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 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 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shs 07005- )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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