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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8

油品管理制度

第1篇 油品管理制度

1. 目的:规范油品的使用和现场管理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日常设备维护保养、设备检修、设备改造过程中油品的使用和管理.

3. 油品管理员职责

(1) 负责人指定油品堆放场地.

(2) 负责日常油品使用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要求

油品的现场存放

(1) 油品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进行标识.

(2) 存放油品的容器应加盖.

(3) 存放油品的场所应配置相应的放泄漏设施,木屑、抹布、空桶、油桶下应配备集油盘.

油品使用

(1) 油品使用时应小心,尽量不致使油品泄漏、打翻.

(2) 一旦发生油品泄漏和打翻,应及时用木屑、抹布吸干,然后装袋放入含油废物箱.

(3) 设备维修调换下来的油以及清洗零件的柴油应分别倒入废油桶.

(4) 含油抹布、回丝、手套用完后放入含油废物箱.

(5) 开启油罐、油桶的入孔、油盖,测量油面或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黑色金属的工具,防止产生火花,防止发生火灾。

(6) 矿内属车队管辖的生产用车油料领用,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保管员登记车辆车号、行使里程、加油数量后,由保管员开领料单,主管队领导签字后,保管员凭票加给所需车辆,驾驶员签字认可。

(7) 非生产方面用油,由用油单位申请并经矿主管部门签字批准,主管队领导签字后,保管员给予发放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字认可。

搬运及储存管理:

(1) 易燃、油品及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库房内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2) 氧气、乙炔瓶口螺丝禁止上油,不能和油脂和可燃物接触。(高压氧遇油脂及有机物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搬运时不得顺道滚动,拖拉。装车时应平放,要有防滚动措施,搬运人员不要戴油污手套操作。保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的专用库房(棚),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

(3) 油品库内除保管员、上级领导、被上级领导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入内。

(4) 任何人员进入油品库内,绝对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易燃品。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内。

(5) 油品库区域严禁吸烟,油库周围50m内禁止使用明火。

(6) 油品库区域内电气设备,均应按规范要求采用密闭防爆装置,夜间停电进入油品库应使用手电筒,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7) 油品库区域的防火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一贯的完好性,油品库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工具及时灭火,禁止使用水灭火。

(8) 油品库区域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9) 油料采购由保管员根据需求油料名称、数量、型号报核算员,经核算员审核,队长签字,矿主管部门同意后,联系矿指定的油料供应点供油。由矿经营主管部门、车队主管人员、保管员共同验收后,交保管员按规定供油程序使用。

第2篇 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汽油 柴油 稀料 氧气 乙炔 乙醇 丙酮 硫酸 盐酸 碱类 油漆

3.职责

安环处负责监督检查;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实施、保证工作

4管理要求:

4.1人员管理:

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对具体的物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防患于未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轻易放过一个不安全因素。

4.2采购管理:

4.2.1各单位根据生产和生活所需的易燃油品及化学品,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在实施采购时一定要遵守国家对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选择有国家认可的,有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和单位,尤其是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优选低含硫量、低污染、低毒性、低腐蚀性的产品。

4.2.2采购时应向供方索取所购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等相关材料,并将信息传递给使用部门。

4.3搬运及储存管理:

4.3.1库房管理:易燃、油品及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库房附近应当配备消防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专用库房不应与生活区及其它设施在一起,库房内应阴凉、干燥、通风,地面应是硬质地面并具防渗措施,库房员要经常检查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情况,发现渗漏、破损等及时采取措施,库房内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3.2氧气、乙炔具体管理要求:验收中应查看钢瓶上合格标志,有无安全帽,气阀处不得沾染油脂和油污及有机粉末(高压氧遇油脂及有机物容易引起燃烧爆炸),不漏气,必要时用橡皮管插在气阀上,一端插入水盆,检查是否漏气。搬运时不得顺道滚动,拖拉。装车时应平放,瓶口向一方空隙处填紧密,以防滚动撞击发生危险,搬运人员不要戴油污手套操作。保管应存放在阴凉干燥的专用库房(棚),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最好直立存放在木格或铁格架内,室温不宜超过38度。瓶口螺丝禁止上油,不能和油脂和可燃物接触。

