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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制度(九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3

矿灯管理制度

第1篇 矿灯管理制度

矿灯管理制度(一)

为加强矿灯管理,提高矿灯使用率,确保井下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矿灯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灯管理规定

1、所有下井人员换好衣服后,到灯房领灯窗口凭灯牌领取矿灯。

2、无灯人员持矿调度或机电科证明到窗口领取矿灯。

3、矿灯上架充电时应保持矿灯清洁并注意指针的状况,表针起稳正常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如表针不动或打表),应及时交给值班员处理。

4、如发现自己使用的矿灯出现红灯或其它故障,及时交给值班人员处理,并向灯房负责人汇报 。

5、矿灯取不下来,不得硬拽,应及时向值班员询问,否则拉坏灯头或充电开关,给予30-50元罚款。

6、矿灯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拆卸,如发现随意拆卸,扣发矿类并严肃处理。

7、严禁在灯房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晚爆物品进入灯房,严禁携带油脂(如汽油、煤油、柴油、机油、润滑脂)等进入灯房,在走廊内撒落油脂、油漆、水泥、纸悄等物应及时清理干净,否则给予责任人5-20元罚款。

8、丢失灯牌,须持单位证明到矿灯房办理补办手续。

9、工作变动或调离原单位应先到灯房办理退灯手续,否则工资部门不予办理其它手续。

二、充电室值班员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每班对所有矿灯进行一次维护检查。

2、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3、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如交接不清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4、班中进行卫生清扫工作。

5、值班人员接班两小时后,应将未交灯人员名单汇总报调度室。

三、奖罚制度

1、丢失矿灯每盏赔偿70元;

2、损坏矿灯造成报废赔偿70元。

3、损坏灯线赔偿15元;

4、损坏灯头赔偿15元;

5、私自拆卸矿灯,赔偿15元;

6、私自打开灯头闭锁或换灯泡后,不让值班人员上锁造成失爆,危及矿井安全罚款200元;

7、拿矿灯私做他用罚款50元。

8、上井不交灯,每过一天罚款10元。

9、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罚款50元,交保卫部门教育处理。

10、漏充电一次给批评,再次发现罚款10元。

11、偷盗矿灯罚款100元,对揭发、抓获偷矿灯有功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12、丢失矿灯,应立即到灯房办理申补手续,两天不报者罚款10元。

13、值班员不严格矿灯考勤,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14、值班员服务态度不好,要认真追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

15、由于管理不善丢失矿灯,每盏罚当班值班员70元。

矿灯管理制度(二)

一、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严格遵守矿灯的收发时间及各项制度,掌握矿灯的数量和按规定进行充放电工作。

二、值班人员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严禁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得打闹睡觉,当班任务当班完成。

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程作业,收发灯要严格执行“三对号”无手续不得发灯。

四、充电过程中,要对矿灯和灯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修理”,注意电压和电流表指示或其他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出现红灯必须进行充电鉴定,修理或更换充电保护板及电池,确保矿灯完好。

六、女工哺乳期或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应向班组长请假,不许闲人进入灯房。

七、对在接班后两小时未交回矿灯的人员,灯房必须把未交灯人员名单报告工区(矿)调度室。

八、坚持文明上岗,服务态度端正,搞好设备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准备好保养好维护矿灯所需的根据、材料、配件及安全用具。

九、按时填写好各项记录。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班前会制度,必须坚持班前20分钟开班前会。提前10分钟开始接班,要在正点交接完毕。

二、交接班要做到口对口,检查后签字交接班。

1、交接班要交清以下情况:

(1)交清充电情况、灯数;

(2)交清本班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

(3)交清工具和记录本;

2、接班要检查充电灯数及充电架情况,发出灯数,要注意三相符,检查根据是否够数或损坏,各种记录填写是否齐全。

3、有下列问题不予交接班:

(1)发现接班人有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情况,应拒绝交接班,并向领导汇报 。

(2)到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到要向领导汇报,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交接双方要经口对口检查后,确认无问题,双方在交接簿上签名,下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三、各班互创条件,搞好灯房管理。

