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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九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热度:60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第1篇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04)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第2篇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1、 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由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

2、 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探头损坏,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可燃气体探头。

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4、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每年应标定一次,系统每月检查维护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度。

5、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时应至少检查一次可燃气体报警仪控制器是否工作正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

6、 禁止非授权人员(包括值班人员)随意擅动报警器控制面板进行参数设置,开启控制箱箱盖。

7、 控制室值班人员发现报警器参数设置有误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由专门人员进行参数调整。

8、 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清楚各报警显示器所对应的现场监测点位置。

9、 当控制器有报警信号发出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现场安全巡视人员或相关人员到报警点查看,第一时间消除隐患。

10、当隐患消除后,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

11、经现场查看,若确系报警器误动作,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

12、报警器的每次报警,值班人员均必须在值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报警时间、报警原因、处置情况、处置人等内容。

1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库内要 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 领退登记制度, 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 存放不得靠近火源、 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项 目部管理人员逐级向使用班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等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 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 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2、配电房的易燃、易爆物品防火要求

(1)除专业现场电工,其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房。

(2)配电房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内放易燃、易爆与其 他物品。

(3)定期对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 保持清洁, 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 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 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3、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 明显的防火标志。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 分间、 分库储存, 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 性质和灭火方法。

(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 灯具,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 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仓库管理员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 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第4篇 可燃物品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库内要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项目部管理人员逐级向使用班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等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二、施工用电的易燃、易爆物品防火要求

1.除现场持有特种作业证的电工,其余人员不得随便更改线路。

2.配电柜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开关柜内放易燃、易爆与其他物品。

3.定期对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三、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四、办公室、宿舍的防火要求

1.严禁在宿舍卧床吸烟,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2.办公室、宿舍禁止乱拉乱接电源,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电热毯。

第5篇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库内要 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 领退登记制度, 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 存放不得靠近火源、 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项 目部管理人员逐级向使用班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等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 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 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2、配电房的易燃、易爆物品防火要求

(1)除专业现场电工,其余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电房。

(2)配电房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内放易燃、易爆与其 他物品。

(3)定期对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 保持清洁, 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 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 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3、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的防火要求

(1)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 明显的防火标志。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 分间、 分库储存, 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 性质和灭火方法。

(3)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 灯具,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 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仓库管理员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 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第6篇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站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站场易燃易爆场所。

第二章 选型、设计、安装

第三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第四条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单位应符合相应承包商资质要求。

第五条 安装单位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调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经试车运行合格后交付所属单位运行部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

(二)检测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

(三)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10%以内;

(四)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20%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50%lel;

(五)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25%以内;

(六)响应时间: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

第三章 日常管理、标定

第六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进行定期标定,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台帐,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 日常检查、维护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每周按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二)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故障灯、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检测器防水罩等情况。

(三)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试验,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中的气敏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年限或者所处环境位置及时予以更换。

第7篇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的管理,及时发现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防止人员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公司涉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车间及相关管理部门。

3、职责

3.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所在生产车间是仪器日常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仪器及被监测系统(控制点)的正常运行,保管和看护好安全设施;对日常泄漏点及时检查,对报警后泄漏点处理负责,对轴流风机保养、维护、备用更换负责。

3.2生产技术部是组织协调并监督处理的责任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处理,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落实。

3.3生产技术部及电仪车间是仪器技术业务管理的责任单位。对仪器的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对仪器、线路及附属设备防爆有监管检查责任。定期和不定期校验,建立校验检查档案,确保仪器可靠准确,每周对仪器巡检不少于一次,并在仪器室填写巡检记录,负责定期对岗位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3.4安全环保部是仪器使用和被检测点(系统)的检查监管责任单位。每天检查一次,并对仪器是否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检,被检测点是否处于可控状态行使监管权和考核权。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仪暂时停止运行,拆除维修必须报安环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3.5相关岗位现场操作人员必须懂得固定式探测器和便携式报警器的性能、会操作使用,并及时记录、反馈和处理各种报警事件。

4、内容

4.1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设置要求

(1)在线的报警器完好率应达到100%。

(2)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执行《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4.2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5)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4.3报警器安装现场所应注意事项

(1)被测气体的密度不同,室内探头的安装位置也应不同。被测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探头应安装在距屋顶30cm外,方向向下;反之,探头应安装在距地面30cm处,方向向上。

(2)露天探头的安装可根据被测气体的密度而选择安装高度特别注意的,一点式探头应安装在下风侧。

(3)周围环境(雨水、清扫水)及有毒有害、可燃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报警器的周围不能有对仪表工作有影响的强电磁场(如大功率电机、变压器)

(5)报警器声、光报警控制系统,应安装在工作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地方,以便及时消除隐患。

(6)报警回路的连接电缆要加保护套管,在探头的接线处最好加金属软管,并注意要与工厂的防爆等级一致。

(7)便于维修和校验。

4.4将检测报警器纳入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管理。

4.5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检验与校准

(1)报警器的定期检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报警器定期校准周期为每季度进行一次,技术监督部门检定的季度除外。

(3)报警器定期检定、校准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要求。

①原则上,要采用经计量认证与被检测气体相匹配的标准样气。相同的被测介质所选的标准样气不同,报警点也不同。

②校验前,探头的周围环境应无干扰气体。如果有,要先拆下防雨罩,充入一定量的洁净空气后,再连续通入样气,以保证校验的准确性。

4.6可燃气体报警器使用和维护方法

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种类和型号较多,但是基本电路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其使用和维护的方法也较相似。

(1)检测元件与补偿元件的使用寿命通常为3-5年。在使用条件合理和维护得当的条件下,可延长其使用寿命。

(2)对于有试验按钮的报警器,每周应按动一次试验按钮,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每2个月应检查标定一次报警器的零点和量程。