4. 3.3乙醇是一级易燃物,无色或淡黄色,有酒精闪点14度,易燃、易挥发,其蒸气易着火爆炸,验收时应查看容器是否密封完好无损。

4.3.4丙酮是一级易燃物,闪点—10度,易燃、易挥发,有毒和麻醉性,应查看容器是否密封完好。

4.3.5硫酸、盐酸为强酸类,腐蚀性极强,注意不要沾染皮肤、衣物,坛罐、桶口必须密封,分别存放于危险品专用库房或露天料场,不可与有机物、易燃物、氧化剂、盐类、电石、烧碱共储。露天存放时,硫酸、盐酸坛口可用石膏密封,并用碗盖好,以防雨水进入发生爆炸,稀释时只能将酸慢慢倒入水中,切忌将水倒入酸中。

4.3.6烧咸:为碱性腐蚀品,白色略带青色,如呈灰黑色或黄棕色或溶化都是不正常现象,容器要完好,储存于一般库房,专用料区,但不可与酸类共储,防止受潮,与有机物、引火物隔离,消防可用水。

5.对油品的具体管理:

主要在车辆用油管理及油库的管理;具体办法应执行《能源节约管理规定》和《相关方控制程序》。

6.紧急情况的响应:

易燃、油品及化学品在运输、贮存和使用中发生危险和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及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7. 检查与考核:

公司主管部室每年定期检查二次,分半年度和年度检查。其它时间不定期检查。

第3篇 油品调运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卫生的管理和要求。

第三章 术语

第四条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影响劳动能力的化学、物理等因素的总称。

第四章 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职业卫生重大问题的策划与决定。

第七条 在生产作业现场,应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

第八条 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 做好防尘、防毒、噪音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条 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一条 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治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十二条 对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和设施,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油(气)跑、冒、滴、漏。

第十三条 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具体固定如下:

(一)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熟悉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对放弃、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强行纠正,对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甚至辞退。

(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罚。

(三)严禁不穿戴或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五)防护用具使用后,要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集中清洗、处理;对被剧毒、放射性、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具应分别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三)要求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以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四)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职工生命健康的行为有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

(六)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七)公司应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一)各级领导和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二)公司全体职工要接受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并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

(三)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四)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及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五)要做好生产检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按照职业卫生要求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4篇 油品调运押运员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押运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对押运员的管理,降低或避免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自有车队车辆、合作单车及承运车队所有驾驶员。

第三章 装车前操作要求

第三条 会同驾驶人员领取并掌握当班作业单据,并听取管理人员的安全告知。

第四条 协助驾驶人员做好车辆例行保养。

第五条 领取安全防护用品;检查随车必备的消防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第六条 检查车辆标志的安装悬挂是否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第七条 检查车辆、容器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必要清洗消毒处理,罐体的装、卸阀门是否可靠关闭。

第四章 装车时操作要求

第八条 联系客户,核对客户名称、货物品种、数量是否与“运单”相符。

第九条 检视装载作用区的安全情况。

第十条 检查车厢、栏板的固定、链接、锁扣装置是否完好,罐体的装、卸阀门是否完好。

第十一条 监督作业人员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用规程》的规定装载货物。

第十二条 检查装载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否适合道路运输的要求,内、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包装标志是否齐全、清晰,不符合包装的拒绝装载。

第十三条 检查装载堆码是否符合所装危险货物的通风、间隙、隔离等特殊要求,捆扎、固定是否牢靠。

第十四条 监督所装载危险货物质量必须在车辆核定载质量范围内,严禁超限超载。

第五章 运输途中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 监督驾驶员的驾驶状态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规定的行车速度、路线和《驾驶人员安全行驶操作规程》行驶。

第十六条 提醒驾驶人员按照规定时间或规定里程停车休息,协助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技术安全状况,并检查所载危险货物的状况是否正常、罐车有无泄漏。

第十七条 监督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规定,车辆停车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遇险时立即拔打110或“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上的紧急救助电话;

第十九条 对事故情况和危险货物名称、特性等进行详细描述,并针对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的接近。

第二十条 运输途中需停车时,必须远离公共场所、政府部门、重要建筑物,居民聚居区等地,押运员必须在车旁值守。若不得已要在上述场所停车,押运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且需征得分公司及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第六章 卸车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联系客户,核对客户单位、货物品种、数量是否与“运单”相符。

第二十二条 检视卸载作业区安全,监督作业人员穿戴安全防护用具。

第二十三条 监督装卸作业人员按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的规定卸货作业。

第二十四条 检查卸载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堆跺码放是否危险货物特性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检查车厢内是否有危险货物泄漏、残留,做好车辆清洁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和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5篇 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汽油 柴油 稀料 氧气 乙炔 乙醇 丙酮 硫酸 盐酸 碱类 油漆

3.职责

安环处负责监督检查;物资供应公司负责实施、保证工作

4管理要求:

4.1人员管理:

