习驾驶或试车,不可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或随意鸣喇叭。

4.1.10 辖区停车场只向业主(车主)提供有偿使用的停车泊位,但不负责车辆的保管。

4.1.11 外来车辆进入辖区时,须经确认、登记后放行。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辖区(特殊情况除外)。

4.2 泊位的收费方式和标准(适用于住宅小区,可视情修改)

4.2.1 ::对已出售的车库或泊位,由管理处负责向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4.2.2 对租用地面泊位的私家车主,每月收取100元的租费;对租用地面泊位的公车,每月收取150元的租费,不另外收管理费。

4.2.3 在辖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每辆每4小时收费2元;每天(24小时)每辆停车服务费超过6元的,按6元收费。

4.2.4 对需长期租用停车泊位的业主,辖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协议。

4.3 各辖区应设置减速条(路拱)、单向行驶、限速、限高、禁鸣、禁止通行等交通设施及标识。

4.4 业主应自觉遵守辖区的交通及停车管理制度,出入辖区(大门)时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4.5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

4.5.1 辖区的停车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业主应按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

4.5.2 外来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可进入辖区。

4.5.3 辖区的车管员、巡逻岗要认真履行职责,整理停放不齐的车辆。

4.5.4 辖区内的楼道、走廊等公用部位不可乱停车辆。

4.5 车管员和巡逻岗应确保辖区道路、消防通道的畅通。发现闲杂人员要及时劝离,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

5.记录

5.1 《值班情况记录表》

5.2 《外来车辆登记表》

6.相关支持文件

6.1 《交通管理作业规程》

6.2 《门岗(大堂岗)管理作业规程》

6.3 《突发事件处理作业规程》

第8篇 某某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某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 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 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 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 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9篇 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负责为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运行数据查询服务。

二、负责监控平台设备运行状态管理、维护和报修工作,登记设备运行记录。

三、负责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和运行状态,对可疑车辆和地区按照运输部门要求实施重点监控观察。

四、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全部设备完好;

五、车辆管理员负责gps设备的维修检测工作,登记维修检测记录。

六、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时维护更新系统状态,保持信息传递速度和显示刷新速度。定期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维护处理。

七、一旦监控中心发现装有gps车载终端的车辆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监控人员及时填写gps设备检修单同时驾驶员或负责人安排车辆前去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及时对车载设备进行检测修理,不得无故拖延。

八、维修车间对gps车载终端建立检修登记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进修的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

九、负责跟进所有的物流运单,包括供货商出发的及各分公司之间调拨的运单,并第一时间发送商品货运通告,通知收货方。

十、负责在物流系统中完成直运到货信息的登录工作。

十一、负责跟进货运过程中的每一个交接环节,必须确保货畅其流。

十二、负责确保商品按时供货、准点到位。

十三、负责确认发运商品是否安全、快捷、准点到达收货方目的地。

十四、负责处理货运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运输主管处理。

第10篇 龙湾中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公务车辆。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总负责人,总务处负责单位公车的使用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公车调度,按规定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承担公车驾驶期间的直接责任。

三、单位公车购置、更新、过户、报废等,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局党委批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旅游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或对外经营。教职员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办公室主任报请校长或总务主任同意。

五、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六、领导干部按上级规定及本单位实际配备公车的,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注意安全行车、公车公用。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确需临时驾驶公车的,必须持有本人的汽车驾驶证照,登记后出车。

七、教职员工不准私自向学校借用公车并擅自驾驶,任何人不准利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八、严禁公车外借给企业单位或私人使用。公车借给机关、兄弟单位(学校)公务使用,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总务处做好相关记录。

九、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使。

十、车辆正常检修实行定点维修,并应事先报总务主任核实,再报校长审批。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总务主任。车辆更换或配置大件、贵重的零配件,需事先经总务处上报校长批准。公车维修费用应做到每季度一结算,经总务主任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十一、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使,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驾驶员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十三、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因事外出,应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并保持手机畅通。节假日和其他休息时间公务用车,应随叫随到。

十四、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公务车辆的行使里程、油耗、修理费等每季度公示通报一次。

十五、驾驶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乱发议论,不得泄露秘密。

十六、违反上述规定,由校长室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11篇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一

二十一世纪,生活发展的越来越迅速,随着新事物的发展和进步,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新的拷问。

如何应对生活小区因私家车日益增多带来的新问题,这是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忽略的管理内容。

通过对目前我们所管辖的小区情况调查和分析,我们对上述问题的产生以及如何应对这类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

以下就是对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的探讨:

第一,关于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和规定。

关于规范小区车辆管理制度的条款,每个物业管理单位都制订过不少,也进行过数次修订。

但是,由于这方面层出不穷的新案例,出现的新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随着社会的发展实际重新考虑对策,吸纳各地的先进管理经验,修改、充实目前的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条规。

相关规定的修正,要与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商议,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了的制度和规定一旦正式出台,就要坚决贯彻执行之,不可流于形式,不可因人而异。

