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地测管理制度
一、地测大队的地质人员应随时收集井下巷道的相关资料并及时上图,在每月7日前对井下采掘各工作面做出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
二、对生产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及时收集、分析,提出方案和建议,发现一次不及时收集资料上图、分析、预报的给予50元罚款,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时,处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三、所有统计资料、及时数据要逐月登记台帐、上表造册,每月7日前完成上月资料的存档,否则,处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四、测量人员对各测量内容必须进行复测、复算、校对填图。
五、测量人员对当日测量资料进行记录、整理、计算、对算和精度评定,必须当日完成,特殊情况不超过次日并将测算资料上图,检查发现一次不及时进行对算、上图的予以批评教育,若出现两次类似情况的罚款100元。
六、对月统计资料必须及时上表、建帐,次月7日前检查发现一次未进行该工作的对其负责人罚款50元。
七、地质人员对井下构造情况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进行分析,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八、测量对井下中腰线要及时标定,并且最前面一组中腰线至迎头不许超过30米,否则每次对地测大队罚款100元。
九、对各单位安装、卧底所需中、腰线必须及时标定与提供。否则,给予200元/次的处罚。对造成影响的给予责任单位500元/次的处罚,同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篇 地测资料提供管理制度
1、凡需用地测资料的单位,必须填写索取资料、图纸委托书(介绍信),并说明其内容、用途和提供时间等。
2、地测人员向外提供资料时,必须由二人以上检查和校对,并经专业组长审核,方何提供。
3、各种地测原图,一律不准外借。
4、各单位来索取图纸资料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地测人员不得私自向外提供资料或以口头形式向外泄漏座标,储量等数据。
5、各种比例尺的由总参测绘局和吉林省测绘局航测的印刷地形图,一律不准向外提供。
第3篇 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推进质量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我矿地测防治水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单位务必贯彻执行。
第一条、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专业口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通知书、专题会议等制度进行。
第二条、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第三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两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第四条、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第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测量资料,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应在采面掘出来后五天提交;
第六条、掘进各种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主管科室,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第七条、零星小型设计等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与矿地质测量主管科室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第八条、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第九条、地测部门应对设计图纸严格审核设计资料,对影响资源回收或因地质因素设计不合理,计算数据不符,要向设计部门提出,修改后才能计算标定要素,放线施工。
第十条、矿地测主管科室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第十一条、各类巷道开口(包括绞车窝、耳巷、采后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填写开工卡片或委托书,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设计要求放线并下达开工通知单,没有开工通知单,未放线而私自开工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停头和复工也应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地测部门。以便地测部门及时收尺上图。没有通知书不予放线并且不验收进尺,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500元。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都应建立班组延线制,做到班班有线、班班按线施工。地测部门和每班延长的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发现中腰线移动、损坏和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不得私自移动和损坏测量标志。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如需延长中腰线,必须提前一天与地测部门联系,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地测部门严格按《煤矿测量规程》第205、206、207条及时延长中腰线,并定期校核,(中腰线点距迎头不超过30~40米,每掘进50~100米应对中腰线点进行一次检查测量,并根据检查测量结果调整中腰线)。如超出规程规定距离延长中腰线,中腰线偏差超过规定造成事故,由矿对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地测部门和施工单位每延长中腰线,必须对老点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延线,严禁两点延线。否则一经发现对其责任人和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超前钻探和探煤厚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共同完成。