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环境保护和安全意识;对具体的物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防患于未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轻易放过一个不安全因素。

4.2采购管理:

4.2.1各单位根据生产和生活所需的易燃油品及化学品,根据《物资采购计划管理》的要求编制采购计划,在实施采购时一定要遵守国家对易燃、油品及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选择有国家认可的,有生产经营资质的厂家和单位,尤其是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的要求,优选低含硫量、低污染、低毒性、低腐蚀性的产品。

4.2.2采购时应向供方索取所购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等相关材料,并将信息传递给使用部门。

4.3搬运及储存管理:

4.3.1库房管理:易燃、油品及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库房附近应当配备消防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专用库房不应与生活区及其它设施在一起,库房内应阴凉、干燥、通风,地面应是硬质地面并具防渗措施,库房员要经常检查化学危险品的包装情况,发现渗漏、破损等及时采取措施,库房内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第6篇 油品调运驾驶员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对驾驶员的管理,降低或避免安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自有车队车辆、合作单车及承运车队所有驾驶员。

第三章 驾驶员要求

第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按国家344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件后,经车队审查合格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

第四条 从事普通货物的驾驶人,应具备有3年以上驾龄和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人,应具备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按时、定期参加公司三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培训、考核、考试、消防演习、应急救援预案演习,并记录存档。

第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每年与公司签订安全运输合同。

第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了解并熟记自己所承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危害性、化学物理特性、运输注意事项,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在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和附属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章 运输车辆要求

第九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第十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第十一条 机动里程400公里以上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驾驶人轮换驾驶,未配备两名驾驶人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保持休息;

第十二条 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第十三条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

第十四条 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铅封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第五章 驾驶员装卸及行驶要求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装卸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二)严禁吸烟;

(三)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

第十七条 雷雨天气装卸时,应确认避雷电、防湿潮措施有效。

第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为20 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第十九条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 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调度管理部及安全质监部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一次连续驾驶4 h应休息20min以上;24 h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h。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途中驾驶人、押运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休息时应选择成效人员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二条 驾驶人要严格利用汽车仪表记录,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和车辆技术动态,保证安全运输行车。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第二十五条 确需修理的车辆,应向分公司安全质监部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根据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特性,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消防员监控下作业。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外,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意外时应该按事故应急措施进行抢救处理,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公司汇报并报保险和交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发生重、特大事故时,事故住处应由如下顺序传递,方能确保我方利益不受侵害。

(一)汇报公司安全质监部

(二)报告保险公司,并督促其速到现场。

(三)报交警。

(四)当事人写出事故真实过程书面材料,并按书面材料记载内容向各方表达。

(五)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规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7篇 油品购销存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油站在油品采购、储存、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的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采          购

加油站的油品由公司统一负责配送,加油站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每次配送油罐车、驾驶员及押运员等进行登记管理工作。

储         存

1、在接收油品时,油罐车司机与卸油员必须同时在场,司机要主动报出所运油品名称,卸油员要按照配送单上的油品名称、规格及数量认真核对,以防卸错油品;

2、应定期巡检油罐区人孔、操作井、通气管及阻火器等,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3、严禁在强雷电时进行加油和卸油作业

4、严禁在油罐区使用通讯工具;

5、在油罐区及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严禁无关人员出入油罐区;

6、加油站必须张挂警示标志,如禁打手机、熄火加油、严禁烟火等。并按相关规范要求配置各类消防器材。

销        售

1、严禁批发油品;

2、加油时应留意加油机工作的声音是否异常,当加油注满时,加油枪是否自动关闭。定额、定量加油时,是否有过冲现象;

3、加油时,应严格按照本站的《加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8篇 油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成品油库存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罐区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的储罐区管理。

三、职责

1、站长是储罐区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站罐区的安全、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库管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作业规程,做好成品油购销登记工作,并建立台帐;

2、副站长负责加油站罐区的安全、物资管理检查工作;

3、副站长负责罐区的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工作。

四、储罐区基本要求

1、罐区所有设施必须配置接静电装置,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

2、罐区油罐罐口盖必须用绝缘物品制作。罐区按照规范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三定”(定位置、定数量、定责任人)。

3、油罐区严禁烟火,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如在储油罐区及附近用电、用火或机械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在得到批准后,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并在现场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灭火车、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5、罐区内不得堆放易燃杂物。

6、罐区必须上锁,并由专人保管钥匙。

7、卸油时必须按“卸油操作规程”执行。

8、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9篇 油品库安全管理制度

1 油品库内除保管员、上级领导、被上级领导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入内。

2 任何人员进入油品库内,绝对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发火易燃品。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内。

