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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矿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38

h矿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h矿矿灯房管理规章制度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矿灯房门口要悬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标牌。

2、外单位参观人员及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有机电管理人员陪 同,否则不准入内。

3、检查和参观人员,要认真填写登记簿,并填上带领人的姓名及出入时间。

4、机房内不准有明火,工作时要有安全可靠的措施。

5、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6、机房内要配备防火用具,灭火器、砂箱、且水源要充足,使用灵活可靠。

7、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交接班制度

1、 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时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

2、交接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认真进行检查。

3、交班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4、在规定交接班的时间内如接班人员不来,交班人员有权汇报机电管理人员;若无人接班时,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交接班必须严格“七交”与“七不交”:(1) 交清当班矿灯发放情况,交待不清不接。(2) 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3) 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待不清不接。(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交待不清不接。(5) 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6) 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7) 交班不交给无合格证者或喝酒或精神不正常的人,非当班人员交待情况不接。

6、交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机电管理人员汇报。

7、符合交接班规定时,双方要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矿灯充电人员必须熟知矿灯的结构和性能原理,能独立操作,才能上岗操作。

2、矿灯应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

二、操作

1、矿灯有下列缺陷之一时,不得发出使用: (1)电解液溢漏。 (2)灯头、灯盖锁失灵。 (3)充电不足。 (4)灯头圈松动。 (5)玻璃破裂。 (6)灯线破损。 (7)接触不良形成“眨眼”。

2、收回的矿灯应进行下列检:(1)灯锁、灯圈、玻璃、灯头壳及灯线等有无损坏,闭锁装置是否有效。(2)电池槽是否有破损、漏液、变形。 (3)有无红、灭灯。

3、日常充电:(1)把用过的矿灯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关闭灯头开关,然后把灯头上的充电插孔插到充电架的充电插头上,顺时针旋转180,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电压不稳定时,随时调整电压,将电压保持在5±0.1伏范围内,并常检查充电电压和充电电流。 (3) 矿灯正常充电采用恒压并联充电,充电末期电流下降到0.1安以下。

4、补水和调整电解液密度:(1)矿灯使用过程中,一般每15天补充一次蒸馏水。补水应在充电9-10小时后进行。 (2)正常使用的矿灯,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电解液密度。电解液的密度应1.28±0.01克/厘米(30℃)。

5、初充电:(1)取出透气盖、垫圈和胶堵,将电池向后倾斜45,注入密度为1.26±0.01克/厘米(20℃)的电解液。 (2)注液后,电池静置2-4小时,使极板和隔板能充分吸收电解液,并使电解液温度冷却到30℃ (3)采用恒流充电。当电池全部上架后,开始送电,调整电压,保持充电电流为1安 (4)当充电48小时后,打开注液孔补充蒸馏水,使液面与注液孔相平,然后堵上注液孔,继续充。电至72小时 (5)充电72小时后,再补充蒸馏水一次,再充电2小时,使电池内电解液均匀。调整电解液密度至1.28±0.01克/厘米(30℃), 然后再充电2小时,至此初充电结束。 (6)矿灯初充电后,放置2小时,用0.7安灯泡放电11小时,电池电压不低于3.5伏则认为合格。 三、充电注意事项

1、充电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3、当电池不需要继续充电时,应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切断充电回路。

4、当充电过程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将灯头反时针旋转180。 5、充电前应仔细检查透气盖是否堵塞,保持排气畅通,发灯前检查紧固件,不许松动。

6、使用过的矿灯,应充足12小时,充电电流降至0.1安以下,否则应使用备用灯。

7、红、灭灯的电池应及时更换、检修。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一、 凡下井员工实行一人一灯制,对临时用灯或外来人员采用由矿调度室开条向充电房暂借矿灯使用的办法。

二、 每个下井员工取灯时,应对亮度和外观进行检查,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充电工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不完好的矿灯出机房下井。 三、 矿灯在上架充电前,充电工要进行检查,符合上架充电条件后再上充电架,上架时应注意电流表指示,等表稳定后方可离开,如表针指示不正常应及时通知矿灯房值班人员。

四、 严禁将矿灯带回家去作与工作无关的照明,违章罚款。

五、 严格执行矿灯考勤,并累计出勤数,不得漏考,否则罚款,领取的矿灯出井后必须立即交还灯房,,使用时间超过16小时(特殊情况出外)未交回而造成矿灯过放电损失时,根据矿灯现行使用价值进行赔偿。

六、 收回的矿灯要认真清洗检查,不得缺件和损坏,并且做好红灯登记。

七、 下井人员严禁私自拆卸矿灯,如发现有私自拆卸矿灯者,一律按失爆论处。

矿灯及自救器损坏赔偿制度

一、 矿灯及自救器收发前要严格检查,发出的矿灯要完好,严禁失爆,若因充电工在收发灯过程不负责,损坏零部件的,要赔偿损失费。 二、 按时对矿灯电解液比重及数量进行检查和调整,若因缺液或比重不符合要求造成矿灯损坏者,赔偿矿灯新价的20%。

三、提矿灯时,要手持矿灯电瓶,严禁提灯线乱甩,若因此造成灯头或电瓶损坏者,按其损坏部位加价赔偿。

四、若丢失矿灯及自救器,新的按厂价、旧的按八折赔偿,以旧换新者,按丢失矿灯赔偿。

五、 爱护矿灯充电设备,保证充电设备完好,凡发现损坏设备者,由值班充电工当场记下姓名、矿灯编号,对所在科室、班组按价罚款,由科室、班组再落实到个人,若值班充电工未发现损坏者,则由值班充电工照价赔偿。

六、矿灯必须人人爱护,严禁敲打,收回的矿灯要严格检查,打坏灯头或损坏灯线者赔偿损失,打坏电池者赔偿费用按新电池厂家的价格计算。

七、严禁私自打开灯头闭锁螺钉,严禁打开自救器的封带,若私自拆开灯头或封带造成损失者,要给予处罚。

设备检修制度

1、 维修人员对所辖设备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长期运行于完好状态。

2、 按规定周期做好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排除,做好记录,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汇报本单位值班领导。

3、 按时查看所辖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运行日志,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 按规定做好检修工作,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 5、 及时处理突发故障和修理事故损坏设备。

6、 维修班长应将各种维修原始记录妥善保存,交本单位存档备查。 7、 因检修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事故及损失,包机检修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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