对不予配合、野蛮作业、无理扰乱地测部门正常工作的,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现场地质测量信息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采掘工程在贯通、透巷、透老空、遇钻孔、岩巷揭煤20~30米前或进入有安全距离要求的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以通知书的形式提出预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通知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否则因此造成事故,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单位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并对施工单位进行100~5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钻探设计由地质部门负责向钻探施工单位提供。钻探单位施工钻探,并负责向地质部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详实钻探原始记录资料,钻探施工单位不及时向地测部门提供钻探资料,每次罚钻探施工单位100~300元;提供虚假的地质资料,每次罚责任人300~5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按矿规定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地质人员要编制超前探测所需的各种图纸,下达超前探测预测、预报,建立超前探测成果台帐,超前探测要有设计方案、单孔设计及工程质量的总结报告,否则每缺一项(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超前探测工作,不得出现推委拖延探测工程工作,否则对单位主管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超前探测必须按规定的超前距进行探测,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否则发现一处对施工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在采掘过程中,凡遇到断层、出水、煤厚变化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生产单位必须向地测部门汇报,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按规定进行实测、勘验、分析,做出判断,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地质依据。采掘单位汇报不及时的罚款100~300元。地测部门不及时收集分析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七条、地测部门应根据已查清的水文地质资料,提出情况分析和防范意见,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只有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掘进或回采,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第三十条、回采工作面的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等应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
第三十一条、煤巷队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巷道方位及中腰线,造成间隔煤柱的扩大或丢底煤,如发现此类现象,以偏差或丢底煤处计算,每米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回采工作面要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开采程序,如发生此类情况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按造成损失量市场价的50%进行罚款。
第三十三条、顶分层工作面,不得人为丢假顶及浮煤,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放顶煤工作面,要严格按沿煤层底板回采,如遇地质构造或其它因素影响,要制定措施,无措施造成丢底煤,每米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和放煤步距要符合规程要求,如发现一处不符合规程要求,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放顶煤时,放煤口处处要见矸,不得留有老塘煤或大煤块,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七条、放顶煤时,顶煤要放净,不得丢顶煤或未放煤,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放顶煤时上、下端头的煤要放净,无故不放或未放净,每次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九条、放顶煤时老塘煤要清扫干净,老塘顶网要落至煤底板,人行道浮煤出班前要清干净,如未清净或网未落至煤底板,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四十条、对回采工作面和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提前或延时停采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并通知生产科储量管理人员。如违反规定,未按设计停采,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对主管队长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工作面停采、巷道停掘后必须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收尺测量。以便地测部门及时上图。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第4篇 地测防治水部管理制度办法
一、部长对部室的思想政治、业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直接对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
二、部长助理对部长负责,按照分管的业务进行工作;
三、组长对部长助理负责,各测量组、地质组、探水组组长做好各小组日常工作安排;
四、根据部长工作要求和日常碰头会其他部室提出地测部门的工作,由部长助理对各组长之间要协调安排,督促落实;
五、测量组长带领测量组人员积极组织完成日常井上下测绘任务,探放水组长带探水人员积极完成日常探水工程任务;
六、凡涉及部室的问题,全部所有人员参加研究分析,形成决议,提出解决的办法;
七、部长、部长助理、各组长必须树立集体观念,坚持工作具有计划性、事前具有部署、事后具有检查的工作方法,各级工作人员对领导安排的任务,应主动逐级汇报完成情况;