操作规程

一、矿灯检修

矿灯到矿后,要先对每一盏矿灯进行检查,(www.)矿灯必须外观光洁无缺陷,所有零件均定位安装,牢固可靠,转动件应能灵活转动,接触良好,无轴向串动。

二、充电

未经使用或经过大修后的矿灯,必须先经过充电。

1、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法,在整个充电过程中,电压维持不变。

2、充电时必须保证每层的充电电压为5.50±0.10v,充电电流不大于0.8a。

3、充电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每各一小时调整一次充电电压。

5、充电时必须关闭光源,不得开灯充电。

6、在充电过程中,应注意充电电流大小是否正常,如有个别电池充电电流特别小或无电流,应仔细检查充电回路内各接触点、充电保护电路板及电池。

7、充电时间不足12小时的矿灯,不准发出,用备用灯替补。

8、长时间搁置不用的矿灯每月应进行一次补充电。

9、交回的矿灯不得长时间搁置,必须及时充电,保证矿灯的充电时间。

10、矿灯在正常使用中应避免短路。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领用发放

1、领灯人员必须在指定窗口凭证、牌(条),后发灯,无证、牌(条)一律不发灯。

2、灯房值班人员要掌握收发灯时间,做好收发灯的准备工作。

3、灯房值班人员要认真掌握,严格执行“三固定”“三对号”“八不发”制度。

4、灯房值班人员发灯时要叫号,以免发生错拿和丢失。

5、灯房值班人员要准确掌握本班收发数量,做到灯、牌相符。

6、灯房值班人员对收回的矿灯进行下列检查:

(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电线有无破损,闭锁装置是否有效。

(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变形。

(3)有无红灯、灭灯。

7、发现有人故意损坏矿灯,对用灯人员要按《矿灯损坏赔偿制度》赔偿。

8、用灯人员领到矿灯后,要认真检查并核对灯号,灯号与灯牌不符时要及时要求更换。

二、考勤制度

1、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按实际发放数量认真填写矿灯考勤记录簿。

2、灯房值班人员对每盏矿灯要按班次考勤,必须做到准确无误。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矿灯是煤矿工人工作的眼睛,矿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关系到每个工人的幸福欢乐。为了更好地管好用好矿灯,特制定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一、凡井下在册职工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到指点地点灯房办理领灯证供入井领灯用。如领灯证丢失及时向灯房什么作废,并办理补牌手续,如不及时申明作废致使矿灯丢失者,由本热负责按丢失矿灯处理。

二、丢失领灯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交补领灯证工本费给予补发,未补领灯证者,调度室临时借灯证只准借灯一次,再不办理借灯手续,不予发灯。

三、凡是外来参观学习 等人员下井时,实行临时街灯制,如有遗失应及时申明作废,如未及时申明作废造成矿灯被冒领时,由临时借灯证负责人按价赔偿。

四、因公损坏矿灯时有两名旁证者,持所在单位证明经矿领导批准后免于赔偿。

五、由于个人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矿灯零部件损坏,一律按价进行赔偿。

六、反发现由于个人随意打开灯锁及闭锁螺钉和各部件者,一律按故意损坏矿灯论处。

七、反无正当理由丢失或损坏矿灯(包括灯房工作人员)者,按价赔偿。

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制度

一、日常检查和维修

1、每班没小时对每盏矿灯的充电情况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发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不完好的矿灯不准发出。

3、发灯前检查电池的充电情况,充电不足的矿灯不准发出。

4、每天每人定时检查矿灯。

5、每班对充电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对充电架上的电压表进行一次校对。

二、完好检查

由班长组织 每月检查两次,队长每月检查一次,并与京津冀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正常运行的矿灯使用寿命为500次循环,到期矿灯必须及时更换。

四、对正常运行的充电架设备,在保证日常维护和检查的同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修,一年一次大修。

矿灯管理办法

矿灯是煤矿工人井下作业时的眼睛,抓好矿灯维修质量,保证矿灯每盏完好,对煤矿安全生产意义重大,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每个灯房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责任分工,严格考核。

二、建立微机管理制度,每个灯房都要配备计算机,每盏矿灯的资料都要输入计算机管理。

三、矿灯的维护、检修一定要负荷完好标准的要求,确保矿灯的玩好率为95%以上,失爆率为零。

四、每班每个窗口的矿灯都要有记录,实行牌版管理,不能把不完好的矿灯发给矿工。

五、充电后的矿灯必须达到标准规定的额定容量,每盏灯的点灯时间不得低于11小时。

六、每月要定期对灯房职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七、每月矿对灯房的检查不少于一次,而且有检查记录表和问题表,存档备查。

八、公司机电动力部不定期对各矿灯房进行检查,每季度组织 有关人员对各矿灯房进行一次同工种检查,并排出名次。

矿灯管理制度(三)

一、下井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带着灯牌,到充灯房窗口领交矿灯,而且要求专人专灯,灯牌对号。

二、灯时详细检查矿灯是否符合矿灯的完好标准要求,如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太圈松动玻璃破碎电池盒有裂缝等情况,可要求灯房修理和更换,否则责任自负。

三、领去的矿灯要爱护,不准敲打乱摔拆开,一经灯房有关人员发现,检查有损坏现象者要照价赔偿。

四、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再去做其他事情,如有当班不交者,又没有正当理由,必给予严肃处理。