执行勤务的秩序维护员应态度 明朗,坚持原则。

同时,也应注意工作方法,劝导车主自觉遵守车辆管理制度要人性化。

对违反规定的做法,要坚决制止,不能姑息。

第二,加强对业主这方面的宣传教育。

让每一个拥有车辆和准备购置车辆的业主清楚地认识到,自觉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相关制度的实施,对小区车辆的有序管理,实际上是有益于大家的事情。

共同监督,共同参与管理,要有这个共识。

宣传教育的方式,我们认为主要还是以小区内的宣传窗,提示牌,小册子或其它印刷品为主,有条件的可以利用小区内的视频,小广播,小喇叭进行定时段的宣传教育。

在组织小区里的文娱活动中,也可以穿插于寓教于乐的活动中去,让大家在愉悦的氛围中受到关于小区车辆管理方面的知识教育,知悉本小区内在这方面所做的相关规定,从而能够在生活实践中认真自觉地去执行,去维护。

同时,小区物业管理处的员工,在和业主的平常接触中,也应有意识地向业主灌输我们对小区内车辆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使得广大业主能够理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一起做好小区车辆管理和交通管理维护,减轻我们自身的工作压力。

还应强调的是,教育业主加强对孩子的管束。

不在小区停放车辆的区域玩火,不在车辆四周打闹,更不要爬上汽车玩耍、划伤车辆。

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发现这样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

据车险专业人士表示,由于他人恶意行为导致车辆受损,应该不属于保险范围。

而这类问题很难找到行为人,处理起来会有很多的麻烦,要尽可能地避免之。

第三,必要的硬件设施要跟上去。

为了防止个别业主在停车时图方便而将车辆违章停放在绿地或居民活动场所的情况,管理处除应积极劝导外,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地方设置固定的警示牌和必要的障碍物,以阻止车辆对绿地和活动场所的破坏。

规范小区内的交通秩序,在醒目处设立固定交通导向牌,限速牌。

提示司机在小区内倍加小心,防止区内人车事故的发生。

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应安装凹凸镜。

地下停车场应完善排水设施,杜绝乱堆乱放物资,保证出入顺畅。

小区收费设施应逐步完善。

对车辆的停放场地及出入口进行视频监控,这样可以更好地做好服务,防止意外,规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深圳等地的经验做法,在车辆停放场地,一定要有诸如“本场地只负责提供车辆停放位置,并不负责车辆财物的保管,请各车主注意保管好您的车内财物。

”之类的固定警示牌。

否则,一旦出了问题,难咎其责。

第四,物业管理者要加强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以便能正确对待和解决在车辆管理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车满为患的现状考验着每个小区物管部门的管理水平。

结合小区自身的交通环境,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为业主营造秩序井然的生活环境,是每个小区物管部门需要思考的问题。

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我们必须学习小区交通管理方面所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合理规范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另一方面,密切注视在同行业内已经出现的相关案列,学习人家的可行的处理方法,借它山之石,为我所用。

平时有了经验的积累,届时处理起来不慌张。

有理有据地答复业主,帮助其解决具体问题。

这是一条捷径。

我们物业管理本身不具备执法资格,不能直接处罚在小区内违反法规的行为,但我们可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在我们物业管辖的小区内如果万一出现了交通安全事故,我们应做的事就是维持小区内通行的正常,虽然不能行使交警的权限,但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合法取证,提供证据供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相对于私家汽车数目的疯涨来说,车位的增长几乎是“杯水车薪”。

由此而引出的问题是,每到晚上,许多小区里车满为患,部分迟到的车不得不停在大马路上过夜。

小区停车难已是许多生活小区共同面临的难题。

如何处理车位紧张的问题。

我们不妨做一个探讨。

1,在有限的小区区域内合理再规划。

这在老的生活小区里尤显重要。

重新划定区域,重新规范停车位置,适当开辟新的停车场所,会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2,确实在车位紧张的小区内,限制外来车辆的进入或者限定其停车时间。

3,与周边的写字楼、机关企事业单位联系,利用这些单位夜间车位相对较空的特点,租用他们的车位,小区停车难问题随之迎刃而解。

而这些企事业单位也利用小区白天停车少的特点,解决了白天单位停车难的问题,互利互惠。

4,就目前的现状来说,还没那个地方能完全解决车位不足的问题。

所以,对回来晚了而无固定车位的车辆,可以动员他们在小区外面的公共道路上停放。

秩序维护员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已预交了期内停车费的车辆,尽量做出安排。

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物业公司不能通过乱收费解决停车难问题,这样容易激化另一方面的矛盾。

小区车辆管理问题是个人人头疼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具体情况予以对待。

强调人性化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办事,合情合理地逐步解决,这样才能赢得小区业主对我们工作上的理解与支持。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2篇 j机关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加盖公章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经驾驶员、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财审处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财务审计处负责每季度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耗油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越野车、面包车、商务车每月每辆100元,其他车辆每月每辆8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聘用人员,一律解聘。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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