八、各组必须抓紧时间、合理安排、科学管理不折不扣的完成工作计划,同时树立全局观念,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九、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任务。
职责范围
一、地质组职责范围
1、负责全矿采掘工程的地质测绘工作,搜集、整理、绘制、提供全矿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及井巷、采面测绘图纸资料;
2、掌握井田内及其邻近地面建筑、水体和老窑情况,提供有关防治水设计及主要井巷保护煤柱,调查采动对地表、建筑物及水体的破坏情况。
3、对全矿储量和煤场存煤进行管理,计算“三量”动态,按时提供有关报表和图纸资料;
4、根据有关技术政策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统计、分析煤层开采利用情况,并对其进行监督,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减少煤炭资源损失的意见;
5、负责全矿的原煤煤样和煤层煤样采、制、送验工作,监督检查全矿提高煤质措施的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6、负责对井田内及其邻近小煤窑的开采进行检查,掌握其开采边界,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7、编制矿井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规划,参与采掘工程的会审;
8、负责回采工作面煤厚探测及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9、负责地质、储量、绘图、煤质的标准化工作;
10、负责全矿井上下的地质观测,编录并及时正确地绘制成图;
11、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储存条件及影响安全生产的其它地质因素,提供地质预报和采区、采面以及开拓工程的地质说明书;
12、进行矿井水文地质工作,负责补充调查和井上下水文地质观测,查明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充水因素,提供采掘工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实施探放水工程;
13、负责编制矿井补充勘探计划,提高储量级别,为矿井正常开采提供储量保障;
14、负责了解掌握采掘工作面出现的挑顶、割底及夹石增厚等影响煤质的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煤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5、做好“有掘必探、有采必探”月度情况上报;
16、填绘1:**、1:5000采掘图及采面储量图,并报送月进度底图;
17、负责地测防治水的标准化工作;
18、完成领导交办工作。
二、测量组职责范围
1、负责井下7′、15′基本控制导线,15′、30′采区控制导线测量和资料整理;井下基本控制高程,采区控制高程测量和资料整理;
第5篇 地测资料保管管理制度
1、各矿的地测资料以科、井(区)为单位,必须统一管理。并配备专、兼职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资料保管工作。
2、地测图纸资料必须符合规范化、标准化和档案化管理。
1)有专门资料室,室内整洁优美,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
2)有专门的图柜和图盒,统一装订,分门别类进行存放。
3)资料存放做到有目录明细,有索引卡片,查找方便。
4)为适应现代化管理需要,地测图纸资料管理逐步采用计算机技术。采用计算机对各类资料进行查询,检索、分析和管理。
第6篇 x矿地测科管理制度
一、 矿井地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地质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技术要求,开展好矿井地质工作。
2、搞好地质资料观测、收集、整理,并按期进行分析、总结,开展好矿井生产的地质预测、预报,保质保量按时提交“三书”(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
3、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图纸、资料、地质报表等。
4、根据生产需要,搞好矿井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5、根据矿井生产及时掌握动态,按规定要求正确计算三个煤量,加强储量管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6、搞好矿区内地表塌陷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时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7、利用微机技术进行地质资料的计算、整理、分析。
二、测量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煤炭测量规程》及有关规定。搞好矿井测量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工作。
2、井上、井下首级测量控制网做定期检核和观测,按照矿井生产确定起算数据。
3、根据《煤矿管理规程》要求健全各种成果台帐卡片和图纸资料。
4、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各项工程的几何关系,做到准确无误。
5、按照测量规程要求,对各类施工巷道及时下发贯通警报通知单,确保安全生产。
6、严格按岩移观测要求,做好地表岩移观测站的观测管理工作,为矿区的 “三下”采煤和设计确定各类保安煤柱提供合理的地表与岩层移动变形参数。
7、对测量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定期检校,做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8、利用微机技术进行测量资料的计算整理。
三、水文地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有关规定,搞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2、按照水文地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提出采掘工作面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及水害预防措施。
3、做好各施工现场和出水点、观测点的资料采集观测、整理、分析工作,健全各种台帐、卡片,及时完善图纸资料。
4、根据观测收集的资料,应及时分析、总结,做好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
5、按期、准确上报有关水文地质资料、报表等。
6、根据生产需要,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的补充勘探工作。
7、使用先进技术、利用微机进行地质资料处理、分析,并建立数据库,确保提供资料准确及时。
四、矿图绘制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地质图例》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各种基本矿图。