3 油品库区域严禁吸烟,油库周围50m内禁止使用明火。

4 油品库区域内电气设备,均应按规范要求采用密闭防爆装置,夜间停电进入油品库应使用手电筒,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 开启油罐、油桶的入孔、油盖,测量油面或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黑色金属的工具,防止产生火花,防止发生火灾。

6 油品库区域的防火设备,应定期检查,保持一贯的完好性,油品库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工具及时灭火,禁止使用水灭火。

7 油品库区域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

第10篇 加油站油品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1、油品验收、入库工作必须由押运人员和加油站人员两人同时进行,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罐车进站后应确认车辆信息、油品型号是否与油品购进计划一致,防止油品型号错误影响加油站正常营业。

3、押运人员和加油站班长共同确认车辆信息、油品信息、铅封号与配送单是否一致,如信息不一致、铅封损坏等情况严禁擅自卸油并通知站领导。

4、油罐车静置15分钟后,由押运人员和加油站班长共同取样检测。

5、油品检测工作需两人操作,押运人员负责测量,加油站班长负责记录,两人同时签字确认测量结果。

6、检测数据应真实准确,严禁代签、捏造、涂改、撕毁测量数据等行为。

7、卸油过程中,押运人员需全程监护,不得擅离职守,油品卸完后由加油站班长打开车辆卸油阀确认油品全部入库。

8、卸油过程中严禁开机加油。

9、卸油完成,油罐稳油五分钟后,由加油站班长量油计算卸油数量,押运人员记录数据。

10、核对油品配送单,确认是否符合损耗要求,在油品配送单上签字确认。

第11篇 cng加气站油品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cng加气站油品管理,规范存储、使用油品工作,确保油品存储、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职 责

一、站长为油品库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加气站油品库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维修工为油品库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要准确、完整地做好进出油品明细帐,并定期盘点库内油品、油量,发现库存不足应及时拟制采购计划报公司技安科。

三 、当班班长为油品库现场管理责任人,每班应坚持对油品库及其消防器材巡查一次,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报告。

四、公司技安科负责对各加气站油品库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油品库设施要求

五、各站应建有符合要求的油品库房。油品库应建在阴凉处,避免阳光直晒;同时油品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六、对于敞式油品库,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和相应的防护措施,明确油品库区域。

七、油品库区域内电气设备,均应按规范要求采用密闭防爆装置,以防止因电气火花而引起消防安全事故。

八、油库周围不要堆放柴草及其它易燃物品。

九、油品库区域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的警告标志,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沙等)。

第三章 油品库管理

十、油品库为存放油品地,属于易燃易爆区域,除相关管理、使用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入内。

十一、任何人员进入油品库内,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内。

十二、油品库内严禁吸烟,油库周围50米内禁止使用明火。

十三、购回的油品应立即放入油品库内,并做好明显的标识(包括油品类别、规格以及用途);存放油品的容器应加盖密闭。

十四、场站使用的润滑油存量不得超过一桶(180公斤),用于清洗零配件的汽油应做到随用随买,存量不得超过10l。

十五、存放油品的场所应配置相应的防泄漏设施,油桶下应尽可能配备集油盘。

十六、使用油品应严格遵照用多少取多少的原则,不得随意乱取乱用。

十七、取用油品时应小心,尽量不致使油品泄漏、打翻。一旦发生油品泄漏或打翻,应及时用木屑、抹布等吸干,并将现场打扫干净。

十八、夜间停电进入油品库应使用手电筒或应急灯,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十九、场站坚持每班检查油品库消防器材,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当油品库发生火警应立即报告,并充分使用现场消防工具及时灭火,严禁使用水灭火。

二十、废油应单独用容器盛装,并做好标识。废油存放量最高为1桶,定期将废油交由经正式批准的供应商处置,并保留有效转移联单以备查。

二十一、公司技安科每周应对场站油品库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场站,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处 罚

二十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将按照《安全精细化管理办法》“营业区及辅助生产区”管理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2篇 油品调运停车场管理制度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停车场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停车场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车辆管理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停车场要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停车场周边划定禁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四条 停车场要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定期与不定期的进行检查更换,做好检查记录,确保齐全有效;

第五条 停车场地的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停车有序,对停车场四周24小时不间断巡视,重点是防火防盗;

第六条 在停车场地严禁闲杂人出入,有人来访时必须进行登记,并取出随身携带的火种;车辆出入停车场地必须进行登记,实行准入、准出工作程序;

第七条 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车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规定和工贸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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