(3)检测器为隔爆型防爆设备,不得在超出规定的范围使用。检测器不得在含硫的场合使用。检测器应尽量在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条件下使用,否则,有可能烧坏元件。

(4)热线型半导体式检测器不得在缺氧的条件下使用。不要用大量的有毒有害、可燃气直冲探头。

4.7仪器所在生产车间要建立可燃气体报警仪运行记录台帐,当班岗位操作工按要求巡检,填写相关数据,制定并落实防泄漏措施,做到谁维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督巡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

4.8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浓度接近低限报警值或达到报警值时,所在车间要查明原因,确保无泄漏;显示为0时,也要使用手持检漏仪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当炼焦车间焦炉地下室可燃气体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5),岗位工要及时报告当班作业长,并立即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迅速处理好并做好记录。如不能及时处理好时,而数据显示25—50时,及时报告车间领导或值班领导,车间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检查直到消除漏点为止;如还不能及时处理,数值显示50以上时,连锁风机启动,炼焦车间要立即报告生产技术部,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及当日值班领导等有关人员到现场组织抢修(风机启动、浓度下降到50以下也必须按该程序处理);如数据显示还在持续上升时,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炼焦车间组织人员拉正交换旋塞、关闭加减旋塞、关闭煤气总阀并通入蒸汽,打开放散,组织人员检查泄漏点(使用手持式检漏仪)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处理时按煤气系统检修处理有关安全规定执行,处理完成后,由安环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2)当化产车间综合罐区、冷鼓工段、粗苯工段报警仪低报时(数据显示25,岗位工要及时报告车间领导或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查找(使用手持式检漏仪)泄漏点并进行处理,堵漏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当可燃气体报警仪高报(数据显示50)时,立即报告生产技术部,由其协调立即处理,如继续上升时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处理。

4.9便携式报警仪,必须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和按要求定期进行校准。

4.10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8篇 沈阳站改造现场压力可燃气体管理制度

在现场施工使用的气体包括氧气、二氧化碳、氮气、乙炔、丙烷、石油液化等盛装气体的钢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现场使用的钢瓶必须在检定合格期内,不得超期使用。

2、气体钢瓶运输存放时瓶嘴必须加安全防护帽,瓶身套2个橡胶减震圈,无瓶嘴安全防护帽和减震胶圈的瓶体一律不得进入本现场。

3、钢瓶存放时每种气体要单独存放,空瓶饱瓶不得混放,且标识明显。氧气瓶及可燃气体瓶储存周围10m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钢瓶垂直运输时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栓挂氧气瓶,必须装在专用的瓶笼内运输。水平运输时气瓶须装有瓶帽和防震圈,防止碰断瓶阀,车辆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应横向码放、不宜直立。不得同车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在装卸过程中严禁野蛮装卸,要轻拿轻放。

5、使用前应检查瓶阀、接口螺纹、减压器及胶管是否良好。禁止带压拧动瓶阀阀体,瓶阀开启时,不得朝向人体且动作要缓慢。

6、瓶体周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60℃,严禁受日光曝晒,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直立放置时,要有护栏和支架以防倾倒。

7、使用时要放在固定支架内防止滚动、倾倒,盛装液体的钢瓶不得平放使用。

8、检查气密性时,严禁使用明火试验,而应用肥皂水,冬季遇有瓶阀冻结或结霜时严禁用力敲击或用明火烘烤,应用温水解冻化霜。

9、使用氧气瓶时,严禁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类污染,应及时用四氯化碳去油擦净。

10、氧气瓶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3mpa以上的压力。

11、氧气瓶严禁用于通风换气,动力气源,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道。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发现违规一次罚款一万元,发现两次违规要清退相关责任人员。

第9篇 沈阳站改造现场压力及可燃气体管理制度

在现场施工使用的气体包括氧气、二氧化碳、氮气、乙炔、丙烷、石油液化等盛装气体的钢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现场使用的钢瓶必须在检定合格期内,不得超期使用。

2、气体钢瓶运输存放时瓶嘴必须加安全防护帽,瓶身套2个橡胶减震圈,无瓶嘴安全防护帽和减震胶圈的瓶体一律不得进入本现场。

3、钢瓶存放时每种气体要单独存放,空瓶饱瓶不得混放,且标识明显。氧气瓶及可燃气体瓶储存周围10m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钢瓶垂直运输时禁止用起重设备的吊索直接栓挂氧气瓶,必须装在专用的瓶笼内运输。水平运输时气瓶须装有瓶帽和防震圈,防止碰断瓶阀,车辆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应横向码放、不宜直立。不得同车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在装卸过程中严禁野蛮装卸,要轻拿轻放。

5、使用前应检查瓶阀、接口螺纹、减压器及胶管是否良好。禁止带压拧动瓶阀阀体,瓶阀开启时,不得朝向人体且动作要缓慢。

6、瓶体周围环境温度不得超过60℃,严禁受日光曝晒,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直立放置时,要有护栏和支架以防倾倒。

7、使用时要放在固定支架内防止滚动、倾倒,盛装液体的钢瓶不得平放使用。

8、检查气密性时,严禁使用明火试验,而应用肥皂水,冬季遇有瓶阀冻结或结霜时严禁用力敲击或用明火烘烤,应用温水解冻化霜。

9、使用氧气瓶时,严禁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接触瓶阀、减压器,一旦被油脂类污染,应及时用四氯化碳去油擦净。

10、氧气瓶要始终保持正压,不得将气用尽,瓶内至少应留有0.3mpa以上的压力。

11、氧气瓶严禁用于通风换气,动力气源,吹扫容器,设备和各种管道。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发现违规一次罚款一万元,发现两次违规要清退相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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