2、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水文地质资料台帐、卡片,做到有索引,便于查找,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3、做到图种齐全,按规定时间填图及清绘内容注记均符合规程要求,线条、颜色美观。
4、正确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做好图纸资料的管理工作。
5、使用维护好绘图仪器、工具,做到用后及时清洗,摆放整齐。
6、做好底图的复制工作,不断提高复制质量,确保矿图的使用年限。
7、积极开展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8、利用微机技术开展好矿图绘制工作,并能建立数据库。
五、小煤窑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区内小煤窑管理。
2、制定区内小煤窑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小煤窑台帐和小煤窑检查测量记录,及时填绘小煤窑图纸资料。
3、对矿区内的小煤窑定期进行检查测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业务联系
1、生产过程中,地测组要与设计、采掘等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搞好业务联系,为安全生产服务。对设计部门所需的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资料应提前联系,保证测量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2、地质组要向采掘区队提供回采及掘进地质说明书,并在生产过程中遇有地质条件变化时,及时下达地质条件变化通知单,采掘单位在地质调查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3、各类施工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提前3天送交设计图纸,以便测量人员有时间进行审核、验算、查找资料,到施工现场查找测点,准备测量给线前的工作,变更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用书面形式通知地测组或在原设计上加补充说明,没有设计图纸口头通知或现场临时指挥新开口或变更设计时,测量人员有权不予接受。
4、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各种硐室(设计图纸上没有的)必须在每月验收的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测量人员,并有矿有关领导的批准签字,测量人员才予以验收。
5、测量人员在放线时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标定完后在现场应交代给施工单位负责人,随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区、队负责人,并有区、队负责人签字。
6、工作面遇构造或其它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中腰线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通知测量组,以便及时安排延线。
7、各类巷道中腰线延伸、中线点、高程点、以及激光指向仪等测量标志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不得随意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测量人员汇报,否则后果自负。
8、地面各种建筑物施工放线与大型设备安装定位工作需要测量放线时,有关部门必须提前通知地质科并征得科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测量。
第7篇 地测科管理制度
一、 矿井地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地质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标准、技术要求,开展好矿井地质工作。
2、搞好地质资料观测、收集、整理,并按期进行分析、总结,开展好矿井生产的地质预测、预报,保质保量按时提交“三书”(采区地质说明书、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
3、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图纸、资料、地质报表等。
4、根据生产需要,搞好矿井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5、根据矿井生产及时掌握动态,按规定要求正确计算三个煤量,加强储量管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6、搞好矿区内地表塌陷裂缝、滑坡等地质灾害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时提供有关图纸资料。
7、利用微机技术进行地质资料的计算、整理、分析。
二、测量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煤炭测量规程》及有关规定。搞好矿井测量工作、更好的为矿井生产工作。
2、井上、井下首级测量控制网做定期检核和观测,按照矿井生产确定起算数据。
3、根据《煤矿管理规程》要求健全各种成果台帐卡片和图纸资料。
4、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各项工程的几何关系,做到准确无误。
5、按照测量规程要求,对各类施工巷道及时下发贯通警报通知单,确保安全生产。
6、严格按岩移观测要求,做好地表岩移观测站的观测管理工作,为矿区的 “三下”采煤和设计确定各类保安煤柱提供合理的地表与岩层移动变形参数。
7、对测量使用的仪器、工具、进行定期检校,做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8、利用微机技术进行测量资料的计算整理。
三、水文地质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及有关规定,搞好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提高工作质量。
2、按照水文地质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根据生产需要及时提出采掘工作面的水文地质说明书及水害预防措施。
3、做好各施工现场和出水点、观测点的资料采集观测、整理、分析工作,健全各种台帐、卡片,及时完善图纸资料。
4、根据观测收集的资料,应及时分析、总结,做好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坚持有疑必探的原则。
5、按期、准确上报有关水文地质资料、报表等。
6、根据生产需要,做好矿井水文地质的补充勘探工作。
7、使用先进技术、利用微机进行地质资料处理、分析,并建立数据库,确保提供资料准确及时。