五、交回矿灯要完好无损,使用中如发现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说明,以便即时检修。

六、交灯后要检查灯牌是否给错,并及时纠正,否则用灯人员负责,灯牌丢失应及时补充,否则不给发灯。

第2篇 h矿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矿灯房门口要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外单位参观人员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员陪 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上带领人的姓名及出入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内要配备防火用具,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活可靠。

7、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交接班制度

1、 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

2、交接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3、交班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在规定交接班的时间内如接班人员不来,交班人员有权汇报机电管理人员;若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交接班必须严格“七交”与“七不交”:(1) 交清当班矿灯发放情况,交待不清不接。(2) 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3) 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交待不清不接。(5) 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6) 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7) 交班不交给无合格证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当班人员交待情况不接。

6、交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机电管理人员汇报。

7、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和性能原理,能独立操作,才能上岗操作。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电压不稳定时,随时调整电压,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并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3) 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补水和调整电解液密度:(1)矿灯使用过程中,一般每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补水应在充电9-10小时后进行。 (2)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密度。电解液的密度应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电:(1)取出透气盖、垫圈和胶堵,将电池向后倾斜45,注入密度为1.26±0.01克/厘米(20℃)的电解液。 (2)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 (3)采用恒流充电。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 (4)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电至72小时 (5)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6)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用0.7安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 三、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充电前应仔细检查透气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7、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临时用灯或外来人员采用由矿调度室开条向充电房暂借矿灯使用的办法。

二、 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井。 三、 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

四、 严禁将矿灯带回家去作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五、 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使用时间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值进行赔偿。

六、 收回的矿灯要认真清洗检查,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红灯登记。

七、 下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矿灯及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 矿灯及自救器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费。 二、 按时对矿灯电解液比重及数量进行检查和调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若因此造成灯头或电瓶损坏者,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若丢失矿灯及自救器,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五、 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由值班充电工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室、班组按价罚款,由科室、班组再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六、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打坏电池者赔偿费用按新电池厂家的价格计算。

七、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若私自拆开灯头或封带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处罚。

设备检修制度

1、 维修人员对所辖设备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运行于完好状态。

2、 按规定周期做好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排除,做好记录,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3、 按时查看所辖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日志,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按规定做好检修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5、 及时处理突发故障和修理事故损坏设备。

6、 维修班长应将各种维修原始记录妥善保存,交本单位存档备查。 7、 因检修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事故及损失,包机检修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第3篇 甲烷报警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一、 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 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每个掘进工作面每班两盏,每个回采工作面每班两盏,其他辅助生产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 该矿灯实行专队专灯,双板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必须同时用专用灯牌与个人灯牌两牌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 该矿灯由专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专用窗口进行领发和回收,并且报警矿灯与普通矿灯每人只许领取一种。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 甲烷报警头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 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机 电 科

第4篇 x矿矿灯管理制度

一、熟悉充电工作原理,会排除矿灯及充电架的一般故障,负责矿灯的充电、发放和回收工作,对发放的灯必须保证用电时间。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和矿灯使用情况,要勤维修,勤清点,做到矿灯和灯牌齐全。

三、搞好文明生产,每班擦洗充电架,保证无霉无锈,接触良好,矿灯保持无煤粒,无漏液。

四、专人专灯,不准随便发放,如有丢失矿灯现象,照价赔偿。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好记录。

第5篇 矿灯使用管理制度

一、公司矿灯由机电队统一管理发放,要做到帐、卡、物三对照。

二、职工领出矿灯后,要随身携带、不准随便放置或倒置,不准用灯线提灯,不准敲打和碰撞,不准拆卸零件和打开灯头。

三、严禁将矿灯私自拿出矿外、送人、听收音机和室内照明等非生产使用。严禁用矿灯放炮。

四、私自将矿灯送人和无故丢失、无故损坏者照价赔偿。因公或事故损坏者,经安检部门和队证明方可酌情处理。

五、灯牌不准转借他人。灯牌丢失,应立即与充电房联系,由队开出证明方可补发。

六、私自开启灯锁、闭锁螺丝和灯头,造成矿灯损坏者,按损坏程度赔偿。

七、升井后,应立即将矿灯交充电房。超过两小时不交者,灯房人员有权查问;超过六小时者,要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不交造成矿灯损坏、不能继续充电者,照价赔偿。

第6篇 矿灯安全管理制度

1、凡入井矿灯必须将尾锁螺栓、灯头螺栓紧固。

2、严禁在井下换矿灯电珠及撤装修理电瓶。

3、入井矿灯的亮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4、矿灯实行编号管理。

5、充电人员有权对矿灯进行检查,入井检身人员有权对矿灯的防爆装置、光亮度进行复查。

6、凡井下工人出井后,必须将矿灯交充电房充电,做好第二天的入井用亮准备工作。

7、违章处罚:

(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一盏罚款50元。

(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

(3)凡不上电的电瓶一律不准进入充电房,充电人员充黄灯每盏罚款2元,同时由充电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

第7篇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得入井。

二、机电科要建矿灯总台帐,矿灯房建分台帐,分台帐要与总台帐保持一致,正常情况下每月对一次台帐,遇有人员变更或矿灯和自救器更替,要随时核对台帐。出现误差时,分析原因,及时纠正,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所有入井人员、实行一人一号制,不得转借、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用备用灯,否则对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处罚,确实需要借用备用灯时,由主管正职签发借灯条。

四、矿灯与自救器的发放使用对号发放、不得借发。出现不对号发放、对灯房发放人员进行处罚。

五、使用矿灯的人员在工作变动、离退或辞退时,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主管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灯房负责人及时安排注销该灯号,停止发放该矿灯。新员工调入需要增加矿灯时,由主要负责人写出证明到机电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灯房,由灯房负责人及时办理,同时纳入正常管理。所有矿灯和自救器必须当班交到灯房,否则,按丢失处理。所有离矿、离岗员工在办理手续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交到灯房,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私自带走者按原价两倍从工资中扣除。

矿灯、自救器管理检查制度

六、发放工必须掌握清矿灯的使用情况,每次交接班时要清点矿灯和自救器在架数量,必须与本架在册数相吻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否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如果发现矿灯和自救器数量不对或有损坏现象时,当班必须落实清,查清原因,否则对当班人员进行处罚。

第8篇 甲烷报警矿灯管理使用制度

一、 甲烷报警矿灯是集矿井照明与甲烷超限报警这一体的专用工具,使用者严禁乱拽、乱拧、撞击等,以确保报警仪的准确与完好。

二、 该矿灯供井下各采掘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使用。生产一线的职工必须全部佩戴,其他生产辅助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场所适当佩戴。

三、 该矿灯实行一灯一牌管理制度。即:使用者到灯房领取报警头灯。如有损坏,经机电科矿灯房校样、鉴定,由使用部门全额赔偿。

四、 该矿灯应用固定充电架进行充电。该项工作由矿灯房负责实施。

五、 甲烷报警矿灯在甲烷超过1%时,灯光发出明暗交替的报警提示。在发出报警信号时,各使用部门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撤人并汇报有关领导。

六、 报警矿灯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做一次试验。其完好标准除校样鉴定外,其它完好标准与普通矿灯相同,并由机电科设备组进行完好检查。

第9篇 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矿灯房门口要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外单位参观人员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员陪 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上带领人的姓名及出入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内要配备防火用具,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活可靠。

7、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交接班制度

1、 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

2、交接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3、交班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在规定交接班的时间内如接班人员不来,交班人员有权汇报机电管理人员;若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交接班必须严格“七交”与“七不交”:(1) 交清当班矿灯发放情况,交待不清不接。(2) 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3) 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交待不清不接。(5) 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6) 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7) 交班不交给无合格证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当班人员交待情况不接。

6、交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机电管理人员汇报。

7、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和性能原理,能独立操作,才能上岗操作。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电压不稳定时,随时调整电压,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并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3) 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补水和调整电解液密度:(1)矿灯使用过程中,一般每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补水应在充电9-10小时后进行。 (2)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密度。电解液的密度应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电:(1)取出透气盖、垫圈和胶堵,将电池向后倾斜45,注入密度为1.26±0.01克/厘米(20℃)的电解液。 (2)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 (3)采用恒流充电。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 (4)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电至72小时 (5)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6)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用0.7安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 三、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充电前应仔细检查透气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7、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临时用灯或外来人员采用由矿调度室开条向充电房暂借矿灯使用的办法。

二、 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井。 三、 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

四、 严禁将矿灯带回家去作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五、 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使用时间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值进行赔偿。

六、 收回的矿灯要认真清洗检查,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红灯登记。

七、 下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矿灯及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 矿灯及自救器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费。 二、 按时对矿灯电解液比重及数量进行检查和调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若因此造成灯头或电瓶损坏者,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若丢失矿灯及自救器,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五、 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由值班充电工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室、班组按价罚款,由科室、班组再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六、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打坏电池者赔偿费用按新电池厂家的价格计算。

七、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若私自拆开灯头或封带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处罚。

设备检修制度

1、 维修人员对所辖设备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运行于完好状态。

2、 按规定周期做好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排除,做好记录,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3、 按时查看所辖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日志,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按规定做好检修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5、 及时处理突发故障和修理事故损坏设备。

6、 维修班长应将各种维修原始记录妥善保存,交本单位存档备查。 7、 因检修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事故及损失,包机检修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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