四、矿图绘制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地质图例》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完善各种基本矿图。
2、建立健全地质测量、水文地质资料台帐、卡片,做到有索引,便于查找,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3、做到图种齐全,按规定时间填图及清绘内容注记均符合规程要求,线条、颜色美观。
4、正确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做好图纸资料的管理工作。
5、使用维护好绘图仪器、工具,做到用后及时清洗,摆放整齐。
6、做好底图的复制工作,不断提高复制质量,确保矿图的使用年限。
7、积极开展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8、利用微机技术开展好矿图绘制工作,并能建立数据库。
五、小煤窑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加强区内小煤窑管理。
2、制定区内小煤窑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小煤窑台帐和小煤窑检查测量记录,及时填绘小煤窑图纸资料。
3、对矿区内的小煤窑定期进行检查测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业务联系
1、生产过程中,地测组要与设计、采掘等部门互相协作,密切配合,搞好业务联系,为安全生产服务。对设计部门所需的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资料应提前联系,保证测量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2、地质组要向采掘区队提供回采及掘进地质说明书,并在生产过程中遇有地质条件变化时,及时下达地质条件变化通知单,采掘单位在地质调查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3、各类施工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提前3天送交设计图纸,以便测量人员有时间进行审核、验算、查找资料,到施工现场查找测点,准备测量给线前的工作,变更设计时应有设计单位用书面形式通知地测组或在原设计上加补充说明,没有设计图纸口头通知或现场临时指挥新开口或变更设计时,测量人员有权不予接受。
4、施工单位所施工的各种硐室(设计图纸上没有的)必须在每月验收的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测量人员,并有矿有关领导的批准签字,测量人员才予以验收。
5、测量人员在放线时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标定完后在现场应交代给施工单位负责人,随后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区、队负责人,并有区、队负责人签字。
6、工作面遇构造或其它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中腰线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通知测量组,以便及时安排延线。
7、各类巷道中腰线延伸、中线点、高程点、以及激光指向仪等测量标志设备,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不得随意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测量人员汇报,否则后果自负。
8、地面各种建筑物施工放线与大型设备安装定位工作需要测量放线时,有关部门必须提前通知地质科并征得科长同意后方可进行测量。
第8篇 地测科图纸管理制度
一、绘图要求
1、必须按照《煤矿测量图例》及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有关规范和地形图图式的规定负责绘制矿井必须具备的各种矿图。做到内容齐全准确,力求整洁美观。
2、采掘图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试行规程》的规定,每延长一次导线填表绘一次,每月清绘一次。
3、及时正确修改储量计算图,编绘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4、及时收集回采工作面煤层柱状,准确清绘地质剖面
5、认真搞好矿区水文调查,按时收集气象资料,绘制相应的资料图纸。查明采区、工作面充水因素,予测观测涌水量,绘制编录有关图纸及资料。
6、每次绘制、修改完工后,由审核人把关,科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二、图纸保管
1、对各种图纸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统一分类编号,并列入目录本中,按类分袋实行档案化保存,做到有条不紊。
2、所有借阅都必须要求其严格填写借阅表,以防资料丢失、泄露机密。
3、如果保存的图纸只有一份一件时,不得供作它用。
4、科长组织对重大工程地测图纸资料的会审,督促检查资料复查审核,确保地测资料的准确性、完好性。
三、图纸借阅管理
1、外系统必须持有经省局总工程师批准的介绍信,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查阅、抄用或索取图纸资料,所有借阅都必须要求其严格填写借阅表,严防失密。
2、本系统必须持有局总工程师批准的介绍信,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查阅、抄用或索取图纸资料,所有借阅都必须要求其严格填写借阅表,严防失密。
3、本单位各项工作科室借阅图纸资料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所有借阅都必须要求其严格填写借阅表,否则,不得借阅,以防资料丢失。
4、报局、矿和有关科室队组交换图,每年第一次提供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以后每月交换图经科长审阅,方可提供。
5、若交换图需重新晒制、打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提供,以节约用纸。
6、矿有关科室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图纸资料一律不准悬挂外露。
7、有关科室其它必要图纸,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提供。
8、各科晒图、打印图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没有批条不给晒制、打印,严格控制图纸数量。
9、晒制、打印后,要认真登记和统计用纸数量,避免浪费。
10、每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图纸资料清查与整理,对必要的图纸资料转入档案保存,并将报废的图纸资料列出目录,经总工批准后,方可消毁。
四、因不执行以上各项规定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加倍赔偿,情节严重时,交国家执法部门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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